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模板

知识产权论文例1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诞生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实践,并且科学地回答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问题。“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2〕但凡领先于世界的先进国家都是创新的典范,只有能够不断创造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和制度文明的国家才具备足够的竞争优势,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创新已经成为大国崛起的必备条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创新驱动发展。同时,考虑到西方国家的技术垄断和中国自身的经济安全、文化等因素,中国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3〕因此,***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到2020年,中国要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在***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4〕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与创新密切相关,只有创新才会有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6〕知识产权制度是直接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在自主创新体系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知识产权为自主创新提供激励机制,通过赋予创新者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专有权,使其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者许可创新成果的使用获得收益,实现对创新活动中投入成本的补偿,能够激励我国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的创新主体不断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创造更多更好的自主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以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方面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在专利法领域体现为通过专利权激励科技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7〕努力研究开发出自己的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努力创造并掌握好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努力建设强大的民族高技术产业,这是关系我国经济繁荣、民族振兴和国家强盛的战略之举。专利权的功能在于创新主体的某项创新技术在某一国家被授予专有权之后,即可在该国境内享有该项技术的独家使用权。同时,企业在某个技术获得专利权之后,将该技术做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和相关技术都申请专利权,可以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和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竞争对手无法突破的专利网。在这个意义上,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就表现为自主专利数量的多寡和质量的优劣。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正在酝酿专利立法之时,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较为落后,迫切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通过对国外专利权的保护,引进中国急需的科技成果是当时专利立法的重要目的。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提升中国科技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如何提升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水平,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创造竞争优势是中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激励自主创新理论成为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己任,提高了专利授权的标准,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提高中国的专利授权质量,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行***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布专利信息,这有利于促进信息情报交流,为技术创新提供保障。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已经深入到专利制度之中,成为我国专利法的指导思想。第二,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在著作权法领域体现为通过著作权激励文化自主创新。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繁荣的经济,也应该有繁荣的文化。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中国人民的热切愿望。〔8〕“文化引领时代风气之先,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9〕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应当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国新时期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著作权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文化创造的成果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文化创造力。“《著作权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这个法律的特点不仅是规范已有的社会生活,更重要的是创造生活,把本来没有的东西变得有了。”〔10〕著作权激励文化自主创新理论体现在激励文化内容自主创新和激励文化产业自主创新两个方面。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权利和传播者权利,使其获得应有的回报来激励创作,推动具有民族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涌现,创造出不朽的精神财富,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就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著作权法确立的作品复制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支撑着***书音像业、广播电视业、影视业、信息网络业、文化创意业等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文化产业不仅体现国家的“软实力”,也是经济领域的支柱产业,是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标志。在现代社会,文化的自主创新需要以企业做支撑、产业为整合,还需要***府的有力支持,形成从作品创作到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著作权在各个环节均发挥着激励和保障作用。近年来,以著作权为支撑的文化产业的行业增加值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激励自主创新理论的指导下,文化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不断获得提升。第三,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在商标法领域体现为通过商标激励品牌自主创新。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以商标、商号(字号)、商誉为代表的品牌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利器,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决定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现代市场中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向品牌消费,体现在消费行为上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企业所运用的品牌战略,其实就是以对商标、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运作来发展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竞争策略。〔11〕在国际竞争中,自主品牌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象征,是掌握国际分工主导权的关键。从国家长远发展来看,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有利于降低能耗,发展高附加值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作为重要任务加以推进。商标权是激励品牌自主创新的核心机制,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从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还对最能够彰显商品特色和品质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加以规定,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商标制度建立以来,中国商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从商标申请的数量上看,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商标大国,自主品牌的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但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还十分有限,中国还没有成为品牌强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推动自主创新、实施商标战略、完善品牌的创造和保护制度是本次法律修订的重要目的。在激励自主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商标制度将有力推动中国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使中国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强国”的跨越。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阐明了激励自主创新是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功能和重要价值目标,这是其最突出的理论贡献。该理论同时认为,科技自主创新、文化自主创新和品牌自主创新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科技创新为文化创新和品牌创新提供基础性条件,文化创新为科技创新和品牌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品牌创新是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重要目标。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的提出,有赖于国家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策工具属性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世情国情的准确把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观,资源、环境、技术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遇到的压力不断增大,迫切需要转变增长方式,谋求科学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迅速增长,知识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但是,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保护趋于国际化、一体化,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人权、能源、环境、气候等纷争中日益显现,中国必须积极应对,谋求主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制造大国转变为创新大国,他们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具有借鉴意义。客观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求中国从国家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发展进行干预,在保护好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积极主动引导、帮助企业等市场主体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学会科学管理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根本作用,〔12〕知识产权的***策工具属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就形成于这种国内形势和国际背景之下,中国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呼之欲出。2007年10月,***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简称《纲要》),知识产权战略由此被提升为国家重要战略。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该理论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13〕进而达到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目的。从国内和国际更加宽广的视野观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为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制度支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促进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集中体现于《纲要》的目标和举措之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协调、配合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作出的重要战略安排。第一次以国家战略的形式将民族创新精神与国家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不仅极大丰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更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14〕《纲要》的制定与公布,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30年最为精彩的一笔。以此为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15〕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理论重点。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顺应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趋势,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也包括开展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重视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保护方面,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同时提高***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此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还包括深化知识产权行***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策中的导向作用;运用财***、金融、投资等手段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既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可以分解为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理论、知识产权运用战略理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理论和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理论。其一,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创造是自主创新成果的法律表现形式,推进自主创新因而也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的最基本组成部分”,〔16〕中国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的核心目的就是创造更多更好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其二,知识产权运用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融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府和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视程度都与日俱增,知识产权运用战略也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方面。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同时,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三,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从国家战略角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保护等方面。《纲要》实施以来,《专利法》进行了修订,《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行***保护与司法保护取得了新进展。其四,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强调将战略主体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和组织,用以提高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益。”〔17〕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行***管理机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介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要深化知识产权行***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版权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还要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等。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充分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18〕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开阔胸襟,从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中国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了完备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更加积极主动的发展完善阶段,并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积极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文化事业的巨大进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体现出充分的自主性和自发性,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全方位、及时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重要特点。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所坚持的高水平、全方位、及时保护原则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得到了充分的贯彻。立法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确定知识产权种类、内容、获得权利的要件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19〕知识产权的立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最重要标准。中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从保护客体的角度考察,中国现行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主要有: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农业与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包含技术秘密权益与经营秘密权益的商业秘密权;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合法权益;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权及其商号(字号权);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名称权;特殊标志权利以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世博会标志权利;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20〕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与法律综合作用的制度形态,在科技迅猛发展,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发展和变革的速度是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比拟的,为了适应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需要,需要及时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进行立法回应,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中国特色”不仅体现为立法理论,而且体现为司法与行***并行的“双轨制”理论。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伊始,就采取了行***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双轨模式,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机关也可依法查处。在西方国家,行******要么没有,要么不发达,在中国,两个渠道同时并存,并且优势互补,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司法和行******两种保护在根本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司法以固有的方式保护权利,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当事人启动程序,法院只对当事人的争议居中裁判。知识产权行***保护具有主动性,行******机关通常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行为,实施大面积的***行动,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程序相对复杂,但在裁决新难案件、明晰法律标准、制止侵权、弥补损害和威慑违法行为等方面有明显优势;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版、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比较容易,涉及面较大,采取行******手段处理效率较高。知识产权的行***保护重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则主要立足于保护私权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和司法双轨保护方式,能够适应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比较薄弱到较为健全的内在发展要求。在肯定知识产权行***与司法双轨保护的基础上,健全知识产权***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与司法双轨保护模式。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体系已经趋于完备,相应的行***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架构和协调保护机制也已经趋于稳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历史上贫乏的知识产权保护土壤中结出丰硕成果,这本身就体现了难得的进步和巨大的努力。”〔21〕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无论是对3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行历时性的考察,还是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共时性的比较,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及其实践成就都值得充分肯定。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法维护着知识财富创造和分配的公平正义,平衡着不同利益主体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它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22〕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出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集中地表现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等权利人与知识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知识产权法一方面重视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将其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全面地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包括权利的自己行使、许可、转让等;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也非常重视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将权利人的权利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指引下,私权神圣与利益平衡的理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制度设计来完成,〔23〕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先用权人的利用、平行进口等都是利益平衡的典型代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相应地,中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念和机制也正在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或给予报酬,并提高奖金标准,以平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价值取向。围绕着录音录像制品法定许可所展开的讨论,就包含着探求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意蕴。第二,促进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法是权利保护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同时,知识产权法还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在2012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坚持把以人为本贯穿科技工作始终,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科技创新成果,让广大人民生活得更健康、更舒适、更安全、更幸福。”〔24〕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应当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正当与合理的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法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又高度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保护的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指定许可”是专利法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规定,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虽经三次修订,但一直保留了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的行***推广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法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例如,对环境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与认证合格者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书,并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保障标志被正确使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大都体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知识产权法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通过信息网络向盲人提供已发表的文字作品”等情况规定为合理使用,中国还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视力障碍人士更便利获得作品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所强调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三,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中国在发展中仍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协调。农业基础薄弱,城乡发展差距较大,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地区发展差距较大。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在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着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文化也有很大部分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如农产品商标、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食品、药品专利特别是生物中医药的保护,民间工艺品保护、农民剪纸、戏曲等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产权等。通过对上述与农业有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科技兴农”、“商标富农”与“品牌富农”,可以极大地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基础。在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成果也可以纳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保护,制定了有关农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以提升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农专利、商标、版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化对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中国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作为***策工具的平衡与调整作用,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入知识产权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生与良性互动。

知识产权论文例2

与刘文斌律师有着同样感受的还有很多人。例如,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是知识产权方面非常著名的机构,但该所的李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房地产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陌生的,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有律师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直以来房地产开发商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刘文斌律师说,全国的房地产商众多,仅北京就有3千多家,但注册拥有全国知名品牌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少之又少。

来自权威部门的一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据上海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11月,上海的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已达6.36万件,其中房地产商标仅85件,而在198件通过认定的“上海著名商标”中没有一件是房地产商标。由北京工商局提供的资料则表明,在北京通过认定的173件“驰名商标”中,也没有一件房地产商标。

与这组数据相映衬的是:房地产的“克隆”现象几乎达到了疯狂和泛滥的地步。北京是盛产房地产概念的地方,每一次概念炒作的成功都会使得这一概念在全国遍地开花。而被称为房地产项目脸面的案名就成了这场“灾难”中受害最深的一个。

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03年继现代城之后北京先后出现了案名为“后现代城”、“西现代城”的项目。而这两个项目案名的“克隆”直接导致了现代城的缔造者、中国著名地产商潘石屹的尴尬。据悉,潘石屹曾表示要直接采用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但潘石屹的最终放弃也说明了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另有消息,去年年底张宝全花200万购买的“苹果”案名,如今北京的“苹果”尚未成熟,石家庄倒先有“苹果”已经飘香了。而且石家庄的这个“苹果”楼盘,不仅案名相似,就连张宝全的精典智囊团研究出的“青苹果”、“红苹果”、“转基因苹果”等苹果系列的社区创意也原样照搬。

事实上,还有更多诸如“某某华庭”、“水榭花都”、“纳帕溪谷”、“太阳城”、“东方银座”的案名更是散落在祖国的大江南北。

种种迹象表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经习惯了这种“你原创,我拷贝”的经营理念,而他们之间的相安无事似乎更是达到了默契的境界。有律师告诉记者,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开发商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已经到了一个非警醒不可的地步了。

“第一案”惊醒地产商

深圳美地诉上海龙苍的“香榭里”一案成了警醒开发商的重大事件。据悉,此案诉讼标的高达1440万元!美地置业有关人士称,在成都、北京、杭州等地都有与“香榭里”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房地产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已近50个,而美地置业将对这些侵权行为逐一进行“维权”行动。

业内人士称,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无形资产保护及商标保护纠纷案涉案标的金额最大的商标纠纷案件,同时也是中国房地产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案”。尽管此案一拖再拖还没作出最终判决,但这一事件却给那些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地产商们敲响了警钟。

与此同时,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北京的地产大腕潘石屹、张宝全等都纷纷开始着手项目的商标注册及保护工作。据悉北京“美然。香榭里”的开发商已经准备放弃这个案名,其新开盘的二期将另取案名。各地凡与“香榭里”案名相似或雷同的项目开发商们都在思量着如何准备应诉或另取新名。

而法律界对此案的议论更是不少。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王仕平律师认为,“香榭里”之案,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房地产业发展的角度看,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他说,此案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开发商对商标、外观设计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显然现在对品牌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乃是房地产企业的当务之急。

也有律师认为,房地产业做为一个特殊的商品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影响力持久等特点。因此,房地产商标侵权相对于其他商品商标侵权,其无形资产的破坏力会更大,影响也会更深远。

此案的原告方律师华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案子尚未最终判决,不便接受采访。但他还是提醒开发商们应该从这一案件上得到一些启示。

房地产知识产权瓶颈

尽管房地产商们已经开始注重自己的品牌保护,但有不少专家纷纷表示:目前我国房地产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许多瓶颈。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王素娟告诉本刊记者,目前房地产市场上普遍存在着营销策划方案、广告设计、园林规划、墙面外观、户型设计等被“克隆”的现象。一旦发生诉讼,在这类案件的具体审判中,法官裁量的是这种“克隆”行为有没有直接使用被抄袭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实质性内容相同则构成侵权。但同时王教授表示,实质性内容的界定虽然有一些法律的规定,而更多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一个共同特点。因此,对实质性内容认定的不同,判决的结果往往也不一样。当诸如“西现代城”剽窃“现代城”文案设计这类行为若发生诉讼,在审理时就会存在很大变数。

北京富力地产的总经理谢强认为,尽管目前在房地产业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很多,但如真要追究,受害者开发商根本耗不起这个精力。有的即使判了也只能拿回几万元钱,得不偿失。因此,谢强建议,房地产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行业,其中所涉及到的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太多了,当务之急是***府制订出一个专门的标准,这样才能加强开发商的维权和尊重无形资产的意识。

另外,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部主任刘文斌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一般国外公司商标保护都会采用商标贮备的方法,当企业的名称、***形等LOGO一经设计出来,就立即将其注册。而我国的商标保护还略有不足。”

“香榭里”案

从1997年开始,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独家投资开发了“香榭里花园”,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世界排名前五位的两家设计公司(美国RTKL国际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BELT-COLLLINS国际怡景设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进行了总体规划设计和园林景观设计。

1999年,“香榭里花园”的设计参加了由美国太平洋沿岸建筑联合会、西部建筑展示会及美国知名建筑杂志举办的、被誉为建筑界奥斯卡的第36届“金块奖”的评比,并获得25英亩建筑面积以内评选范围的“最佳规划奖”,成为首个获得此奖的中国住宅小区。

2003年,已经建设完的“香榭里花园”再次获得第40届“金块奖”的“卓越成就大奖”。由此,“香榭里花园”成为深圳乃至全国的知名地产品牌。

知识产权论文例3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府、地方***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知识产权论文例4

当今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使世界进入一个信息传递高速化、商业竞争全球化、科技发展高新化的一种崭新的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的社会形态中,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从发达国家纷纷调整或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就不难看出。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遭遇的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如华为公司软件专利侵权、海信商标侵权等,但国内能够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屈指可数。事实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不足,知识产权人才结构也不尽合理,这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分析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需要

随着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渗透,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或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井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企业经营的总体战略之中。如日本在2002年出台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并加紧修改了《发明专利法》和《商标法》,2003年在***府机构设置中成立知识产权部,由首相亲自领导,强化知识产权立国策略.

对此,我国***府也已充分估计到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如多方位运用专利战略提高国家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制度和***策为主,是解决全局性、制度性和***策性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这个战略的顺利实施必然需要有一大批熟谙知识产权的高级人才充实到立法、司法、国际贸易、经济管理、教育研究等诸多领域,这为加快知识产权人的培养才打了一针强心剂。

2.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工作的需要

随着知识产权在各领域渗透,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者的新理念,各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视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生命线,视商标战略为企业的保护神,不仅将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营销之中,还在企业内部普遍设立机构庞大的知识产权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和运作。

国外企业的此种经营策略为我国企业长远发展设置了诸多障碍,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企业还没有完全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企业的生存关系密切程度,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还是空白,更不可能建立起有利于企业长期经营的知识产权战略,比如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正是由于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和防御机制尚未准备好,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争端,对我国企业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内外部的需求都必将促使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和管理工作及制度,由此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化和扩大化必将提出迫切要求。

二、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人才现状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企业专利战略的推行,都需要大批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管理人才和领导人才,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却不容乐观。

1.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严重缺乏

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应该是我国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我国开设有知识产权学院的高等学府宴寥无几。据统计,高校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学生不足5%,全国1500多所高校中只有几所设有知识产权双学位专业。迄今为止,我国受过正规教育的知识产权人员只有几千人,远远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企业应按技术人员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人才,我国目前有200多万技术人员,这意味着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约8万人,而国内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总数估计在1万人左右,严重供不应求。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胃口也越来越大,但招募过程中却很难寻觅到所需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这已影响到企业长远发展和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塑造。

2.知识产权人才素质参差不齐

知识产权人才除了必须具备丰富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条约的法律知识、科技知识、网络知识、外语等专业素质之外,还须有较强的***治素质,对于其所任职企业或事业单位保持一定忠诚度。特别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须对经营有关的技术、产品、生产、营销、财务及文化具备相当的知识与经验,即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素质。而我国大多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尤其是高校只偏重于对法律知识的传播,不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对科技、网络、外语等知识的掌握,完全忽视了经营管理等其他素质的培养,从而造成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治素质和管理素质亟待提高的局面。所以知识产权人才素质的培养应当逐步从单一目标走向多目标,在加强专业素质培养的同时,重视对其***治素质、管理素质全方位的提升。

3.已有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设计不合理

工作设计直接关系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事关组织对员工承诺的高低和员工忠诚度的培养。我国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人才本来就不足,且多从事低层次的工作,并未得到有效重视,极大地浪费了已有知识产权人才资源,这其实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知识了解不够和不重视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不应该局限于知识产权的申请、谈判业务,更应该参与甚至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策略规划及执行,高效配合研发、市场营销、生产制造等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而大部分国内企业赋予知识产权人员的仅仅是一些事务性工作,工作范围及层次狭窄,而且多属没有挑战性、自主性和晋升无望的工作,难以激发现有的知识产权人才全身心投入发展知识产权事务。

三、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结构

知识产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尤其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1.知识产权人才的***治素质

知识产权人才的***治素质是其***治立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总和。所谓的***治立场是指知识产权人才要有坚定的***治信念和一定的***治觉悟,尤其要求从事知识产权的领导人才和管理人才有一定的***策理论水平。此外,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工作涉及国家或企业的机密,比如专利发明、商标权的注册使用等,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国家或是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很强的职业操守,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相关规章制度办事,始终严于律己。

2.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

知识产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这种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是具有多门学科知识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即文理交叉、科技与法律并举,并兼有国际贸易、情报、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后者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知识都是英语记载,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也不例外,包括早期的法律、相关成果,当前各种专利、商标的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该领域的贸易谈判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并且做到与时俱进,比如对于当前进入的网络社会,应加强借助于互联网获取专利查询、申请、审查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知识。

3.知识产权人才的人格素质

人格特质理论认为,人格是一个由五个维度特征组成的抽象结构,这“五维”特征分别是:外向性、情绪稳定性、尽责性、宜人性及开放性。每个人都在这个“五维空间”中占据一个相对固定的点,而知识产权人才应对自己所肩负的重任感到自豪,对知识产权工作满腔热情,具有高度的尽责性。同时,知识产权工作的复杂性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应具有相当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合作共事、充分调动他人的积极性,组成齐心协力的整体,依靠团队实现工作的顺利实施。这些反映在人格素质上就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外向性和开放性。

4.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素质

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素质应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沟通、谈判等多个方面。任何工作的展开都必须有一定的计划性,因此组织中知识产权人才在日常的工作中应该有明确的中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配合其他部门来实施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人才要具有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协调各种资源和各种关系的能力,既要能协调好内部的关系,又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专利人要通过与长期跟踪相关技术的公司人员交流才能对该技术有更深的了解,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文件,达到较大保护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人才要善于开发其沟通能力。此外,知识产权领域中会经常遇到纠纷处理及知识产权相关谈判,因此拥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从企业层面来说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增强其经营能力;从国家层面来说,有利于捍卫国家应得利益,增强国际竞争力,比如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利益和长远的经济发展。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

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提高呼唤大批的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依据当前的时代特点和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结合知识产权人才所需的素质结构,同时借鉴国外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先进经验,为我们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工作指明了方向。

1.强化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目前高校是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体系。其培养方式一定程度上符合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但仍然存在问题。高校应加强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科建设和课程设计,并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持续的适应性调整,使知识产权人才重视科技、国际贸易、外语及信息知识的学习,注重沟通、谈判、协作等能力的培养和***治素质的提高。

为确保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质量,高校在选择生源时应着重考察学员是否具有理工科背景。原因是虽然知识产权学习的多是与法律有关的课程,但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更多的是要接触到一些高科技、高新技术项目等,因此有比较好的理工科基础,可以更好地理解认识这个技术或产品,再做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时也更方便一些。

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高校应该为知识产权专业的人员提供更多实践的机会,使他们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增强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真正的统一起来,也为未来的就业做好充分的实务准备。高校教育资源的性质决定了知识共享的可能性,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各个高校之间可通过交流合作来实现人才的联合培养,发挥各自教育优势,共同塑造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2.重视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科研院所是我国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成果。科研院所从业人员大多从事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工作,这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知识产权工作的增多和法律贸易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人才也提出了迫切性需求。

对于相关人才缺口,科研院所除了外部引进,其依据自身长期从事科研的条件,通过有效的培训制度,也可培养所需的知识产权人才。首先是进行培训的需求分析,比如在专利申请及其流程中,科研院所中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水平较高。但是,在专利侵权分析(特别是出口技术项目专利侵权分析)的理论与实务、专利发展战略、法律基础知识、外语等方面则比较薄弱。通过有效培训分析,明确知识产权人才素质结构中有待提高的方面,从而使知识产权培训更系统,更具有针对性。其次是坚持培训的连续性,培训的过程和效果并重,并且和工作业绩挂钩。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部门应树立市场化的培训意识,做好投入与产出分析,对从事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定期考核,井将考核的结果反映在薪酬及职位晋升等显性指标上,切实发挥培训的功效。

3.其他机构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1)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行***管理部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行***管理部门对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用不可忽视,但前提是这些部门有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相对于高校中的知识产权人才来说,他们能够接触到更多的实务工作,有着便利的实践场所。全面提高这些在职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知识,定期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知识培训需求调查,由该部门量优秀的人才或是邀请社会上该领域的专家实施培训,同时做好培训后的应用性讦估,为后续培训积累丰富的经验。

(2)企业知识产权部门面对跨国公司举起的知识产权战略大旗,国内企业务必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培养吸纳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为企业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避免有关产权纠纷做好储备。其培养方式多种多样,知识产权部门内部可以成立学习型团队,设置共同的奋斗远景,借助于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手段实现内部成员知识结构不断更新和其他能力渐进提升;也可将有潜力的知识产权人才送往高校进修,重新回炉锻造;当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实力足够强大时,还可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通过企业自身资源来进行。

社会中还有一些知识产权协会、研究会通过国际交流的形式,邀请国际上知名的知识产权机构或精英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以及培训班,也是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的一种途径。例如,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依靠其联系面广,组织形式灵活,专家学者多的优势,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经常邀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知名律师讲课,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深受学员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要分阶段、多模式、多途径培养,同时探索符合知识产权人才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体系和激励考核机制,合理利用和充分开发知识产权人才的潜能,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论文例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问的并购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外国企业并购我罔企业,或者我国企业海外的并购活动都越来越频繁。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下,众多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因素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的并购活动,都涉及到并购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处置。而有些企业间的并购活动.甚至直接以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取为并购目标,称之为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如2008年初,美国PPG工业公司收购了位于美国科罗拉多州郎蒙特市的Nanproducts公司。Nanproducts是纳米材料的生产商及纳米技术的开发商,该公司在纳米粒子技术方面享有多项核心专利,并拥有多处研发和生产独特纳米粒子的试点公司。PPG收购Nanproducls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其在纳米技术方面的专利,通过并购来使其成为全球领先的纳米l丁程材料技术的领导者。同样的,我国的联想集团斥资l7.5亿美元收购IBM全球PC业务时,5亿美元用于支付IBM公司因全球PC业务的负债,另外的12.5亿美元用于收购IBM相关的经营资产,其中包括IBM在PC领域的4000多项专利。而日本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者,根据统计,从2003年开始,日本企业收到的专利费第一次超过了其所支出的专利费,这与其在20世纪90年代并购了450家美国公司及其知识产权资产密不可分。很多西方国家的领先企业也很成功地运用了并购来获取知识产权的方法,如美国的思科系统公司和微软公司,思科系统公司近二十年来并购了大大小小100家企业,其始终将并购小型企业的专利技术作为其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的基石之一;微软公司的核心技术DOS和邮件处理技术OUTLOOK正是通过并购小型创新型技术业的方式获取到的。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贸易不仅仅靠知识财产权的许可、转让来实现,通过整体并购目标企业而全盘获得知识产权,是当前越来越被利用的一种知识产权贸易方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相比较,旨在获取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还能够同时获得将这些知识产权迅速市场化的环境和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纵深发展,我国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知识产权网局。不少外国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迅速进入我国市场,在我国扩张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而我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却因知识产权纠纷等原因屡屡受挫。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大幅增长,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的领先企业,高质量的专利和高信誉的品牌仍然较少,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竞争压力。而仅靠我国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更多的知识产权资产;同时,我国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不仅花费高,而且时间长。这些因素都导致,通过并购的方式来获取知识产权资源及知识产权的经营条件,成为我国企业突破当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局的较好方式之一。另外,由于我国市场潜力巨大,而市场本身也越来越开放和成熟,导致大量的外国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进入我国市场,通过并购来利用我国企业已有的专利、品牌和市场资源,快速占领和扩张其在我国的市场份额。

但目前,无论是我国企业作为并购方,还是作为并购目标,在并购过程中,都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如我国的TCL公司收购Thomson彩电部门的案例中,其并购的目标之一在于获取Thomson公司在彩电技术方面所拥有的专利。但由于TCL公司在并购前、并购中和并购后缺乏对目标公司专利资产进行有效的识别、转移和整合策略,导致TCL彩电业务在海外的扩张仍然因为专利权纠纷而屡屡受挫。同样地,外资企业在并购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后,往往采取不同的方式谋求对我国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布局自己在全球的发展战略,采用少开发甚至不开发的方式削弱、淡化我国企业的品牌,借机抬升外国企业品牌商品的市场地位,达到将我国企业和品牌排除出去的目的。如2003年发生的福建南孚电池股权并购案例,当年,南孚电池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五大碱性电池生产商。南孚电池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外商合资组建“中国电池有限公司”。但在摩根士丹利陆续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并取得公司控股权后,即刻改变了原定海外上市的计划,转手将所持中国电池股份全部卖给南孚电池市场竞争对手美国吉列公司。短短几年的时间,南孚由中国电池生产业的头变成了其竞争对手在中国的加工车间,一个很有希望的民族品牌也由此销声匿迹。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参与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时,往往忽略了知识产权问题。即使有一些企业已经关注到知识产权因素在并购中的重要性,却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机制和措施。同时,我国理论界对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结合已经比较成熟的并购理论,具体对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过程进行全面的研究,为我国企业在开展海外并购,或者在被外国企业并购时,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主动地寻求长远利益,提供理论指导。

一、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过程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直接目的,但其最终目的实际上是将并购目标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转移到并购后的新的企业中,而这种知识产权资源的转移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并购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并不是等到并购交易结束之后,才开始转移的。事实上,并购前就开始,从制定知识产权并购战略,筛选目标公司,评价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的价值,到并购谈判和交易结束,以及再到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过程,始终贯穿于荩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令过程。当然,并购前和并购中的工作为并购后知识产权整合过程中实现知识产权资源转移作准备。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过程在分析,综合和评估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价值的基础上,假如我们能够确定导致实现预期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的并购过程,或者说实现预期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那么这可能表明是一项成功的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

基于此,本文认为一项成功的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的全过程分为并购前管理阶段、并购中管理阶段和并购后管理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对并购后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产生重要影响。(1)并购前管理阶段,包括知识产权并购战略和选择目标公司标准,搜集、筛选和确定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尽职调查。(2)并购中管理阶段,包括并购谈判、知识产权定价、并购融资和交易。(3)并购整合管理阶段,包括知识产权整合方法,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知识产权人力与组织适应性。那么,将并购过程与并购中知识产权转移相结合,提出基于知识产权并购过程的观点。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前管理分析

在基于知识产权并购前的管理阶段中,假如并购者能够确定和准备并购前过程的许多要素,那么它就不仅能够平稳地实现并购后知识产权整合和并购公司与被并购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转移,而且能够使得并购绩效最大化。

并购前的管理几乎相当于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战略制定。假如并购者没有确定和准备并购中的详细资料和一系列特定过程,那么,预期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或者说知识产权资源的转移就很难实现。一般来说,并购前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并购战略: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战略制定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并购意***,也就是需要确定什么原因或者目标促使并购者基于知识产权从事并购它的竞争对手或另一家公司。并购意***的确定,有助于确定并购目标的选择标准。一般来说,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意网.可能是因为从外部获取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过大,需要通过并购的形式从内部获取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的外部交易成本过高,或者内部创新的成本较高或者风险较大等,通过并购拥有与并购者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知识产权资源的目标公司,从而实现内部的知识产权获取或转移。也可能是基于海外市场开拓的需要,通过并购海外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及其营销渠道,即获取商标及附着于商标资产之上的市场资源.从而实现海外市场的快速开拓。

当然,在确立基于知识产权并购的战略意***之后,就是以并购意***或者说是并购动机为基础确立并购目标的选择标准。这有利于并购后整合管理阶段的工作,减少了一些问题。那么,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日标选择中,一般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选择目标公司的何种关键要素,如专利技术、商标还是商业秘密等,或者把其中的几种要素同时作为考虑的标准。

(2)选择何种类型的目标公司,一般来说,如果以专利技术为并购的关键要素,往往会选择小型创新性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如果是以商标为并购的关键要素,往往会选择大型高知名度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当然,以大型高知名度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时,可能只需要并购其与市场开拓相关的一部分业务,但这也会为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带来许多闲难和失败的风险。

2.搜集、筛选信息: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交易取得成功依赖于并购者如何有效地评价并购目标的价值和潜在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搜集广泛的、准确的、必要的信息对成功并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信息在这里可以被界定为对维护和增强知识产权并购决定起必要作用的一系列事实和资料。应该说,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是企业基于资源观点的发展,并购者必须了解目标公司是否拥有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且这些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性,必须强调其与并购者的发展战略,无论是技术开发战略还是市场拓展战略的需要相匹配。也就是说,在进行信息的搜集和筛选时,必须注重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并购者之间的适配性和互补性。

3.知识产权调查:为了确保一项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能够取得成功,并购者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和并购战略,对筛选和确定的日标公司及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以便能够正确制定合适的并购整合策略,从而减少并购风险,为并购协商知识产权并购交易条件和确定知识产权价格提供参考。如对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资产进行调查时,至少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1)专利所有权调查,即调查专利权的归属;(2)专利有效性评价,即专利的有效时问、地域等的调查与评估;(3)专利的保护范围评价,即专利覆盖的有效技术领域;(4)专利的侵权调查,即是否存在对有效专利的侵犯等;(5)专利的法律状态,即专利处于申请中、实质审查中、或者授权后的何种法律阶段;(6)专利的预期收益期限,即专利的剩余保护年限等;(7)专利的实施状态,即专利处于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等不同的实施状态中。

三、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管理分析

并购中管理是基于知识产权并购过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并购谈判与并购价格。并购谈判是并购成功的基础,而并购谈判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便是并购价格。

首先,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从并购谈判的角度来说,并购者获得必要的决定并购日标公司价格的准确信息和其他重要资料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对潜在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的准确评估,并购者可以把最后的并购决策决定下来。同时,并购谈判中需要确定并购协议的内容。在并购协议中,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并购谈判需要明确目标公司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软件等所有知识产权资产,并在协议中确保目标公司以最佳的方法为并购者对这些资产进行的保留,如专利年费的缴纳、商标权的续展等。当然,并购交易的方式、支付方式以及目标公司的人员及整合计划也是并购谈判中的内容,其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同样重要,也是影响未来并购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绩效或者说知识产权资源转移效果的重要方面。

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除了并购谈判及其协议外,在并购中进行的管理,还涉及到目标公司的定价问题应该说,并购价格的计算与确定对并购者在并购后的绩效产生巨大影响。一般来说,并购价格决定于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量,包括数量和质量。不同于外部知识产权交易的是,这里不是以知识产权为交易标的,而是以拥有知识产权资源的目标公司整体作为交易标的。因此,其定价方式和内容自然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知识产权交易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在定价过程中,除了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评估外,还需要对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尽管,获取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是并购的目的,也是目标公司价值评估中的首要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并购价格往往是溢价交易,虽然溢价交易与并购是否为并购者创造价值之问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但从并购绩效的角度,并购者必须考虑并购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能产生的预期协同的当前价值大于支付溢价。

四、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后整合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的整个并购过程中,并购后的整合无疑是最重要的阶段。而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并购失败的案例中,往往忽略了从过程的观点来看待并购整合的问题。从企业资源观点的角度,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战略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与并购者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及价值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从并购的开始阶段进行管理和规划。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使新公司成为成熟和进入稳定发展状态,管理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也是被并购组织在并购后如何融人并购企业组织整个系统中的过程,从而实现知识产权资产的顺利转移及价值创造。因此,在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除了涉及主要的知识产权资源的整合外,有效地整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人力资源及组织也是并购成败的关键。在并购后的整合管理中,虽然知识产权资源的匹配与转移总是被认为是并购者的事情,而实际上可能是涉及到并购者与被并购者两者之间的一个复杂而相互作用的调整过程。那么,基于并购后两者之间的关系,派生出了三种不同的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方法。

1.知识产权资源的吸收型整合。在吸收整合过程中,目标企业的组织***性要求较低,在这种整合方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组织完全融入并购公司中。随着组织的转移,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也随之转移到并购公司中,与并购者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形成互补优势,从而创造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一般来说,以商业秘密的获取为并购意***的并购比较适合吸收型整合方法。随着研发或者营销团队的转移和融合,与研发或者营销相关的商业秘密也随之转移到并购者一方。

2.知识产权资源的控制型整合。在控制型整合中,并购者与被并购者的战略依赖性不强,组织***性也不强。通常情况下,由于这种不强的依赖性和***性,导致目标公司的组织可能很难真正融入并购公司中。那么,并购者的知识产权资源也因此丧失了其市场作用,包括其在并购前对并购者造成的威胁。一般来说,以扫除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中的专利阻碍或者市场开拓中的商标障碍为并购意***的并购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整合方法,从而消除其对并购者可能存在阻碍。如大量的小型创业型创新公司,由于拥有阻碍大公司发展的障碍专利而可能被并购,并购后的整合往往采取控制型的整合方法。

知识产权论文例6

一、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由技术引致的对外投资产业选择,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稳固地占据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投资不仅不能得到预期利润,还会血本无归。

我们认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于推动高新技术投资在全球的顺利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国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象征。令人忧虑的是,乌拉圭回合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角度看,都存在着种种缺陷,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需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内立法差异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从国内立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差异和保护水平的参差不齐是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难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全面保护和同等待遇的重大障碍。有学者甚至认为,侵权产品泛滥很大程度上是由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造成的[2](P.714).笔者认为,地域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也是跨国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

以专利制度为例,各国立法不一,迫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不得不劳心劳力地详细分析研究各拟投资的市场所在国的专利制度,仔细考察如下问题:(1)该国是采取审查主义还是采取非审查主义,审查的范围如何;(2)该国是采取先申请原则还是采取先发明原则;(3)新颖性的要件如何规定(如是采取相对的新颖性还是采取绝对的新颖性);(4)何种发明可以获得专利;(5)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多少年;(6)是否采取以登记为实施权利的基础的制度;(7)实用新型制度是否在专利制度之外作为另制承认等等。

再以商标制度为例,由于各国均采用属地主义(限于按国别申请,才在该国有效)原则,各国具体立法不一,跨国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也不得不详细分析下述问题:(1)商标是因向专利机关申请注册后才享有权利(登记主义),还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为要件(使用主义);(2)具备同样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有复数申请者,是否先申请者才能取得权利(先申请主义);(3)是否具备商标注册的要件,须经专利机关审查为原则(审查主义);(4)商标注册申请时,是否不仅须经专利机关审查,还须通过公告作为一般社会审查的对象;(5)对于同一的或类似的商品是否不承认使用同一或类似商标(即一商标一注册主义);(6)专利机关对不服拒绝审查处分或对已注册商标已经提出异议的争议是否可自行审判;(7)是否承认作为服务业标志的服务标章制度等等。上述问题的研究考察,往往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和保护水平的不一,不仅增加了跨国投资的成本和投资风险,也使知识产权投资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人为地扭曲了跨国投资的正常流向和流量。而这种扭曲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不利,因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水平不高,保护水平低下,使得急需技术密集性投资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吸收到高新技术投资,这些投资往往倾向于流向发达国家。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各国往往依据本国情况自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保护范围。经济落后的国家难以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对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尚未建立计算机软件的立法,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没有版权立法,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新型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阻碍了这些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和服务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立法的不足之处

从国际立法的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乏力早已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关注。从全球性立法的角度来看,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固有的缺点或弱点也是非常明显的[3](P.283-284).

首先,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辖的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十分庞大,但其中许多条约的缔约国甚少,约束力有限,尤其是那些保护水平较高的国际公约,往往因为参加国太少而失去应有的作用。

其次,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界定权利,缺乏保证权利实施的国内措施,难以保证公约作为国际法对国内立法应有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再次,现存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大多都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更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从而使这些公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又次,由于现存公约在国际协调方面仅提出国民待遇,因而往往难以建立普遍的适应技术发展需要的合理保护水平。同时,现存公约对于高新技术之类的知识产权往往缺乏规定,难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突飞猛进形势的需要。例如,在著名的伯尔尼公约中,就没有关于计算机程序是否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的规定。

最后,对于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策,现有公约体系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和监督,难以保证各国现存立法差异的逐渐缩小,更难以确保未来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朝更高水平的方向趋同。

从区域性国际立法角度来看,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战后发展迅速,有些区域性经济条约已经开始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动区域内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少数区域经济条约中甚至订立了高于现存所有知识产权全球性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但是,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区域性经济条约毕竟只在区域范围内协调少数成员方国内立法,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同时促成多数国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也难以形成大多数国家一致承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可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管辖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有着明显的不足和区域性立法的局限性,是促成主要知识产权大国转向在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及遏制盗版侵权问题的重要原因。围绕着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的普遍实用性、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标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国内执行措施、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问题而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体系改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必须尽力和尽快完成的重大历史使命。这种改革,也是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一种积极回应,是全球范围内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正是国际社会谋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多边立法的一次重要努力和成功尝试。虽然TRIPs协议并不直接规定外资待遇,也没有条款与国际投资问题直接挂钩,但由于知识产权常常成为出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则是加强了对包含知识产权的外国投资的保护。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是进行技术密集性的外国投资的最大障碍,TRIPs协议的意义就显得更为突出[4](P.712).

四、TRIP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一)协议促成知识产权实体法上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

综观TRIPs协议的实体法条款,可以看出,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TRIPs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

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同时,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公约中,一般并无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只是规定提供有条件的双边待遇。因此,TRIPs协议将最惠国待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大新发展。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由于各国在专利保护上的分歧较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修改巴黎公约的工作一直没有取得大的进展。TRIPs协议引入了当今发达国家专利保护的一般原则(而引入巴黎公约的条款并不多),协议完善了国际专利保护制度,统一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协议不要求成员方采取强制许可制度,而且依据协议的规定,如果采取强制许可,应服从严格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多达12项,从而进一步保护了专利所有人的利益。协议将可申请专利的标的扩及农用化学品、药品及其生产程序。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年,这无疑也是一大进步。

虽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之一,但巴黎公约并没有任何实体性的规定。而TRIPs协议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为实体性规定,因而,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边保护方面,TRIPs协议较巴黎公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在商标和地理标识保护方面,TRIPs协议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延伸到服务领域,要求成员方将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扩大适用到服务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只是对驰名商标保护作了原则规定,TRIPs协议则从两个方面发展了上述原则性规定:一是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了服务领域;二是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产生某种联系,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应禁止注册和使用。协议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实质上是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它不仅保护驰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更把与驰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也纳入其保护之列,因而具有防御商标的作用[3](P.295).TRIPs协议在保护地理标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仅对地理标识进行了详细的定义,而且规定了地理标识假冒方面的规则和纪律。

TRIPs协议是第一个明确要求成员方保护未泄露的信息的国际协议,它充实了巴黎公约关于反不公平竞争的一般规则,反映出商业秘密已成为专利、商标和版权之外第四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TRIPs协议对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拓展到伯尔尼公约没有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要求成员方必须将计算机程序,不论是原始代码还是目标代码都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协议还对数据编排和其他资料汇编也加以保护,只要其内容选择或安排,构成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具有创造性。在版权保护方面,协议还首次引入了“版权的租让权”的概念,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

(二)知识产权***程序加强是知识产权多边立法在现有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上的重大进步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项公约的法律框架内都缺乏有效的***机制。发达国家寻求在GATT框架内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借助GATT的广泛影响,解决知识产权***机制长期欠缺的问题。只要我们简单地回顾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谈判中的主张和要求,就不难看出,加强知识产权的***体制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及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列为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谈判中追求的目标[5](P.391-397).换言之,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谈判过程中,不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标准能够得到普遍提高,而且希望扭转因为知识产权***措施的不力局面,减少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以及投资领域中的扭曲和损害[6](P.1371).就美国的情况而言,其确立的谈判目标更为明确:GATT成员方必须承认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7](P.1371),包括对既已确立的权利的有效执行,执行措施不仅包括边境措施,还应包括可以利用的民事、刑事等措施和手段,包括有效的争端解决手段。

与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的是,TRIPs协议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不仅规定应保护的权利,而且要求成员方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实施协议,阻止知识产权侵权。协议提出了严格的法律实施规则,要求成员方采取民事、行***、刑事法律手段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堵截冒牌货和盗版侵权货物。这将改善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全球在制止冒牌货和侵权方面的协调行动,减少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扭曲和不正当竞争。

(三)透明度原则的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意义重大

法律法规透明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点经常容易为人们所忽视。TRIPs协议将GATT中的透明度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是一个重大进步。依据协议第63条的规定,涉及该协定的问题,无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问题,还是知识产权的取得、实施或保护问题。由任何一成员方通过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和行***决定,都应以该成员方的***语言及时颁布,应以各成员方***府和权利人可得知的方式公开。一成员方***府或***府性机构与另一成员方***府或***府机构间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考虑到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差异和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协调各国立法差异方面的软弱无能,鉴于各国在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标准的统一要远比贸易立法的协调统一艰难,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立法的透明度意义十分重大。这不仅有利于各跨国投资者充分及时地了解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和未来立法趋势,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也有利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在随时处于国际社会的监督的压力下,更快地走向协调和趋同。而且,各国相互间缔结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过程和内容也可为国际社会知悉。我们认为,在透明度原则要求下产生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将进一步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狭隘地域性和各自为***的状况,有利于为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国际投资创造一个更为宽松、有序和安全的国际投资环境。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已如前述,现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大多未能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更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从而使这些公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种国际立法模式显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严重障碍,造成了如下恶果:(1)不利于知识产权公约的贯彻落实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标准的建立;(2)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不力,使公约参加国对公约本身的效力产生不信任;(3)刺激某些强国寻求公约框架外的单边报复和制裁,不仅造成了强权***治的流行,也减损了知识产权多边法律体系的效力;(4)单边措施往往引起国家间经济和***治关系的紧张,形成知识产权争议这种商业性争议的***治化,反而不利于争端的解决。

将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条约法领域,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未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影响,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首先,将一个完整、统一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就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上的一种创新,它结束了长期以来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缺乏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机制的历史,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一个重要进步。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审案、严格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规则、强有力的交叉报复补救制度,将有力地保障TRIPs协议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这种效果是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难以获得的。

再次,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保护水平最高的全球性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也是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条约。它所确立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和国内执行规则,只有在一个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下,才会发挥较任何现有公约更大的作用,否则,一切高水平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都只会形同虚设。

最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力地排除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单边行动,减少了知识产权争议***治化的危险,保障了无论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强国还是弱国,都只服从同一国际规则,并只能借助该规则解决分歧和矛盾。

五、协议的不足和两类国家利益协调的困难

应当注意的是,TRIPs协议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一个国际条约,甚至在与现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时,TRIPs协议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举例而言,在版权保护方面,尽管TRIPs协议在总体上为版权保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对于电影和录音制品保护却缺乏规定。协议在这些领域不但没有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反而实行互惠,这意味着GATT的成员方必须就共同一致的权利单独地与这类作品的所属国家进行协商。再如,协议对邻接权的保护进行了限制,任何成员方均可在罗马条约许可的范围内对协议14条第1-3款提供的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而且,某些成员方可依据14条第3款规定不授予广播组织者以邻接权,因此,协议对邻接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低于罗马条约。另一方面,协议在不少地方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缺乏应有的预见性和指导性,难免为协议的准确实施增添困难。例如,对于什么是数据编排和资料汇编的创造性,协议并没有能够确定明确具体的标准,人们只能从版权法的原理出发推定创造性是否存在。又如,协议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但由于各国对在先权范围的界定差异较大,协议在此问题上明显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作具体规范而交由各成员方自行制定。因此,什么是国际公认的在先权范围,人们仍然不能从协议中直接找到答案。

从两类国家利益协调的角度来看,虽然协议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些条款中作出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行适当照顾的规定,但这些条款并没有多少具体解决发展中国家严重经济困难的方案。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条款无疑是过于抽象和难以具体落实的。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优惠安排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主要体现在实施协议的过渡期安排上有限的优惠待遇,协议对如何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技术援助只字未提。从总体情况看,协议更多重视反映发达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因而协议本质上是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益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协议将使发展中国家为履行义务付出沉重的代价。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展中国家则拥有较少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水平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保护义务,无疑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压力。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在技术产品、服务和投资中处于严重的劣势,我们认为,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是欠公平的。也不利于弥合两类国家经济差距逐渐缩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

从协议的立法导向来看,TRIPs协议明显倾向于更多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从TRIPs协议具体条文来看,协议序言所规定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完全公平的体现,协议过分偏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拥有者应尽的社会责任没有能够很好地考虑,对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滥用其技术垄断地位和知识产权,几乎没有作出有效约束,实际上是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全球社会整体发展的。协议对权利所有人明显的倾向性保护,在TRIPs协议确立的规则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举例而言,为维护公共利益和防止权利滥用而允许未经专利所有人授权而对专利的内容进行强制使用的制度,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专利技术尽快推广应用的一项重要制度。TRIPs协议虽然承认强制许可制度的合法性,但却设置了强制许可的众多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十分苛刻。虽然协议第31条冠之以“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但综观该条的具体内容,不难发现,与其说是规定了对专利权的限制,不如说是规定了对权利限制的限制,因为整条内容都是关于要求成员方在实施强制许可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再如,在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投资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谈判实力以及关键技术独占的特殊地位,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从事种种限制性商业行为,从而限制竞争和谋求不正当暴利,严重损害了技术接受方和东道国当地投资者的利益。协议虽然规定各成员方有权在其国内法中具体规定协议许可的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以及防止或控制权利滥用的行为,但这种抽象的立法方法无疑不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有效打击权利所有人的反竞争行为,发展中国家希望协议能够同时成为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典的良好愿望最终落空。换言之,协议没有确立有效控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国际法规则,也没有有效地维持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技术受方利益与跨国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

上述倾向于保护权利所有人利益的立法方法,无疑创造了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国际投资环境,但对于主要是作为知识产权投资输入方的发展中国家却相当不利甚至有失公平。过分注重保护权利所有人利益和片面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立法,无疑会引发发展中国家的对抗情绪,难怪至今仍有发展中国家认为GATT是“有钱人的条约”(过去也有人认为GATT无非是富人的俱乐部),并抱怨发达国家的代表强迫欠发达国家接受TRIPs协议。有观察家甚至注意到:“美国已好像分割和操纵了TRIPs协议,它接受发展中国家说服他们为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大的保护。”[8](P.162)上述立法的偏袒引起的对抗情绪可能会妨碍TRIPs协议的进程和效力。

参考文献:

[1]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曾华群主编。国际投资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MarkL·Damschrodel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J].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98.No2.

知识产权论文例7

1.1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时间较短,我国高校领导层和一般管理者中的大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传统观念和意识还存在于高校相当一部分领导、一般管理人员、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头脑中。他们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真正了解,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认识不足,意识薄弱。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把数、科研项目数、科研经费数、鉴定与获奖成果数等当作科技工作要求的主要方面,而且往往把这些指数作为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这种“重成果轻专利”的***策导向下,教师们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差,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的评估,轻视经济效益的发挥。科研成果一般以、成果鉴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公诸于众,使其丧失了作为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新颖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又使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免费被世界各国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2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疏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仍有部分高校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大都由科技处管理人员兼管,这样做不仅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的知识产权的健康开展。另外,这种相互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出现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形成了知识产权流失的“暗道”。如高校大量教师通过跳槽、考博、留学、访问等途径离开原学校,谋求新的发展,而将所掌握的技术资料、***纸、成果、软件等带到新单位;大量硕士生、博士生、访问学者,在校期间参与了导师的科研工作,离校时将有关技术秘密直接或变相地带走;一些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技术服务和社会兼职活动中,为了一己私利,将技术秘密非正常地转移到兼职单位;有的把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进行专利申请等等。

1.3知识产权***策导向滞后***策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调动科教人员积极性的问题,现在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够,有些***策只是写在纸上没有落到实处没有使那些从事专利技术转化的人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中得到应有的回报。[2]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有工资、岗位津贴、各类头衔津贴、各类奖金、科研奖励和社会服务收入(如担当各种鉴定会、评奖会、课题立项评审会、评标会等)。以上各项收入都是与职称挂钩的,而职称的评、聘等都需要看发表的论文数、出版的著作数和科研奖励的级别等,均与专利无关。据有关部门统计,科技成果是目前大学教师普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与科研人员的住房问题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项利益紧密相关,而这些利益的获得很少与专利工作以及专利技术转化挂钩,严重地影响了科研人员申请和从事专利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在专利技术转化方面,应尽快制订一套足以调动教职工从事专利技术转化工作积极性的***策和措施,确保专利技术转化者能够从中受益。

1.4管理经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各高等院校应该设立专利基金,并对获权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即使有些高校设有专利基金,却也是严重不足。我们知道,从专利的申请到获权后的维持都需要交纳一定费用,这就需要足够资金的支持。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经费,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中止的现象屡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维护费用严重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一些本该申请专利的高科技成果丧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另外,我国一些高校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无视市场导向,忽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无法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的发展动向造成研发转化与市场的严重脱节,加之一些高校教师申请专利时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致使科技成果实现真正意义上转化与产业化的比例低,且应用前景不佳。

1.5知识产权人才缺乏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范围很广,涉及面宽,情况复杂,且专业性、法律性非常强。这就要求我们的高等院校要有一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者,但我国高校却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我国多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由学校的科技处代为管理,一般没有配备接受过正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这样,兼职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知识的能力和水平较差,也就必然造成了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的失衡。这些管理失衡、各种法律关系处理不当、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就直接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2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高校是知识产权的密集之地,曾经有人统计,今天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科技成果有70%来自于[3]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现代化国家立国之基的背景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针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如何借鉴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确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对策,已是我国高等院校迎接新挑战、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2.1大力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观念意识问题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针对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观念模糊和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应大张旗鼓地在全国高校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增强保护和管理好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强化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观念。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利用校报、学报、电台、电视台、宣传栏、墙报、校园网等,还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和学习班以及开设必修课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及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并进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高校师生员工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观念和水平,强化其竞争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

2.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教学人员申请专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高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策从制度上扭转那种重论文和报奖、轻专利的思想,把知识产权创造纳入到科研人员业绩考核中,与职称评定相结合,与岗位津贴相结合,与成果奖励申报相结合。***门在各种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中也要逐步增加专利项目的比重;高校要对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科教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建议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基金(经费),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将具有创新水平的成果及时申请保护,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2.3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其他一些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我们高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人类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摘要:高校是我国知识创新、传播和创新人才培养的主力***,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主要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疏漏;知识产权***策导向滞后,管理经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等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大力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队伍等。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Z].国发[2008]18号,2008206205.

知识产权论文例8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知识产权论文例9

诉讼犹如两个博弈者(为了简要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只有原告与被告无第三人参与的诉讼),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只有三种情况,1、零和博弈,2、负和博弈,3正和博弈。在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中,比如被告撞了原告的车,原告花了一万元的修理费,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损失费,法院支持这个诉讼请求,被告将一万元赔偿给了原告,仅从财务上看被告赔偿了一万元,而原告得到了一万元的赔偿,两者总额没有变化,这就是“零和博弈”,一个参与者的所得正好是另一个参与的所失。但是诉讼并没有这么单纯,在原告与被告的博弈中参与者还有法院,到法院是要交诉讼费的,一般而言诉讼费由败诉者承担,那么被告最后支出的不只一万元,而原告却只得到一万元,一方所得小于另一方所失,这个博弈叫“负和博弈”。如果情况再复杂一点,原告还请了律师,律师费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只能由聘请方自行承担,那么原告最后所得还要减去律师费用,实际得到的赔偿就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了,这就成为一个典型的“负和博弈”。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几乎戏剧性的情节,在一些案件中因为被告态度比较诚恳,原告很快与被告达成和解,互让一步,海阔天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这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戏剧性的情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诚恳的态度打动了原告,原告主动提出自己的朋友是开修理厂的,可以打折,原告的车修好了,弥补了撞车损失,同样修车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赔付的钱却少了,原被告也许还成为了朋友,这个博弈就是“正和博弈”。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惑

知识产权诉讼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复杂一些,最为特殊的是赔偿数额的计算。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适用我国一般民事赔偿原则,采用“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在实践中基本做不到这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赔偿的计算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二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想想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个被告会主动交出账本,老老实实地交代自己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收益,法院也不能做到强制被告交出账本,没有账本就无从知道被告到底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的收益。实务中还有比较极端的例子,被告刚刚开始侵权,还没有获得利益,反而因为前期准备花了不少的成本,其收益为负数,这种情况下怎么赔偿?第二种方式似乎原告可以向法院递交自己的账本证明自己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但是也有问题,怎么证明自己收益减少就是因为被告的侵权所致呢?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因为产品销售很旺盛,其销量并没有减少,反而比侵权前更高,那么这又怎么计算呢?因为这两种计算方式都有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式:法定赔偿,这是在考虑到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判决,这个范围只限定最高的赔偿额,一般是五十万元,因而在实务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都比较低,赔偿二十万元就算比较高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判决赔偿的数额并不能弥补原告(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常有的事。

这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尴尬与困惑之处,笔者亲身的一个案件就特别能说明问题,笔者在二审阶段了一个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该案件由南方某省高院审理。该案件的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应当是十分的成功,侵权赔偿额从一审的十几万元提高到了二十多万元。因为被告是一个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在二审阶段笔者要求否定该公司的法人资格,让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主张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这在当时的诉讼实务中是非常难得的。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侵权者侵权处心积虑注册一个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的名义侵权,却将侵权所得打入个人帐户,使得权利人的赔偿要求实际落空,而笔者成功地否定了被告法人资格,让实际得到侵权利益的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使权利人的赔偿得到了保障。但是诉讼的成功无法让原告高兴起来,因为原告在北京,而案件却在南方省份立案、审理,原告多次往返南方参加法庭审理。该案件准备工作做得十分的充分,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大量的公证取证,保全被告的财产等,诉讼过程原告总的费用花费超过二十万元,与其获得赔偿几乎一致,那么这个案件对于原告而言维了权,却没有得到“利”,在经济利益上并没有得到实质的补偿。而被告在这个案件中也是费尽心机、疲于应付,最终也免不了赔偿。这个诉讼博弈对于双方而言完全是个“负和博弈”。

三、“负和博弈”的无奈

2004年6月1日经过了长达二年耗尽心力的法庭内外的攻防后,深圳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判决认定华旗公司侵权成立,需向给朗科公司支付100万元赔偿款。朗科公司喜形于色,据说包了一节火车厢浩浩荡荡进京宣传造势,而败诉的华旗公司也不甘示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朗科公司专利无效,准备掀起了又一轮诉讼的高潮……争斗的结果是,一审判决后半个月至一个月内闪盘价格全面狂跌,一审胜诉的朗科公司的产品价格也无可幸免下跌50%。知识产权诉讼就这么奇怪,单纯追求单方面的胜诉,却造成两败俱伤,背离了原告的初衷。

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存在很多问题,更为复杂的是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的胜败,还要牵扯到很多方面。上面提到的华旗公司和朗科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能看出其复杂性,从知识产权诉讼本身而言,朗科公司在诉讼中取得了胜利,法院认定了华旗公司侵权而且判决华旗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朗科公司对于这个结果是非常满意的,以致以胜利者的姿态高调进行宣传。但是,无论是华旗公司还是朗科公司在诉讼中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的产品都大幅度下降了价格,朗科公司在案件中确实得到了维权,但其产品的大幅降价使其在经营利益上受到惨重的损失,并且殃及全国的同行业,使同行业企业无一幸免地减少了经营收入。因此知识产权诉讼并不是简单的只有原被告参与的博弈,博弈的结果也不是只涉及案件本身的胜与败。如果双方仅从案件本身进行博弈,其结果从经济利益上而言往往是“负和博弈”,这当然是原被告都不愿意看到的。

四、“正和博弈”的思路

知识产权论文例10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然而从其诞生以至今日,知识产权法却长期游离于作为主要民事财产法的物权法之外。可是,自从上个世纪末,人类便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所以,那种传统的物必有体的理念,早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桎梏。改变这理论的滞后,建立崭新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实在是时代督责我们必须尽快完成的重任。为此,本文对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应用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师长。

知识产品——物、非物

为探究传统物权理论与现实之牛氐牾,我们有必要先从“物必有体”观念之沿革谈起。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一切为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1](P276)由此,罗马法学家盖尤士做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罗马法以降,作为近代民法典鼻祖的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无体物为动产中的一类。然而,同样继承罗马法的德国民法典却一改罗马法的做法,规定“法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德国民法典第90条)。“物必有体”原则的提出,对大陆法系国家影响深远。继德国民法典之后,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理论上都承认物仅包括有体物。同属大陆法系的中国也不例外。但是,面对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如此一成不变地将物限定为有体显然与现实生活龃龉之甚。因此,学理上纷纷对“物必有体”原则做出修正,将那些虽然不符合“有体”条件,但在性质上却与物的特征相符的客体归入到物的范畴之内,如热、光、电、频道等等。尽管如此,对知识产品,人们还至多承认其为与物相并列的一类权利客体,[2](P129)使之脱离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在保护方法和力度上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这不能不说是传统民法理论留给我们的一大缺憾。所以,对于知识产品性质的认识早应冲破自德国民法以来形成的陈旧观念。圣人云:“道法自然”,今乾坤已变,法曷不变?现在,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将知识产品划归为物,这实在是乾转坤旋之道也。

民法上的物具有五大属性:可支配性、***性、非人身性、价值性和有体性。依此,我们应当对知识产品是否具有物的一般属性进行重新认识:

1.知识产品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知识产品是一种精神产品,因此对知识产品的支配不像对有形物的控制那样显而易见。实际上,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时代里,对知识产品的控制一直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一方面,由于知识产品的无体性,权利人除非采取保密手段,否则无法对其进行实际支配,也难以避免其智力成果沦为公有财产的命运。另一方面,处于非公开状态的知识产品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利用价值的,或者一旦利用之后就难以保持秘密状态。由于时代的原因,这一矛盾在近代以前还不十分突出。然而,当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使得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成为一种强烈的需要时,这一困境就得到了解决的契机和动力。各类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使得知识产品的创作人获得了对其知识产品的排他性专有权,并因此实现了知识产品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观念上、法律上的控制,它体现为权利人可以依法对其知识产品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

2.知识产品具有***性。知识产品是否具有***性,受到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实际上是一种必须依附于某种‘物’上之后方可获得保护的存在。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专用术语来说,就是必须被‘固定’在某种有体物上才能获得享有法律保护的资格”。因此知识产品是一种“须借助一定的有体物加以体现的人类‘智慧’的结晶”[3](P431)。我们认为,以知识产品必须依附于某种物而否定其***性,进而否定知识产品为物的论证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把知识产品“固定”下来的物,只是人们借以认识和感知知识产品存在的“媒体”。这一现象其实是由知识产品的无体性派生出来的。正因为知识产品是无体的,不能直接为人们的感观所感知,因此必须借助某种“媒体”来为人们所认识,并起到公示作用。不能因为认识知识产品的间接性而否认其***性和实在性。其他一些现代民法所承认的无体物往往也要通过间接的形式为人们所感知,如磁场、辐射和感觉不到的弱电流等等,都需要间接地通过仪器才能测量到。表现知识产品的物所起的作用和这些仪器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既然承认磁场、辐射、弱电流是不依赖仪器而***存在的物,也就应当承认知识产品是不依赖于其载体而***存在的。

3.知识产品存在于人身之外。知识产品虽然是人类意识的产物,是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成果,但知识产品并不等同于人的意识,它是人们思想的外部表述、表达,而非思想本身。[4](P10)因此,知识产品具有非人身性。

4.知识产品具有巨大价值和使用价值。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这类无形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事实上知识产品已经取代了有形财产成为当今社会财富的象征。微软所创造的商业奇迹就是这一转变的例证之一。因此,知识产品毫无疑问是具有价值性的。

5.对于“物必有体”的反思。否定知识产品为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否定其有体性。知识产品是无体的,这一点无可辩驳。但是追本溯源,把物限定于“有体”的理由究竟何在呢?依笔者之见,主要是为防止把“权利”也纳入到物的范畴之中,例如债权、人身权、用益物权等。如果在这些权利之上还可以成立物权的话,则会造成权利体系上的混乱。这种考虑当然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有体”的硬性规定来排除权利为物的作法是不明智的,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如前所述,当代物权法理论已经突破了这一点,有的甚至直接提出:“物”不限于有体[5](P31)。我们认为,应当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重新加以界定,抽象出相异于权利的全新特征,以取代“有体”性作为区分物与权利的标准。这种新的特征有两个:

(1)“纯粹客体性”。它是指物(包括知识产品)是一种单纯的客体,在权利链条中,物永远处于末端,它只能作为被指向的对象。而权利则不同,它虽然可以成为其他权利的客体,但权利自身也是有客体的,例如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人格权的客体是抽象的“人格”。

(2)“实在性”。它是指物不依赖于其他事物(如法律、道德)的存在而存在。而权利则是法律上或观念上的拟制,它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道德观念或者法律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知识产品的所有者虽然只能依靠法律来保护和行使其权利,但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与有形物一样,是先于法律保护的。在人类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漫长岁月里,知识产品一直在发挥着它的使用价值。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的发达往往体现在保护一些以前未曾保护的事物。知识产品在受到法律保护之后,其“产品”属性得到了完全的体现,权利人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知识产品的价值,也可以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来实现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知识产品和一般的有体物一样构成了人类财富的一部分,而权利则是一种制度产品,“尽管当代法律经济学家将权利作为财富的存在形式予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分配,但权利毕竟不等于社会财富或自然资源本身”。[6]

实际上,“物必有体”的传统所导致的弊端在国外也有人注意到了。日本民法学界有人主张通过对民法关于物的概念的扩张解释,使无体物能够被承认为所有权的客体[7](P46)。在德国,虽然民法上严守“物必有体”的原则,但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作为执行对象的物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甚至包括权利。而在《德国民法典》的其他各编中,例如债务关系法编中,作为客体的物也是包括无体物的。[8](P2)

我国有学者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尚未高度发展,无形财产尚未大量出现,地位不很重要的历史条件下,认为所有权的客体仅指有形财产并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联系到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以后,应该指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9].笔者不同意这种把所有无形财产不加区别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作法,这将造成权利体系上的混乱。但是笔者认为具有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的知识产品应当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有体物一同构成现代意义上“物”的范畴。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知识产权”一词虽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但对于“产权”的含义,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如果不失原意翻译的话,应为‘知识(财产)所有权’”。[10]一般认为,产权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其含义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尽管人们习惯上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所有权来看待,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几无例外地反对把知识产权划归到物权(所有权)范畴,论据有四,我们认为都不能成立:

1.“知识产品具有不可占有性”。这种论点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这一点其实国外学者早有论述[11](P56)。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人的确不能对其知识产品进行排他性“占有”。然而,知识产权人之所以无法独占其知识产品,其实也是由知识产品的无体性所决定的。有形物为某人占有之后,他人在事实上就无法在同一时间段内对此物再为占有,而对无体物的占有则不妨碍他人的同时占有(当然技术秘密的所有人可以通过保密措施来防止他人的占有)。但是,不能排他占有并不意味着不能占有。占有对于知识产品来说其意义远不如对有形物的作用大。就有形物而言,排他性的占有是权利人对物为使用、收益的基础,也是动产的公示方式;但对知识产品而言,不需要这种排他性的占有,权利人即可依法律规定禁止他人使用并保证自己对知识产品的独占使用权。而且知识产品的公示通常采用登记方式,一般也无需占有。因此,占有对于知识产权的意义已大大下降,不能因此否认知识产权是全面的物权。

2.“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这种论点认为,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我们认为,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商标权虽然有期限,但由于权利人可以无限续展,其时间性有陷于名存实亡的可能。所谓期限性,只是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而已。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因为知识产品是无形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存在不以有关“物”(如雕塑、书画的原件)的灭失而转移,这种所有权才真正本应具有“永恒性”[4](P9)。但如果真的赋予知识产权以永久性,那么这项权利几乎就没有什么灭失的可能了。其次,基于前一点分析,假如对知识产权不加以期限限制的话,差不多所有知识产品都将永远无法进入公共领域,这显然难以充分发挥知识产品的功能,对于科技的进步,生产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依照西方学者的解释,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知识产品的所有人为获取国家的保护,必须以公开其成果并加以时间限制为代价[12](P12)。因此,法律规定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也是出于立法***策的需要,这是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限制,并非知识产权在事实上不能具有恒久性。

3.“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这种论点认为,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我们认为,只要充分注意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就不会以地域性来排斥知识产权为物权。当前,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断地受到挑战,这一方面表现为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另一方面还体现在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13].一些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已经开始影响到各国的立法。某些特殊的知识产权(如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地域性已经很不明显了。实际上,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都有地域性,都是依照当地法律来行使权利的。所有权也不例外。在国际私法中,关于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一条最普遍的原则,就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4](P259)。只不过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依照他国法律取得的所有权在本国也具有效力,其地域性不明显而已。我们也不妨设想,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必将大大加强,很有可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跨越国界,达到类似所有权的程度。

4.“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这种论点认为,所有权为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性,而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组成,因此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不过,至今还没有人顺理成章的讲清楚商标权中的“人身权”究竟指的是什么。专利权中的“署名权”虽然也往往被认为是“专利权中的人身权”,但其实这种“署名权”一方面是产生在根本无“专利”可言的获专利之前;另一方面,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发明人就其发明享有的人身权依然存在着。这表明这种“人身权”并非专利权的一部分。只是在版权领域,由于版权在绝大多数国家是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依法自动产生的,故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与作为版权之一部分的人身权方才合为一体。所以只有在版权中才谈得上“人身权”或“精神权利”。[4](P10)因此,我们不能把仅在版权领域中具有的“人身权”看作是整个知识产权体系所具有的特征。即使是这种不完全的“人身权”性也不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在有形产品上使用商标或者标明由某厂(公司)生产,对于这些产品的制造者来说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署名权,只不过这种权利往往体现为义务罢了(法律禁止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流入市场①)。

总之,由上分析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并没有足够的特殊性使其能够与物权中的所有权在性质上相区分。当然,这并不是要否认知识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物权相比没有自己的特征,只是说知识产权的这些特征(地域性、时间性等)都是相对的,相较于其物权属性而言,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知识产权毕竟是以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品为客体的,而传统物权的某些特征却是基于其客体的有体性总结出来的,二者在这一层面上没有可比性。现代社会不再仅仅是有体物的世界,大陆法系以对有体物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难以适应财产权种类和形式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与经济生活的现实。因此有学者提出构筑我国财产法体系的设想,即:保存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同时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并赋予新型财产权利与所有权和债权平等的地位。[15]笔者并不反对这一构想,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构筑更为宽泛的财产权体系时,应把知识产权与一般无形财产权区别开来,将传统的物权体系加以改造和拓宽,以容纳以无形的、但具有“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的知识产品为标的的权利。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物权。

以物权体系建构知识产品权体系

基于前所论述,我们认为知识产品是物的一种,与其他无体物(主要是权利)相比,它与有体物更相类似,而知识产权则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因此,应当仿照物权概念,把以知识产品为标的的权利统称为知识产品权,而这一知识产品权体系又应与以物(有体)为标的的物权体系具有同构性。可以参照物权的理论体系建构知识产品权体系。

知识产品权与物权一样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包括以下权利:

(1)知识产品所有权,即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所有权如同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完全物权(自物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是知识产品所有权的具体类型。享有知识产品所有权的人可以对其知识产品为完全的支配权利。既可以自己对其知识产品为使用收益,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品(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出租的方式);既可以在其知识产品上设定担保物权,又可以依法以赠与、转让或抛弃等方式处分其所有的知识产品。

(2)用益知识产品权,即知识产品使用权。用益知识产品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将其知识产品许可给他人使用之后,受许可方即获得了这种知识产品用益权,如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出版权、改编权等。获得知识产品使用权的人,其权利性质应当是物权而非债权。

(3)担保知识产品权。知识产品与物一样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就知识产品设定担保物权亦无不可。享有担保知识产品权的权利人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可就被担保的知识产品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三种权利都具有物权的性质,因此在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与抛弃的过程中,都应当履行物权的公示方式,即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关于知识产品权的体系建构,对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理论的整合性。现有的知识产权教科书和学术专著中,在体系上几乎都采用了零乱的块状组合结构。即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等做出概括性说明之后,就分别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一些归于知识产权名下的权利分而述之。知识产权是许多相对***的权利总称,因此这种体系上的安排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结构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即不能把知识产品权及其客体知识产品作为上位概念进行整体性的理论构造,缺乏理论上的宏观性。建立知识产品权体系后,我们就可以采用总———分式结构,专设一个总论部分,把各类知识产品权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尤其可以与一般物权相对比,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

2.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利用和保护。以往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总是从知识产权人(即知识产品所有人)的角度出发,着重对产权人进行保护。这其实是由于理论构造的缺陷造成的。将物权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之后,就可以凸现出一些以前为人们所忽视的权利,如知识产品使用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等规范性文件中都只是从权利许可使用合同的角度来规定的。至于知识产品使用权的性质以及权利范围则少有规定。依照重新构造的知识产品权体系,就会发现知识产品使用权(特别是独占性和排他性许可使用权)不是一种债权,而是具有对世性的物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否则权利人可以***地提讼。①知识产品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之类的用益物权有着相同性质,既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设定担保,并在公司(合伙)成立时作为出资,破产(清算)时作为破产财产分配,那么知识产品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只要不为合同约定或法律所禁止),设定担保,并作为无形财产成为出资的一部分或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这在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不被允许的。这种禁止实际上损害了知识产品权的价值,不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品的效用。物权法的其他具体制度,例如物上请求权的理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6]

3.为具体制度的建构和修正提供了理论基础。例如与动产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相并列的知识产品优先权,如果没有知识产品权作为基础理论,则无法就知识产品使用权成立优先权,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实际价值就会大大下降,失去应有的意义。②再如在传统民法中,担保知识产品权(知识产权质权)往往被看成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的不是知识产品而是知识产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它混淆了权利的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区别。这等于说在不动产抵押时,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不动产”而是“不动产所有权”。诚然,在对知识产品进行拍卖时,不可能有一个“物”的交付过程,看似移转的只是权利。但这其实也是由于知识产品的无体性造成的,对知识产品这样的无体物,人们只能进行观念上的占有,相应地,知识产品的交付也只能是观念上的交付,履行登记手续即为这种观念上交付的形式。不能因为这种交付没有直观的物的移转形式而认为它只是权利的移转。当然,这并不是说就知识产品权不能成立权利质权。但是,应当认识到此时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是属于用益物权的知识产品使用权,而非知识产权。

4.有利于知识产品权在立法中的正确定位。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着物权法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在这两部最重要的民事法规中,如何对知识产品及知识产品权进行理论定位呢?如果仍然坚守“物必有体”的传统观念,把知识产品排除在物的范畴之外,无疑是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难以体现这两部法律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这对于知识产品权的有效保护也是不利的。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注意当今民法发展的最新动向。在法国,所有权的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这首先并主要表现于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文学及艺术产权(直译为“文学及艺术所有权”)和工业产权(直译为“工业所有权”)。尽管人们认为知识产权有许多特殊规则,但它还是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11](P121-122)。在德国,虽然物权法上的物一般情况下不包括精神产品这种无体物,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依据物权法的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行使的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运用[8](P2)。在日本,精神创造物“虽然不能成为所有权(物权)之客体,但关于这一原则,法律上实际承认有不少例外”[17](P205)。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应把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纳入民法典的物权编,并把知识产权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放在物权编的后面[18].笔者同意将知识产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但仅有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当把知识产品权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给予其系统地、充分地保护。至于是否将有关知识产品权的全部法律都纳入民法典,笔者持谨慎态度。法国1992年将二十三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编入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后,六年的时间里就对该法典进行了十二次修改,如果真的编入民法典,无疑会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在民法典的物权篇中明确把知识产品归入物的范畴,并规定有关知识产品权的法律关系适用特别法,则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都是行得通的。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庶几可以两全。

[参考文献]

[1]周·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J].法学论坛,2000,(4):3。

[7]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8]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杨紫火亘。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J].北京:中外法学,1996,(3):16。

[10]吴汉东。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J].北京:法学研究,1997,(3):79。

[11]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国外专利法介绍》(一)[C].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

[13]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J].武汉:法学评论,2000,(5):3。

[14]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5]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9,(1):90。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知识产权论文模板

学习

月迹教案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月迹教案,内容包括月迹优秀教案,月迹教案12。院门外,便是一条小河。河水细细的,却漫着一大片的净沙,全没白日那么的粗糙,灿烂地闪着银光。我们从沙滩上跑过去,弟弟刚站到河的上湾,就大呼小叫了:“月亮在这儿!”妹妹几乎同时在下湾喊

学习

收银员半年工作总结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收银员半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收银员半年工作总结,收银员年终工作总结合集15篇。保安上半年工作总结5篇事业单位上半年工作总结销售员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科室半年工作总结范文银行上半年工作总结前台收银员上半年工作总结范

学习

血细胞10篇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血细胞10篇,内容包括血细胞知识表格,血细胞种类及解。

学习

工作岗位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工作岗位10篇,内容包括岗位工作心得,岗位工作纪实简短。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

学习

英语学习学期总结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英语学习学期总结,内容包括英语学习学期总结,暑假英语学习汇报总结。1。在教学总体目标上,重兴趣,重成就感,重自信心的培养。教师通过多种激励的方式,如:奖品激励、任务激励、荣誉激励、信任激励和情感激励等,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大

学习

语言与文化10篇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语言与文化10篇,内容包括语言与文化的关系2500字,中国语言文化。从语法结构分析英语中的省略现象基于语料库的英汉言说动词词汇化模式对比研究关于构建大学英语四级试题语料库的实践性思考对通用英语与学术英语教学内容衔接

学习

推销作文10篇

阅读(11)

本文为您介绍推销作文10篇,内容包括推销作文100篇,推销作文。现在,因为爸爸妈妈的工作调动,我们打算搬家了。搬家在推销时代是最让人头痛的事,因为我们像仓库一样的家里堆满了推销员推销的家具,要搬到什么时候才能搬完呀!

学习

岗位责任制10篇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岗位责任制10篇,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范本,岗位安全责任制。(二)指导、促进县内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开发利用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的综合利用,行产布局的合理,生产力的进步和提高。(三)研究提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

学习

白细胞减少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白细胞减少10篇,内容包括白细胞减少中医案例分析,白细胞减少怎么办的文章。1药物;这是很常见的原因。如氯(合)霉素、氨基比林类解热镇痛剂,在四十年代就有大量病例报告,说它们可以引起白细胞减少,伴粒细胞缺乏,因而国际上已将这

学习

红细胞10篇

阅读(12)

本文为您介绍红细胞10篇,内容包括红细胞压积,红细胞的故事。随着目前献血宣传工作的强化,人民献血意识的增强,我国的献血量在逐年的增加,为了保证这些血液能安全有效的应用于临床,必须对血液的贮存加强管理。而贮存期溶血现象的发生是贮存面

学习

肾母细胞瘤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肾母细胞瘤10篇,内容包括肾母细胞瘤的治愈偏方,肾母细胞瘤中医问诊。本组男性2例,女性2例,年龄为1~8岁。临床表现以发现腹部包头伴疼痛者3例,另一例腹部包块巨大伴肉眼血尿。辅助检查4例均做肾脏超声显示肾内肿物,有2例血沉明显

学习

电影艺术论文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电影艺术论文,内容包括电影艺术赏析论文范文发表,电影艺术鉴赏论文集怎么写。2.1情节模糊模糊美学是对电影意境表达的一种处理方式,而王家卫在很多电影中都采用了这种技巧,进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电影制作风格。像之前的《花样

学习

立足岗位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立足岗位10篇,内容包括立足本职岗位的题目,立足岗位建新功。回顾我们电网事业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个人认为关键在于***的正确领导,是在于全体电网人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共同努力,在电网人的同心同欲,共同奋进

学习

细胞器10篇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细胞器10篇,内容包括细胞器知识归纳,细胞器的分类方法。(来源:文章屋网)

学习

小学低段语文教学论文模板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小学低段语文教学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小学语文教学论文范文10篇,小学语文教学论文100篇范文。喜欢游戏,是小学生的天性使然。游戏是孩子们的天堂。在游戏中识字,学生的注意力更持久稳定,其教学效果也显而易见。笔者在识字教学中

学习

工程质量论文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工程质量论文,内容包括怎么写工程质量论文,工程质量论文。1.2“材料”材料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严把材料采购关;合理使用,减少损失;建立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合理处理剩余材料。1.3“机械”施工机械设备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

学习

医药数理统计论文模板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医药数理统计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医学数理统计方法论文模板,医学统计论文可以选取的内容。传统的教学方式是知识传授型教学,即教师在课堂上灌输知识,在有限的时间内按教学大纲要求把大量的教学内容尽可能地讲授完毕,不能有效地调

学习

选煤工艺论文模板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选煤工艺论文模板,内容包括选煤工艺论文,选煤水处理论文。1.3破碎煤矿井底部的原煤包含多种混合物,有的原煤形状比较大,简单的筛分无法有效地推动选煤工作。所以,对于尺寸比较大的原煤可利用机器设备进行破碎,将单块体积较大的

学习

系统技术论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系统技术论文,内容包括智能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论文,浅析安卓系统架构的相关技术论文。1.2实现机电一体化机电一体化是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带动高效生产的有效手段,为此,电力技术可以联合网络技术、自动化

学习

教师班管论文模板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教师班管论文模板,内容包括班主任论文模板范文,小学教师班级管理论文范文模板。一只木桶能盛水多少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子,其他较长板子的优势作用常常因那块较短板子而被忽略,这是教育过程中著名的“木桶理论”,即在实施素质教

学习

通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模板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通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模板,内容包括通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例6篇,通信本科毕业论文十篇。***书馆员可以直接提供毕业生所需的文献资源及相关的检索方法和技巧。高校***书馆是学校的资源宝库和信息中心,其丰富的馆藏为毕业生

学习

篮球发展论文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篮球发展论文,内容包括篮球的发展与延伸论文,篮球发展现状论文范文。1前言街头篮球又名街球,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篮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街头篮球进入我国,然后迅速发展起来。近几年风靡全国各地。目前街头篮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