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模板

交通安全管理例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继续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狠抓安全措施落实;加大基层和基础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强化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宣传,努力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狠抓安全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乡镇船舶、渡口整顿工作和日常安全,重点抓好渡船、渡口、旅游船的安全管理,抓好船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训,杜绝“三无”船舶,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年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为确保上述工作目标的实现,我们将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为主线,从强化安全责任、深化整治攻坚、加强源头治本、深化安全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保障能力。具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年要在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切实加大力度,充分把握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最基本元体和源头的实际,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关,并强化对企业资质的跟踪监督。借助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手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按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体制总要求,进一步提高乡(镇)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扎扎实实地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突出重点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活动。

(2)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整治工作。以**年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基础,在前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为核心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整治活动。推动镇(乡)***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规范渡口渡船基础管理,落实以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为核心的渡运安全生产制度,继续抓好客渡船标准化改造和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着力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规范渡运秩序,净化渡运环境,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切实提升渡运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实现让农民群众乘上放心船、过上安全渡的目标。

(3)开展渡口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认真组织清理排查渡口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落实应急预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开展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乡镇要积极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乡镇要及时完成自用船检验、登记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妥善解决乡镇自用船的操作人员无证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产生。切实加强航行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渔船、自用船违法载客载货行为。

4、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继续以“二库一湖一河”(上游水库、化龙水库、龙水湖、濑溪河珠溪段)水域,客渡船、游览船和季节性、节假日重点时段等为安全监管重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严格依法管理,严把企业资质、船舶检验和船员适任“三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切实加强航行秩序管理,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5、“以人为本”,抓好人员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交通安全管理例2

(一)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各乡(镇)要由乡(镇)长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逐村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交通、教育、农业(农机)、建设、安监等部门要围绕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有针对性地研究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和监控。

*部门负责维护乡村道路的治安、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会同***门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各农村派出所在维护治安稳定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

***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实施“安保工程”,不断消除道路隐患。对今年以来排查的公路危险路段,10月份前整改务必完成60%以上。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路段,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管控,必要时要安排人员值守。要对全州公路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要坚决停班整改。

***门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努力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加强遵守交通法规教育,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师生春游、秋游,开展夏令营、冬令营和社会调查等活动需乘车外出时,学校事前书面报告教育行***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再报送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临时安全检查(验),对驾驶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师生外出租用超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公交车辆。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要对乡村道路和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协助*交警部门严肃处理拖拉机特别是便型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建设部门要加强公交车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无牌、无证、单车挂靠参与公交营运。要治理整顿超规定范围发展城市公交车以及公交车超员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乡村道路安全检查,督办整改措施落实,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新闻媒体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播发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出行信息、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等,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人交通安全常识、安全行车注意事项,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管理氛围。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努力消除乡村道路安全隐患

(一)各县市由*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上路行驶,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突出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全州乡村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优化,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和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的违法现象。

(二)由县市***门负责,对辖区内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通行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要采取停止客运班线或限制营运车型的办法,确保行车安全。对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将乡村道路所有营运车辆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严厉打击违法从事营运的黑车。严格禁止单车从事农村客运,要组建农村客运公司,逐步实行农村客运规范化管理。

(三)各县市人民***府要督促***门对现有乡村道路评定等级,制定分类通行机动车辆的标准并设立机动车分类通行标志。原则上县到乡只能通行19座以下客运车辆,乡到村只能通行7座以下微型客车。其中,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达不到大中型客运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四)对未列入国家和省养护范围的乡村道路,各乡(镇)人民***府要督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养护办法和措施,确保道路有人养,有人管。

(五)各县市人民***府要对乡村道路危险路段拿出限期整改方案,督促乡(镇)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高乡村道路的安全系数。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凡未整改到位,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例3

第三条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三级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各级***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交通安全工作,保证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责任。

各级***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市***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镇***府(区管委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办公室,村(居)委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日常工作由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责。

办公室配备2—3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所需人员由各部门从现有编制在职人员中统筹调剂。

各镇***府(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镇***府(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交巡警中队副职领导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设在各村(居)委,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社区民警或交巡警和村(居)委会专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民兵连长、治保主任、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村(居)民小组长等组成。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建设、技术监督、教育、农林、宣传等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经同级***府批准的集中统一行动,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职责。

第八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二)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畅通工程”活动,指导、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定期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做到依法管理。

(三)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督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落实机构、人员、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督促、协调市***府各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恪尽职守,各尽其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每起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集中统一行动,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调研,逐步建立起“有隐患及时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防范体系。

第九条镇***府(区管委会)联席会议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群众、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学习。

(三)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员、车主和公路沿线集镇、学校、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每月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要求,准确、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四)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示范单位、交通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完善交通安全公约,清理、纠正、制止并协助查处在道路(公路)上打场晒粮、放养牲畜、乱挖、乱堆、乱建等行为和损毁行道树、交通标志及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参与辖区集镇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为辖区集镇规划建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集镇建设应合理配置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同时对辖区集镇以路为市现象开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消除集镇堵塞。

(六)督促辖区车主和驾驶员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牌证照、年检审手续,定期进行车辆保修,参加车辆强制保险。

(七)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事故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条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职责:

(一)详尽掌握本村(社区)机动车辆、驾驶员、车主基本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按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二)督促车主、驾驶员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年检审手续和定时进行车辆保修,参加车辆强制保险。

(三)扎实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组织护路队,保护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对村(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杜绝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乱放、乱堆、乱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教育村(居)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车匪路霸和其他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乘坐违法车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提高村(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

(六)随时掌握辖区道路状况和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信息。

交通安全管理例4

2解决交通设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及控制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措施

为了有效的解决在交通设施安全管理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就要求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之中秉承安全第一的施工理念,从各个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2.1做好安全知识普及工作

为了有效的提升公路交通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就要求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之中,进行对施工技术人员的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并对施工技术人员普及顾家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根本上提升施工技术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培养,杜绝松懈意识的产生,保证公路交通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高效运行。

2.2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公路交通实施的高质量施工,就要求成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将整个公路交通设施施工的管理人员推举成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有效的督促好各级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公路交通设施施工的安全运行。该机构要负责好公路交通设施施工过程之中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要求该机构内部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知识,并对整个施工工作有一定的了解,保证公路交通设施施工的安全运行。

2.3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高效的完成公路交通设施施工工作,就需要完善施工责任制度。在施工开始之前,施工承包单位要和相关的责任公司签订好《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这个责任书之中应该尽可能的明确好各方的施工责任,将公路交通设施施工过程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明确的标注出来,形成一套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2.4确保安全管理资金有效的投入进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之中

为了保证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施工,就要求按照施工设计书之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资金的数目,进行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安全管理资金的有效保管。具体的来说,在公路交通设施施工开始之前,就要投入相应的专有资金进行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购买好相应的安全施工防护衣物,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之中免受安全问题的威胁。与此同时,还要在公路交通设施施工的过程之中,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牌,防止有车辆错误的驶入施工区域,危害到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尽可能的提升公路交通设施施工的安全系数。

2.5做好对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

由于施工的交通公路很有可能处于半交通运输的状态,因此,在公路设施施工的过程之中,要注重对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防止交通车辆错误的驶入施工场地情况的产生。具体的来说,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之中要正确的分配施工工序,并安排专门的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对现场交通打个梳理工作,保证公路交通设施施工的安全运行。

交通安全管理例5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主管机关。

市、县(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

第四条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持有完备、合格、有效的各种证书和文书;

(二)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

(三)有良好的适航状况;

(四)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

第五条船舶必须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决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并经转出船籍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准转港。

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造船舶的单位和鋈擞Φ鄙昵氪拧?lt;/SPAN>

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纸施工,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按规定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船员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引航员、无线电报(话)务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合格的职务适任证书;

(二)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证件;

(三)油船及其它危险物品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四)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持证船员应按规定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验(换)证书,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换)证手续。

第十条船员证书或船舶证书由于破损、字迹模糊不能使用时,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持证书向原发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港口作业区、城镇沿河区、渡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达、超洪水警戒线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机动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应当沿船舶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机动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三)船舶在弯曲、狭窄、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及桥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拱宸桥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应按顺序航行,禁止同类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控制航速,加强?望,谨慎驾驶。在B级航区逆流行驶视距小于200米,顺流行驶视距小于300米,C级航区行驶视距小于100米时,一切行驶船舶(装有雷达设施的船舶除外)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五)船舶拖带航行应具有避让和自控能力,禁止长缆施带及狭窄航段偏缆拖带。允许偏缆拖带的水域一律用右偏缆拖带。拖船拖带驳船不得超过12艘,长度不得超过300米,顶推轮顶推驳船一般不应超过两艘。钱塘江、新安江水库水域拖带宽度不得超过12米,其他水域均应单排一列式拖带。逆流拖带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3公里。

(六)禁止挂浆机船和未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的机动船舶从事拖带航行。两艘或两艘以上的机动船舶不得并绑航行。

(七)船舶拖带浮运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八)船舶装载轻泡货物航行,在无碍驾驶台操舵者视线、货物固定及稳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舱面积载高度不得超过船宽的1/2,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0.5米。

(九)船舶航行严禁超载,违章搭客及客货混装,禁止人力船吊攀在航船舶。

(十)船舶通过船闸,须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在钱塘江航行的船舶,须遵守钱塘江船舶防洪水、防涌潮、防台风安全规定。

(十一)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十二条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严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各类船舶在危险品锚地、待卸待装锚地、避潮锚地、避风锚地停泊,必须服从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船舶的系泊尺度必须符合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规定。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十三条禁止船舶过驳经销油料业务。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建造的加油站,必须采取防火、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条在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吸砂挖砂的船舶,必须经当地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内从事作业。禁止在主航道和习惯航道中进行吸砂挖砂作业。

禁止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渔业捕捞。在习惯航道内禁止设置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物。擅自设置网具和养植水生物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责令所有人停止作业,期限清除或强制清除。

第十六条沉没在航道内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及时在沉没点设置标志,保证标志有效,并应立即报告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未及时设置有效标志而造成其它船舶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凡需引航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体育竞赛、设置禁航区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提前10天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统一发己叫型?lt;/SPAN>(警)告。

第十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救助的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及船舶应听从指挥,不得借故推诿。为救助发生的有关费用,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认可,由遇险方支付。遇险方支付后,可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条在洪水、枯水、涌潮期及台风季节等特殊情况下,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凡从事水上旅游、娱乐业务的摩托艇、娱乐船舶、水上饭店(旅馆)、游泳场,必须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办船员、船舶证书及核定使用水域范围,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准经营。

第二十二条执行公务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队、公安机关船舶及抢险救灾的船舶,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航速及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舶、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载运。

第二十四条船舶载运一级危险品进口或过境,应事先向抵达港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危险品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方可进港起卸或过境。

第二十五条船舶装载一级危险品出口,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

第二十六条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应按规定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监装监卸危险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派员监装或监卸。

第二十七条严禁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和《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50总吨或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上的机动船舶实行定期检查,其他船舶实施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在安全检查中,被检查船舶的船长、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密切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检查。

第三十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船舶有违章行为或未合格项目的,根据其性质及危及安全的程度,可分别作出开航前纠正、船籍港纠正、下一港纠正、修船时纠正、限定日期纠正、滞留及处罚。被检查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对无证船舶、危及安全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采取禁止离港、停航、停止作业、驶往指定地点听候处理及收存船舶动力设备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核发的各种证书和文书,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存、扣留、吊销或毁损。

第三十三条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航船舶拦截停航检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不受此限。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并对交通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交通安全管理例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本行***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法规以及***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审批;县级人民***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安全管理例7

二、7月21日,江西省井冈山发生一起满载集体出游职工的大巴车因刹车失灵翻下悬崖的事故,造成5人死伤。交警提示:请大客车驾驶人出车前务必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部件做好安全检查,切不可***大意。

三、夏季受强对流天气的影响,我国多地将发生大范围强降雨天气,交警提示:驾车出行前请提前了解沿途天气状况并确保灯光、雨刷、空调运行良好,尽量避免恶劣天气出行。

四、安全带是生命带,近期发生的多起大客车事故中,乘客多未系安全带,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交警提示:乘客车出游时请规范使用安全带,一路同行,一路平安!

五、夏季昼长夜短、天热气燥,长时间驾车易疲劳,操作失误风险加大。交警提示:出行前请保证充足睡眠,注意劳逸结合,尽量避开午后和夜间行车。困倦时请及时停车,充分休息后再出发。

六、旅游景区多位于山区、农村,急弯陡坡路段多,不熟悉路线易发生翻坠事故。交警提示: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出发前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沿线路况和天气,掌握应急处置知识,做到老路不大意,新路要小心!

七、夏季夜间车流量大,行车视线不良,事故多发。交警提示:外出旅游应合理安排行程计划,尽量避免赶夜路,如在夜间驾车,请降低车速,保持精神集中,注意观察路况,正确使用灯光。

交通安全管理例8

1995年加入队伍,叫。入***,先后在市公安局工作;4月被***任命为市公安局中队长。三年来,上级的正确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求真务实,为中队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了积极的成果,为开创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作出了贡献,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坚持以***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三年来在当地乡镇***、***府和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交通管理和公安交警队伍建设工作,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总目标,继续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基工程建设要求,按照“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水平”基本思路,着力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现将我三年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体会及挖掘出来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担任中队长期间,三年来。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方面,围绕本职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科学知识学习,

一)加强科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在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一如既往保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和后劲。首先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了赶上和适应时代的要求,争当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和***员,为***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有效贡献,业余时间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深刻含义,进而在实践中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

深入理解和实践“三基”工程。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

二)积极参与练兵活动。提高公安民警基本素质、提高工作水平、提升整体战斗力和单兵作战能力的奠基工程。通过学习,深刻意识到三基”工程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工作和生活当中不断深入学习“三基”工程的深刻内涵。业余时间坚持学习,不断拓展学习途径,丰富学习内容,有限的条件下,尽量捕捉广泛的有益的信息,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强***治责任感和敏锐性。

中队在***治学习上有着优良的传统。认为中队组织学习活动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三)认真组织中队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学习是进步的基础。积极倡导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果。并结合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向盖起章同志学习等活动,全面贯彻落实瑞公交[]05号文件《市公安局交通协官员队伍整训方案》着力于提高全体民警和协管员的思想认识。共撰写各类心得体会文章共9篇。

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十七大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盛会。为了更加正确地把握好工作方向,

四)与时俱进。业余时间加强看书看报,学习十七大报告文件,收视中央新闻,加深理解,同时,积极参加大队和中队组织的集体学习、讨论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和交流发言材料,进一步加深理解,领会“十七大”马克思主义实质,接受了新的科学理论的熏陶。

提高行***效率、优化行***机关纪律的重要活动,

五)积极参加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必须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三年来,认真地参加市公安局、大队和中队举办的各种工作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性认识,巩固和加强了工作作风。

二、以安全为导向牢固树立“预防交通事故”大局观念

三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客观现状。牢固树立“预防交通事故”大局观念,围绕管理辖区主要做好了以下几方面。

必须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础工作,

一)以宣传工作抓实抓好管理基础。根据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搞好宣传,推进社会化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的建设速度。这方面,主要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向当地******府请示汇报,联系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宣传工作,社会、学校、驾驶员群体等方面进行了宣传工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开展做好一定的铺垫。组织民警下到乡村集市、中小学发放宣传单,传播交通法规和交通形势,积极发展壮大宣传队伍,扩大宣传面。

中央领导反复强调并作了特别的批示,

二)坚持队伍建设的根本工作。队伍的战斗力来自于队伍建设工作。公安工作的根本在于搞好队伍建设,这是开展一切公安业务工作的基础和源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与指导员同心协力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队伍基本情况调研,及时了解队伍中存在问题,对出现的不良倾向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证了队伍整体稳定和良性运转,增强了队伍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按照《市整治社会治安问题工作方案》***发[]6号文件精神要求,

三)积极参加爱和深入推进“平安”法制”建设工作的进程。市******府结合社会治安情况。自今年4月份起在镇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历时将近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明确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人,扎实开展,效果显著。对镇***警民治安联防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并几级组织警力积极参加,镇******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工作实效,为镇***警民治安联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自月份开展全镇整治工作以来,中队全体人员始终以端正的态度、顾全大局的意识积极投入,确保了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和参加全镇整治工作的同步协调,齐头并进。

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

四)积极参加各种大型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我省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中队积极参加全省集中整治行动、秋风行动以及打击零星***等工作,高度重视统一行动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治责任感投入到行动当中,发扬连续作战、不辞辛劳的精神,和队友一道查处了大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零星***违法行为,为当地的社会综合治安工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特别是决战七十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当中,圆满完成了***的十七大、十一黄金周、中国首届葫芦丝文化节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组织部署,

五)长期开展各项辅助业务。经过对辖区情况认真研究。结合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和实际生活情况,带领民警深入集市及各村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向行人、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和公路沿线的村民进行全方位地宣传教育。主要做法:一是人口密集的各乡镇集市、车站等场所摆放宣传挂***、粘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手册,开展驾驶人培训和摩托车年检工作,对行人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二是认真组织路面执勤民警在日常的执勤***工作中,对交通违法行人进行面对面教育,并发放宣传资料;三是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其认识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以便在身边的亲戚朋友中起到宣传和带动作用。

三、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工作中深切地体会到三年来。

坚持统一领导。坚强的领导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工作取得成效的前提和保障,

一)必须持续强化组织纪律性。从开展春运安全保卫工作、清理整治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及其他各种集中统一行动的效果来看,充分体现出了统一领导和组织纪律的重点奠基作用,形成了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

切合实际地开展重点工作,

二)必须因地制宜。兼顾其他工作。结合辖区大部分为农村地区和农民的特点,抓住安全第一的主线,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利用各种管理、宣传方式,着力于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参与交通的意识,只有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的基础上,才能促进其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地区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的逐步完善。

积极发挥公路巡警一警多能的作用。依托地方******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必须立足当地一切治安问题。积极参与和开展禁毒防艾工作,严厉打击零星***活动,铲除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充分发挥公路巡警的作用,既得到******府的肯定,又能够提高中队的***威信。

往往出不了成绩,

四)必须坚持开拓创新意识。工作上墨守陈规。甚至会倒退,会被时代淘汰。为了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交通管理形势,中队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中,坚持***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继往开来地开展交通管理工作。三年来,中队在进行日常勤务管理上,根据形势变化,多次调整部署警力,充分利用弹性工作制度,打时间差等方法,明确职责分工,收到明显成效。

四、自身存在问题

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三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一点经验,但也挖掘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对理论知识的获取还有局限性,

一)理论知识不够扎实。由于学习强度不够。理解也还不是很深刻,总体上不够扎实。

自觉能力还有所欠缺,

二)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本部门及与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交流、协调上。需要加强学习、提高。

交通安全管理例9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第四条交通行***主管部门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公安、渔***、水利、旅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港航监督机构,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权、经营权、航行权;

(二)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障权;

(三)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批准或授权,其船舶、设施及有关证照不受非法检查、扣押、扣留。

第七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持船舶、设施处于符合规定的技术性能和适航状态;

(三)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

(五)按国家规定投保船舶保险、人身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六)承担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七)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八)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机动船舶的船长和其他持证船员,应当经过港航监督机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应当经过港航监督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方准上岗操作。

第九条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超越航线驾船;

(四)抢航、抢漕、抢档;

(五)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

(十)酒后作业;

(十一)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和设施

第十条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必须由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具有《船舶设计证书》和《船舶修造证书》的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的产权变更、抵押、光船租赁和灭失,均应当在港航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二条船舶、设施的租赁或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航行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文书;

(二)营运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或证明文件;

(三)船舶主机、舵机、锚机、船体等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齐全,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四)按规定配备的当班船员全部在岗。

第十四条船舶、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水域污染。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迅速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其航速应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的特别规定。

未经港航监督机构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设施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八条在长江和其他河流的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五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三载重吨。

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客渡船(游览船除外)不得小于三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二载重吨。

禁止单机船舶在长江干线和流速在每秒三点五米以上急流航段从事客运和渡口运输。

第十九条船舶拖带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长江干线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七十三点五千瓦以上;在其他河流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二十九点四千瓦以上;在渠化河流、湖泊和水库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十四点七千瓦以上。

在长江干线拖带航行的船舶,不得采用吊拖编队方式。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遵守***《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航速、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事故,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禁止高速客船夜航。

高速客船因特殊情况确需夜航的,应报港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滚装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在指定的专用码头装卸作业。

第二十二条江河、水库、湖泊等水域的游览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由持证船员驾驶,在规定的水域、水位航行。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按规定停泊。船舶、设施进入港区、锚地和停泊区域内停泊,应当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管理,并按规定留足值班船员。

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进行各种作业,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自身和作业安全,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通航水域

第二十五条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航道的管理,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发现助航标志移动或损坏,应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航道、习惯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水生物。在其他通航河流设置各种养鱼网箱不得碍航。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在通航河流禁止人工放排,在控制河段禁止拖排。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按规定向港航监督机构申报有关资料,经港航监督机构核准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在通航水域组织水上体育活动及水上漂流,应报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船舶和其他物体在通航水域沉没,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港航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强制措施清除,其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非紧急抢险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擅自打捞沉没物、漂流物。

第三十二条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囤船、构筑固定设施、采集砂、石等,应当事先报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必须向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港航监督机构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封航封渡水位由主管部门根据辖区航道变化情况,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府批准后。

第六章渡口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

(四)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渡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城镇和乡村渡口的设置、撤销或迁移,应当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港航监督机构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区域的渡口设置、撤消或迁移,由各方***府协商解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消或迁移渡口。

第三十六条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他船航行、乘客上下船安全的地方。渡口两岸应设置坚固的系泊设施,设立《渡口守则》碑牌。

禁止在危险品装卸、作业、仓储区域或其他禁止停泊区域设置渡口。

第三十七条公路渡口应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其安全管理工作,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船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和过往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参与抢救,并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统一救助指挥。

第三十九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港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的船舶、设施在调查事故期间,未经港航监督机构同意或提供担保,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

第四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港航监督机构可指定当事人的一方或各方预付部分费用。

第四十二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其他经济赔偿能力,可依法拍卖其船舶,拍卖收入优先用于事故赔偿。

第四十三条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保障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四十四条水上交通事故由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和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发生死亡九人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死亡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市人民***府批准。

发生死亡五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二)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四)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五)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二)抢档、抢漕、抢靠码头的;

(三)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四)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六)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七)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八)酒后作业的;

(九)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行安全的;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人员擅自驾船的;

(二)当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三)擅自在航道内设置碍航物的;

(四)在通航水域设置养鱼网箱碍航的;

(五)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的;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助航标志的;

(七)擅自在航道内打捞漂流物、沉没物的;

(八)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速客船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擅自夜航的;

(二)抢航、故意碰撞他船或紧迫他船造成危险的;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

(四)危险品船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的。

第四十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有关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的;

(四)人力船擅自装机投入运输的;

(五)滚装船、危险品船未在指定码头装卸作业的;

(六)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的;

(七)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条件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

(八)擅自设置囤船、渡口或构筑固定设施的;

(九)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十)擅自在通航河流组织体育活动和漂流活动的;

(十一)在通航河流进行人工放排和在控制河段拖排运输的;

(十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或证书失效航行的。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强制措施。对违法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职务适任证书十八个月以上直至吊销其证书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航行的;

(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三)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一条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一般事故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

(二)大事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

(三)重大事故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特别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解除动力、拆解、销毁等措施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港航监督机构申请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出示***证件。

港航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人员在作出行***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给行***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害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明显不当,滥施处罚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的;

交通安全管理例10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从全国来看,我国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比较大、万车死亡率比较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居世界第一。从我市来看,近两三年,我市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80人左右,受伤人数在200人左右。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虽然逐年下降,但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处于高发状态,今年元月份就死亡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死亡人数增长了20%,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观努力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内在规律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一些严重制约交通安全的因素还没有真正引起重视。如对交通参与者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问题,事故黑点整改乏力问题。二是目标不科学规范。从***府到各部门、各单位还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科学、规范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管理体系,目标不明、责任不清、赏罚不分,致使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缺乏应有的动力和压力,工作力度逐级衰减。三是机制不完善。虽然建立了市、县、乡三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都在抓安全防事故,部门之间也建立了一些协调机制,但整体上仍处于疲软状态。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还没有延伸到部门、乡镇,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四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年8月1日全市农村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市启动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成效并不明显。五是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与事故预防工作脱节。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制度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的单位特别是一些大型运输企业和客运公司没有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驾驶员,缺乏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六是交通安全宣传“六进”工作没有引起******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工作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

(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然突出。一是路面违法行为较多。我市主要国、省、县、乡道公路上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道路交通失管失控的状态没有得到改善,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辆违法上路等交通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农民购买三轮车、摩托车的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入户率、办证率低下。二是一些交通事故黑点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设施缺失较大。从目前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死亡绝对数来估算,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还有很大的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事关***和***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有一个安全畅通的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一)深入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坚决防止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现象。一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6月底之前,县(区)人民***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二要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工作要求,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任务。三要严格落实单位责任制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制。要把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和将营运风险转嫁给***府和社会的做法。对那些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注重管理教育、违法营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业资格。四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责任。尤其对市、县、区***府确定的事故黑点整治责任单位,不认真落实责任制,不认真整改,造成该处黑点继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严肃处理该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二)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今年2月2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版)》及其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要求3月15日前上报创建评价情况。各县(区)要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作为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的重要载体,抓紧抓细,抓实抓好。一是县区人民***府要抓紧完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交通安全职责。二是加大投入,完善县乡道路安全设施,切实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三是加强路面交通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同时,要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问题。四是通过创建活动推出平安畅通示范点,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一是宣传、公安、教育、司法、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切实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二是要建立***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新机制,不断丰富交通安全宣传“六进”内容,拓展宣传形式,努力构建交通安全宣传网络,积极营

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参与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三是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特别要结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深入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市人民***府已《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对加强三轮汽车拖拉机的源头管理,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一要研究客运交通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对客运企业及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监管。研究调整客运班线,引导运输企业在公路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二要研究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问题,切实为农民安全出行提供条件。从客运管理、费税征收等方面,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三要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警力不足问题,适应“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的新形势。四要研究解决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停车场建设与车辆增长不成正比的问题。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扎实做好国庆六十周年庆祝活动交通安全工作。“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已陆续展开。这是展现固原良好形象和市民文明素质的一次重要的机遇。国庆庆典活动多,持续时间长,保障要求高,既要确保绝对安全、万无一失,又要营造文明热烈、欢乐祥和的社会气氛。为了做好筹备工作,市***府专门召开了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以决战的精神进入工作状态,把各种可能遇到的困难考虑充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全市各级交通安全组织要督促各系统、各部门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管理教育,确保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

市、县(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区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县(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题报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第二季度和年终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小组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情况,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就本部门上半年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情况做一小结,包括已完成的工作事项及效果,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年年底前的工作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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