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论文第1篇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
纵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方略,必须更加重视法治文化的建设,因为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积极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让公民真正的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这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所有形式的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环境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有其独特的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培养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
(三)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文化大繁荣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文化。
二、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在***中央不断领导与监督,各级***府部门尽力配合下,我国的司法工作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尽管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已起步,但仍处于稚嫩的初级阶段,还有漫长的探寻道路。目前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我国法治系统的运行状况存在漏洞
一是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滞后的问题。二是***层面上,滥用权力、裁判不公、***不力等阻碍法治发展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三是法律监督上,监督范围较小、监督强度不足、惩罚手段不够严厉都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影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
法治文化强调的是民主、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是需要民众积极参与的法治状态,但目前我国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维护权利与制约权力的概念。在不断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能够让民众逐渐认识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三)我国现阶段欠缺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
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较为狭窄,受众群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传播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传播主体应当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了解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传播的内容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容涉及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但当前的传播内容是以法律制度和规范为主,较少与其他内容相结合。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历史、社会和经济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的法治文化,古代主张的“法治”也不是今日所说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大于法的,受制于权力的人治。由于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部分民众对法的认识停留在暴力性、强制性与惩罚性,留下镇压、统治等印象,从而产生恐惧、躲避的心理,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难上加难。
(二)社会原因
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重关系、讲人情几乎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情的确是社会交往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无处不在的人情也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情乱法的现象。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经济原因
法治文化论文第2篇
在21世纪的中国,任何一个人,如果企***在***治上有一番作为,那么他必须尽可能地去关注法律。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治,现代化的***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治。***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律同***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权这个***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直接受***治的制约。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只有讲***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注::《关于讲***治》,人民日报,1996年7月1日。)同时,法律要服务于***治,与法律相比,***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治思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治色彩的。”(注:〔日〕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32页。)***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名义去解决***治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治。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治全能主义是无可辨护的祸害和道德上的恶,这毕竟已成为当代公共舆论的共识。因而,法律对于***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但是,承认法律对于***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性。特别是,某些***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1996年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1997年3月14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后我国***治学与法学的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Ⅱ
法律具有***治功能。法律通过对***治关系、***治行为、***治发展和***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影响***治生活,达到***治目的,进而实现***治法治化。
***治法治化的第一要素是***治关系法治化。
***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注:王浦劬主编:《***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治关系的基础是***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治利益协调***治关系。法律为***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曾区分过“合法性”和“合法化”两个概念。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化过程,合法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这种共同利益可能同普遍利益相交叉、相重合,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出处理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及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纵向利益矛盾的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治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治稳定。
***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权***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在不同的国度,协调的方式可能互有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不同的***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比如,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分税制。而分税制从***治功能角度来看,乃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制度选择。它在宏观意义上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格局,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治资源。在***治学中,某一时期在***权中担任角色的那些个人被称作权威人物。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威的基础分为传统型、领袖型和法理型三种。50——60年代美国比较***治学的主流——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中心人物阿尔蒙德(GabrielA.Almond,1911年生)认为,世俗化是***治文化发展的方向,世俗化程度也是衡量***治文化发展的标准;而世俗化代表性地意味着权威人物传统型和领袖型魅力型标准的削弱,法理型日益占据上风。(注:阿尔蒙德等:《比较***治学:体系、过程和***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0页。)
***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权利关系。***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治利益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权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治权利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治权利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把***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剥夺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的***治权利,对于他们作出***治上否定性的评价。由于***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法律确保***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国家***治生活的良性运行。
***治行为法治化是***治法治化的第二要素。
***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作为***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治行为包括***治斗争、***治管理、***治统治和***治参与等多种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治斗争的手段。***治斗争的类型反映着法律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反过来,法律的本质规定着***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暴力***治斗争往往导致法律类型的改变,也就是说,阶级斗争的激烈形式导致社会***,成为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导火索。而非暴力***治斗争一般指在法律范围内的***治斗争,特别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要对于非暴力斗争的性质和活动方式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往往成为衡量一国***治的民主程度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违宪司法审查制(JudicialReview)对欧美***治理论和***治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便是一个良好的例证。在***治斗争中,主体各方都力***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即掌握***治统治权。进行***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在人治或专制社会中,统治者往往也要用法律的手段使自己的***治统治合法化,获得一种社会的遵从和国际的承认。如果说***治统治是国家***权的前提,那么***治管理就是国家***权的基础。***治管理有多种方法,如行***强制方法和思想教化方法等等,但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现代***治管理则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治权力规范化。把***治领导、***治决策、***治组织、***治协调、***治监督等***治管理方式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府相应的控制。
当然,也应看到,法律对于***治行为的规范功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任何法律部门都能规范任何***治行为。我国《行***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不受理对抽象行***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国家或重大国家利益,有很强的***治性,或者这些行为具有较多***策性成分。对于这些现有诉讼制度无法规范的***治行为,只有留待以后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加以调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功能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或漏洞,从而进一步加以完善。
***治法治化的第三要素表现为***治发展的法治化。
***治发展是指对***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即***治***,是以阶级为***治主体的,旨在另一阶级的***治统治的暴力行动,是实现***治权力迅速变更、用一种***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治体系的激烈的变革。***治***的斗争锋芒都是指向实行统治的阶级,其首要标志是夺取***权。所以,一般地说,***治***都要冲破体现旧的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可能在旧社会的“法制基础”上进行。但一俟***成功,胜利者又要以法律巩固自己的成果。法国第三等级(Tiers)正是通过起草一部新式宪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治纪元。(注:〔美〕路易斯·亨金等编:《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
***治改革是通过一系列***治措施进行的。法律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同***治***不同,***治改革是***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对***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治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治体系、调节***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治统治的***治过程。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治变革,往往都伴随着法律的运作。因为法律能够为***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巩固***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弊端,推动***治不断进步。这也正是中国历史上的***治改革往往被称为“变法”的原因。
***治问题法治化是***治法治化的第四要素。
***治的核心是国家***权问题。有的***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在诸多***治问题中,一个国家民族的***治团结居于突出地位。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一书中写到:“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注:〔美〕比尔·克林顿:《希望与历史之间》,海南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90页。)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对于解决民族争端、增强民族团结均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尤其在当代,和平与发展已变成世界***治生活之主题,法律正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发挥出特有的功能。1987年4月,***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注:《***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起草工作完成后,他充分肯定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意义的杰作。”(注:《***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在中国对香港、澳门收回的过程中,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澳门特别行***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治构想制度化、条文化,从而使人民增强信心,打消顾虑,成为***治决策与现实生活的中枢或桥梁。这两部法律也为将来***治解决提供了典范。
Ⅲ
我国***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治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功能的发挥。同志在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就是中国***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注::《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页。)目前,我国***治法治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国家***体。马克思主义认同和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观,但又有所发展。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列宁指出,就民主的本意讲,它首先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并且,“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96页。)总之,我们在理解民主的概念时,首先要把它作为一种***治制度和国家制度来理解,它包括国体和***体两个方面;同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国体和***体的原则上,而要看到这些原则必须具体化为公民的各项民利,特别是平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在权利这个层面,民主从消极意义上讲即没有特权;从积极意义上讲即人人平等。再一点,理解民主概念时,也不能仅仅将民主与***治相联。民国初年,“文化怪杰”辜鸿铭曾发表过一段挺严肃的议论:“真正的民主,其实质不在于民主的***治,而在于民主的社会。”(注:辜鸿铭著:《中国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99页。但是,我们不能同意作者的“对于民主***治来讲,君主的必要性……”等观点。)这种认识前进了一步。然而,必须看到,要实现民主社会,必须先有民主***治。正因为如此,我国才把***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相提并论。民主之于***治,就其功能而言,虽不必然能够达到“最好”,却一般可以防止发生“最坏”。
社会主义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民主模式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对某种民主模式的选择决定着国家民主生活的基本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可能会导致无***府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愈健全,法制的威力愈强大;民主愈发展,法制作用的发挥越充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反之,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权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争得了社会主义民主,就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体现这种新型国家***权的性质和作用,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正如***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文选》,第2卷,第146页。)社会主义法律也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它规定了人民民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利指明了方向,使人们在行使民利时,有了清楚明确的可循标准;社会主义法律还通过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其他刑事犯罪,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从而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国家混乱甚至***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治局面。脱离开法制,即使号称所谓“大民主”,实际上只能使大多数人不自由,只能造成***,因此决非真正的民主,决非社会主义民主。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讲有着使人民对于***治的影响发展到可能充分程度的功能。
Ⅳ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至此,自1986年以来开展的第三个普法五年规划正式开始组织实施。无疑,这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举措,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响应和落实。
然而,作为理论研究,可以从另一方面对同一问题进行分析。改革开放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一十多件,***制定行***法规七百五十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千三百多件,大体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学最一般的原理,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真正的人民性。
可是,在这么多的法制定和颁布以后,人们甚至是大多数人对之不知或知之甚少。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那么由此要问:既然这些法体现了人民意志,为什么人民中的大多数还不知道它们被上升为了法律,以至于还要大力呐喊“把法律交给人民”呢?(注:见《法制日报》,1996年6月18日社论;1997年5月4日报道。)究竟把法律从何处“交给”人民呢?法律难道本来并不在人民手中吗?法律难道是在大多数人背后制定出来的吗?由此又能否不承认我们已有的法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是其他什么人的意志呢?显然,我们应该从这一重大矛盾的现象中得到若干启示。
决不能否认我国法律的人民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质上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出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于是就成为法律。所以,任何怀疑我国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
那么上面所揭示的问题能够说明什么呢?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大多数公民不知法或知之甚少,与我国立法制度尚不健全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好的立法制度,但是还并未达到应有的完善水平,对其也必须进行改革,以使我国的民主制更为真实和更有保障,使民主得以更好地体现。
问题之一:立法与知法的脱节反映了现行间接民主制的不完善。
间接民主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直接民主制的不可能,那么在直接民主可能的地方就不宜再搞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只有以直接民主为牢固基础才能更充分显示它的意义。直接民主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虽然在中央、省级不能搞直接民主,但在县级以下是可以搞的。直接民主存在的地方应是人口较少而集中,大家互相了解;我们可以把这种地方划为最基层的选举单位。其实,仔细推敲起来,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直接民主的范围究竟应当划到多大,而在于民主的各个环节是否真正能确保人民的主人地位的无可动摇。民主制的不完善,肯定会给法律民主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问题之二:立法与知法的脱节说明人民代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宪法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说参加人代会,制定法律和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都是代表职责的话,那么这二者是同等重要的,特别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代表之所以必要,只是因为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都参加会议,进行表决。所以,代表在大会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尤其是选民的意志。作为代表,必须首先知道选民的共同意志是什么。为达到这一点,代表就必须听取选民的意见,并从中进行归纳和综合,抽象出共同意志来,再反映到大会当中去。我国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从起草到公布经过若干程序,其中就要由代表进行讨论。这时,代表应该把法律草案拿到选民中去征求意见,再由人大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通过以后继续由代表向选民进行宣传阐释。
总之,在立法的过程中就向人民宣传了法律的内容,立法和宣传同步进行,参与立法是代表的职责,宣传法律也是代表的职责。
Ⅴ
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我们认为,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决不等于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人民民主生活的改善。目前,我国的***治立法、民主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就立法民主化而言,要使民主得到法制的保障,首先必须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对于代表职责、代表选举问题更加具体地规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措施。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这一点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权力和义务也应是对应的。人民代表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力和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参加会议和联系选民两项最基本的职责。如果说前者主要是权力的话,后者则更侧重于义务。联系选民是代表们的义务,那么他们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对人民的失职,法律应该规定代表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不联系选民,不反映选民的意志,就是对选民权利的侵犯和妨碍,情节轻微的可以罢免了事,而严重者就不能仅仅罢免处之了。
对于代表选举及活动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若把上面所说的看成实体内容的话,这方面就可以认为是对实体部分的程序保障。仅就选举来讲,应明确代表的条件,选民才有个把握标准,这个条件应同选举一般先进人物的条件有所不同,不能把代表资格的获得单单看成一种奖励方式。工作有成就的人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代表首先应该有为大家办事的觉悟,愿意不辞劳苦地上传下达,下传上达。其次,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分析、综合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比较及时、准确地掌握本选区选民的共同意志,既不为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也不致因为对选民情况的不知而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再次,代表还要有敢说敢干的精神,勇于把选民的真实意志、社会弊端反映上去,使上级直至中央掌握全面的真实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决策。所以,代表有时不一定就是科学上、生产上有突出表现的人物。如果只因为是英雄劳模人物就被推为代表,一方面不一定能反映好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其个人因为必须参加各种会议,征求意见,宣传法律,势必占去大量的时间,于事业上亦无补益。当然,这并非说劳模就一定不可以当选为人民代表。
再一点,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固然应该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而每一个代表主要还是应反映本选区局部的普遍意志。只有许多这样的局部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表现全部,即全部寓于局部、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假如一味地强调整体,势必会影响局部意志的全面真实地反映,结果往往还会使整体的意志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增加了不真实性。当各个局部、许多个特殊反映上去后,全国人大***会加以统筹,在这诸多特殊局部意志的基础上概括出整体直至全国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法律条文,就象基层代表概括各个选民的意志那样。代表回去后,又对法律进行传达阐释,从而一步一步地贯彻下去,再达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
可见,人民意志并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它实质上是十分具体的,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人民意志正如人民是各个人的集合体一样,看拟抽象,其实再具体不过了。只有那些无知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才会借着人民和人民意志的抽象性一面,而否认或无视其具体性一面。无论他们口头上唱什么样的民主高调,实质上正是对人民民主的最粗暴的践踏。
法治文化论文第3篇
(一)德行并施,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古代有“为***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二)皇权一统,天下无双
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
(三)以礼统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法”必须要以“礼”为纲。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在儒家法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冲突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发展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是经过千年的积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但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对当今法治的进步贡献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当今很多人的价值评价,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观。但是思想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强行打破和侵入的,距离今天方才百年历史,如果要求中国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要求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目前由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其中有现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积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导致区域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态。使的我们难以对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法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因此,传统文化应该放弃,而主动接受基于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法律。
(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从汉武大帝北上驱逐匈奴建立大一统帝国开始,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强大、最富饶的帝国。法律上更是具有先进性。到了近代,西方通过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西学东渐开始了。其以巨大的冲击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宗法社会原来的发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转型,向一个未可知的现代社会过渡,而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势必要去改变传统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缚的内容,以便利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同时经济追求最大化利润,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离道德。因此,市场经济下改造传统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变,有的反而企***毁掉传统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这时候每个立法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懂得何时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消极不利思想
“礼”和“德”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基于其产生的根本经济基础,我们就不能否定,它在当今对于法治发展消极的一面。第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以道德为中心的泛道德主义思想。泛道德主义是指伦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达到自我约束的状态,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礼让来调节社会矛盾,调整人际关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泛刑主义思想。泛刑主义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质,几乎所有法律关系领域都可以用刑罚手段来调整,甚至在现代人看来完全应由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也往往被刑罚所覆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法即刑,刑即罚,法律即暴力,它是且仅仅是镇压的工具,这样泛刑主义传统在现实社会中也时有体现,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认为违反法律,就一定追纠刑事责任。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坚持“人治主义”思想。人治主义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
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至今对于人的影响都是深远和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思想,重视“德治”的思想。人应与自然和谐,应与人之间和谐。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状态,这是从古至今,人们都在最求的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根本原因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中国传统法文化将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和谐局面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和谐”为目的,“和谐”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用礼来分配利益,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和谐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对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认为应“以德服人”“***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为***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儒家看来,法治近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德治则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力量改造和净化,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理想的治国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民族自古的传统美德,对于当前区域法治来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应有之义,而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而这就是传统美德的内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是依靠“良心”办事,修身齐家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走东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国法治发展之路
法治文化论文第4篇
无锡新区针对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的种种缺憾,探索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包模式,实行社会化运作,倡导人性化服务,加强制度化监管,提高了服务效益和利用率,实现了***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由服务向购买服务的角色转换,走出了一条特色的社会化运作之路。无锡新区在***书馆的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中,通过公开招标,外包给了***书馆建设管理方面的专业公司。在文化馆的建设上,无锡新区公开招标承包方。中标公司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好各艺术门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免费开放,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展览、对外交流活动,实现了建设标准化、成本细节化和管理规范化。此外,无锡新区在***府购买过程中还强调制度化监管。成立了由财***、审计、纪委、市文化行***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外包公司的业务进行考核。同时,***府聘请了第三方对两馆的服务人群、服务单位进行抽样调查和暗访。通过把监管落实为可见可控的考核制度对服务外包进行监管,避免“一包了之”,服务商在制度化的监管下,唯有把功夫下在提高服务质量上、真正让群众满意,才不至于被淘汰。
二.浙江省温州市: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作为浙江文化系统首家成立理事会的单位,温州市***书馆对推动全省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理事会理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为了真正吸纳社会人士参与***书馆管理,温州市***书馆以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吸引各阶层市民代表加入理事队伍,以确保理事会成员结构的多元性、来源的广泛性、身份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参与性。二是理事会理事中社会代表比例大。在理事会全部13名理事中,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理事占到了10席。这不仅是温州市***书馆在理事会改革工作中对自身的一大突破,也是目前全国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进程中的一大突破。三是由社会公开招募的理事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长,主管部门委派代表与***书馆代表不能作为理事长当选。四是理事会在***书馆建设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要服务、大项经费开支、薪酬分配等事项上享有重大事项决策权。通过以上四项突破和创新,温州市***书馆实现了***府与***书馆的“管办分离”,既保证了***府作为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出资方对***书馆的有效领导,也实现了***书馆利益相关群体的共同治理,同时也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积极性。
三.佛山市顺德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在学习和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法定机构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精髓的基础上,顺德在整合区文体旅游局部分***府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区文化馆、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顺德演艺中心等机构职能基础上,成立了顺德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使得***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不同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更加准确,权力责任更加明晰。其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定位***府职能。按照***府瘦身、社会参与、权责明晰、协调共治的原则,明确***府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策和监督执行,将一部分操作性、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定机构去承担。改革中,区文体旅游局将多项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二是规范事业单位管理。顺德区文化馆一方面作为事业单位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也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与***府部门的权力责任边界,形成“***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局面。三是盘活区属文化设施。通过法定机构改革,赋予了顺德演艺中心***法人地位,按照“***府部门指导+公益性演出为主+市场化运作配套”的定位,自主开展经营管理。通过改革,顺德区在普及推广全区文化艺术、打造文艺精品、培养文艺人才等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开端。顺德区文艺演出和培训数量显著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效率明显提高,文化资源配置更贴近社会需求。
四.结论
法治文化论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立法、监察制度及廉***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3.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法治文化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 我国传统上缺乏法治文化,儒家忠孝等级伦理和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无法为现代化的中国提供制度支撑和文化底蕴。法治文化构建应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法治文化构建面临诸多障碍,如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薄弱,熟人社会与人情关系阻滞法治文化生成,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威尚未形成等。因此构建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应明确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府守法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第二,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准则是基础;第三,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归宿。
论文关键词 法治文化 法治精神 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于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最基础的部分。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限权、宪治等法治文化内核相严重缺失,因而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继续推进面临诸多障碍。本文试***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探析当前法治文化构建中存在的障碍,并厘清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以期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构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一)构建法治文化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社会文化中的“显文化”即主体文化。法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乃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应成为社会生活的底线,应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治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多元文化体系中的显文化和主体文化,是因为法治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它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守护并不断地扩大人们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隐性文化、亚文化、潜规则所不同,法治文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一种积极的、乐观的同时又是一种相对保守强调社会传承的文化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法治文化还意味着在承认各地区民族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全球范围内的法治文化有着高度的兼容性、共通性,这意味着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法治文化而实现的。由此可见,构建法治文化应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意识范畴,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时法治文化又对法治建设存在反作用力,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治文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社会普通化的实践和实现,是按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从个体角度来看,法治建设需要拥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他们是法治社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从整体来看,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需要拥有一定的法治文化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建设各项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转。
可见,法治文化构建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离开了法治文化构建,法制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法律移植为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移植了国外的诸多法律,试***以此推进我国社会迈进法治化,但是由于法治文化构建仍然相对薄弱,因而有法不依、***不严的现象依然大范围存在,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效果,足见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性。
三、当前构建法治文化的障碍
(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薄弱
当前我国构建法治文化的障碍之一是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比较薄弱。现代社会所谓的法治与我国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存在天壤之别。现代性语境中的法治意味着分权制衡、权利保障、民主宪***等,而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仅仅是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尤其强调奖罚分明、严刑峻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传统文化过多地强调忠君、孝悌等,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更多地依靠道德进行调整而不是依靠法律进行调整。例如,在犯罪与刑法上,我国古代社会强调“刑不上大夫”、“道德出罪”,这些观念均破坏了法律适应的平等性,不利于法治文化的生成,或者说这种带有东方传统色彩的“法治文化”,并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当然,我国古代文化传统中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积极思想,这些积极思想可以作为法治文化构建的本土资源,应得到妥善利用。
(二)熟人社会与人情关系阻滞法治文化生成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障碍之二是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法治文化的生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很多潜规则,最典型的是人们不管办什么事,都善于找熟人、找关系、找后门。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则,将会影响到法治文化的生成,使法治文化构建面临很多障碍。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法治文化必须根植于陌生人社会中,而不是产生于熟人社会之间。熟人社会之间存在太多的人情关系,必然会对规则性比较强的法律制度产生冲击。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通过熟人关系得到满足利益关系的人,必然有胜于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的人,久而久之全社会都试***通过熟人关系实现各自的目的。但是显然,熟人关系很难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规则,这是因为通过熟人关系办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其成本比较高昂,更重要的是通过熟人关系办事,很多时候会对社会公义产生影响,形成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这是与现代市民社会发展所格格不入的。
(三)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威尚未形成
法治文化构建的障碍之三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威尚未形成。所谓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人们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并接受法律规则对利益的分配,如服从并尊重司法判决。与此同时,附属于法律之上的职业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如法官被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良心,他们往往任职终身,深受爱戴。比较中国与西方社会法治建设的差异,西方社会的民众普遍具有对制度的敬畏感和依赖心理,而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西方社会依靠凝结了人的一般的理性的制度调整社会,从而避免了依靠人控制社会时无法排除的,个体人一定会有的弱点和缺陷,这便是“依法而制”。
在我国,法律还远远没有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很多时候,领导讲话、红头文件,恐怕比法律更有效率。就人们的维权行动来说,人们对司法判决缺乏信心,而热衷于上访、信访,以非正常的、非制度化的方式维权,甚至不惜采用自焚、自杀等极端手段来宣告自己的权利要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无外乎两点:第一,法律缺乏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权威性不足,导致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其根本原因是法律缺乏取信于民的能力,如司法***性不强,司法权被行***权挟持,造成司法权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第二,人们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人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律权威不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第一种情形,即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利维护品格,有法不依、***不严等现象又加剧了人们心中存在的“法律无用论”,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造成法律权威低下。
四、构建法治文化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府守法是构建法治文化的关键
***府要守法,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这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如果***府意识不到法治的重要性,不能够率先垂范,严格守法,不依法办事的话,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的构建是根本不能可能的。因为***府是老百姓的楷模,***府官员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社会。所以,***府依法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这些都是影响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因素。诚然法治文化构建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一步是***府守法。守法是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基础部分,大多数法律不是通过执行而是通过遵守得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传统上强调公民守法,而忽略了***府守法的重要性,而事实上守法包括公民守法,也包括***府守法,且***府守法是守法中的主体部分。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自由;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要求公民守法,而是为了限制公权力,使公权力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轨道内行使,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即“把公权力关进牢笼”。可见,法治文化的构建必须贯彻***府守法精神。通过***府的守法行为带动、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
(二)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是基础
法律规则具有高度的预测性,能够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相反,基于血缘所形成的传统人际关系,反而不能在现代社会中为人们提供交易的安全边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是一种低成本的规则,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则来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可见法律规则是一种明规则而不是一种潜规则。与之对应地,人们在社会心理上应认识到按规矩办事的重要性,应突破传统农耕社会的熟人关系套路,降低社会交易的成本。
法治文化论文第7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认同
中***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093-04
我国于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在为法治建设而不懈努力。在这些年里,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法治制度建设已有一些成绩,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文化的认同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实现法治文化的认同,尤其要实现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法治文化认同要求的是国家全体成员的普遍认同,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另外,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主张人治,缺乏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且有些思想会与法治文化产生冲突。可见,要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是艰难的,但这不是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因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建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他们进行了很L的斗争。故法治文化认同的道路是很漫长的,任务是艰巨的。但是,我们对法治文化认同的研究不能松懈。因为要想早日实现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就必须研究并选择科学合理的路径。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阻碍因素
法治文化的认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因而认同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屈服,亦不会退缩。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界定
众所周知,学界对法治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界定。当然,对法治文化认同的界定亦如此。笔者认为,法治文化包括法治制度文化和法治精神文化。涂尔干认为,认同是一种称为“集体意识”的东西,是将一个共同体中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1]。可见,认同不是部分认同,是普遍认同。故法治文化的认同是指全体成员对法治制度文化及法治精神文化的接受、认可,并自觉将这一文化进行内化的过程。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阻碍因素
文化与文化之间并非总是相容的,也有着对立的情况。人们对文化的认同是基于他们的选择与信任。法治文化属于外来文化,不会轻易获得普遍的认同,因而必然存在阻碍法治文化认同的因素。
1.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我国传统文化深深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文化认同的进程,特别是人治文化、等级特权文化和泛道文化。
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皇权较大,皇帝有任命各级官员的权力,儒家思想亦以巩固皇权而展开;县令为“父母官”,享有管理县内人民、经济、土地等的权力,亦有判案的权力;宗族则以宗主或族长为核心。可见,中国的人治文化影响范围甚广。人治文化一直影响至今,可谓广泛而深远。比如:地方***府领导人员换届,人们会感慨:这些官员会不会为人民做实事,能不能促进当地的发展?人们在遇到问题时,最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人;在遇到困难和纠纷时,很多人会费尽心思地找各种人脉或关系予以解决,而不是求助法律,上访就是实例等。可见,人治文化与法治文化相对立。法治文化要求人人平等,人治文化主张权大于法;法治文化注重法律权威,人治文化则注重君权神圣,法律只是工具。因此,要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就必须缩小人治文化所占据的空间。
在封建社会,人民都处在特定的等级之中,其地位、生活等方面均不平等;官职、职业、门第等为划分等级的标准;同罪异罚的现象是常见的。这表明了等级特权文化一直深深地扎根于中国封建社会。当然,这一文化也在影响现在的中国。例如:有些官员喜欢摆架子,自认为高人一等,不可能服务于人民;***府用暴力方式来解决拆迁问题,影响***府公信力;有些官员为了获得上级的关注,大搞形象工程;官员在饭桌上敬酒有先后之分等。这些现象均为等级特权思想的残余,与法治文化中的平等、控权思想不相容,不利于法治文化的认同。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弘扬道德,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泛道文化,即处处以道德来约束和评价人。故在大多数人心里,道德的比重大于法律的比重。在现在新闻报道和网络舆论中,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亦凸显出来:新闻报道偏向于从道德角度或只从道德角度分析和解读事件,忽略其他甚至本质性的因素;注重高扬道德立场,而轻视事实,片面且主观地进行善恶判断,甚至以道义为标榜僭越司法和个人隐私;网络舆论经常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批判,甚至忽略自身的行为是否道德,形成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伤害[2]。公交车上年轻人没有让座给老人,便会遭到老人的斥责,斥责内容主要是缺乏教养、没有道德之类的。在分析案件时,人们以道德为视角,只有极少数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会从客观事实和法律出发予以理性地分析和思考。可见,泛道文化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民众,且泛道文化与法治文化要求的法律至上、法治观念不相容,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认同。
2.各地文化水平不平衡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文化水平亦得到很大提高。但每个地区的经济和教育的发展程度不同,既出现了贫富差距,也存在文化水平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文化水平较高,思想较为开放,较容易理解、接受和吸收法治文化;身处内地且偏远地区的人们,文化水平较低、见识较少,受封建文化及民间习俗的影响较深,故很难理解和接受法治文化。因此,要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是很困难的,特别是边远山区的人们对其知之甚少,也不理解法治文化的真正价值及意义。
3.对法治精神文化的忽视
目前,我国的法治制度文化建设已较完善,在中国***的领导下,已基本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并不代表法治已经实现。在实践中,很多基层***府认为法治文化的认同就是对法治制度文化的认同,忽视了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法治文化认同要求全体成员认同法治制度文化,也要求全体成员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原则等法治精神文化进行深刻理解、认可及自觉实践。法治文化认同是一种心灵洗礼和行为塑造的过程,是从“生物人”到“法治人”的形成过程[3]。如果国家只注重对法律制度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忽视法治精神文化,那么法治文化的认同将永不会实现。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重要意义
文化源于实践,其一旦形成便会影响人类的发展。文化对***治、经济都有着重要作用。***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有团结人民和凝聚力量的独特作用。亨廷顿认为:“文化认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最有意义的东西”[4]。法治文化认同亦如此。
法治文化认同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认同法治文化,就是要摒弃人治,支持法治。目前,我国法律实施状况并不乐观,正如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在法治实践中会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是因为没有注重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故只有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法治文化,才能实现法治中国。
法治文化认同可弥补信仰的缺失,满足人的精神需求。随着文化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元的文化秩序不复存在,人们的思想开始出现混乱。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道德滑坡、信仰缺失等现象严重,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当前的中国亟须一种能够吸引国人的文化来挽救,这种文化就是法治文化。法律是妥协的产物,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其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能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法治能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让人们选择相信和认同法治文化来指引自己,从而解决信仰缺失的问题,亦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总之,法治文化的认同对我国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还可以实现人们的共同利益,更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但是,法治文化的认同需要正确合理的途径,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故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选择对法治的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三、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认同是普遍的认同,主张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对法治进行认同。主体方面是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客体方面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笔者赞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认同认识的角度,故主张从主体、客体两方面着手,并借助必要手段来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
(一)培养法治文化认同的小团体
弗里德曼在《文化认同与全球性过程》中提出文化认同分为个体认同与社会认同[6]。法治文化认同要求主体的普遍认同。要从个体的认同逐渐转变为社会的普遍认同,可以先培养法治文化认同的小团体,再逐步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笔者将国家全体成员分四个小团体:法律职业群体、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知识分子、其他人。
首先,培养法律职业群体的法治认同是指培养经常从事法律工作的个体的集体认同。在法律职业群体中,每天都要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他们非常熟悉和理解法律,也有较高的法学素养。相对来说,要在他们当中实现法治的信仰是较容易的。其次,培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认同。要实现他们的法治认同,首先就要实现领导干部的法治认同,再带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认同法治。因为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尊法、信法的行为以及依法执***的行为,一定会影响民众对法律和法治的评价。再次,培养知识分子的法治认同。知识分子均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对他们来说,理解法治文化并不是难事,况且法治文化属于优秀文化,要获得他们的认同比较容易。培养知识分子的法治认同可以使得法治文化的影响更为广泛,可以使民众更加理解和懂得法治文化的意义和价值,也能为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打下一定的基础。最后,培养其他人的法治认同。在这些人中,有些还无法真正理解法治文化的内涵,故实现他们的法治认同就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同时,前三个小团体的法治认同的实现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其他人对法治的接纳与信任。故实现这些普通民众的法治认同是实现法治文化普遍认同中最难的一步,也是最后一步。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的普遍认同不是一蹴而就的,四个小团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要经历三个阶段:接受法治文化认可法治文化自觉内化法治文化。
(二)加强依法行***
“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7]。行***权属于国家权力,其必然要受法律的制约,故依法行***尤为必要。加强依法行***既可制约权力,也可保障公民权利,这正是法治的要求。加强依法行***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或***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对待行***相θ恕U府坚持依法办事,可有效提高行***效率,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亦能减少***府、等现象,从而增强***府的公信力。其次,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府应主动公开***务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府、理解***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使行***行为更具透明性、公开性。在***过程中,也要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监督的过程中,态度要端正。因此,强化***府依法行***是法治文化认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可以让行***机关营造懂法、守法、尊法的良好文化氛围,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也能增强公民对法律和法治的认同感。
(三)强化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8]由此可知,审判公正是实现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法治文化注重法律的权威、社会的公平正义,故强化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文化认同的必然要求。
首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司法***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员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听从法律。要实现司法***,就要在财***和人员编制上摆脱行***机关的干预。如果司法没有得到***,就很难保证审判公正及司法公正。其次,强化监督机制。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外部监督中,法院和检察院应将允许公开的案件的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如借鉴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的做法,在福州市率先设立静动双轨模式触摸屏,群众只需轻触屏幕,便可了解案件当前办理情况,方便群众的同时增强了***透明度[9]。在内部监督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应监督法院及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及情况,为审判结果的公正奠定基础,从而保障法律的权威,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的认可。最后,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培养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使法治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人员,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信仰。同时,要将法治文化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法治文化走进司法机关,更好地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四)实现法治文化与本土文化的有机结合
法治文化源于西方,是外来文化,要实现我国全体成员的普遍认同实属不易。如果只是照搬西方的法治文化并强迫民众认同,那肯定不会实现法治中国,也会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甚至会阻碍中国的前进与发展。同时,西方的法治文化并不是万能的,我们选择法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想在中国适用,必须要适应本国的具体国情。因此,将本土文化与法治文化进行有机结合,即创造出带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必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重视法律、守法等方面的思想。比如:在中国古代,礼与法一直处于较量之中,法律的作用并没有被忽视;法家主张“缘法而治”,荀子主张“法者,治之端也”;历朝历代都力求制定完善的法律,有时皇帝还会亲自主持等。这些都足以说明中国古代将法律视为巩固统治的工具,但也能证明统治者仍重视法律的制定和作用。这种重视法律的思想可以为法律权威的树立提供历史基础。“制礼定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10]“奉君之法不奉君之意”[11]都是要求百姓、君主守法的有利证明,这可以与西方法治思想中的法律主体平等、法律至上理念相融合。当然,我们还需要挖掘中国本土文化中可利用的其他资源,促进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的创建。形成中国自己的法治文化,可以使民众更容易理解和接纳法治文化,从而更容易使法治文化自觉内化为行为实践,以最终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众,这是基于普通民众人数较多,且对法治文化的认识和了解较少这一现状而确定的。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促进法治文化普遍J同的有效手段,既可以加深民众对法治文化的理解,也可以提高民众对法治文化的接纳与认可。首先,执行机关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要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这样既能避免法治宣传教育走过场、形式化的现象,也能使法治宣传教育落到实处,以切实提高公民对法治文化的看法与理解。其次,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不能只是基本法律知识,还需要注入法治文化的内涵。最后,在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时,既要考虑各地人民的文化水平、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也要注重形式创新、内容创新、传播方式创新。例如:可将法治文化的内容与当地文化进行融合,以便人民理解和接受。也可以将行***机关和司法机关一些优秀的事迹进行宣传。这样既可以改变公民对行***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看法,让公民重新相信***府、相信司法公正仍然存在,也可以不断影响自己的言行,使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以实现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全体人民认同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认同要从主体、客体两方面来展开,并借助手段的实施来实现。培养法治文化认同的小团体是主体方面的路径;加强依法行***、强化司法公正、实现法治文化与本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客体方面的措施;法治宣传教育则是实现法治文化认同的有效手段。主体、客体与手段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以共同促进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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