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法规和***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依据法律、行***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2
连续在高温下作业几个小时,如果能吃上一块西瓜、一杯冰绿豆汤,那就能感受到一股“透心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记者走访了几个施工工地,高温施工的防护措施都很到位,给工人们都配发了防暑药品,西瓜、绿豆汤这些消暑食品也是必备品。
在长沙某项目部食堂的冰柜里,记者看到了几十个西瓜,这些都是给施工人员吃的。刘文武说,每天上午和下午,都能吃到冰西瓜,而且,大家吃完饭也都会带一壶冰绿豆汤去施工现场。清凉油、人丹、藿香正气水更是每个人必配的药品。
同样,环卫工人张阿姨也收到了“清凉大礼包”:除了必配的防暑药品之外,还有5公斤绿豆和2.5斤冰糖。
任师傅工作的工地设置了茶水亭,工人们随时可喝到凉开水。而且,每天午饭后,大家还能领到一瓶盐汽水,还有绿豆汤解暑。
虽然各施工单位都提供了较好的防护措施,不过,“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是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但是,记者发现,尽管大部分单位都发放了高温津贴,但是,许多像任师傅这样的工人,却与高温津贴无缘。
在全国各地的工地奔波多年,他从未领过高温津贴。他说,和许多工友一样,他是属于“包工”,也就是按天计算工资,每天220元,干一天算一天,老板肯定就不会再发放高温补贴。
而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沿袭“模糊战略”的管理办法
早在1960年,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等在夏季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行业应采取防暑措施,包括发放高温津贴。
然而,实行53年以来,由于在具体如何采取措施上比较模糊,在实践中防暑降温费一直很难落实。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省也制定了相关规定,无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还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要向高温作业者发放高温津贴或者说防暑降温费,但时至今日,高温津贴仍是许多高温作业者的“画饼”或者“望梅”。这其中有着多重复杂原因。
首先是***策界定模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这一条款似乎将厨房、锅炉房等环境下的作业排除于“高温作业”之外。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哪些工作场所属于不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这一认定又是由哪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与监督实施以及如何监督实施,“管理办法”并无明文规定或操作细则。弹性极大的“灵活性空间”必然给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以堂皇的借口或坚硬的挡箭牌。更为关键的是,习用长达52年之久的“暂行办法”并未将高温津贴上升到法律高度强制执行,地方劳动部门对其***、监管意愿不强,致使它的实现主要靠用人单位的自觉和劳资双方的博弈。“管理办法”虽然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但毕竟去年才颁布,地方***府以及职能部门的思维还停留于“暂行办法”中,况且“管理办法”对高温津贴发放也沿袭了“模糊战略”。
***府须垂范
然而,***府并不是无所作为。由于高温天气作业易发生意外,一些城市已纷纷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
“我们气象工作者做的是一个宏观的提示和建议,通过宣传使一些***府领导加强这方面的意识,一般来说他们会重视我们行业协会给出的科学参考。他们这方面的意识可能弱一点,因为他们出门坐车,在空调房办公,没有老百姓的切肤之痛。”陆晨说。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专家刘旭荣告诉记者,“现行法规中确实几乎没有对高温劳动的规定。原来一到高温,超过38℃就可以休息,或者减少工时,但5天制之后就不执行了,当时从劳动部听人说,都5天制了,再休息,还工不工作了。”
刘旭荣认为,“目前中国劳动法规侧重于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而不是健康。这种思维需要调整,事故控制到一定程度,对高温等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措施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考验公共***策
王向前曾参加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会议,会中,与会各部门议论到最近的持续高温,“对于高温中劳动条件的问题,部委的同志也表示不知道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管。”
王向前分析说,1998年***改革之后,对于劳动安全卫生职权划分较为分散,劳动卫生安全划归到卫生部,劳动生产安全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保障和福利仍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到底谁来管,都不能成为一个管理真空,必须转变观念,把人放在第一位,而不是生产或财产。”
“既然权力分割了,就应该各司其职,发挥团队合作优势,一定要避免权力部门化的倾向,甚而互相推诿。”王宝明认为,一个以人为本的***府,就会以群众为中心,会从群众需求出发,建立起完整、高效的应急系统,将高温对群众的影响降至最低。
“***府必须有一个负责任的形象,比如卫生部可以就高温环境中人身对温度的一个承受极限作出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高温中劳动保障也进行干预。”
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也关乎公民切身利益。企盼***府在应对每年的高温考验上,不能总是应急而已。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3
一、强化责任,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加强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作为维护一线作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筑工地高温期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工人中暑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结合实际,落实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措施。
各单位要结合高温季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安全事故的防范,认真落实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各项措施,改善一线工人劳动作业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工人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一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施工生产,合理调整工人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高温时段(11:00-15:00)项目部要停止室外露天和高处作业,防止因工人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二要落实工人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开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
三要贯彻落实《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改善作业区、生活区的通风和降温条件,确保工人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工人宿舍必须保证隔热通风透气,并配备电风扇等必要的降温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严禁出售变质的剩饭剩菜,防止食物中毒。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4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各镇(街道)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村建站)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时刻提醒村镇建筑工匠注意高温作业安全,强化培训教育,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二、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农房建设安全监管。
各建房农户和村镇建筑工匠要根据夏季高温施工特点,结合实际,加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当室外气温超过35℃时严禁安排在11:00—15:00期间进行室外作业,并落实好各项防暑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中暑救急药品,发放适量的防暑降温用品,供应充足卫生的饮用水。防止工人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三、在办理建房审批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5
依据新办法,高温保护将适用于所有行业。老《办法》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主体构成规定,防暑降温措施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等。新《办法》则明确,高温劳动保护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理。
***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气温超35℃即高温
新《办法》对何为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依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劳动者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须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者加班。安监部门表示,只有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或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才能安排必要的高温作业。
在京从事劳动争议咨询的律师李先生表示,老《办法》只规定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不明确。在此前他的案子中,经常会发生工人说已经“热得不行”,但企业却称“并不热”的情况,仲裁机构和法院也难以裁定。
中暑可申请工伤
依照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批准。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用人单位要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还须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怀孕女工超35℃可休息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安监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以及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高温作业需发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6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5.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6.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7.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②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跨布置在中间。
8.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大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①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②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④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复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⑤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⑥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⑦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⑧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搭盖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9.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①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护结构。
②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③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④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置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0.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面不宜建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须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1.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外,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①在辐射热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②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射程的喷雾风扇。
③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2.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3.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在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它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4.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5.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6.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7.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8.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9.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0.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1.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①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②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2.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3.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4.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②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5.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6.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7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企业贯彻落实省人民***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情况。以及按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以及其它涉及高温、高湿作业的单位。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督导检查二个阶段实施,具体是:
(一)企业自查阶段(年8月17日至9月10日)
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向企业深入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策规定,宣传最近实施的《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提高企业领导及职工防暑降温意识,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高温天气防暑降温***策规定和措施。
各大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
(二)督导检查阶段(年9月11日至9月23日)
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不少于10户。被抽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表一)。市人社局将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对区县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8
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
“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9
1、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各单位******领导要重视防暑降温工作,早作准备,强化宣传;多层次、多渠道地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教育,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提高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增强自身的抵抗力,防止中暑现象和其他疾病的发生;自觉做到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增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从关心干部职工健康、为干部职工办实事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早、抓紧、抓好夏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市容市***委工会、劳资科、安全保卫科要积极配合各基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相关职能科室密切配合,深入一线,层层落实,抓好防暑降温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具体措施:
1、切实改善工作、休息环境。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职工道班房、车间、浴室、工间休息室、更衣室及民工宿舍等内部通风降温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添置并加强日常管理。
2、妥善做好高温季节劳动力的调配和安排工作。要充分做好一线劳动力的配备工作,特别是认真抓好露天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工作,对不适应高温作业、体弱多病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结合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特别是适当调整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时间,避开烈日高温时段,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超时劳动。各单位可从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例10
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
“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准防暑降温费通知范本:
全校各单位:
我校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按照《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规定发放。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变。请各单位将发放人员的统计情况于6月22日前报送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办公楼135室,电话:82317866),具体表格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区***。防暑降温费将直接发放到职工工资账户。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
2011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局京财行〔XX〕378号文件中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校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6月份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及离休人员;
(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中参加临时工作的人员;
(三)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
(四)已在人事处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各类借调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五)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注册的半脱产学生干部。
二、发放标准
(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
(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
(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发放时间
2011年7月份由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含职工编号或学号、姓名、金额)按规定发放。没有职工编号或学号的,由各单位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
(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
(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
(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
(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上报。
五、其他规定
(一)6月至9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
(二)6月至9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10月份后补发。
(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
(四)借出人员不发。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
(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
(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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