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务稽查10篇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1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技术的,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论文。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软件、***片、VCD等的***(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府要求***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第一次明确了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

一、问题提出

电子商务作为代表信息时代先进生产力的商务方式,其技术和思想正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焦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成为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增长,成为税收的潜在增长来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起了挑战,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的确认均陷入了困境,根据传统贸易方式运作需要而制定的各国税收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的需要。因此,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策己成为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对税法的税收法定、税收中性,以及税收公平等原则造成了冲击,威胁到了各项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其次,电子商务也对我国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使得以 “常设机构”原则为基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效果,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税基。再次,电子商务也影响到税法的各构成要素的实施。传统税法体系中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等税收要素在面对具有虚拟性、跨国性、无纸化和直接性的电子商务时倍显疲态,出现了各种征税盲点。最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法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税收征管是各项税法制度实施的必经环节,税款的足额高效征收才是我们制定各项税法制度的终极目的。因此,要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就必须尽早解决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问题。

三、完善电子商务的涉税法律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特点,必须对其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作为其身份的识别代码,并将该号码显示在纳税人所经营的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网站的访问者可以凭此查定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税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网站或电话供公众查询,并鼓励其举报“无证”经营的网站,借助网民之力加强广泛监督。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经营项目和交易事项的详细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档案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以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从源头上堵塞网上逃税的漏洞。

2.实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发职能网络平台计税软件。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之后,就将软件强制安装在其所有提供网络服务和交易的服务器上,使软件在纳税人所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行。智能平台计税软件的功能主要是自动计算每笔交易的应纳税额和记录交易的具体信息,控制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从而使税收项目成为网上交易的一个必经步熟,可以实现对网上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全面记录,并按纳税申报期自动按时将当期的记录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核实备查。税务部门通过各个环节的“电子护卫”,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全面监查纳税人是否据实申报。

其次,税务部门应该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系列电子发票可供网络交易者购买和使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薄、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纳税人可以***领购、***开具、***传递电子发票。

3.建立完善税务稽查体系

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弧有力的武器,同时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

税务部门要加紧实施税务网络工程,利用互联网快速的信息传递和大量的信息处理等高科技手段,对网络市场上更大范围的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与电子商务征收的各环节紧密相连、互动,实现对纳税人经营活动同步的税务稽查。税务部门通过网络技术广泛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再由高效、快捷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进行选案、查账、取证,能够提高稽查效率,加大打击偷逃税的力度.除了建立税务系统内部顺畅的网络沟通互联以外,还要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海关、财***、公安、边检等部门及纳税人之间的网络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对网络市场各环节的稽查、监管。

4.税制的修订与完善

结合网络商贸的特点,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

参考文献:

[1]马荣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湖南税收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3

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也更加容易。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很被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很困难。

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经常性检查来监控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电子商务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1、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

2、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

3、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4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整个商业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逃税提供了机会。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商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2.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商品或服务。这一特性无疑加大了税务工作的难度。

3.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4.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为跨国交易逃避关税创造了机会。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与互联网相连,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难于确定。

6.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大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网上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即使税务部门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部门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7.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和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

二、避免电子商务逃避措施

我国电子商务虽尚处于启蒙阶段,但电子商务中的反避税却应及早研究,未雨绸缪。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反逃税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2.健全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3.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以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也需要考虑。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则,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4.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版权所有

5.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入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5

[关键词]会计信息系统;电子税务;稽查

一、ERP概述

ERP是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的缩写,最初是美国的Gartner Group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是指将企业的各方面资源充分调配和平衡,为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水平,建立高效率供销链,减少库存,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工具,同时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地提高盈利水平,最终全面建立企业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ERP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全面受控,实时反馈,动态协调,以销定产,以产求供,效益最佳,成本最低,流程式管理,扁平化结构,体现了最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同时又是一种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ERP在管理上是信息化的管理,管理跨越时空,信息共享,决策敏捷准确,能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适时生产市场所急需的产品。在业务管理上,能做到企业内部业务的协同与管理,企业之间的业务也能实现协同与管理。

二、ERP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了信息社会,网络化、数字化、电子化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管理手段的***。电子商务、网络经济、ERP管理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应用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这一方面为税收征管管理创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也为税务稽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ERP对税务稽查有以下影响:

(一)ERP对税务稽查数据来源的影响

企业采用ERP管理,运行ERP软件以后,数据存储方式发生了变化,企业的会计系统由手工会计工作中的纸介质,转变成电算化信息系统下的磁介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的会计信息是以纸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为直接载体,其特点是直观,税务人员可以直接查看纸质的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及对会计数据的稽查工作。实行ERP管理软件后,财务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放在电脑软件中,通过计算机程序集中化、自动化处理。如果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会计核算程序的了解有限,会对企业会计核算及税务稽查工作带来错误判断。

(二)ERP核算程序和方法对稽查的影响

1.ERP账务程序电子化。ERP是一种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在计算机上操作使用的管理软件,这表现在数据存储电子化。财务数据增加、修改、删除都是在计算机上操作,操作可以不留痕迹,给纳税检查带来诸多不便。

2.计算机做账,使企业可以设置多套账。手工会计操作过程中,都是存储在纸介质上的会计内容,企业如果使用ERP管理软件,ERP管理软件可以建立999套账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账套,可以有内部管理使用,也可有对外部报送使用,账套与账套之间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填写不同的数据。在手工记账情况下,是需要做两倍的工作量,但采用计算机记账,就变得十分容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以前的账簿或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后的账簿进行备份保存,企业建立多套账,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困难。

3.多台计算机建立账套。ERP管理软件的实施,既可以在局域网运行又可以进行单机运行,有些企业会在局域网之外,单独设立计算机***运行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逃避税务稽查人员稽查,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4.多人员操作不同账套。ERP管理软件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会有相应的模块全面综合操作,也会有相应的权限人员进入不同的模块操作。比如系统管理员对ERP管理软件进行系统管理,财务主管对总账模块操作,仓库主管对存货模块操作等,因为是计算机操作,会导致~人身兼数职,人员分工不明确,违反财务规定,影响税务稽查工作。

(三)ERP对税务稽查技术的影响

21世纪,是信息化社会,我国目前太中型企业基本实现了电算化,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也使用了财务软件,更有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其经济和财务的信息量和业务量相当大,传统的稽查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要适应高科技发展的要求,将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开发出先进的税务稽查账务系统,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ERP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影响

电算化税务稽查是对会计、税务、稽查、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为了应对信息化下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求必须做适当调整,税务稽查人员不但要具有丰富的会计、财务、税务稽查知识和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而且应该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掌握财务会计软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点。

三、推动ERP管理环境下电子税务稽查的对策及建议

(一)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会计数据过程中,如果对ERP管理软件核算程序不清楚,对ERP软件不会操作,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稽查数据就会不真实,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税务部门的税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即在企业基本信息中增加是否实行会计电算化,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事,大力宣传有关法规规定,检查监督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及时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ERP管理环境下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方法

1.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的检查。在对ERP管理环境下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首先要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进行检查。稽查人员要向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了解各项应用程序的处理原则;向被稽查企业的计算机管理部门取得上述有关被稽查程序的计算机文档资料:对被稽查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系统进行测试。

2.对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时,要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程序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会计电算化应用程序内部控制系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采用ERP管理软件的企业,这种管理软件可以建立999个账套,账套的名称一般为“XXXX年”,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查看企业的账套名称,看在管理软件中是否存在设立两个以上

的账套,如企业在账套管理中设置了2010年001,2010年002,这表明企业设置了两套账,此时应将企业会计报表,纳税资料与两个账套核对,税务稽查人员应对这两套账进行对比分析,采用科学的稽查方法,查找两套账的差异点和原因,看企业是否隐瞒真实的核算情况。

其二,ERP管理软件的实施,既可以在局域网运行又可以进行单机运行,有些企业会在局域网之外,单独设立计算机***运行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逃避税务稽查人员稽查。企业给税务人员看的财务数据都是企业认为没有问题并放在局域网上,不想让税务人员看的内容往往在单独设立的计算机上,这对税务稽查人员检查难度较大,这台计算机可能被隐藏,不在财务室中。对此,稽查人员应仔细查看。税务人员还可以对销售部门、仓库库存的人员及相关部门核对,看是否与财务记录不一致的数据资料。

其三,ERP管理模块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ERP管理软件有很多模块,如负责财务的总账模块,负责仓库的存货模块,负责销售的销售模块,负责供应的供应模块,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要仔细核对销售、供应、存货的数据是否与财务核算的数据~致,并与账簿核对。

ERP管理环境下,内部控制非常重要,税务稽查人员除了对应用程序内部控制各级组织检查之外,还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这主要表现在人员上,ERP管理软件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会有相应的模块全面综合操作,也会有相应的权限人员进入不同的模块操作。比如系统管理员对ERP管理软件进行系统管理,财务主管对总账模块操作,仓库主管对存货模块操作等,因为是计算机操作,会导致一人身兼数职,人员分工不明确,违反财务规定,影响税务稽查工作。在ERP管理软件中,有个系统管理的模块,在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账套所有人员,也能看到所有人员的权限。税务稽查人员可以根据人员及权限,检查是否有违反财务规定,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做多套账。

3.对电算化会计数据进行检测。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电算化会计数据进行检测时,要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凭证顺序号是否正确;企业内、外数据是否相符等。

(三)强制规范会计软件,推行通用数据接口

所谓软件规范,就是对软件的基本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和处理、数据库结构、运行环境等进行规范性要求。所谓通用数据接口,就是要求各种通用软件和定制开发的软件,必须有一个统一数据结构、统一输入输出要求,相互之间可以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虽然***和相关行业协会已有一些规定,但缺乏具体实施的措施,其约束力较低。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颁布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软件规范和数据接口的具体要求,并采取必要的行***措施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对于已有的不符合规范的会计软件系统,要求其限期改进,保证税务稽查数据的顺利取得。

(四)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培训

在ERP管理软件环境下的税务稽查,有必要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更新和完善。一是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线税务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应用能力的培训,使广大税务稽查人员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会计核算软件和稽查软件的操作和使用,能够及时调取被查对象的电子账证资料开展检查,能够对稽查软件进行基本的参数设置和日常维护,有效开展电子稽查工作;二是税务部门要提供人才支持,选配有较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干部到稽查岗位,并对他们进行会计、税收和稽查等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成为开展电子税务稽查工作的中坚力量;三是税务稽查人员应该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会计电算化技能,并在税务稽查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以应对新形势下税务稽查的复杂局面,检查和督促各企业照章纳税。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6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职能为目的,基于***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收入形式。

二、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在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体系之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早已建立并且日臻完善。而电子商务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商务,它只是较传统行业在交易手段和方式上有所改进,所以现行的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仍然可用,只是要做一些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实体税法也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且适当对其进行修订,比如对电子商务最具挑战的流转税法,应该考虑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方面进行修订、补充,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完善等。在修定电子商务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用以调整电子商务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7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中***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7-0082-04

q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脚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目前,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目前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活动。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但是,在技术不断进步,观念体制不断转变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渗透到十分广阔的业务领域,如各种类型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企业,出版、医疗、旅游、运输、金融服务等行业。最近10年,电子商务得到令人震惊的发展,根据“2007中国互联网市场年会”最新统计数字,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

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策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1. 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直接面向大量的消费者或受让者,使纳税人的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中国营业税的课税地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电子商务中远程劳务的提供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如企业根本没有派员工出差到客户所在地,而是通过网络向境内外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这种情况下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显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应界定劳务提供地还是劳务消费地。

2. 所得税。中国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国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居民则就其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开展的,这使得对所得来源地难以认定。另外,在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在网络贸易中,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等所得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在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信息中,税务机关难于划分互联网贸易所得的性质,这将导致所得税适用的不同,引发新的避税行为。

3. 印花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交易行为的签约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上实现,由此产生电子合同。而对电子合同是否应税凭证,中国的印花税条例未做规定。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交易,客户直接由网上***数字化商品,根本不需要书写任何应税凭证,如同传统交易中以现金方式交易一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何况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更改、隐匿。因此,税务当局很难查证真实交易额,其结果必然会使大量的印花税流失。

(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有着巨大的差异,现行征管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

1.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很难发挥作用。中国现行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互联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这一切都使得税务机关想借助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控管的目的不易达到。特别是在仅仅开设一个网站,凭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成立一家网络虚拟商店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轻易地将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其国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毫无意义。

2.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制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传统的纸制凭证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这些数字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甚至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线索,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3. 加密技术的日益提高,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来隐匿与交易和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如果强制要求纳税人交出“私人密钥”,又将与宪法规定的保护隐私权相悖,这也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4.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中介作用的减弱,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产生影响。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经销商可以在网上商品信息,客户可以在网上浏览商品,并从中选取所要购买的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这就意味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产生影响,而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通常起着税收监控的作用,这样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

5. 电子商务中支付的瞬时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多数情况下为电子货币。非记账式的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可能将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交易主体所处的国家甚至交易本身,从而丧失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在传统税务稽查上,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信息的重要来源,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国内银行会不断在国际避税地开通网上联机银行业务,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就更为容易。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

6. 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国际税收转移难以避免。网上无形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交易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他们会在低税赋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经济上合算和时间上允许的话,他们会尽量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企业和消费者在不同税率国家之间有选择地购销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二、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税收***策上的建议

1. 重新明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软件、***书、音像制品、***像、无形资产、远程服务)的提供不按货物处理,视同提供劳务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要征收预提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完善中国印花税法规,明确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必须保留的电子交易记录,规定电子合同或虽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但发生实质上的合同行为均应按相应税率缴纳印花税。

2. 在营业税、所得税条例中,补充关于电子记录,保存和加密的相应条款,要求每一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保存一定期限。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对于是有形的或电子记录,征税的基本原则是:除非提供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赋予网络征税以法律效力。

3. 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转让其使用权也应征收营业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都在不断扩大和更新,现行税法只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纳入了无形资产的范围。目前对于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着相互交叉重复征税的现象,应将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 应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把因电子商务而增加的境外纳税人包括在内;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5. 对偷税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对隐匿电子商务的交易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备份,不通过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进行核算,修改电子数据,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都应当认定为偷税。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偷税的行为,要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严重的可以取销其经营资格。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的对策

1.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登记制度。税务登记文书增设域名***、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机关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之后方可凭税务登记证号在网上银行开设账户,但其客户账号应当与电子商务登记证号一致;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变更;网络提供商也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上网情况和变动情况,网上银行必须随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可以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交由指定的保密机关保存,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取得密码钥匙。

2. 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发票管理制度。对B2B企业而言,在网上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必然会开具发票,否则将不能入账和抵扣;而B2C形式的交易,由于消费者可能不需开具发票,则可以通过配货中心的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单等途径掌握其交易情况,为了防止发票使用的混乱,可以建立电子发票库,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经税务机关确认身份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电子发票使用情况。

3. 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4. 建立网络商务服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构建网络服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中心及纳税户管理四部门联合的规范网络,制定相关的法规,对网络商务中心的建立、法律责任、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应保存资料及撤消的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网上交易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以便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5. 开发相关软件,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研究设计一套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能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能对纳税人的情况特征进行描述,能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能侦测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能锁定偷逃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开发具有网上交易自动跟踪、记录和自动计税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每一笔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时,自动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实现征收入库,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其网上交易系统内部嵌入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网上征税软件,以便纳税人在从事网上交易的同时知道应纳税额,在网上交易成交时,将应纳税额和交易金额一并结算。这种征税软件应有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功能,可以记录交易的全过程和所有表单、数据,并且可以实时或定期将记录数据传回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器,从网上资金流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额。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重点对网上转账是否同时纳税进行检查。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机关。

6. 加强各部门的合作,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构、工商、海关、电信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7. 建立一支熟悉电子商务的税收队伍。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领域作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电子商务征税的解决方案,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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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8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三)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9

【关键词】 税务稽查; 会计电算化; 培训模式

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已近三十年,根据***的规划,预计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程度将达到80%以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财务软件产业,通过部级评审的财务软件已达30多个,财务软件从简单的核算型发展到了集财务、业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财务管理软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企业普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一些大中型的重点税源单位已开始使用集企业供应链、生产管理及财务管理于一体的ERP软件,不仅实现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产、供、销集成化的管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信息高度共享。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内容必须扩展

在会计电算化新环境中,所有的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会计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但是,如果系统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不符合要求,应用程序出错或被非法篡改,那么输入的原始数据即使再准确,经计算机按给定的程序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我国目前财务软件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有的财务软件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设置了一些功能,弱化了内部监控,如反记账、反结账、清空年度账等。因此,税务稽查内容不再局限于会计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审核,包括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合法性检查、系统操作规范性检查,更重要的是软件功能和正确性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的手段必须革新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纸张介质逐渐减少甚至无纸化,更多的或完全是新的载体,如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或光电材料。这些载体上存储的会计信息是肉眼看不到的电子信息,并且信息量非常大,如果继续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核查,将会严重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实现税务稽查手段的电算化,是税务稽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稽查手段电算化的实现一方面依靠计算机税务稽查软件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则需开展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

(三)税务稽查的方法必须改进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财务数据记录、存储、修改和删除都是通过计算机中的数据库功能来实现的,数据容易被人为修改、删除,而且一般不会留下痕迹,传统的稽查线索基本消失。随着财务软件在技术上的日新月异,稽查人员在检查这些数据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种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这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在稽查的线索和内容都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仍然采用常规的稽查技术和方法,是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的。因此,必须基于财务软件的各种功能以及数据处理流程,对常规的稽查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从而提取各种所需要的会计数据,才有可能对所获得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得出稽查结论。

三、税务稽查人员现状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除税务查账知识外的现代化综合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熟悉财务软件的日常处理流程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才能够运用专门的查账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或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一般办公软件的运用对稽查人员来说已经没有问题,但是既精通计算机又精通财务软件的综合型税务稽查人才却非常欠缺,很多人对财务软件仍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状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稽查人员还是要求被稽查单位的会计人员操作财务软件,将所需的一些会计数据通过打印机打印成纸质资料,然后再针对纸质资料进行手工核查。这种绕过计算机的方式,为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机会。虽然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水平及会计电算化知识的稽查人员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能够直接打开财务软件亲自将各种会计资料打印出来,但也很难保证稽查结果的正确性。因为在新的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果不是对财务软件的程序、功能有非常深入地了解,即使稽查人员现场打印,也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见目前大多数稽查人员已很难适应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财务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知识的培训,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已非常迫切。

四、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

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两种途径:一是与高校合作,依托高校资源建立培训基地;二是税务部门自身组织培训。从节约社会资源角度,前者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笔者所在的三峡大学与当地税务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依托大学的实验室资源和师资,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轮训。在最初的培训过程中,立足于受训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电算化仅仅是作为其中一门课程来讲授,讲授的重点在于如何利用财务软件进入相关系统,根据稽查要求快速查询打印所需的凭证、账簿、报表,并通过对证、账、表的分析和核对来获得稽查的线索和证据。实践证明,这种培训模式在帮助税务稽查人员快速熟悉财务软件界面,利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财务软件的功能模块结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数据联系、系统处理流程、账套设置、用户权限分配、系统参数设置、账证表文件的存放路径和之间的勾稽关系等缺乏系统地介绍和培训,造成了税务稽查人员对财务软件的应用方法掌握得不够透彻和熟练,对软件的认识有局限性,从而无法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软件的正确性、程序有无舞弊和漏洞、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更深入的检查。

五、构建换位培训模式的思路与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认识到税务稽查和企业会计电算化其实是一种对立关系,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把受训主体假设为会计人员,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培训模式,将克服传统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的能力,培养出既有较高水平的财务会计知识又具备较高计算机水平的复合型税务稽查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查账技能及业务素质。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的构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环境

利用学校已建立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对企业财会部门的职业环境进行仿真,设有组合操作台,提供各种实验用的原始凭证以及账、证、表、单等会计专用工具。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硬件方面配有服务器一台、微机60台、教师操作台、多媒体投影仪、打印机,软件方面配有用友U-8系列ERP软件、金蝶K3系列ERP软件、税务稽查查账软件。

(二)培训内容

1.手工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根据某企业某年最后一个月的财务资料,要求学员以一名会计人员的身份完成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与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账项核对及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手工账务处理流程。

2.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利用培训中心提供的大型用友U-8系列或金蝶K3系列ERP软件和一套某企业的仿真综合实验资料,要求学员完成账套设置、人员权限分配、基础档案设置、总账系统初始化设置、总账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总账系统的期末处理、报表管理、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销存系统初始设置、购销存日常业务处理等实验项目,熟悉企业的实时财务核算、供应链、生产制造等业务。

3.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实训。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稽查查账软件,要求学员熟练操作查账软件,完成对企业财务数据的读取和转换,实现对这些数据的抽样、查询、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发现涉税疑点,确定稽查方向。

(三)培训方式

采取课堂讲解与综合实验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理论教学与实验均在实验室进行,将培训内容分解成各个模块,教师边讲解学员边练习,实现“学中做,做中学”,而且练习资料来源于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实现了仿真化,从而将理论知识教学与实验有机地融为一体。为了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一套教学绩效评估体系,对每个模块应掌握的知识点都进行标识,并有相应的评分标准,实施培训全过程监控,对学员的培训结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适应不同学员的情况,培训还可以进行模块化组装。例如,如果学员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可以只选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如果培训时间有限,可以只选总账系统、报表系统培训模块。另外还有针对制造、商业、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等不同行业的仿真练习资料可供选择。这种菜单式的培训方式灵活方便,实用性较强。

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知识基础更加扎实,对企业财务和业务流程有一个全方位的把握,能真正体会并掌握到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精髓,从根本上提高税务稽查技能。“用友”和“金蝶”ERP软件是我国工商企业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使用其它软件,但是大同小异。税务人员只要熟练掌握一套ERP软件的管理与使用方法,就可以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从而适应不同企业会计电算化环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钟晓鸣.浅谈税务稽查如何适应企业应用财务软件新环境[J].财会月刊,2008(26).

[2] 张玉蓉.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税务稽查[J].信息系统工程, 2008(6).

[3] 曾月霞.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篇10

(安徽理工大学资源开发与管理工程系,安徽 淮南 232001)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

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

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及通过该***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通俗地讲就是把税务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它的运行从根本上离不开银行网上支付的支撑。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进而保证电子商务目的的最终实现,为确保电子商务税务征收,还必须加强银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联网,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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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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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施工合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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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资施工合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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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审计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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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发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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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演艺协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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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构工程施工合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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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自荐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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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设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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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风险控制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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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述责述廉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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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讲话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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