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1篇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人员行为,加强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甘肃矿区)负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嘉峪关市***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市、区)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为主,特殊情况实行涂卡报名。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安排,向应考人员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报考办法和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各科目应一次性通过。
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会计网和其他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应考人员参加网上报名考试的,可到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考试合格单;应考人员参加涂卡方式报名考试的,到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考试合格单。
应考人员取得考试合格单后,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考试成绩合格单和填写的《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安排、考试实施情况和考场纪律进行检查,接受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报名和代收考务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统一采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兰州市内(不含三县)的省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管企业(管理机构)、其他组织及驻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二、除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的各单位外,市(州)、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以下考试合格人员可在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为学生的,由学生学校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需有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二)考试合格人员为***人的,由其部队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
第十八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根据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安排,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其日常教学情况和培训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甘肃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持证人员及时记载、更新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表2)。填好表格(一式两份)后,将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会计管理机构(或证书签发机关)办理从业相关信息变更。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核对完提交的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其所属管辖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简称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二)持证人员须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和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证书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履行公告(报刊挂失)程序后,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补(换)证申请表》(简称补(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表4),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持身份证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刊登挂失报刊),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证书毁损,持证人员应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毁损证书、身份证原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身份证原件、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到证书签发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情形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申请登记表格、范本在办公场所和甘肃会计网及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相关登记表格由申请人从甘肃会计网和指定的网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的管理,并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供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令第73号)有舞弊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以后一经发现并经核查考试过程中确有舞弊行为的,由会计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不按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取得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令第73号)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xx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本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个人申请。符合免试条件的须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免试申请表》(表5),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经本人单位加盖公章后,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和文件(或复印件)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申请人单位留存一份,会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二)提供个人有关证件和文件(或资料)。
1、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的。本人须提供经省级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从事会计工作满20xx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累计20xx年由本人盖章(签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复印件,或由本人单位提供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从事会计工作的。本人须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留存的各种会计从业资格表格的保管期限为2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xx年10月27日的《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甘财会[20xx]42号)同时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有的省份一年一次考试,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约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考试。12月和6月报考(不过各个地区的考试时间不大一样,要仔细询问当地的情况,不要错过考试报名时间)
***办公厅了《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xx]9号)。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2篇
关键词:资料信息化 办公室文件管理
与传统的办公室文件管理相比,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对象是信息化电子文件,这些电子文件不具备纸质文件的直接可读性,需要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来阅读利用,然而其处理与传递的效率远远快于纸质文件,还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实现共享,并且其保存条件对面积要求较低而对温湿度、电磁干扰等要求很高,是一种便于处理、利用、传递、存储的现代文件格式。
一、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的特点
随着计算机及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技术不断被研发出来并被广泛应用,使得办公室文件管理的模式出现了巨大的变革,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成为办公室文件管理的主要手段。如今,办公室文件的生成、签发、归档、存储、检索使用都离不开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的支持,办公室文件主要以机读形式而存在,这必然与传统的办公室文件管理存在极大的不同。使用信息时,需要在办公室文件信息系统中检索有价值的信息,这需要一个取精、存真的必然过程,来确保办公室文件信息的真实、规范和有价值。传统的办公室文件管理,主要由各个部门分别管理本部门的办公室文件,管理十分封闭,虽然在传统的企事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却无法满足现代管理的要求。因此,需要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更新、改革、建立新的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更具开放性的办公室文件管理体系,对传统的办公室文件管理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提高办公室文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
在办公室文件管理中的具体作用将传统记录模式的文字、声像等信息依靠计算机的数字编码处理,能够形成数字记录的电子文件,因而具有快捷、可更改、可共享、便于传递、便于存储等特点,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依靠计算机网络来实现电子办公室文件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与智能化。因此,电子信息化管理模式在办公室文件管理中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可以实现办公室文件管理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资源共享,通过连接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办公室文件管理系统,能够使电子办公室文件实现收集到利用的一体化作业,使办公室文件归档与生成同步、利用与归档同步。
第二,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可以保证办公室文件检索的快速性和精确性,传统的办公室文件检索需要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通过人工查找的方式在大量的办公室文件中检索需要的办公室文件,不仅效率很低,而且误差率很高,而使用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利用数字化管理系统高效、精确的找到需要的办公室文件,有模糊查询、精确查询等多种检索方式可供检索人员选择,极为方便、快捷、准确。
第三,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可以保证办公室文件的时效性,传统的办公室文件加工流程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不仅十分繁琐,而且耗时较长,而使用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将人员从繁重的工作中***出来,利用计算机快速完成加工工作,使办公室文件的时效性得以保障。第四,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可以提高办公室文件管理的效率,通过实现从电子办公室文件生成到利用所有工作流程的自动化,能够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办公室文件管理发生质的提升。由此可见,在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办公室文件管理采用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是必然的选择,然而我国各企事业单位在办公室文件开发利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做好资料信息化管理工作来充分开发办公室文件信息资源的价值。
三、资料信息化办公室文件管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业务
办公室文件管理包括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编目、保密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在收集环节,需要利用存储载体收集单机电子办公室文件,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自动记录功能收集计算机网络电子办公室文件,并形成数据库。在整理环节,需要对电子办公室文件载体进行编号整理,并利用计算机对电子办公室文件信息进行有序化处理,最终使电子办公室文件集合形成逻辑目录树。在鉴定环节,需要对电子办公室文件信息进行鉴定,并对其可存取性、生成条件以及安全性等进行鉴定,主要包括软件环境、病毒、可读性、介质状况鉴定等,这一环节的技术难度较大,需要工作人员加以重视。在保管环节,需要针对介质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保管条件标准,做好装具的选择、防磁、防尘、防光、温湿度控制、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于相同介质的电子办公室文件,应制定规范的保管标准。在统计环节,主要是依靠计算机的自动统计功能来实现,能够降低工作人员负担,保证统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在利用环节,需要建立网络化,添加多种检索、阅读方式,为办公室文件的检索、阅读提供便利条件。在编目环节,可以在计算机上或是通过网络在异地进行编目工作,集中办公室文件工作者的力量来保证编目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行业内的交流与协作。在保密环节,由于电子办公室文件的泄密途径更多,保密任务也比传统办公室文件艰巨,需要做好办公室文件存储的保密和传输的保密。对存储于计算机上的电子办公室文件,由于计算机通常连接完全开放的因特网,需要防止黑客的篡改、窃取等不法行为和合法用户的越权行为,因此要实现电子办公室文件的分级保存,设置使用者的服务权限;对传输中的电子办公室文件,由于其它计算机有机会掌握发送的信息,需要增设保护机制,通常选择硬件加密和软件加密的方法来进行数据加密,以保证办公室文件传输中的安全。
四、小结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给办公室文件管理工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模式是现代办公室文件管理的必然途径。 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办公室文件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与时俱进,吸收成熟、先进的办公室文件管理经验,积极主动的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完善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才能真正使办公室文件管理实现信息化,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卫华.信息时代的档案管理及安全性考虑[J].科技资讯,2009(35) .
[2]彭红,张丽彬.浅析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的意义[J].治黄科技信息,2009(05) .
[3]刘鋆.试谈办公室文件的归档管理[J].秘书之友,2009,05:29-30.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3篇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2012年12月6日***公布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会计队伍从业能力,方便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根据学习新《办法》体会,结合自己粗浅认识,拟探索新《办法》具有十大变化。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统一组织建设。”也就是说,今后,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律实行无纸化考试,通过微机系统考试及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而从事会计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门已经建设或基本建设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这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试运行阶段,无论试题库,还是考试软件,甚至计算机机房,都在逐步完善,并进一步提升。所有这些工作,为新《办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开展为会计从业人员树立了威信,从而进一步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由一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和基础会计),到新《办法》规定的三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基础会计和会计电算化)全部改为无纸化考试,随机抽题,单人单机,单座单题,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从而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树立了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
新《办法》不再沿袭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新《办法》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只要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等条件,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可见,《办法》”规定有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试两门课程。新《办法》重新调整免试科目,不论申请人何种学历,何种专业一律不再免试任何科目。这样,会计类专业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试,哪些不可以免试,经办人员不必再请相关学校专业人士认定。
同样,对于没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来说,与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体现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杜绝假学历、假文凭的泛滥。也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带来认定方面的便利,必然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一句话,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
三、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从而适时改革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废止学时制管理模式。这样,会计从业人员将不再按要求每年接受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新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知识结构情况,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本人学分积累情况按部就班地接受会计及其相关知识的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其知识结构,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四、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动态管理从业人员信息
过去,由于条件的限制,会计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会计从业人员一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其本人信息库信息很少发生变动。确需变更会计从业人员资料,***门工作量大增。由于***门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了信息化管理。***门,亦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逐渐对会计持证人员建立健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情况等,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变更、调转单位情况,换发证书、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惩等情况。新《办法》第二十条规,“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原《办法》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原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填写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后从事会计工作。同样,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也要填写注册登记表,在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实际上,这种登记注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执行得不到位。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也就是说,新《办法》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持证6年里,遵纪守法,不能出现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同时,也不能出现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者方可按期换证。否则,将被撤销或者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强化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规范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程序
新《办法》特别要求,“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为新《办法》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且实行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换证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期间,遵纪守法,按学分进行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等,都离不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从业人员一旦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申请补发。
同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旦出现毁损,持证人员无法对其持证期间办理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活动进行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审查。故而,会计持证人员就要持毁损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简化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持证人员在各省级***门、***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调转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调转登记。
八、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会计从业人员权益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新办法》特别规定了舞弊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期限。强调“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另外,针对《新办法》不再免试规定,取消了原《办法》中规定的“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新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九、列举证书撤销和注销情形,规范证书管理制度
《新办法》列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两种情形。其中,撤销情形有五种;注销有三种情形。
前者主要有:、,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均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后者主要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超期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者等三种情形均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十、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证书
《新办法》在其有关章节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证书。《新办法》规定,考试通过的人员,必须在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领取证书的,将。新《办法》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办理证书,不得拖延。一方面规范了不能按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果。而不能办理证书者,承办单位不负责任,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
当然,新《办法》并不尽善尽美,还有应该与时俱进,需要改善的地方。如中央按照大部制管理模式,撤销了铁道部,组建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新《办法》指出,“***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则显得不合时宜,有必要尽快修改。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4篇
关键词:新《办法》 增加 删除 改动
中***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
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2日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二、关于总则的微调
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门、***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增加条款加强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审核要求,保证了参考人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新《办法》第十条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另行制定。”明确了全国将在新《办法》实施后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各省***门无须再进行考试命题而由系统随机组卷考试,该举措也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要求各地、个培训机构要加大培训投入以保证考证的通过率。
3.新《办法》增加了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改变动统一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为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原来各省之间存在的差异,保证了全国考生的公平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全科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限制,该条款完善了发证环节管理要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分体现了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但领证时不知是否还需要提供本人照片,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该规定明确了人如何代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修改更加人性化,也统一了各地不同的要求。
(二)删除条款
1.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的“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免考规定,取消了会计相关专业学生已具备相应知识的前提优势,该规定促使所有考生从新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点,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出发点保持一致但令报考审核的难度增加。
2.删除了旧《办法》中“第十三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对证书领取机构的规定在相应条款中改成了向指定机构申领,这一修改规范了原来不确定证书颁发机构的混乱局面;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所需要相关材料的删除,意味着在领取时只要持身份证件即可领取。
3.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处删除其实已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应阐述,弥补了该处删除带来的缺憾。
4.删除了旧《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包括了部分此处所删条款,对于一些常识性的说明删除是有必要的。
5.还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这两条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关于证书颁发时间规定的删除,该举措与相关法律中关于行***机关执行力规定条款的要求不符。
(三)改动事项
1.新《办法》第十条中将旧《办法》第九条中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改为了“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该修改更换了电算化的考试内容,弱化了对珠算的要求,这一改动令有些专家对***策影响传统文化存在质疑;增加了“考试合格标准”由***统一制定和公布,这一变动令人有些疑惑,疑惑一: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但合格分数线各省不一;疑惑二:全国统一考试内容,合格标准统一,但成绩一定为60分。
2.新《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门对考风考纪权限“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该规定对考试舞弊有了明确的说法并且对考生起到了警示作用。
3.新《办法》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备案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但统一领导的目的没有得到展现。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亮点修改
1.新《办法》第十六条将旧《办法》二十条中的“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改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另行制定”,这一极具历史性的改动引起了所有会计人员的关注,但是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学分制如何进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没有做同步修订,这令广大会计人员很是不解。学分制是一个大的概念,新《办法》实施后的学分制具体是采用: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加权学分制、附加学分制中的哪一种形式需要明确。建议继续教育的形式能够多元化,真正做到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不要局限于面授考试,例如:***举办的普法知识竞赛的形式就很容易被大家接受,如果在继续教育中将这样的竞赛成绩作为学分制的一项基础乘以相应的绩点,这样得出的学分就很有意义。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该制度效仿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驾驶证的相关要求,这样也便于对会计人员的检查和信息的变更工作。接合第十六条关于继续教育的修订,如果平时每年仅作学分的积累,而在第六年进行审查换证的话这一修订将极具突破性。
(二)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这是对旧《办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保管过程中很好地弥补性规定,也维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形象。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该规定主要是遏制管理机构人员的不良行为,从而也说明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可撤销的。
3.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此规定有利于对证书数量和有效性的管理,解决了发放、使用、更换、补发和注销的一系列规定,对证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完善性修订。
4.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该规定明确了持证人员与管理机构存在矛盾时的权利,持证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充分显示了新《办法》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三)删除条款
1.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对于该处的删除不知有没有新的解释进行说明或,或补充规定对应学分制继续教育出台相应的文件,值得会计人员的期盼。
2.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原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其意义不大,所以删除对会计工作没有本质的影响。
(四)改动事项
1.新《办法》增加的网上业务办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公示,删除了旧《办法》向社会公告的陈旧做法,这样做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节约资源。
2.新《办法》将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时间规定由原来的“90日内”改为了“3个月”,该修改更容易让调转人员推算具体的截止日期,也比较科学合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加强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的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明确了对考试舞弊人员的处罚,这与相关层次的考试处罚力度相当,以此也能够警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更能够很好地维护会计职业的真实性。
2.新《办法》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明确了会计人员可以改正的事宜,此类事在以往的工作中各地处理不一,令管理机构很难把握。
3.新《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机构和人员的公平、公正***的意识,进而约束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更加认真、合理、合法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二)删除条款
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三十一条,该条款在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相应条款的约束下亦不可能存在,所以删除是理所当然的。
旧《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看似被删除,其实是被新《办法》新《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所取代。
六、关于附则的人性化
新《办法》在附则中着重增加了“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款规定对老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是一利好消息,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办法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此的增删变动,使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焕然一新,带给人们最大的信号是:这是一次与时俱进的、是一次人性化的、是一次大刀破斧的、是一次比较成功的修订。此次修订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申领、保管、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带来较大的影响,希望新《办法》中的未尽事宜能够在相应的配套文件中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网站,2005.1.22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网站,2012.12.10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网站,2006.11.20
4.李高伟,马会起.会计从业人员真的没有必要具备珠算技能了吗——基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思考.商情,2012(11)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5篇
第二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由委受人大、***府委托代拟的法规、规章和委内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策处根据省***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地方或部门上报后,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转报。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6篇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发包方基本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委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机构)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一)***府投资的;
(二)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程序)
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
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
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 (特殊业务处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九条 (介绍工程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发包单位的限制)
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
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
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资格)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包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转包的限制)
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机构的资质)
承发包机构承办建设工程的承包与发包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业务的限制)
承发包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的业务;不得同时承接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以同一建设工程为标的的竞争性承包的业务。
承发包机构不得与其有资产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的相对方的承包或者发包业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资金入帐凭证;
(四)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六)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申报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承发包行为的处理)
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评定资质等级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审核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有关申请手续,须经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管理部门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行为的,作出具体行***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词语的含义)
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第7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步规范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区***、规划分局、建管委、财***局、房管局、环保局和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1、关于实行审批制的***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区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区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管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局不得划拨建设资金。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区***、规划分局、建管委、财***局、房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区统计局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区建管委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可以开工建设。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统计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