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自荐书篇1
您好!我是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主修保险(精算方向),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浏览我的自荐书。
本次,我应聘的单位是平安保险。在大学期间,我已主修过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法、保险学、税法、会计学、(非)寿险精算实务、利息理论、金融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法等,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理论知识,并能运用理论初步分析保险案例。我觉得不管做什么工作,我们应该拥有乐观的心态、以诚待人、高度的责任感、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时刻为客户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虽然现在我没有这方面的实战经验,但我觉得通过假期的各种兼职工作,我已初步具备了这些素质。我坚信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和前辈的指导,一定能胜任这份工作。
在大学期间,我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实践活动,曾荣获2010~2011年度校级优秀团员、2011-2012第一学期院级二等奖学金。在担任系外联部长期间,我和部员一起为学院组织的运动会、舞蹈大赛拉赞助,培养了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通过参加60周年校庆志愿者和运动会走方阵活动、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协会社团圣诞节水果贺卡活动和环保支教活动,让我能更迅速融入团队,团队合作和适应学习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并建立了高度的责任心。我相信只要抱着谦虚的态度积极努力地学习、踏实做事,乐观勇敢地面对每一次挑战,我会不断进步的。
时光荏苒,岁月如歌。大学四年转瞬即逝,如今的我已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面临择业,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自己信任的平安保险。现在的我满怀信心,渴望得到您的认可。我虽然没有一流大学的文凭来保荐,没有雄厚的家庭背景来支撑,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来装潢,但我真诚而乐观、自信而充满朝气、稳重而富有活力,并拥有一颗立足青岛的心,自然真实的我愿意接受您的检验,诚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为我亮灯到最后,为英大人寿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祝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稳步发展!
此致
敬礼!
保险自荐书篇2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本协议书所列条款。
一、协议书生效时间
第一条 本协议书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毕业生委托乙方安排其就业,推荐人员赴乙方工作。
第三条 甲方推荐的毕业生将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安排甲方推荐的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乙方保证甲方推荐的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甲方推荐的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推荐的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推荐的人员自行安排。
第五条 乙方延长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安排甲方推荐的人员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推荐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推荐的人员进行***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推荐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甲方推荐的人员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_____元。
第十条 乙方安排甲方推荐的人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协议书第四条规定的,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与甲方推荐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应为甲方推荐的人员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推荐的人员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应遵守乙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乙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乙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协议书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协议书所依据的法律、行***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书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协议书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书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与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劳务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与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劳务关系,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推荐的人员:
1.甲方推荐的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推荐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依据本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解除与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推荐的人员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1.在试用期内的;
2.乙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违反和解除甲方推荐的人员劳务关系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甲方推荐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甲方推荐的人员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甲方推荐的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甲方推荐的人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_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2.乙方支付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_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根据甲方推荐的人员在乙方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甲方推荐的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前_________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_________个月:
1.经与甲方推荐的人员协商一致,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甲方推荐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自荐书篇3
创业板市场在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以创业板市场典范――美国纳斯达克为例,它为美国培育了一大批顶尖的高科技企业,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思科等,对美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创业板的发展历史
美国创业板市场起步较早,并取得了意外的成功。1971年,纳斯达克市场正式成立。世界其他创业板市场发展晚于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业上市,都相继建立了创业板市场。90年代中期,知识经济兴起,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推动了大量新兴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再加上***府对产业变革的推动,掀起了又一轮创业板市场建立的浪潮,90年代新成立的创业板市场超过20家,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台湾柜台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美国纳斯达克这一时期的交易量和IPO融资金额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随着90年代末网络泡沫的破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全球创业板再度陷入低潮,创业板市场IPO数量和金额骤降,显示出高科技企业之外上市资源缺失的困境。
近年来,吸取前期发展经验,各地创业板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表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拓展上市资源,高科技公司IPO数量占比大幅下降,而医疗、金融等其他行业首发IPO占比明显上升,出现了各个行业齐头并进的势头;二是,与风险投资联系更为紧密,风险投资在创业板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例如,1985年,纳斯达克风险投资支持的IPO数量占比约20%,融资金额占比约17.59%,2008年风险投资支持的IPO数量和融资金额占比分别高达60.00%和66.32%。
创业板的组织形式
创业板的组织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原有的交易所下再设立一个创业板市场,另一种是创业板设立自己***的证券交易系统。
第一种模式,即由原来的证券交易所发起成立的创业板市场,作为交易所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和主板市场共同发展。这种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一样受交易所监管,采用共同的交易系统和管理标准。和主板市场相比,这种创业板市场的主要区别在于上市标准相对较低,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的风险控制。这种创业板市场的优势在于不用建立新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节省成本,同时沿用原来的规则体系使得投资者更容易适应,监管层更方便监管,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推行。劣势在于由于创业板市场受交易所的管理,容易被当作中小板或主板的过渡板块或附属板块,将使得创业板无法保留优秀企业,成为高风险、不成熟企业的集中地,创业板难以发展壮大。这类组织形式以香港创业板GEM市场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AIM市场为代表。
第二种模式,即创业板***于交易所之外,设立自己的证券交易系统,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场外交易市场(OTC),拥有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监管系统和交易系统。这种创业板市场***发展,不受交易所限制,在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监管机制上进行了诸多创新,吸引了大量资质优良的上市资源,近年来发展迅速。这种类型的创业板市场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以及日本的JASDAQ市场,韩国的KOSDAQ市场。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创业板监管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度。由于创业板市场为暂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这些企业往往处于发展初期,面临较大的市场、技术、管理和财务风险,这些与生俱来的高风险不可能由投资者自己去规避和控制,市场也难以依靠上市公司内部主动的自律行为来降低风险。由此,创业板必须在主板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来防范这些风险,保荐人制度应运而生。市场监管者与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共同来防范和化解市场运行的潜在风险,保证创业板健康有序运行。
保荐人责任分为上市保荐责任、证券交易保荐责任和信息披露保荐责任。以保荐对象上市事件为分割,上市保荐为事前保荐(初始保荐),主要确定保荐对象符合上市条件,协助保荐对象发行上市;交易保荐和信息披露保荐为事后保荐(持续保荐),保证企业持续遵守市场规则、定期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
目前,各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各具特色,主要有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纳斯达克综合保荐人制度和马来西亚的接力保荐人制度。
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
英国AIM成立于1995年6月,其上市条件非常宽松,对发行人的资金实力、企业规模、经营历史、企业业绩以及投资者拥有股份的比例均无任何要求。为了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AIM设立了“终身”保荐人制度,即发行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保荐人,保荐人的任期以发行人的存续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左右一日。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而如果一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新的保荐人弥补空缺,那么被保荐企业的股票将被从市场中摘牌。
AIM的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前后从事的保荐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企业申请上市前,保荐人要对发行人的质地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审查,并随时以顾问的身份向公司的董事就有关的AIM市场规则提供指导意见,协助发行人申请上市。企业上市后,保荐工作重点转向事后保荐,担当起企业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关专家”的职责。终身保荐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极大有效促进了市场运行质量提高,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美国纳斯达克“综合”保荐人制度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堪称国际创业板市场的先驱和典范,其市场制度建设更加是自成体系。与英国、香港相比,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纳斯达克没有保荐人这一制度安排,但是纳斯达克已经发展了并正在逐步完善一整套制度安排,用以发挥保荐人在其他创业板市场所起到的同样作用。这套制度设置包括: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准监管机构的实质性审查制度,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以及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这一套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对保荐人的市场功能加以分解,通过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和密切配合,成功地分散和控制了创业板的市场风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就了一个世人瞩目的创业板典范。
创业板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指证券的做市商不断向买卖双方报价,并在所报的价格上,以自由资金接受买卖双方的买卖要求。通常***府批准有实力的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做市商,从事做市商业务。做市商制度是创业板市场最主要的运行制度之一。做市商制度在创业板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普通投资者对于参与创业板市场较为谨慎,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分化较大,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盈利能力较弱,从而导致多数股票成交清淡,投资者关注较少,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成功地解决了创业板流动性不足问题。传统的交易所主板市场多采取指令驱动型的竞价撮合制度,即买卖双方直接竞价成交,当缺少买方或者卖方的时候,就无法成交,证券的流动性就无法维持。做市商制度通过对做市商的强制义务规定,要求做市商必须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从而维持了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时通过买卖报价的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收入。
帮助创业板股票定价
创业板企业大多数拥有的新科学技术、新商业模式、新盈利模式或新运营模式,且这些企业处于创建初期,发展迅速,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理解这些新的科学技术或商业模式难度较大,创业板企业的定价也是较为复杂,如果投资者无法有效地对企业进行定价,容易造成价格较大幅度地偏离价值,股票价格波动加大,从而造成市场的无序以及投机盛行。做市商能够长期跟踪证券价格的变化,凭借专业知识对证券的市场公允价格作出判断,提供最有参考的报价,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
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
同样由于创业板企业的业务复杂性,投资者难以完全了解新股的风险,更难以对其进行定价,现有做市商的报价为新上市公司定价提供了参考。同时,由保荐人、承销商充当做市商,在保荐人制度基础上采取了做市商制度,加强保荐人对于保荐公司的责任,能够使得保荐人更加尽职,保证新上市公司的质量。例如,法国规定保荐人须为保荐股票做市至少三年,其免责条件是有其他做市商愿意替代。
推动大宗交易完成
做市商本身适合成为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的交易对手。与竞价交易制度相比,在做市商制度下,大宗交易的股票价格可以通过场外议价确定,从而避免股价的大幅波动,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约了交易成本。
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地了解公司经营的变化,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至关重要,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市场安全、稳定和有序的运作,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创业板市场对于信息披露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创业板企业很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创始人对企业有着很大的控制力,无法保证其忠实地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其次,创业板企业多为高科技企业,业务模式复杂,投资者对于其信息的分析能力较弱。因此,创业板市场加强信息披露显得更为重要。
创业板企业大多拥有新的科学技术或商业模式,因此其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核心技术。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其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核心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研究开况和进一步开发的能力等。而对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比如公司在出售、受让或自主研究获得生产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时,应说明该技术对公司盈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对业绩或业务的影响程度等。除此之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技术相关的各种财务资料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背景、变动等方面的情况都应严格、细致地作出披露。
保险自荐书篇4
有人说,这几年掉价掉得最厉害的就是大学生--大学扩招,在带给人们更多受教育的机会的同时,也增大了就业危机。“天之骄子”们于是不得不丢掉优越感,跻身于激烈的就业竞争。对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来说,自荐书纷纷变成打开其就业大门的一块“敲门砖”。但他们的自荐书你仔细研究过吗?看出了其中有什么名堂吗?社会各界对“发水”自荐书有何看法呢?笔者从各方面作了一些调查供大家参考。
你骗我骗大家骗不骗白不骗
周莲是成都某大学中文专业20xx年的毕业生,在一家公司当内部刊物的编辑。能进这家公司,周莲那份让人刮目相看的自荐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院报主编,曾在数家媒体实习、兼职,有相当扎实的文字功底和丰富的报刊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一看,当即拍板要人,并作出承诺:工资每月800元,要签劳工合同,要办医疗保险,有福利,工作内容是整理编写内部资料……
一个月后周莲和公司就爆发了战争。原因很简单:公司不但没跟她签合同,没办医疗保险,而且还只发400元月薪。周莲遂和公司理论。经理振振有辞地说:“承诺的待遇是正式员工才有的,你刚毕业,当然有个试用期。”周莲责问当初招聘的时候为何不讲清楚,经理说:“你一上办公桌我就知道你是个新手,没点破是给你面子。”周莲一下子就哑了———她根本不是什么院报的主编,也从未在哪家报社任兼职,仅仅有过几次发稿经历而已。结果摆在周莲面前的只有哑巴吃黄莲和自动辞职两条路。
周莲承认在自荐书里“做了手脚”,但她说用人单位也不地道:“他们不也常常会开出一些根本就办不到或不想办到的‘优厚待遇’吸引我们吗?”在周莲眼里,大家都在欺骗,应聘者不做手脚就要吃亏。
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品德第一,能力第二
成都某书城今年6月打算招一名打字员,招聘广告后应聘者纷至沓来。在100多份自荐书中,有个一个月后才毕业,汉字输入速度达到120字/分钟的廖玲引起了用人方的注意。当他们打电话叫廖玲前来面试时,廖玲双手贴满胶布跑来了,结果一试,她每分钟仅能打60字,据廖玲说是“昨天打篮球不小心把手伤了”。实际上书城的内定条件只要求60字/分钟。可是书城负责人对部下说,廖玲受没受伤大家心知肚明,以她的速度我们可以要她,但书城不会考虑她了,因为我们很难对一个不诚实的人投以信任。
一广告公司老板坦言:“我从不看应聘者的自荐书,我只相信他的作品和我的眼光。”他说人都有虚荣心,应聘者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自荐书上添油加醋,所以,他除了看作品外,全靠自己的眼睛暗地里给对方打分。
被采访的数家用人单位有三分之二表示:一旦发现能力与自荐书出入较大的,将毫不留情地请走。
学子之辩:这是自我包装!
四川师范大学外语系李力透露,他班上有一个学生会干事,自荐书上变成了学生会***;一个在外面干过两个月家教的学生说自己“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一个仅在某报实习过的应届生在自荐书上成了“兼职记者”.......像这种抬高自己的情况在相当一部分学生中存在,“他们这是在完成一种自我包装,可以理解。”
西南交大建筑系的张建英认为,自荐书本身就是一个人修养、能力的载体之一,在客观的基础上把自荐书“做”得好一点,既可表现自己的才能,又能获得用人单位好感,何乐而不为?“即使有些‘水分’,也可让当事人在实践中去‘挤干’嘛。”
199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物理系的陈兵说,去年毕业时他到一家电器公司应聘技术部主管,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度很高的大企业,待遇相当不错。公司只要两人,而去应聘的却有三个:一个只有大专文凭,却在本行业工作了4年;另一个是复旦大学物理系研究生,还有一个就是他。公司最后把他淘汰出局。陈兵说,其实那家公司只是仅凭印象:“你怎么就断定我不行?所以,一份优秀的自荐书,往往能在应聘时起关键作用。”
老师:“发水现象”背景复杂
保险自荐书篇5
超说明书用药风险高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建立本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
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造成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滞后于临床医学实践的发展。
超说明书用药基本原则
最近,中国药理学会组织专家共同制订了《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提出了超说明书用药的基本原则: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
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为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超说明书用药应当限于无合理可替代药品的前提下,如果市场存在可替代药品,应当优先选择该药品,而不应当超说明书用药。
二、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该药物***方案是最佳方案,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三、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
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具体证据及推荐强度分为以下5个等级。
1.证据可靠,可使用级:
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标注的用法;
国内外医学和药学学术机构指南认可的超说明书用药;
经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荟萃分析)、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2.证据可靠性较高,建议使用级:
国内外权威医药学专著已经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
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3.证据有一定的可靠性,可以采用级:设有对照,但未用随机方法分组研究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4.证据可靠性较差,可供参考:
无对照的病例观察;
教科书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
5.证据可靠性差,仅供参考,不推荐使用:
描述性研究、病例报告;
专家意见。
四\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提交超说明书用药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超说明书用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预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抢救等特殊情况不应受此限制,可事后备案。
保险自荐书篇6
你骗我骗大家骗
王海是西昌某高校计算机专业2003年的毕业生,
在成都一家公司干网页设计工作。能进这家公司,王海那份让人刮目相看的自荐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计算机三级毕业,Photoshop***片处理、C语言程序设计等等精通,还有在多家网络公司兼职,有实践的经验……”用人单位一看,当即拍板要人,并作出承诺:工资每月1500元,要签劳工合同,要办保险,有福利,工作内容是进行网页的设计……
谁知道,一个月后王海就和公司爆发了“战争”。原因很简单:公司不但没跟他签合同,没办医疗保险,而且还只发400元月薪。
王海遂和公司理论。但该公司经理振振有辞地说:“承诺的待遇是正式员工才有的,你刚毕业,当然有个试用期。”王海责问当初招聘的时候为何不讲清楚,经理说:“你一上办公桌我就知道你是个新手,根本不熟悉网页的制作,没点破是给你面子。”王海一下子就哑了——他根本不懂许多东西,也从未在哪家网络公司兼职过,王海仅仅有过几次的社会实践而已。结果在王海面前的只有“哑巴吃黄连”和自动辞职两条路。王海承认在自荐书里“做了手脚”,但他认为用人单位也不对:“他们常常会开出一些根本就办不到或不想办到的‘优厚待遇’吸引我们”,在王海眼里,大家都在欺骗,应聘者不做手脚就要吃亏。
像类似王海之类的许多高校毕业生及待业青年还很多。
用人单位:能力最重要
大家知道,一家单位的“战斗力”有多强,除了自身管理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资源的利用问题。
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综合部经理吕亚明深有感触:“去年我公司施行中国联通CDMA千人再就业工程,报名的许多人中自荐书上写得非常精彩,非常有能力,但是当在本公司试用了几个月后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情,做工作不卖力,口才不行等等问题就出现,最后他们不得不将部分工作人员辞退。”
他还认为:“自荐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还要跟应聘者进行交谈,在交谈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应聘者的许多能力。”他认为,人都有虚荣心,应聘者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自荐书上添油加醋,所以,他们除了看作品外,更靠自己的眼睛给对方打分。
在记者采访的数家用人单位中有三分之二表示:一旦发现能力与自荐书出入较大的,将毫不留情地被请走。
学子之辩:这是自我包装!
师专外语系的李某透露,他班上有一个学生会干事,自荐书上变成了学生会***;一个在外面干过两个月家教的学生说自己“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中文系一个已毕业的学生原仅在某报实习过,在自荐书上却成了“兼职记者”……像这种抬高自己的情况在相当一部分学生中存在,“他们这是在完成一种自我包装,可以理解。”
西昌师专张利认为,自荐书本身就是一个人修养、能力的载体之一,在客观的基础上把自荐书“做”得好一点,既可表现自己的才能,又能获得用人单位好感,何乐而不为?“即使有些‘水分’,也可让人在实践中去‘挤干’嘛。”
保险自荐书篇7
2004年2月1日,由我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称为《办法》),作为“尚氏新***”的重大举措,首次将盛行于国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引入国内。这一制度一经推出便受到了业内的一致赞誉,认为由“推荐”到“保荐”这一制度变革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长远影响,必将有效遏制券商承销时与其他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合谋造假、骗壳圈钱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其中“连带担保责任”的确立将有效规避投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解决***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监管盲区的难题、保证证券市场发行效率。然而“琼花事件”、“光大证券风波”等保荐人丑闻事件的曝光将公众从理想带回了现实,保荐人与发行人合谋欺诈上市屡禁不止,特别是3月份中小企业板绿大地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被立案调查、财务造假案大白于天下,将保荐人制度的利弊之争再次带入公众视野。因此,本文冀望通过对发行人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回顾,结合绿大地案例进行分析,指出保荐人制度现存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发行制度变迁概述
(一)1990--1997年:行***审批阶段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意在服务国企的改革和解困,因此,当初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便烙下了浓厚的行***色彩,以上市公司发行制度的缺陷尤为显著。在这一阶段,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由***府部门与监管机构对发行事宜进行集中管理。该制度在当时为协调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缓解国企资金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但是,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并非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资质,而是依赖于地方***府的推荐与行******的指示,使股票发行审批中“权力寻租”现象屡见不鲜;强制性行***干预也使券商只是被动满足监管部门的基本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越来越凸现。
(二)1998--2003年:核准制下的通道制阶段
核准制下的通道制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取消了额度限制,代之于根据券商的业绩和实力确定其拥有发行股票的通道数量,券商按照自己拥有的通道数量推荐公司上市。这一制度大大弱化了行***干预力度,一家公司上市与否不再倚重于能否拿到指标,而是依靠自身的质地取胜。通道制的施行也极大调动了券商的积极性,赋予了券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使券商开始一面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与风险防范能力的增强,另一面积极关注优质企业。但由于行***主导股票发行决定权的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仍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证券发行市场摩擦成本依然很高。通道制的实施虽赋予了券商一定的权利,但仍不能有效激励券商勤勉尽责,更为恶劣的是有些券商鉴于“通道”资源的稀缺,致力于谋取更多的资源再将其转让给其他券商以谋取不义之财,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三)2D04年至今:核准制下的保荐制阶段
2004年2月1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制度进入了第三阶段。上市保荐制是指由保荐机构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工作,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荐制的推行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保荐机构责任意识的增强、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保荐行业的不断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已7年有余,在践行创立宗旨时也出现了各种违规问题(见表1)。
三、案例介绍与分析
(一)案例背景
1996年成立的绿大地是云南省最大的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云南省唯一一家具有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拥有“研发――种茁培育 苗木种植基地工程设计及施工”完整产业链,借助国家扶持林业产业发展、提高林业产业化水平的契机,2007年绿大地公司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交易。在园林绿化概念的光环下以及券商研究报告的一致叫好声中,一度被认为是一家明星公司。然而,在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在时隔一年后的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
(二)案例分析与理论解释
在上市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绿大地公司从一颗万众瞩目的新星最后沦为资本市场上的反面教材并非完全没有征兆,期间存在的各种乱象早已预示着这家公司问题重重。
1.财务乱象简述
由表2可以看到,绿大地公司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披露的业绩预告和快报曾五度更迭,由最先的预计盈利过亿到最后的巨额亏损,变脸速度之快创下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新纪录。信息披露的反复无常给投资者传递了不清晰的信息,信息披露是维系资本市场健康、有效运行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理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绿大地公司如此频繁变换公告信息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券商作为保荐人也并未尽职尽责,协助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虽然深交所在当天就公告对绿大地“董事、监事、高管”及保荐人都给予了公开谴责的处分,但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
由表3我们发现,从事务所更换的频率而言,自绿大地公司上市以来,其聘用的审计机构由最初为之服务长达七年之久的鹏城事务所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再到后来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绿大地公司更换了三家事务所。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与事务所稳定且纯净的合作关系为3~5年,但绿大地“喜新厌旧”速度之快也许预示着其财务存在巨大风险;从更换的时间而言,绿大地公司都是选择在审计年度的下半年予以更换,更确切而言,选择在临近审计报告出炉之前,这也许更印证了公司存在造假行为的可能,事务所为了控制自身风险、顾及声誉只能选择离开,抑或当事务所无法满足公司的非法要求时,遭到了公司的解聘,其间我们发现,中审亚太事务所在接受绿大地的聘用后,随即对2009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高管异***象概述
由表4可知,绿大地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人员构成自过去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发生了面目全非的变化。当时的董事会成员至今除被羁押的何学葵之外,过半数董事均已辞职,仅剩下胡虹和谭焕珠。监事会成员也由2007年时的高中林、石廷富、王云川变为现今的张健、王晓东和张学星;从职务类别而言,变动几乎涉及到了各类职务,这对于企业战略稳定、持续的实施非常不利,作为处于成长期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公司,高管层理应团结一致并长久、坚定地实施相关战略,绿大地公司如此频繁更替高管不利于确立管理风格、确定经营模式;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我们发现,郑光亚在2009年3月接任***董事之后,于2011年3月接替何学葵荣任董事长一职,***董事的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日常行为,对特殊事项发表意见肪
范公司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现在郑光亚就任董事长一职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显然混淆了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机理,不得不质疑曾经的***董事是否为中小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当初郑光亚作为一名学者就任独董一职时,以专业优势履行职责是恰当的,如今转身为董事长,所需的不仅仅是会计方面的知识,而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与素养,这对于从事理论教学工作的学者是一大挑战,能否胜任值得商榷;董事会成员属于治理层,而财务总监属于管理层,理应不应由同一人担任,但是王跃光身兼公司董事、常务副总和财务总监,打破了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内在制衡关系,结果必然是治理层与管理层利益趋于一致,不可能有效监督管理层的不法行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客观上也加速了绿大地公司财务危机的爆发;总经理由具有***治背景的王光中担任,笔者不得不质疑公司在遭遇资金瓶颈时,是否有意利用具有***治背景人士为其融资提供便利。特别是2009年绿大地因绿化苗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存在5.5亿元的巨额缺口时,于7月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但2010年1月公司迫于压力不得不终止这一计划,面临严峻的融资压力,选择原昆明市商务局局长王光中担任总经理一职便成为了其次优选择。
3.股份变更乱象简述
翻阅绿大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可知,股东Treasure Land EnterprisesLimited、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凯西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我们发现,以上原始股东争相套现减持,在股票解禁后的两年内悉数卖出股票,共套现9亿有余。法人股东作为理性投资者,当初选择入主绿大地公司,必然看中的是公司巨大发展潜力,理应坚持长期投资策略,但是这三家法人股东所表现出的“短视”行为与投机者无异,或者这恰是股东为了自保的无奈之举;自然人股东蒋凯西既是原始股东,又任职财务总监,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必然息息相关,但是自锁定期过后便不断减持股份,并于2010年5月7日离职,这一举措不妨可理解为财务总监早已深知公司种种违法行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无奈选择了减持和离职。
4.简单的理论解释
我国资本市场自设立以来,至今已颁布了多项规章制度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但是为何还是频现上市公司造假丑闻?一家公司乱象如此之多为何在事发前还能得到券商的青睐?我国的公司机制是否发挥了治理作用?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划分为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类,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外部审计、媒体监督、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机制等,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权结构、内部控制、***董事等。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声誉机制以及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外部审计未能发挥治理功能;贺建刚等(2008)通过对五粮液的案例研究表明,媒体监督作为司法保护不足的重要替代制度,尚不足以约束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董事基于自身声誉的考虑,当发现控股股东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辞职便是理性的选择内部控制机制作为广义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制衡权力的基本措施,但是当高管凌驾于内控时,再充分的内控信息披露也只是花瓶而已。
保荐人制度作为舶来品,实施7年多时间以来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成熟的资本市场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每一次公司财务造假案中都隐现了保荐机构的身影。这次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中,公司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隐瞒负债和退货的手段并不高明,通过实地调研即可发现其招股说明书中大量数据造假,但券商却疏于监督、放任自流,未发现如此重大作假行为。现场检查工作不规范、持续督导工作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对保荐机构问责效力不足等问题最后致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持续督导的定位、实施、效果与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保荐人究竟是市场的“守夜人”还是“合谋者”?目前的保荐人制度存在哪些机理缺陷?笔者将在下文作进一步剖析。
四、现行保荐人制度的机理缺陷剖析
早在“江苏琼花”事件爆发时,吴晓求就曾指出:“琼花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凸显了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机理缺陷。”此次绿大地事件的发生值得监管部门认真反思现有的制度机理是否合适。笔者认为,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存在如下缺陷:
1.保荐人资格认证制度不合理
保荐代表人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通晓相关制度法规、拥有良好业内关系、项目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投行经验,这对从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我国保荐代表人仅通过考试进行选拔,虽然《办法》中也要求保荐人具有投行业务经历,但并未出台详细、可供参考的操作办法。因此,在实务中仅通过考试来认定保荐人资格显然不利于其执业水平的提高。行业诚信对于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只对保荐人进行理论知识的考察难以检验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从事证券发行的素质。绿大地事件中两位保荐人均为首批保荐代表人,却难以发现绿大地公司的种种造假行为,我们也并不排除保荐人的执业水平局限性,由此可见,这一资格认证制度显然无法选拔真正优秀的人员进行保荐业务。
2.保荐机构与相关方责任不清
(1)保荐机构与证券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办法》规定,在我国除了保荐人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各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外,发审委也有义务对这些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对于审核中未发现信息失真的过错责任,却完全由保荐机构承担,发审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将监管职能高度集中、推卸监管职责的行为扭曲了保荐制度制度效应的发挥,混淆保荐机构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是加重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不利于保荐业的发展。
(2)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职责不清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的过程中主要负责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定担保责任,但鉴于保荐人进行督导时所获取的资料都来源于发行方,限于能力或成本考虑,无法辩明资料的真伪,造成了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保荐人不仅负责推荐公司上市、还有后续的持续督导责任,这必然会分散保荐机构的精力而忽视对重要事项的关注,客观上也造成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利益的驱使使有些保荐人失去了判断原始资料真伪的能力,促成了双方的合谋,更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无论是主观原因抑或客观原因,由此引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可能将本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保荐机构。
(3)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职责不清
现有的制度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判断。但是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就具备法律效力,再让保荐机构对其进行实质核查,有加重
其责任、减轻其他中介机构责任之嫌;另一方面,虽然保荐代表人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但对于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保荐代表人不一定能完全胜任,一旦发生舞弊、欺诈等事宜,不利于明晰相关责任方的职责,也不利于公众投资者确定诉讼对象。
(4)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内部职责不清
我国现行的保荐人制度是“双保制”,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都要承担保荐职责,但是在实务中,具体的保荐业务由保荐代表人进行,一旦出现问题由其受罚,保荐机构则居于次要地位常常免于罚则。由于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致使保荐代表人承担了全部责任,这对保荐代表人是不公平的;而且保荐机构作为保荐代表人的法人单位,制定的相关措施对于保荐代表人的执业产生重要影响,若执业中出现违规行为,保荐机构作为管理部门难辞其咎;就惩罚金额而言,一旦出现发行人虚假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而需要赔偿时,也只有保荐机构能够真正承担起该责任,因此,“双保制”是否在我国适用值得探讨。
3.保荐人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办法》和《证券法》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虽然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显然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如在绿大地事件中,即便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也只是对伺学葵处5年以下徒刑以及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与公司上市给何学葵带来的9亿多市值相比,最然微不足道。我国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不健全客观上纵容了资本家的不法行为,使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却难以获取赔偿。新世纪初的安然丑闻迫使美国当局转变监管思路,出台了sox法案,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实施严刑峻法,这种惩治资本市场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理念和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不过也不乏投资者因公司欺诈上市最终获赔大部分损失的案例,如大庆联谊和红光实业等,而且最近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以建立和完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这些新的变化都表明了监管部门的决心和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的努力。
4.保荐人是否“勤勉尽责”难以衡量
虽然《办法》与《证券法》一致要求保荐人应勤勉尽责地工作,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是在实务中没有明确的标准予以衡量,仅仅依靠主观进行判断难有说服力,致使对相关行为难以进行界定,也就无法定罪量罚了,诸如绿大地事件中当有记者问及保荐当事人是否尽责调查时,当事人可以予以辩驳,所以明确衡量标准是当务之急。
五、我国保荐人制度完善的构思
由上可知,我国内地保荐人制度存在资格认证、人员培育、责任不清、监管问责机制缺失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保荐人制度的制度效应,笔者认为应从一下几点进行构思:
1.完善保荐人制度的资格认证制度
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保荐人制度都十分重视保荐专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经验,其中香港证监会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投资者对于保荐人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经验非常重视,这为监管当局制定***策提供了重要参考:要求保荐代表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进行持续性强制培训。我国内地保荐人制度重考试、轻实践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策的制定也未完全考虑投资者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我国证监会应出台新的规定,详细规定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经历要求,并对其进行动态监管和强制性持续培训。
2.朋确保荐机构与相关方的责,权、利
我国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实行“双保制”,致使保荐代表人责任过大、保荐机构责任缺失,因此,笔者建议“双保制”回归为“单保制”。明确保荐机构的职能与责任,可以更好地督促保荐机构建立与完善内部风险管控机制、注重培养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与综合素质,促使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和保荐机构其他相关部门高管人员共同履行相应的职责。
我国现行的保荐人制度是核准制下的保荐制,致使发审委权力过大,也大大降低了保荐人制度的作用,由监管部门的行***干预取代市场化下自由竞争机制显然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也抑制了保荐人制度效应的发挥。笔者建议应以注册制为目标,将现行的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但同时我们注意到,注册制的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要求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披露真实、可靠,投资者具有较强的投资判断能力,因此,对于我国尚处弱势有效市场的资本市场,应逐渐将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待时机成熟时完全实行注册制。
鉴于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保荐机构没有必要再进行实质核查,只需承担补充性的担保责任,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即可,这有利于明确各自的职责,也有利于保荐机构合理分配精力,提高工作效率。鉴于目前保荐人“一条龙”服务导致其忽视了发行人发行上市前的一些重大风险问题,借鉴香港保荐人制度相关经验,可以将后续持续督导责任分离出去,将其职责定位于证券发行和承销阶段的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这有利于保荐人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发行人上市前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发行人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发行风险是否在可容忍范围内等方面。只有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后续的督导义务才有意义,也有利于规避保荐人市场的垄断现象。
保险自荐书篇8
***书“黑名单”
随便浏览畅销小说柜台,狗狗出现在封面上的频率越来越高。它们的形象与描绘它们的文字都成了让你毫不犹豫付账的催化剂。等等!这些书籍的内容真的就是类似《导盲犬小Q》的动人故事吗?
《巴别塔之犬》
作者:卡罗琳· 帕克丝特
■妻子的意外身亡,是意外还是自杀?惟一的目击者是她的爱犬“罗莉”。丈夫是一位语言学家,他要找到妻子死亡的真相,于是决定教会“罗莉”说话,道出真相。美国女作家卡罗琳的爱情小说《巴别塔之犬》在悬疑的背后,探讨的是关于爱情和隔膜的永恒追问。
■推荐理由:狗狗扮演了“引子”的角色,看在让你更明白爱情真谛的份儿上,原谅它吧!
《深夜小狗神秘事件》
作者:马克· 哈登
■邻家小狗死在草坪上,小男孩心疼地抱着它,却被误以为是凶手。他决定侦破这起谋杀案,并把过程写成一本书。小男孩具有惊人的记忆力与超群的数学天赋。不过,他习惯生活在自己的小小世界,也不懂得去理解他人的想法,是典型的怪孩子。在探寻真相的过程中,他展现出非凡的才智与勇气。
■推荐理由:冲着狗去买书的家伙们绝对会拍案而起!狗狗出场便是去世,不是骗钱吗?仔细阅读后却不得不承认,这是部孩子长大后还会去重读的好书,只是那时看到的已然是另外一部作品。
《知日·奈良美智》
作者:苏静等编著
■看到封面上标志性的画风,你心中不禁思量:奈良美智又跑到宠物漫画界了吗?《知日》是一本深入、持续地报道与记录有关日本的一切的书籍。著者选择了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的日本绘画艺术家,带领读者踏上缤纷新奇的岛国之旅,力***忠实地记录和呈现日本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
■推荐理由:文化、卡通、狗狗的联手,轻而易举地让你对 “社会”话题的阅读兴趣增加了不少,这就是狗狗出现的任务。
《寻狗事务所》
作者:米泽穗信
■主人公开办了一家“钳屋S&R”事务所,业务非常简单,帮人找回走失的小狗。可他接到的委托却是寻找失踪的孙女、破译费解的古书。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情也越发不可预料。日本人气作家米泽穗信代表作,闲庭信步地叙事风格,却始终洋溢着青春与搞笑。
■推荐理由:我们和主人公的想法一样,事务所就该是寻狗的。这本小说就是让你即使知道了开头,却还是猜不到结局。
《所罗门之犬》
作者:道尾秀介
■朋友阳介突然在“我”面前死去。在那一刻,阳介最疼爱的狗狗开始“暴走”,这些到底是意外还是谋杀?在这个让“我”接连失去两个亲友的夏天,校园的热情、初恋的苦涩、失去朋友的痛苦,汇集成了一曲激荡的青春推理物语。
■推荐理由:蓝天、光晕、小清新,狗狗躲在封面的一角,只差那“残念”的电线……也许九成九的读者怀揣着看一幕青春剧的心情,谁承想“狗狗”如今成了推理悬疑小说的最佳代言人。
书籍红人榜
■它在前方引路,为你吹散雾霭朦胧,看到生活的希望和光明。在狂躁抑郁医治无效时,有这样一只狗,就陪伴在你的身边。
推荐理由:万物有灵、有爱、有善,阅读了这本书之后,你肯定会给窝在身边的小宝贝一个热情拥抱。
那些惊鸿一瞥的“倩影”
电影海报上可能并没有它们的身影,就连演职人员名单上也找不到它们的“芳名”,但是谁能小看狗狗的魅力?这些大牌电影你肯定都看过,可是剧中狗狗惊鸿一瞥的身影你可千万别错过。
《狗,旅行袋和爱》
■一条狗,两个箱子和一场爱情。漂亮活泼的室内设计师伊莎贝尔渴望经营自己的品牌。为了给自己加油鼓劲,她回马洛卡看望了母亲,并把小狗保罗带回了柏林。在马洛卡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保罗把一位英俊的商人带到了伊莎贝尔面前,可惜英俊的丹尼尔对伊莎贝尔没有表示一点好感就离开了。但是春心波动的狗狗会再度撮合他们一次……
■推荐理由:狗狗的第二职业可以是心理医生、警察、模特,现如今都已经抢着当“红娘”了。在这个躁动的季节,让你的狗狗也学着帮你说媒吧。
《飞屋环游记》
■小男孩卡尔怀揣着对于冒险的热爱偶遇假小子艾丽,相同的爱好最终使两个人成了一生的爱侣。他们的探险梦想直到艾丽去世也未能实现。终于有一天,卡尔居然搭识上一个自称是“荒野开拓者”的男孩,一老一少在飞行中经过了千难万险终于看到了传说中的“仙境瀑布”。在步行穿越一座森林时,遇到了阻碍他们的探险家查尔斯· 蒙兹,这时离梦想之地仅有一步之遥。
■推荐理由:史上最“搞”的狗——依靠一件神奇的机器就可以顺畅地说着人话。加上中国“山寨配音”的演绎,这只狗的名字居然还叫“道格”,电影界真是无所不能。也许未来,这机器就可以普及到我们的世界了。
《里约大冒险》
■阿蓝是一只世界上极其稀少的蓝色金刚鹦鹉。阴差阳错,它变成了小女孩琳达的宠物。如今的阿蓝俨然一个养尊处优的宅男,甚至忘记了如何飞行。某天,名叫***里奥的鸟类学家决定将阿蓝带回里约,与世上仅存的另外一只雌鸟繁衍后代。阿蓝顺利地见到美丽的同类茱儿,而它则一心逃离牢笼,回归大自然。这时候,一伙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群可爱的小生灵。
■推荐理由:看上去都在讲“鸟事”,但你无法经得住这只满脸口水、顶着水果狂奔的斗牛犬所带来的快乐诱惑!
《盲》
保险自荐书篇9
股票投资的高风险性,使得股票发行的审核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合理性,会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力***通过研究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过程,以期能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符合国情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1.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股票发展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只有一此地方性规章和少量行***条例,从而导致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比较混乱。直到1993年,我国股票市场才进入规范发展的轨道,建立了全国性的、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并先后经历了行***色彩浓厚的审批制和市场化成分日益增多的核准制两个阶段。
1.1 股票发行审批制阶段(1993-2000年)
1993年4月25日***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祈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
(1)审批制的主要内容。在审批制下,每年股票的发行规模是由***证券监管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经***批准后,下达给计委,计委再具体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发行规模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2)审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a.寻租现象严重。股票发行额度(指标)便意味着资金。一些资金短缺却又急于发展的企业,为了获得有限的额度(指标)便向当地***府寻租。据估计各类所谓“公关费用”高达融资规模的1%左右,相当于正常发行费用的1/3。寻租费用不仅直接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还滋生了诸如红光实业和大庆联谊等腐败现象。
b.严重削弱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作用。股票发行额度(指标)的特殊重要性使拟发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常常仅以额度大小和包装效果作为资产重组的依据和目的,而对企业资产之间内在的技术经济联系重视不够,不少企业徒有股份公司之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
1.2 股票发行核准制阶段(2001年至今)
1999年证券监管机构停止下达股票发行计划,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开始转轨,开始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以及《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等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构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框架。新的核准程序是:第一,省级人民***府和主管部委批准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拟发行公司与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报当地证管办备案,签订协议后,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第三,辅导期满,拟发行公司提出发行申请,证券公司依法予以推荐;第四,经发行审核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证监会审核后,决定其是否具有发行资格。
在核准制下,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又经历了“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1)股票发行审核的“通道制”阶段(2001-2004年)。
a.“通道制”的主要内容。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取消股票发行审批制,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下的“通道”管理体制。
2001年3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通道制”做出了具体解释:每家证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由证券公司将拟推荐企业逐一排队,按序推荐。所推荐企业每核准一家即可再报一家.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数量最多8条,最少2条。
b.“通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通道制”依然未彻底摆脱计划体制的束缚。原先发股指标是通过行***机制分配给地方***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而现在发股通道则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下达给证券公司,一家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数量不仅直接由证监会决定,而且通道使用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证监会对拟发行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速度。第二,“通道制”的排队机制抑制了证券公司之间的有效竞争。证券公司使用通道时,必须遵守排队规则,发行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导致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只能与实力较弱的证券公司一同排队,耐心地等待审核和核准。这种排队机制弱化了各证券公司在通道数量上的差别,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竞争效率。
(2)股票发行审核的“保荐制”阶段(2004年至今)。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就是适应市场需求和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a.“保荐制”的主要内容。我国的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分清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四个方面。
b.“保荐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证券发行参与主体责任界限不明确,《暂行办法》部分条款混淆了保荐机构、证券发行人和其它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使得原本应由中介机构和证券发行人***承担的责任,却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负连带责任。譬如,《暂行办法》第65条第2款:发行人出现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2.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两种基本模式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以及证券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各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基本模式。
2.1 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1)注册制的基本理论。也称形式审查,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股票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并且要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的制度。其立法思想是:公开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公开原则是核准制的核心。其立法的宗旨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本理念,在尽量减少***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府授予。
(2)注册制的优点与不足。
a.注册制的优点。第一,程序简单,审核高效。股票发行的注册一般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提交申请。股票发行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申请书。第二阶段,等待审核。在申请书提交后的2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发现有重要事实不完整、不准确和误导等情形,可通知申请人纠正;如果发现有重大缺陷,可于注册申请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在申请书提交20日后,若未被拒绝,注册即告生效。第三阶段,注册生效。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发行股票。第二,市场为主体,成熟理性。在注册制下投资者对股票质地的评价与判断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降低风险水平,增强盈利能力,投资者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由于发行人及其相关机构都要对公司公布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会迫使股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严格遵循谨慎与诚信的原则,从而促进整个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成熟与规范。
b.注册制的不足。第一,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注册制要求投资者有能力对不同股票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二,市场操作风险较大。注册制强调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证券监管机构势必将减少对股票市场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营业绩差的公司只要充分公开有关信息,也可以通过股票发行的审核,未能将那些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阻挡在市场之外,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程度。
2.2 对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评价
(1)核准制的基本理念。核准制也称实质审查,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管机构不仅要对股票发行人所公开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法定的标准对发行人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准制的代表是中国大陆、台湾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它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其立法的宗旨是:以经济自由与***府干预相结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发行股票的实质标准,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以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核准制的优点与不足。
a.核准制的优点。制定严格的审核条件,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对股票发行人的营业性质是否合法,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与能力以及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力等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核,以此决定是否核准其发行股票。
保险自荐书篇10
关键词:创业板;保荐人制度;上市腐败;保荐人责任
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现状
从全球金融市场来看,采取保荐人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二板市场(AIM)、香港创业板市场(GEM)等。我国作为第一个将保荐人制度引入主板市场的国家,意在构建我国证券市场时由保荐人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审查与持续督导,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003年12月28日,我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荐人制度。而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地位则在2006年1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后被予以确立。由于《证券法》与《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对保荐人制度的规定都较为粗略,于是《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分别于2006年5月29日和2008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并初步勾勒出了我国目前保荐人制度的法律框架。
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不可能由投资者自己去规避和控制,也无法依靠上市公司内部的自律行为来降低,需要市场监管者和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共同来防范和化解市场运行的潜在风险,这是保荐人制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保荐人制度所能提供的风险消减功能愈发渴求,但是不断爆发的保荐人与企业勾结骗取上市核准的丑闻,致使一些上市不久的新股竞相跌破发行价。更有甚者如2010年5月4日刚刚在创业板上市的新股“宁波GQY”与“数码视讯”在上市的第二个交易日当即跌破发行价,创下创业板历史上最快破发记录。2010年6月,“苏州恒久”专利事件爆发,而国信证券在获评2009年最佳保荐机构仅仅两个多月后又爆出私募股权投资(PE)丑闻――原国信证券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因PE腐败问题而被公司除名。2010年6月底,广发证券两位保荐代表人杨光、付竹因未能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导致招股意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被证监会实施“监管谈话”。
面对着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使我们不禁深思,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有效性究竟几何?
二、我国保荐制度现存问题
保荐人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将证券发行上市中部分的行***监管审核职能市场化的手段,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向证券市场中引入保荐人这一特殊的中介机构,并在融资者、投资者、监管机构的三方博弈中起到微妙的平衡作用。因此,保荐人制度是围绕着证券市场中融资者、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三方博弈进行制度设计的,此种制度的价值则在于通过明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来充分地发挥保荐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监督审核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
事实上我们却发现,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人本应承担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实际上却往往与上市公司共同勾结做假,“荐而不保”。其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保荐机构职能定位的错乱,即我国“捆绑式”的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身份的同一给“荐而不保”埋下了隐患:保荐是对申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达到上市标准的担保,而承销是为取得销售的最佳业绩,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二者的职能有着很大的区别。保荐人是商事主体,以利益为根本,为了取得销售的最佳,便有足够的动力与上市公司联手做假。更有甚者出现了保荐人与发行人换股的行为,使得经济个人假设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荐人不再重视上市证券的内在价值而与发行人媾和企***蒙混过关,这也在另一个层面上暴露出对保荐人问责力度不足的重大弊端。
此外,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我国保荐人制度未区分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前与上市后的角色,由一家保荐机构同时承担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审核、推荐和发行上市后的督导。上市前与上市后的工作不加以区分,推荐人与监督人的职责不加以区分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了保荐人本身定位的错位,使得权力寻租的空间进一步加大,不利于保荐人与证券市场的整体监管。
三、问题解决路径
(一)剥离保荐人身份与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