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自荐书篇1
在绿大地2007年的上市保荐书中,来自联合证券的两位保荐人信誓旦旦地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代表人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调查。2010年,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因对绿大地持续督导不力而遭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然而之后却并未对相关保荐机构问责。此种事件无独有偶,如ST方源的违约股改说明书也是在保荐人平安证券签字放行的情况下最终成为流通股。保荐人的不尽责损失的是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这显然与设立保荐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保荐人对企业的监督不力是其自身利益偏好心理作祟,还是监管机制漏洞太多呢?
首先需要了解保荐人在实际IPO中的作用。保荐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参与尽职调查。一般而言,保荐人会进行包括财务、业务和法律在内的全面尽职调查。保荐人往往依据书面材料与企业经营状况与企业管理层以及负责业务、财务和法律相关的职员进行面谈。不难看出,此种类型调查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即经理人与专业人士的个人诚信成为左右调查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企业为实现IPO,不惜一切代价在此过程中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给予利益诱惑,如担任绿大地保荐人的联合证券在IPO成功后收取了1200万元的高额承销及保荐费用。
笔者认为,在此种机制下,保荐人只需签字即可获得百万元的酬劳,只走形式不做实事的监管机制更加剧了对保荐人的利益输送。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必须明确企业与保荐人双方在尽职调查中的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尽职调查双方的问核绩效考查机制,明晰企业与保荐人各自的考核目标与不尽责情况下的处置办法。
其次是相关法律的监管约束机制作用有限。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的职责包括:从最早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督导,乃至上市后该公司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债券等所有重大活动,都需要保荐人发表***意见。依照该管理办法,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等违反规定,未诚实守信、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2
你骗我骗大家骗
王海是西昌某高校计算机专业2003年的毕业生,
在成都一家公司干网页设计工作。能进这家公司,王海那份让人刮目相看的自荐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计算机三级毕业,Photoshop***片处理、C语言程序设计等等精通,还有在多家网络公司兼职,有实践的经验……”用人单位一看,当即拍板要人,并作出承诺:工资每月1500元,要签劳工合同,要办保险,有福利,工作内容是进行网页的设计……
谁知道,一个月后王海就和公司爆发了“战争”。原因很简单:公司不但没跟他签合同,没办医疗保险,而且还只发400元月薪。
王海遂和公司理论。但该公司经理振振有辞地说:“承诺的待遇是正式员工才有的,你刚毕业,当然有个试用期。”王海责问当初招聘的时候为何不讲清楚,经理说:“你一上办公桌我就知道你是个新手,根本不熟悉网页的制作,没点破是给你面子。”王海一下子就哑了——他根本不懂许多东西,也从未在哪家网络公司兼职过,王海仅仅有过几次的社会实践而已。结果在王海面前的只有“哑巴吃黄连”和自动辞职两条路。王海承认在自荐书里“做了手脚”,但他认为用人单位也不对:“他们常常会开出一些根本就办不到或不想办到的‘优厚待遇’吸引我们”,在王海眼里,大家都在欺骗,应聘者不做手脚就要吃亏。
像类似王海之类的许多高校毕业生及待业青年还很多。
用人单位:能力最重要
大家知道,一家单位的“战斗力”有多强,除了自身管理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资源的利用问题。
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综合部经理吕亚明深有感触:“去年我公司施行中国联通CDMA千人再就业工程,报名的许多人中自荐书上写得非常精彩,非常有能力,但是当在本公司试用了几个月后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情,做工作不卖力,口才不行等等问题就出现,最后他们不得不将部分工作人员辞退。”
他还认为:“自荐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还要跟应聘者进行交谈,在交谈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应聘者的许多能力。”他认为,人都有虚荣心,应聘者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自荐书上添油加醋,所以,他们除了看作品外,更靠自己的眼睛给对方打分。
在记者采访的数家用人单位中有三分之二表示:一旦发现能力与自荐书出入较大的,将毫不留情地被请走。
学子之辩:这是自我包装!
师专外语系的李某透露,他班上有一个学生会干事,自荐书上变成了学生会***;一个在外面干过两个月家教的学生说自己“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中文系一个已毕业的学生原仅在某报实习过,在自荐书上却成了“兼职记者”……像这种抬高自己的情况在相当一部分学生中存在,“他们这是在完成一种自我包装,可以理解。”
西昌师专张利认为,自荐书本身就是一个人修养、能力的载体之一,在客观的基础上把自荐书“做”得好一点,既可表现自己的才能,又能获得用人单位好感,何乐而不为?“即使有些‘水分’,也可让人在实践中去‘挤干’嘛。”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3
一、保荐人制度概述
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其风险更大,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保荐人制度于是应运而生。保荐人制度是很多海外证券市场尤其是二板市场上设立的一种中介组织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形成直接挂钩,防范市场风险,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地说,保荐人承担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两方面:
一是公司上市保荐责任。公司上市保荐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几点:
(1)勤勉尽责地为被保荐人提供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2)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3)指导被保荐人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4)指导被保荐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5)确认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并确保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6)代表被保荐人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二是上市后信息披露保荐责任。公司上市后,保荐人通常在2年内要持续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保荐责任:
(1)继续为被保荐人提供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2)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募集资金使用及其它各项义务;(3)认真审核被保荐人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督促并指导被保荐人按照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4)对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保荐人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5)代表申请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被保荐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6)公司上市后,就被保荐人业绩状况、发展前景、市场表现等发表财务分析报告,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保荐人制度的局限性
保荐人制度虽然能够通过明确券商在股票发行中的法律责任和强化相应的法律约束,促使券商更加注重发行公司的质量,监督并帮助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保荐人制度仍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例如:
(1)发行上市是一个由发行人、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中介机构共同操作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券商作为项目的总负责人、召集人和协调人,对其它中介机构的控制能力有限,即使券商作为保荐人尽职尽责了,但无法保证其他中介机构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保荐人与发行公司之间始终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发行公司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保荐人往往也很难发现问题。所以,保荐人制度只是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手段和步骤之一,并不是一剂万能药,如果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必须从优化发行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同时着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保荐人制度作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积极尝试,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未预料到的具体问题。但是,从其内容和取向看,有助于加快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计划经济的行***审批制向市场经济的注册制转变的进程,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因此,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
三、保荐人制度的作用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这项制度的推行必将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在公司上市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作用。此外,保荐人制度对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便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二)有利于***府与市场各归其位
引入保荐人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使监管真正到位。通过保荐人制度,很大部分监管职责将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公司内控三重监管体系,从而使得证券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提高。以前***府对市场的介入比较深,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风险,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低效率。现在市场风险由市场主体承担,***府的监管职能得到明确和强化,对双方而言都回归到了它们在市场中本来的位置。
(三)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推行将落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使中介机构切实发挥约束上市公司的职能。实施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落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荐制度的实施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4
坚持培养选拔,选优配强村***支部书记。一是要拓宽视野,挖掘村***支部书记的源头活水。要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采取多种途径,打破本村人当本村“官”的传统模式,不断挖掘村***支部书记的源头活水。“内选”,就是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村级后备干部、致富能手、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人、科技示范户中的***员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村***支部书记;“外引”,就是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把那些外出务工经商的优秀***员、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请回本村担任村***支部书记,鼓励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提前离岗干部职工回村担任村***支部书记;“下派”,就是从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公选”,就是在全县范围内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笔试、面试、组织考察、按章选举的办法,选拔优秀***员到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担任村***支部书记。二是要推行“两推一选”方式选拔。要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把“双带”能力强、办事公道、群众拥护的优秀***员选拔到村***支部书记岗位上来,提高选用村***支部书记的公信度。
“两推一选”,要先由***员和群众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村***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实行“四公开”,即: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竞职、公开投票推荐结果。乡镇***要根据***员推荐票和群众代表的信任票,确定村***支部班子成员正式候选人。按照《中国***章程》、《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将候选人提交全体***员大会进行选举。三是要抓好村***支部书记后备人才的培养。要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工程,把更多青年农民致富能手培养成***员,把***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提高农村***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完善和落实配套***策,加强跟踪培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特别优秀的苗子重点培养,加快建立一支以各类致富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后备干部队伍。村***支部书记后备干部的确定,要经过***员干部推荐,村***支部研究后上报乡镇***审批,向全体村民公布。乡镇***要建立村***支部书记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察,对于表现优秀、条件成熟的大胆提拔使用,对于没有发展潜力和不适应工作的及时调整。要加强后备干部培养教育,依托大专院校、县委***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后备干部培训班;定期组织后备干部参加学历教育,五年内达不到大专文化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加强实践锻炼,通过交任务、压担子,鼓励领办带民致富项目,不断提高实践能力,促其尽快成熟,为选优配强村***支部书记储备人才。
坚持教育培训,提高村***支部书记整体素质。一是要认真制定、落实培训计划。要认真研究制定村***支部书记素质提升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培训责任。县里要把村***支部书记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支部书记培训计划,对村***支部书记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每人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要对村“两委”成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建立以会代训制度,乡镇***每年要结合谋划工作思路、推进重点工作落实,通过现场办公、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形式,对村***支部书记进行能力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任职的村***支部书记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二是要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村***支部书记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切实制定提高村***支部书记队伍整体素质的计划、措施和办法。重点培训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新农村建设***策,现代农业、市场经济、实用技术以及依法办事、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培训。要根据农村基层实际,重点加强使村***支部书记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采取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经验交流与外出考察相结合,座谈讨论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效果。
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和“菜单式”点学,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乡镇两级***每年要组织三分之一左右的村***支部书记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外埠培训,进一步开阔视野,学习先进经验,激发创业动力。通过学习和培训,帮助他们加深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增强团结和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本领;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会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提高领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培训载体建设。要深入开展当好村里带头人主题实践活动,把村***支部书记的干事创业积极性集中到比发展、比创业上来,培养合格的小康领路人;大力创办各种产业示范基地,引导村***支部书记领办创办合作社或经济联合体,培养合格的产业带头人;鼓励和扶持村***支部书记开展科技示范活动,引进新品种、新项目、新技术,培养合格的科技明白人;积极组建各种市场中介机构和协会,支持村***支部书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通过参与各种市场经济活动,培养合格的市场经纪人;深入开展“一单式”服务、联户帮扶、民情恳谈、承诺等活动,改进村***支部书记的工作方式方法,培养合格的群众贴心人。乡镇***要有计划地选送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村***支部书记到经济发达地方进行挂职锻炼;通过组织他们到先进村任***支部书记助理,或是采取选派先进村***支部书记任相对落后村***支部顾问等方式,跟班培养。通过实践锻炼,使他们进一步转变观念,丰富阅历,积累经验,尽快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坚持关怀帮扶,落实村***支部书记保障激励。一是要建立完善***内关怀帮扶机制。村***支部书记因公受伤、致残、死亡或因正常原因退离村***支部书记岗位且无固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富有成效的,乡镇、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注重生活关爱,定期组织村***支部书记进行体检。建立完善生活困难村***支部书记、离任村***支部书记台帐,对生活困难的村***支部书记、离任村***支部书记,在“七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实施走访慰问,通过诚心交谈、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安排好他们的生活,把***的温暖和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坎上。通过走访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他们对新农村建设、村班子建设、招商引资、抓好流动***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让他们为家乡发展出谋划策。二是要建立村***支部书记养老保险制度。要根据国家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策和村***支部书记队伍实际,制定村***支部书记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参保前,要由审计或经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没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才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村***支部书记任期内的养老保险费要由县、乡镇财***、村集体经济和村***支部书记个人共同承担,出资比例和缴费基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无集体经济收入的,可以由村***支部书记个人垫付,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按照村***支部书记的贡献大小、任职时间长短及实绩考核情况,县、乡镇、村的补贴比例可进行适当调整。村***支部书记任期届满离任、组织调整离任、自愿离任或转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再享受县、乡镇、村补贴,剩余应缴纳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县里可以选择1个乡镇先行试点,各乡镇选择1-2行***村进行深入研究,由组织部门会同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完善专项保险制度。各地在推行村***支部书记养老保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其他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支部书记基本报酬。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支部书记业绩考核奖励制度。三是要拓展发展空间,调动村***支部书记工作的积极性。对优秀村***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乡镇******联席会议,可以聘任担任乡镇顾问。实行村***支部书记县乡“双重管理”,村***支部书记的调整,由乡镇***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乡镇***要配合县委组织部抓好村***支部书记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村***支部书记档案。积极推荐***治素质好、参***议***能力强的优秀村***支部书记作为各级***代表、人大代表、***协委员人选,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村***支部书记,激发他们的荣誉感、使命感。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5
保荐业务是什么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
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
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
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目前,国盛汇通投资管理公司是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做市商机构。他的业务范畴涵盖着:保荐业务、做市业务、私募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人等。此业务都应归结为投资银行业务。
在天交所挂牌融资的企业必需具备两高两非的属性,即高科技、高成长性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xx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法规,依法应予行***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xx]125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xx〕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xx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6
公益创投作为一种新的资助方式,近年来在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在中国,也正在逐渐被公益行业内越来越多的资助单位使用。这种资助方式为解决公益领域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很多创新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潜在风险。
公益创投执行机构的基本框架
基金会主导下的公益创投涉及到多方面参与主体,资金支持提供方、非资金支持提供方、基金会项目官员、申请公益创投资助方、外聘评审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等。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体系,选择一个良好的公益创投对象是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的基础。在商业模式下,企业更注重对定量指标的考察,而在公益领域则更注重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效果。因此,评选时要同时兼顾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还要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评选方案,首先需要建立一个选择框架(右***),再完善其中的步骤和各个主体。
公益创投项目的评选规则
1.推荐制。其特点是必须有业内公认的权威人士推荐才可参加首轮选择。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推荐人,在向基金会推荐项目时,首先会经过其个人评判和审查,由于推荐者本身具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储备、专业知识结构、经验及社会阅历,经过其审查之后推荐的项目质量通常比较有保障。然而,在这种方式下,项目的选择范围将会受制于推荐人个人接触社会活动范围的限制。事实上,由于推荐人往往都是和项目官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联系的合作伙伴或熟人,使实际选择范围很有可能被局限于参与基金会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与基金会有联系的个人或机构内部,而有些非常具备潜力、解决社会问题方向正确又有创意的方案却得不到参选资格。
2.公开招募制。这是公益领域普遍使用的评选方式,类似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即通过公开招募信息――征集项目申请书――根据申请书进行筛选――实地考察――面试答辩――确定合作机构这样的流程来寻找和筛选合适的项目。公开招募制相对来说比较公平,能最大限度地发掘有潜力的项目,通常在公开招募过程中还能起到宣传作用。不过,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方式在执行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评选初期会收到大量申请书,评选这些项目书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成本,而基金会人手有限,所以,在评选时很难详细斟酌每一份申请书的内容。
公益创投项目的重点评选维度
公益创投是一项带有较高风险性的公益资助模式,资助方在出资后还要提供相应的非资金支持,对于投资产出也要求较高,要求机构在资助后能够产生一定的盈利能力,满足机构自身或实施项目自身的运转需求。但是,并非所有公益创投项目都能顺利开展,公益创投项目自身带有的风险性要求项目官员能够尽量将风险前置。因此,如何设置一套系统、完善的公益创投评选维度就成为基金会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事实上,评选维度的设立不仅应包括机构注册资质或个人基本资料、机构注册年限或个人从事公益行业时间两个最基本的评选维度,还应包括以下七个维度。
1.愿景。它可以体现资助对象的胸怀,对社会问题的责任感及解决社会问题的目标。有胸怀和担当的资助对象往往有着较强的使命感,在工作中的动力会更足,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能力也相对较强。愿景越清晰的机构对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有更明确的规划和设想,在日后的合作中也能主动谋求发展,主动发现问题,更积极地同基金会项目官员沟通。在申请者或申请机构的愿景中也能体现出资助对象所关注的社会问题领域,因此,可通过对愿景的考察判断,筛选出符合基金会发展理念和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理念的资助对象。
2.执行力。在基金会与资助对象的联结中,基金会主要是扮演一个资源提供方、项目进程监督方,在公益创投项目中陪伴成长、协助解决问题的角色,而稳定、成熟的团队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确保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会犯低级错误。公益领域一线的项目官员面对的工作大多比较繁杂、琐碎,交接起来比较繁琐,他们关注的社会问题需要大量相关实践经验才能够形成系统的解决思路。因此,一个员工流动性较大的组织显然不适合风险较高的公益创投项目。
一个在稳定中不断成长的机构可以判定为处在良性发展阶段,这样的组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能够从执行层面上降低项目夭折的风险。在传统资助方式中,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拿到资金,用于申请的项目,完成项目书上写明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即可。而在公益创投项目中,机构不仅要解决社会问题,还要在未来某个阶段内逐步实现资金的自给自足。因此,要求项目执行团队不仅要具备相应的社会学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商业头脑,能够设计并执行可行的“自供血”公益创投项目。
3.专业性。基金会是通过资助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执行,并以此来间接解决社会问题,所以选择机构对于基金会来说是重要问题。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首先机构要对社会问题有深刻的认识,明确社会需求,进而提出专业化的理念和解决方案。专业性是对机构的要求,同时也是限制。一方面,如果一个机构关注的社会问题领域过于庞杂,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其在单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机构在某一社会问题上越是深入研究,也可能越难使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因为深入探究某一社会问题会耗费大量精力,短时间却难有成效。鉴此,就更需要基金会独具眼光,权衡抉择。
4.创新性。大多数基金会都希望自己选择的资助对象的工作具有创新性、纵深性。
5.持续性。在公益创投中还要关注机构的“自造血”能力,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盈利。在传统资助模式中,机构都是需要找到后续捐赠者才能将申请的项目持续下去,而在公益创投资助方式下,对于下家捐赠者的要求几乎为零,这就要求机构有后续自盈利能力。
持续生存的动力来源
目前,公益创投项目持续生存下去的动力来源主要有4个。一是具备了商业价值,二是构建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具备了规范、完善的服务能力,四是通过开辟部分市场业务获得收入,支撑公益事业的部分运转。这4条出路通常会成为创投项目创立的直接目标。
第一种情况比较理想,但实现难度较大,而且只在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项目和一些准公共产品领域适用,在兼具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并不适用。
第二种情况可能引发逆向选择风险。当创投项目以构建社会影响力为直接目标,而不是提供合适的公益产品和服务时,就可能偏离公益目标。
第三种情况下,长期依靠***府资金生存的服务项目,将面临官僚化风险,而官僚化通常意味着低效率和缺少创新精神。
第四种情况下,以商业收益养公益事业,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有一定问题。盈利与非盈利的边界很难界定,更难以实施监督。当一个公益项目混入了市场经营活动,很难保证它不偏离公益目标。
公益创投项目执行机构的类型
1.资助处于初创期的机构。这一阶段的机构正处于萌芽期,它们在资助额度上的需求并不是很大,主要需求在组织架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及资源方的引荐等方面。在对此类机构进行资助时,更需要的是规划机构日常的运营模式,让机构正常运转下去,同时引荐新的平台或市场,给机构提供“续航”资源。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7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证券发行中的非法行为而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将从机制上保证调动市场的力量,把好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关口”,使上市发行过程更加有效快捷。同时对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机制,促使发行人董事履行诚信职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进而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恢复和增强普通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市场内部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方式以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违反监管法规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处以严厉的惩罚;制定大量法规和规则,建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证券发行中的非法行为而实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加大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人(即券商)的责任,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一、保荐人制度的内涵
所谓保荐人制度,就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制度。简言之,保荐制将使券商负有一定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保荐人制度最早由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在其新开的二板市场中正式引入。1999年,香港证券交易所在开办创业板市场时,也仿效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在发行环节实行上市保荐人制度。2002年1月,上市公司欧亚农业的财务造假问题被全面揭露,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这件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欧亚农业事件曝光后,香港***府认为,为继续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就必须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质量把关能力。2003年5月3o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联合了《关于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要求主板市场同样实行上市保荐人制度。保荐人需要在包括整个发行上市过程,以及上市后一段时间(比如两个会计年度)在内的整个保荐责任期间,在中介团队中充当“第一看门人”角色,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总把关。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主板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活动中得以正式确立。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保荐人制度借鉴了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的许多可取之处和香港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制度的做法,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问题采取新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笔者就特别值得关注的几点加以分析:
(一)保荐机构的从业资格
对保荐机构从业资格进行规定是确保保荐责任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规定中有如下几点应当关注:第一,保荐机构应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暂行办法》第1o条第1款规定,保荐代表人数少于两名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第3款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海外创业板市场一般都设置了严格的保荐人资格审查制度,具体内容是:(1)保荐人必须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清白而良好的业绩记录;(2)保荐人的发行人员素质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3)保荐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抗御风险的经济实力;(4)对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可以确保保荐人拥有高度专业水平和足够的资源储备,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暂行办法》中也详尽规定了类似于海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机构的严格资格审查制度。第二,保荐代表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但《暂行办法》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也是证监会为了增加实施的灵活性而采取的方法,在其他文件中对保荐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将有针对性提出要求。如果条件规定得较严,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才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将引发证券公司间的人才争夺。第三,《暂行办法》第42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对于保荐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负责保荐机构的多个项目未予以明确。这一规定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如果办法规定可以同时保荐多个项目,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不会影响到可保荐项目的数量,反之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实际完成项目的多少。此外,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间接影响到保荐机构代表人能实际履行职责的人数。
(二)保荐机构的职责
我国保荐人制度采用了公司上市与持续督导责任模式,同香港创业板的公司上市与信息披露责任模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司上市保荐业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确保上市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而持续督导责任除信息披露外,还包括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与信守承诺。这些方面的督导责任是针对内地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甚完善、关联交易不规范、随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等问题而设计的。
另外,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通常为两年)。发行上市期间,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包括三方面义务的履行:一是履行对其所保荐的发行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二是履行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督导义务,三是履行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完成的有关发行公司的专家报告,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尽职核查义务。公司上市后,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包括两方面,其一继续履行其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辅导义务;其二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要求。因此,保荐人制度本质上是对保荐人在证券发行环节担当“第一看门人”角色,而在证券发行人获得成功发行之后一段相当长的期间内仍然担负总牵头,把有关责任进行明确化、具体化、责权利对称化的一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三)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中用了18个条款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通过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有未尽职事件后的惩罚期、失去相应资格、不良行为披露等来促进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在我国保荐人制度中规定详尽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它促进了保荐人制度的正常运转,但其关键是对未尽职事件要作出合理的界定,界定过严则很多保荐人受到处罚或者导致保荐人不敢保荐上市企业,界定过宽则起不到促进保荐人尽职履行的作用。
三、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和影响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这项制度的推行必将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在公司上市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作用。此外,保荐人制度对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便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责任明确,投资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由于增加了连带责任人,投资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事实上,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经营之本,“三公”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保护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浓过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将使原先这种状况不复存在,投资者的地位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有利于***府与市场各归其位
全球证券监管模式主要体现了两种思路,即以美英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的“披露为本原则”和***府监管为主的“优劣判断原则”,由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判断,将可能危害投资者的信息和行为拒绝在外,将“好”的公司或证券推向市场。这两种监管思路的目标都是致力于培育、构筑强有力的中介屏障。保荐制在这一点上为专业人士认同。引入保荐人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使监管真正到位。通过保荐人制度,很大部分监管职责将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公司内控三重监管体系,从而使得证券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提高。以前***府对市场的介入比较深,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风险,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低效率。现在市场风险由市场主体承担,***府的监管职能得到明确和强化,对双方而言都回归到了它们在市场中本来的位置。
(三)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观念比较薄弱,对承销商的责任追究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原有制度框架内,中介机构的竞争机制不够完善,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约束上市公司质量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一些证券公司对其推荐发行上市的企业调查不够尽职,不能充分发现问题,披露风险。个别证券公司甚至受利益驱动,与发行人一起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用在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上,对企业上市后能否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关心不够。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推行将落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使中介机构切实发挥约束上市公司的职能。实施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落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保荐制度并不意味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替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实施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质公司发行上市。因此,保荐制度的实施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
(四)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和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8
上市门槛是否过高?
“中国的创业板既不是中小板,也不能照搬香港模式,中国还不具备条件建设完全意义上的创业板,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中国***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说。
根据管理办法,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刘纪鹏认为,创业板上市标准不能太高,但是决不能一下子降太低,要借鉴国际规范,同时也要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上市标准要从高到低逐步调整,重要的是首先把创业板开起来。
但是,中信证券研究部负责人徐刚则担心:“创业板上市规格太高,很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时还是亏损,但事实证明是成长性很好的优秀企业,我们的创业板是否把此类企业排除在外了?”
他认为,股票市场的爆炒很多时候是资源稀缺性导致的,应该降低门槛,让更多的创业企业进入市场,同时让证券公司作为做市商进入市场,真正起到中介机构的作用。
发行审批是否过严?
根据管理办法,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等特点,证监会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比例。
“这一制度延续了现行的主板发行体制,发行审核依然行***化,是否会造成发行的低效率,延长上市时间,增加上市成本?”徐刚对此表示担心。他认为,创业板对中小企业来讲最大的功能就是融资,如果仍然需要发审委的审核,则可能把本土企业资源推向海外。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认为,创业板的发行审核流程应该较主板更为简单一些,并向民营企业倾斜。创业板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应该需要相关***府部门的审批,不要求做认证,“需要审批的项目越少越好”。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华生认为,创业板应该增加市场化的探索,成为主板市场进一步市场化的试验田,否则创业板的意义将被削弱。
市场风险谁来承担?
创业企业的特点决定其投资的高风险。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把保荐人的保荐期限由主板的两年延长为三年,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对保荐人要有非常严格的约束,三年期内保荐书中承诺的方面如果出了问题,要进行有一定力度的惩罚,目前的惩罚机制尚不够明确。”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说。她特别提醒,应该重点关注保荐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淡化的“不利方面”。
刘纪鹏认为,在创业板推出的过程中,对保荐人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三年的督导期限不能改变。此外,对于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多少家企业,应该有一定限制。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晓求看来,创业板不应将风险仅压在一两个保荐人身上,这样做很不安全,最主要的风险应该让发行人承担,出台相应的规则对企业本身进行约束。
“创业板应该设置退市机制,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禁止买卖壳资源,真正做到有进有出,在市场化探索迈大步子的同时更要加大监管力度。”华生建议。
左小蕾认为,“投资者的监管机制”亟待建立,可以试点投资者集体诉讼,允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既然投资者要承担退市风险,必将对上市公司起到大的约束作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关于退市制度的设计会很严格,与主板有所区别。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看,可能从上市公司违规次数、交易量活跃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
市场规模如何把握?
“创业板重在今年开通,而不是要快速发展成一定规模。”刘纪鹏说。但他也认为,创业板第一批企业不应该低于50家,之后到底是批量上市,还是一两家上市,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细节问题。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9
合理化建议书范文一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经济竞争环境不断完善,薪酬体系的日臻成熟,员工福利***策逐渐地成为各企业间竞争的最有力的支撑,很多企业之所以能够留住优秀员工,就是因为实施的阳光福利***策在吸引着他们。能够说福利是员工报酬的一种有力的补充形式,它能够弥补工资薪酬的不足。由于福利既能够是一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报酬,也能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享受,这样员工在物质上能够得到实物回报,在身心上也能够感到愉悦,同时团队协作、凝聚力、忠诚度、归属感、工作效率等都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员工福利多样化的好处是,体现了企业的人情化关怀,有利于凝聚人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激发员工奋发有为的动力和活力。尽管带给各种各样的福利同样需要花费企业的部分利润,是货币的转化形式,但给员工的感觉完全不一样。这样的企业更富有人情味和温暖感,让人感到企业最贴心的关怀和帮忙,因而情绪舒畅,工作效率十分高。在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感召和驱动下,能够使员工的主动性、用心性和创造性得到极大发挥,员工的向心力大大增强。福利的多样化,是以温情脉脉的方式套牢员工,从员工那里得到的无疑是丰厚的回报。员工福利的实施其目的有以下四点。
1、提高员工及管理干部的忠诚度,降低监督管理成本;
2、减少人员流动性,稳定职工,降低招聘与培训成本,有利于生产订单计划的顺利执行,确保生产质量及生产交期;
3、提高劳动用心性,变被动指挥为主动贡献劳动,加点草,多挤点奶。
4、为塑造企业文化带给物质保障,从而使企业稳步发展,使企业与员工双赢。
随着工作的推进所发觉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我感到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然而真正感到担心的不是生产中所发现的问题,而是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没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来处理解决,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以前就是这么做的;没什么交期能够拖的,到时候再说。综合来说目前存在以下不足:
1、公司制度的建立与现状存在差异,部门职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部门管理不到位,车间主任职责心不强,员工上班纪律松散,从而导致管理生产效率低下;
2、公司部门与部门之间却缺少了沟通、协调、配合,使之出现踢皮球的现象;
3、公司时常出现交货不及时严重拖单的现象,并且习以为常。我认为主要是没有生产计划统筹观念,各车间各自为***。同时没有建立、实施合同评审流程,而在合同评审流程中我认为不仅仅仅只是业务部与生产部沟通,更需要采购供应部、开发部,乃至人力资源部的参与,因为透过订单产能评审才能分析出公司的产能大小和公司的实际产量,才能保证出货期,更需要把一个合同中每个部门,每个人员就应承担什么职责全部明确下来,以便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订单。
4、员工素质低下,有待公司花大力气去提升,因为员工的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直接影响到对工作的态度,而员工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的好坏,交货期的准时率,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竞争力。
5、部门的管理人员本位主义思想较严重,很多事情都只看自己本部门本车间,而没有从全局去思考工作、处理工作,不敢于承担职责,异常事情发生的时候,不是去想办法解决问题,更多的是想推脱职责。
6、一部分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管理素质还有待提升,因为管理人员的理念,管理素质直接
影响到员工的做事方式、工作态度。
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问题是正常的,没有问题倒是不正常,问题是我们该持什么的态度来对待并解决,才是最重要,矫枉还须严防过正,急功近利要不得,短期行为也不行,全盘否定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作,只有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才是改变和完善的长久策略。
1、加强培训,改变中、基管理人员的观念,克服雇佣观念和临时观点,树立全局观念,提高
他们的业务技能。每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企业内部培训;培训方式能够采用座谈、交流、授课等方式进行;座谈交流学习心得,资料能够是职业道德、管理知识、质量知识、工艺技术等。
2、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做好企业战略规划。一个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怎样利用有限的资源做好最重要的事呢,这就是企业要做战略规划的目的。只有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资源才会得到合理地调配和利用;可能我们公司此刻尚不具备这样的水准,无法对市场进行有效的预估,但我们能够把他作为年度计划来做,也就是说把下一年最重要的事列出来,怎样做谁来做什么时间做按照5W1H的方法制订出一个年度计划;然后各部门根据该年度计划,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列出详细的执行计划,只要把这些重要的事情做好了,其它的也就迎刃而解了。
3、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优化员工队伍。企业管理,其实质就是规范人的言行和举止,现代企业管理人本思想更为重要,我们企业此刻面临着的是招工难和留人难。如何解决企业用人与优化员工队伍之间的矛盾呢首先要加强招聘力度,多渠道地招聘,其实招聘也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其二尽最大可能留住老员工,个性是优秀员工。改变工资结构,加大福利在工资中的比例,福利永远比工资的价值高,给员工加200元工资不如给员工发100元的福利,留人要用制度、用文化、用感情、用福利去留,福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文化使他们对企业产生感情,制度保证他们的发展空间,管理人员和老板的一言一行使他们感觉到家的温暖;只要我们的员工队伍充分挖掘内部人力资源,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中基层管理岗位,充分调动员工的用心性。
4、抓成本、促管理。要解决问题先要分析问题,首先我们要分析为什么成本会这么高,原因有四:一是管理人员没有成本意识;二是没有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与成本是相辅相成的;三是没有物控体系,仓库领发料十分随意;四是财务部没有建立核算与监督机制;要控制成本,财务部的配合是关键,只有完善核算体系,该项工作才能做到位;其二严格控制仓库发料和生产的第一道工序---下料;其三为不影响生产,同时开辟绿色通道,即凡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浪费或损失需补料的,能够透过审批,另行发放,这样我们能够更好地分析材料超额的原因和界定职责范围;其四考核,一项工作能否得到长久的落实,考核是关键,推行提案改善制度,这样各部门、各车间就会因为切身利益而想方设法去改善管理,从而构成全员参与的氛围。
综上所述,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推荐,请董事长指示。
a)改变原有的工资结构,月薪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福利工资;计件人员:计件工资+效率工资+福利工资实施福利沉浮制度。签定劳动合同,每月实发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做满一年的发放剩余工资的70%,两年发放剩余工资90%,三年的发放剩余工资的100%。
b)实施全勤奖元/月)50元/月封顶;住房补贴元/月)工作年限不同住房补贴不同,150元/月封顶;工龄奖元/月)工作年限不同工龄奖不同,200元/月封顶。
c)有薪年假制度的实施,工作年限不同有薪年假时间不同。其它节假日福利等。
d)透过考核竟争结合企业实际聘请实用的管理人才,从而确保公司管理团队的正常运行。
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及推荐,请董事长根据目前公司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目标给予指示。
合理化建议书范文二
一、业务承接
企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不断的优质业务的接入是基础,对给公司介绍成功后,示工程量大小进行奖励,提高大家承揽任务的用心性;
二、工程生产管理
1.工程管理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优质的产品的生产过程及产品本身都是企业最好的对外展示的窗口,对树立企业品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行业做好工程管理就等于市场营销。
2.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员工的家庭幸福,企业不消灭事故,那么事故就会消灭企业,尤其建筑企业是劳动力密集型的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此推荐公司要做好安全培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加大安全宣贯等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消灭隐患,避免事故,做到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3.生产管理是企业效益的增长点,推荐公司对项目部使用的劳务班组和材料供应商,应进行筛选,建档,选取优质诚信的劳务班组和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4.经营风险防范,包括法律风险、资金风险、安全职责风险等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不确定因素。相应的解决措施是对业务进行评估,比如建设单位的资金实力、诚信度等等;法律风险包括合同履约风险、甲方投诉、工期风险、劳务合同风险等,解决措施最好是设立专门岗位,进行合同评审、后期跟踪等工作;资金风险是要管好用好自有资金,对工程进度款的支配有计划,有预算,实行项目成本预算,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5.综合行***管理。
建筑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务必更加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施工点的日常管理,与当地公安机关等做好联系工作;保障企业生产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6.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营所需人才招聘培养,提升人才的忠诚度等等,还有的各类上岗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经营资源的收集,鼓励职工用心参加岗位培训。
7.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的认识,企业是盈利性经济组织,其出发点和目标是获利。企业追求获(赢)利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推荐公司领导重视财务人员,重视会计工作。只有进行正确的核算,有债就准确登记、核算、主动安排资金,清偿结清债务,减少债务的负面影响,努力实现赢利,增加自有资金实力,努力提升企业的信用,压缩债务比例,节省负债成本。
8.推荐将公司过剩的资金投入到其他营利项目,开展合法的投资活动,也是公司实现财富最大化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鼓励更多的职工参股入股(包括离退休职工),让企业改革创新的福利,恩惠到每个人的身上,融入到每个人的心田;
合理化建议书范文三
各部门:
为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用心作用,加强职工推荐(意见)管理,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打造民主、和谐、规范企业,推动全面工作顺利开展。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企业内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推荐意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员工向企业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推荐,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烟叶质量;搞好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建设;民主管理;增收节支;改善服务等工作中,充分发掘员工聪明才智。
二、合理化推荐(意见)的申报
各部门(职工)需要向***组、领导、部门、岗位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时,一事一申报,统一使用意见(推荐)申报表。
三、合理化推荐(意见)的受理
公司工会委员会统一受理局司部门(职工)意见,并建立统一的收文编号、受理意见、处置管理、处置结果跟踪管理。
四、考核奖励
(一)工会委员会受理部门(职工)推荐(意见)属于
部门(岗位人员)不尽职履职、失职的,工会委员会直接提交监察科意见处理。
(二)工会委员会指定处置部门(人员)不作出明确的处置办法、处置办法经过界定处置错误、处置回复时间超过时间限定的一次扣发当月绩效5分。
(三)受理部门(职工)推荐(意见)申报人不满意处置结果的由***组指派分管领导处置。分管领导处置仍不满意的,由工会委员会组织群众裁定。
(四)工会委员会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年度合理化推荐(意见)评选奖励活动。
1、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一等奖元、二等奖元、三等奖元。
2、奖项评定标准:
有效性:推荐(意见)结合行业、企业、部门实际,具有较强的有效性。
创新性:推荐(意见)得到广大职工认可,具有有效性的同时具有创新性。
采纳实施:被公司及其所属部门采纳实施。
经济性:推荐(意见)的采纳实施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效益。
合理化建议书范文四
开展合理化推荐活动是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一条有效途径,是一项富有物质礼貌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双重好处的工作。它既有直接的现实好处,又有深刻的长远好处;既有明显的经济好处,又有重大的***治好处。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合理化推荐活动,就企业内部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好处:一、它是企业生产力实现的内在要求。企业生产力的实现有一个多快好省的综合目标和综合要求。为了到达这个目标,按照这个要求办事,必然地促使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企业的劳动者、管理者(统称为职工)务必熟练地驾驭生产经营过程。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运行中,结合自己的本职、本岗,围绕着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经营与管理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以及品种、质量、效益、效率等诸多因素提出相应的意见及改善程序,以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二、合理化推荐这一小小的创新启蒙手段,很好地激发了广大员工的创新热情和主动性,从而很好地培养了员工的创新素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世界上很多大的技术革新都不是一促而就的,都是透过平时一点点的技术积累,透过平时对创新意识的培养,透过后天的努力和百折不挠的实践而得来的。其实多数合理化推荐都是些小的改善项目,都是些很简单的对现状的改动或对结构的优化重组,但无以跬步不成千里,透过这一个个小的创新,透过一次次对创新的物质鼓励和精神的肯定认可,很好地激发了员工的创新用心性和主动性。而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好处。透过合理化推荐所提倡的创新精神,合理化推荐对员工所养成的创新素养,透过素养的积淀而构成的创新潜力或潜力,对于一个发展壮大中的企业来说,都起到了奠基石的作用!
1合理化推荐名称:.提高员工文化素养和技术潜力
推荐人(群众):俞林(安环部)
合理化推荐资料:我们农药厂以前是个乡镇企业,员工多是超多的农民工,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不高,仍致有的属于文盲,无技术潜力,事实上巳成为企业生产的主要力量。企业要发展,产品质量要稳定,操作员工的文化素养、技术潜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员工应珍惜培训机会。但此刻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培训工作或培训无师资,员工并不愿意参加培训,推荐工会组织或***府有关部门在员工培训方面能拟出一系列***策或措施,促进企业重视培训,员工愿意培训。只有全面提高了员工的文化素养、技术潜力,企业才能发展,员工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
2.合理化推荐名称:生产工作秩序和保障安全
推荐人(群众):办公室
合理化推荐资料: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保障安全,使门卫管理有所依循,个性定本制度:控制厂区内的秩序、安全查验与防卫、人员、车辆、物品进出。
安全生产专管员负责全厂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各项规定,及时把每一天所发生的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以使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依公司实际需要,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严格实行门卫出入登记制度,对异常状况要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出入公司的外来陌生人员,做到友好询问,尽量摸清对方来意,并由公司相关人员来门卫处领入制度。如有发现外来人员在车间及办公室有异常滞留状况的,相关人员应与门卫及时劝离,对出入厂区的供应商车辆、物品做到勤观察、勤询问相关状况。
创造效益状况:安全生产落实到人,从行动到思想高度一致,各项消防设施的移动、损坏失效等状况及时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排查作出现场的各项隐患,对发现的危险性作业要立即制止,杜绝事故发生,检查各项设施的运行良好,杜绝浪费现象发生,持续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愉快地上好每一天班。
3.合理化推荐名称:关于搭建雨棚的合理化推荐
推荐人(群众):缪建国:
合理化推荐资料:我的推荐一是公司需要搭建两个雨棚,一个本公司及外来车用,二个是员工上班骑的车子有地放放;二是季节巳进入立秋,即将要跨入冬季,锅炉房两扇大门巳破损,需要及时更换或修补。
创造效益状况:这个推荐被公司采纳后,公司投资30000多元搭建两个车棚、锅炉房两扇大门巳更新,看到社会效益和无形中的效益,社会上受到外来客户的好评和员工的好评,这种效益要用金钱买不来的。
4.合理化推荐名称:增收节支、节能降耗
推荐人(群众):***支部
合理化推荐资料:
1、加强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铺张浪费等现象从严处罚。同时不断加强节支意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双管齐下。
2、公司科室人员小车作价,所有费用每月1200元发放给有车科室人员,凡因公事出差,常熟市附近的周边区域包含费用每月1200元内,小车出差苏州再贴100元、上海再贴再贴200元、南京再贴300元费用;科室人员、班组长摩托车所有费用每月200元(含所有费用)发放决定,一方面节约开支,二方面缓解公司小车调度紧张。
3、推荐办公费用及汽车费用实行部门定额化。
4、改变官僚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创造效益状况:15万元。
5.合理化推荐名称:技术工艺产品创新
推荐人(群众):
合理化推荐资料:
1、传统产品工艺务必坚持从实地做起,从流程上加以改善,改建乙烯利车间酯化头道工艺,从原先环氧钢瓶直通改为环氧贮罐式管道设备,设置PLC中控室,一是减少操作工人员,剩余
操作工用于其他岗位;二是操作人员减轻了劳动强度、并有一个舒适操作环境;三是加快了工艺流程,产品收率大特步提高;四是安全上得到了保障。
2、建立创新机制,对产品的改善改良,只要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产生经济效益,经过评定后,应予以重奖,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表彰。
创造效益状况:150万元。
6.合理化推荐名称:生产消防安全管理
推荐人(群众):戴君
合理化推荐资料:
1、推荐各部门、车间、班组之间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式上的交流沟通,建立对部门、车间、班组长负责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真实好处上的意识提高,预防为主,教育在先。
2、如何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首先是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认识;其次是要让每个员工都能从行动上加以体现,同时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三是采取各类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到岗检查,随时提醒,错开上下班高峰,实行行为考评等。
3、推荐人生产部采用对员工进行培训,个性是设备操作和危险工段,制订安全操作知识与预防,自救知识,定期组织各组员工学习。
7.合理化推荐名称:公司推行5S现场管理
推荐人(群众):俞雪平
合理化推荐资料:
根据公司现场物料品种多,物料管控容易出现漏洞,浪费消耗较大的现状,公司工会***提出在车间现场实行5S现场管理,以提高公司的作业环境,加强对物资物料的管控,减少浪费消耗,提高产品质量。
我公司主要生产乙烯利、草甘膦两大系列产品,规格较多,所配备原料、物料、设备易损品等,各种类和规格上存在许许多多差异,容易造成物料混淆;同时物料的乱摆放造成车间环境不整洁,产生安全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工会***俞雪平提出车间现场推行5S管理体系,对物资物料进行分区、分类,明确标识管理。推行步骤共分为整理、整顿、清理、清扫、素养五个层次阶段,即整理:将物资物料进行分类,分为常用、不常用、不用的物料进行分类;整顿:将上面分类物资进行清理,将工作区域进行划分,合理摆放各类物料;清扫:将车间现场进行彻底的打扫;素养:让员工持续良好的作业习惯,使良好的车间现场予以持续。创造效益状况:经过公司2个月的培训和推行实施,公司成功推行5S现场管理体系,车间现场焕然一新,产品质量得到提升,消耗和浪费减少,员工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8.合理化推荐名称:节约能源、降低消耗
推荐人(群众):徐俊良
合理化推荐资料:在当前形势下,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持续发展,是持续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在公司内部,对于生产车间的员工,应多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活动,用心引导职工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营造节约氛围,提高节约潜力,并帮忙职工掌握新技能、新方法,不断提高职工节约意识和潜力,对于公司行***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如打印、复印纸两面用,控制空调温度,出门随手关灯,废纸回收再利用等。
电脑、打印机及耗材配置等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统一招标采购,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避免目前各分公司、各部门管理比较混乱的现象,从而降低办公耗用品的成本。
我们要把节能减排工作宣传到各部门,目标职责落实到人,利用各种宣传途径,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帮忙员工提高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潜力,促进构成勤俭节约光荣,损失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创造效益状况:为企业节约了资源,也为企业以及国家的环保事业贡献了力量。
合理化建议书范文五
一.总则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用心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推荐是应鼓励和可理解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善;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善;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推荐;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善;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善;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善;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善事项。
以下范围的推荐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资料的.
为完成合理化推荐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推荐;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推荐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推荐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推荐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推荐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推荐活动的***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批准合理化推荐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推荐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推荐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推荐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推荐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推荐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状况提出推荐。该推荐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推荐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提案原因或理由;推荐方案或措施;
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推荐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推荐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推荐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推荐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推荐。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资料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推荐人。原推荐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状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状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善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推荐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推荐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保险专业自荐书篇10
如何设定投资者的准入门槛
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层着重加强了风险提示,增加了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的条款。这一条款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出现类似权证市场因为投资者将其与普通股票混同,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投资损失的情况再度出现。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创业板的准入门槛如何设定。投资者准入制度如何建立,投资者是需要重新开立证券账户或者是仅仅需要签署一份同意书。
如果需要重新开立证券账户,将主板和创业板的资金账户进行隔离,的确有助于减低投资者盲目进入创业板的风险,特别是可以避免类似混淆权证和正股的乌龙事件出现;但另一方面,重新开立证券账户会显著减少创业板的参与人数,或会使之陷入和三板市场类似的尴尬境地。如果采用原有的账户交易,投资者仅仅是需要签署一份同意书的话,那么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很可能变成一纸空文,仅仅是起到形式上的风险提示作用,从权证的经验教训看,一纸同意书并不能够真正地起到风险警示的作用。
疑问之二:
如何设定发起股东的禁售期
创业板的功能之一,是给参与设立公司及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的创投企业提供退出通道,通过这一渠道,创投企业才能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活水。
如果和主板一样依旧设置一年的禁售期,那么在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有至少三年持续经营期的前提下,参与发起设立公司的创投企业理论上至少需要四年的时间才能将投资收回,即便是设立后一年左右进入,也需要至少三年的时间,而考虑到多数企业的上市期可能更长,在投资回收的平均期限上显然会大大超过四年的时间,不利于创投企业进一步的投资实现。此外,现有的减持规定中每月1%的限制也会对创投企业的退出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
如果减少禁售期的时间,例如缩短至半年甚至三个月,则有助于减少创投企业的投资回收期,保护其积极性。但由于其禁售期极短,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尚未公之于世,造假者便可以金蝉脱壳,这将对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如何在保护创投企业和保护投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也是管理层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要减少创业板的禁售期,必须有其他的辅助措施对于造假者进行惩处,才能有效地形成警示效应。
疑问之三:如何解决
保荐人风险和收益配比不均
在新的发行办法中,有关盈利预测未达标的惩处措施的内容和主板上市公司相同,即利润实现数未达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应当公开解释并道歉,如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申请。这一条款非常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减少因为创业板企业盈利预测偏差过大造成的投资风险,同时也加重了保荐人的责任,使之更加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公司的盈利预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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