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审计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审计
为了顺利完成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审计工作,需明晰审计工作关键步骤:
一、制定企业所得税的审计计划
制定合理的企业所得税审计目标,为实现企业所得税审计指明方向;确定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审计程序,使企业所得税审计不偏离审计目标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及时对企业所得税业务控制审计,对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控制进行审计,对企业所得税涉及的会计科目控制进行审计,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审计。
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流程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核实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总账数、报表数相等。了解是否按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来确定应纳税内容,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对税务部门的汇总清缴文件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与明细表进行核对。检查各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正确性。慎重地选择企业所得税的切入点,确保企业所得税审计目标的实现。
对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本年的收入、支出、费用、利润、亏损和以前年度所发生的问题等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二.明确被审计方责任
被审计方有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以确保贵单位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依据的就是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所以被审计方提供的资料对审计的结果十分重要。
三. 明确审计方责任
审计方责任是,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第193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鉴证,并发表审计鉴证意见。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询问、观察及测试,评述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查,评述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采用检查、观察、监盘、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以及抽查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查程序,并在已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
审计方所出的审计报告一般要求报送税务部门,所以必须要运用正确的职业判断和方法做出正确的审计结果。
四.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实质性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并规定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还规定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会计准则执行。
(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核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举例企业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6000元;本纳税年度收入总计10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5000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5000元,所以纳税调整增加1000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审核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审计篇2
一、原材料估价入账问题
企业的产品成本由材料成本、人工工资及制造费用构成,其中,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一般来说是很大的。因此真实、准确地结转原材料成本对产品成本的核算极为重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月购进的原材料,票据未到,原材料已耗用的,月末应估价入账。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规定,企业所购进的原材料,如果未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其生产的产品在销售后,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这部分原材料的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在对产品销售成本审计时,应关注已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是否存在估价入账问题。如果有,应查问企业估价入账原材料票据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否则,对于以非合法票据入账原材料,以及票据未到原材料已耗用的情况,其已结转的销售成本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问题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劳动资料。其价值随着实物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这种转移价值的形式就是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通常采用“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某些企业往往未能正确划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将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记入低值易耗品,如将高档相机、手机、运动器材、老板桌椅等记入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性摊销,转入管理费用,人为调减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对“管理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进行审计时,应审查低值易耗品的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金额是否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如果存在划分不正确的情况,应将已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调作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同时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开办费的摊销问题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开办费可以在实际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因此,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审计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做到该恰当地记入当期费用的支出不递延到将来期间,该递延至将来期间的费用不记入当期费用。还要审查企业费用列入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管理费用――开办费”账户,追查原始凭证,看其费用报销单是否合法、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核减不符合入账范围的费用,计算企业开办当年应摊销费用,对多摊销金额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建立备查簿,便于以后年度审核时注意调增应摊销费用,相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业务招待费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所得税审计篇3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所得税审计篇4
[论文关键词]税务审计 国际经验 启示
税务审计又称税务评估、税收审计或估税、评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材料以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策法规的规定,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纳税情况、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问题,查找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异常现象,提出改善日常监控管理和征管措施的建议,实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的控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行为。
税务审计是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提高纳税意识、强化税源管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作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税务审计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国外税务审计的良好经验
(一)注重审计人员的专业化
税务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各国的税务当局都配有高素质,综合性强的专业税务审计队伍。
美国国税局每年大约有几万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其负责指派给区办公室纳税申报表的日常税务审计对象,不是由区税务局自己来确定的。美国国税局将税务审计员工分为审计人员和特别调查人员两类,前者主要是从事对被选作审计对象的纳税申报表的适当性进行类似日常调查的工作,后者主要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被日常审计怀疑有涉税欺诈问题的案子做进一步调查。
荷兰税务部门执行审计任务的队伍需要同时具备税务知识,审计知识和会计知识的税务审计师,对审计师的知识水平结构和执业经验制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加拿大税务部门在审计方面的力量比较强,全国的税务力量有1/3 专门从事税务稽查审计工作,其税务总部下设审计部,审计部配备专业审计师(通常是会计师)及助手。
澳大利亚从事税务审计的人员大约几十万人,而大多数的公司和个人均会通过税务申报纳税或办理退税。澳大利亚对税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很严,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必须是公正、守信、守法的人,5年内无不良纳税记录、无破产记录;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学位、商业法律学位;必须有2年的税务助手经历,并办理过公司、个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业务。凡符合上述要求,由联邦税务资格委员会注册发执照,3年复查一次。若3年未开展业务,将被吊销执照。
(二)注重审计程序的规范性
税务审计主要有审计计划、审计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等基本程序,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各国都十分重视审计程序的规范性。
美国税务审计程序有三个阶段:纳税申报表的选择和分类、纳税申报表的审计、税务审计结果的处理。首先税务审计人员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通过电脑进行程序化的标准处理。然后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信息,输入电脑进行下一步自动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则按规定予以处罚。选案后,将所选对象移送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税务审计。由于税务审计操作过程是实行专业化协作分工的,而且这些审计部门人员都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因此,整个税务审计从人员配置到审计的各个环节都突出较高的专业化,从而保证审计质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荷兰税务审计部门在审计纳税申报表时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形式:1.由计算机和管理人员按事先制定的步骤进行处理和审计;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部分的纳税人员;2.由税务检查官员进行部分或全部检查;这是针对抽取的部分纳税人员;3.进行实地审计。
加拿大的税务部门在收到由纳税人报来的纳税申报表后,总部首先通过计算机录入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审查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姓名,数额,税目等是否正确。经过总部计算机中心审计出来后分发给各省,各省级审计部选取大约10%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计,某张表被选出来后,可向上追溯3年,其他的纳税户,则分行业对偷漏税较多的安排审计。
澳大利亚纳税人在接受税务审计时,会首先通知自己的税务人,税务的审计内容除了一般的纳税申报表外,还有存货等;审计采用的方法是是对最近三年来任何一年的三个月数据进行抽查;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将税收调整报告提供给纳税人,如无异议,则补税;对于审计结果,纳税人有权进行申辩,并将其理由反映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诉。另外,澳大利亚还对事后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德国税务审计前先发书面审计通知,并规定固定的审计周期,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会适当进行周期调整。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初始会通过口头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获取审计资料,在审计进行期间也会和纳税人进行交流。审计结束后,税务审计人员会将审计结果和基于事实在汇报会上与企业进行交流。实地审计小组的领导,往往是审计专家和主管税务局的负责人,对税企的分歧做出决定。纳税人如果对审计的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上诉到法院。
(三)注重选案的科学性
在审计效率较低的情况下,税务审计选案的科学、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审计的效率,并最终决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果。在这方面较为成功的是美国。
美国在进行审计选案时,一般采取以下手段:一是电脑选样,又称区别函数分析法。其原理是利用电脑设定不同程序,对个人或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个别费用、扣除以及毛利率等项目进行打分,最有可能存在问题者一般得分最高,也就最值得审计。二是税务机构内部人员自行分析研究抽样或专案调查。如美国国税局曾针对可能违反税法的高风险行业或个人进行查核,其对象包括美国公民持有信用卡在国外消费者,高收入未报税者,易通过合伙事业、信托基金或公司组织转移所得的高风险高收入者等。三是其他机构通报。联邦、州、市各级税务机关、证券监理会、保险监理会以及银行监理会等机构应对特定信息进行通报,一旦发现问题,相关税务机构就应立案调查审计。四是他人举报。税务机构在分析及确认举报内容属实后,决定查证与否。
(四)注重信息收集和信息网络建设
能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对于税务审计的质量和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各国都非常注重对纳税人信息的收集,注重纳税人电子信息网的建设和利用。荷兰税务当局系统数据库包含有500万个纳税人的信息。韩国通过设立税务信息处理系统,使税务审计逐步实现了计算机化,大大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阻止了税务腐败。
二、国外税务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培育专业的税务审计人才
税务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是制约税务审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各类税务管理人员均有承担一些税务审计工作,例如国税总局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会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涉税案件进行审计,各地级的稽查局会对所辖企业的申报进行审计等。税务审计的总人数较为充裕。人员的背景丰富,具备一定的税务、会计、审计知识,地域性的审计人员了解当地行业和企业的一般经营情况。但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并没有有效地整合几类税务审计人员,税务审计的分工还处于低水平和有所重复阶段。随着涉税事项的复杂化,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税务诉求提高,我们的税务审计人员急需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整合现有资源,形成一支税务审计的专家人才队伍。
(二)规范税务审计程序
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当前我国虽先后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但对内资企业的税务审计缺乏规范的规程。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纳税人制定规范的、切实可行的税务审计程序;利用现有资源,开发相关税务审计软件,将案头准备、案头分析、现场实施和审计终结等环节纳入规范的电子流程之中。选案时,可借鉴美国经验,在现有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以及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等方法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区别函数分析法以及他人举报和其他机构通报等做法,多渠道、高效率地选取审计对象。
(三)提高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质量
当前,我国税务审计的微观环境没有完全与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管理模式接轨。最明显的就是目前的征管资料不能满足税务审计包括税务稽查的需要。这方面国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双向申报制,日本则要求法人企业除了要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报送18种附表,如往来账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等,大大提升了税务案头审计交叉稽核的质量,从而提高税务机关的行***效率。在税收征管制度中应要求纳税人提交往来账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以改善目前税务机关有关纳税人信息匮乏的局面,这对稽核评税和税务审计大有裨益。
(四)加大税务审计工作效率和力度
我国的税务审计率很高,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表都要逐一通过税务局的审核,但对于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现率和处罚率却偏低。面对这种现状,首先必须要确定以税务审计为核心的征管工作,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审计;
(五)加快税务审计的信息化进程
面对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现状,我国的税务审计从最初始的纳税申报,核实,到税务稽查,审计等一系列的程序中,计算机和信息化的应用水平较低,难以符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纳税申报的手工表样不仅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而且不利于税务部门审计的精确性。并且对企业导出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有效跟踪和核查,严重的制约了税务审计质量的提高。为此,建议尽快加大税务审计软件,风险评估软件,审计结果反馈和跟踪等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尽早实现税务审计的信息化。
所得税审计篇5
(重庆市审计局,重庆401147)
摘 要:在我国税收审计中,税收征管质量的审计和税收成本审计是税收审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阐述减免退税相关概念,其中包含减免退税以及减免退税管理,其次针对在审计工作中减免退税论述其缺点,并从体系、模式、团队建设三个方面提出建议,望文本能够使得相关人员对减免退税以及减免退税的审核管理有更深刻的了解,增强我国减免退税审计的意识。
关键词 :退税;税收审计;减税
中***分类号:F27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109-02
前言
提高我国减免退税的水平与质量,就必须要增强我国相关人员对减免退税与其审计工作的认识,这样便能对我国在减免退税方面的相关不足,进行处理与完善。根据我国在减免退税方面所出台的相关***策与实际操作中的相关了解,按照减免退税每个阶段的步骤进行推论,就可以很容易的发现,在减免退税审核方面,我们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缺点,所以我们必须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善。
1.减免退税及其管理的相关认识
1.1减免退税概念
一般所说的减免退税即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税款进行退还或减免的一种方式,该方式还可以被视为我国税收支出中的特殊方式。这里不对减免税款做多余解释,优惠退税中可以分为溢征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与出口退税等四种不同形式。
1.2减免退税审核管理
减免退税审核管理的具体内容即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呈交的相关退税、减免报告进行认真核实。在整个减免退税审核环境当中,第一个要求就是对纳税人所呈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需要进行减免退税的原因、范围、金额、时间与期限进行核实,同时其中还包括退税率与减免退税的相关计算。对每一项内容进行一个个的核实和确认是税务机关需要做的,所以对于减免退税的审核行为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包含有一定复杂程序。
2减免退税在审计工作中的缺点
2.1审计制度中存在不足
与一般的税收审计工作不同之处在于,减免退税审计工作在其实际操作当中的内容非常多,同时也十分复杂。虽然在当前我国对减免退税审计当中已经制定了许多制度,税收审计中也有许多不同的规定,但从减免退税优惠***策的方面来说,我国在此处还是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能与其实际工作相照应。同时税务机关在对减免税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也不能根据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出较为严谨与正确的工作,若审计工作不能被相关规范进行约束,那么审计的质量也必然不能上升。税收征管中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中的减免税相关***策,同时还要将已经越权的减免税与先征后返的相关管理工作取消。在征管过程当中,税收机关没有权利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方针。严格杜绝在地方机关中的相关行为。
2.2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在进行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减免退税的优惠***策普遍都会使用内部文件下发的相关形式。对具有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优惠***策由于大量媒体的炒作,很快就会变成公共性信息,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现象,这仅仅只是我国部分***策所反映出的问题。外部人员基本不能掌握较多减免退税的优惠***策,这些都是只有行业内部相关人员才能够获取其中的相关信息,这样就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内部审计人员无法对减免税收***策,来进行全面的深入了解和更高的掌握。同时由于无法对审计对象所提供各种类型申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详细了解和客观审核,而使得这种条件和情况成为资料审核工作中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2.3审核管理相关方式的改进
目前,在我国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都是使用信息化的税收征管方式,如此,在本文中所研究的税收审计也必然是使用的信息化征管方式。虽然,上述所说的综合征管软件都已经正式开始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进行使用,但同时也会存在许多的问题,例如说,审计工作人员的相关水平与素质达不到要求,所以该方式在当前还是处于辅助环节,并且没有充分发掘与运用电子信息化的优点。由于上述所说,减免退税的审核工作并不能得到提升,国家在该方面的***策执行过程中也有着许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及时的掌握相关情况。因此,我国财***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都没有大幅度的提升。所以,在当前我国***府正在不断探索较为有效的减免退税审计的方式,同时该工作也是我国相关部门当中的主要工作。
3.增强减免退税审计工作的建议
3.1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
在审计的过程中,约束其中存在的审计行为,所以为了其约束的有效与可靠性,就必须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同时在对优惠***策进行相关的审计工作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就必须寻找或是制定与之对应的制度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使其具备规范性。同样,当前存在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单单只是对相关的税务机构进行行为规范,同时约束了整个审计工作中在相关减免退税优惠***策中受益企业的行为,为保证其整个企业报告申请的真实性,就必须要采用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规范。
3.2优化税收优惠***策下发模式
上述文章中,已经述说过内部文件下发这一方式是用于实现当前减免退税这些优惠***策的实施。在整体税收审计中所占用的结果比例,然而这种方式从某种方面来讲无法非常好的将当前审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解决,同时在该方面的审计工作中无法做到真正的科学公正。因此,若想要将当前这种现象改变,就要求我们对税收优惠***策的实施方式方法进行完善,针对每一个相关的优惠***策,交予相关的税务机构进行相对而言针对性的优惠下放,同时对该过程进行存档并记录下来,该操作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可以具备一个切实依据,便于在审计对象将其相应的证明资料提供出来时,审计人员对其进行证明,将整体的审计工作水平进行全方位的提升。
3.3加强审计团队建设,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的信息化审计水平
在进行减免退税的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在其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正因如此,审计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专业知识方面的具体水平直接影响了地方在实现国家颁布的减免退税优惠***策具体所展现出来的规范化的审计行为,对整个审计的水平与质量有很大程度上的影响,所以,换一种方式讲,对建设审计人员这一方面的强化,是加强减免退税审计的前提。这也促使了各个审计机构定时定期对其相关的审计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性培训与教育,使得其相关审计人员对当前国家的税收新***策了解的非常及时,并进行较为透彻与深刻的探究,并且以新***策作为基础,对其具体的审计工作进行完善与调整。
与此同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将其效率与具体质量进行提升,就要求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采用当下信息化的审计系统,将传统的审计手法作为基础,用信息化的审计方式对其进行辅助,在对其信息化操作水平提升后,渐渐将其转变为信息化为主要基础而手工操作为辅助的审计方式,实现其电算化:将地方税收审计的结果输入进全国统一管理的税收征管软件中,同时可以采取信息化查询的方式对随需的审计项目进行了解,在整个过程中可以采用导出与转换查询结果格式的方式,在系统化的数据库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处理,并且根据不同的需求,对其进行分类、对比与分析,使需要的审计信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从一定程度上将审计的质量与效率进行提升。
4.总结
在各地方***府中,对减税退税审计的过程中,可以更加清晰、明确地体现当前国家所颁布的优惠***策在现实中实施的具体情况,并且进一步的确保减税免税审计整体质量处于一个较为优秀的状态,同时这是在把握优惠***策在执行过程所展现出当前状况的具有一定准确性的重要因素。在地方的整体税收审计工作中,提升减免退税所占的工作不力,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与适当地调整,在这种实践与调整的过程中进行优化,促使其完善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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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审计篇6
关键词:涉外税务审计 存在问题 对策分析
一、涉外税务审计的概念
税务审计指的是税收机构依照当前国家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审计国家企业的税款征收业务并进行资料整理的一种税务管理模式。而涉外税务审计指的是税收机构对涉外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是一种深层次的税收审核管理模式。涉外税务审计可以视为税务审计中的一个分支,并且相对于其他税务审计,涉外税务审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长,发展形势相对较好,对涉外税务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对整个税务审计的研究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二、涉外税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企业内部存在问题
涉外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涉外企业员工存在一种优于其他国内企业的优越感,这往往会导致企业员工安于现状,且他们往往不愿意改变自身不符合税收部门要求的财务程序和制度,导致涉外税务审计出现问题。中国涉外企业往往存在脱离税收制度背景的现象,纵使涉外企业的管理者有一定的纳税意义也无从下手。也有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觉悟不高,为了增加企业利益和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利用中国为吸引外资而提出的优惠***策进行偷税漏税,这无疑扰乱了国家正常税收秩序。部分财务人员的经验不足,对信息的获取能力不足,加之中国财会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财务人员很容易发生漏税问题。
(二)涉外税务审计实施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征、管、查”三位一体的税收管理模式,但在税务审计的实施过程中会发现,我国税务审计制度中没有纤细规定涉外审计的主体范围,有的审计是稽查员负责的,有的则是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做出规定,极容易导致税务管理体制出现纰漏,导致涉外税务审计缺乏效率。
(三)税务审计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存在一定的问题,整个税务审计规程看似全面,实则太过笼统,没有仔细推敲细节,例如规程中规定我国税务审计专家的一些意见可以视为审计证据,然而究竟那些专家的意见可以采用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许多所谓专家的出现,使得具体执行出现问题。且税务审计规程中的不少工作底稿存在问题,例如某些工作底稿虽然规定了,但实效性不强,针对性也较弱,这在我国小型涉外企业中体现的较为深刻。我国涉外税务审计体制存在工作流程规定不规范,审计人员规范意识不强的情况。税收部门运用审理、选案、检查、执行四者分离的方式进行税务审核,但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一个明确而科学的执行规范,审计流程之间制约性不强,缺乏一定的制约性制度与文件。所以工作人员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税务审计进行模糊的摸索,对税务审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甚至将税务审计错误地定位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往往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需要提供准备的资料都敷衍了事,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也不能积极应对。税收部门对涉外税务审计强制力不足,立法也相对落后,所以税务审计迟迟到不到深入的展开。
(四)税务审计人员的专业基础素质不高
我国财务审计人员缺少专业素养,工作能力匮乏。审计人员在进行税务审计的过程中需要用到许多的专业知识,如需要利用抽样调查、内部控制检测、分析性复核等专业知识。所以审计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融会贯通的能力,并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不仅一些新人会出现专业欠缺的问题,税收机构的高层人员也往往缺少专业知识的更新与巩固,缺乏专业知识培训和拔高。他们对专业技术的理解往往表层化,认识较为肤浅,没有一个全面的、深层次的理解与判断,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审计质量。另外,我国财务审计人员普遍缺少较高的思想觉悟,对待税务审计这项工作的时候往往只是简单的进行账本、报表等文件的查阅,并没有认真进行审计流程,总是采取消极的态度进行工作,得过且过,没有积极的态度和上进心。
三、涉外税务审计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涉外税务审计制度
涉外税务审计制度是税务机关与涉外企业进行税务审计的规范与制度,涉外税务审计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信息收集、案件选择、审计程序、审计分类、和滞纳金管理等。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税务审计制度个规定相对零散,没有系统化地将他们规范起来。想要完善涉外税务审计制度,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模式,依照一定的原则实行税务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项权力分离的办法,这种方法可以使审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即受到制约,又能有所融合。对于税务选案,选案可以采用双结合模式,即实现集中选案与分散选案、随机选案与风险选案的双相结合。对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可以采用三结合模式,即实现税务稽查、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三者的相互结合,形成一个合理的、明确的税务审计模式。对于税务审计,税务审计应当实现税务审计科学化与数字化,这样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审计人员进行严谨科学的审计,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减少税务审计中出现的错误。对于税务审计执行,为提高税务审计执行效果,应当充分加强税收部门和涉外企业之间信息流通的速度,加强两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对税务审计制度的规范,可以让涉外税务审计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凭,真正走上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法制化道路。
所得税审计篇7
1.关于销售净价。销售净价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相关原则进行审计认定:(l)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成交销售合同价的平均值扣除预计的直接销售费用后的金额,作为计提减值准备时的销售净价;(2)如果没有成交合同价,但存在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为市场价格扣除应分摊销售费用后的金额;(3)如果当前的市场价格也不易获得,则最近时期的交易价格可以为估计销售净价提供基础,如果交易日与估计日之间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动的话。被审计单位取用的销售净价符合以上三条的任何一条,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时取用的“销售净价”予以认定。
2.关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对减值准备计提数进行审计认定的前提,只要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减值准备的应提金额。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制度》解释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称为“使用价值”,本文为叙述方便,也将其简称为“使用价值”。
对于如何处理可收回金额中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提出的一些主张,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可收回金额时的参考:(l)“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金额,资产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2)“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3)“有时候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
同时,除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外,“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也是可收回金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不宜用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表述,而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表述为宜。
对于可收回金额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认定,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惯例,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短期投资以市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2)存货以可变现净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使用价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销售净价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4)应收款项、委托贷款以预计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5)长期投资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或销售净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6)在建工程以已经发生的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3.关于使用价值。与销售净价比较,使用价值的认定比较复杂,审计难度也较大。审计时的测算方法为:(l)测算持续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可以用能产出现金的资产最小组合的完全成本比例法计算某项资产消耗应分配的收入。比如计算某项成套设备的使用价值时,可按每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日费用占产品生产完全成本的比例计算产品销售收入中折旧费用应分配的收入金额。(2)测算通过资产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而必须发生的现金流出。如为了持续使用某项固定资产而必须开支的维修保养费用。(3)在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项资产而收回(或支出)的现金净流量。(4)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分别对上述本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5)计算使用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净额。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以上方法测算资产的使用价值,也可以通过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计算方法的正确性,来审核企业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认定是否适当。只要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方法基本正确,就应当对企业计算的使用价值金额予以认定。如果对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用销售净价计量,而且计算出的金额大于其使用价值,应建议企业改用销售净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算提取减值准备。二、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的审计
1.基本会计处理的审计。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正确性的要点如下:(l)检查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的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对应帐户的使用是符合《制度》规定;(2)检查计人会计分录的金额是否符合初次提取、补充提取或多提转回的相应要求;(3)检查资产价值恢复时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是否已办理转回的帐务处理;(4)处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实施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按《制度》规定应同时转销相应的减值准备事项,审查其是否已按要求转销。
2.税收处理的审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除坏帐准备可以在应收帐款的5%。以内计算扣除外,其他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种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当年计提或转回、转销的减值准备,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时必须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应按年末各项减值准备的余额合计数,调整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以调整后的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2)从计提减值准备的第二年开始,每年年终应按各项减值准备的年末余额合计与年初余额合计的差额计算调整当年的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合计大于年初余额合计,应按其差额调增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未余额合计小于年初余额合计,则按差额调减纳税所得。
上述调增调减纳税所得中,均应扣除按税法规定可以按应收帐款的5‰比例计提的坏帐准备。
3.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审计。由于减值准备引起的纳税调增在以后时间内可以转回,属典型的时间性差异,所以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因计提或核销减值准备而多计或转回的所得税款在递延税款中核算。其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所得税审计篇8
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部分重点税收征纳情况进行调查,揭露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其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腐败问题。因此,如何选择重点税源相对集中的地市并确定延伸调查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后对企业的纳税申报环节和税收征管及税收核算环节的审查是此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计算机审计的着力点。
由于国税部门在全国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2002年以前将年纳税能力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了该系统进行监控,2003年开始,监控范围扩大到年纳税能力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此,审计人员可以将该系统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既可作为延伸调查选点的依据,又可用于与税收会计数据的比较,查找存在的问题。
同时,国税总局还开发并在国税系统推广使用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通过该系统,税收征管数据全部集中在地市级国税局,各个县市国税局仅限于进行前台操作。因此,审计人员通过***CTAIS数据,就可获得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信息。通过审计分析这些计算机信息,寻找线索,有目的地延伸调点税源企业,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税收征管质量问题,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计算机审计的和步骤
步骤一:认真组织审前调查,精心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前调查阶段,通过对省级国税局的信息中心和计财部门的调查,掌握全省计算机信息化的总体情况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及其使用情况。其中,一是要全面了解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初步分析判断其数据是否安全、完整、可用;二是要准确了解各地市国税局CTAIS系统的使用情况,以便于在下一步延伸审计时,选择那些CTAIS系统使用时间早、运行状况好、数据可信度高的地市作为审计对象,从而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势。
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通过精心编制该方案,一是要明确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目标,二是要确定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主要内容,三是说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步骤与方法,四是统一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要求等。
步骤二: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数据导出功能,直接导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
在省级国税局集中有全省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审计人员可以将全省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Excel格式,便于审计人员在各种型号的计算机上使用)。导入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行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实现税金、入库税金和欠缴税金,除了导入本期数外,还导入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数据。
步骤三: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确定延伸调查地市提供线索
将上一步导入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按照属地分地市进行归类生成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并分别就各地重点税源企业的户数及其税收实现数、入库数和欠缴数进行分析,将那些重点税源户数多、税收规模大、欠税突出的地市作为延伸调查的对象。
步骤四:完整***和转换被延伸调查地市CTAIS数据
1.调查被延伸审计地市国税局的信息部门和计财部门,具体了解其CTAIS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为***计算机数据做准备。
2.安装数据库客户端软件。,CTAIS系统运行的数据库平台有两种:SYBASE及ORACLE,针对不同的数据库平台应安装与国税局实际使用的数据库相一致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可向国税信息部门索取。对于 CTAIS数据库系统是ORACLE的,在安装完客户端后,还应运行“ORACLE用CTAIS汉字字符。reg”文件,如该信息未成功注册,导入的数据将不能正确显示中文。
3.配置连接。网络配置参数向国税局索取,一般包括:IP地址及其掩码,网关参数等。
4.配置数据库客户端。对于SYBASE客户端,通过运行SYBASE的DSEDIT软件,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对于ORACLE客户端,通过运行ORACLE客户端配置软件,进入ORACLE客户端配置界面,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
5.配置ODBC连接。对于 SYBASE的ODBC配置,在“控制面板”中选择“数据源(ODBC)”***标,双击后进入“ODBC数据源管理器”,完成配置。对于ORACLE的 ODBC配置,与SYBASE的ODBC配置过程相似,只是在创建新的数据源时应选择ORACLE的驱动程序。
6.安装和配置审计数据库。本数据***的目标数据库为微软的SQL SERVER 2000,为此,应在***计算机上首先安装SQL SERVER 2000数据库服务器,正确安装完成后,启动 SQL SERVER服务并运行 SQL SERVER 2000企业管理器,完成审计数据库的配置。
7.数据***。运行“Microsoft SQL Server”软件,利用其“导入和导出数据”功能***CTAIS数据,建议导入除“FP_”、“XT_”、“V_”、“TX_” 、“QX_”、“CX_”、“BB_”开头的全部数据。在导入前,如能请国税部门将审计范围外的数据预先剔除,则可大大降低数据***的时间。
8.利用《数据采集分析软件3.0国税审计CTAIS版》,进行数据的转换,保存为审计人员可以利用的格式。
步骤五:结合审计方案要求,针对各项具体的审计调查内容,编制相应的计算机审计模块
下面是欠税审计调查模块的例子。
该模块的主要如下:
1.利用***的CTAIS数据将已经申报尚未上解的税款全部查询出来,生成税收欠税逐笔查询表。
从CTAIS的[登记_登记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提取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字段。
从CTAIS的[税务机关代码]表中,提取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税务机构名称等字段。
从CTAIS的[VIEW_征收信息]表中,按照上解日期为空和征收项目名称不等于税务行***性收费收入的条件,提取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征收项目名称、税额、上解日期、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等必要字段。
三张表分别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相互关联,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2.利用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从上述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中进行分户查询,将每家企业逐笔反映的欠税汇总起来逐户反映,然后按照每户企业欠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3.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生成一张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利用步骤三生成的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选择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欠缴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本期数、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并按照欠缴税金本期数降序排列,生成所延伸地市的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4.查找可疑线索。
(l)寻找税收会计可能未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存在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不存在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一。
(2)寻找税收会计可能少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仍然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在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同时存在,但是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远大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二。
5.核查税收征管档案,确定重大可疑税源。
根据发现的线索,调阅有关企业的税收征管档案,一是查明企业年底实现但是依照税收法规应该于次年申报的税收,二是查清税务部门将该企业的欠税结转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金额和余额等情况,将这些税款从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的欠税中剔除出来,生成新的已经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的欠税数据,并将其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再次相互比对,如果前者仍然大于后者,则说明税务部门存在瞒报企业欠税的重大嫌疑。
步骤六:根据各机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线索进行延伸调查,做出结论
仍然以上述欠税审计调查模块为例子。根据该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税源企业,延伸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实地核实其税金的实现、申报、入库和欠缴情况。如果审计结果表明该企业的欠缴税金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后确实大于税务部门反映的欠税金额,则可以基本确定税务部门存在瞒报欠税的(同时要注意分清是否存在企业故意少申报和税务授意企业少申报的情况,区分企业未申报和企业已申报两种情况下分别少反映的欠税金额),向该企业和该企业的税收征管机构进行相关取证。
审计案例
2003年,在对H省税务部门2002年1月至 2003年9月30日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中,我们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到该省国税系统已经全面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且使用基本正常。于是,审计组决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调查工作。通过税源监控系统和CTAIS的管理使用情况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精心编制了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经过办领导批准后正式予以实施。
所得税审计篇9
一、现场审计前方法
为了提高视同销售涉税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现场审计前一定要充分准备,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经营特点,估计发生视同销售可能性首先,要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经营特点,具体做法有:可登陆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多家网站,了解行业的经营特点、促销手段等,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中地位、经营产品等;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初步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营销策略、行业竞争情况等;具体负责审计人员可以与有相同行业审计经验的同事交流,询问这种行业视同销售方式、频率等。其次,整理分析所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经营情况,运用职业判断估计发生视同销售可能性、方式、领域等,确定现场审计阶段重点审计领域。
(二)设计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做好审前调查因视同销售涉税审计主要风险为遗漏风险,设计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应考虑各税种可能发生的视同销售规定及可能的会计核算,首先,要了解各税种视同销售的规定。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税种对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四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五是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届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六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并注意区分各税种视同销售规定异同,如产品内部使用,企业所得税执行法人所得税制是以所有权转移为判断依据,不作为视同销售,而消费税则按最终消费对象确认为视同销售。同时。应了解有些视同销售发生行业特点,一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易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易发生在商贸企业,而企业所得税可能发生在各类企业。其次,了解视同销售会计核算规定。依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和《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规定执行,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一般按照成本转账。与税法规定相比,会计只对自产自用的产品、捐赠核算做出规定,导致此外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实务中不统一。再次,考虑税法与会计对视同销售规定及差异。为了获得更多的企业视同销售信息,应设计问答式问卷,以降低视同销售审计遗漏风险。
(三)审前获取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取得纳税第一手资料在现场审计前获取各种税种纳税申报表,了解是否有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申报是否按税法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将其与各种税种纳税申报表对比,尤其是分析利润表,判断是否有少纳税可能性,为现场审计重点领域提供线索。
二、现场审计方法
针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及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其审计为整体审计一部分的特点,笔者认为,现场宜综合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分析性复核方法因会计对视同销售业务记为成本费用。对审计年度按月或更短时间测算成本费用明细项占收入比率,进行时序分析,对于比率异常变化的临近月份的成本费用会计账簿进行重点审查,关注账簿中摘要说明,确定成本费用的审计样本。
(二)实物盘点法为了避免审计遗漏风险,对存货、固定资产应采用实物盘点法,编制实物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账簿核对,排除常规销售业务、差错影响之后,如果账载数多于盘点结果,说明有未及时入账的销售,进一步核查是否为视同销售业务。
(三)比较分析法现场获取被审计单位填制的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并应对其进行认真分析,了解被审计单位填制的视同销售业务情况。并将调研问卷与会计账簿、纳税申报表核对,分析是否有差异,差异是否符合常规,并判断是否有漏记视同销售业务情况,以及视同销售纳税是否及时足额。
(四)审阅法基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了解、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的分析,确定有可能记载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簿,如: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抽查对应的原始凭证,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将检查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核对,依据税法规定测算视同销售纳税是否及时足额。
(五)询问法为了避免理解差异,应围绕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进一步发现视同销售业务是否漏记及核算纳税申报问题。并询问被审计单位近年是否接受过审计检查,如接受过审计检查,要索取并分析检查报告等;并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受过行***处罚等,如果受过行***处罚等,要了解原因。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追加视同销售涉税审计程序。
三、现场后审计方法
为了控制视同销售业务涉税风险,审计报告阶段,应综合各种审计结果,具体方法如下:
(一)比较分析法一般大型项目会由多人参与,底稿比较分散,项目负责人应综合所有底稿,比对底稿之间逻辑关系,尤其将视同销售业务底稿与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底稿比对,判断视同销售业务审计结论正确性。
所得税审计篇10
【关键词】 反避税;审计;困境;策略
随着2007年11月28日中国第一起因反避税调整引起的行***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中国的反避税审计开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以预见,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反避税审计将是我国经济审计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而艰难的工作。
一、我国反避税审计的困境
据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企亏损面在1988-1993年期间约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00年期间平均达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亏损面稳定在50%左右,自报亏损总额每年都在1 200亿元-1 500亿元之间。另有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是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是26.7%。我国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属于适中偏下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但在中国较低税率的条件下却有如此大规模的避税,令人深思。这也表明我国必须建立高效、完备的反避税审计新体系。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避税审计历史相比,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开展得很迟。从1988年深圳试点、1991年立法全国施行到现在,仅有20余年时间。在当今日趋复杂的避税与反避税对抗中,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成效不明显。探究我国反避税审计走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避税审计人才极其缺乏
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很多时候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涉及到国(境)外税法和税率。这需要税务审计人员通晓世界各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更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企业经济交易的运作状况和规律。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远远赶不上形势的发展。
(二)反避税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协作不够
企业逃避税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跨国范围内产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这需要反避税审计机构与商务部、海关、统计和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与沟通,单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力量有限。
(三)地方***府反避税意愿不够坚决
在某些地方***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税收流失,引资越多***绩越大,税务部门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于是地方官员不正当干预反避税审计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机关反避税的效率。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四)中国税法存在漏洞且随意性较大
目前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这为合法避税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在具体***策上,刚正式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限制转移性定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还未达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
(五)税务管理执行情况难度大
从税务管理执行来看,由于税法的不完善,存在诸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和税率上的差别性等缺陷,导致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不足之处进行避税,这加大了反避税审计执行的难度。例如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避税与反避税并非是纠缠在“违法或不违法”之间的争论,征纳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合理或不合理的争执用现行法律是难以准确界定的。
(六)新税法反避税条款的执行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纳税人负举证责任,以提高行***效率,即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但是,我国行***诉讼法采用的是被告举证义务制度,即由行***部门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反避税中的纳税人举证规则和行***诉讼的举证规则相互矛盾。
二、我国反避税审计的出路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审计队伍,强化相关部门的合作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基本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以及最终产品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精通各国法律且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很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税务审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有必要设置专职的反避税审计机构,提高征管人员尤其是反避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税制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另外,由于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审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必须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专业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新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与诸如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反避税审计调查的跨国合作机制,细化相关规则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经济的兴起,使某些生产和流通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仅由一个国家的税务审计部门对某些经营活动遍及多个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税收审计调查往往力不从心,其结果就是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目前在反避税的跨国合作方面,一个紧迫任务是进行情报交换。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也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2005年5月,中日两国税务当局在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简称bapa),双方首次开始反避税合作。在bapa框架下,双方可以共享来自对方国家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信息;其主要功能是反避税,其次是避免双重征税。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的跨国协作,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审计调查的合作力度。
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反避税审计的关键是信息。在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稽查等环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就国内而言,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对市场价格信息都有一定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它们的联系,进行互联网将分散于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做到彼此信息能够迅速相通、核对,必然会增强反避税审计的能力。此外,还可以直接向境外派驻价格信息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应抓紧细化、修订有关反避税规章制度,特别是与新税法相配套的纳税调整管理规程或细则。重点围绕关联申报与审核、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办法、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整及国际磋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三)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审计的能力
反避税审计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的掌握程度。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征管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进行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渠道的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就很难了解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的信息监控,是控制避税的最有效保障。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针对反避税信息需求,需要完善信息的收集方法:一是制定有关反避税资料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应整理备查的关联交易资料档案;二是加强对关联申报的管理,特别要针对新税法中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避税行为的反避税规定,补充和明确相应的关联申报内容;三是加强情报交换,通过情报交换掌握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劳务发生的真实性,掌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受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等,避免税企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反避税的能力。否则单纯靠一些纸面上的制度,是不可能提高反避税能力的。
(四)加强税务管理,合理设置反避税审计工作的权责
反避税工作要实现源头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避税趋势,目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权限设置过高,造成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因此,应将反避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提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反避税审计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应定位于发现疑点,及时上报,并能参与最后的谈判工作。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相对于市县级反避税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更加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容易发现企业转让定价趋势,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离开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来谈源头控管是不现实的。
针对避税源头,需要重点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纳税申报源头监控,要求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首要环节。二是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引下,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设有信息交换条款,在征管各个方面开展互助。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
(五)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责罚力度,增加企业避税的成本
首先要从立法的高度,在明确企业义务的同时必须告知其不履行纳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避税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规定对避税行为的惩罚。规定与违规的法律后果必须匹配,否则规定将不具约束力。例如在目前急需解决的纳税人对其关联关系的披露义务问题,明确其披露义务,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关联关系的认定环节处于主动地位,确保反避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新税法第43条中虽然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义务,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不履行惩罚措施,企业不会因为不履行该义务而增加额外的成本,因此纳税人会自然地选择隐瞒其关联关系的做法。因此要确保纳税人认真履行该义务,明确其法律后果,按照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设置金额不低的违规成本是必要条件。
由于关联企业避税行为从主观上讲,具有故意性,因此笔者认为对避税行为应加大处罚,在现有加息处罚的基础上侧重于加收罚和资格罚,例如加收滞纳金、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例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了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调增额处以20%~40%的罚款,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对避税的企业大多只进行纳税调整和加收利息,一般很少涉及罚款,使避税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对***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资本弱化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例如第24条引入间接抵免法,但却在间接抵免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上没有具体说明。
(六)其他有助于反避税审计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审计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二是努力阻止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进行避税,加大对逃税帮凶和非法避税产品推销者的民事惩罚力度,违法者不仅要上交非法收入,还要缴纳大额罚款。还可以借鉴美、英等国做法,要求税务顾问在向企业出售有关避税方案之前,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许可。三是明确和强化经济实质标准,对无经济实质或除合法税收收益外存在其它商业目的的交易,加大监督与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