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10篇

个人所得税篇1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一直是美国***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弹性的累进税率,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从而保持了国家财***收入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延续。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经济过热时,弹性的累进税率就会自动产生一种拉力,防止消费和投资需求的过度膨胀,使经济过热现象降温;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弹性的税率制度就会产生一种推力,能有效地刺激消费和投资需求的增长,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几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对于调整美国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另外,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合理的累进税率制度,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府每年的巨大财***收入,大部分来自占人口比例较少的富人,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实践证明,该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体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根据美国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以税率制度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使其基尼系数①平均缩小0.3,税收***策效应达到7%,而且尽管美国这些年来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但由于其拥有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得实际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远远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普通税率为1%。第一次经济危机期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达到历史最低值,只有0.375%。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府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成功地进行了半个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1986年税改,并引发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这次改革大幅度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税率档数。此后,克林顿和小布什入主白宫后也积极推行税改,分别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作了一些调整。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咨询委员会,该机构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投资税制方案》。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档次的级距。总体上,两种税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均触及了美国税率制度的各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构造公平合理的宏观税制环境,以促进美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增长。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性质设计了两类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在时间上虽比美国晚一百多年,但是作为税收在筹集财***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基本功能上两国是相同的。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治因素的变化,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均经历了高低起伏的调整变化过程。但是,由于税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一)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

我国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相比之下,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对于高收入人群,美国的平均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平均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比美国多出十个百分点。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二)税率累进路线和级距的差异

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统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与我国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很有特色,它是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不仅应税所得累进额不等,就连税率的累进数也不等。同时,税率表中的税收适用级距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应税收入相同,但由于税收级距不一致,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还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这一特殊制度亦被各国学者认为是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极富创意的神来之笔。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美国的不等额税率在适用上比我国灵活很多,其带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累进性比我国更强,累进效果更好。同时,美国还充分考虑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低税率的级距较大。而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税率适用的差异

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无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虽简单易行,但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未考虑家庭总收入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情况,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其实践效果,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社会职能,就必须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可事实上这种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之有效。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相应会增多。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

征税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该以怎样的税率课税,必然会受到国际上一般税率水平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累进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5%,缩减所得税累进档次为5级,使税率档次简化明了。3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接近,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尤为重要的是,在此次金融大海啸的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遭遇了严酷的寒冬,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可以有效地刺激我国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复苏。另外,针对高收入者想方设法利用比例税率逃税的现象,随着我国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以减少居民避税空间,使税负更趋合理。

(二)引进累进消失税率结构,调整各档次级距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税率的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年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与此同时,高工资必然伴随着高消费水平,但这些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表却相同,这在理论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各档次特别是前三档级距的方式来解决,如将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的”,将第二档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2000~6000元的部分”,将第三档的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6000~18000元的部分”。而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形势下,采取“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更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它既能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利益,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使高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需面对一个较低的比例税率,从而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在此,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也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有部分学者担心,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本来就不多,这样根本的税率改革将大大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是与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成正比的,当我国全体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量和比重自然也会不断增加。

(三)税率适用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

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自古就有养老扶幼的优良传统。因此,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①,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中,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我们应充分考虑每一个纳税主体是否已婚、夫妻双方是否都有收入、是否赡养老人和孩子及其人数等个体情况,根据其每个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实现相同收入家庭相同的税率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家庭不同的税率的纵向公平,充分体现税率设计的“人性化”。

当然,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到使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透明化,难度还是极大的。同时,我国的家庭结构比美国复杂很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以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为单位设计税率还比较困难。我们可暂时以夫妻关系为基本单位,将多代同堂的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纳税家庭,分别适用税率。同时,对于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税率应有所区别,以使个税切实起到再分配的效果,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

(四)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统一劳动所得的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高收入者因为来源众多或转化来源而适用低税率,工薪阶层却承受着繁重的税负。因此,应将上述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统一合并为劳动报酬所得,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原则。

另外,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劳动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非劳动所得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

(五)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年我国CPI涨幅达到4.8%的11年历史高位。通货膨胀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假所得。为了剔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此负面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即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们应考虑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当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上年度一定的百分比(如10%)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应按同等比例调高。税率级距的提高,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税率。总而言之,通过这种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通货膨胀导致其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同时它对解决我国目前税基标准“几年一修改”的问题也有实质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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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篇2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划分为若干种类,按类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和不等的费用扣除及优惠办法,分别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总,再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课税和综合课税两者兼而用之,亦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大陆、台湾、香港在个人所得税类型选择上,恰恰依次各择其一,因而三地个人所得税制各具特点。从实践效果看,大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值得改革和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分类所得税制是一种最古老的所得税征收制。其特点是通过分类采用高低不等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及优惠办法,来体现***府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种课税模式,甚至其发明者——英国也早就改为实施混合课税制。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分类征收制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因收入渠道不同而必须纳不同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甚至较低收入者纳税额高于较高收入者。例: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为工薪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800元来自劳务报酬,1000元来自工薪。甲某工薪收入扣除800元固定费用后,应税所得为800元,现行适用税率为10%,则甲某需纳税80元。而乙某劳务报酬所得8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税所得为0;其工薪所得10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税所得为200元,现行适用税率为5%,则乙某仅须纳税10元。甲乙两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显而易见。事实上在大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尽管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类复杂(划分为11类),但有些所得仍难以准确确定所得项目,因而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很难防止通过收入分解来规避税负和利用差别利率来减轻税负,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扭曲,加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和不公平。而在综合税制下,无论个人所得来自何种类型的收入,最终只适用同样的税率和同样的税前扣除,这就可以避免分类征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但有些人认为,分类征收制虽不太公平,但最大好处是适用于源泉扣缴,能有效避免偷逃税,因而适合大陆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务当局又缺乏相应征管和监控手段的现实状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综合征收制并不排斥源泉扣缴方式。无论是在台湾、香港,抑或在最早采用综合征收制的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仍然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如,在工资支付时由雇主代扣代缴,到年终再在纳税人自我申报基础上,由税务当局按综合征收制所适用的税前扣除和税率进行综合计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可见,至少大陆目前完全可以采用混合税制模式,即对多数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税办法,要求纳税人综合申报各项所得,税务当局汇总计算征收;对一些特定项目则仍可采用分类征税办法,如财产转让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分类征税。这样既可以做到征收上的方便,又可避免分类征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第二,税率结构设计产生的非效率问题

由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及档次,这种规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其负面效应至少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大陆对工薪所得和个体经营所得分别实行45%和3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形成对职工工薪所得的歧视性待遇和对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租赁者的优惠待遇。这里已埋藏着逆向调节的隐患,有违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目的和初衷。更不应忽视的是,工薪所得高达45%的最高边际税率会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从全球范围看,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纷纷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大幅度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不仅大大高于香港和台湾,而且明显高于欧美及许多发展中国家,这既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应对国际人才争夺战,削弱了大陆对海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其二,增加了税务征管难度。繁多的收入分类项目及税率档次,客观上为纳税人避税提供机会,不仅会强化纳税人的避税动机,还加大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鉴于上述弊端,大陆首先应降低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根据目前收入差距过于悬殊,且高收入主要表现为工薪外收入的特点,个人的所得税作为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理应重点面向高收入者而不是中下等收入的工薪族。同时参考台湾、香港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对工薪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等,实行统一税率,并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0~35%为宜。此外,还应简化税率档次,形成合理的税率结构,即将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降为3~5档,以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简化与效率原则。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同步。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化造成的不公平问题

大陆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法上过于简单化,远不如台湾、香港合理。仅以大陆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计费用800元。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结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各不相同,致使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亦不相同。按等额扣除后,不但未能缩小收入差距,反而可能扩大差距,显然也不符合“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要求。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目前大陆家庭人均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借鉴台湾、香港的有关做法,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和豁免。也就是说,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和实际情况,包括家庭实际赡养人口、伤残疾病支出、教育培训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各项加计扣除,并结合大陆的人口生育***策、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免税额。通过上述扣除,才能使纳税人在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扣除简单化所造成的课税不公。还应看到,月薪800元的起征点尚是20多年前确定的,当时大陆尚处温饱阶段。这一起点与如今小康社会的标准相比,显然偏低,这也是造成大陆个人所得调节对象不到位,80%的个人所得税均来自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应参照台湾、香港的做法,构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调整机制,使之能配合物价水平和整个国民收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始终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真正成为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第四,源泉扣缴伴随的税收流失问题

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能否到位,不仅取决于税制本身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更取决于税制执行的社会基础及相关配套条件是否具备。源泉扣缴方法只有在纳税人收入显性化、社会监管体系健全,且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制度规范,并愿意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的条件下才会有效,但大陆目前很难保证这几点。事实上,大陆在改革开放后,居民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和非规范化特点。个人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导致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和不报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行***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果必然形成个人所得税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管不住高收入的“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点放在税制执行的基础条件和配套条件上,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源泉扣征并重的征缴制。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包括: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一律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并建立银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收入监控和征税;大力整治代扣代缴制度,完善《代扣代缴义务申报条例》,建立约束激励机制,运用利益诱导方式鼓励诚信纳税,对违规者则应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从而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另一方面,要真正全面实施个人申报纳税制度,包括:统一规定纳税人无论是否已适用源泉扣缴,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对已扣缴的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税务制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纳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制约偷逃税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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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个人所得税篇3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2003年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2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策和减免税优惠***策。这些减免税***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策制定和征收***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篇4

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有27 项可以全额扣除,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包括: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国福利会等。

案例:张某2009年12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决定将其中1000 元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他可以选择直接捐赠给贫困失学儿童、或捐赠给“希望工程”、或捐赠给中国福利会。

⒈如果直接捐赠给失学儿童,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额=(4000- 2000)×15%- 125=175元。

⒉对“希望工程”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工资薪金可扣除限额=(4000- 2000)×30%=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额1000元,应按600元扣除。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 2000- 600)×10%- 25=115元。

⒊捐赠给中国福利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当月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00)×10%-25=75元。

可见,通过红十字会等27 种不受30%数额限制的机构,实现全额扣除为最佳方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必须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就要符合《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地震“特殊***费”要按照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实行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次数为标准,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因此,如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得几次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通过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

个人所得税篇5

得出结果为正数(如“1350”),则需要补缴相应数额(1350元)的税款;得出结果为负数(如“-1350”),则可得到相应数额(1350元)的退税。随后,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①“综合所得收入额”包括四项收入,即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等。②至⑥五项内容可以减除后再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即个税起征点60000元/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⑦适用税率和⑧速算扣除数。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额、已缴税额,或者无法确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查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个人所得税篇6

您好!

金牛辞旧岁,虎啸报新春。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地方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次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市共有454人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比上年增加了119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160万元,补缴税款25万元,为实现我市财***收入持续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果您2009年合计全年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三、请您在申报期内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您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由于各种原因,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可能赶上网络拥堵,多次申报才能成功;到申报大厅申报的可能赶上排队申报,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邮寄申报的可能由于人数剧增给邮***部门带来压力,不能及时投递。所以,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利己利人的最好办法。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三)查阅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媒体上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导讲解;

(四)登录互联网(如国家税务总局等网站)查询或您认为有效的其他方法。

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他税收工作有批评和意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个人所得税篇7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实践中,不同国家出于不同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不同结构设计和安排,或偏重强调它的财***功能,或偏重强调它的调控功能。[①]

个人所得税法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结构内容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个税的功能进行侧重选择并使其有效、迅速和充分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个税的结构内容改革,实际上就是修正个税法的功能。只是,我们希望《个人所得税法》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是侧重增加财***收入,还是侧重调节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目前,在个税改革纷纷扬扬的大讨论中,似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收入。事实上,在过去一段时期,我国个税收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01年收入995.99亿元,2002年至2004年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417亿元和1737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19.8%;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4%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国家财***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府的社会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形,似乎不宜再提高个税收入,而应当提倡藏富于民,让民众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也许正是几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另一方面,大多数人认为个税法应该发挥调控功能,而现行个税法在这方面却是缺失的,或者发挥得不够,笔者深有同感。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被称为“良税”,个人所得税法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在美国,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而我国的形势截然相反,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尽管这次提高了起征点,工薪阶层的税负会降低,但高收入者的税负并没有太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控功能实在是有点尴尬了。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本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其中,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区分不同来源、性质,并根据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课税。该模式具有方便源泉扣缴、计征简便、征管成本低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一是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税,从而不能较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导致税源严重流失。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额或扣除额后,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该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减少避税行为,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与减免照顾,可以较好的达到调节税负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该模式课税手续较繁琐,征收费用较多,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信息,而且要求有较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②]

我国现行个税法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由于它的明显弊端,特别是现实中反映出来的不公平现象已远远背离它的调控功能,在这次个税改革讨论时,有人主张摒弃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但笔者认为,对那些收入总额较高且来源分散的人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固然可以实现量能纳税,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税负的目的,但对那些大多数收入比较均衡且来源比较单一的人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并不见得有多大优势,相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却简单明确,征收简便,税源易控,不仅可有效防止逃避税行为,也更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如此,既可以发挥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产生的不公平。

不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③]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人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税收国家在就纳税人的所得征税时,以纳税人的生活费用为标准所确定的免税额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消费情况会确定不同的起征点标准。

在我国,现行起征点标准的确定方法是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不管是800元,还是新修订的1600元,其方法都是一样的。姑不论其数额本身是否适当,单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经济是一个渐进性的动态发展过程,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也会呈现出渐进性的动态特征,有时还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即使在现阶段是适当的,在未来阶段也可能背离现实,从而也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我国25年前确定的800元扣除标准在今天已使大部分税赋落到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身上,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后果,与法律出台时的目的明显相悖,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在地区间差异巨大,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过高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显著减少,过低则会造成对较发达地区纳税人生活费用征税的后果,前者有违个税法的财***功能,后者有违法律的本意。如果赋予地方自主调整权,不仅损害法律的统一性,还会造成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税负不公,进而可能影响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削弱中西部地区的竞争力。这次税改时,人们基于不同利益考虑,在起征点的具体数额上争论不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即使现在已经决定的1600元标准,也仍然存在颇多异议。推根究底,盖因起征点确定方法本身缺陷所致。

那么,起征点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法确定?笔者认为,起征点不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数值,而应该是一套能够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动态指标体系。在该指标体系内,各指标分别对应某一领域,以该领域某一阶段的相应情况为基准,随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起征点与指标挂钩,根据指标确定具体数额。为避免指标大起大落可能造成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可以设定一个弹性幅度,如果指标在该幅度内,则予以适用;如果超出该幅度,则作为特殊情况。至于地区差异,可以考虑通过中央财***转移支付的方法解决。如此,不仅可以弥补现行起征点方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公正方面的不足,最主要的是可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避免法律频繁调整、加大立法成本。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目前,世界比较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主要是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也有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的比例税率。撇开个税的财***功能不谈,不论是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涉及税收的公平问题,只是累进税率更多的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而比例税率更多的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个人所得税篇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税率调整 税收正义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799年,英国首先创立了个人所得税,最初的目的是解决***府因为战争导致的财***困难。个人所得税的确立过程并不顺利,西方各个国家的***府都经历了纳税人与***府的激烈抗争,但是在漫长的200年的发展过后,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在调节社会财富和资源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个人所得税占在***府收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虽然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府财***比例并不大,但是依然是***府调整经济和增加***府收入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所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对个人应税所得的征税,体现着一个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与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种税收征纳关系。①我国从1980年开始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税种之一。其发展历程如下:

日期发展过程

1950年***务院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07月******26日主持召***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一)征税成本较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范围为3%-45%,次级过多,虽然实际上并能够超过25%被征税的人群并不多,但是过多的层级依然容易给纳税人留下税负过高的印象,打击劳动者的收入热情,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缴和纳税人主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一些单位为了帮助自己的员工少缴税款,采取各种方式减少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虽然税法中有违规的处罚规定,但是操作起来成本很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性收入也越来越高,税收部门难以监控群众的收入来源,如果个人不去申报也很难被发现,监管的成本很高。

(二)分类所得税制导致税收不公平。目前我国采用的税收方法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源自英国。分类所得税制,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税制模式,是指对同一纳税人所得根据来源和性质,按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税制坚持对区别定性的贯彻原则,认为工资薪金由于付出较多劳动,故应征少税,相反对利息所得应多征税。②这种模式将纳税人的全年收入分开计税,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测量不同纳税人的应纳税能力。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容易造成纳税人尤其是收入水平较高来源多样的纳税人通过转移收入,化多为少的方式隐瞒收入,多次扣除费用,使得适用高税率的收入项目不需纳税或是少纳税,从而通过这种所谓的"合理避税"的方式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③也造成人们对于税收公平的质疑。分类所得税制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初期时确立的,随着人们收入的多样化,分类所得税制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以推进税收公平。

(三)征管问题导致税收流失。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还是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究其原因,有制度的问题,也有税务人员素质的问题。征税人员本身专业素质不够过硬,又通常出现懒散的工作状态,是征管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重要原因。我国人口众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项非常大的工程,其监管工作的严峻程度也可想而知。而且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各个方面的途径来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策和征收情况。如有新的***策出台,税务机关还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将信息传递给纳税人。而对应于纳税人的信息,税收机关很难掌握,而纳税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足更导致了税收机关对税源把握不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征管出现问题,税收流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制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从南北战争开始,最高时曾达90%。

(一)税收模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就是兼顾和协调分项征税和综合征税的利弊之处,它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针对不同所得先后采用两种课税方法来一次课税,没有税款抵扣。将课税项目分门别类是该类型的首要条件,然后选定部分项目实行以源泉扣缴的方式分项征税,剩余的所得匹配超额累进税率课征所得税。第二种是对同一所得先后进行两次***课税,税款多退少补。具体来讲,先按性质将各类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按源泉扣缴的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为充分发挥税负公平原则的目的,最后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时,借用超额累进税率,将纳税人全部所得额作为一个整体来征税。④在美国,可以以个人来申报税款,也可以夫妻共同申报,目前一般以网上申报为主。每一年,美国都会将如何申报税款的手册发到公民手中,对他们申报税款进行指导。采用这种税收模式,能够比较好的实现税收公平,也就是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是比较细化的。全部来源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收入,佣金、奖金、附加福利收入、实物收入、失业补偿金、公司养老金及退休津贴、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银行存款及债券利息、股息、己实现的资本利得、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予列入的所得包括赠与、遗产、奖学金、死亡抚恤金、雇主退还给雇员的经营费(餐费、娱乐费、汽车费、旅行费用、业务招待费、教育费、律师费)、雇主提供的福利、搬迁费、健康保险的支出、对个人人身伤害的付款。调整后的总所得等于全部来源的所得减去不予列入的所得。⑤调整后的总所得才是需要纳税的部分,对于特殊人群如有小孩的家庭,可以减少一部分税款。在通货膨胀的时候,美国***府还会及时对公民应纳税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公民享受到的福利没有因为通货膨胀而减少。这样就很好的保证了税收不会因为经济的变化或者其他因素给人们带来更大的风险或者不公平。

(三)征管制度。美国的税收征管在世界各国中比较都是十分有效的。因为美国建立了比较好的税收信息监督系统。每一个美国公民都一个纳税号,这个税号是伴随每一个美国公民终身的。每个公民每一次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可以随时进行信息核查。每年美国税收机关都会从全国的纳税人口中随机抽出1.5%进行核查,一旦发现偷漏税(非过失)现象,必将课以严厉的处罚。罚金的金额非常高,同时还有可能要遭到监禁。如故意脱逃税款,将被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或者五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严厉而得当的处罚措施是对税款偷逃的补救,也是对于公民的警示和指引。

四、个人所得税制建议

(一)减少税率层级,调整税率结构。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税率档次应该进一步减少,降低边际税率。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个人所得税率为45%,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容易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企业与个人边际税率差距过大也会导致个人将所得向企业转移,所以应该适当降低个人最高边际税率。虽然现在我国有七个层级的税率,但是统计显示,大多数人只适用于3%--25%这一范围。与其增加税率的层级增加个人申请的复杂性,不如减少税率层级。

在制定税率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的人群对于相同额度金钱的需求度,比如,有抚养人的家庭是否应该适当少征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分类收税后,有利于促进人们主动进行税收申报,也有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贫富的调节作用,实现税收正义。

(二)改革分类税制。综合发达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成功实践,我国应该将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逐渐过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很多好处,如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及各种漏洞,又能同其他改革,如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的改革相互配套起来,有利于对各项累计收入进行合理扣除和有效征税,还能提高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民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还不高,尤其是在中国的城镇和乡村,贫富收入差距较大,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低。所以还不能实行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要逐步进行改革。

(三)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每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的基础都不是个人的原始收入,而是由一定项目的扣除。费用扣除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生活抚养扣除和特殊项目扣除。这里主要来谈生活抚养一项的扣除。对于中国不同的地区来说,基本生活消费的水平差异是非常大的,所以个人所得税法应该规定的,不是一个具体的减扣数字,而应该针对每一个地区的合理计算方法。这样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的收入的人群才是公平的。参考美国的成功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对于人们收入消费水平的影响。如通货膨胀将导致人们消费水平下降,那么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就应该把一年或者半年内的通货膨胀率考虑在内,减少通货膨胀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也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财富的调整作用。

(四)加强对于税源的监管。1、加强对于高收入者的监管。收入高的人群与收入低的人群相比,更容易有动机进行逃税。而且这些高收入的人群通常为企业高管、高级律师等高智商高能力的人群,在监管不利的情况下,他们想要逃税并不是一件难事。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网络。很多国家不仅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了计算机网络,而且该网络同***府的经济管理机构和公共物品部门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功能处理大量信息资料。⑥2、加大逃税处罚力度。在我国,之所以逃税的人比较多,就是因为被查处的概率小,被查处之后处罚轻。如果税收机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并对于逃税的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那么不仅对于逃税者个人,对于其他的纳税人也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3、加大个税缴纳宣传力度。由于我国现代化时间较短,所以我国的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然也包括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相关程序。首先应该在高校中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作为高学历人群,将来也可能是高收入人群,在学生时代就对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策加以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加强社会宣传,可以在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开展个人所得税的普法活动,发宣传手册,以简明的方式教会我国民众如何进行个税申报。也应该在媒体上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加以关注,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经济的重要作用和对于社会财富调节的重要作用。4、提高征税人员整体素质。好的法律制度和***策都需要良好的遵守和执行,只有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真正看到有效地监管,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监管秩序。

参考文献:

①刘心一、刘从戎,个人所得税手册,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1月,第1页

②魏明英,基于理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河北法学,2005 年第 11 期

③郭静,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财***科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王建凡教授,2012年6月

④张甜, 中美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指导教师:刘沫茹副教授

⑤秦爽,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指导教师:刘植才教授

个人所得税篇9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受地方***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府财***预算、财***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府部门工作和接受***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

(二)***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财***与税务[J].2001,(1).(2).

个人所得税篇10

年所得12万元包含11项收入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家***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计算年所得。

年所得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纳税人年所得为上一年的收入全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00元)的收入额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所得,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需计算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年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应税所得率=1%(征收率)÷20%(税率)=5%;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收入×5%。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自行申报纳税不含以下所得,即省市人民***府、***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规定发放的***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保险赔款、***人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多样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或中介申报,委托双方须签定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备查。

网上申报的由纳税人,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通过**财税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栏目”办理纳税申报,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自助报税专用计算机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因特网***申报表或到地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正确填写后采取挂号信函方式进行申报,邮寄信封须注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用”字样。以上两种方式不适用于有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到所属区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立的窗口,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补税、退税、抵税。

个人所得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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