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10篇

四环生物篇1

该公司最近仍然是非不断。四环生物11月14日公告称,去年11月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高世英用假专利换取四环生物45%股权一案,近日获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具体的情况是,高世英之前承诺转让给四环生物可以***癌症的生物蛋白舌下给药技术(下称抗癌专利)在澳大利亚并未获得专利权,而其提供的“澳大利亚专利号:2007901333”仅是临时申请号,并非专利号而且已于2008年失效。

也就是说,高世英用一个莫须有的专利换了四环制药价值可能超过1.14亿元的45%股权,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1月份四环生物就已经知晓这个专利是假的,却没有及时公告。为何不公告呢?原因很简单,当时前大股东江阴市振新毛纺厂(下称江阴振新毛纺)正在减持,如果该消息被公告出来,股价会迅速跌入谷底。

江阴振新毛纺在四环生物2006年股改时承诺,其减持价不得低于6元/股。去年9月1日,四环生物收盘价为5.93元/股,已经低于承诺减持价。去年8月31日,江阴振新毛纺对外宣称,9月后将减持超过总股本5%(实际减持超过10%)的股份,那么在这期间如果没有重大且对公司未来业绩有影响的项目,很可能无法如期减持。

实际上,江阴振新毛纺除了抗癌专利,还给四环生物弄了文化传媒和新能源两个概念,这些项目均是在去年9月至10月间宣布的。在被称作三个重磅投资项目中,除了抗癌专利外,还有《山海经》版权开发和***爱迪新能源项目。

四环生物去年10月出资5000万元购买了北京山海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公司对外表示,要借助《山海经》的文化资源开发整合系列影视动漫,但很快就改变主意。今年6月,四环生物在山海经将要为公司贡献利润的时候,以原价将股权转让给中吉奥(北京)创投,等于5000万元的利息打了水漂。

实际上,公司做抗癌药和文化传媒项目为假,借文化传媒概念拉升股价是真。从以上动作可以看出,江阴振新毛纺深谙资本运作之道,用三重险来保大手笔减持道路畅通。

江阴振新毛纺的背景与江苏阳光有莫大的干系。最初江苏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新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之后通过增资扩股由陆克平实际控制。

根据四环生物2004年年报显示,江阴振新毛纺是1990年由江阴市新桥镇镇***府出资成立的镇办集体制企业,也是江苏阳光集团的成员单位。

也可以说,陆克平在转手卖掉阳光集团近50%股权掏空江苏阳光后,现在又将大量减持四环生物,换取了大把现金握在手中,现在除了已经在竞购的美尔雅(600107.SH)大股东美尔雅集团79.94%的股权外,陆克平还伺机狙击其他小市值公司。

四环生物篇2

在学校的大力推广下,所有学科教师逐渐完成了由抵触模式到自觉使用模式、由怀疑模式到信任模式、由畏惧模式到喜欢模式、由固定模式到具有学科特色模式的转变。 在课改的浪潮中,大家经历了很多的失败,走过很多的弯路,当然也收获了许多的惊喜与意外。

“三环四步”的前提是有高质量的导学案和课前预习,关键是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重点是把握自学、对学、群学和讨论展示环节,确保结果高效务实。

课前,教研小组利用集体智慧,根据学科特色编写了高质量的导学案,其中包含学习课题、自学目标、自学重难点、自学突破方法、知识链接、预习导学(主要为该章节能通过学生自学弄懂的基础知识)、合作交流(主要为该章节的关键点和难点)、分层训练、课后再悟等环节。

当上课前,教师在黑板的左侧书写自学任务安排和该节知识点或知识树。上课铃响后,教师精彩引入课堂,并概括该节重难点以及自学思路等。然后给学生5-10分钟自学课本,并完成自学检测(即预习导学部分内容)。由于生物学科没有早晚自习课,故预习环节由课前调整到课堂前5-10分钟进行。

当学生完成预习导学内容后,小组内相邻两同学相互校对答案,如有疑问的地方小组内成员共同讨论完成群学。而后教师利用多媒体投影参考答案。如小组内仍有不确定的知识点,就请该小组成员发言,全班讨论完成。老师此时根据各组的自学情况和表现给予评价与激励。

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则利用合作交流环节来完成。在学案中,我们常常会预设该章节的重点和难点知识的问题2―3点。在这一环节中,教师就需要充分发挥小组群学的作用,小组内先针对交流讨论内容进行小组群学讨论,然后整理。同时采用优先原则,让小组代表自愿上黑板板书小组内讨论的结果,并当场向全班同学进行汇报,如其它小组有疑问和其它意见则可以举手发言,由展示汇报的同学主持讨论和答辩。当然,答辩可以是主持的同学,也可以是所在小组其他成员或者其他小组帮助答辩,直到问题解决。

在完成此环节后,教师对所有小组进行评价,同时要避免个别同学的“边缘化”和“麦霸化”。随后教师针对该章节内容进行强调,对难点内容进一步阐述,帮助学生进行归纳总结。

在此基础上,让学生完成学案的分层训练。同样采用学生先***完成,然后两两校对、小组校对,教师给出参考答案,针对错误率高的问题进行讨论等方式完成。

最后,在完成学习任务后,每个同学进行课后再悟,总结梳理本节知识点和得失。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根据情况酌情处理。例如:

1.生物学中,部分章节过于抽象和难,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多进行讲解和利用多媒体视频、动画进行展示。

2.许多小组学生自学能力强,表现欲望强烈,多发言,常发言,而部分学生和小组则沉默、边缘化,所以教师要注意随时调控。

3.在合作交流环节,很多问题会被无限发散,这时就需要教师运用好裁判员和主持人的职能。

四环生物篇3

关键词:药物合成抗生素;研究进展

        抗生素(Antibiotics)是指某些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的次级代谢产物,或用化学方法合成的相同结构或结构修饰物,在低浓度下对各种病原性微生物或肿瘤细胞有选择性杀灭、抑制作用的药物。抗生素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微生物的发酵产物,称为微生物合成(Microbial synthesis);另一种是半合成及合成的衍生物。抗生素按化学结构分为B一内酰胺类、四环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及其他类别。

        1  四环素类抗生素的合成及其研究进展

         四环素抗生素属于碱性的广谱抗生素,从链霉菌属中提取分离的一种天然产物或由其半合成的衍生物。十二氢化并四苯是四环素类抗生素的基本化学结构,并随其化学结构被剖析,第二代四环素包括米诺环素、多西环素、美他环素等半合成品逐步被研发并应用于临床。但随着四环素类抗生素近年来的临床广泛应用,由其产生的耐药菌株也随之日益增多。对此,合成新型的四环素类化合物是目前的研究热点之一,如近年来,Dactylosporajium[1]通过发酵获取伴糖残基的四环素衍生物(Dactylocycline),其化学结构与以往的四环素衍生物的C-6位的羟基及甲基构象相反。另外,Dactylocycline除对革兰阴性菌不具活性,对于四环素耐药或敏感的革兰阳性菌皆有良好活性,其脱糖衍生物Aglycone对于革兰阴性菌也有活性。广谱四环素类衍生物C-9-甘氨酞四环素(Glycylcy-clines)也是新研发的高效抗生素药物,其对四环素内含排出因子(TetE,K和L)或核糖体保护因子(TetM和TetO)的敏感或耐药的菌株皆有效,并且对于万古霉素、米诺环素及β-内酞胺类等抗生素均耐药的革兰氏菌株亦有效[2]。除此之外,还有DMG-DMDOF、TBG-MINO等新型四环素衍生物也在研发当中,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2  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合成

        β-内酞胺类抗生素属于分子中内含β-内酞胺环的抗生素。以头孢菌素和青霉素为代表。头孢菌素的分子内含氢化噻嗪环及β-内酰胺环共同合成的四元-六元环稠合系统。青霉素具有半合成青霉素的改造的历史,因此临床上许多研究针对头孢菌素C进行的改造,如7-氨基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三氯乙酯(7-ADAC)、7-氨基头孢霉烷酸(7-ACA),皆为合成头孢菌素重要的中间体。近年来,临床研究发现[3],对C3-位的侧链进行改造,可有效改善药效学性质、药物动力学特性及提高其抗菌活性等,达到β-内酰胺酶的稳定,依据其化学结构的特点及C3-位的功能化,头孢菌素的研究可分为以下几类:

        2.1 C3-位是杂原子取代的甲基  C3-位的功能化产物主要包括第一代的头孢菌素头孢唑林、第二代的头孢菌素头孢呋辛、第三代的头孢菌素头孢他定及第四代的头孢菌素头孢匹罗等,近年来对于此类化合物,注重开发其双重活性,如内含喹诺酮类的头孢菌素[4],其良好的抗菌活性是临床应用的优势。

        2.2 C3-位是羟基、甲基、卤素或氢  通常常见为第二代的头孢菌素头孢克洛、第四代的头孢菌素头孢布烯。主要通过取代C3-位的甲基,生成3-去乙酰氧基头孢菌素,如临床上常用的第一代的头孢拉定、头孢菌素及头孢氨苄。

        2.3 C3-位是炔基、共轭乙烯基或乙烯基  代表性的药物是第三代的头孢菌素头孢克肟。

近年来,对于此类型的C3-位的修饰有众多的研究报道,如Barrett等[5]研

[1] [2] [3] 

究发现,头孢菌素带炔基可增强对革兰阳、阴性菌的抑制活性;Hara等研究发现,YM-,其抗菌活性较强等。

        . C-位直接与杂原子相连的去甲头孢菌素  近年来对于此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Toyama的报告中指出,C-位杂原子若是硫的化合物,能获得较好的抗菌活性;另外美国专利报道中也发现,C-位被苯硫醚类化合物所取代,可增强其体外的活性。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合成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命名是依据其结构特点而定的广谱抗生素,主要的构成是后修饰基团与多元内酯环相连。大环内酯类以大环内酯作为母体,并依照内酯环的碳原子数目进行分类,一般是~元环,通过大环的羟基,以~个去氧氨基糖与苷键发生缩合生成碱性苷。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经过糖基化、甲基化及羟基化等修饰,可合成以元环与元环为主的抗生素,元环主要为红霉素及其衍生物,元环则主要为柱晶白霉素、泰洛星、麦迪霉素、螺旋霉素及其半合成的酰化衍生物。首个被成功开发的大环内酯抗生素是红霉素(Erythromycin,EM),广泛在临床应用于呼吸系统感染的***。但随着近年来临床使用的经验增多,红霉素具有一定的缺陷,如对于酸性环境的生物利用度较低;对于革兰阴性菌的敏感性低,易产生耐药;对于胃肠道的刺激作用较大等。近年来,冯润良等研究发现,红霉素中的C-位羰基、C-位氢及C-位羟基进行改造,如羟胺结合羰基生成红霉肟,进而缩合侧链,可获得罗红霉素(Azithromycin),经Beckman将羰基重排,可生成阿奇霉素等,均可有效地提高红霉素的生物活性及抗敏感菌的活性。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合成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于广谱的抗感染类药物,临床上通常应用于多种细菌所引起的感染方面的***。氨基糖苷类主要通过选择性地结合编码的S rRNA上的A位点,从而加强其抗菌的活性。该类抗生素的耐药产生主要是由于细菌对于氨基糖苷修饰酶(AME)的过度表达,临床上对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结构特性进行改造,使其耐药菌的抗菌活性重新恢复,从而研发新型的抗菌药物。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耐药机制主要是由于与RNA的作用靶点的结构信息进行结合,加强其耐药菌的抗菌活性,同时为靶向药物的设计提供了科学依据,从而逐渐研究开发新型的新氨基糖苷类衍生物。程杉等研究发现,采用“糖基化”方法可研发新型半合成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内容是通常对氨基糖苷的母核结构部分进行重新处理,如巴龙霉胺(paromine)或新霉胺(neamine)分子,将其原始糖使用部分合成的方式进行结构的替换,此法直接通过改造天然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比重新组合的不同特征结构的单元,其抗菌活性更强。由于新导入的结构特征可不受氨基糖苷的骨架所限制,故新产生的药物可依据此理论将各种糖连接应用于结构的设计中,探索研究新的结构修饰的方法。

四环生物篇4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行***许可。由公司管理的***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

 

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海洋运输的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环生物篇5

幼儿园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计划范文1

一、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认识。

1、成立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讲究卫生是预防各种传染疾病流行,保护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学校将通过黑板报,校园广播,专题讲座,学生手抄报,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病媒生物防治的重要性,努力营造全员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氛围。

二、根据季节的特点,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1、春冬季重点是灭鼠

坚持做到每周一对办公楼、厕所垃圾台、排污道口等进行检查,发现鼠情,及时按操作规程投放灭鼠药或鼠夹。

2、夏秋季重点是灭蚊蝇

坚持每周一对绿化带、花园、垃圾台、厕所、水龙周围、排污道口、部室、教育等地喷施灭蚊蝇药。

三、综合整治、确保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成效。

1、坚持综合防治科学灭杀的方针,认真落实“清、疏、装、防、灭”五环节。经常性地开展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及时疏通排污沟渠,做到校园无污水存积。

2、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科学用药,确保灭鼠安全。防止药物中毒事件发生。

4、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灭杀办法,最大限度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为广大师生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幼儿园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计划范文2

为切实加强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长效管理,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果,减少病媒生物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病媒生物防制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遵循“***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科学指导、群防群治”的工作方针,坚持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经常性与突击性、环境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群众性除害防病活动,大力营造文明、卫生、舒适、宜居的城乡环境。

二、工作目标

广泛发动全校师生,采取治理“四害”孳生地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健全病媒生物防制长效管理机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不断巩固“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工作成果。

三、时间部署

9~2月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冬、春季灭鼠专项活动。

3月份,结合“爱国卫生月”和省“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以清理“四害”孳生地为主的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组织春季灭鼠补投药活动。下旬做好灭蚊蝇活动准备工作。

4~7月份组织3轮灭蟑、灭蚊蝇突击活动。

8月份组织冬季灭鼠专项活动,总结全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根据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全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校病媒生物防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总务处负责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班级和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安排和除“四害”联络员,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以学校辖区及周边为重点,认真落实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任务。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各班级、各办公室要认真抓好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校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栏等加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除“四害”的意义、方法,内容与要求,使除害知识家喻户晓,形成声势,以增强广大师生的主动参与意识,推动我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3.强化管理,标本兼治。

坚持以环境整治为主的方针,发动全校师生开展以清理“四害”孳生地为主的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消灭“四害”生存场所。重点地区、重点科室要加强“四害”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四害”的侵袭,切断病媒生物性疾病的传播环节。各班级、各办公室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组织好药物消杀工作。

4.科学指导,常抓不懈。

学校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日常管理,抓好除害防病组织部署和技术培训;组织专职人员深入重点区域开展督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要按照全国爱卫会制定的《鼠、蚊、蝇、蟑螂密度监测方案(试行)》,规范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基础资料。学校病媒生物领导小组所要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科室及幼儿园的卫生监督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巡查,督促落实综合防制措施。

幼儿园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计划范文3

巩固除四害工作成果,确保全园在卫生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年度除四害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今年的除四害工作以灭除四害,预防疾病,保护群众健康,确保我县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行为目标,组织动员师生对照除四害标准,采取综合性消除措施和突出杀灭措施进行大力消杀四害。

二.时间部暑:

1.三月上旬调整除四害领导小组和除四害专业队伍,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使除四害工作事事有人做,处处有人管。

2.四月中旬进行动员和培训阶段,对各区域进行规划,落实专人,一定到底,签订责任书,施药规定,施药场所,除杀后处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工作做详细部署,确保除四害工作善始善终。

3.五月下旬,环境集中整治,开展突击性清理活动,彻底清除积存垃圾,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场所。

4.六月上旬,采取集中投药清杀,并做好数据采集统计工作,为下阶段巩固期做好资料准备放假前进行集中补杀。

5.九月下旬,自查补杀阶段。根据除四害标准对消杀场所进行检测四害密度。

6.十月下旬第二次集中投药,消杀阶段。

四环生物篇6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策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府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建设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城市人民***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府报告,由人民***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行***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府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

第七十条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环生物篇7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府建设、规划、市***、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人民***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ㄋ模┦┕び盟?凑展娑ㄅ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负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闭?聿⒆鞅匾?母哺牵唬ㄆ撸┕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衔郎蟆?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府制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ㄉ杓苹ǔ鞘腥嗣裾己笞橹?凳

城市人民***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证件,遵守行******程序,做到公正、文明***。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人员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批准,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府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处罚,或者以行***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环生物篇8

病 因

四环素牙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日常生活中要引起注意,儿童在发育期服用四环素药物,导致牙齿变成棕黄色、灰褐色或更深,严重的还会使牙釉质发育不全,牙齿有裂纹、残缺,牙齿表面坑坑洼洼非常难看。四环素牙从其化学性上看对人体无害,但四环素牙会使人牙齿着色,严重影响到美观,继而可能会造成患者自闭心理。所以***四环素牙是有必要的。

临床表现

1.呈黄色,在阳光照射下则呈现明亮的黄色荧光,以后逐渐由黄色变成棕褐色或深灰色。这种转变是缓慢的,并能为阳光促进,切牙唇面最先变色。

2.前牙比后牙着色明显;***牙着色又比恒牙明显,因为***牙牙釉质较薄、较透明,不易遮盖牙本质中四环素结合物的颜色。

3.牙着色程度与四环素的种类、剂量和给药次数有关。一般认为,缩水四环素、去甲金霉素、盐酸四环素引起的着色比土霉素、金霉素明显。在恒牙,四环素的疗程数与着色程度呈正比关系,但是一个短期内的大剂量服用比长期给服相等的总剂量作用更大。

4.四环素引起牙着色和牙釉质发育不全,都只在牙齿发育期给药才能显现出来。一般在6~7岁后再给药,则不致引起令人注目的牙变色。

治 疗

四环素牙本质上是牙本质和牙釉质被四环素药物染色,所以针对四环素牙的***一般采取物理的修复方法或者化学的还原美白方法:

【复合树脂修复法】

可参照氟牙症的处理,但只能磨去唇侧釉质0.1毫米或不磨牙,因为四环素着色主要在牙本质,若磨去过多釉质层,或甚至牙本质外露,不仅加重底色,且严重影响粘接牢固性。对于四环素着色严重的牙,由于遮色效果差,用该法也难以令人满意。

【烤瓷冠修复】

烤瓷技术的引进使得许多有牙病的人能够如愿以偿,笑口常开。但并不是所有的牙列缺失它都适用,牙根周状况良好且咬合无异常的牙列缺失患者可考虑做此种修复。

【脱色法可试用于不伴有釉质缺损者】

四环生物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省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环生物篇10

关键词:四川省;农业;循环经济;环境污染。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以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生产方式为主,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农业生产中不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再加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共同作用造成的农业环境恶化和资源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农业大省的四川省,更是受其影响显著。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具体体现的农业循环经济,把传统粗放式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资源循环发展,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农村社会发展意义重大[1]。

一、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人、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的系统内,在资源投入、生产、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农业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转变为按照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实现农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2]。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人类为摆脱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的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产物。

二、四川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特点。

1.农药使用量大,对环境长期危害严重。近年来四川省农药施用的递增速度很快,全省年平均用药量8300吨(含量为100%),其中有机磷等高毒农药比重大,杀虫剂中70%是有机磷杀虫剂。违禁用药、滥用农药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农产品农残超标,进而造成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由于农残经淋溶、溶解、沉淀,也加剧了对水体及土壤的污染[3~4]。

2.为提高农作物产量,盲目大量施用化肥。化肥被视为仅次于农药的污染源,其危害程度与农药相当。四川省化肥施用量多年居全国前列,其中以氮肥为主,达117.8万吨,而化肥利用率仅为30%。在化肥施用过程中,盲目加大施肥量,造成化肥利用率低、浪费严重。长期大量施用化肥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和生活用水的短缺,并因饮用被污染水而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大量的氮肥经淋溶、挥发等途径流失到水体、土壤中,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土壤板结、土质恶化、土壤酸化等问题;化肥中的氮元素等进入大气后,温室气体增加,导致温度升高[5]。

3.农用塑料薄膜广泛地用于农业生产。每年有百万吨的废弃农用塑料薄膜进入农田生态系统,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现有塑料薄膜主要成分是高分子化合物,在自然条件下这些高聚物难以分解,长期留存土壤中会影响土壤的透气性,阻碍水肥的运移,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导致农作物减产。

4.农产品重金属元素含量超标严重。农业生产所造成的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于化肥、农药、灌溉用水和养殖业的各类添加剂;居民的生活垃圾也是重金属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城市上空浮尘随着雨雪等自然降水沉降到农田中,也可以加重土壤重金属的污染。重金属污染能够对农作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轻者影响生长导致减产、品质下降,严重的会导致绝产;土壤重金属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并在体内蓄积到一定程度,会抑制生物酶的活性,引起疾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6]。

5.四川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相当严重。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化养鸡厂、养鸭棚、养猪场和养牛场等迅速发展,带来的环境危害也日益严重。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是农业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四川省年出栏8817万头猪、2140万只羊、1147万头牛。据估算,禽畜的粪便已达24.85亿吨,且相当一部分没有回田。畜禽粪便直接排放既造成资源浪费,又严重污染环境,对人们生产、生活和健康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5,7~8]。

6.秸秆露天焚烧危害严重。由于处置方法不当,农作物秸秆对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许多方面产生了负面作用。秸秆焚烧下的高温使得土壤中有益虫体(如蚯蚓)与微生物无法存活,严重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每到夏收季节,浓烟滚滚,不仅带来了环境污染,也造成了事故多发,对高速公路、铁路的交通安全及民航航班的起降安全等构成极大威胁。

由此可见,目前四川农业资源的不断减少以及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说明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改变现有的农业发展模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促进四川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和最有效途径。

三、解决四川省农业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府引导和推动。把农业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放在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农业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目标责任制;各级***府要建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发展循环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与环境保护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级环保、农业部门处于农村环保、农业发展工作的关键位置,应明确工作重点,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在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策出台的同时,紧密结合四川的实际情况,把发展循环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尽快制定配套的法规、***策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2.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循环知识,在全省形成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各级***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提高农民循环经济和环境意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科学发展观意识;循环农业的最终实施者和受益者是广大农民,所以,还要引导农民接受循环经济理念,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节约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氛围。

3.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认真落实节约资源能源的基本国策,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以农业循环经济思想为指导,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抓好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倡导农业节约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农业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农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体系。

(1)通过“企业+基地+农户”或农民专业协会、农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将农民集中管理,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种、养、加”一条龙生产。由于四川农村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规模小,只有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对资源进行相对集中处理,才可能既保证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又保证农户的经济利益有所增加,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是将生物产业作为子系统引入到整个农业生产系统中,延伸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寻求农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途径。

(3)由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完成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治示范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生物防治病虫害。同时加强农膜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积极开发农膜回收利用技术和可降解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农膜的生产和使用。

(4)总结各种生态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模式特点,充分考虑四川农业的特点,建立适合四川发展、具有四川特色的农业生态园区。

4.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力度,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大力开发废弃物资源化和清洁生产技术等绿色技术体系,例如绿色耕种技术、节水灌溉技术、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林牧品种遗传改良技术、“绿色”化肥、农业生产技术及其他现代高科技农用技术等[9],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5.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提升人居环境档次。切实加强四川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试点,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积极实施乡村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工程,搞好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快分散式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促进村容整洁。

参考文献:

[1]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陈梅虹。循环经济刍议[J]。现代农业科技,2008,(9):232-233.

[3]余谋昌。自然价值论[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4]曾建平,彭立威。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的视点[J]。哲学动态,2004,(6):27-30.

[5]李秀艳。论西方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转型[J]。北京行***学院学报,2008,(4):101-104.

[6]韩立新。环境伦理对自由主义的挑战[A]。清华哲学年鉴(2003)[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4.

[7]吴忠厚。全力推进四川生态农业建设[J]。四川农业科技,20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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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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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信息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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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工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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