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篇1
个人消费贷款指的是银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可以用于家庭购房、房屋装修、购车、出国留学等消费。它以消费者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旨在通过贷款方式预支远期消费能力,满足消费者当期的需求。
小张就是一名白领,工作数年,目前有买车的愿望,但由于房贷压力很大,现在手中能够利用的资金有限,于是关注到个人消费贷款。他觉得这样既能提前享受拥有私家车的便利,又不用面临一下子拿出大笔资金造成漏洞的问题,一举两得。小张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具体要求和基本流程进行了研究。
贷款人条件
为确保贷款人的偿还能力,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条件有一些具体要求。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明确、合理的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有银行所认可的担保等。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过程比较简便。大致流程为: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按期还款—贷款结清。只要贷款申请人按照银行的规定,提交申请之后,等待银行对材料的调查和审批,接下来按正规的流程办理即可,以确保贷款人能够及时获得贷款。小张在确认了自己基本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人条件并了解基本流程后,开始准备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具体包括: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
(4)社保证明;
(5)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及保险单;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要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8)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9)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担保及还款方式
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接受银行发放贷款前,需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主要方式有3种,分别为:以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第三方保证。还款方式上,不同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不同。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则可采取的方法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
对于以上要求和办理事项,不同银行机构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不同,见附表。
还款注意事项及建议
个人消费贷款篇2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省联社对各农村信用社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授权。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辖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
(三)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信用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额。
(五)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合规的抵押担保手续。
(六)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70分(含)以上。
(七)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品种
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房屋装修、旅游、、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等。
(一)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符合***门(车管所)注册条件的汽车、工程车辆贷款。
(二)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贷款。
(三)农用机械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的,正常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农用机械设备贷款,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等设备。
(四)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经销商处购买的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具体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厨具、卫生洁具、乐器等。
(五)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城镇个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
(六)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参加旅行社旅游消费的贷款。
(七)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以下简称最高额贷款)。是指在一次性对个人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整容、美容、申办各种会员卡、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消费。
第四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最高额的确定。贷款最高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信用方式贷款额度。其中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现值或评估值的60%;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信用社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十一条除住房贷款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担保贷款,应向信用社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执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以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
第十四条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信用社,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投保单上必须明确注明“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信用社有权依照规定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人连续6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必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信用社填写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0%。
(五)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信用社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信用社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碧卡账户,经办信用社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碧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信用社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信用社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信用社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信用社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个人消费贷款篇3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20—55岁之间;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或者能以有效不动产、动产或权益作贷款抵(质)押;
4、能够自筹消费总额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5、消费目的是借款人自己或家庭使用;
6、无不良信用记录;
7、具体贷款品种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申请消费贷款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主体资格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实借款人借款用途的材料,如购销合同、相关协议等;
3、证实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如工资证明等;
4、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相关材料;
5、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如存款对账单、预付款凭证等;
个人消费贷款篇4
关键词: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风险;防范
中***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众多业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份,它既可以有效地刺激一国的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协调发展。这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完善和加强自身的服务和业务创新,提高贷款资产质量、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带动与促进其他行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然而,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提醒我国在住房消费贷款业务方面,如果对迅猛扩张所带来的问题和可能导致的风险,不能提前加以防范和化解,将成为制约我国住房消费货款持续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住房消费贷款的风险
我国住房消费贷款的风险,基本上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合作商风险、客户风险以及银行内部风险等四个方面:
(一)系统性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运动高度正相关。2007年以来,由于国家4万亿的投资规模,带动了我国宏观经济的回升,同时也使房地产触底反弹,目前房地产价格虽然已基本不再上涨,但依然维持在高位。如果国家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限制和打压,必然会导致房地产市场持续降温,银行将有可能面临经济周期风险。
2.利率变动风险。央行已多次提高利率,并早在几年前就已取消了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客户还款压力加大。
3.居民购买力风险。从成熟国家来看,居民的实际收入和预期收入偏低是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我国房价/收入之比根本不协调,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基本上超出了居民实际购买能力。按照西方国家惯例,如果房价占到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6倍之间,可以认定为合理,而我国目前约为10-20倍,个别大城市甚至更高。另外,我国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有,但远未健全,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不足,从目前社会上情况来看,少数家庭有几套甚至更多的房,但大多数家庭仅有一套甚至没有,有能力买房的人将越来越少。
(二)合作商风险
1.合作商自身的经营风险。如果合作商并无多少资金,将是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的最大原因。现在房地产企业的一个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除自有资金处,主要依靠向银行贷款、提前销售商品房获得预收款以及通过银行发放给购房者的按揭款,如果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就会影响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旦房屋销售情况不好,企业的资金链很可能断裂,合作商就有可能为了保住资金链铤而走险,如借高利贷。
2.合作商与购房者的矛盾有可能会转嫁给银行。在合作商房屋销售和购房者使用过程中,购房者有时会与合作商或物管产生纠纷,如销售时宣传环境与实际不符,房屋质量有问题,物业收费及管理水平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有的购房者会采取不还银行贷款等极端方式,最后受损失的是银行。
3.合作商通个“假按揭”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假按揭”就是其签订不真实、虚假的购房合同,将其暂无法售出的房子购入,再利用这些购房人身份申请按揭贷款,从而套取或骗取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行为。合作商在办理假按揭后,会每月替那些年谓的“业主”供款还贷,直到将来有一天这套房卖给真实的购房人取得资金后才偿还银行贷款。这样,合作商能够尽快“销售完”房屋收回投资,实现获利,但有的合作商因种种原因无法将房屋最后真正卖出,出现了所谓的资金链断裂情况,就会干脆携款潜逃。
(三)客户风险
1.故意的违约风险。从银行的角度看,违约是指客户根本没有信用意识,本来每月都应按时还款,但客户却以种种借口不按时还款,造成贷款逾期,对于这类客户,只要银行及时催收,通常不会形成真正的不良资产。
2.非故意的违约风险。非故意违约风险是指客户从主观上来看,是有还款意愿的,但由于客观原因丧失按时还款能力。目前,银行发放贷款是均以客户提供的当期收入为依据(这个收入是否真实还有待商榷),没有什么评估方法也不可能判断客户未来收入状况。所以,客户只要在还贷期间家庭或本人有意外情况发生,将对贷款的按期偿还产生影响。
(四)银行内部风险
1.贷前审查走过场、内部控制制度问题。银行之间为了完成制定的任务计划或获取商业利润,往往放松对合作商的要求,使得部份贷款投向质量较差的楼盘。在对客户借款审查上,由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量大,对客户的情况只进行常规性的检查,而不去核实客户家庭收入的真实性和购买房屋的用途。
2.对抵押物的变现风险估计不足。有银行认为按揭贷款以住房作为抵押,贷款偿还有保证,因此放松对客户现金偿还能力的审查,对抵押风险估计不足。抵押风险主要有三方面:首先,预售房抵押风险,在房屋没有建成之前,无法进行处置;二是房屋建成后,没有进行综合检收,也是不能办理抵押房屋的产权证,同样也很难处置;最后是房权证办理好了,但抵押物处置仍然有风险,从诉讼到强制执行不但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花费时间,最后拍卖抵押物所获得的补偿还不一定能还清贷款本息和诉讼费用,而根据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是客户确实无力还款,总不能让其“无家可归”,法院也不太可能强制处置抵押物。
二、如何降低住房消费贷款风险
(一)***策制度和环境
1.采取措施,降低房价/收入比例。房价/收入比例过高是导致消费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来房屋的价格就高,购房者还要支付一大笔税费,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刺激或抑制居民的住房需求不能停留在利率等***策上,关键还要降低房屋的实际价格和减免税费。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居民的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能总是让少部份人富得油,还是应该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
2.建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履盖个人所有的资产负债信息,这才是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3.完善住房消费贷款的法律体系。应该由最高法院在法律上层面上理清消费信贷中维护债权有关条款,切实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得的正当利益。
(二)商业银行应采取的防范住房消费贷款风险的措施
1.选好优质项目和合作商,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关。选择项目是,要严格执行人行***策,绝不能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发放按揭贷款。如果合作商以往的信用等级良好,应在按揭贷款额度和***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对新增加的合作商或首次合作的合作商,应谨慎对待。由于“假按揭”贷款对银行按揭贷款的危害非常大,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所以选择好的合作商,对避免出现 “假按揭”的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选择优质的按揭贷款客户。首先,要确定优质按揭客户,对在收入增长性好、稳定强性的行业中工作的客户应给予优先放款;对工作变动大、行业收入不高的行业中工作的客户要谨慎放款。
3.银行发展业务必须坚持“内控先行”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内控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应该尽快完善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把住风险入口关。
三、结论
我国商业银行一定要增强危机感,从增强风险管理职能着手,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经验,在实践中建立起符合自身情况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储真珍.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状[J].职教与经济研究,2008(12).
[2]孙浩.对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2011(12).
个人消费贷款篇5
消费信贷的内容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消费信贷的主要种类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起步阶段,种类还不是很多,主要有:
1. 短期信用贷款
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办理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2. 综合消费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3. 旅游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4. 汽车贷款
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5. 住房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消费信贷的主要作用
首先,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提高消费倾向,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国内需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选择,所以有效刺激消费是中国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尤其重要的是,中国经济运行呈现供给相对过剩和通货紧缩的特征,消费品市场从卖方市场格局向买方市场格局转化;而另一方面,居民储蓄率日趋高升,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在此情况下,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投资需求的财******策与货币***策,但从消费领域看,消费市场依然偏淡,扩张投资需求刺激消费作用有限,进一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还有赖于发展消费信贷进而扩张有效需求。投资和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两个轮子,要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态势得以持续,消费需求必须及时跟上,发展信用消费正是扩大消费需求的一种重要途径。从全社会看,由于消费与生产不可能完全同步,消费总是滞后于生产,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滞差,消费信贷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即期消费,保持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在经济形势下,消费信贷尤其具有以下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消费信贷是调节宏观经济的有效措施。消费需求不足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消费信贷,通过消费信用支持需求扩张,可以达到启动消费品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目的。***府通过消费信用引导消费者的支出投向,有意识地加速或延缓某类消费的社会实现,还可以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使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
其次,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为经济增长提供推动力。消费的增长始终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以消费为导向也正是市场经济发展伪真谛。居民消费的增长与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正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推动力。据测算,居民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看了“消费信贷的内容”的人还看了:
1.什么是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2.个人消费信贷种类
3.关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贷款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信用体系
中***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8-0079-04
一、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现状
所谓消费信贷,是指以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加速周转为目的,用未来收入作担保,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以特定商品为对象的信贷行为和消费方式。
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在推动信贷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消费信贷发展的战略构想下,加大对消费信贷的投入,完善消费信贷的运作体系,使消费信贷业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消费信贷的品种不断增加,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自开办消费信贷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已逐步开办了多个品种系列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贷款方式也从担保发展到信用,提款方式从约定发展到不约定甚至实时,基本涵盖了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和投资需求。消费信贷业务组织体系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然而,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不足,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竞争实力的进一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二、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制约因素
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分析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个方面:
(一)利益机制的制约
当前开展的消费信贷主要是国家外部推动的结果,并非源自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因此没有从利益机制上真正调动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的积极性。消费信贷业务属于零售业务,金额较小,手续繁多,信贷成本高于企业贷款,且国家又规定住房贷款利率低于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其他消费贷款利率也不得高于同期法定贷款利率,从而使得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获利微薄,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此外,为了防范风险,各家银行均对消费信贷的开展制定了严格的信贷责任制,由专人负责,一旦出现有风险的贷款,则对有关人员追究终身责任;同时又缺乏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使得基层信贷人员产生了“惧贷”、“惜贷”的思想,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二)经营观念的制约
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偏重于批发业务,忽视零售业务,长期以来主观上形成了以企业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的观念,缺乏创新思想。开办消费信贷主要以个人为贷款对象,因此,某些银行领导或员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消费信贷业务的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及经营思想上不重视等问题,开展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并不很高。
(三)信贷风险的制约
缺乏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不清晰,银行不好掌握消费者信用程度,缺乏个人信用制度。为弥补个人信用不明的状况,银行要增加的调查以及操作上的繁杂程序严重地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既未建立起健全的消费信贷规章制度,也没有以先进科技为支撑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缺乏控制风险的有效配套管理办法,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不但经济风险不好把握,道德风险也难以控制,所以发放消费信贷只能小心谨慎。
(四)其他因素的制约
信贷人员素质也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目前,商业银行普通缺乏高素质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消费信贷业务和管理人员,难以适应发展消费信贷的需要。此外,金融当局对消费信贷的利率管制严格,也从客观上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对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推进经济制度改革
1.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中国应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其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均需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2. 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中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中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和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因发生意外而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合理有效的转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些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二)转变经营观念,增加消费信贷品种,开发风险小、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1. 转变经营观念,建立优质的金融服务体系。消费信贷在改善和优化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方面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金融机构要以发展消费信贷为契机,适时制定科学的市场营销方案,把着眼点放在消费者身上。(1)要转变经营观念和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2)要制定正确的市场营销策略,搞好调研,扩大消费信贷领域;(3)要把住房、汽车和信用卡消费作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
2. 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贷款品种。对个体工商户和运输业者提供经营性车辆贷款;对中低收入但收入较为稳定的教师、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期限更长的住房贷款;此外,对老年人可以开办“住房反抵押贷款”,以适应未来“银发经济”的趋势。①
3. 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商业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使其成为终身客户。(2)从事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如在发展态势较好的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行业中工作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商业银业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
(三)防范信贷风险,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对象是分散的居民,在办理业务时银行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而且个人比企业更容易隐瞒影响贷款偿还的相关信息,如借款人的健康状况或未来的受雇前景等,同时个人和家庭在面对伤害和挫折时的调整能力要明显低于企业,所以消费信贷的借款违约率通常要高于商业信贷几倍。获得准确真实的个人信用资料是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基础,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1. 设立银行自身的个人信用卡数据库。中国的信用卡业务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而且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状况也早有记录,因此各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可以建立在信用卡持有人信用资料的基础之上,该数据库的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的个人档案、贷款情况和还款记录等项目。
2. 建立银行同业间的个人信用信息公用网。该信息网的成员不仅包括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还可以邀请公安、司法、工商行***管理部门和企业参与该网的组建以扩大信息资料的来源,以便更完整地反映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在建立该网时应设立资源免费共享功能,并定期公布各行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名单,这样,既能降低参与信息网所有成员银行的经营成本,又能避免借款人多头借款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3. 设立社会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仅靠各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依靠专业信用评估机构的服务。在西方,这类机构多为非***府的私人机构,中国在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时也可以采取股份制或合伙制的形式,并且此类机构应以有偿服务为前提,向银行提供个人信息以获取利润,但该机构应仅从事搜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向银行提供公正、准确、详实的个人信用资料的工作,而不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价以避免影响银行的决策。
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二是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三是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四是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并给予信用卡透支额度增大、期限延长等优惠待遇,其个人消费贷款和按揭贷款利率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其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进行调整;而对于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可以限制其办理某些业务;对列入黑名单的客户,商业银行应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四)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从跟踪和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将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向其提供借贷。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查询、分级审查审批和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到贷后检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再监督。三是商业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将其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体制
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快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更大的余地,以便其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和防范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可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二是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三是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由于消费信贷一般为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将导致银行蒙受利率损失。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损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可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信贷业务水平
消费信贷涉及的业务范围广,专业性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信贷专业知识、营销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要求较高,因此,更新、完善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服务技能,培养一支业务过硬、知识全面的消费信贷专业队伍格外重要。要把人才培训视为提高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关键,突出培训的重点和顺序。针对目前个人信用联合咨询系统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控制贷款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贷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的情况,普及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增强其在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中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意识,提高其有理有节清收、催收贷款本息的技能。
注释:
①这种贷款是近年来为老年人应付昂贵的医疗费和财产税而采取的新的信贷方式,即贷款者向年迈的住房所有者提供用住房作抵押的现金贷款,按月支付,无固定期限,直到户主去世为止。住房抵押后所有者仍居住自己的房子,直至去世后由房地产经营处卖掉房子偿还贷款。由于有房产作抵押,银行的贷款基本不存在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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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strain Factors and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of Consumer
Credit of China's Commercial Bank
Fan Honglei
(Finance School,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rümqi 830012, China)
个人消费贷款篇7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居民消费;经济发展
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激发潜在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宝鸡、天水两市共处内陆,地缘接近、文化相近夕L向型经济不强,在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全面建设的大背景下,两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如何,有无相似性或者差异之处,消费信贷能否成为提振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增长点,值得探讨。
一、宝鸡天水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区域比较
(一)从贷款总量看,两市消费贷款逐年增加,但存在明显差异
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6.37亿元、28.68亿元、54.56亿元,分别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6%、8.01%、12.49%。同期,天水市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95亿元、7.58亿元、14.34亿元,分别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4.66%、4.75%、6.67%。总量上,以上三年消费贷款宝鸡市分别比天水市多11.42亿元、21.1亿元、40.22亿元。从人均消费贷款来看,两市也存在明显差异。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人均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33.13元、757.17元、1431.68元;天水市人均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38.66元、210.73元、395.87元。
(二)从贷款增速看,两市均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但宝鸡快于天水
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从16.37亿元增加到54.56亿元,年均增速82.56%;同期,天水市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从4.95亿元增加到14.34亿元,年均增速70.2%。宝鸡市个人消费贷款年均增速高出天水市12.36个百分点。
(三)从贷款结构看,两市消费贷款均集中于住房贷款
表1显示,2011年末宝鸡、天水两市在个人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占比均达9成左右,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其他贷款3项合计占比均在百分之十左右。可见,住房贷款是拉动消费贷款增长的主要因素,而住房需求是扩大消费需求的主要动力。
、 (四)从贷款期限看,宝鸡、天水中长期贷款均占绝对地位
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0.7亿元、0.88亿元、1.85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4.3%、3.07%、3.39%;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5.67亿元、27.8亿元、52.71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95.7%、96.93%、96.61%。2009年至2011年,天水市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0.34亿元、0.16亿元、0.36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6.92%、2.1%、2.53%;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61亿元、7.42亿元、13.98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93.08%、97.9%、97.47%。
二、宝鸡天水个人消费信贷存在异同的原因
(一)经济总量、收入水平是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收入是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宝鸡、天水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消费能力显著提升,但两市经济发展、收入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是两市消费贷款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2011年,宝鸡市实现生产总值976.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4%;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78元,增长16.1%;农民人均纯收入5040元,增长20.4%。2011年,天水市实现生产总值300.22亿元,比上年增长11.5%;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7元,增长15.86%;农民人均纯收人2825元,增长17.5%。收入是消费的根基,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宝鸡市分别比天水市多7471元、2215元。
(二)消费需求的变化带来贷款结构的变化
消费结构的变化包括城市居民消费的升级和农民居住、工作区域的变化带来的消费结构变化。对城镇居民而言,住房、汽车等商品是其消费的主要对象,最明显的就是住房需求引发的房贷的持续增加。2011年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投资64.66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商品房销售面积185.61万平方米,增长16.7%;商品房销售额53.74亿元,增长37.8%;商品房在售均价为3754元/平米。2011年天水市房地产开发投资23.5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1%;商品房销售面积127.5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0.26%;商品房销售额21.85亿元,增长18.56%;商品房在售均价为3968元/平米,同比上涨14.96%。房价的高涨引发住房贷款的大幅增加,造成贷款结构的相对集中,也是中长期贷款占绝对地位的原因。
(三)消费***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消费贷款的发展
2009年以来,为扩大内需,国家出台了系列刺激消费的***策,像车辆购置税优惠、家电下乡等,拉动了消费贷款的较快发展。商业银行也适应发展形势,不断创新消费贷款品种,如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信用卡透支等,使地处欠发达地区的宝鸡、天水市等地区的部分居民提前实现了消费梦想,促进了消费增长。
三、两市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居民家庭承债能力总体有限
承债能力大小与收入状况直接相关。2011年,全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宝鸡、天水两市的这2项指标均低于全国水平。从天水市看,当前多数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不高,结余购买力有限。统计表明,2011年年末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7元,扣除消费性支出7500元,结余仅4007元,多数家庭承债能力极低,缺乏对于住房、汽车等的购买力。
(二)支出预期、消费理念制约着消费意愿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房屋销售价格前景不明,物价不断走高,燃油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左右着居民的消费预期。2012年一季度,天水市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每平方米4270元,其中:秦州区住宅销售均价每平方米6637元。2012年1月,宝鸡市普通住宅在售均价为3433元/平米。近期,汽柴油价格不断上涨,居民对住房和汽车的预期支出增加,产生“等待观望”和“买得起,用不起”的心理,消费意愿减少。同时,受医疗、养老、就业和子女教育等因素,居民支出短期增大,造成人们消费趋于谨慎,广大居民依然拘泥于传统的消费理念,攒钱的思想根深蒂固,更不敢负债消费。2011年末,天水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66.86亿元,比年初增加61.7亿元,增长18.79%。储蓄倾向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的消费增长。
(三)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从目前消费信贷的贷款构成来看,产品利用率不均衡,突出表现为: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定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住房装修、大件耐用消费品、婚庆、旅游等多种用途于一身的贷款品种开发不到位;银行提供的基本是标准化的信贷品种,缺乏可选择的信贷产品。
(四)办理手续繁琐,环节过多是阻碍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为例,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安全,一般都要求借款人办理复杂的贷款手续。办理这些手续,要涉及许多部门,手续繁杂,不少环节还要缴纳若干费用。公积金贷款无论是申请贷款还是提取还贷,更是要取得多个部门批准,许多就是条件合格的人也因手续繁琐而放弃。
四、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消费能力,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最终有赖于经济的增长和收入的提高。消费信心来自于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期。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居民收人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增加广大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缩小供求缺口,促进市场结构、产品结构优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方面: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提高职工和居民养老金、救济金发放范围和数额。农民收入方面: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加大粮食收购资金归集的力度,加快仓储设施建设,使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工作能够到位,增加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水平,大力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增加收入,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免遭侵害。
(二)丰富费信贷品种,建立相应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
现阶段,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居民保障性住房、改善性住房消费信贷需求,积极开办二手房消费信贷业务。认真分析市场、研究市场,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消费特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丰富产品结构,加快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装修消费信贷、大宗耐用消费晶贷款和旅游消费信贷,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信贷需求。在细分消费市场和消费人群的基础上,不断推出专门为农民消费“量身定做”的农民消费信贷产品,积极开办家电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医疗卫生等服务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大型农机具消费信贷业务,为农民消费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同时以财***资金为主体设立区域消费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中低收人群体提供消费信贷业务,推动发展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增强中低收人群体消费能力,对于形成的风险则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三)简化贷款程序,提供快捷及时消费信贷服务
针对消费贷款办理手续繁琐、环节众多,阻碍消费信贷发展的现实,本着既规范管理又简化程序的原则,尽量压缩和合并贷款程序,对申请办理住房、汽车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必须办理的资产评估、合同公证、财产保险等事宜,可采取经办银行牵头、各部门现场集中办公或由贷款银行按规定集中统一代办方式,为贷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银行也可以成立专门性机构,如“消费贷款大厅”,邀请相关部门长期驻守合作,办理各项消费贷款业务,为贷款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人财物浪费和烦恼。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通过电话银行中心、网上银行和ATM机,提供部分消费信贷的申请、审批、余额查询、还款、咨询等业务,尽可能缩短答复客户时间。
(四)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对金融知识、金融法律的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度,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金融机构应对其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以起到事前制约的作用。为保证消费者利益,有必要针对不同种类的信贷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受到有效的保护。
个人消费贷款篇8
(一)拉动内需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品市场出现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与投资和出口的高速增长相比,消费需求增速仍显不高,内需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据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7%,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应为80%左右。扩大内需已成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消费信贷的支持有利于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变,是拉动居民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提升居民消费结构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2006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为26971.64亿美元,年增长10.7%,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中低收入国家水平;此外,近几年我国努力扩大居民消费,居民在住房、医疗、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消费与日俱增。通过消费信贷方式把消费资金的剩余部分暂时贷给消费资金不足者?熏有利于促进即期消费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三)金融机构效率提高和业务发展需要消费信贷的不断完善
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对于提高银行资金配置效率,扩宽金融业务发展空间,通过合理的消费信贷配置资金比例,合理安排资源在投资和消费领域的分配,可以提高信贷资金配置的整体效率。此外,消费信贷业务种类繁多,创新产品不断,可以丰富银行金融业务。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从总体上看,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目前的发展呈现良好趋势,但忧患并存,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特征
1.发展迅速。自1999年扩大个人消费信贷以来,消费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居民户贷款余额4.6万亿元,同比增长25.7%,增速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741亿元,同比多增3074亿元。居民消费性贷款比年初增加3800亿元,同比多增3699亿元,其中居民户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同比多增3206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迅速,相当于1999年的30倍,汽车消费贷款也呈现较快增长势头。
2.信贷品种呈多元化发展,方式更加灵活丰富。从消费领域看,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从一年短期到20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
3.信贷品种发展不均衡,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消费信贷市场的绝大部分。较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信贷品种存在差距,但基本还是具备了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体系,只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据了绝大比例,汽车贷款、其他综合贷款也发展迅速。据统计,2005年底,住房贷款余额达18430亿元,2007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贷款余额达22070亿元,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2%。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余额分别为18547亿元和960亿元,分别占全部消费者个人消费贷款余额的84%和4.4%。此外,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凭借其传统业务优势,率先开拓了消费信贷市场,据统计,四家合计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80%左右。
4.受从紧货币***策影响,银行消费信贷发放将更为审慎。央行近期调整货币***策,2008年将实行货币从紧***策,这是近十年来首次改变稳健的货币***策。我国在1997年面临通货紧缩的危险,货币***策由防止通货膨胀转为主要防止通货紧缩,出台了多项支持消费信贷的***策措施,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了良好趋势。近期数据显示,消费信贷增长呈现萎缩趋势,今后两年,银行将会比较重视银根,因此对于消费信贷款项的发放将趋于严谨。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存在问题
虽然近几年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且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甚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也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1.农户贷款难。2006年末,农户贷款余额0.92万亿元,只有7072万户农民获得贷款支持,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还有1/3的农民没有获得贷款支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具有高度分散、生产技术水平低和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化程度低的特征,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要求差距较大。且由于农户投放信贷资金成本高、风险大,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农民过多贷款,这无疑与中央大力强调的支农***策相违背。
2.征信体制不健全。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未能建立起来,缺乏行之有效的消费信贷跟踪、监控体系,给银行的信贷投放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不利于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确定,制约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推广。同时受宏观环境影响(如利率、资产价格变化等),贷款抵押物品也存在贬值风险,借款者逃避偿还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无疑加大了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成本阻碍消费信贷的实现。由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较迟,目前贷款手续环节仍过于繁杂,涉及银行之外的如房产、评估、保险、公证等诸多部门。个人需支付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者的要求过于严格,如要求借款人具有当地户口、稳定收入、担保等等,使不少人失去贷款资格。
4.产品缺乏创新。目前中国几大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两大类上,信贷品种在利率、期限、抵押、担保等方面同质化程度很高,缺乏特色。与发达国家相比,品种范围仍局限在传统业务,但在美国,分期付款贷款、开放性循环贷款、一次性偿清贷款、住宅抵押贷款等都具有丰富而灵活的类别,而我国许多消费信贷产品还未开始涉及,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差距,这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
5.还有诸多因素抑制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如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知度偏低。不少居民仍热衷于将收入存入银行,且由于存贷利率上调,居民储蓄愿望趋强,储蓄在近几年仍将是城乡居民选择投资的重要渠道。居民收入低,也抑制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仍然是一大难题,许多人收入在支付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后节余较少,大多数没有申请消费贷款的意愿。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三、拓展消费信贷的***策性建议和现实选择
针对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存在问题,结合其特征和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加大对现有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的营销力度,适度增加农户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等生活性消费信贷,同时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的覆盖面,扩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对象和范围,如加大对乡镇企业、个体销售经营户等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有效征信体制,防范风险
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5年12月开始运行,各商业银行应按其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信息,从而逐步使个人借款信息在全国内实现互联互通;其次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贷款审查人员要加强对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借款应实地走访,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规范个人资信评定程序,逐步实现消费信贷与个人征信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结合。
(三)完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信贷操作体系
一是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二是要放宽申办条件。适当调整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应仅把借款人眼前的经济状况作为贷款决策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其预期收入、素质和未来发展潜力等等。
(四)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是信贷产品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这要求银行提高对市场和客户的感知度,有针对性地对产品功能、价格策略及服务手段进行科学组合和优化。如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如对农户可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业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尝试性发展新型消费信贷业务,如住房二次抵押贷款、综合循环贷款等等,同时可以考虑开发与保险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和业务。
(五)建立***府、其他商业机构与银行共同参与的消费信贷市场
三者通力合作,如***府参与消费信贷使***府资本与金融资本密切结合,弥补私人特殊消费信贷市场的不足,国家对住房、医疗、教育等制度的重大改革?熏也将为消费信贷发展奠定基础;商业消费信贷与银行密切结合,开发“个人金融超市”,有利于信贷市场的不断完善,如与保险机构的结合,有利于降低银行风险,促进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化发展。此外,各机构应大力培育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的信贷消费。
参考文献:
[1]毛晋生,涂显华.再论消费信贷对农村消费需求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7,(6).
[2]郭河彬,秦文利.个人消费贷款个案剖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
[3]樊纲.克服信贷紧缩与银行体系改革[J].经济研究,1999,(4).
[4]王广谦.中国经济增长新阶段与金融发展[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个人消费贷款篇9
关键词:消费信贷;现状;发展;对策
一、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
中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较晚,从1999年开始较大规模地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此后其他个人消费贷款也逐渐开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各金融机构开办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医疗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在各项贷款中,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消费信贷品种逐渐呈多元化发展
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体系。各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变化和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努力开发、创新个人消费信贷系列产品,业务品种日趋丰富和完备。消费信贷品种除住房贷款之外,还有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和其他贷款等,基本上涵盖了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
(二)消费信贷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进展比较缓慢
我国经济运行特征发生了重要变化,从过去以商品普遍短缺、供不应求为主的卖方市场过渡到了绝大多数商品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在相对过剩的经济背景下,由于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来实现商品价值进而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循环,才逐步尝试消费信贷这一新的消费方式。
(三)住房贷款已成为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
虽然我国全面开办消费信贷的时间不长,但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的重要性已显而易见。住房信贷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其比重基本在60%到75%之间。随着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今后几年个人住房贷款在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中的比重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
(四)各地区消费信贷发展不平衡
从全国情况看,由于刚刚起步,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各地进展也不平衡。从地域上看,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进展比较顺利。这主要是由于东部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较高,消费能力较强,东部地区消费信贷市场扩张迅速。而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消费信贷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多数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在人民币贷款中的比重不到10%。
二、我国现阶段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障碍
虽然消费信贷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发展尚不充分,但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初步分析,其中的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和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收入有限,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居民收入有限,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障碍。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是否具有负债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收入水平。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对消费信贷的经济承受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越明显。我国居民收入特别是持久性收入增长缓慢以及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可以说是开展消费信贷的主要障碍。
(二)银行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
银行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是制约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运行情况来看,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不清晰,银行不好掌握消费者信用程度。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个人信用难以把握。消费信贷操作的规范性不够,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消费信贷资金来源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保证消费信贷资金的循环畅通。目前各种消费信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自有资金不足和信贷资金成本较高的压力下,商业企业开展分期付款的能力和积极性也是十分有限的。
(三)社会消费环境有待改善
社会消费环境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我国目前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我国现有的担保法规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同时,我国供求结构存在很大矛盾,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策不合理,这些都将制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建议
(一)调整收入分配***策,培育和壮大消费信贷的主体阶层
从根本上说,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就是中等收入阶层。针对当前高收入阶层消费活跃和低收入阶层消费潜力不大的现实,消费信贷的主体和对象的重点要抓住中等收入阶层。消费信贷从某种意义上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高收入阶层不需要消费信贷,只有中等收入阶层恰恰是使用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因此,在中国要发展消费信贷必须改
革收入分配***策,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同时,要强化消费者的消费信贷观念,切实提高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完善消费信贷的品种方式和业务规程,推广普及信用卡
目前消费信贷手续繁杂、品种方式单一,制约了业务的发展。不同的信贷品种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大不相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不同居民的消费需求特点和承贷能力,根据不同顾客群体推出相应信贷品种,并具体确定首付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才能真正抓住顾客,才有利于信贷业务的正常进行。***府应通过制定有关财务***策,积极鼓励个人收支款项通过信用卡办理,推广普及信用卡。这样既可以避免信贷部门重复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和重复审批每笔贷款,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发挥信用卡的资信积累作用,促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三)加快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缺乏消费者资信制度。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即缺少对居民身份证明、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记录和评定制度安排。我国应该建立个人账户,改进目前的个人银行存单凭证和收入现金化特点,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建立对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这类专业性机构的注册资格、法律形式和责任与业务的规范,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促其健康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策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并配套出台适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银行资金安全、开展社会信用调查及维护个人隐私提供司法保障,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机制。***府部门可成立专门的***策性机构,对消费者特别是对中低收入阶层及特困户等特殊消费群体提供必要的担保和信用保险支持。建议***府部门在建立完善消费信贷信用保险机构的同时,还应积极引导公司与商业保险相互配合的社会化的消费信贷保险机制。
参考文献
杨华辉,张建***.对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研究[j].消费经济,2003(05).
个人消费贷款篇10
[关键词]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立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与消费信贷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2]黄玉俊中国金融新业务知识大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