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篇1
官员财产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极具约束力的反腐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逐渐进入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典。目前,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该项制度,其中既有像瑞士、美国、加拿大、新加坡这样的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像墨西哥、泰国、尼日利亚这样的欠发达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极反腐”。
民众呼吁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已有多年。据查证,最早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动议是在1988年,距今已经有二十多个年头。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会正式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2001年,中共中央启动了官员财产申报工作,规定在任副省部级领导干部必须申报家庭财产。2004年,人大***会还将官员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等列入议题。但时至今日,申报公开工作仍没有突破性进展。
山西行动:离梦想尚远
5月,山西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厂务公开内容、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职工公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决策制定执行情况,特别是社会关心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信工具、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必须向职工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山西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杨建荣于5月31日表示,该意见对国企要求公开的内容比较以前并没有太大突破,只在公开时间、程序、监督、考评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细化。
一些地方***府也作出过类似规定,如2005年山西省人大***会通过的《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1年4月,河南省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
但是林林总总的各种条例规定,始终没将国企高管收入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其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拿年薪的国企高管;二是上级主管单位。
客观来讲,山西“新规”不仅离民众期望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甚远,而且离全体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梦想更远。其要害在于,国企领导的公开是对内部职工的,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仍然无法杜绝国企领导们的权钱交易和贪腐行为。但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小小的进步。
这一小步引起民众的热烈关注,反映了人们对***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殷切期望。
十年太久
来自中共中央***校主办媒体的声音时常比新华社、人民日报更加“大胆”,刊于5月14日《学习时报》的那篇《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之路还要走多远》被市场化媒体发掘出了亮点:“从多方因素综合起来看,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从乐观角度估计来看,至少还需要十年时间;但是如果***府具备足够强大的反腐决心,贯彻这项制度也许指日可待。”
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于公共讨论而言,似已进入话题疲惫期。这些年来,有执著于此的代表委员连续多年提交议案提案,也不断收悉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从“条件尚不成熟”、“全面推行尚存一定困难”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官员财产应当公开也必须公开,其对廉***中国意义之重大无以复加,这方面的阐释“话已经说尽”,屡屡用描绘性语言指着的***策大方向也已足够清晰,但实际操作角度的观察和推进却总是步履维艰。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开个人财产有多难?既有金融实名制、税制不完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以及各级领导执行不力等多种原因,还有统计、折算和监控三大困难。
官员财产公示篇2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示 现状 阻力 必要性 持久战
***的十之后,中央重申了反腐的迫切性,各地也都加大了反腐的力度。官员财产公示是国际上通行的反腐利器,也成为近年来国内呼声很高的改革举措。然而,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而需要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我国的官员财产公示出现了“零投诉零异议”的情况,这是试点不成功的表现。为什么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迫在眉睫?如何将这种制度由“阵地战”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的“持久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问题。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成就贪官污吏“劣绩”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制度的缺陷、监督的缺位、管理的乏力等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暗箱隐匿“不见阳光”,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官员向社会公开个人财产状况,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成功实行的***治制度,实践证明它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措施。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多年来,我国许多有识之士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建立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这里面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协委员通过参***议***的方式反映,更多的是常见于众多媒体的相关文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条好的反腐经验,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于施行。多个有关方面曾明确表态:“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我们整天为不得反腐良策而焦躁,现在面对良策理应采取“拿来”为我所用的措施。
阻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最具代表性的言论,要数“侵犯官员隐私权”。一直以来,舆论界就有“官员无隐私”的说法。我们国家之所以腐败层出不穷,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主要是因为对官员监督不力。把官员的家庭财产、婚姻、有无情人、直系亲属就业及资产状况等核实并公布于众,是一种有力有效的监督。在笔者看来,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固然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然面临的核心问题,但这个问题其实是申报制度被设立和认可之前所应当讨论的话题。当社会已经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达成几近一致的赞同性意见时,有关隐私权和知情权矛盾的讨论就应当宣告结束。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的问题已不再应该成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范官员隐瞒实情、欺骗公众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是对“官员无隐私”认识深化的表现,官员财产状况对公众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的作用。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从业状况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得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减少。
官员财产申报现状及阻力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官员财产公示现状。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规定的内容:申报主体:科级以上官员;申报期间:建议自任职日起到退休,包括期间财产流转;申报范围:个人财产、直系亲属财产;公开方式:完全公开,网上公布可供民众查询质疑;主管机构:专设机构,留取自由网民空缺,网民不固定,投票决定;外在监督机制:社会举报监督;给予豁免期:不宜长,三个月足矣;各级联动机制:特别是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责任条款:对申报不实者、主管人员违规者、举报不实者等违反者严惩不贷。
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第一个试点就在***阿勒泰,浙江慈溪也有,但是动静不大。从阿勒泰的试点效果来看,作用是有的,如地区纪检委共收到申报对象上缴款物价值76万余元,其中单笔数额最大上缴款10万余元,单笔财物价值最大的为26万元;但是为人诟病和担忧的地方也不少,如官员财产秘密申报内容、礼金“零”申报、如何检验官员对财产申报真实性等等。据调查显示,5个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地区中,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和宁夏青铜峡都是“零投诉零异议”,湖南浏阳谢绝采访,***阿勒泰试点停滞。青铜峡市发言人称,没有接到群众举报说明试点“效果很好”。中央***校教授林喆则表示反对,称这是公示方法有问题的表现。“零投诉零异议”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许是实情,因为目前官员财产公示不是选择性公布就是对内公布,这种做法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难以察觉到丝毫问题,更谈不上“投诉”和“异议”了。面对这一形式上的结果,试点地区***府部门却认为“效果很好”,官员财产公示试点的不成功实在令人痛心。
第一,财产公示范围模糊。财产申报的范围起初就划定在***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样做最大的缺点就是给了科级以下干部隐瞒个人财产实际情况有了可趁之机,比如这两年来出现的孙锋、李丙春和郝鹏俊等科级领导干部,由于他们不必主动申报财产,利用这一防腐监管的疏漏,最终铤而走险,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而且相关文件对财产公示的范围并没有提及干部家属及其子女的收入,这就为领导干部转移和隐匿个人财产和收入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财产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在一些财产公示的试点城市,官员申报的财产、房产及个人收入、存款情况基本不对外公布,只有受理申请的为数不多几人掌握,只是成为应对上级检查的“一张纸”。而且官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无人问津,这就使财产公示制度形同虚设。
第三,官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缺乏问责机制保障。我国目前在***府官员财产申报及公示制度的立法方面仅仅停留在***策层面。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网络的发达,想要摸清相关问题官员的收入、存款、房产等问题其实并不难,只要到银行查存款,结果立刻就会显现。正是由于官员填报财产时缺乏核实和监督机制,只要他填写了“房产一套,月收入几千元”之后,就无人追查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了。因此,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相关制度保障,对于瞒报、伪报、漏报的官员一经核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不能只流于形式,要具备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第四,处罚力度不够。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的利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府廉***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比如说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以1978年的《***府道德法》为法律框架,对立法、行***、司法三大部门在职人员实施,因财产申报而落马的大小官员不在少数。而目前在我国,由于财产申报相关问题而受到处理的官员则为数不多。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面临重重阻力的原因分析。主观方面的原因:首先,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束缚,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观念影响。从董仲舒首倡尊儒开始,兴办太学,培养了中国一代又一代以儒家思想为信仰的文官集团,他们从小熟读儒家经书,讲忠,讲孝,讲仁义,有一整套儒家价值系统,提倡官员应当“重义轻利”、“克已复札”、“去私行公”,官员应该修身养性,克制自己的私欲,多从百姓利益出发,多采取惠民***策,为百姓谋福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长期以来,在这些思想的影响和束缚下,官员缺乏主动要求被监督的思想意识,人民缺乏主动维权意识,对应该享有的监督权表现淡漠。也就是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试点以及推广受到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禁锢。
其次,尽管社会大众对于官员申报财产制度的及早推广给予了殷切的希望,国外的反腐成功经验及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都亟待该项制度和***策的出台,但是从财产申报制度的被执行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涉及官员的个人利益,因此相关制度和***策在执行上缺乏认同感,尤其是具备***策制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对该制度及***策存在抵触心理。“调查显示,在阿勒泰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干部中,反对财产申报者占七成,无所谓者占两成,支持者占一成;另外一项针对官员的调查结果显示,反对财产申报者竟达到97%。”①当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受到抵制,除了官员自身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这个原因之外,也有一些其他的原因。比如说,宪法赋予每位公民隐私权及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因此官员的个人财产隐私同样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而且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财不外漏”的传统意识,将个人的财产公之于众,有可能因此给官员的生活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这也成为***策出台的精神障碍之一。
客观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缺乏正式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现有的相关官员财产申报在规定性质上多属于***策性文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短时间内想要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还有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使执行工作有权威的保证,还要其他各方面不断地磨合与努力。
其次,财产申报的主体及所申报的财产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目前国内并无定论。就目前一些试点的城市及其出台的相关性***策性文件来看,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涉及到的财产申报主体及申报范围并不一致,想要将此制度统一推广到全国,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公务员系统庞杂,民众想要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了解官员及其财产状况无可厚非,但怎么样界定官员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一个问题。
再次,官员财产申报之后如何核实真假是个难点。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是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也就是说,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部分官员道德、诚信意识匮乏,在我国想要通过海外开户转移财产是很容易的,这实际上也就增加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的难度。
最后,由于目前缺乏制度和法律上的配套措施,对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也不够,因此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不明显。现行《关于******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只提出对于官员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及收入的,要勒令其改正,并限期报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纪处分,即使情节严重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在目前试点的***、浙江等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实践过程中,也不曾出现官员因财产申报的不及时、伪报、瞒报而受到处分或者被免职的情况,如此一来,容易使官员产生侥幸心理。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要将“阵地战”转为“持久战”
高度重视新提拔官员和新录用公务员的财产公开。一方面,拟从官员房产公开入手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最近,网络上频频出现“XX房姐”、“XX房叔”等名词,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他们所持有的几处甚至十几处房产,与他们的职务和正常工资收入不相符,露出了的尾巴。这些例子充分说明官员房产信息已经成为其财产信息的主要内容,因此官员申报房产及房产公开制度势在必行,而且将是官员财产申报及公开的一个切入点。而从技术和实际操作上来看这并不难,比起其他各种隐性收入,房产信息的价值比较高,因为全国已经基本实现联网的房产信息实名登记制度,所以想要查清某位官员及其家属名下的房产信息,从技术手段来说并没有难度。
另一方面,拟从新提拔官员和新录用公务员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建议先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做起,把公布家庭财产及子女财产情况,作为提拔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按期对家庭财产、子女工作及财产情况进行公示,为全国各地官员带了好头,树立了楷模,从正面是一次积极的鼓动,对自己也是一次阳光洗刷,为全面实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铺开了顺利的道路,最终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全面开花结果。
尽快启动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工作。作为人民公仆,向人民报告或公开个人财产状况,这是现代官员的基本职业道德。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几十年前都已经先后立法。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连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以“立法”来解决当前官员财产申报中的问题,的确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我国现行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这就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应该痛下决心,果断出击,尽快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早日出台一部中国版本的防腐倡廉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阳光透明法案。
多渠道、多层次开拓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保护和奖励合理举报者。在网络盛行的当下,网络在反腐工作中发挥了前所未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公民力量是官员财产公开的主心骨。要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要充分运用已有的制度监督形式,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监督,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新形式。目前,在众多公民参与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网络公民监督,网络监督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操作性强,比如某个官员孩子在国外学习,每年的学费多少,官员的工资多少,把学费和工资进行比对,不合理的收入就会被迅速曝光,腐败问题因此立马现形,以网络公民参与倒逼官员财产公开是极为有效的措施。对于举报贪官不为人知财产的公民除了保护之外,还要按照举报财产额度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注释】
官员财产公示篇3
如何整治腐败一直是这个在世界腐败名单上排名末尾的国家之难。7月15日,柬埔寨反腐机构***欧仁典在关于“制定反腐战略计划”研讨会结束后,就柬反腐工作表示,11月东盟反腐会议之前,柬反腐机构需要完成对公务员的财产公布工作。届时,柬埔寨约有10万名公务员需要公布财产。
公布财产但不对外公开
今年3月11日,柬埔寨国会表决通过了《反腐败法》,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和消除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扫清道路。在颁布《反腐败法》后迅速推出此项措施,柬反腐机构可谓重拳出击。
“由《王令》和《***府决议》任命的官员都得公布财产,对存在贪污受贿机率高的工作岗位的普通公务员,反腐机构将列其名单以申请反腐委员会批准要求公布财产。”欧仁典指出,需要公布财产的公务员约有10万人,包括参议员、国会议员、内阁成员、反腐委员会成员、普通公务员、***官、警官等。同时,非***府组织的负责人、企业界的相关人员也需公布财产。
欧仁典表示,公布财产分3种情况进行:一、法律生效后要求公布财产;二、官员就职、离职的时候公布财产;三、每两年公布一次财产,即在第二年的1月份公布财产。但他表示,财产的报告表将在反腐机构保留,不对外公开。
欧仁典还补充说,虽然有的国家公布财产是向公众公布的,但也有许多国家没有公开公布,有的国家也只在自己工作的直属部门公布,调查案件时才交给反腐机构调查。他强调,反腐总部正在制定省市反腐网络系统,使反腐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反腐机构将通过电子计算机管理公布财产工作,什么时候需要哪一批人公布财产,计算机会自动显示。”
在世界上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备受重视的―项关键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自从240多年前瑞典首创官员财产透明制以来,这一“治官之术”就被世界多国仿效。至今建立这项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近百个,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包括泰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现在柬埔寨可以算这个名单中的最新成员了。
在瑞典,公民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管、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为避免***府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向公众隐瞒信息,瑞典还制订《保密法》对国家机密进行明确界定。正是由于近乎苛刻的反腐制度,瑞典等北欧国家创造出令人惊叹的廉***奇迹。
一系列的行动已经彰显出柬埔寨执******迫切反腐的心情。据柬《星洲日报》报道,欧仁典坦言,尽管反腐工作严峻,但反腐机构将全力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教育、预防、打击3个方式进行反腐反贪工作。反腐机构正在组织全国各省市反腐网络,而培训工作也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反腐总部已为100名人员进行了5期的培训工作,其内容包括分析案情、公布财产、财务调查、案件管理、制定战略计划和行动计划。 而今的柬埔寨脱离了战争与死亡,但贫穷与腐败却
叉蔓延在这片国土上。
“最国家”拖累民生
古代王国遗留下来的辉煌文明和种种遗迹彰示出柬埔寨往昔的强盛国力,但这个国家在红色高棉的大清洗后,一度陷入极贫。直到1998年12月25日,红色高棉领导人乔森潘和农谢向柬埔寨***府投降以后,柬埔寨才真正实现了和平。然而几年过去,柬埔寨支离破碎的社会、经济、文化结构还没有得到修复,但腐败又像毒瘤一样盛行起来。
世界银行曾在《2008年度全球治理指标》的报告中指出,柬埔寨不单是最的国家之一,也是法制最不健全的国家之一。此报告是根据全球数以万计的专家学者、***府及非***府组织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得来。柬埔寨在全球212个国家中排在榜末,只有19个国家贪污情况比柬严重。
美国驻柬埔寨大使卡罗尔・罗德利曾在金边举行的一场名为“干净之手”的音乐会上发表讲话说,柬埔寨腐败行为每年给国家造成5亿美元的损失。世界银行柬埔寨首席经济师史蒂芬‘古柏表示,柬埔寨制衣业与***府和工业部的“密切合作”,农业部官员的“暗箱操作”,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助长了贪污受贿的风气。
在柬埔寨热卖的著名老作家贡本钦的纪实小说《玛利娜的命运》中,对腐败现象有大篇幅描述:不少在***府担任要职的官员――特别是经济部门的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聚敛财富,成为暴发户。车子、房子、出国旅游对这些官员来说只是小菜一碟,、养小老婆成为部分官员的癖好,漂亮的柬埔寨选美小姐、歌星、空中小姐成为这些人的猎物。
1990年代以来,柬埔寨现象日益猖獗,***府和***队中有人勾结内商和外商走私,偷税、漏税和抗税,使国家财***遭受严重损失。前新华社驻金边记者晏明曾撰文介绍,1994年,仅在海关税务方面就使国家蒙受了6000多万美元的损失,橡胶、木材和水产品出口方面的逃税漏税,使国家损失3000多万美元。猖狂的走私活动和腐败现象已经使国家机构不能正常运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暂停或取消了提供援助和贷款,从而影响了国家的恢复和重建。
曾有学者介绍,尽管在柬埔寨浮出水面的腐败案件少之又少,但民间关于官员腐败的传闻却甚为丰富。官员工资虽低(省长和各部大臣月工资约200美元,下层公务员约70美元),但拥有高级轿车、豪华别墅和大片良田的却为数不少。官员霸占农民土地、与民争利的腐败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失地农民生活困难,在正当权利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下转而寄希望于通过大选实现******轮替来解决。柬人民******员总数虽占选民总数的约70%,但每次选举均有约40%左右的选民未投柬人民***的票。
反腐还需完善司法制度
不得不承认,在洪森的柬埔寨人民***的领导下,尽管高通胀率给柬埔寨带来了一些弊病,但经济得以持续增长,其***治结构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稳定。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柬埔寨2007年经济增长率为9.5%;柬埔寨***府预计,今年该国经济将增长7%。这两个预测数字虽然低于柬埔寨过去3年年均11%的增长率,但还是可以表明经历数十年战乱的柬埔寨保持了经济稳定增长。2000年到2006年间,柬埔寨贫困人口比例从36%降低为20%。这些经济增长大部分来自成衣制造业、旅游业及由外资进入而逐渐火起来的房地产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矛盾也暴露出来。土地大多被用于伐木、农业、采石广、旅游以及渔业。在金边,迅速攀升的地价引发了富人和有权阶级对于土地资源的争夺。2008年2月,一家国际组织曾发表过一份调查报道称,预计柬埔寨有15万人目前正因土地纠纷、土地查封以及新的开发项目而面临搬迁的危险。
2008年9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人权中心在柬埔寨全国范围内作了一次有关确定民众对柬埔寨特别法庭(ECCC)及司法系统了解的程度的调查。调查发现,受访者对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缺乏信心,只有36%的受访者表示信任司法系统,37%的受访者表示信任柬埔寨的法官,不到一半(44%)的访者同意柬埔寨司法部门是公平的说法,82%的受访者表示由于不得不贿赂法官或警察使得打官司要付出很高的代价。
事实上,淇森的胜利固然反映了这个国家朝着常态国家一步步迈进,但相对稳固的长期执***地位为和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处于鼎盛时期的柬人民***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和考验。柬人民***执***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谢辛、洪森、韩桑林等主要领导人的崇高威信之上的。尽管洪森***府反腐败的决心很大,柬人民***3位领导人自身素质较高、自我约束较强,但由于柬埔寨法律缺失,仅靠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有限的,监督力度在达到某一层级后急剧衰减,长期监督乏力导致和腐败行为泛滥。
官员财产公示篇4
《条例》实施了,公众的看法如何?最近,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联合开展一项调查(3837人参加)。结果显示,98.4%的人认同“获取***府信息是公众应有的权利”,仅有不到2%的人对此表示反对或“不知道”。
“信息公开透明了,人们的安全感也多了”
《条例》正式实施的第四天,上海律师严义明正式向安徽和河南省环保局申请公开本地重点排污企业,以及部分城市的环境指标等信息。同时,他还就最近在阜阳蔓延的手足口***情向安徽省卫生厅和阜阳市卫生局递交申请,要求将“***情处理过程中做出决定的原因和过程披露出来”。
严义明说,《条例》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30年来,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治和社会透明度越来越高的一个标志。“我的申请环保局已经受理了,15天内会给答复。”
调查结果显示,56.2%的人认为《条例》“扩大了公众了解***府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43.4%的人认为《条例》的实施“是***府转变职能的契机,是向阳光***府迈进的重要一步”,还有40.7%的人认为“可以使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提高其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李先生最初是在网上看到这一条例正式实施的,《条例》的落实让他感到满意,“信息公开透明了,人们的安全感也多了一些。当年***谣言四起,不就是因为没有安全感吗?”
而在武汉大学大三学生黄昏看来,信息公开和“透明***府”的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当前的腐败现象。“***府的财***收支应该公开,但很多时候都是暗箱操作,并不公开,这很可能产生腐败问题。”调查中有49.2%的人认为《条例》“有助于公众对***府的监督,减少腐败,加速民主***治建设进程”。
北京大学***府管理学院教授、***府管理与***治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燕继荣说,《条例》是对知情权的落实,虽然宪法中对知情权有规定,但那只是理论性的,现在才通过条例得以落实、保障。“对于***府而言,信息公开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如果我的要求是合理的,肯定会坚持下去”
《条例》正式施行后,公众将怎样行使该条例赋予的权利?调查显示,58.1%的人表示会“积极关注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58%的人会“监督***府作为,以减少腐败”,“主动申请各类自己特殊需要的信息”的人有40%,还有38.5%的人会“依据这些公开信息,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向***府建言献策”。
调查中,有65.5%的人表示,“如有需要,会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府信息”,23.5%的人选择了“看情况”,表示“不会主动提出申请”的只有11%。
如果不能申请到想要获取的信息,34.1%的被调查者选择会“向社会媒体寻求帮助”,23.5%的人会“依条例继续申请”。选择“找熟人”的占了22.6%,还有19.8%的人表示“无所谓,算了”。
中国青年***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说,《条例》对公众的影响不是突发的,而是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会达到公开成为常规、不公开成为例外的程度,“这必然存在一个公众逐步熟悉的过程”。
公众最希望***府公开的是“官员财产情况”
国家行***学院汪玉凯教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尚存在三个方面的“先天性缺陷”: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行***法规)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规定***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调查显示,78.7%的人担心《条例》在操作中会出现形式化,成为一纸空文。60.3%的人担心部分条款规定模糊,可能产生钻空子、违规隐瞒等现象。
展江说,在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方面,媒体做得还远远不够,目前对《条例》的了解也只限于大城市的部分知识精英,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个条例的出台。
官员财产公示篇5
关键词:官员 财产申报 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向被国际社会视为反腐败的 “阳光法案”。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对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高效***府意义重大。
1.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已成为世界各国预防腐败的通行做法。目前,全世界已有97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在遏制官员腐败、加强廉***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1有利于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率
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职人员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当公职人员取得某项不正当经济利益时,心理上会感觉自己处于监督之下,从而有效抑制腐败动机的形成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1.2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纯洁性
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在选举、任命或招聘公职人员任职前进行财产申报,有效地防止不廉洁人员进入公职人员队伍;另一方面,公职人员通过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能够从中受到道德教育并产生法律自律,促使自己遵守廉***准则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1.3有利于增强***府公信力
当前官员财产申报走过场、搞形式、官官相护、内部申报、申而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让公众对***府自身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心存疑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府公信力。只有把实践中 的“一定范围内报告”,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府才能取信于民,有力推进廉***建设。
2.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效果来看,现行的财产申报、财产报告、财产公示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仍有较大差距。
2.1官员财产申报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都属于***和***府的***策性文件,没能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导致惩治措施不够严厉,制度约束力较差。同时,这些***策性文件中存在申报主体偏窄、申报的范围不全面和申报种类不严密、申报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使财产申报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
2.2官员财产申报缺乏***的执行机关
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家对公职人员廉***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在当前实践中,缺乏相对***和权威的财产申报执行机关,而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这些部门在财产申报过程中权责不明,各行其是,缺少组织协调和相互配合,往往使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2.3官员财产申报缺乏相应的行***观念
我国公职人员对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认识偏差,使申报工作陷入困境。公职人员不愿主动进行财产申报,一方面是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宜申报;另一方面是受“官本位”观念、官贵民贱等腐朽思想的影响,认为不需申报。
2.4官员财产申报监督缺乏完备的公民信息
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社会征信体系和国民收入统计体系,金融实名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不能有效掌握官员近亲属的家庭财产及其收入状况,使官员转移不法收入成为可能。官员一但将其财产转移,很难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督,大大降低了财产申报的应有效果。
3.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从实施到现在已有16年之久,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制度本身仍有很多漏洞,必须建立更加合理、高效和完善的制度框架。
3.1加快财产申报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是中办、国办公布的相关文件,属***策性规定,缺乏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当前,只能按照“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组织、行***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纪处分”规定进行制度保障。因此,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法》,并对《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申报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对拒不申报、隐瞒不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惩治,是推进财产申报工作的当务之急。
3.2设立***的财产申报公示机构
为了保证财产审核的公正有效,国外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多是具有法定监督职权的专门机构,这些部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性。我国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多为申报人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这些部门作为干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考核和管理工作,并不具有***的监督职能,也很难***开展相应的工作。因此,应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成立专门性机构,或在纪检***门内设立相对***的机构,并按照隶属关系建立官员财产档案,完善申报公示程序,保证申报公示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实效性。
3.3转变官员财产申报观念
我国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目标群体是副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也是权力资源、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较高的群体。新录用人员很少存在财产经济上的问题,财产申报公示既是对他们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保护;其次要对新提拔、新任命官员实施财产申报公示,并将其作为官员升迁调任的基本***治条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最终使财产申报成为公职人员自觉自愿的观念和行为。
官员财产公示篇6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被全世界公认为“阳光法案”。2009年以来,我国已有七个地方引入这个反腐利器。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重庆,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提到了省级层面。下面透视一下中国官员财产申报之路。
中央的决策和举措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早在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这一制度在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项目。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联合《关于******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1997年1月中纪委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与官员财产状况有关。
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9年9月19日,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这些举措的出台,为官员财产申报从纪律层面,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起到了积累经验、排除障碍和奠定基础的作用。
各地试点扫描
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自2009年1月1日起,从***阿勒泰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上海浦东、湖南浏阳与湘乡和直辖市重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试点逐一拉开。
***阿勒泰――敢于第一个“吃螃蟹”。2009年2月17日,***阿勒泰地区在全国最早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参加申报的共1054人,其中包括现任正、副县级干部,即所辖的六县一市四套班子、地直机关县(处)级干部;退休3年以内的正、副县级干部;在公安、工商、税务、交通、城建等部门中掌有实权的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申报率为98.97%,科级干部申报率为100%。未发生无故拒不申报现象。
***阿勒泰首次公开千余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质量较高,尤其是秘密申报部分。所有领导干部对其任职以来的全部家庭财产进行了申报。规定中要求申报的,如汽车、住房等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理财产品,由遗产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得的财产,债权债务以及个人的银行存款等7项内容均进行了申报。
在公示实施中执行“两本账”,关于官员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向社会公开。而对于官员历年来的全部财产情况,只保留在纪委的保险柜中,不对外。这一方式实施起来阻力较小。这项制度的推行人,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接受采访时说,如今再也没人敢大张旗鼓地抽天价烟了,餐桌上中华烟都换成了10块钱一盒的***产雪莲牌香烟。但对于“两本账”的做法,引起社会争议。
浙江慈溪 ――公示内容涉及面广。2009年1月,在继阿勒泰后,慈溪市700余名现任副局(镇)以上领导干部,除了公布收入等内容外,干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拥有的私家车等大宗财产,以及官员亲属从业、子女就学等情况都详细公布。但公布的方式比阿勒泰显得“保守”些,只在各单位的内部公示栏中公示3天。
湖南湘乡 ――“一把手”财产公示开先河 。只要上网点击,你就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湘乡市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69位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看到某干部的住房套数、住房性质、住房位置、建筑面积、房屋价格、产权人姓名与公示人的关系。
湖南浏阳――要求拟提拔干部如实申报财产。2009年9月21日到24日,浏阳市对即将提职的75名领导干部在***风廉***网上公布了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同时申报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及重要社会关系(父母、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近5年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工作、定居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工作的行业领域经商办企业情况,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的情况等。
重庆市――公示对象提升到省级层面。2009年12月2日,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的意见》指出,要旗帜鲜明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试点。
根据制度草案设计,担任这些岗位的官员的财产一年一次申报后,在市人大***网站和***指定的报纸上公示。如查出申报不实者,就地免职。重庆市委的决定,一旦经市人大讨论通过,上升为法律之后,在制度的内容、程序和效果上,在全国将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多种观点交锋
对于已经开始的官员财产申报试点,社会各界对其见仁见智,形成各种观点交锋。
一是符合逻辑论。一些专家撰文称中国目前最大力度的廉***举措,是官员财产申报突破的希望。从基层开始进行摸索,逐步向上发展,符合中国改革的逻辑。基层矛盾比较突出,老百姓不太信任地方***府,这也迫使地方领导人财产申报。
二是公示畏难论。有专家分析,中国的干部财产申报公示有“四大难点”:
1.认为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申报主体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配偶的家属情况也包括其中;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因为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靠山都是当官的父母;有的认为申报主体若推及成年子女,一来于隐私权不合,二来阻力太大;另有折衷意见认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
2. 配套措施不具备。这主要包括: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不健全;拒绝、拖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难到位等。
3. ***治风险之忧。由于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各级各类官员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不清楚,因此,即使主张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人士也担心,如果大量官员拥有巨额财产公之于众,在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即使是在干部队伍内部,因级别、地区、领域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差别较大,也可能引发官员内部的心理失衡。
4. 关于官员的主观阻挠问题。有学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挠。当改革涉及到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策制定和***策走向的巨大权力的时候,改革就会变得异常艰难。
三是最佳时期论。有反腐专家认为,未来10年,在我们***正处于历史上最兴旺发达的时候惩治腐败顽症,无疑是选择了最佳的手术期。
亟待法律规范
只有把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官员财产立法应遵循以下路径:
一、分步骤有序进行。首先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已有的相关制度,加快金融、信息管理、外汇管制和财产登记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技术,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同时,分步展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工作,可以在先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地方试点,鼓励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不断总结地方制度建设经验,同时借鉴国外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方面的经验,酝酿高层次立法,通过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明确义务人的范围。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应当与公务员法涉及的官员范围相一致,包括******公检法官员与公共资源支配权、管理权相关联的国有企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相对风险较高的决策和***部门,即使是一般人员,也应当纳入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
三、明确公开原则和社会监督制度。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官员财产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廉***监督就将流于形式。只申报不公开无法保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阿勒泰“阳光法案”明确规定,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尽管阿勒泰“阳光法案”采用了有限公开原则,这在制度建设上毕竟是一进步。长期以来,“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而贯彻公开原则、加强公众监督对于缩减官员隐私空间和预防官员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官员财产公示篇7
记者:你们选择“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这个研究主题,是想回应当前社会的现实问题吗?
房宁:的确有这方面的考虑。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术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治学研究所虽然做一般性的学术研究,但它更是一个智库。智库要更加关注现实问题,为***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去年年底以来,社会上对于建立干部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也认为逐步建立干部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有助于反腐倡廉。但想要真正把这件事情做好,就必须充分地了解它、研究它。不但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反腐倡廉经验,更要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我们这次系统研究17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正是为了给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打基础,让我们少走弯路。
记者:你们的书虽然刚刚出版,据说已经在各个层面引起很大反响。您怎么看当下的反腐倡廉工作?
房宁:我们***和***府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过去和现在如此,将来也会如此。每一届***中央和***府,都有责任更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从近期中央的一系列表态和行动来看,我们新一届***中央在反腐倡廉问题上不缺少坚定的决心,也已经做好准备要有所作为。
当然,越是想要有所作为,就越应该严肃、谨慎、认真,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困难程度,不能草率。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充分研究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中央的提法很准确,即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应该有战略眼光,对于腐败问题要步步紧逼,决不能天真地认为可以一蹴而就。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并非腐败发现机制
记者:迄今为止,关于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研究也不少,你们这项研究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房宁:以前我们对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提法太笼统,还有人认为我们照国外制度办就行了。但是,世界上实行这一制度的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做得好的,也有做得差的。具体的制度设计更是千差万别,如果要照搬,到底是搬哪个国家的呢?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问题上,不进行深入的国际比较分析是得不出什么有益参照的。
另外,我们之前在提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时,往往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最终弄过来的都是一系列干巴巴的法条。法律规定的确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研究一项制度时不能局限于此,还应该看它的实际运行。
为了克服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我们这次研究首先对“国外”这一定语进行了细分,选取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经济文化背景不同的15个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详细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研究中,我们不仅关注各项法律法规情况,更关注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实际运行状况、实际效果、遇到的问题以及配套制度等,力***对这一制度有一个立体的全景式的观察与认识。
记者:17个国家和地区研究下来,您有什么总体印象?
房宁:首先是一个误解得到了澄清。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认为,干部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是一个发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机制,是威力巨大的反腐利器。但在研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后你会发现,人家的确规定了官员要申报甚至公示财产,可是在申报与公示后却并不核实,发现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实际情况是,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并非作为腐败问题的发现机制而存在。建立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构建公职人员的征信体系,让公职人员以申报与公示财产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道德责任感,表明清正廉洁以及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
记者:既然都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为什么不去一一核实呢?
房宁:这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成本问题。公职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一一核实财产会带来巨大的行***成本,尤其是对一些财产信息管理落后的国家,核实这么大一群人的财产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重要的,这还牵涉到对公职人员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问题。如果去核实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在法理上就等于说是推定这些人有问题,这相当于普遍怀疑整个公务员队伍,相信许多***府都不会也不愿这样做。
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经济活动监控体系,官员财产申报没有意义
记者:你们书中有个很有意思的悖论——俄罗斯、越南、印尼等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都显得很完备,但腐败问题却很严重,相比之下,英美等发达国家在这一制度上并不是特别详细周全,腐败问题却轻得多。这怎么解释?
房宁:这个悖论的确存在。拿美国和菲律宾这两个国家举例。美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细致,主要就是一部《***府道德法案》。而菲律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看上去非常完备、严谨,从1960年开始就不停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有看似完备的制度与严格的执行,菲律宾依然是世界上腐败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制度完备的国家反腐效果不好,制度看上去不太细致的国家却比较清廉,这个现象说明,观察反腐问题,不能只局限于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本身。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各国社会经济的基础管理水平,决定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实际效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府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非常严密的全流程监控,在严格的痕迹管理体系之下,几乎每个社会成员的财务、税收以及相关金融活动,都会有详细的统计和完整的记录,而且信息比较准确。由于对整体社会成员有严密的监管,再针对社会成员中的某一群体如官员进行监管就容易多了。相比之下,在菲律宾、越南、俄罗斯等国,虽然制度看上去很完备,但是由于对社会经济基础活动的监控水平不行,官员财产公开与否、公开多少意义都不大,因为***府很难掌握实际情况,更别说通过财产申报与公示来发现、查处腐败了。
记者:这一现象对我国有什么启示?
房宁:简单来说,就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一定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循序渐进,从基础的配套制度做起,建立有效的社会经济活动监控体系。否则,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即使建立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应当看到,我国当前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管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在欧美发达国家,一套房子即便转手多次,每次转手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缴税情况等信息都能清楚查到。可是在我们国家,竟然会出现一个人有好几张身份证,又用每个身份证买好多套房的事情。在这种状况下,官员隐匿、转移财产很容易,申报、公示财产还有什么意义?我们还有一个文化方面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一个“人情社会”里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更要考虑如何限制亲情、友情对个人财产申报真实性的影响。
当然,我国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开始着手行动。比如***近期提出,在3年内要实现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这就是—个很好的方向,但还远远不够。我们在考察法国时发现,人家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连人身保险、艺术收藏、无形资产、客户资源等都有涉及。这说明,人家对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监控非常严密,这正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地方。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应该尽快建立,所谓循序渐进的提法都是在给不建立这一制度找借口。对此,您怎么看?
房宁:我同意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采取积极的态度,但不是急急忙忙搞出一套法条就行了。我们的研究表明,不从整体人手,建立健全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监控体系,干部财产申报没有意义。
当前全社会对反腐败问题的关注度非常高,迫切想要通过各种制度遏制腐败。反腐败需要热情,但不能急躁,带着情绪是做不好工作的。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而言,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我们应当在认真研究别人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一步一步建立好这项制度。不然,本来是挺好的一锅饭,最后硬是给做成夹生的,那就太不值了。
反腐败本质上是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
记者:在研究中,您关注的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最终的落脚点却在官员利益冲突。这是为什么?
房宁:我们发现,在研究的所有国家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只是一个表面上的制度,背后的落脚点都在利益冲突的管理上。官员的腐败行为,本质上是私人利益与自己掌管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本质上就是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在西班牙等国家,甚至直接在内阁中设有利益冲突办公室这个部门。
世界上反腐败效果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反腐措施基本都是从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入手。比如在韩国,禁止退休官员从事与退休前工作领域相关的活动;德国专门制定了《公务员兼职法》,对公务人员可以从事和禁止从事的兼职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英国,不只一般公务人员,连国会议员都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回避。
记者:申报、公示财产与控制利益冲突有什么区别?
官员财产公示篇8
我们不会忘记,今年“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一批退休官员和学者,给全国人大、***协等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我们也不会忘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三次提出“关于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议案和建议;我们更不会忘记,十多年以来,民众与舆论持续不停地呼吁要求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然而,迄今为止,“阳光法案”尚未出台。
可当有些干部还在以存在界定“财产的范畴问题难”等技术性问题,在为“阳光法案”难产辩护时,***阿勒泰地区却率先在全国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该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在目前联合出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中,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这真是中国反腐倡廉的一件大事,值得我们大家铭记。
尽管我们目前没有“阳光法案”,但我们仍然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央办公厅和***办公厅联合了关于《******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1997年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又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在实际中,这些条规执行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这当然有一些技术上的原因,比如申报财产范围太窄等等,但根本问题就在于,这种财产申报只是下级对上级的申报,是内部的申报,并非向群众的公示,这种财产申报缺乏群众监督。群众不知情,根本无从监督;而上级官员信息不对称,而且精力有限,特别是有些上级领导明里暗里为下属遮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官员财产公示篇9
这则视频立刻在网络上引起了轰动,一位知名学者能够言责自负,为“赌约”爬行一公里,甚至手掌、膝盖渗血也在所不惜,确实是很难能可贵,并且赢得了不少网友的好评。然而,也有网友认为范教授此举是用“庸俗的打赌绑架制度建设”,“履约也不过是一次搏出位的‘行为艺术’”。
“行为艺术”一说确实有些夸张,范教授也不会同意这样的判断。言既出行必果,范教授因赌约而履行承诺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于个人而言,身为法学教授,当然知道如何珍惜和维护个人尊严,选择履约爬行,完全是因为言而有信,维护自己的人格信用;于社会而言,则是又一次把“官员财产公开”这一话题聚焦到公众面前,爬行之于财产公开,更像是一种鞭策。
如果说范教授的爬行算不上行为艺术,那这么多年来一直扭扭捏捏的“官员财产公开”倒是更接近于行为艺术了。事实上,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自动议肇始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了,然而面对强大的民意基础,官员们却多是冷眼相对,甚至时不时的爆出行为艺术般的“雷语”。
在2013年初的广东两会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叶鹏智就曾爆出雷语:“官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就像医生治病,病人的病例是隐私,需要保护。”而早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协某委员在回答关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提问时,一句铿锵有力的反问惊呆在场人:“如果要公布,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那些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类似的行为艺术其实还在继续,就在1月6日@人民日报用一张***“证明”德国、美国、日本以及香港的公务员养老金待遇高于普通人,这条新闻在很多人看来是在为大陆养老金的“双轨制”背书。而这条新闻也得到了@新京报的反击,他们搜集了四个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财产公开的要求,发现他们对公务员的要求也同样高于普通人。并且在文末加上一句“我们也有***”。
官员财产公示篇10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许多国家已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也是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阳光法案”目前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其最终目标是让官员不想贪、不敢贪和不能贪。
1988年,我国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申报内容“不向社会公布”。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的***规15条,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时,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从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至今,虽经十几年的酝酿,但《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制定仍停留在论证和试点阶段,足见其障碍重重。
而民众对这一制度在全国正式出台一直充满期待。早在去年“两会”期间,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2008年5月,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从目前的社会公众心理期待层面来看,通过完善包括财产申报立法等制度建设,整治滋生腐败的“制度生态环境”,正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在全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显然已经有了雄厚的民意基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会不会出台已不是问题,关键是何时出台,怎样出台。
在我国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管民众的呼声很高,高层也频繁表态,但短期内正式出台全国性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一制度的推行,在操作层面将会遇到不少现实难题。
中国人的财产关系不像西方那样明确,财产申报虽然各地都在做,但还需要配套措施的积极跟进,需要技术手段创新和相应的理论准备,例如金融方面的储蓄实名制真正实行、克服现金流通量大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后的公开制度、对当事人虚报、谎报、漏报和拒不申报等行为的严格监督和惩处手段,在配套制度建设中,还需要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仅凭***府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官员财产申报说到底只是一个手段,公开是“为了发现问题”。
国外的经验表明,单次的官员财产申报往往并不能发现什么,只有官员财产申报年复一年地持续,反腐部门和公众才可以从官员财产的变动中,发现异常,找到腐败案件的线索。
目前有些地方官员财产申报内容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足。例如,按照当地规定,除了工资、福利以及劳务性收入需要向社会公开外,其他如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大宗财产。只需进行秘密申报,无需公开。这就意味着,官员财产公之子众的只是“可以公开”的一部分而已,官员财产的总体情况仍不明朗清晰,这容易让人对其申报是否“动真格”产生怀疑。
秘密申报、内部掌控的原意是保护官员的隐私,但是,官员手握权力,其隐私权的界限不可等同于普通人。恩格斯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牺牲官员的部分“一般人权利”,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始终是必须的手段。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防腐反腐途径,这已为国际经验和我们的反腐实践所证明。对于此项制度的全面实施,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论证”、小范围“试点”的层面上,应在整体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实质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