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10篇

儿童权益篇1

近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童事件,广受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有关方面迅速反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蓝孔雀幼儿园园长被免职,两名当事女教师被开除,其中当事人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是刑事司法的追究。

对于事件中当事人的执业资格、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批评已经很多,不想再多作评论。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这已是十月份被报道的第三起教师虐童事件了,前两次分别是广州某儿童康复中心教师虐童事件和太原某幼儿园教师因孩子不会算术连扇数十下耳光的事件。如果扩展到损害儿童权益的事件,被网络、媒体报道的更是比比皆是,这些事件,有的是发生在学校的教师虐童的事件,更多的则是发生在校外,特别是家庭中。儿童频频成为受害者,轻则受到身体、心灵的伤害,重则发生不幸事件,危及儿童的生命。

儿童是国家、社会的未来,本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却发生如此多的侵害儿童的事件,这是那些受伤害的儿童的不幸,也是这个社会的不幸。

温岭虐童事件之被发现颇有点传奇的色彩。按照温岭市教育局的说法,当事人颜艳红是在与另一幼儿园的幼儿家长聊天时告知其有“好玩”照片,并提供了她提着一男孩的耳朵,将孩子提离地面的照片。该家长向教育局举报而案发。而有网友也发现,这张照片还被当事人发在微博里,并在颜艳红QQ空间内发现了其两年来大量的虐童照片。

更离奇的是,在QQ空间内有网友提醒颜艳红:“照片还是删了吧,这是***幼儿,看到会不好的。”而颜艳红竟回答:“没事儿。” 看来这是她的真实想法,要不然也不会觉得好玩而主动把照片给他人“欣赏”了。

这多少有点让人费解: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不管有没有执业资格证书,难道她不知道***儿童有违职业道德,有违职业纪律,甚至有违国家法律?从她的行为来看,恐怕她真的是不知道。不仅是她不知道,看来社会上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这其中不乏相关的专业从业人员。

儿童权益的保护早就得到了世界性的普遍关注,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同年,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益的保护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

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发现法律所确定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并没有得到落实。比如,***府至今没有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机构,来组织、开展对儿童的保护。现有的***门只能就儿童教育方面权益开展保护,目前来看保护得并不十分到位。其他的工、青、妇、学生联合会等本身只是社团组织,不具备儿童保护的行******权,所以不能形成对儿童权益的有效法律保护。刑事司法更是只能在刑法、刑诉法的范围内来保护儿童的权益,范围有限。

儿童权益篇2

一、维权工作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思想认识,优化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各单位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开展以宪法为中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妇女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已初步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二)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

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工作制度和维权网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高。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等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6所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立足“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工作。2002年,全县共依法选举11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今年上半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格***,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工作。侦查监督侵害妇女儿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10件25人,均在受理后3日内办结;提起公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2件26人,侵害妇女儿童案件10件14人,其中涉嫌犯罪8件8人,拐卖儿童罪1件4人,重婚罪1件2人,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伤害、、拐卖等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展“扫黄打丑”行动,加大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移物品、违禁出版物、音像制品的查封、收缴力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净化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司法行***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148”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提供司法援助230件,其中涉及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案件117件。

(三)依法维护权益,促进发展进步

各单位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和各项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新成效。妇女就业比例逐步提高。县劳动部门今年来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努力消除以性别为由的录用标准,提高女性就业率,开展2次“手牵手”再就业宣传活动和劳动资源见面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11本,其中女职工172本,占41.8%。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全县女专业技术人员达7265人,***府系列科级女干部25人;2000年以来,我县先后录用224名惠籍大中专毕业生中,其中女大中专毕业生84名。妇联、工会、共青团依法履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护,“双学双比”、岗位练兵活动扎实开展。今年有1名赴省、5名赴市表彰“女职工自我成才达标”活动标兵,1名女职工赴市表彰“女职工再就业带头人”;今年我县18名市劳模中有6名女职工,占33.3%。全县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中,已建立女工组织达70%以上,为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维权工作成绩显著,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全县共有8个系统参与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并创建了3个省级、9个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得到促进,《母婴保健法》得到有效落实,至去年年底,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9.21%、高危孕产妇管理率99.65%、新法接生率100%、住院分娩率99.78%、母***喂养4个月率97.81%、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74.89%、3岁以下儿童管理率78.76%,妇女儿童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儿童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法制教育力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全县各类学校治安形势较好,无出现***治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均远远低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的标准,得到省、市的一致好评和肯定。从98年至今,全县婚姻登记率达100%,杜绝了童婚、早婚现象。

二、维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维权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及其他客观原因,维权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经济地位、***治权利、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二)法制宣传问题。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依法维权浓厚氛围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未能有效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相对陈旧、内容比较单一等问题,实效性不明显。针对青少年防范犯罪的自警、自律、自护意识教育在一些地方和区域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三)女职工保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薄弱,女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或合同流于形式,任意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使用童工等现象仍然存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较难,劳动力市场歧视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困难。

(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儿童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全县普通高中升学率为45%左右,一些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离异和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侵财型犯罪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非法“网吧”、不健康***书等文化垃圾仍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

三、加强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紧迫意识

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府、各单位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儿童素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在经济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督促,细化分解责任,依法开展维权工作。要通过抓学习、抓教育、抓队伍、抓***、抓规范,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要突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

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务必在履行职责中达成共识,各负其责;在协调配合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妇女在***治、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要建立健全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单位要从妇女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和***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切实履行代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检查,及时解决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部门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自觉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责任,从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各个环节帮助支持妇女儿童,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伤害、、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措施防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事宜,提高妇女儿童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司法行***部门要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和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努力构筑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闲散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儿童权益篇3

刚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交流了去年以来开展妇女儿童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思路,我觉得大家谈得很好。对一年来,各成员单位在实施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上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表示由衷的感谢。借此机会,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对前段工作的回顾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确保“两纲”顺利实施。

首先在组织领导上,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后,区委、区***府就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两个纲要的组织实施。为了推进“两纲”的实施,发挥人大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作用,区二届人大***会第25次会议决定,建立区人大***会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去年五月份成立了区人大***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月份印发了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使联席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去年是“”规划和“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区委、区***府对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把一些重要指标列入了我区“”规划纲要中,区***府在工作报告中对妇女儿童发展事业作了部署,同时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为了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区人大***会还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进《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为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法制教育的合力,使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各成员单位也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围绕“两纲”目标的实现,发挥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妇女儿童事业经费,确保妇女儿童事业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通过强化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不断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从而使我区妇女儿童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二是加大“两纲”宣传力度,营造维权良好氛围。

我区“两纲”颁布后,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纲”的通知,编印“两纲”宣传小册子,各级各部门按照立足基层、面向社会、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原则”、“儿童优先原则”,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会修改后于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区以此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以及电视报刊专栏报道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了法律意识,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是成员单位齐心协力,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各成员单位认真实施“两纲”、“两法”(即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取得较大效果。

1、妇联部门建立维权“七项制度”,协调部门依法维权。七项制度是:妇联***每月半天接访群众制度;四级网络制度;每年召开维权工作分析会制度;妇女干部参加陪审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县级人大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联系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协调各部门,解决了大量妇女儿童维权的具体困难。

2、增加资金投入,妇女儿童事业经费有保障。去年区财***用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投入620万元;用于教育事业投入达到10061万元;用于卫生方面的投入1653万元,改善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妇幼保健条件;还专门拨付“关爱女孩”专项活动经费32.3万元等。

3、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我省出台《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成员单位积极认真地抓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开展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督促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府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纳入计生工作责任书,广泛宣传尊重生命、关爱女孩的婚育观念,联合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检查,加大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整治力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女婴生存权,使出生人口性别升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5、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权益保护。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关爱外来妹”活动,由关爱成长、关爱生活、关爱健康、关爱权益、关爱家庭等五个系列组成,关注和热心地解决外来女工涉及劳动保护、生存环境、身心健康、婚恋生育和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地为她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享受当地城市户口子女待遇,同时还把因贫困无法入学的子女纳入“春雷计划”的资助范围,使他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四是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发挥维权积极作用。

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是创建“平安”的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开展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百万家庭拒绝行动”,创建无毒害社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体系,各级妇联、街道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等黄赌毒犯罪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同时我区作为全省“社区矫正”三个试点之一,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做好女性失足人员以及少年管教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一年来,我区维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维权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妇女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中反映妇女儿童受侵权的占有一定数量;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还不很完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外来人员中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就业、就学等对我区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等都值得我们重视和解决。

二、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今年是实施“”规划和“五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实施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入中后期阶段,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使命感和自觉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更加广泛地调动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需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需要继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此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今后的主要任务: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区第三次***代会和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宣传贯彻“两纲”、“两法”为主线,以构建和谐为着力点,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建设现代化科工贸文化旅游区作出贡献。

(二)深入开展以“两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大维权的社会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广大妇女和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各部门履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25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今年月1日起施行。该法着重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为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措施。各成员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以“两法”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做到五个结合:要与妇女儿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两纲”的实施相结合;要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广大妇女自身素质相结合;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社区和“创建和谐社区、培育文明市民”活动相结合;要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相结合;要与本部门、本单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职责相结合。

(三)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力度,形成社会化维权的整体效应。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两纲”、“两法”的要求,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要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妇女职工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社会竞争力。不断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进一步遏制男女性别比失衡的趋势。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要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性外来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继续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和生育女工受益面。加大劳动保障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严肃查处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为方便外来工子女就学创造良好条件。三要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学习以及社会上的健康和安全,为他们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营造德智并重的校园环境,对于失足青少年则要营造关心宽容的帮教环境。四要继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由全国妇联会同中央综治办等八部委联合推出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新的工作载体。要使创建活动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作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治安防范中发挥作用,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注重矛盾调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禁止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力度、实施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构筑和谐社会。

儿童权益篇4

关键词:留守儿童 权益 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农民走向城市,出现了一个新的劳动群体――农民工,而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是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却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从而出现一些心理问题以及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偏差,一些儿童甚至误入歧途。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1.留守儿童群体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改变生存状况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问题。根据权威调查,中国有近6000万儿童没有父母陪伴,相当于英国人口的总数。其中57%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者亲属照顾,由于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1.1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在身边,那么对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会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可想而知,对孩子的学习疏于管也没能力管。加上农村的学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都不到位,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行为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厌学、逃学或辍学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此外,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极大地影响其身心健康,从而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现犯罪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2安全问题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祖辈、亲友的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责任往往落实不力,缺乏防范意识,儿童自身又缺乏防护意识和能力,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儿童。更值得忧虑的是,留守儿童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尤其女性儿童容易遭受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救助,极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1.3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它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法律问题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时期,是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关键期,更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关键期。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父母却远离了他们,儿童的监护权被委托给其他人,造成留守儿童很多权益的缺失。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我国《宪法》第24条指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生存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在他们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期,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不在身边,身心发展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更容易发生触电、溺水、车祸等意外事件,严重地威胁到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利。

2.2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也就是说,儿童都享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管不力,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过早地进入社会,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2.3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儿童的任务大多丢给了学校和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又缺乏正常的互动,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学习不被重视,甚至会产生厌学情绪。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4受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在我国,尽管“保护儿童”这一口号耳熟能详,但对于怎样具体落实这一口号,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措施,所以儿童的这一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留守儿童处境艰难,没有父母的守护,经常受到同龄人的欺凌,生活状况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发展,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实体法,在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体现国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

3.2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应该切实履行好这个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的,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就很不利于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对此,应该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要构建亲属监护责任机制,考虑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及相关的报酬标准,变监护人义务为权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再次,建立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最大程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改变不合理的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民生活的贫困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我们是农业大国,应该立足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从而减少农民向城市转移,减少留守儿童家庭缺失的问题。其次,国家和***府应该加快改革,在***策上向农业倾斜,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户籍体制。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那么留守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公平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只有彻底打破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才能从制度上消除留守儿童进城读书的障碍,使留守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切实得到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是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各种问题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潘碧霞,试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D].法律与社会,2009(10)

儿童权益篇5

我镇妇联组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更好顺应民心,创造民乐,排解民忧,赢得民意,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领导重视,为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组织保证

近年来,镇***、***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镇***书记××*任组长,***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人大***××*、***委员××*、***委员、妇联***××*、******办秘书、青年干事××*、司法所长××*、国土所长××*、农技站长××*、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作坚强后盾。同时,镇***书记、镇长多次听取妇儿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把妇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着重加以解决,并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亲自过问,督促落实,支持解决对妇儿工作经费的投入、统筹协调力度等重大问题。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今年是全国妇联的法制宣传年。我们按照全国、省、市、县妇联的统一部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主要是配合镇司法所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着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等法规,并且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以服务“三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法规等“五下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镇农技站到××村开展服务“三农”的科普活动,镇司法所深入学校、村组以培训、会议形式开展的法律知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等等。

2、以纪念节日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镇妇联利用“三·八”、“六·一”等纪念活动日,大力开展《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镇妇联配合镇计生协利用“5·29”协会活动日举办“国策杯”文艺晚会,宣传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原则。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对促进我镇妇女的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妇女参***议***

根据我镇女干部指标偏低现状,镇妇联向***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镇***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女干部的选配力度。现在全镇村级女干部20人,其中进入支委的11人。滤布镇女性***代表15人,人大代表1人,不断提高我镇女干部参***议***能力。

三、妇女劳动就业得到优化

我镇紧紧围绕“人才强镇”、“科技富农”、“产业兴镇”战略,狠抓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今年共举办6期技术培训班,为125名妇女进行了技能培训,46人实现了再就业,有38人找到了就业岗位。通过培训,有60多名农村妇女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如××村妇女××*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胆尝试,组织全村村民利用200亩稻田进行稻田养鱼近3万尾,并创办腌鱼加工厂,既有效地解决了本村广大妇女就业问题,也推动了我镇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镇妇联配合镇司法所镇派出所加大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的监督和督办力度,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真正纳入人大的法规监督范围,为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打下良好基础。一年多来,我镇还未出现拐卖妇女儿童、贵遗弃女婴等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儿童权益篇6

我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成立已经一年了,今天在这里召开第二次会议。刚才刘晓燕同志总结了维权联席会去年的工作,并就今年工作作了部署。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在会上还介绍了各自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过去的一年,市维权联席会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心的一些社会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探索了维权工作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初步形成了我市的维权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在新的一年里,维权联席会要更好地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合法权益,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妇女群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下面,在刘晓燕同志“报告”的基础上,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全社会对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认识

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妇联组织的工作,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我们要从加强***的执***能力、扩大***的群众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妇女维权工作。

(一)、维护妇女权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共同发展,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和发展妇女生产力,提升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实现妇女的各项权益。因此,维护妇女权益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维护妇女权益是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的十六大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建设社会主义***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依法治市,建立社会主义***治文明,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纠,使依法治市的各项***策得到全面落实,使人民的***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而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是衡量我市法治状况的重要尺度,是直接体现我市***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各成员单位都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治文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维护妇女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注重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妇女权益能否保障,直接影响到妇女的事业发展和妇女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家庭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市委市***府把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这其中就包括了解决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只有实现了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才会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要抓住维权工作重点,加强维权组织的能力建设

加强维权能力建设,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基础。刚才,刘晓燕同志在讲话中提出,把维权能力建设作为今年维权工作的主线,很有必要。只有夯实维权组织基础,提高维权队伍素质,增强维权服务能力,妇女维权工作才能取得实质的效果,满足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妇女自我维权能力。一方面,各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特别要开展多部门联合的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方针***策的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阵地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强化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理念,通报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和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例,揭露和批判各种歧视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全市妇女儿童的普法教育培训,特别是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行***部门,要更加有效地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妇女儿童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妇女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助途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要教育、引导妇女合理有序反映诉求、表达利益,提高学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二)、拓宽渠道,创新载体,增强维权协调能力。增强协调能力,就是要整合社会资源,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争取***、***府重视支持,推动全社会自觉行动,引导妇女理性合法地反映问题,协调推动解决突出的妇女权益问题,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妇女儿童维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维权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维权人力资源,构建一支强大的社会化维权工作队伍,才能真正使维权工作手臂延伸到各个方面。妇联组织不仅要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和有关部门不断巩固、完善、发展现有的司法保护网络、咨询投诉网络和社会救助网络。强化这些维权机构的职能,还要拓宽渠道,创新载体,有效挖掘社会力量,调动专业人士、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广泛的社会资源共同维权。要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在联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见成效,不断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载体。

(三)、求真务实,下大气力,增强维权服务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就是要倾听妇女呼声,反映妇女意愿,围绕妇女维权需求,创新服务载体,提高服务实力,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公安、法院、司法、民***、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妇女维权投诉站、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岗、妇女热线和妇女救助等工作,建立制度,明确责任,以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重点,以保障妇女权益为目的,为妇女提供便利、直接、优质的维权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培养一支热爱维权工作、善于组织协调又长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权益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为他们培训法律知识,加强实践锻炼,使妇联维权干部跟上时代步伐,适应形势需求,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三、要强化各地和各部门协作,推动维权工作稳步前进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时代要求,创新思维,完善制度,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一)、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维权观。一是要树立注重人的发展的维权观。按照国际社会关于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共识,在维权工作中,要注重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和发展能力,着力帮助妇女儿童群体增强素质,使其增加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实现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树立依法治理的维权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状况是一个地方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竞争和保护、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依法加强对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推动社会公正,更能体现出依法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三是树立社会化运作的维权观。妇女儿童问题涉及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单纯靠哪一个部门维权很难奏效,必须实行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共同运作,实现维权力量最大化;四是树立人文关怀的维权观。千方百计解决妇女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方面的实际困难,推动各方面力量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带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努力运用这些新理念开展维权工作,推动我市维权工作稳步前进。

(二)、坚持和健全维权联席会制度。市维权联席会要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进行部署和议事协调;根据维权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联合召开专题会议、工作会议,进行重大案件协调、维权对策研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深入推进维权工作。维权联席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重点放在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县区维权工作机制,强化基层维权领导力度,提高基层维权效能。要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发言人制度。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不定期向新闻单位或社会影响大、有典型意义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以及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大举措、***策及实施成果,扩大维权工作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市维权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维权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自觉把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纳入部门的工作内容,共同把这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能,统筹规划,抓住重点,突出特色。争取每年支持、配合维权联席会开展一项有新意、有特色的活动,不断充实、丰富、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开创我市维权工作新局面。

儿童权益篇7

第一条 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招生、招工、提干、评定职称、付给劳动报酬以及分配住房、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树、滩、畜)、宅基地等方面,都要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违者,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制止,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处分。

第三条 切实执行国家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妇幼保健方面有关妇女、儿童福利待遇的规定。对拒不执行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处分。

第四条 保障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社队,都要为学龄前儿童入托(幼)、学龄儿童入学和妇女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好托幼、教育事业。

第五条 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换亲、转亲和包办、买卖婚姻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干涉丧偶之妇女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

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六条 提倡婚事新办,反对辅张浪费。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或骗取财物。对索要或骗取的财物,应酌情返还或没收。

对以骗财为目的的媒婆、媒棍,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分,其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第七条 严格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枉法。

第八条 保护生女孩的妇女不受歧视或***。因生女孩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准离婚。对***生女孩的妇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分。

第九条 禁止通奸***居的行为。因通奸***居而妨害婚姻家庭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十条 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族、亲友不得侵犯女子继承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处理。

丧偶妇女再婚时,其合法财产和应继承的遗产由本人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享有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或刁难。在家庭生活中,男女均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对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成员进行歧视、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十二条 夫妻有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遗弃、***老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处分;情节恶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分。

第十三条 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对父母及其它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残害女婴或儿童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分。

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遗弃、残害女婴和儿童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所有接生单位和个体接生人员,都要做好婴儿出生登记工作,发现遗弃或残害婴儿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宗族关系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拐卖和拐骗妇女、儿童。对拐卖和拐骗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六条 禁止***宿暗***和卖***活动。对***宿暗***和卖***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送劳动教养;对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刑事处分。

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的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七条 各级***法部门对本地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

***法部门在查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应取得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八条 广大妇女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

儿童权益篇8

奉献青春谱华章

──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妇联***郭红一、心系事业,务实创新,全力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

她热爱妇女事业,从走进妇联的那一天起,她就下定决心,要把自己的青春,自己的生命,紧紧地和妇女工作联系在一起,全身心地推进妇女事业。她是这样想的,更是这样做的。在工作中,她勤于思考,勇于奉献,求真务实,形成了独特的工作思路和创新的工作能力。

她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情,提出了以“三大主体”活动双学双比活动、巾帼建功活动、文明家庭活动为主线,贯穿于全区妇女工作的始终,使之成为龙山区两个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她认真总结了十年来“双学双比”活动的成果,结合龙山区地处近郊的现实,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双学双比”活动的内容,把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帮助广大妇女增收致富上来。她注重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了全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城市下岗女工增收致富、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几年来,全区受训的妇女达5000余人,有2730名妇女摆脱贫困,走上了致富奔小康的道路。她着眼全区企业改制的实际,丰富了“巾帼建功”活动的内涵,使巾帼岗位名星和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向全区各行各业,特别是向民营企业广泛铺开,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二、情牵姐妹,伸张正义,极力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郭红同志怀着对事业的执著,对妇联工作的一腔热血,对妇女儿童的满腔热情,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积极沟通协调,奔走呼唤,凭借忘我的工作影响人、凭借人格的力量感召人,全力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她坚持从抓根本入手,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能力。她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各种法律知识,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都要举办两期妇女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培训班,三次法律知识问题答卷。坚持两年举办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单、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区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和各种法律知识,增强了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妇女干部和广大妇女学法、用法、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自觉性。

三、内外兼修,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水平

妇联工作特别是维权工作,能否取得成绩的关键在于领导者的水平和能力是否与时俱进。多年来,郭红同志始终把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作为抓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保证。

对内,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她坚持认真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治敏锐性和***治鉴别力,能够始终和***保持高度一致。先后多次参加中华女子学院、省妇干校、省市委***校培训班学习,特别是重点学习了各种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她***治坚定、胸怀全局、业务熟练,在各项工作中冲在第一线,走在最前沿,在全区广大干部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儿童权益篇9

虐童事件不单单是我国存在的社会现状,而是困扰全世界的毒瘤。面对这样频发的恶性事件,面对媒体一面倒的狂轰式报道,我们更应该深入剖析虐童背后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从立法、司法、行***、社会等多视角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将儿童的权利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的效果。

一、我国现行保护儿童权利的制度缺陷

(一)专门性儿童保护法效果不突出

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我国存在不少,但相对分散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立法中,无处不体现着“禁止”“不得”“应当”这样带有原则性的词语,一旦事件发生,仅靠这种口号似的法条,根本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儿童的权利。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不少,但是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内容上普遍存在空洞化、笼统化,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在保护主体上,没有具体到部门组织,更别说系统的配套制裁措施。当事件被媒体广泛报出时,之前所谓的举报制度,所谓的明文规定都形同虚设,仍旧没有配套的措施从事前预防,到处理过程中的分工明确、责任细化,到最后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实施得以有效规避此类虐童行为的满意结果。

(二)刑事立法保护儿童的地位缺失

翻看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并没有针对***儿童的专门规定。温岭教师虐童案最终因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撤销案件,以行***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终结了此案。回看该幼师长达两年的虐童历程,我们不免觉得判决太轻,无法起到威慑教育潜在犯罪嫌疑人的效果。但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确实难以找到相匹配的刑法条文。

人们的种种推断无一能准确认定施暴者的虐童行为。首先,虐童行为归于寻衅滋事罪存在不妥。从保护的法意来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公共、社会秩序,行为方式上也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上完全不同于虐童行为所侵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更无法与之相提并论。其次,也难以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要求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如果只是轻微伤则只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而且故意伤害罪也仅提到了身体健康,并没有涉及心理方面,并不能涵盖虐童行为所损害 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最后,虐童行为无法构成***罪。因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适用在家庭成员之间,这就排除了教育机构或者其他非家庭成员***儿童的行为。

(三)教育师资监管不到位

幼儿园本是让学龄前儿童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的快乐天地。但是在我国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前教育变得越来越功利。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很多幼儿园的教育都要求达到小学的程度,甚至出现半夜排队为孩子报名的“求学难”景象,家长不想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幼儿园体罚的温床。

除了幼儿园自身的地位越来越失衡,师资力量缺乏也是影响学前教育质量的一大诟病。首先就是学前教育的投资不足,据统计,学前教育经费只占教育投资的1.3%,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公立幼儿园入园“门槛高”,使得私立幼儿园发展迅猛。其次,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幼师需求和供给矛盾日益突出。据***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学前教育教师缺口80万人,其中农村大约缺56万人,如此计算,幼教缺口高达近40%。幼师的工作普遍存在着工资待遇低、相对辛苦的特点,很多私立幼儿园在择师标准上也低,这就造成了很多教师无证上岗,更难以保证教学质量。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幼儿园的的监管不利。幼儿园没能建立配套的考核、监管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心理素质以及师德表现进行综合考察。

二、虐童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一)虐童行为的共性特征

纵观发生在我国近期的虐童事件,可以看出虐童案普遍存在一定的共性。首先从施暴主体来看,事件多发生在幼儿园等幼儿教育机构,施暴行为可能是幼儿教师亲自所为,也可能是教唆其他儿童所为。从被害者角度来看,受害者往往为不具有辨识能力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其中大部分不免为较为淘气、扰乱课堂秩序的儿童,受我国“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教育理念影响,很多家长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从侧面上助长了教师惩戒的力度,因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其次,从施暴者的加害程度来看,后果一般达不到现有法律规定的起刑标准,如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的等级。但是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视角看,长期以往的变相体罚和***,不但不能达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反而会在儿童思维发展过程中留下这种行为是被鼓励的错误印象,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最后,施暴者的动机大多为惩罚、取乐,宣泄自己不满情绪或者释放压力,从而达到自己追求刺激的目的。

(二)虐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考虑一个行为是不是应当受到刑法的约束,首先要看它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即从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看,确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 看,刑法的最后手段行性和最强烈性,因为刑法具有一定的负面价值,必须穷尽前置法律保护原则才得以使用刑法来保护。基于此,将虐童行为入刑有很大的必要性。第一,虐童行为达到了一般刑法要求的损害程度。从保护的法意来看,虐童行为接近于故意伤害和***罪的表现形式,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的程度,而***罪要求“情节恶劣”,近期反映的虐童事件虽少数达不到轻伤的标准,却符合***罪“殴打、挨饿、侮辱”的情节,而且具有经常性。从保护的特殊群体来看,不管是精神上的折磨还是肉体上的摧残,都可以认定虐童行为具有入刑的必要。当然,我们不会一律将所有虐童行为的施暴者都纳入刑法的管制中,而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行为交给其他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制,尽快构建起我国保护儿童的防护体系。

从目前我国虐童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有必要将虐童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通过刑法的威慑力预防犯罪的同时,也使那些丧心病狂的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构筑我国儿童保护的防护体系

(一)尽快修正我国“***罪”的规定

纵观我国的刑法规定,***罪无疑是最接近虐童行为表现的,但是受“身份”的限制,使得虐童行为排除在刑法体系外。现行的“***罪”存在着几点缺陷:1.没有达到设计之初的法律效果。***罪在我国是亲告罪,除了重伤、死亡的情形外,都需要被害人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而我国自古深受儒家经典的影响,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到唐代的亲亲相隐原则,人们普遍不愿家丑外扬,这就为家暴行为创造了温床。而受家暴残寒的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就成为了牺牲品,一方面他们念及亲情,一方面他们又在搜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困难。2.将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此规定就使如养老院中***老人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也纵容了家庭成员家的伤害行为。随着社会人际关系的发展,一些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并不具有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应当扩大***罪的适用主体。3.***罪的量刑过轻。故意伤害罪最低的量刑幅度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亲人间犯罪的***罪一般情况最高才为两年,甚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什么比遭到亲人毒手更让人心寒的,有什么比严惩这些人面兽心的施暴者更能换回社会良知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处罚,只是为更好的保护被害人。

基于“***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建议扩大***罪主体范围,在涉及***儿童、老人或者残疾人方面,突破“告诉才处理”的原则,真正达到保护弱势全体的目的。

(二)完善儿童专项立法,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现有的儿童保护法多是带有宣示性质的条款,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香港的立法。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除了举报人的范围不断增大,举报内容也与时俱进。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其中还规定,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面对***和忽视时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我国也有着良好的法律环境,应该在全社会推广这种保护机制。特别是对***人员,应该明确责任明确处罚后果。香港在1980年正式成立了防止***儿童会,1983年香港***府社会福利署建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组,1995年香港警务处建立了儿童******策组和调查组。从专门的事前预防到专门的办案人员、调查人员,香港立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应强化***府职能

从之前分析我国保护儿童机制存在的缺陷可以看出,***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资金支持远远不能达到效果,***府应加强对幼儿园建设以及幼师资格教育方面的审查。儿童作为社会保护的特殊群体,需要家庭、社会、***府全方位的关注和投入。***府应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除保障儿童基本的权利外,应该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从预防、教育、保护、惩处各方面予以细化。对于那些留守儿童,***府更应该加强资金投入,保障儿童生理心理都健康发展,保障他们的九年义务教育,对于家庭贫困的儿童应提供经济援助,不要让贫困阻碍孩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狄小华.构建儿童权利防护网——兼论虐童的多元治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

[2]魏昌东,刘志伟.“虐童”入刑的正当依据与路径选择[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

儿童权益篇10

今年,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县委***法委的坚强领导、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高效司法,以***办案为抓手,围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为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XX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切实履行主责,发挥审判职能,对诉至法院涉及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今年,审结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权变更纠纷等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1235件,在审理过程,秉承最大化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和谐与修补社会关系并重的理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撤诉926件,调撤率74.98%。当前,XX法院暂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二)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今年X月X日挂牌成立了XX法院少年法庭,由一名副院长主抓少年法庭工作。同时,建立配套心理疏导室,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扶,促使其正常回归社会,定期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今年来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坚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今年以来,共审结强制猥亵儿童、强奸等刑事案件9件。其中,对邓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依法严厉惩处,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三)强化司法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维权保障,XX法院建立了有关工作机制,确保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能够快捷、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诉前阶段,建立了标准规范的委派调解流程,避免存在程序空转现象,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立案阶段,要求立案庭干警保持热情接待、耐心引导、细致服务,对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来访妇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做到让群众满意。在审理阶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保护弱势主体,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案件判决后,要求审判人员逐案进行释疑解惑,对有实际困难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通过上述举措,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持续提升。

(四)强化联动协作机制,着力打造齐抓共管格局

积极加强与妇联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强妇联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联工作特点有机结合,推动法院与妇联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互补。主动联合团县委、妇联等相关单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评估,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和心理动态,有针对性的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具体措施。今年6月,XX法院少年审判法庭法官组织团县委、县妇联工作人员对一起未成年涉嫌放火案做庭前社会评估,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以及其被指控犯罪前后表现,为下一步的审判、回访、帮教奠定基础。邀请县教育局、团委、妇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共同协商、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路径。

(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儿童维权意识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XX法院依托“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特殊节日,组织干警走上街头、走进社区、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每逢新学期开学,组织干警到其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学校中开展法治教育,上好新学期法治教育“第一课”。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学校学生、社区群众走进法院,观摩旁听庭审,体验法治文化。同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带上国徽到田间地头、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问题的存在:一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家暴、侵犯幼女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涉及到金钱给付义务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审执衔接有待进一步畅通;三是宣传工作还不够,维护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舆论氛围不浓,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XX法院将继续坚持在县委、县委***法的领导下,立足审判职能,狠抓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这条主线,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是参与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府领导,公检法司共同统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当中,逐步形成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大格局。

二是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主动与公安派出所、妇联群团组织、居(村)委会进行协调与合作,积极构建家事协调中心,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纠纷,推动实现集中化解、类案化解、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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