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法篇1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药品广告法篇2
【关键词】 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 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 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
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 德国
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 法国
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 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 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
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 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
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 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
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 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 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
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4]陈晓东,汪宏智. 从欧美经验看中国虚假药品广告的治理[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1):82.
药品广告法篇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次的违法药品广告共1459份,是各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在今年一到二月份查处的。这些违法广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药品广告未经审批就擅自刊播,还有一些药品使用过期失效文号、伪造冒用批准文号广告,部分处方药违规在大众媒介广告,甚至有些禁止广告宣传的药品也在广告。其中违法广告次数超过30次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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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法篇4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法规;经济处罚
近年来,我国违法药品广告充斥市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我国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药品广告主体为何能如此肆无忌惮地违法药品广告?而我国法律为何一直无法有效制止此类违法行为?对此,本文将从成本和效益的经济规律入手,探究我国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为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现象,规范我国药品广告市场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一、违法药品广告的形式和动机
要彻底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现象的产生,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了解违法药品广告是如何的。为此,我们首先要清楚一则合法药品广告的环节。
药品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即药企;广告经营者,即广告制作公司;广告者,即媒体。一则合法的药品广告一般要经历如***1所示的环节。
首先,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广告内容;其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告主必须将药品广告内容递交药监局进行审批,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获取相应的广告批文号和资格,如要删改药品广告内容的,必须要重新申请广告批文号才能被允许;按《办法》规定,广告者或受广告申请人委托、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严格按照药监局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药品广告;最后,药监和工商部门共同监督已的药品广告,同时,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
而目前我国市面上的违法药品广告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出现:一是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虚假广告;二是使用无效广告批准文号,虚假广告;三是在大众媒体上违禁处方药或试生产药广告。很明显,这三种形式的违法药品广告都没有经过药监局正式审批。既然我国实行“药品广告审批制度”,我国药品广告主为什么还能在不获取合法广告批文号的情况下随意违法药品广告?这说明我国媒体,作为药品广告内容的最后把关者,并无严格按法律规定在药品广告前对广告批文和内容进行审查,以致违法药品广告能够蒙混过关,堂而皇之地在市面上粉墨登场。
违法药品广告是一种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容易被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为什么医药企业和媒体仍然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违法药品广告?
从经济角度来讲,药品广告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追求金钱利益的最大化。对药品广告主而言,他们追求的收益是通过大范围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从而增加药品销售额,获取利润。而对于药品广告者而言,他们追求的收益是通过违法药品广告,赚取高额的广告刊登费用。
如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2004年第4、5、6期以及2005年第1期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显示,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间共在《扬子晚报》等4家南京地区的报纸上“痛风舒”处方药广告约达34次。经初步的统计和推算,这34次违法广告的刊登费用以及制作费用估计高达30万元(不考虑打折因素)。据了解,“痛风舒”药品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在南京地区主要以报纸和互联网形式广告和消息,那么该广告主由此能获得多少销售额?本文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推算:第一,根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5》,2004年南京地区总人口约500万;2003年在南京部分地区调查发现,痛风发病率约1.33%,因此,2004年南京地区痛风药物市场目标人群至少约6.65万人。假设每人平均购买痛风药物花费3000元,南京地区痛风药物市场容量估计至少为2亿。假设“痛风舒”在南京地区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2%,其全年销售额也可为200万元-400万元,按照半年计算,销售额至少也可为100万元-200万元左右。第二,按照医药行业药品广告费用占药品销售收入平均约10%-20%的比例计算,该药企此产品于这半年内在南京地区的销售额大概为150万元-300万元。《2008年医药行业风险分析报告》指出,2004和2005年我国医药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分别为8.8%和8.4%,若按此计算,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该产品这半年的利润可能为12万元-25万元。
据广东省工商行***管理局2008年第1号广告监管联席会议违法广告公告显示,以及通过广东省工商局的***府信息公开和笔者的详细调查,广西圣保堂制药厂于2008年1月10、15、21日分别在《羊城晚报》BI叠B7、B7和B8版,以1/8、1/2和1/8版面违法“参红祛瘀散结胶囊”药品广告。根据《羊城晚报》2008年执行的工商广告价目表显示,这3次刊登违法广告费用总计约达139000元。笔者咨询了《羊城晚报》广告部和羊城晚报广告公司,他们当年最低的广告折扣大概是6-7折。而且据广州某药企市场部工作人员透露,该药企以及其所属的集团公司2008年全年在《羊城晚报》上刊登药品广告,获得6.8折扣。假设该晚报给广西商家6.0折扣,该晚报可纯获利83400元。
根据“成本-收益”的经济规律,药品广告主体作为精于计算的价值最大化追求者,他们敢于违法的始因,源于其在权衡违法经济收益大于违法预期经济成本时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趋动。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而言,他们的违法经济成本是数额罚金。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在经济上处罚药品广告主体的?
二、我国法律无法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症结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药品广告相关法律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的经济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7-44条规定:对违法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告法》,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广告主――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被罚款的金额范围应为30万元-150万元,扣除罚款后,该公司该产品的总利润为负数;而广告者――《羊城晚报》应被没收83400元的广告费用,并另外被处以金额范围为83400元-417000元的罚款,扣除罚款后,该晚报的利润也将为负数。可见,《广告法》对于广告主和广告者的经济处罚是大于其违法收益的,理论上能严厉抑制违法药品者的违法行为。
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27条规定:对违法广告者最低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最高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广告主最低处5000元以下罚款,最高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负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广告主――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和广告者――《羊城晚报》被罚金额将分别不超过3万元。
很明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与《广告法》在经济处罚金额上有着巨大的区别:《广告法》中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标准变成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的“违法所得最高为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根据《立法法》第78-80条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罚时,当两法对于同一个问题的制定条文相互矛盾,工商部门应更多使用这一处于高一层次的法律规范,那么《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里《广告法》相应条文冲突的条例就形同虚设,毫无意义。但是,在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行***处罚的实践中,《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也是***机关主要的处罚依据之一,这一点可以从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于2005年9月28日以局长形式的《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中可以推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明显降低了《广告法》的经济处罚标准,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变相助长了任意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出现。
(二)我国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的经济处罚
既然我国药品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不一致,那我国工商部门如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进行经济处罚?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由于在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在南京地区大众媒体了“痛风舒”处方药广告,使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引用无法证实的数据,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南京工商局鼓楼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01000元。而101000元的违法成本对于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约12万元-25万元的违法利润而言没有震慑力。
而通过广东省工商局的***府信息公开了解到,省工商局认为《羊城晚报》违反《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法》第4条,任意在大众媒体上处方药广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法》第18条和《广告法》第39条,省工商局对《羊城晚报》这3次违法“参红祛瘀散结胶囊”药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情况是:没收广告费用2307元,并处罚6921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法》第18条规定: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39条处罚。既然省工商局完全按照《广告法》对《羊城晚报》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是否意味这罚款就合理了?对于工商局认定的“2307元广告费用”的基数,笔者不禁产生疑惑。根据笔者调查,这3次刊登违法广告的费用总计约139000元,即使给予最低的6.0折扣,广告费用应大概为83400元,相比省工商部门没收的2307元广告费用,足足多了将近36倍。对于《羊城晚报》83400元的违法收益,9228元的违法成本根本无足轻重。
(三)我国法律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现象的症结所在
虽然我国在立法和***上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进行了经济处罚,并且药监部门还定期违法药品广告监测公告,采取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批文号等措施,但遗憾的是,我国违法药品广告至今仍然大行其道,实际打击效果并不显著。我国法律为何难以彻底打击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许多学者把答案归因于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权责分离”。《办法》第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这说明,药监部门只有审批和监督药品广告的权力,而没有处罚违法药品广告主体的权力;而工商部门虽有处罚权,却不能专业、高效监测违法药品广告。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分离,容易导致两个部门在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存在“只查不处,或重查轻处”的情况存在。但是,即使我国把药品广告的审批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处罚权集中到一个机构,实现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管理的责权统一,如果法律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者依然有利可***的话,那么违法药品广告现象依然无法得到打击和遏制。虽然这一体制的弊端带来了药品广告管理上的漏洞,但这不是我国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而上述问题的真正症结在于我国药品法律对违法广告主体的经济惩罚力度弱,无法彻底打击广告主通过非法逐利,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工商部门解开症结的现实障碍
要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现象,就要重罚违法药品广告主体,使之利不抵罚。这是一个显浅的道理。但为什么这个简单的道理却一直没有被重视?这恐怕除了要问责我国不完善的法律罚则之外,还要在***方面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了行***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府信息。这就说明工商部门,作为***主体和行***主体,应该及时、准确地将对药品广告主体的处罚结果向全社会公开。一方面让公众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监督工商部门工作;另一方面震慑这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但事实上,我国许多***府部门仅仅主动公开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督情况,而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情况却甚少主动公告。如公众若想查看违法广东地区药品广告的处罚情况,必须提前向广东省工商部门申请,而省工商部门则严格要求申请人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或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既然省工商部门能将违法药品广告主体的违法信息公之于众,为什么工商部门要对处罚信息有所保护?这是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声誉的保护?还是对自身“行***不作为”的掩护?工商部门在***处罚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时,究竟有何难言之隐?
由于我国采用“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因此媒体是药品广告前的最后把关者,对违法药品广告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工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却是避重就轻。在上述案例中,工商部门认定《羊城晚报》的2307元广告费用仅占《羊城晚报》0折扣广告总费用139000元的16%。而《羊城晚报》给客户的最低折扣大约为6.0-7.0。工商部门只要通过认真查证,绝对能发现“2307元广告费用”的不实之处。但事实上,工商部门就只以2307元的广告费用作为基准,对《羊城晚报》进行处罚。我国的大众媒体多数由各级宣传部直接主办和管辖,是******机关的重要宣传工具,是******机关的喉舌,享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大众媒体对工商管理部门的行***工作具有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而工商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媒体的广告业务,对媒体有管辖制约权限。但是,鉴于媒体这种特殊的***治地位,以及工商与媒体间这种的互相监督的关系,工商部门很难严格依法对严重违法广告的媒体进行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停止其广告业务,断绝其重要的广告收入,以及追究其上级责任领导人责任。不敢犯***治错误的媒体,却敢大胆频频违法药品广告,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法律的权威究竟体现在哪?媒体的利益涉及工商部门的利益,这一系列的利益勾连,无疑使工商部门在***过程中变得“困难重重”。
四、有效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策略
综上所述,在关于经济案件的处罚中,法律对经济性违法行为加大经济处罚将更有效率,可以严重打击违法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违法目的。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应重新修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使其罚金内容应该与《广告法》的罚则内容相一致,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高效***提供清晰的法律法规依据,避免工商管理部门从轻处罚违法者的情况出现,更显效率和公平性。
在***层面上,***府相关部门应该收起对媒体的“***治保护伞”,配合***部门,加大对违法媒体和违法医药企业的经济处罚,让违法药品广告主体的违法成本远远超过其利润,使之因为利不抵罚而不敢再以身试法。
五、结束语
以上是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的角度,对运用加重经济处罚的手段遏制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现象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我国若要彻底整治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现象,还需要一个公正严明、不畏权势的***部门,而不是需要一次又一次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进行“警告为主,经济惩罚为辅”的低效法律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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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ustin.M.Chinhengo,Essential Jurisprudence[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药品广告法篇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日公布了2003年我国部分药品广告的违法情况。2003年,全国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个,公告通报批评违法药品广告6174个,移送工商行***部门查处6195个。其中,有23家制药企业因违法广告30次以上而被曝光,并成为食品药品监管局2004年重点监查对象。
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四平市塔山制药厂、武汉健民集团随州制药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制药企业因其生产的部分药品违法广告次数众多,位列曝光企业前五名。
据介绍,违法广告158次的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中华灵芝宝)”是属自2002年12月起就不允许在大众媒介广告的处方药,2003年起不经审批擅自广告。该药原本是***癌症的辅助用药,在广告中却被宣传成为癌症的***用药,误导了许多消费者。
药品广告法篇6
【关键词】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建议及对策
【中***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79-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药品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各大药品业都在努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打造企业的品牌,药品广告成为各药品企业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药品广告在减少人们选购药品时的盲目性,促进新药的推广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还要面对大量违法药品广告所带来的伤害。如何保证传播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了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
1.1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
药品广告的产生、、管理过程涉及多个方面,药品广告市场有其复杂性[2]。建议对我国现有的与药品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一部新的***的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审批标准、监管方式、参与药品广告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组织、***机关以及各自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更有针对性的权威性的规定,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
1.2建立有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 为有效整治规范药品广告秩序, 建议成立由工商、公安、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小组, 完善制度, 强化部门间的合作, 切实解决药品广告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 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的治理。
1.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监管查处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形成跟踪检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审批中,推行“双盲”审批体制,药监审批负责人员和企业申报的药品广告随机分配,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防止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现象发生,提高企业对药品广告的法律意识[3]。
1.4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内容
1.4.1药品广告的内容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制作,必须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药品和广告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药品广告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相关内容;
1.4.2严格规定不允许明星或名人等公众人物作药品广告宣传,禁止以新闻报道、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形式变相进行药品广告宣传;
2 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对违法药品广告, 药监部门除监测报送省药监局、移送工商局外, 应继续保持高压态式, 加强对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药店进行检查、抽验,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2.1加强对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
对经营违法广告药品的企业、药店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 应着重加强教育, 提高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使药店自觉拒绝销售违法广告的药品, 使刊登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销售的渠道。
2.2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肩负着正面宣传的责任,是社会公众信赖的宣传工具。媒体应加大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其法律意识, 同时应结合信用等级、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化其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 使其自觉的抵制违法药品广告, 使违法药品广告没有的载体[5]。
2.3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药监、工商、宣传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 使公众知道什么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以提高识别能力, 鼓励公众踊跃参与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不受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欺骗, 误导, 使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市场。
2.4药品广告监管制度和行业协会自律性相结合
我国已建立了违法药品广告的公告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内容[6]。
2.5发挥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
群众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扩大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管理范围,有效地的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一个完整、严谨、合理的药品广告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7]。加强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5.1通过定期举办医药知识讲座、提供用药咨询、宣传医药法规***策等便民措施,提高群众的医药知识和水平,增强自我药疗知识,树立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意识。
2.5.2针对市场上出现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宣传较多的品种,作为重点防范对象提供专门的宜传教育,以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8]。
2.5.3建立完善的监督举报制度并设立一定的奖励办法。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违法药品广告的管理体系和举报方式,做到凡报必查、查必严肃、违法必究的监管举措。为了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专栏、社会举报点、举报信箱等各种投诉举报方式,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行业也有了很大提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药品广告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广告手法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是,违法广告发生率的久高不下,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对这一现象,我们除了要完善我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从媒体、销售者和消费者身上入手。只有从全方位着手,才能根治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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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5年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药品广告法篇7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药品广告倍受百姓关注,但众多的虚假药品广告的存在,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虽然相关部门都在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监测整治力度,短时间内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的还是屡禁不止甚至死恢复原,笔者现就其存在的原因及监管对策浅谈以下几点,以供交流。
一、虚假药品广告存在的原因
(一)药商违规操作钻监管漏洞
不少药商在利益的驱动下,违反相关法规规定,钻监管的漏洞。在广告审批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套取广告批文。在广告制作阶段,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会、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奇特功效。广告刊发后,药商通常是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共同应对监管部门。
(二)媒体把持话语权有恃无恐
媒体为了增加收入,对药品广告审核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任凭违法广告在媒体上传播。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违法的药品广告,广告主和媒体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事实上,因为违法药品广告受到处罚的往往只有广告主,对于媒体,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开通报批评,因为媒体通常把持着“话语”权。
(三)审批和监督分离形成监管“真空”。
药品广告的审批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查处在工商行***管理部门,刊播和管理在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在广告的监测上,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这种审批、处罚、刊播三分离体制也给一些违法药品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处罚不到位,给了虚假药品广告商投机取利的空间。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则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有关药品广告商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不是内容太离谱,虚假广告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便被查处,药品管理部门也就是对虚假广告收回广告文号,责令其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而广告主再审报时只需交区区数百元的申报费,再交上不多的罚款了事。
(五)、消费者对虚假药品广告认识的不足。
一些消费者尤其是基层的中老年消费者乐于参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药品展示会、推广会等广告宣传活动,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客观上为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监管对策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要杜绝违法药品广告,必须机制健全,部门合力,全民监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力争做到标本兼治。
(一)、紧抓源头监管,建立违法责任机制
要加大对广大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广告监督力度,对一些药品广告企业无论在其生产本地或异地若发现其的药品广告存在虚假行为,药监部门应立即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措施,直至禁止其生产的该药品在该地区销售使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从源头杜绝违法药品广告。
(二)、强化媒体责任,健全药品广告机制
要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广告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广告、虚假违法广告,追究广告媒体的责任,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到取消广告资格。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工商、药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对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案例的曝光、对违法广告的提示、对违法广告案例的点评等活动,形成监管合力。
(四)公开监管程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程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药品广告数据库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利用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向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便于公众媒体上网查验审批监督部门的广告原始内容,提高药品广告的真实性,便于消费者根据公开的药品广告内容对症选药。
药品广告法篇8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大联合***力度,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确保整治工作适用法律有依据、监管措施有落实、综合治理有成效。
二、整治对象和查处重点
本次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对象为各类媒介在屏边县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重点整治利用报刊、电视频道、广播、信息网站等媒体以及在药品零售网点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重点:
(一)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身份,向老百姓推荐药品服务或者介绍药品服务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的广告。
(二)、超出审批的功能范围,对***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广告、篡改审批备案内容广告、利用失效文号广告等行为;以及在广告中对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进行夸大宣传或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广告中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几个疗程痊愈”等不科学的用语和表述功效的断言等内容。
(三)以新闻形式和健康专题节目(栏目)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处方药在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刊物以外的大众媒体广告。
(五)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任意夸大疗效。
(六)互联网上的各类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擅自药品广告;取得相关资质在互联网上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性药品”广告。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药品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时间为7个月。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
1、增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水平;综合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杜绝虚于监管、敷衍了事。
2、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要健全广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等工作制度。构建违法广告预防机制,建立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定期对违法药品广告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增强企业对虚假违法广告危害性的认识,建立企业广告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1、开展广告定期监测工作。要建立广告监测主管有领导、监督有部门、监测有专人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测媒体,利用配备的摄像、录像等***装备对重点电视频道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重点报刊和重点广播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统计。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组织2次以上集中监测和检查,曝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来源:文秘站 )广告品种,扩大整治效果。
2、开展药店违法广告物清理。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的清理,及时监督各药品经营单位自行清理店内外的违法药品招贴、牍匾广告,同时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问题,进行查处和规范。加大执行力度,监督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州局暂停销售通知,确保行***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3、集中打击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监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广告,要及时对其广告主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广告主或相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并更正启事,向药监部门作出整治承诺;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送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广告,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同时报州局市场科采取行***强制措施。
4、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本辖区内的网站的 检查力度,对严重违法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责令停业;对拒不改正的,报州局上报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5、将每月查处的违法广告填写《违法广告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梳理,提练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年度工作的重大事项,纳入开展为期2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联动,联合监管。要主动向县***、县***府汇报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主动向县委、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广告监测和处理报告,力争将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纳入药品安全地方***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中;要加强与工商、电信、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完善监测信息的通报、移送、查办工作程序,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药品广告法篇9
早在90年代初期,FDA的药品广告部就指出了美国药品广告的三个趋势:
第一,面向医师的专业电视网络中所做的药品广告,但这类专业电视网只是昙花一现,今天已经成为过眼云烟。第二,更多的利用公关技巧进行药品促销,比如新闻会,首席代言人等,FDA担心这会使企业在药品质量和用途方面对公众加以误导。第三,直接面向消费者(DTC)的特定药品广告的增加,FDA认为这些直面药品消费者的广告内容也应做到公平合理,揭示药品风险。
而在90年代,FDA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也在进一步加强,颁布了不少成文的规定,亦形成了不少不成文的惯例。FDA对药品广告管理有这样五个新特点:
第一,FDA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警告信”这一手段来执行的。FDA成立了药品市场、广告与联络部(DDMAC),比如1996年DDMAC就向普强公司发出警告信,就其抑郁药Zoloft广告中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而FDA的医疗器械和放射性健康委员会(CDRH)在1996年也了若干警告信对网上售药的若干违规行为给予警告。
第二,FDA药品广告法规制定程序更趋完善。FDA在出台有关药品广告***策法规时,开始遵守《联邦行***程序法》(APA)的规章制定程序,在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药品广告,网上药品广告,以及药物经济学评估等多方面,FDA都召开了公众听证会,特别邀请相关企业参加,以期使其对当局有关***策有深入的了解,减少制度推行中可能遇到的阻力。
第三,处方药能否做广告,这引起了***界与公众的广泛争议。应当说FDA出台的药品广告***策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但其核心依然在于药品广告不能背离标签(off-label),FDA认为背离标签的广告将使得企业疏于对上市药品进行监控,从而会威胁FDA管理的根基。但是根据职权法定原则,FDA的权限是法律授予的,FDA能否做上述规定呢?华盛顿法学会就此FDA,法院司法审查的要点在于:FDA的药品广告权限,从哪里开始?到哪里结束?
第四,随着越来越多的药物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美国制药企业渐渐将药品广告重心从专业期刊向大众传媒转移,仅1996年上半年,美国企业在消费杂志、周刊、报纸上的直接面向消费者广告投入合计2.6亿美元之巨,比上年同期增长40%.同时通过互联网、传真等现代手段药品广告也日渐增多。这一切,都对FDA现有的管制框架与***资源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五,由于许多药物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物,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为其在OTC药物广告管理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FDA与FTC经常就相关事务加以协调,但由于各自职权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也难免出现摩擦。
药品广告法篇10
10月,按原计划,刘凯将参加20多个省级电视台的广告招标会。作为一家全国排名前十的非处方药生产企业的营销经理,他一直以“大户”身份被奉为座上宾。“今年我们在电视广告上花了1.48亿,2013年将投入1.66亿。”这笔钱,计划在两个月内花出去。
一则消息打乱了刘凯的计划。9月27日,有媒体公布了一份由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稿),其中明确指出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不能做广告了?刘凯很惊诧,他迅速联系了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得到回复是“确有这个事,不过还要征求意见,企业肯定都强烈反对,就看上面的态度了”。他又联系了多家媒体的广告部门负责人,“都说没禁止,让我们继续投广告。”刘凯说。
十一长假,刘凯没有休息一天,他多方打听消息,将情况上报给企业高层,还召集了多位同行商讨办法。“都拿不定主意,怕投了钱打水漂,***策的事谁说得准?”
非处方药的千亿金矿
打开电视,似乎到处都在卖药:感冒药、胃药、补钙补铁补锌药……非处方药广告,已是电视广告的主力***。
1999本文由收集整理年,我国将药品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类,2001年起,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处方药被陆续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2007年,我国实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建立非处方药广告批准制度。自此,“只有非处方药才能做大众媒体广告。”刘凯说。
非处方药是指经过长期应用,被确认为药效稳定、相对安全、副作用小,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购买使用的药品,主要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等。
目前,“中国有4000多家药品制剂企业,其中大部分药企都生产非处方药,市场上已有近5000个非处方药批文。”刘凯说,除此之外,全球性跨国公司如强生、百时美施贵宝、葛兰素史克等也纷纷加大在华研发力度,加速在非处方药市场的布局。
非处方药在整个医药市场所占比例并不高。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副会长郭振宇曾公开表示,目前,我国非处方药市场规模不到1500亿元,仅占全国医药市场总份额的10%~15%,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数字可以达到30%~40%。
但非处方药的销售量和利润却远远高于处方药。“非处方药在药店、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都可以流通,公众凭自我判断进行选择。处方药只能在医院流通,还要受制于***策和招投标制度的重重约束。”刘凯介绍说,“非处方药更像消费品,可自由购买,可以做广告宣传。”
更重要的是,“非处方药的定价是比较市场化的,保留了利润空间,不像处方药在招投标制度下价格被越压越低,利润微薄。”刘凯说。
因此,几乎所有厂家都在积极向药监局申请非处方药批文。刘凯介绍说,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后,销量普遍会翻倍,甚至更多。
“非处方药在我国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不到20年,营销模式就与快速消费品并驾齐驱。”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医药事业部总经理刘泽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全国前100强的连锁药店可占据非处方药销售总额的半数以上,与超市模式类似,药店也会设置进场、条码、展台陈列、促销推广等名目并向厂家收费。”
竞争日益激烈。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主任杨昌顺用“竞争惨烈”来形容现状,“越来越多的厂商介入竞争,品牌影响力显得更加重要。”
1元钱的广告,至少换来3元钱的利润
“广告+渠道”的营销组合是业内公认的非处方药运作模式。
杨昌顺说,“广告投放仍然是对销量拉动最大的营销方式,在整个营销投入中,广告投入占到半数以上。”
中康资讯的《2011—2012四大医药终端用药市场分析蓝皮书》显示,2012年上半年52个城市零售终端最畅销的50个非处方药产品都曾在大众媒体做过大量广告宣传,其中有家喻户晓的蜜炼川贝枇杷膏、六味地黄丸、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健胃消食片、抗病毒口服液、云南白药膏等等。
“药企通过广告塑造企业形象,加大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由于消费者在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时处于盲选状态,选择过程中主要受药品导购员和广告宣传的引导,电视广告对受众的心理强化作用明显。”
据刘凯估算,药厂每投出1元钱的广告至少会换得3元钱的利润。“很多产品都是广告轰出来的,而且广告是持续性投入,滞后性回收,对品牌和产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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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是长远的。”
“哈药模式”被称为业内经典,2010年,哈药股份(600664.sh)广告费用为3.66亿元;2011年,广告费用增长为4.14亿元,广告增幅甚至超过营收增幅。三精制药(600829.sh)广告投放更是大手笔,2010年,广告费用占营业收入的21.9%;2011年,这一比例也高达14.1%。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将制药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由8%上调到25%,打压药企的巨额广告费带来的非理性竞争。“但没什么效果,排名前20的非处方药企业几乎都投入了上亿资金在广告上。”刘凯介绍说。
据刘凯透露,很多非处方药企业的市场部都多达上百人。“最肥的部门,到处花钱投广告,在企业里混得开,出去做甲方也受重视。”同行讨论,“不说销量说广告,因为广告意味着未来的销量。”
这块蛋糕到底有多大?去年全国非处方药市场规模在1500亿元左右,据刘泽辉估算,按全行业通常拿10%左右的营收用于广告投放计算,去年广告总量应该在100亿~200亿元之间。“如果突然禁播广告,那很多前期广告投入都白搭了,还没看到市场效果,没收回来利润,企业损失巨大。”
无关痛痒的处罚
“广告战”逐渐泛滥,违法广告层出不穷。“主要是夸大疗效的比较多,补了钙就身体强壮,补了锌就快速成长,恨不得包治百病。”刘凯介绍说,“药厂无论大小,都爱打‘擦边球’,做广告也是比着来的,谁都不想吃亏,一不小心就违法违规了。”
“非处方药广告泛滥主要是因为各个药企生产的产品疗效相差不大,技术上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营销模式成了药企间竞争‘胜地’。广告营销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最直接便捷的方式,自然变得炙手可热。”郭凡礼认为,非处方药行业“外强中干”,轻研发、重市场,导致产品同质化,恶性竞争激烈。
2011年末,卫生部部长***在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继续加大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力度”。“长久以来,药品广告都很受质疑,无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都比较反感。”刘凯介绍说。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公告》显示的数据,今年4月16日,第一期公告显示,全国各级药监部门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33648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239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6551次。今年7月20日,第二期公告,这三项违法广告数分别达到50301次、1479次和3627次。
国家药监局稽查局副局长邢勇公开表示,今年上半年公布的药品广告严重违法的比例达到了58.2%,而且近几年违法广告比例一直居高不下,逐年加剧。因为各种原因,国家药监局全力监管却效果不佳。
“现在最普遍的说法是,违法药品广告太多,药监局监管不过来了,所以干脆禁止非处方药投放大众广告。”刘凯透露说。
这一说法引发了企业的强烈不满。“没必要,也不合理,假药泛滥,是不是药厂也都禁了?理由不充分,应该增加人手,加强行***力量管制。”杨昌顺认为,对违法广告应加大监管及处罚力度,不能因噎废食。
非处方药广告泛滥,药监局的广告批文是唯一门槛。“按规定,药厂要递交申请,说明广告内容,拿到批文后才能到电视台投放。”刘凯透露说,“但实际上,很多电视台根本不看批文,只要钱够就行。”
与非处方药广告相关的部门包括药监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不能把压力都放在药监局身上,它也不可能掌控全局。”刘凯认为。
“大众媒体以最佳播放时间段为筹码哄抬广告费用,收益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但相应地,它纵容和包庇违法广告的存在。”郭凡礼认为,媒体为追求经济利益,不加选择地播出违法广告,不审查相关证件和批文,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违法广告出现后,由于行***力量不足,药监局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违法广告往往在播出一段时间后才遭到查处。“这段时间,企业已经达到了自己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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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传播效果。”刘凯透露说,不少企业知法犯法。“主要是打个时间差,反正效果也达到了。”
更重要的是,“违法广告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刘凯透露说,违法广告处罚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罚手段仅是点名批评、禁播违法广告和经济处罚。“违法广告中只有不到10%被经济处罚,罚款也就几万元,对企业而言无关痛痒。”
以2010年为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药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医疗服务违法广告居前三位,分别占广告违法案件总数的11.03%、9.62%、8.44%。“哈药、碧生源都被点名过十几次,仍然出现违法广告,可见管不住禁不了。”刘凯说。
全盘皆输的战争?
9月28日,国家药监局、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以及30多家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开会讨论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稿)。“所有企业都一致强烈反对禁令。”参与此次会议的刘凯透露说。
一旦“禁令”生效,企业将第一个“中***”。“一旦广告被停,企业的前期投入将付之东流。”刘泽辉认为,若“禁令”生效将重伤整个行业。
电视台也将失去一位财神爷。“近五年来,非处方药广告始终排在电视台广告的前三甲。”刘凯透露说,在药企的广告中,电视平台占投放金额的90%,平面、户外媒体的比例占得很少。
“非处方药广告能占到电视媒体收入的10%左右,每年广告刊例价就有800亿元,当然,实际成交价会有折扣,会比刊例价低很多。”刘泽辉认为,取消非处方药广告将影响数十万广告从业人员,提高失业率。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非处方药广告具有显著的药疗知识普及功能。“与我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相对应的是世界自我药疗协会,在欧美国家,公众的自我药疗意识非常强,广告是人们获取和了解疾病和药物常识的重要渠道。”刘泽辉认为,非处方药广告对教育消费者的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普及和提高消费者健康知识水平,促进自我药疗发展,减少消费者因轻微疾患到医院就诊而减轻医疗负担,降低社会成本,甚至可以间接缓解医患矛盾。
另外,从药品分类管理原则来说,非处方药本身兼有药品和消费品的双重属性,允许消费者自行选购。“那就需要通过广告来让消费者知道功能和疗效,否则反而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推高获取信息的时间成本。”刘凯认为,取消非处方药广告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