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1篇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省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推进粮食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组织结构创新步伐。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通过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设施租赁、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心城市的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基层的骨干粮食购销网点,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力争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建立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落实粮改优惠***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企业改制的***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关中、陕南、陕北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扶植培育以粮食、油料、豆类等主产作物经营为主的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全省各级人民***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策措施。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对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全省各级***门要逐企业核实,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门未负担、粮食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由全省各级财***、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做好对我省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

(八)多方筹集安置资金,切实做好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省***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除省级财***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落实补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九)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民***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准确把握***策界限,按计划完成库存高价位粮食的销售工作。现有库存中经改制认定已划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老粮”,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策规定办理。各设区市人民***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全面实施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重点扶持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的商流、信息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完善提高,加快西安市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渭南市小麦交易市场、宝鸡市玉米交易市场、汉中市大米油脂交易市场、榆林市豆类杂粮交易市场等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依据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有重点地建设市、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服务,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十五)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粮食物流建设规划和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全省各级人民***府的适当投资引导,构建以各中心城市为节点,以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为枢纽,以仓储、运输和加工设施为粮食散化作业载体,横贯关中东西,纵穿陕南陕北的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在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上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作业,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陕西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在短期内实现与国家跨省区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无缝化链接。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立足粮食基本自给,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立足省内粮食基本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主产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策措施。省财***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省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在2006年末使省级储备粮规模达到15亿斤。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比例。抓紧完成省级储备粮直属粮库划转工作。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在三年内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快省级储备粮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省级储备粮。

(十八)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全省各级***府粮食调控能力。各设区市人民***府原则上应按照省***府关于“市级储备粮不少于5亿公斤”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加快市级储备粮的布局调整,改善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设区市人民***府所在地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鼓励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当地市场粮食供应。

(十九)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地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批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粮供应体系,稳定***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陕南、陕北地区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稳定销区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

(二十一)加大***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销区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省内粮食销区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省各级财***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广泛开展***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 粮食 统购统销 计划经济体制

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简称)是20世纪50年代起实行的对中国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策,而***是这一重要***策的提出者和设计者。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一些关于***与统购统销问题的研究成果[1],对该***策出台的原因、实施过程及影响作了有益探讨,但对***提出该***策的思想渊源及其***策完善过程的研究相对较少,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空间。本文试***通过对***与统购统销***策的考察,初步回答以下问题:***提出统购统销***策的思想渊源和最初设想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作了哪些调整和完善?该***策是权宜之计还是长久之策?

一、***统购统销思想的渊源

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始于1953年,到1985年改行粮棉合同定购制度;持续时间长达32年之久。统购统销***策是***最早提出并为中共中央接受而实施的。从思想渊源上讲,***提出和制定这一***策,可以追溯到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对棉花、食盐实行统购统销的尝试。

对国民经济实行有计划的生产和管理,是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领导的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计划经济也成为斯大林模式下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早在延安时期,中共在领导边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应对***的封锁和严重的经济困难,已经部分采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并不同程度地对重要物资进行统购统销。1944年3月10日,***出任西北局委员、西北财经办事处副主任兼***治部主任,主持陕甘宁边区的财***经济工作。鉴于边区对棉花和布匹的需求,同年7月10日,西北财经办事处会议决定:“为防止抬高棉价,阻止商人走私,由财***厅、建设厅统一收购棉花,无论公私均不得直接到民间收买”。[2]这实际上是边区***府对棉花进行统购的开始。11月17日,***出席西北局***会议,在讨论重要商品统销问题时指出:“现在统销的处境危险,土产向外走私严重,收购不上来,外边的棉花进来后也收不上来。要把握好购棉时机,错过时机,棉花就贵了。”[2](p.398)不久,***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我们实行管理进口,保护出口,发展内部贸易的***策。这是为了在严重的封锁情况下,保证以输出边区的产品(主要是盐),换取抗战和民生所必需的物资(布匹等)”。“只有在封锁环境下,为了保证食盐出口才实行统销。”[3]对食盐的统销是边区***府实行统销***策的雏形。1945年1月7日,***出席西北局高干会,就盐业经营管理问题指出:“盐要坚持统销,减少差价,稳定金融,管理人口。”[2](p.406)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陕甘宁边区物价随之大跌。8月27日,***主持的西北财经办事处会议决定“取消盐的统销”。[2](p.424)

由此可见,***在陕甘宁边区实行棉花统购、食盐统销***策是一种应对困难的临时性措施,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的,并没有当作一项长期***策。

1945年9月调到东北工作以后,***非常重视粮食统一供应问题。1947年2月15日,他在中共中央南满分局会议上指出:各级*********首长必须加强粮食管理;要根据预算审查核发粮票,无粮票不支付粮食;每人每天粮食定量标准为:前方部队2.2斤,后方部队2斤,后方机关1.9斤。[2](pp.485—486)即实行粮食统销,按照不同的工作性质定量供应。这是***在东北对粮食实行统销的最早尝试。1948年6月28日,***出席中共中央东北局***会,在会上他指出:“物价中带头的是粮食,要尽可能多地把粮食控制在手里。”[2](p.514)7月,***出任东北财***经济委员会主任开始主持东北***区财***经济工作以后,对粮食问题更为重视,强调经济的计划性,认为“没有总的统一的计划,等于无计划”[2](p.530)。他在致电东北财经委员会时还指出:“现在不迅速地大量地发出票子,收购粮食,是非常错误的。”[2](p.540)这说明***已经认识到统购粮食的重要性。

***在陕甘宁边区和东北***区主持财***经济工作的经历,对他在建国后提出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产生了重要影响。1950年2月21日,贸易部公布《关于出口货物统购统销的决定》,对钨、锑、锡金属矿砂实行统购统销;大豆、猪鬃实行统销;猪鬃在东北实行统购。[4]10月17日,中财秀发出《关于防止物价波动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为了稳定物价,***府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对较缺乏而又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采取统购统销及配售禁卖办法”。[4](pp.68~69)在11月中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会议上,***作了题为《抗美援朝开始后财经工作的方针》的报告,决定“对一些民用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4](p.71)12月7日,***为中财委起草的《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明确规定:凡公私纱厂自纺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现存的棉纱、棉布,均停止自行在市场出售;贸易部应根据棉纱和各种棉织品的生产和需要情况,规定棉纱的分配、加工和销售办法;各地人民***府对纱布市场必须负责管理,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国营花纱布公司作有效的分配、销售。[5]这些措施对防止纱布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市场价格,起了重大作用。

1951年底,***开始酝酿粮食统购问题。[6]1952年1月15日,***在给中共中央起草的报告中指出:“由于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粮食将不是宽裕的,而且城市人口将逐年增加,***府还须有粮食储备(备荒及必需的对外贸易),因此征购粮食是必要的。只要使人民充分了解征购意义,又能做到价格公平合理,并只购农民余粮中的一部分,则征购是可能的。”[5](p.160)在他看来,对粮食实行征购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先在夏收时重点试办,如试验成功,秋后即扩大征购面,逐渐在全国实行。

这里所谓的“征购”就是后来所说的“统购”。尽管当时没有进行试点并付诸实施,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思路已经基本形成。到了1953年,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粮食供销矛盾日益紧张,***便正式提出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显然是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正如***所言:“***同志在1951年底,就酝酿过粮食统购问题。”[6]

二、***提出粮食统购统销的背景及其最初设想

1953年,粮食购销矛盾进一步加剧,[6](pp.263~267)国内市场出现了若干种日用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现象。在小麦遭受冻灾的地区,粮食供求状况很紧张,食油、肉类在许多地方也供不应求。

事实上,建国以来粮食、油料、棉花等商品的产量都是上升的,并超过了抗日战争以前的最高年产量,为何还会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呢?***对此作了深入分析:“若干消费品供不应求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民购买力增长的速度日益超过这些消费品生产增长的速度。这些消费品的产量增加了,但是人民购买力增加得更快……城市工矿区和农村经济作物区的粮食需要量增加得很快,但是农民不急于出卖他们的余粮,这是一九五三年发生粮食供不应求的根本原因。”[5](pp.258~259)

对于当时严重的粮食供求矛盾,***要求***负责的中财委拿出具体办法。1953年10月1日晚,***就改变粮食的现行购销办法问题向***汇报,建议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售。***当即表示赞成。[4](p.178)在次日召开的***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在粮食问题上所采取的最好办法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配售,严格管制私商,在坚持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关系。10月10日,***在全国粮食会议上讲话,再次明确指出:现在,全国粮食问题很严重,如果不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还要更加严重。这主要表现在:收进的少,销售的多;不少地方已开始发生混乱;东北的灾情很重;北京、天津的面粉不够供应;粮食混乱现象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今年全国的收购计划将完不成,销售计划将大大突破。[5](pp.203~205)

***认为,要解决粮食问题,应该处理好四种关系,即国家跟农民的关系,国家跟消费者的关系,国家跟商人的关系,中央跟地方、地方跟地方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所要采取的基本办法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严格管制私商,以及调整内部关系。”在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八种解决方案:(1)又征又配,即农村征购,城市配给;(2)只配不征,只在城市配给,农村不征购;(3)只征不配;(4)原封不动;(5)“临渴掘井”;(6)动员认购;(7)合同预购;(8)各行其是。[5](pp.207~210)

在经过反复比较后,***认为:“上面这些办法,看来只能实行第一种,又征又配,就是农村征购,城市配给。其他的办法都不可行。”他的基本理由是“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又可能反对。”“现在只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实行征购,一个是不实行征购。如果不实行,粮食会出乱子,市场会混乱;如果实行,农村里会出小乱子,甚至出大乱子。我们***在长期的***斗争中,跟农民结成了紧密的关系,如果我们大家下决心,努一把力,把工作搞好,也许农村的乱子会出得小一点。而且,这是一个长远的大计,只要我们的农业生产没有很大提高,这一条路总是要走的。”[5](pp.210,208,211)

***认为,农村“征购”与城市的“配给”是配套的。他采纳粮食部部长章乃器的提法,将“配给”改称为“计划供应”,并与日伪时代的“配给”作了明确区分,强调“那时是油、盐、酱、醋都配给,现在配给的只是粮食。那时的配给量是填不饱肚子的,我们现在的配给量可以吃饱”。[5](p.214)他将在农村征购粮食、在城镇配售粮食的办法定名为“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可见,***最初提出对粮食实行“统购”***策,是经过反复比较和慎重考虑的。他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主要是迫在眉睫的粮食供销矛盾问题。

显然,***对当时粮食供销形势的判断是非常准确的。建国初期,农产品及日用工业品供不应求的趋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在当时小生产占多数、自由市场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对生产和消费不加以控制,大家都自由购买,本来基本上够全国人民消费的东西便会显得不足,必然导致市场混乱、物价波动,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为了稳定物价,就必须从掌握货源和控制商品分配方面寻找积极的应对之策。建国初期,鉴于各方面对征收农业税有不少批评,中央曾明确指出:今后国家掌握商品粮,实行“少征多购”的方针,几年之内公粮征收数目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这样一来,通过增加农业税来增加商品粮收入的道路就堵死了。既然靠市场无法收购到足够的粮食,就不得不另辟蹊径,采取新的购粮办法和新的粮食供应办法,统购统销***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

1953年10月16日,***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指出:粮食统购统销***策包括计划收购(简称统购)、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四个组成部分;这四项***策互相关联,缺一不可;“所有方针***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与供应量,收购标准与供应标准,收购价格与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7]11月19日,***主持***务院第194次会议,讨论通过***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及《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办法。于是,从12月初开始,除少数地区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提出统购统销***策,其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粮食供销矛盾,但其根本目的则是要取消这些商品的自由市场,从而把这些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基本上纳入国家的计划之内。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粮食分散在农户手中,由于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和粮商的投机活动,许多余粮户持粮观望、等待高价、不愿迅速出卖粮食,致使国家收购粮食的计划在很多地区不能按期完成,而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所以一度形成购销不平衡的局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收购粮食的数量大幅度提高,各地粮食销售数量也按照合理的程度降了下来,从而逐步扭转了粮食市场购销不平衡的局面。

转贴于 三、***对统购统销***策的完善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油料(1953年11月)、棉布和棉花(1954年9月)等主要农产品也相继纳入了统购统销的范围。***密切关注各地实施情况,并在实践中逐步修补和完善这一***策。

1953年11月24日,***致信***,提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准私商“自由经营”,以改为不准私商“私自经营”为好;计划价格前面应加上“今年秋粮”几个字,因为明年小麦收购价格可能降低;明年公布时,要在报纸上发个消息,说明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样***、西藏等地商人就不会恐慌了。次日,他在签发中财委致各大区财委并各省市财委并报中央电中,通报了北京、天津两市粮食统销的工作情况,总结了京津两市面粉统销工作的初步经验。[4](pp.186~187)

在统购统销实施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和工作失误,1954年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当年长江、淮河流域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府在非灾区多购了约70亿斤粮食,加上粮食统购中出现的强迫命令和买“过头粮”等现象,加剧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到1955年春,许多地方几乎是“家家谈粮食,户户要统销”。这种虚虚实实的粮荒,既妨碍统购统销***策的贯彻实施,也影响农民的生产情绪。[6](p.282)

1954年9月,***敏锐地发现了***府在统购统销工作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他分析指出:“粮食计划收购的数量,对某些农户有偏多偏少的现象;对供应农民的粮食分配,并不完全恰当;许多集镇尚未建立起国家领导的、没有私营粮商参加的粮食市场。由于国家没有掌握足够的食油,因此对农村食油供应就很少;许多地方的油坊尚未恢复榨油。所有这些错误和缺点,都要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5](p.262)针对这种情况,***于1955年1月到上海青浦县练塘区进行实地调查,重点研究了统购统销中的两大问题:一是农村周转粮(调剂粮)的问题,二是对农户统购多少、留粮多少、缺粮怎么办的问题。***在调查中认识到,统购统销***策尽管在实施中有缺点和漏洞,但是可以补充改进的,绝不能动摇。[8]回到北京后,他立即向中央提出粮食统购统销中的“三定”办法,即定产、定购、定销。中央很快采纳了他的建议。

1955年3月3日,***出席***第六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指出:“目前农村的情况相当紧张,不少地方,农民大量杀猪、宰牛,不热心积肥,不积极准备春耕,生产情绪不高……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对统购统销工作感到无底”。因此:(1)国家对于粮食统购统销数字的规定必须切合实际,进一步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措施,使农民心中有数、情绪稳定;(2)1955年7月至1956年6月的年度粮食征购指标为900亿斤,比上年度预计只多20亿斤;(3)随着征购任务的减轻,粮食销售的数量也必须相应作合理的控制和安排,销售指标预计比上年度缩减20亿斤;(4)同时再把农村合作化的步骤放慢一些。[9]

3月21日,***在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粮价稳定是物价稳定的核心,为此,统购统销***策必须坚持,但收购的具体办法应不断改善,收购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以便消除农民的不满,提高农民生产热情,巩固工农联盟。同时,要严格控制销售量,纠正浪费现象”。[4](p.242)4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派出几十万干部到农村、城市整顿统销工作。随后,***在全国粮食会议上再次强调:“粮食征购任务不能再多了,经验证明,哪里多收了一点,哪里就容易出乱子,最后,多收的粮食还要返还给农民。今后粮食的出路在于压缩销量,应该下决心,集中力量从销售方面做文章。”[4](p.254)

7月21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题为《关于粮食的统购统销问题》的重要发言,集中阐述了对统购统销***策的意见。他指出:“造成今年春季粮食供应紧张的更普遍更重要的原因,是农民还不习惯于***府的粮食统购统销办法。”他认为,停止粮食的统购统销是错误的,粮食的统购统销***策必须坚持,因为,“粮食统购统销***策,不但有利于粮食消费者,同时,因为收购价格是合理的,对于全体出卖粮食的农民也都是有利无损的,因此是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过去我们是这样做的,今后仍然需要这样做”。[10]

既然统购统销***策必须坚持,唯一的出路就是要设法改善这一***策。***具体规定了“三定”办法:(1)规定1955年7月到1956年6月年度连征带购粮食的数字是865亿斤,且总数三年不变;(2)定产不准超过实际产量,留粮必须留够,不购买农民的全部余粮,力求消灭购“过头粮”的现象;(3)把农村的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三种户划分清楚,允许自给户、缺粮户将卖出的周转粮照数买回去;(4)改善购粮证和粮票的管理制度,消灭舞弊行为;(5)在城市中切实整顿粮食统销工作,反对浪费,压缩一切不应销的粮食。[10]

在此基础上,***于1955年8月5日讨论通过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由原来的凭证供应到定量供应,对农业人口进一步确定“三定”到户,真正做到统购余粮、统销口粮。“三定”方案的实施,平息了统购统销过程中国家与农民的冲突,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了市场和社会秩序,是统购统销***策逐步走上制度化的一个重大步骤。

1956年10月6日,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全面展开的新情况,***作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11]这样,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为几十万个合作社。这为加快粮食收购进度、简化购销手段、推行合同预购等带来了便利。次年10月11日,***又《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重申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的粮食收入,严格控制粮食的销售。这样,粮食统购统销***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四、统购统销是临时之计还是长久之策

***提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最初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策,是为了解决严峻的粮食供销矛盾而实施的。但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对实行这一***策的长期性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1954年9月23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题为《关于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发言,对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实行期限作了明确解释。他说:“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策,将来是否会有改变?我们认为计划收购这个***策,今后要继续实行下去,是不会变更的。因为一方面,由国家掌握各种货源是保证国家进行有计划建设所必需;另一方面,保证我国农民走向富裕生活的道路,不是发展农村的资本主义,而是经过合作化走向社会主义。取消计划收购,等于放纵私商和富农去操纵农产品市场,农村的资本主义就会发展。计划收购是一种使全体农民不受人剥削、都能得到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步骤。”[5](p.261)这就是说,即便将来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充裕了,对这些物资的计划收购也不会放弃,因为这是杜绝资本主义的必要措施。计划收购是长期的,不会轻易取消,那么计划供应是否也是如此?***认为:“计划供应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措施,只要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增加了,消费品的生产增加到可以充分供应市场需要的程度,定量分配的办法就应该取消。”这就是说,计划供应是暂时的***策,将随着物资的极大丰富而被取消。但***又清醒地意识到,“取消粮食、油料、布匹计划供应的日子,并不会很快到来”。在他看来,粮食、油料、布匹的原料等农产品增产的速度是比较缓慢的,短期内是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因此,“我们便不能希望粮食、油料、布匹的计划供应,会很快取消”。[5](pp.261~262)

在随后的一些讲话和报告中,***也不同程度地表达了类似观点。1955年2月,***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认真分析了导致当前农村情况紧张的原因后断言:全国粮食形势至少还要紧张十年,统购统销***策短期内不会动摇;粮食问题的长期性决定了统购统销***策实施的长期性。随后,***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解释说:“要根本改善我国的粮食情况,当然就必须增加粮食的产量……我们发展农业、大量增加粮食生产的最根本的道路,是发展农业的合作化。”***将大规模提高农业产量寄希望于农业合作化,但认为按照当时的发展速度,合作化运动短期内不容易实现,[10]故统购统销***策短期内难以取消。尽管后来中国农村在短期内实现了合作化,但由于多种因素,农业生产并没有突破性的发展,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紧张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故统购统销***策不仅没有取消,反而更加强化,逐渐演变为一种经济运行体制,成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于统购统销***策的长期性的分析和判断,成为当时比较权威的解释。中共中央在宣传这一***策时,也反复强调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过渡时期中的一项重要***策,这个过渡时期是长期的,因而统购统销***策的实行也不会是短期的;“过去的一切工作,还只是顺利解决粮食问题的一个开端,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当农村经济完全实现集体化以前,粮食问题将始终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国家这一新的粮食***策,也不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而是国家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所必需采取的一项较长期的措施,摆在我们面前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工作,仍然还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12]

对粮食、棉花、纱布和食油等实行统购统销,这在当时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是在中国农业比较落后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个重要***策措施。即便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人们仍然较为普遍地认为统购统销是实行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步骤,强调“***亲自主持制定的粮食统购统销***策,是我们国家粮食工作的根本***策,是社会主义的新型的粮食分配制度”。[13]甚至强调说:“二十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坚持执行粮油统购统销***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安定人民生活的一个有力措施,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在实现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过程中,统购统销***策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进一步加强。”[14]

***在较长时间内是赞同并坚持这一***策的。他在1981年12月22日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农业经济是全国经济重要的一部分。农业经济也必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5]1982年11月16日,他仍强调:对粮食生产决不能放松。粮食的统购统销,少说50年以内不能改变。我们国家人口多,耕地少,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好转。进口粮食要受到港口、铁路运输等条件的限制,一时也很难再增加多少。如果粮食库存不断下降,一旦城市用粮接不上,哪怕断三天,就会闹乱子。因此,我们必须在粮食问题上立于不败之地。[16]

五、简短的结论

毋庸讳言,统购统销***策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晚年就此分析指出:“统购统销制度的主要弊病,就是限制了价值规律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中的作用,因而不能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工商企业经济核算的实施。因为统购统销割断了农民同市场的联系:土地种什么,信息不是来自市场;农民对自己的产品,处理无自主权,即使有余粮,也不能拿到市场出卖,这就排除了价值规律对农业生产的刺激作用。这种弊病在‘一五’期间就表现出来,1958年以后,就更加明显了。”[6](p.289)***在1982年初的中央会议上提到农业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作用,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日益丰富,国家逐步地取消对这些农产品的统购统销***策。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策》,决定从当年起,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于是,持续32年之久的统购统销***策正式废止。

尽管统购统销***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但正如***所分析的那样,“统购统销***策的提出,是由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因而是必要的和正确的。问题和教训在于,‘***’和十年***的大曲折,人口增长的失控,不仅使我们长期找不到机会来改变这一***策,而且还不得不从购销两头越勒越紧”。[6](p.291)因此,对于统购统销***策的利弊,要历史地、辩证地进行评价,要充分认识到该***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曾经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广大农民在此过程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一方面,粮食统购统销的实施,在当时有效地保证了物价的稳定,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在1955年指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有五项好处,“第一,对贫农有利。贫农缺粮,保证他们饿不死。第二,对灾民有利。不统购统销就要饿死人。第三,对发展经济作物有利,种棉花、甘蔗、烟叶的可以买到粮食。第四,对城里人有利,保证工业化的实现。第五,可以拿些豆子出口换回机器”[17]。正如***所说:“对粮食、油料、棉花、棉布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无疑是一种重大的措施,它关系到全国人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吃饭和穿衣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城乡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说,是很必要的。只有采用这种办法,才能保证我国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才能制止投机活动,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才能使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得以顺利地进行。”[5](pp.255~256)

另一方面,统购统销***策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曾说:“根据当时对社会矛盾和计划经济的认识,《决议》指出:实行上述***策,不仅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矛盾,更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6](p.279)据统计,1953~1954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4万多个发展到9.1万多个,有140多万户农民新加入了合作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把卖粮的钱大批投入生产。当1954年1月农民大量卖粮时,全国供销合作社供应农民生产资料的总值,比上年同期增加了94%。[18]

转贴于 [参引文献]

[1]参见朱佳木《***与中国工业化起步过程中若干基本问题的解决》、梅行《我国过渡时期经济战线上的三大“战役”》、吴硕《粮食流通体制的战略性大改革》、崔晓黎《统购统销与工业积累》、朱丹《粮食统购统销***策在湖北的实施及影响》、武力《中国计划经济的重新审视与评价》、杨少桥等人《***与粮食工作》等文。

[2]朱佳木主编《***年谱(1905~1995)》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

[3]《***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284页。

[4]朱佳木主编《***年谱(1905~1995)》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5]《***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125页。

[6]***:《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484~485页。

[8]周太和:《***同志四下农村调查的前后》,《***与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

[9]《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6~81页。

[10]***:《关于粮食的统购统销问题》,《人民日报》1955年7月22日,第3版。

[11]《***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人民日报》1956年10且7日,第1版。

[12]《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日报》1954年3月1日,第1版。

[13]商业部理论组:《***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人民日报》1977年10月20日,第2版。

[14]《粮食购销还要抓紧》,《人民日报》1979年6月25日,第2版。

[15]《***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16]朱佳木主编《***年谱(1905~1995)》下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3篇

20**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商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策。铁路、***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策。20**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策。***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4篇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商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策。铁路、***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策。***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5篇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商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策。铁路、***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策。***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6篇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商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策。铁路、***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策。***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第7篇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㈠粮食购销。

⒈实现粮食销售万公斤,同比;

⒉夏粮收购目标亿斤收购亿斤,占任务数,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其中红万斤,白麦万斤;

⒊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

㈡粮办工业。

实现工业总产值万元,占全年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利税总额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完成技改投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

完成招商引资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二、主要工作

㈠落实四级储备增强调控能力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是购销市场化后应对粮食供应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为此,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做好各级粮食储备工作,按时按量落实四级储备。为确保储备任务的落实,我们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就粮食储备计划、库点、品种等情况,专题向***府作了书面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做好各级储备粮的计划落实、管理和轮换工作,帮助企业制定计划,研究价格,找粮源,完善手续,上半年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目前,储备粮落实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国家、省、市、县四级储备均按计划完成,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作用。

㈡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能。今年我们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切实履行粮***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依法管粮,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合《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活动,将月作为宣传月,采取新闻媒体、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设点宣传,散发宣传资料多份,随宣传车到城乡天人次,举办了粮食经营者培训班,参加人员多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手一份法律法规材料,确保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按《条例》及相关法规收购。在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同时,结合夏粮收购严格做好市场监管和行******。自月日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以来,共出动人次,检查出无证经营粮食者户,查处粮食万斤,移交工商部门处理起,有效地净化了粮食市场。

㈢努力掌握粮源抓好夏粮收购!!!

今年全县夏粮物质基础较好,粮食购销企业自月日开秤收购以来,已入库夏粮亿斤,占计划数的,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收购前组织人员到省内外周边地区调研,了解夏粮行情和价格走势。召开了购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夏粮收购形势分析会,对今年夏粮收购的形势、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对全县夏粮面积、长势、测产进行调查,为夏粮收购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农发行贷款规定,各收购企业及早办理了有效资产抵押等手续,备足收购资金落实夏粮收购贷款万元。做好夏粮收购前的数据调查、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仪器的校正、腾并仓容等多项准备工作。针对今年小麦价格较上年有所下跌,全县家购销企业在收购前就主动与广东、福建、海南和省内苏南、苏中等用粮企业、储备库取得联系,做到以销促购、以销多购,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销售多万斤,占收购量的%,入库的粮食均已找到“婆家”。各收购企业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倡导“农民是粮管所之本,粮管所是农民之家,竞争是经营之策,双赢是市场之路”的理念,积极开展争创“农民满意收购企业”活动,实行责任到人,收购进村,预约收购,服务到家,先后组织多个收购小分队多名职工进村入户收购。各收购企业在粮场明码标价,接受粮农监督,做到“六个公开”,公开收购价格、公开检斤验质、公开作价办法、公开炮码数量、公开除皮数量、公开现金结算,并在粮场设立休息处,提供防暑药品、茶水等,让农民卖一个明白粮、放心粮、安全粮。

㈣突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

今年县里下达粮食部门万元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其中工业引资万元,当年到位资金万元,要求入园项目个,其中竣工个,开工个,签约个。面对艰巨的目标任务,我局立足招商目标,信息早收集、任务早分解、***策早出台、项目早签约、争取任务早完成。

思想再统一,目标再分解。月日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结束后,下午局迅速召开班子成员、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县委书记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和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研究今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做到全力聚焦招商引资。班子成员分工业经济、招商引资一条线,粮食购销、经营一条线,***建工作、其它工作一条线,实行分线负责制,全系统拿出的骨干力量抓招商,主要负责人主抓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全力以赴,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抽调名同志常年专职招商。在初六前赴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地区拜访客商,诚邀他们来考察;充分利用传统佳节外地亲友回金团聚的机会,召开新春茶话会,介绍我县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策,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献言献策,时刻关心经济的发展。共2页,当前第1页1

措施再落实,重点再明确。局制订激励***策,调动全员招商的积极性,在县里招商引资奖励***策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投入超过万元以上的项目,再制订一些具体的奖励措施。发动全系统干部职工都来关心招商、参与招商,摸清在外人员的关系情况,多布网点、多收信息、多找客商。出台了粮食系统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为年终考核打下基础。采取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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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收银员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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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信息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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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监管员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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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销售工作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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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团队销售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团队月度销售计划书,团队销售经理工作计划范例6篇。第三步,召开团队计划工作会。首先向员工宣布整个团队的销售任务和计划安排,然后向员工讲解团队计划与个人销售工作计划的关系,强调个人销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