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10篇

资产减值损失篇1

【摘要】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作出原则性地限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上述规定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假利润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资产减值准则自2001年***制定以来,要求企业建立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以提高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真实稳健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在2006年新颁布的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又对其具体操作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大的变化是第十七条作出了原则性地限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这个规定大大地收缩了以往利用“资产减值转回”制造虚假利润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一、新旧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比较

新准则和旧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定义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但在资产减值转回上新旧准则存在很大的不同,旧准则规定:对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都可以进行不限制转回,转回时,贷计当期收益。

而新准则规定,存货、应收款项等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收回的资产减值允许转回;转回时,贷记当期收益;可供出售的权益性工具减值允许转回;转回时,贷记损益。固定资产、摊销期明确的无形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比较

目前国际上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有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做了谨慎性的规定:

1.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对于仅仅因折现的展开而导致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金额,不能转回减值损失。

3.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减去摊销或折旧)。

4.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应立即在收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

5.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在随后期间不得转回。

英国会计准则第11号《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的规定与IAS36类似。与IAS36不同的是FRS11允许转回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损失,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4号《长期资产减值与处置会计》规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成为新的成本计量基础,主体不应在以后期间调整资产的成本,所以在资产减值恢复时,如同其他资产增值不确认一样,不允许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尽管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与IAS36有许多方面相当接近,但两者对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的问题仍存在实质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相一致,考虑到我国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来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屡屡发生,为遏制这种不良现象而采取的一种反制措施。

三、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修订的原因

分析本次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的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有:

第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第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相适应。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赖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想与国际接轨、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资产减值损失能否转回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是否存在转回需采取不同的处理。如《资产减值》准则中涉及资产、生物性物资等其他资产均明确规定不得转回,并通过会计科目“资产减值损失”核算。各项资产具体规定归纳如下表:

项目减值处理能否转回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直接调整不存在转回

以历史成本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执行CAS8准则,计提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转回,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执行CAS22准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不得转回

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联营或合营的投资执行CAS8准则,计提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存货执行CAS1准则,期末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在减记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执行CAS8准则,计提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执行CAS8准则,计提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可供出售金融工具①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交付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不得转回

②除第(1)类的其他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期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不得转回

③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转回

总之,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得转回针对我国现时存在的问题及目前的企业会计工作提供了更行之有效的依据,而且可以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构建一个高信息高质量的会计环境,有利于我国会计工作的良好发展。

参考资料:

1、***.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2、张洪***.减值损失及其转回的国际比较会计之友2006年第6期

资产减值损失篇2

一、不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及资产价值又恢复时,均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核算。属于这类的资产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这三类资产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或损失恢复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账户核算。其具体处理方式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有差额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即发生资产损失时,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即资产损失转回时,按其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例1]A企业2010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从债券市场购买B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8.5元(其中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0.5元),另付相关税费340元。A企业欲近期出售。6月30日,B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7.8元。

A企业6月1日购买股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80000

投资收益 340

应收股利 5000

贷:银行存款 85340

A企业6月30日根据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20000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7.8×10000-(8.5-0.5)×10000=-20000(元)。

若A企业持有B公司股票至12月31日,该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8.9元。则A企业在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1000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8.9-7.8)×10000=11000(元)。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有差额时,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核算,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即发生资产损失时,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即资产损失转回时,按其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例2]A企业2010年6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上市公司法人股10 000股,每股3.3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另付相关税费140元。该法人股一年后可以上市流通。6月30日,C公司股票市值为每股3.8元。

A企业6月1日购买股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公司股票(成本) 33140

贷:银行存款 33140

A企业在6月30日根据C公司股票市值变动情况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48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860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3.8×10000-33140=4860(元)。

若C公司股票在12月31日的市值为每股3.7元。则A企业在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3.7-3.8)×10000=-1000(元)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当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即发生资产损失时,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即资产损失转回时,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二、计提减值准备并不转回损失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核算,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原已确认的资产损失不得转回。属于这类的资产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手续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商誉、油气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上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可收回金额,调整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借方,同时贷记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其价值回升或恢复的可能性较小,通常是永久性减值,因此,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但是,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遇到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时,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需考虑预计净残值)。

[例3]2007年初,某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原价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无净残值,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8年底检查固定资产时,发现该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2000元。则:

2008年末,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8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8000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42000-(100000-100000×2÷5)=-18000(元)。

2008年末,调整以后年度折旧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14000

贷:累计折旧14000

2009年的年折旧额为14000元(42000÷3),而不是20000元(100000÷5)。

若上述设备在2010年初提前报废,则:2010年初,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

累计折旧 54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8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三、计提减值准备并可转回损失

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按期计提减值准备金;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冲减准备金;当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原已确认的资产损失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属于这类的资产有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建造合同形成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以下分别以应收款项、存货为例讲述该类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及减值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的会计处理。

(1)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损失及减值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的会计处理。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损失称为坏账。因发生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等。以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为例: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期末,编制调整分录,将“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调整成金额成为应收款项期末余额与坏账率的乘积。

[例4]某企业2007年首次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0.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 000元;2008年应收甲公司货款2000元确实无法收回,经确认为坏账;200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00元;2009年收回已转销为坏账的甲公司1300元,200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则编制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2007年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2500

贷:坏账准备(500000×0.5%)2500

2008年确认甲公司货款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2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00

2008年12月31日,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500

贷:坏账准备(400000×0.5%-2500+2000) 1500

2009年已确认甲公司坏账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1300

贷:坏账准备1300

借:银行存款13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1300

2009年12月31日,冲减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300

贷:资产减值损失(600000×0.5%-400000×0.5-1300)300

(2)存货发生跌价及跌价存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的会计处理。存货发生跌价,即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数额,然后再与“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则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若应提数小于已提数,表明以前跌价存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若以前跌价存货的价值全部恢复,则应将“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调整至零。

[例5]某企业2007年首次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甲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年末至2009年末甲存货账面成本均未发生变化,均为40000元;而可变现净值分别为35000元、34000元和42000元。则该企业2007年末、2008年末、2009年末编制的会计分录分别为:

2007年12月31日,首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5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40000-35000) 5000

2008年12月31日,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35000-34000)1000

2009年12月31日,冲销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34000-40000) 6000

至此,“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余额调整为零。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资产减值损失篇3

关键词:企业资产;资产减值;减值损失;对策

长时间以来,因为很多要素的作用,较高的评估资产价格是国内单位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资产减值的作用就是协助单位对资产真正的价值进行量度,其本质是使用价值计算替代成本计算,同时把账面余额比资产确实能够回收的价值多出的部分当做减值损耗亦或者支出,资产计算更贴近资产真是价格,能够协助资料利用者进行确定投资***策。资产减值预备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资产减值预备准则不仅能够体现严谨准则的关键性,也防止了资产的虚拟增加致使单位利润的虚拟增加。

1 资产减值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前进以及科技的前进,资产价值减值损失的速度变得越来越快,对减值损失产生作用的要素也在繁琐化,所以会计在实际操作中对资产减值中会计结算有了新的需要。直到现在,会计专业对资产价值减耗的探索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不过并没有统一的意见。资产按照减值标准对资产进行减值比实际的资产能够回收的金额要高,资产进行减值最根本的特点是,资产的实际情况是给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导致能够回收的价值要比账面的价值低,这时就应该对资产进行减值。

2 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现状

2.1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难度大

提取资产减值筹备的重点是明确资产预计会给单位将来带来的经济利润,但是,要科学明确各个资产能够回收的资本存在很大的困难。第一是因为国内现在资产资料、价值市场制度都不完善,导致资产减值筹备的提取没有确定的根据;第二是因为固资以及无形资产在购买计入公司资产中,因为措施一直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市场价格下跌等情况,会出现资产贬值,对资产进行明确以及计算已经不再是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才干的范畴,需要多个组织一起进行确定,乃至需要专门的专业估算机构辅助才可以明确。

2.2 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计算的复杂性

库存能够变为现金、短期投资市场价格、长期投资能够获取的价格、固资能够换成的现金金额等信息是单位明确以及计算资产减值筹备的根本。这里面库存能够变为现金、固资能够换成的现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要依靠会计工作者的主观一直进行判别的,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其计算结局也会因为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固资能够换成的现金中估量现金流动情况的明确需要估量将来在一定时间内现金能够流进的多少以及贴现率,但是贴现率是非常不安稳的要素,致使在对资产减值筹备提取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弹性,导致提取不光缺少度量规范,并缺少限制措施。并且资产减值筹备再确定中没有威望。三维外部工作者对单位的资产性质状态、运用状况知道的不多,所以,注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计算机构等组织对单位确定的兼职开展再确定时威望性不足。

2.3 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来反映有关资产,在利润表中,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确认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足够明晰的反映。可见,新准则对有关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比过于简单,其差距较大。如有些上市公司虽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资产减值进行了披露,但其内容十分简单,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难以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

3 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相应对策

3.1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的考核指标应该更加客观、合理地界定和区分导致资产减值的主、客观原因,细化主、客观原因的认定原则。加强可操作性。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应注意处理好资产减值与企业考核指标之间的联系,控制或堵住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企业绩效考评体系,把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和非财务指标(如产品质量、客户满意度、市场份额、创新能力)的考核结合起来,使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更加科学。

3.2 转变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新单位会计规定针对资产价值减少的条文和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针对单位来讲,最关键的是改变之前提取资产价值价值损失的筹备。很多单位对资产价值减值筹备提取的执行比较抵触,单位提取的少亦或者不提取资产价值减少筹备的情况很常见。单位就发生了有真实的证明表示已经没办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长时间挂在账上、已经停止使用很久的设施价格还会体现在会计的负债表中影响经济利润的现象。

3.3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由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公允价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目前资产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尚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国家应该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建立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报价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只有建立健全和完善的信息市场、价格市场,才能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使评估价值接近公允价值,才能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缩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的空间,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4 强化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

根据五部委《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要求,企业在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对于资产的管理以及资产价值的管理也应该体现在内部控制制度中。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增强财务部门的***性,使财务部门具有***编报财务信息不受管理层经营压力而改变会计处理***策的权利,同时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具有***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干扰的权利,从而形成管理层、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相互***而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从公司治理层面上避免会计信息的编报失真。

4 结束语

资产出现价值损失是单位运行过程中必然的情况,为了能够公平的显示出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提升会计资料的品质,对存在减值准备的资产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价值减值损耗。对确定的资产进行价值减值损耗,在资产价值复原时能不能再增回来。对会计报表中利润表以及负债表存在很大的作用。资产价值减值损失会计从之前的没有到现在的慢慢前进,直到现在已经是当前会计的关键构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参考文献

[1]马永延.关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几个问题的探讨[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年07期.

[2]白荣巅.企业利用资产减值会计***策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研究[J].企业研究,2011年12期.

[3]曹云.浅议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审计[J].长江航运报,2006.2月28日.

资产减值损失篇4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已发生损失模型;金融资产减值

一、盒融危机的背景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有人将危机归咎于公允价值会计。同时。饱受市价持续下跌之苦的金融机构试***摆脱公允价值会计的束缚,片面强调公允价值会计下确认的损失对经济顺周期性(pro-cyclicality)的推波助澜作用。在此背景下,2008年10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暂停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2008年12月末,SEC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长达211页的研究报告,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并非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至此,引发了利益相关各方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角力。

虽然公允价值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特别是在顺周期性方面,但它并不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讨论改进公允价值准则过程中,存在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即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全面研究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过程中,“减值”是在第二阶段中着力解决的议题之一;同时,在SEC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建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重新评估当前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模式,他们认为在其研究过程中,减值会计是需要改进的最重要领域之一。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主体基于已经发生的损失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种计提方法显然没有充分反映金融资产的未来信用损失。相关各方进行了充分讨论,G20伦敦峰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要求IASB与审慎监管机构合作,利用更多可用的信用信息,考虑采用预计损失法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处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的进程中,2009年9月2日,***印发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征求意见稿)》。IASB公开征询以预期损失模型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可行性意见,我国金融机构也将受到重大影响。因此,分析预期损失模型的可行性问题对于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主要特征

(一)已发生损失模型的主要特征

1 基于合同规定确认利息收入,根据实际利率法将利息收入在不同期间进行调整。

2 基于信用损失(信用恶化造成债务人违约的可能性)定期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3 当有证据表明减值发生时(即损失已经发生)。确认减值并计入当期损益。

4 减值的金额为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与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采用实际利率折现后,现值之间的差额。

5 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考虑已发生信用损失的影响。但不考虑尚未发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二)预期损失模型的主要特征

1 在初始计量时,基于预期现金流量确认利息收入。

2 减值产生于信用损失预期的不利变化(信用损失预计高于预期)。

3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且按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与修订后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量。

4 当确定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固定利率工具以该工具初始计量时的实际利率折现,浮动利率工具以现行实际利率折现。

5 后续的减值损失通过对预期信用损失的重估予以确认。

6 当信用损失预期发生变化时,将低于先前预期的部分进行转回。

三、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比较

(一)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差异

1 确认利息收八的基础不同。预期损失模型是基于包括预期信用损失在内的现金流量确认利息收入;已发生损失模型是基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利率法在不同期间进行调整。

2 减值损失的产生方式和计量依据不同。预期损失模型的减值产生于信用损失预期的不利变化,即预期信用损失高于预期,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修订后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量减值;而已发生损失模型强调在实务中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必须有因有果,即当有证据表明减值损失已经发生时才对损失予以确认,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采用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之间的差额来计量减值损失。

3 计量预期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不同。预期损失模型在确定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固定利率工具以该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折现,浮动利率工具以现行实际利率折现。而已发生损失模型使用的实际利率未将预计损失考虑在内。

4 对信用风险变化的考虑不同。预期损失模型在初始确认时,即将预期信用损失视为金融资产的内在组成部分,后续则通过重估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损失,当产生有利变化时。则将预期信用损失低于先前预期的部分进行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已发生损失模型要求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减值损失,且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已发生的损失予以转回,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考虑已发生信用损失的影响,但不考虑尚未发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二)已发生损失模型的缺陷

已发生损失模型自身存在某些缺陷,概括来说。主要有:

1 基于合同规定确认利息收入,不考虑预期现金损失,损失发生之前可能会高估利息收入。

2 如果一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这一损失事项具体何时发生并不总是很明确。

3 预期损失隐含于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但在后续计量中,用于折现未来现金流量的实际利率没有考虑预期损失的影响,造成模型的前后不一致。

4 滞后确认可能的损失,不能及时反映信用风险变化带来的影响。

5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原有预期没有改变。损失也被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6 当信用风险的变化未能满足特定条件时没有予以确认;

7 已确认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不明确。

(三)预期损失模型的优越性

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预期损失模型具有以下优点:

1 基于包括预期信用损失在内的现金流量确认利息收入,避免了利息收入的高估。

2 通过预测,不断修正预期信用损失确认金融资产损失准备,充分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可以有效避免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时的不确定性、滞后性和隐秘性。

四、预期损失模型的实施

(一)预期损失模型实施所面临的困难

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预期损失模型更为复杂。就其实际应用而言,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实施成本。金融机构每年对违约比例及违约时间进行调整。估计提前偿付和借款人支付违约罚金可能性,缺乏参考数据,获得模型所需基础数据的难度很大;针对每一单项金融资产计算减值,实施成本过高,若通过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则制定限制条件将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并准确测试组合的金融资产相互之间的关系对计算减值的影响均需付出很大成本,也将需要较长的时间通过不断修正才能得以完成;在会计处理信息化的时代,模型的可操作性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稳定、有效的系统软件支持,获取必要数据以实施预期损失模型需要新的软件系统,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尚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

从会计处理、税务和证券交易等监管部门的角度看,这种计提行为中可能包含操纵利润、避税和传递虚假信号等目的。使用预期损失模型计量减值损失会形成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造成与税务部门协调的复杂程度;在运用该模型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过程中。相比已发生损失模型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从而可能存在更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二)预期损失模型的实施对策

资产减值损失篇5

一、旧会计准则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旧会计准则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重要的处理原则,但是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了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难度较大。计提方法不够统一,是旧会计准则运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针对资产减值情况,涉及到的计算条件太多,计提难度较大。同时针对计提的具体金额确定不够明显,在旧会计准则中针对一些能变现净值估计成分过多的金额,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金额超出了一般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第二,旧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允许转回。在旧会计准则之下,主要使用的是可能性标准,无法真实准确的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工作[1]。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算方面造成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针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多项情况进行了细致规定,给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和以往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较多的差异,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在旧会计准则之中,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确定,主要是将资产实际的销售净价和资产在未来时间内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选择较高的那一个当作是可收回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净价,主要是指资产销售价格去掉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在旧会计准则之中,针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情况并没有进行专门规定,这也就导致该项工作具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之中,采用了选择较高者的方式(即为未来时间内现金流量现值和资产实际的销售净价两者中的?^高者),这种会计准则,全面考虑到了难以有效获取到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实际情况,因而选择将公允价值代替原来的销售价格,更加具有合理性,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也更为容易[2]。

(二)积极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在旧会计准则中,针对企业减值损失进行确定的时候,是要求企业将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但是这项要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明确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新会计准则之中,积极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其明确了企业难以正确估计出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因而将该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当作重要基础,从而针对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有效明确。

(三)针对资产减值测试频率产生了转变

企业在应用以往旧会计准则的时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使其进行减值测试工作,该项工作需要针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各项资产进行,保持每年最少一次的频率,其主要是为了保障随时了解到资产减值情况的各项信息。在现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下,首先,现代企业当自身出现资产减值迹象的时候,积极开展相应的资产减值测试工作,就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其次,在新会计准则之下,针对于企业可收回金额也能进行全面计算。再者,对于一些企业合并之后产生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工作,同样是保持着每年一次的频率,不轮其是否有减值可能。

三、新会计准则中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对企业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之中,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将会对企业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和会计利润方面造成的影响

在《资产减值》准则的实施过程中,资产减值会计,有效打破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主要是使用历史成本计量代替了资产价值,针对于资产账面价值中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当作了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自身资产出现减值的时候,将减值准备金进行及时的提取,能够保证企业自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时候对于后续进行相应的决策,具有良好的可靠性。

(二)针对建筑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之中,其针对资产减值过程中提取减值损失的要求和以往的一些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提取资产减值准备金之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会计利润的时候,将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建筑行业针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从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方面来看,其主要是将各项减值准备应计提目标值和年终确定本年计提减值准备之前的账面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的,使用补提的方式来还确定两者之间的差额和当年应该计提的各项数额。但是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过程中所进行计提的减值准备,只包括了准许计提的坏账准备,这些坏账准备是按

照相应税法规定的。面临新会计准则中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建筑行业需要针对自身所得税进行重新计算,做好计提准备。

四、结束语

资产减值损失篇6

商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我国,根据《企业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因此,可以确认入账的商誉只能是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即购买商誉,其金额等于购买企业支付的超过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活动渐多,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使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随着的深入和新技术、管理的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很难永久保持,极有可能发生减值。

伴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从1999年开始计提“四项资产减值准备”,从2001年开始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截至,我国尚未就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因此,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系统揭示其确认、计量和披露等相关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从国际范围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于2001年3月完成战略改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ASB)于2001年4月开始运作。综观 IASB的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发展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修订计划,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拥有相当大的“决策权”。目前,我国对会计国际化的态度是“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我们应积极地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除非相关的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的法规存在冲突或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冯淑萍,2003)。因此,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研究我国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就应当积极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SFAS142)》以及其他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会计。事实上,为进一步与SFASI42相协调,IASB于2002年12月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1AS36))的修正(征求意见稿)》,所建议的商誉减值核算方法与SFASI42基本上同出一辙,FASB对IASB的力由此可见一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解读 SFASI42,并辅助之以IAS36,从中汲取灵感,必将有益于我国商誉减值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有序。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

(一)商誉减值损失的认定

确认商誉减值损失,首先需要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商誉没有发生减值,则不需要确认商誉减值损失;如果商誉发生减值损失,则需要确认商誉减值损失。而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首先需要认定是否存在商誉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则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不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则不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通常不需要在每次编制财务报表时对每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是在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才进行减值测试,认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核算(SFAS121)》规定,如果存在表明资产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迹象,企业应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迹象包括:资产的市场价值显著下降;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或其物理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法律或经营环境,包括由监管当局通过的不利法案或采取的不利估价方法,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产的累计成本远远超过初始预计的购买或建造余额;当期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与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或与预算或预测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相加,表明资产将持续发生损失。

商誉由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不能***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减值损失的测试,通常应在现金产出单元或报告单元的基础上进行。为便于具体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SFAS142规定,商誉不进行摊销,而应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值测试。通常应在年度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可在年度之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只要这种减值测试是在每年的同一时间进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相关不利因素发生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法律因素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监管当局采取重大不利行动、未预见到的竞争、关键雇员的流失等。

判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我国在相关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中已有规定。但是,由于商誉与企业整体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资产分开出售等特点,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为便于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借鉴FASB的做法,给出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不失为可行之举。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

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需要解决的主要是确认标准问题。不同的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标准,其确认方法及金额也各不相同。综观世界各国的做法,目前主要有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减值损失是永久性时,应予确认;(2)可能性标准,即认为资产很可能发生减值时,应予确认;(3)经济性标准,即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予确认。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长期资产减值或处置的会计核算(SFAS144)》指出,如果长期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发生减值。只有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账面价值不可收回,即其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和最终处置所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总额,并高于其公允价值时,企业才应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等于长期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差额。与FASB相对应,IAS36则规定,只有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价值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SFASI42指出,如果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就表明商誉发生减值,企业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确认后,调整后的商誉账面价值就成为商誉新的会计核算基础,禁止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事实上,对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永久性标准”而言,判断资产减值损失是否为永久性非常困难,并有可能导致递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这种判断标准与“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观点不相配比,没有考虑企业对资产的未来预期。要求管理当局判断资产减值损失是否是永久性的已经超出了他们的判断能力,因而变成了要求管理当局确定性的预测未来事项。所有这一切都使得“永久性标准”不切实际,无法运用。对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能性标准”(FASB采用“可能性标准”)而言,最重要的后果是导致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不同。例如,如果资产通过使用和最终处置所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即使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已减值),企业也不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这种情况在资产具有较长使用寿命时极易发生。此外,基于与“永久性标准”相同的原因,“可能性标准”也没有考虑资产的经济实质,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与资产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此,判断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能性标准”具有理论上不可逾越的缺陷。

对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经济性标准”(1ASB采用“经济性标准”,我国也应采用该标准)而言,它解决了“永久性标准”和“可能性标准”所没有解决的资产的经济实质问题,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与资产相关的特定风险;通过采用相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保证了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在会计信息质量倍受关注的我国,尤为必要。此外,我国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也采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经济性标准”,如《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指出,“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此外,由于商誉与企业整体不可分割的特性,商誉发生减值损失后,其后商誉价值的回升,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可能区分是自创商誉价值增加的结果,还是影响商誉发生减值的因素发生回转。目前,自创商誉在我国不允许确认,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并借鉴FASB的做法,禁止转回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似乎比较恰当。

三、商誉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商誉减值损失的计量

商誉减值损失的计量,主要解决的是初始入账。由于商誉不能***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出于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目的,合并中获得的所有商誉,都应在合并日分摊至一个或多个报告单元(1ASB称之为“现金产出单元”),并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值测试。根据SFASI42 的规定(1ASB也拟采用此法),商誉减值损失的计量,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比较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则商誉及其所属报告单元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实施商誉减值损失计量的第二步:如果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应实施商誉减值损失计量的第二步,如果商誉发生减值,则应计量并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第二步,比较商誉内含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果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则商誉发生减值,减值损失等于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的差额。

如果在财务报表公布之前,商誉减值损失计量的第二步尚未结束,同时商誉减值损失余额能够合理估计,则商誉减值损失的最佳估计金额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随后,由于结束商誉减值损失计量而对该估计损失金额所做的任何调整,都应在进行调整的期间确认。如果同时对商誉和另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之前,先对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已经减值,该减值损失应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之前予以确认。

(二)商誉内含公允价值的确定

要确定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首先需要确定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其次需要将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分摊于报告单元内所有资产和负债;最后,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与分摊于报告单元内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内含公允价值。

根据SFASI42的规定,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是指在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当前交易中,买入或卖出报告单元整体所使用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活跃市场的市场报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如果可获得,应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不能获得,公允价值的估计金额应建立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如类似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其他估价技术的结果等。一般情况下,现值技术是可获得的最佳技术,可以用来估计诸如报告单元等资产和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为简化核算工作量,SFASI42同时规定,如果满足下述所有条件,详细确定的报告单元公允价值可在各年之间沿用:(1)自最近计算确定报告单元公允价值后,组成报告单元的资产和负债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如企业发生重大的购买行为;(2)最近计算确定的报告单元公允价值远远超过其账面价值;(3)自最近计算确定报告单元公允价值后,根据对已出现事项或已变动环境的,当前确定的报告单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可能性非常小。

计算确定商誉所属报告单元公允价值后,接着就需要将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分摊至报告单元内所有资产和负债,从而确定商誉内含公允价值。为此,SFASI42指出,出于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目的,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述资产和负债应包括在商誉所属报告单元内:(1)该资产将在报告单元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负债与报告单元的经营活动相关;(2)确定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时,将会考虑该资产或负债。此外,SFASI42还明确指出,确定商誉内含公允价值的方法应与确定企业合并中商誉金额的方法相同:在企业合并中,购买企业支付的购买价格超过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即为商誉的价值;在商誉减值测试中,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超过分摊于报告单元内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差额,即为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分摊过程,只是企业为了测试商誉减值目的实施的,企业不应因为这一分摊过程而增记或减记己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也不应因为这一分摊过程而确认以前期间未予确认的无形资产。

考虑到商誉不能***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现金流量,必须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合并在一起产生现金流量的特点,FASB分两步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做法充分反映了商誉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方式,是可取的,值得我国借鉴。此外,FASB以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商誉减值损失,IASB也拟以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价值的差额计量商誉减值损失,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处,值得我国借鉴。但是,FASB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做法,却不敢苟同,值得探讨。

FASB将报告单元定义为“业务分部,或低于业务分部层次的组成部分”,同时指出,如果两个或多个业务分部的组成部分具有类似经济特征,则应予以合并,视为一个报告单元,从而使得“报告单元”的内涵有可能远远大于IASB所指的“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元”。因为IASB所指 “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元”是商誉所属最小的现金产出单元,而“报告单元”却不一定是产生的现金流量***于其他报告单元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最小的报告单元。换句话讲,如果按照“报告单元”计量商誉没有发生减值损失,按照IASB所指“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元”计量商誉却有可能发生减值损失。

四、商誉减值损失的披露

资产减值损失篇7

关键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减值核算方法 缺陷分析 改进意见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的相关规定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包括①贷款和应收账款;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不明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者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就可以认定该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除了将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下跌)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外,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原已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累计公允价值下跌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确认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转回的减值损失金额,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转回的减值金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即: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的转回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的转回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方法的缺陷分析

(一)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核算的必要性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很令人费解。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核算的资产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公允减值计量模式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都无需确认减值损失,而是将本期公允价值的下跌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可比性要求,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资产,其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确认处理的合理性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要求进行的会计处理却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会计处理规定看,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冲减其账面余额。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是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减值毕竟不是资产价值的真正减少,而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因而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核算时,往往不直接减少资产的账面余额,而是通过设置一个备抵账户“××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核算,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的会计处理与其他资产的减值确认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这同样违背了“同类会计业务的计量与核算方法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原则。

第二,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的计量既包括本期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下跌)金额,又包括该金融资产相关的原已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累计公允价值下跌损失。这样的处理规定既违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又削弱会计处理的可理解性。

(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转回处理的合理性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另外又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在一定条件下其价值是可以恢复的,但是确认减值损失时应计入损益,而价值恢复时却要通过所有者权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减值的会计处理进行盈余操纵。但笔者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缺乏合理性,无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贯性出发,还是借鉴其他资产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和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都应当是相对应的。即如果确认减值损失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资产价值恢复时的会计处理就应当是冲减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方法的改进意见

(一)考虑取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采用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不考虑资产减值。

(二)保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如果必须接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一特殊规定,也必须采用与其他资产计提减值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时计提减值准备(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而不是直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确认减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三)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的计量只按当期发生的跌价金额确认,对以前期间确认过并已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的跌价损失不需结转到当期损益。这样做既简化了会计处理,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更重要的是避免减值金额过大而对本期损益造成太大影响,从而符合损失与期间的配比原则。此外,这样的处理对于减值转回时,只能以确认的减值金额为限,从而大大降低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四)实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减值转回处理的一致性。

目前,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转回处理与一般资产类似,都是冲减“资产减值损失”。而出于防范利润操纵的目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转回需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是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与减值确认的会计处理相对应,建议将二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即不管是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减值转回时的会计分录一律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参考文献:

资产减值损失篇8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摊余成本金融资产减值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1.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条的相关具体描述中却刻意回避了“减值准备”这个词汇,即使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这样的权威解读资料在相关案例中也没有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其他所有应考虑减值问题的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分录都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只有该资产例外,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借方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方却转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冲减原资产账面价值。笔者实在想不出这么做的理由,难道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留下的隐患?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处理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得规定又告诉我们“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又在191页具体规定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在一定条件下其价值是可以恢复的,但是确认减值损失时应计入损益,而价值恢复时却要通过所有者权益。如此处理的合理性,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无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贯性要求出发,还是借鉴其它资产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和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都应当是同步的。即如果确认减值损失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那么资产价值回复时的正确会计处理也应当是冲减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超级秘书网

3.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处理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规定是“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金额的计算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反倒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通过案例给了我们一点提示:

本案例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由于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都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当日公允价值和期初摊余成本直接计算减值损失金额为200000元(800000—1000000),而如果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不同,再计算减值损失金额恐怕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也就是说该案例无论计算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计算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是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减去当日债券的摊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原则。笔者认为,绝不能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截然不同的计量模式对同一资产项目同时使用,不但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也未必就能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本身就不能保证客观公允。实际上,如果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无论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应当是期初、期末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然要扣除到期利息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认定,采用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不考虑资产减值。而如果必须接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一特殊规定,也必须采用与其他资产计提减值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直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同时,既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那么也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减值损失金额和后续的价值恢复金额。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

资产减值损失篇9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核算 可靠性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在于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当其未来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就必须终止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长期股权投资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其实际价值的确认直接影响企业总资产的计量,进而影响到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本文依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减值核算方面的比较,来探究其合理之处及有待商榷之处,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浅显看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则的国际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9年7月正式了IAS36,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但对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1AS36规定,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从而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恢复表明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在使用或出售中估计的服务潜力有所提高。如果资产服务潜力并没有提高,仅仅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使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增加,即使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也不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

2001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处理》(SFASl44)规定,企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之后,应以减少了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新成本人账。对于计提折旧的资产,新成本应在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摊销完。不允许修正以前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均认为,当有充分证据显示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这也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的体现。

然而,在对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上,三者之间有较大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都不允许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当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时,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回减值损失。我国新准则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转回减值损失来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可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导致资产减值的前后计量标准不同,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国际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后续处理方面仍有不足。从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角度来说,减值损失不予转回的规定不尽合理。

(1)违背了会计核算一般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均不允许转回。笔者认为,当被投资企业经济好转且有证据表明藏值因素削除时,以上规定会使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低估,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也违背了真实可靠的原则。因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初衷是为了从原有资产中剥离出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人的企业资源,从而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样地,如果减值因素消失后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会低估企业资产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对报表使用人的误导。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资产,对企业期末利润有着相当大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旨在合理反映其在资产负债表目的真实价值。但当企业对在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时,可能会引起相邻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的较大变动。尤其是当外部经济环境出现较***动或者是被投资企业经营不稳定时,以上所述情况会表现得更加明显,进而容易误导报表使用人,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

四、优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的建议

(1)合理转回减值损失。资产被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确认该资产的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同样,当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高于账面价值,允许全部或部分恢复已确认的减值也是非常合理的事情。因此,当企业所处环境有所好转,且有证据显示以前影响资产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时,应该允许企业转回全部或部分已计提的减值损失,但不得超过已计提的损失。

(2)健全减值核算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核算时,准则对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一年以内无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视同仁,都不允许转回前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企业准备在下一年度用某项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该采用另一套减值核算方法,即当确有证据表明前期的减值因素已经消除时,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达到公允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真实价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资产减值损失篇10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资产减值;减值核算

abstract: this article according to the new criterion to classify to the property essential factor and to property depreciation accountant again standard, under the new criterion the enterprise each property depreciation calculation's suitable criterion, the property depreciation lose confirmation, row with whether to return and so on aspects to carry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key word: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enterprise; property depreciation; depreciation calculation

前言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动性、非流动性分类外,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并将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货投资等)改在表内反映,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企业)等内容。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使人们对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犹如雾里看花。

一、适用准则不同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存在差异,不可能对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在同一项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但该准则主要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其他资产的减值则由其他相应准则规范。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具体如后面附表所示。

二、是否需要核算减值视资产的期末计价方法不同而定

资产的期末计价是指资产负债表中以何种计量属性反映资产的价值,这与资产的后续计量相关。中外会计中,资产的计量历来有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时,资产按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反映,客观、可靠,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避免由于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差异,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是传统会计中常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在原有的损益表重心观下,由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变现,因而无须考虑其市价的变化,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但在资产负债表重心观下,资产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计量资产时,就不应以反映“过去”的成本为基础,而应以反映“未来”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在物价明显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可比性比较差,由此产生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信息相关性强,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允价值又比较容易确定,因而受到推崇并广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全面推广使用公允价值。

从资产的性质来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敏感性存在差异。流动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对公允价值的变动非常敏感,相关性强;非流动资产则不然,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对其影响并不大。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来看,经历了禁止使用(1992年前)、大量使用(1998年起)、限制使用(2001年至今)的多次反复。考虑到中国会计标准国际趋同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欠发达的现状,本次会计制度改革,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尽可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尤其是资产的现实价值,强化相关性质量。从此理念出发,我国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也符合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趋势;少数资产(如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则沿用成本计量模式,防止企业的操纵。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不存在减值的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资产,无论从资产定义或谨慎性原则考虑,亦或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根据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会计上应以反映资产“未来”的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予以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以其变动金额调整权益,但当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降时,应确认减值损失。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列支不同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是资产(账面价值)转化为费用(或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导致费用(或损失)的增加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问题是,这种减值损失如何列支,是计入资产负债表还是当期损益?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不同资产的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和减少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处理。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四、确认资产减值的比较范围不同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理论上讲,比较的方法或范围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二)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三)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五、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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