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篇1
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最终发展到将要离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区分谁是过错方,谁是无过错方,谁应当对夫妻离婚承担首要责任。鉴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吗?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并未写入新婚姻法。没有写入新婚姻法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说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原则已经被新婚姻法立法摈弃。司法审判实践中,上海法院为了显示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还是会体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篇2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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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篇3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一、引言
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重视不便明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有聘礼(彩礼),有赠送衣物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或者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需要处理的最重要事项之一。因此可以说,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时候的离婚,有时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就成为各国婚姻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试***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明确本文探讨的范围。(1)、本文探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构成的事实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的财产分割。(2)、财产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债务的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称特有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wWW.133229.cOm”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改。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三、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若***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
离婚财产分割篇4
男方: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男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一儿子,名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元,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上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探望的时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3)车辆:夫妻共同所有车辆车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双方各分一半。分配方式,车辆归女方所有,过户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车辆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物品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给男方。鉴于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该如何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小鑫认为这离婚协议应该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中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其是经过法庭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篇5
关键词:
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的重要基础,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调查显示,离婚后妇女特别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离婚财产的合理分配对于离婚后双方特别是妇女更好的开展新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概括
中国《婚姻法》关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的基本原则。协议不成按照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是偏向保护妇女的倾斜性规定。可是在实践中,举证难,共同财产范围和数额难以认定已成为现处理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财产保护的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在外经营财产状况,等等因素导致了离婚时取证难,以至于出现有理说不清的状况,使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
二、现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实质不公平的问题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表面上是性别中立的,但由于固有的男女分工模式和性别定位,导致看似对两性提高平等保护的法律实际上会造成男女不平等,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视女性弱势地位,特别是负有抚养义务的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从目前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看,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中,妇女往往是酗酒、***、“***”、婚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另有数据显示,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多随母亲生活,而财产的归属与母亲带子女的需求数量是呈反比趋势的,离婚后许多妇女、儿童的生活境况大大降低。
2、财产分割未肯定和体现妇女在家庭的劳务价值。婚姻和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各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女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人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的情况下,女方在职业发展和从事营利活动方面受到了较大牵制。
3、财产范围太小,不符合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随着经济发展,财产利益由实物形态发展到价值形态,传统的实物形态,特定性比较明确,权属相对清晰,权利行使时也不太依赖他人协助。
三、对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发挥保护妇女的权益的思考
1、离婚女性承载了亲职重负和社会世俗压力,在生活中的弱势地位突现,实行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可以起到离婚纠纷中救济妇女权益的效果,我国目前这些制度还不健全,应该在制度上加快制度构建。
2、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妇女劳动价值的保护。在财产上分割上,实行离婚补偿,即基于婚姻补偿请求权,婚姻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婚姻、对另一方有隐性付出和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无形转化为另一方的技能时,一方请求另一方(受益方)给予补偿的权利。
3、离婚财产确认对妇女权益的真正落实有重要作用。国外法学探索的离婚中价值形态的财产的分割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判例,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投资,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专业执照应该被视为婚姻财产。还有这样的判决,既定但是还未到期的养老金的领取权是婚姻财产,应该得到平等分配。
参考文献
1、 参见马忆南: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的基础china/zhuanti2005/txt/2004-09/03/content_5652051.htm
离婚财产分割篇6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格式
李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______,身份证号码:
王__,女,19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______,身份证号码: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__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__区____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__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__字第____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__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__单独所有,张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__年X月属李__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__区____),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__单独所有,王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__年张__在__县__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__单独所有,李__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__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__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现将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格式: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离婚财产分割篇7
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文章屋网 )
离婚财产分割篇8
你们好!
新年迎来新气象。为了增强刊物的服务功能,更加贴近读者。我刊特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从2007年第1期起开设“徐滔法律服务信箱”栏目。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致信我刊,我们将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来信请寄本刊(地址、电话及电子邮件详见本刊版权页)。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您好!
我与丈夫贾××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我们感情很好,生活很美满。但两年前的一次车祸改变了这一切。在这次车祸中,我失去了两条腿。刚开始时,丈夫还挺照顾我,但时间长了,他对我越来越冷淡,终于在前段时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我们没有子女,现有的财产主要有:结婚时我带来婚前自己购置的家具一套、电脑一台以及父母送给的冰箱、电视和洗衣机。丈夫在婚前购置了一套单元房。婚后,丈夫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在经营电脑公司期间刻苦钻研,开发了一套软件。我原在一家医院上班,6年来工资和奖金共计10万余元。现在,我们两人的收入除去这几年的花费还剩存款16万元。2002年,我丈夫在国外的舅舅赠与他古画一幅,并特别指明该画仅赠与贾××。200;5年,我公婆不幸相继去世,我丈夫继承其父母房产一处。2004年,我获得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的残疾补偿费5.6万元。
我想向贵刊咨询一下,如果离婚,我家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盼复!
读者 郭××
郭女士:
你好!
首先对你的不幸表示同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夫妻的共同财产才存在分割的问题,专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仍归各人所有。由于你们并没有对你们的财产进行专门的书面约定,所以在你们的财产中,一部分是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是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先将这两部分不同性质的财产厘清,才能依法对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夕h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分别列出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分属于你们个人的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有:你丈夫贾××经营电脑公司的收入、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其父母的房产以及你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
属于你丈夫贾××个人财产的存他婚前购置的单元房以及其舅舅赠与的古画。
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的有:你婚前购置的家具、电脑、父母送给的冰箱、电视和洗衣机以及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的残疾补偿费3.6万元。
你们的离婚案如果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法院会依照法律的要求,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由于你在车祸中失去了双腿,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也是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
离婚财产分割篇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夫妻离婚时展现出来,这首先反映了社会和时代的进步,广大妇女不再是男性的附庸和从属,而是***登上了经济舞台,其次也凸现了我国婚姻法立法时对此前瞻不足,未能予以具体规范。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这一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作了详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讼离婚案件,该解释是法院进行相关判决时必须以此为依据的。
由于宋女士并未讲明她丈夫从事商业的具体运作方式,所以在此运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一道来。
一、如果宋女士的丈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自己名义有投资,但宋女士不是该公司股东,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若宋女士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宋女士,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宋女士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宋女士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如果宋女士的丈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以自己名义有出资,但宋女士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宋女士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宋女士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如果宋女士的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以上3种情形的分析,希望宋女士能够比照法律,对于自己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合理选择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详细咨询,或请他们作自己的诉讼人。相信经过努力,法律能够给你一片蔚蓝的天空!?
离婚财产分割篇10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3012××××××××××××××××。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