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10篇

税务稽查篇1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行为,优化税务***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务稽查篇2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技术的,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论文。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软件、***片、VCD等的***(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府要求***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第一次明确了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税务稽查篇3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处理(处罚)的***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权影响了其***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性和***性等。

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府在***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

税务稽查篇4

关键字:税务稽查***环境探讨

一、税务稽查***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就外部环境来说:

1、经济环境。(一)近年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改制、出让等变革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展开,这种变革对于国有资产的盘活、服务型***府的构建以及让企事业单位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真正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所有权,由“公”改为“私”,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已经和私有后的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个人收益或者分红直接挂钩,他们对于国家税收的态度,也从“无所谓”,变成了“很计较”。这必然给税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二)随着中国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口径不断扩大,这使得原本竞争白热化的中国银行金融业更加步履维艰。银行金融业为了生存与发展,放松甚至放任对企业开户与资金的管理,这使得开户门槛低、多头开户、异地异城开户,成为常见现象。这造成税务稽查部门难以通过银行金融业对企业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监控;(三)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办法,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够严格,在经济生活中,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大量使用现金,造成纸币“满天飞”,现金控制不住,使税务稽查部门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四)大量私有企业,在建帐建制方面,应建不建、能建不建,或者通过代帐公司不真实记帐,造成帐目不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凡此种种不正常的现象,都不利于税务稽查机关正确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极大地增加了税务稽查工作难度。

2、法治环境。(一)缺乏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突出表现在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来统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策;(二)税务稽查***依据存在不合理以及级次较低。目前,税务稽查部门的***依据多是一些条例、规定、通知、办法,级次明显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依据的刚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各地省级税务局出台的对税法的解释性文件,虽然并不是行***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各地税务稽查部门的***必须依据的规范,这种做法,在提高行***效率方面,确实是有积极的意义,但从税务法制规范化、现代化的角度来审视,是不科学的,未经法定程序,由行***机关根据工作便利的需要,自行解释法律规范,这是很难保证这些解释不会背离立法原旨,也难以保证多头解释不会相互冲突,不会造成***混乱;(三)某些司法部门,以及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策研究学习不够,在***中,对于涉税案件证据的采集、对于税收工作的特点,还非常陌生,一旦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就会出现“众口众辞”,争论不休,案件久拖不决,使涉税违法犯罪难以受到及时打击,。同时,由于司法办案人员税法知识欠缺,对由税务稽查人员检查的税源的案件,不熟悉相关法规,不懂得会计核算的要求,常以“证据不充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致使有些涉税犯罪未受到应有的打击,涉税犯罪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越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四)现行《税收征管法》(***令【2001】第049号)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稽查机关强制***与制裁的手段仍显不足。比如新征管法只规定了对金融单位的处罚,对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的追征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更进一步的有力制裁。扣押物资遭拒绝,税务机关只能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文化环境。我国是一个文化传统悠久的国家,两千多年来,税收的权威性,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税收的遵从度,一直是比较好的。但是,必须看到:(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生活在不断地发生深刻变化,随之相适应的,是人们的思想,也在积极的以及消极的方面,都发生着逐步的变化。一些人认为,只要能赚到钱,就是能人。涉税违法犯罪,不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相反,在处罚的时候,还能够得到一些人的同情;(二)一直以来,国家都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取之于民”很透明,而如何“用之于民”,却很不透明,广大纳税人,对于国家税收是如何使用的,基本无从知晓,对于国家税收是如何使用在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与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上,广大纳税人基本没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在此情形下,一些纳税人认为国家税收,主要是用于供养各级国家机关与庞大的相关工作人员群体,也就在所难免。所以“用之于民”的不透明,给“取之于民”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都造成了相当的消极影响;(三)社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福利部门的管理缺位,还是严峻的社会现实。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救济,常常还需要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自救或者相互募捐。这造成了在有些情况下,一些人认为,税务部门放松税收的高压线,给一些纳税人以税收方面的照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4、社会环境。突出的问题是:(一)一些地方***府和领导从地方招商引资本、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于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还缺乏应有的理解与支持,有的时候,还消极对待税务稽查机关的***。(二)新《征管法》明文规定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和配合,但由于规定不具体,在实践工作中落实的还显不够。某些部门,有的时候还不能很好地支持与配合税务稽查机关的工作。(三)一些税务稽查部门从事稽查工作,必须寻求协助的***府部门,虽然能够给予一定的支持,但配合的力度尚显不足,时常还向税务稽查机关索要档案查询费用、办案经费、设备器材与福利等等费用,作为协助***的“筹码”。

5、科技环境。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中,还存在信息口径不统一、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在信息采集方面,企业对于个人的分配、企业现金的流向等重要信息,还远没有纳入信息化系统,税务稽查部门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而就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查询而言,尚无法完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和了解,跨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就更加难以做到。由于无法做到在一个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环境里实现对信息的充分采集、存储、输出和利用,直接造成税务稽查工作中无法实现数据对数据的对话,只能是概念对概念,造成信息质量差强人意,工作效率低下。在计算机的使用上,处于事实上的手工“自动化”状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信息化。

(二)就税务系统内部环境来说:

1、对税务稽查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统一认识。税务稽查,是着眼于“打击型”,还是着眼于“服务型”,在实践中一直有不同观点,而不同观点指导下,必然会有不同的税务稽查实践。“打击型”的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应该凸现严厉打击,通过对涉税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创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来体现税务稽查服务经济的根本目的。而“服务型”的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应该以具体的纳税人为中心,以帮助扶持为重点,淡化税务稽查“利剑”的锋芒。以此来制造“宽松”的投资与经济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一些地方***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迫切目标的指导下,要求税务稽查部门从保护税源的角度,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从宽”的做法,这使得税务稽查部门高举稽查“利剑”,却难以痛砍涉税违法犯罪的毒瘤。

3、信息化支持的不足。由于前述的信息化建设的种种不足,使得税务稽查部门还难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快捷地筛选案源,科学地整合、调配稽查资源。目前,由于信息化系统在筛选案源方面,作用有限,税务管理人员和管户之间,由于信息化系统作用有限,常常一个片管税务干部,需要管理数百户企业,就南京国税系统来说,全部税务干部为2100余人,但需要管理15.8万户企业,这必然会形成精细化管理目标和粗放型管理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也不可避免造成,税务稽查部门在选案和检查中,时常是盲目的,缺乏针对性的,税务稽查资源无可奈何地形成了浪费。

4、考核模式的欠缺。目前“征、管、查”相互分离与***的格局下,税务机关的考核部门对“三条线”的考核,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的各自责任,提高了各自意识。但也出现了不科学的考核模式,突出的就是,一旦税务稽查部门在***中,查出纳税人的问题,考核部门就会直接对征管部门作扣分扣奖处理,实行责任追究。把稽查部门查出问题,机械地推导出征管不力的结论。这就造成了稽查部门***时有顾虑,征管部门的人员也千方百计为被查对象说明、说情,站在纳税人一边应对稽查,使原本简单的案情和处罚定性变得复杂化。

5、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总的看,税务稽查干部整体上是能够适应依法稽查要求的,但干部相互之间也有明显差距:一是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长期在“铁饭碗”、“大锅饭”的机制下,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二是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缺乏勤奋好学、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极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

二、营造良好的税收稽查***环境的对策思考

营造良好的税收稽查***环境,消除依法稽查的障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须将其放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

1、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在税制上,应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优化结构。分税制要彻底,应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使事权与财权有机统一;流转税制中应扩大资源税规模,完善增值税制,增强可操作性;所得税应将内外两套税制合并,实行国民待遇;要根据新形势需要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二是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用以指导和统领各单行税法,并对各单行税法的税收共性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立法原则、***原则、管理原则等做出明确界定,并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与制裁权力。

三是要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制度。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立法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由规定的部门进行权威解释。以做到法律法规的解释,严扣立法原旨、规范科学。

2、强化司法监督,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作为法定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尽力使用自己的权力或掌握的信息资料协助税务稽查机关依法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协助税务稽查机关履行***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严格的司法监督,对消极对待、甚至采取对立的态度的,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一是将税收工作纳入地方***府及其对各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对于干扰税收稽查***的,既要承担行***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对于在税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对涉税案件该办不办,久拖不决,造成税收流失的,应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大追究相关单位不配合税务稽查***的责任,例如对对银行等部门该协助扣款不履行义务的,除由其负责赔偿流失的税收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改进征管,完善内部机制

(1)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应加快各种税控机的研制、推广和运用,除税控加油机外,还应加强税控开票机、税控售货机、税控里程表、税控衡量器具等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使用。采取各种方法要求所有企业尽快实行电算化,实现企业计算机与税务机关联网。今后应该逐步实现对不能实行电算化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不予注册,以提高监控与稽查的效果。

(2)改进考核方式。不能把稽查部门的工作成果,机械地等同于征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征、管、查”三个部门都卸下思想包袱,以做到轻装上阵,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做好密切配合。

4、提高税收稽查***水平

税收稽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源结构和征管对象的日趋复杂,实际工作中的税务稽查***的难度还在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此,就必须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一要强调“逢进必考”的原则,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选用制度,把好入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能进;二要强化培训,使现有稽查队伍的***水平尽快提高;三要开放出口,对不适合稽查***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到其他部门和岗位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税收***水平,使税收职能充分予以体现。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针对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上的不细致、不准确、难共享而导致的稽查***信息混乱的现象,应该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优化规范税收稽查***工作的信息手段。要按照依法稽查的内在规律和信息采集、审核、加工、应用的内在要求,盘活散置于征管一线的大量信息流,与业务流进行有机整合,要实现各国家机关涉税信息的充分交流与共享,使稽查部门可以更科学和更有效率地选案、查案。

6、加强税法宣传

税务稽查篇5

一、提高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办法

在案件稽查方面,稽查部门要做到,一是准确选择调查方向;二是拟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或者调查提纲;三是只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四是做到处理的证据必须确凿并完好保存;五是所有的查处材料入卷归档。

同时,要重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坚持先调查取证后处理的行***原则;二是要坚持疑案从无的原则;三是尽量选择较宽的处理方式。

税务违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税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证明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调查方法有两个:一是采取询问的方法,二是搜集客观证据。

二、加强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把握稽查职能,转变稽查工作思路。由收入型稽查向***型稽查转变,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由全功能稽查向专业职能型转变。二要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建立专业化加扁平化的稽查机构。三要积极探索稽查新方法,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税务案件公示制,充分发挥稽查的警示教育作用。四要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稽查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五要建立科学的稽查人员管理机制,改善税务稽查环境。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

1.税务稽查要以高质量的税收征管为前提。目前的税务稽查应该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的征管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科学先进的稽查管理手段,对纳税人实现全面监控。

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四是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加大***力度;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税务稽查篇6

省国家税务局:

200*年上半年,*国税局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全地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税务稽查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增进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合力,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200*年上半年,我局把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了对涉税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在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从严、从快查处举报案件,与***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重大税收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和发展。截止2005年6月底,全地区稽查机构共检查纳税户*户次,查补税款*万元,滞纳金*万元,罚款*万元。

(一)抓好日常选案稽查工作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现有人力,合理安排稽查计划,建立实施稽查工作责任制,狠抓科学选案工作,利用征管信息数据,建立稽查选案信息库,通过对纳税人销售收入和税收负担率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对比,筛选出税收负担率相对较低的纳税企业为稽查对象进行检查,收到良好的效果。全地区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共检查*户次,查补税款*万元,加收滞纳金*万元,罚款*万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

(二)集中力量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区局统一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我地区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通过召开纳税人自查动员大会的形式,组织纳税户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报部分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督促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同时从系统内抽调业务骨干,集中优势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缓解了一级稽查工作任务与人员比例失调的矛盾,确保了专项检查质量和效果。

1.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成绩列示。

2.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成绩列示。

3.开展建材经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成绩列示

(三)积极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2005年上半年,我地区国税系统按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稽查与征管部门密切配合,主要开展了集贸市场内无证户税收专项整治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利用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税务违法案件。上半年共在各类办税场所及新闻媒体曝光和公告税务违法案件*起,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了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1.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成绩列示

2.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成绩列示

3.开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共成绩列示

(四)强化举报管理工作

群众举报的涉税线索为顺利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局十分注重举报管理工作。一方面加强举报受理机构管理,全地区重新确定各级举报中心管理机构及业务人员,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地址和举报方式,不设稽查局的县市国税局按要求统一在税收管理部门设置举报中心,规范了举报案件的受理、管理、处理、保护和奖励,举报案件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宣传举报方法、奖励措施,曝光举报案件。2005年上半年,共查处举报案件*起,查补税款*万元,滞纳金*万元,罚款*万元。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合力

为了进一步及时、有效地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策和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涉税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完善与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协作联系机制,几部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报,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大打击的力度,实现了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的良性循环态势。2005年上半年,我局采取公安与税务稽查共同督办或联合办案的形式,重点与***门合作开展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票(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利用做假帐、两套帐和帐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违法活动。共向***门移送案件*起,涉案金额达*万元。

(六)发挥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作用,为案件查处工作提速增效

为有效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网络进行联网协查、取证,达到防范、挽回国家税款流失的目的,我局始终围绕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和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两个反映协查系统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切实把好委托协查关和受托协查回函关,对异地稽查部门要求核查的线索,优先安排办理,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效率,及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递安全准确。同时充分利用协查网络发起协查,发掘案源。加强对重大案件协查进展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力度,努力提高协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提速增效。上半年,共受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列示

二、严格稽查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稽查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稽查机构和体制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国税发[2004]171号),我地区稽查局设立了综合业务科、稽查科、审理科、执行科4个内设科室,明确了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对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清理了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和稽查装备,实行专项管理,严格用于稽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全地区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实施稽查工作责任制,规范选案、调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工作程序,为全地区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选案工作,提高选案准确性

在选案环节,为了减少选案的随意性,一方面我局实行集体选案的办法,每月末组织相关人员确定被查对象。加强案头稽核、审核的深度,将稽核资料信息和重点税源调查分析、异常申报户的信息反馈及掌握纳税户各项指标参数,作为选案依据,分析案发规律,提高日常选案的准确性、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规范不设稽查局的县市国税局案件移交程序,对达到标准的案件统一移送地区局稽查局处理,大大提高了选案准确性。

(三)严格调查取证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在调查取证环节,我局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建立稽查前的案情初议制,找准突破口,做到有的放矢地实施稽查。重大案件成立专案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突击检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重新修订《税务调查报告制作办法》,要求按统一、规范的办法撰写调查报告。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对结案案件进行分析、归集,提炼出一定的检查方法和工作经验,促进调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四)规范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在审理环节,我局严格规范审理程序和会审制度,对检查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检查结果准确性、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进行审理认定。对各种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做到处理有据,处罚合理合法,同类案件处理标准统一,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平、公开的税务处理、处罚机制。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对达到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地区局审委会审理。

(五)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保证案件顺利结案

在执行环节,进一步加强了案件执行力度,规范了案件后续执行和异地执行入库办法的反馈机制,切实提高了案件入库率,降低了稽查成本,保证了执行环节工作的高质高效。

为支持综合征管软件顺利上线,对近年来未执行完毕的税务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执行结案率。

(六)建立稽查案件反馈建议制度,实现以查促管

税务稽查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目的是通过税务稽查的惩戒作用,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征管。我局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坚持这一理念,每项稽查工作终结后,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征管单位,并根据检查掌握情况,对存在的征管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达到以查促管的作用。

(七)确保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参加系统流程培训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反复模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请示地区局推广办答复。目前,每位稽查干部都能熟练掌握税收征管软件中稽查各环节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使得稽查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坚持按照“公正廉明、***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力求建设一支思想作风硬朗、***治业务水平扎实、组织协调严密、战斗力更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税务稽查队伍。

一是认真开展***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岗位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干部思想上深入贯彻稽查***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实行查前约谈、自查动员的方法,切实把“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落实到稽查工作中。

二是大兴业务学习之风,坚持开展以自学为主,小组集体讨论、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在调查组中实行主办、协办轮流制,锻炼和提高每位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同时,制定培训计划,集中开展中、短期稽查业务培训班,更新知识。加强对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2005年上半年,选派10人参加省局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同时,举办《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培训班、石油企业财务知识培训班、出口退税业务知识培训班各1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廉***建设。我局采取措施加强内外监督,把廉***建设的有关规定落实到稽查各个环节,布置、检查、考核稽查工作的同时,把廉***建设和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确定一定比例的被查对象,由稽查局领导进行跟踪巡查,或查后约谈;另一方面,通过在纳税人中发放《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监督卡》的形式,对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监控,发现问题依照有关制度严格追究,杜绝***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

四是加强稽查干部综合素质,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材。在加强稽查干部***治、业务素质的前提下,我局十分重视培养干部的综合能力,从各方面严格要求,力求塑造一批适应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复合型人材。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办案,向其他***机关干部学习办案经验,交流办案技巧,培养税务稽查干部的思维敏捷性和应对突变事件的能力。对在大要案中有突出表现的干部进行一定程度的立功奖励,提高干部办案积极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2005年上半年,我地区稽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还不够,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不尽完善,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不断提高等。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打击各类税务违法行为。把查处大要案作为稽查工作的重点,集中精兵强将,全面加强大要案、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规范科学选案,加强与兄弟部门协作配合,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有的放矢,深入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税务稽查篇7

XX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1、税费收入要确保,2、征管手段要优化,3、科技兴税要到位,4、***风建设要严明,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

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xx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xx“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程序更加规范了,***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 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风廉***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 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税务稽查篇8

本文作者:梁萍工作单位:湖北经济学院财***与公共管理学院

税务稽查报告在结构上可由导语、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税收保全措施的采取情况和处理意见五部分组成。下面结合示例对税务税务稽查报告各部分具体写法加以详细的分析。(一)导语导语作为税务稽查报告的开头部分,起着统领全文的作用。例1: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XX(地方名称)国税稽[20XX]第XX号的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2003年10月20日至12月11日,对XX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现已稽查完毕,报告如下:例2:根据区局选案计划安排,由张三、李四、王二组成稽查组,张三任组长,于1998年7月18日至1998年8月20日对开封市新天地药业有限公司1997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现将稽查情况报告如下:由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导语部分要精准地说出实施稽查的依据或案件来源、稽查人员组成、稽查时间、稽查所属时间、稽查的类型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在导语的写作过程中,要概念清楚,注重内容的精确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案件来源分为任务安排外、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批办、转办等形式;稽查的类型则有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之分,所以在稽查报告写作的过程中,要明确各项的内容后再作叙述,且不可任意而为之。(二)稽查对象叙述税务稽查报告的第二部分为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的叙述。只有全面准备的了解稽查对象的情况后,才能为后期妥善的处理提供出客观的判断依据。在这一部分内容的写作上,文字的精炼尤为重要,描述过程中要抓住事情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讲清讲透。例1: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天津无缝钢管总厂经由原国家计委和天津市人民***府批准,于1987年12月组建,2006年底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石油套管、光管、气瓶管等,为我国石油套管专业生产基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生;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公司下设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无缝投资有限公司等共18家直接控制子公司;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天津杰迪罗斯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大无缝建昌铜业有限公司等共10家间接控制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宾馆、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共2家分公司。例2、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X月X日,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经营地址在XX市XXXX,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8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添加剂预混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于2001年批准为饲料免税企业,当年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对免税产品的税金进行了免税。公司2001年销售收入总额128,991.18元,销项税金7,739.47元,应纳税额7,739.47元;已缴税金7,739.47元,当年根据免税批复免税,当年退税7,739.47元。2002年销售收入总额1,519,966.30元,销项税金86,035.83元,应纳税额86,035.83元;当年根据免税批复免税86,035.83元;无欠税。上述两例都交代了被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即:稽查对象的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但是例1和例2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不同,例1运用了大段文字来介绍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例2更多地提到了国家给予的***策辅助以及公司的收支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在对稽查对象介绍的写作中,除了全面把握公司的基本信息外,还应根据需求把与稽查定性处理有关的其他基本情况的加以介绍。如:稽查所属期间内收入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盈亏情况、享受优惠***策等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稽查事实的写作稽查事实是稽查报告写作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应把握“五清”,即:事实说清、情况写清、道理讲清、方法列清、问题摆清。在陈述时应先对其违法事实进行总括概述,然后按违法事实的性质类别项目进行陈述,如果涉及的内容较复杂,应分类别陈述。此外,由于稽查事实内容的复杂性,所以在写作中陈述的每项违法事实都应对稽查人员稽查方法、纳税人违法事实、手段、情节、责任加以综合表述,对通过使用较特殊或多项方法查出的情节较为复杂的违法事实,应当叙述的详细些,对通过检查账册凭证等发现的情节较简单的违法事实,可叙述的简单些。例:通过对某机械厂的会计资料分析,发现该厂预收账款异常,数额达到600余万元,根据线索进行外调取证与该厂的会计资料核对,初步发现该厂有隐瞒销售收入偷税的违法行为。后经对该厂查账、盘点询问、搜查等措施发现该厂自1994年以来,在厂长的授意下,利用从车间伪造生产统计报表,隐瞒产量,成品不入账,从车间直接发货,销售货物开具非法收据[100份]隐瞒销售收入,凡通过银行结算的货款记入预收账款,通过现金结算货款的记入小金库,进行公款私存,财务不作任何反映。经查实,该厂94年至98年6月底账目记载累计预收款7,624,112.40元,其中转入虚拟户头的应付账款1,403,022.11元,实际未发出的货款为200,000.00万元,?共计通过预收货款不作销售和虚拟应付款户头方式隐瞒销售收入7,424,112.40元。另经查实该厂将销售的货物(包括成品和废料)收取的现金通过公款私存的方式在财务上不作任何反映,隐瞒收入1,465,171.75元。以上共计隐瞒销售收入8889,284.15元,已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所称之偷税行为,计偷增值税1,291,605.39元。税收保全措施写作税收保全措施的采取情况是针对在稽查中发现纳税人转移产品或资金有逃避纳税行为后,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对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及执行状况进行状况的描述。这一部分的写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托,在写作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写出事实以及处理的办法,而且要写出为什么要采取此种保全措施,适当深化写作内容,让后来者从中能汲取到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处理意见的写作税务稽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即为针对稽查对象的稽查结果而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稽查人员在稽查报告中,应针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依据税收征管法或其他有关罚则的税收法规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建议不能过于笼统抽象,应该具体地指出怎么做。在写作中要具体写出问题关键所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列出处理依据,以及企业和稽查组的处理方式,最后要具体写出处理的方式。例:XX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上下联填写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该公司于2001年6月至2003年5月销售应税产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三份,经查,上述三份普通发票的发票存根联及发票联填写的购货单位不一致。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企业意见:承认事实,接受处理。检查组意见:对该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上下联填写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其他注意事项在税务稽查报告的撰写中,除了把握过上述五项基本内容外,还应该注重报告标题的拟定。特别是一些具有很大的推广价值的稽查经验更应该注意标题的拟定,要让人通过标题即对稽查的核心有所了解,如关于XX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的稽查报告,最好不要笼统地用“关于XX单位的稽查报告”作标题,而是要在主标题或者副标题中巧妙地透露出这是一个关于偷税漏税情况的稽查报告,可改为“关于XX单位偷税漏税的稽查报告”诸如此类的样式。

税务稽查篇9

[论文摘要]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贯穿于企业经营全过程,既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难点。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尤其要注意审查企业会计存货核算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进行了有效调整;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找出纳税人税收舞弊的易发领域,再运用相应制度对企业制造成本、存货数量和存货计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存货的特点是品种多,动辄有成百上千种存货,而稽查时间、力量又有限,因而确认存货金额和数量既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又是稽查工作的一大难点。下面笔者结合稽查实务,谈谈存货项目稽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存货核算制度的检查

这方面主要是检查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和捐赠在自用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四)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如一些矿山企业常常对井下资产既按矿石的产量计提维检费,又对这些资产计提了折旧,而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应相应调减产品成本。

二、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

分析性审核是指稽查人员通过绝对数或比率与相关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较,以发现会计处理重大差异的稽查方法。稽查人员作为外部人士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在信息上与被稽查单位管理当局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稽查人员若局限于具体的账证。指望通过全面检查来发现重大的错弊,往往是事倍功半,但若稽查人员多作一些比较,多作一些分析,多对存货成本与各会计要素的合理性进行把握,往往能很快发现重大错弊的端倪,大大提高稽查的效率与效果。分析性审核在稽查中主要应用于以下两方面:

(一)运用分析审核,确定稽点

目前稽查常用的分析性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比率分析法。它是指稽查人员利用被查计单位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计算一些通用比率,并用这些比率与人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一些标准进行比较的方法。比率分析法的特点是比率可来自财务数据,比率是相对数,财务比率计算简单,财务比率可比范围大等。在分析性复核中稽查人员通常运用财务中的大量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计算出很多有意义的比率。例如在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稽查中,可以编制产品成本明细表,列示出被查期间直接人工、原材料、制造费用等项目金额,如有必要还可进一步列示出制造费用的各项明细,并计算出各成本项目占产成品总成本的比率。将计算的比率与纳税人预算指标中相同比率、纳税人前期相同比率以及同行业相同指标比率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成本项目应作为稽查的重点。第二,趋势分析法,它是指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的若干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或发现异常 变动的方法。趋势分析法的特点是比较直观。可以将本期指标同若干期指标比较,或同计划比较等,找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例如计算纳税人若干期产品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如果销售毛利长期过低不足以产生利润或被查期明显偏低,那么产品售价或产品成本存在舞弊的风险就高,就需要作为稽查的重点。

(二)透过异常现象,剖析內在本质

根据掌握的情况,应该对被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数据化分析,对发现的增减变情况以及异常事项进行询问和调查,以确定所发现的差异是否可以合理解释,对仍有疑问的差异,就应采取进一步稽查措施,以确定偷税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数额。

三、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物料平衡检查

对大多数制造业企业我们都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平衡公式,即各产品的重量等于其损耗的各种原材料的重量加合理损耗之和。

建立这个平衡公式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合理的损耗,目前合理损耗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1)通过试验获得,如对食品加工业的合理损耗确定,我们可以现场取样按与被查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工艺定量制作产品以确定合理损耗。这种方法准确,最为符合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但费时费力。(2)通过网络搜索或行业协会直接获取参数。这种方法最为经济,但准确度往往不高,仅可以作为大致的衡量标准。在此我们也期待着纳税评估数据库的建立能为稽查工作提供更准确更权威的参数,以提高稽查效率,节约稽查成本。从上述平衡公式的建立,我们可以判断被查单位的损耗是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差异较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少计产品数量或品种。二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盘点的方法作进一步的定量确认。

四、存货的盘点

如果通过上述平衡公式确认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有少计产品数量或是无法确立平衡公式,盘点将是稽查的必经程序。对存货数量的确认最基本的方法是进行监盘。监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账到物,即由监盘人员依据账簿核对实物;另一种是从物到账,即监盘人员依据二物核对账簿。通过监盘以查证纳税人是否账实相符。

存货的盘点往往是在期末或第二年的年初进行,这就涉及到一个存货截止检查的问题,存货截止检查,就是检查截至结账日止所购人并已包括在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内的存货。在会计上是指存货及其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一并记人当年会计报表内。在审计中应注意与存货密切相关的3个日期:一是销售方发票开具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方发票时的日期,这一日期相对不太重要;二是企业记账的日期,即企业确认购入存货并将该笔经济业务和相关负债记入单位账户的日期;三是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即验收部门和仓储部门开具验收单、入库单并将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检查三者,特别是后两者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就是就是实物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与存货引起的借贷双方会计科目的入账时间是否都处于同一会计时期。

存货截止稽查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存货在经验收部门验收后,由仓储部门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存货入库是否都有验收单和入库单,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连续编号,入库单和验收单数量、规格等是否核对相符,验收或仓储部门在月末是否将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发票和验收记录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入账;存货发出后是否及时转结成本;检查存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对企业内所有存货都拥有所有权,对与此相关的负债在后几个月是否有相应的付款记录;企业是否有他人寄存的存货和放在其他单位代销的存货。企业在当月已领未用但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是否办理相应的假退库手续,填制交库凭证,仓储部门视同材料已入库等。

五、对存货计价的检查

对存货价值的稽查包括对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和发出价格的查检。

(一)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

稽查人员应审查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目的,定价***策,将纳税人采购价格与市场价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存货价值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进一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是虚开发票问题,二是稽查人员应审查存货的入账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实际入账成本包括运输费用、装卸费、仓储费等项费用。但纳税人为调节利润,常常将这些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稽查某工业企业时,发现2006年12月“管理费用——其他”明细账摘要中未注明交易事顷,追查对应记账凭证其内容为:借:管理费用——其他23570元;贷:现金23570元。原始凭证则是一张运输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为“钢坯运费”。显然该纳税人将原材料运费记入管理费是不正确的,应予以调整。

(二)发出材料价格的检查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发、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稽查人员应审查纳税人在年度中是否随意改变了存货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是否及时正确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对因此造成的成本差异应进行调整。

六、对特殊存货项目的检查

税务稽查篇10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几年的日常工作中,检查人员经常感到会计电算化带给激进手工查帐模式的强烈冲击。就以往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检查时往往会面对以下难题:首先是稽查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逻辑性与真实性难以判断。很多财务软件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各帐套之间可以相互传送数据,可以对凭证科目和帐册再加以筛选、过滤,这就为企业设置AB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系统超级管理员还能直接进入任意环节篡改,会计信息失去了激进意义上的不可更改性。其次是财务数据存储方式灵活,易遭转移和销毁。电子帐套可以存在本机硬盘上,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他硬盘、磁带、光盘中。再次是稽查人员获取企业财务软件的基础信息的渠道过窄,虽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税务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运行环境和人员配置而无法试用。这种情况下想在检查前深入了解财务软件的运用情况就受到相当水平制约。最后是信息化环境下对控管、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的相关法律依据尚欠完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有检查、封存有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权力。国税发[2003]年47号文虽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但法律位阶低,且对电子取证、电子检查的具体***顺序缺少规定。

局针对税务检查手段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因此。转变激进稽查思路,创新税务检查手段,从2006年7月起,将布置地税稽查查帐软件列为跨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一年半来,实践中摸索,摸索中前进,对稽查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效果,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顺序和管理制度。现就软件开发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二、查帐软件的功能特点

其产品已推广应用于全国二十个省(一百多个城市)稽查局,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局与该公司联合开发的查帐软件包括数据准备、分析评估、项目检查、帐务检查、利息检测、结果处置、综合管理、帐套管理、基础数据、模型管理、系统功能等11大模块,从每个模块中又散射出若干功能子模块,每个子模块又包括若干功能菜单,无锡奇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税务查帐软件的研发经验。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一)采集范围广。包括:帐务数据、物流数据、工资数据和固定资产数据;提供了多种采集方法。

(二)提供比较全面的分析方法。

(三)提供分税种项目化检查平台。

(四)提供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的专项检查平台

(五)提供物流数据及利息检查分析方法

(六)提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B/S结构)以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七)可以将企业多个年度的相关数据放在一个检查平台上。以强化工具的分析功能。

(八)各种分析模型依照行业和不同年度进行设置。内置数据加工功能,提高了模型的准确性。

三、使用查帐软件查帐初见成效

深刻感受到信息高科技对税务检查的有力推动:查帐力度大大增强,案件质量得到切实提高,稽查威慑力明显提升,队伍建设再上一个台阶,经过一年半来的探索和实践。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示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而软件通过科目的名称、凭证的摘要内容、金额等信息,查帐软件所提供的查帐工具和多样化的模型提高了查帐的工作效率。保守的手工查帐只能从海量凭证中单纯凭经验来抽查。运用查找、过滤等删选手段,能快速地将所需要的信息汇总列示,方便了检查人员进行数据处置;利用软件提供提供的指标分析、报表分析、帐户分析、帐户检测、分录比对和存货检测等模型分析功能,迅速发现异常信息,并通过穿透式阅帐功能协助稽查人员任意透过总帐看明细帐,透过明细帐直接看记帐凭证,省去了稽查人员到企业大量的原始凭证中去翻找这一烦琐的工作环节。

(二)塑造稽查高科技形象.

进一步强化了查账手段,利用信息化查账工具。可以对多种常用财务软件数据进行导出,也可以多人联合对一个案件同时进行案头分析,拓展了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使用软件以前,依照保守的查帐方式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查帐,面对海量的原始单据,调帐费时,费力,如要企业把凭证打印进去可能需要两、三天的时间,一旦遇到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现在只需带光盘和U盘,稽查人员就可以***将企业数据采集进去带回去检查,研究,不需要会计从旁协助,企业也不必担心凭证丢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查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了企业对于税务稽查的抵触情绪,同时也为我稽查队伍塑造了文明,亲和,高素质,高科技的形象。

查账软件对企业的会计分录进行全面检测往往只要用几分钟时间,据一线检查人员反映。而人工检查起码要两天,效率是后者的十倍以上。税务部门能快速、高效、准确地摸清对方的底牌,极大的震慑了那些企***以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的不法分子。

(三)规范稽查业务流程。

加上对各税种、各项目计税依据的归集和对查帐过程的记录与控制,查帐软件的使用过程体现了实施检查的业务流程。使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规范了各类工作底稿,对检查人员而言。检查内容和范围,统一了各类计算规范,实现定式检查。一些扣除比例、扣除限额预先设置好参数(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限额、个人所得税扣除规范等)一旦归集好计算依据就可自动计算出结果,可以防止检查人员业务水平整齐不齐造成的误差,规范检查内容的同时,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帮助。特别是所得税的归集设置的项目,从内容到口径全部与省局的所得税申报表基本一致。这样,对所得税申报缴纳缺乏的情况,可以直接找出税款差异的原因。

能够以查阅人员的身份查阅最原始的帐册数据,对审理人员而言。从软件应用各模块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整个查帐过程。审理时就弥补了保守的审理仅审查纸质案卷的缺陷。审理人员可以看出取证是否完整,对“事实清楚“掌握更到位更准确,有效地排除差错。

事中、事后的工作过程都会在检查帐套内留下记录,对领导层而言。可以方便局领导监督、检查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提醒和督促检查人员须敬业爱岗,工作精益求精。

(四)提高稽查业务水平

必需具备基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基本的会计电算化知识。检查干部在使用查帐软件的过程中积累和共享查帐经验,稽查人员要想胜利地运用查帐软件开展稽查工作。不时接触和加深这些知识的研究和学习,尤其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即学习,学习即工作,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稽查业务水平。

(五)降低稽查本钱

可减少调帐检查的次数与成本,电子数据比较容易复制、转储。软件查帐减少了单个企业查帐时间,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本钱。

(六)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积累的案件数据会越来越多,随着查帐软件的不时应用。查帐软件应提供数据增值利用工具,可以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各种统计分析,以自动生成相关行业数据,自动修正查帐软件中的相关参数。同时可以将已查案件自动或半自动生成案例库,用以指导类似企业检查或案例学习。

四、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人员培训,感到上马查帐软件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人、物、财、目标、机器设备、信息等六大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达到最优设计、最优控制和最优管理的目标。制度建设等环节必需全程随同开发过程。这里谈一谈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一)成立强力领导小组。

带头参与,领导重视。上下一心是做好工作的有力保证。做法是成立了以稽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局长和市局信息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小组,由查帐能手和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的测试、应用、二次开发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班子成员结构合理,既有综合管理人员,也有专业技术人员,既保证了团队的有效沟通交流,又便于在开发过程中高效灵活地配置人、物、财、机器等各类资源。

尊重软件开发客观规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将开发应用工作细化成实施准备、实地采集数据、测试应用、测试应用评估、项目实施等五阶段,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有条不紊地予以实施。

边开发、边测试、边修改、边完善,一年多来。分行业、有重点、有针对地对查账软件进行实地测试、应用、比对,充分将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攻克了财务软件版本繁多、数据接口不统一等难关,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二)重视配套队伍建设。

不只要有丰富的财会、稽查知识和技能,查账软件应用要求稽查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当掌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掌握数据处置和管理技术。所以我认为“宁可人等装备,不可装备等人“决不能等软件进去后再培训干部。局里从开发起始之日就狠抓配套队伍建设,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贯穿始终。目前为止,已利用双休日大规模集中培训3次(包括召集市本级全体人员和各县(市)局部人员集中培训1次,市本级全体人员单独集中培训1次,检查人员集中培训1次)平时,通过演示性培训,小组讨论,赴企业现场实地培训和互帮互学等形式,使全体稽查人员了解了软件基本框架和主流财务软件的运作模式,逐步掌握了查账软件的基本操作,理解了检查模型设置原理、能熟练应用软件提供的各种查账技巧。

(三)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国税发[2003]47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这是电子查帐的主要***依据。然而以上法律条文对电子数据作为稽查证据所涉及的证据完整性、规范性、平安性以及证据使用、贮存和保管等方面的具体操作都缺乏详细指导。局在参考了兄弟单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主动创新,制定了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的工作顺序》见附件1规范了电子数据的调取、保管、归还、存档等多个环节,将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与TF2006设定的流程相结合,为检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严格顺序、依法行***提供了有力武器。

(四)采用二次开发模式。

近一半的项目存在开发延期,现代软件工程学实践标明。预算超支等风险因素。为把项目风险降至最低,项目小组决定大胆创新,参照快速原型法(rapidprototyp思想进行二次开发。即首先构造一个具备主要功能的查帐软件原型,然后通过对它不时试用,不时修改,不时扩充完善得到外地化“查帐软件。

以奇星公司原有的综合性查帐软件为原型,这个思想指导下。将稽查问题分析转化成查帐软件业务需求,边试用、边细化、边完善,顺利实现了软件的外地化“此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开发,胜利开发收工业、商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六个行业的专业查帐软件,并在各行业的检查中进行了应用,尤其是餐饮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的检查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风险低,这种开发模式前期投入小。非常适用业务需求经常变化的情形,有效跨越了业务人员不懂技术,技术人员不懂业务的鸿沟。

五、下一阶段工作思路

取证是实施稽查的关键环节。查帐软件的电子取证功能集中在数据采集软件上。随着查帐软件的广泛使用,税务稽查工作中。加大电子取证力度,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以往的数据采集经验,下一步我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电子取证工作:

(一)强化数据接口。

涵盖了国内外主流非主流的财务软件,目前的数据采集软件已经可以采集近百种300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中的数据。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我局的实践和其他兄弟省市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可采集数据的国外财务软件偏少;二是对采用新型网际网络架构,服务器不在外地的财务软件难以采集数据;三是对企业自行开发,量身定做、结构复杂的财务软件难以采集数据。

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财务软件接口的研发力度。将与奇星公司联合。

(二)维护目标系统。

如何划定取证范围,电子取证时。确保取证全面客观是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目前实际操作中只对财务软件中的帐套取证,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能满足检查需要,但必要时建议扩大取证范围。稽查人员可根据《行***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封存前要维护好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设备,防止数据丢失。封存对象可以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记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顺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

(三)依照法定顺序、科学取证

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资料上签字,严格依照法定顺序进行证据收集。觉得将来在取证的执行顺序上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最好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资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需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别。

固定证据后,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不外是打印和拷贝两种。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都应当现场确认,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与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员签名。特殊情况下,如收集证据时电子文件遭意外损毁或非法篡改、删除的应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四)积极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

税务机关在料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时,理论上电子证据通过鉴定才干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应及时提请法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但是目前省内电子证据鉴定尚欠完善,该项工作开展有相当困难。

(五)精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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