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祸”一词最早出现于《新唐书・玄宗本纪赞》:“呜呼,女子之祸于人者甚矣!自高祖至于中宗,数十年间,再罹女祸,唐祚既绝而复续,中宗不免其身,韦氏遂以灭族。玄宗亲平其乱,可以鉴矣,而又败以女子。”以女祸指代武后、韦后乱国,杨贵妃祸’国。尽管“女祸”一词出现较晚,但这种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武王以前。武王在列举商纣的罪状时说:“古人有言: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今殷王纣,惟妇人言是用。”这是女祸论的最早版本。不仅如此,根据礼书所记,天子还有以女祸告诫诸侯的制度。《礼记・郊特牲》:“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也,诸侯贡属焉。草笠而至,尊野服也。罗氏致鹿与女,而诏客告也。以戒诸侯日:‘好田、好女者亡其国。”’可惜周天子的末代子孙并没有牢记古训,最终仍亡国于此。周代以后女子亡国祸家的论调充斥于历代经史子集之中,作为一种权威观念成为统治者治家理国的经验教训。
根据经传史籍所记以及诸子特别是《韩非子》的理论总结,女祸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言是用
自从《尚书・牧誓》以妲己首开女子祸国口实后,后世经传史籍皆以三代亡于女祸作为人君之戒。《诗经・小雅・正月》:“赫赫宗周,褒姒灭之。”《诗经・大雅・瞻印》据说所指也是褒姒:“哲夫成城,哲妇倾城。懿厥哲妇,为枭为鸱。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白天,生自妇人。”《国语・晋语一》又在商周之前增加了夏之妹喜,其祸国手法大致一样,晋国人史苏日:“夫有男戎,必有女戎。若晋以男戎胜戎,而戎必以女戎胜晋。”史苏此番言论是为骊姬乱晋作铺垫,因此下文紧接着就说:“骊姬果作难,杀大子申生以逐二子。”后世论者大都紧随其后,《荀子・解蔽》篇感叹:“桀蔽于末(妹)喜、斯观,而不知关龙逄,以惑其心而乱其行。纣蔽于妲己、飞廉而不知微子启,以惑其心而乱其行……此其所以丧九牧之地而虚宗庙之国也。”《列女传》又增益其事,将夏桀妹喜、殷纣妲己、周幽褒姒列为《嬖孽传》之首,用《诗经》“懿厥哲妇,为枭为鸱”形容妹喜;武王则致天之罚,“斩妲己,头悬于小白旗,以为亡纣者是女也”;对褒姒则直接借用《诗经》“赫赫宗周,褒姒灭之”的原话。
春秋战国时期妇谒成为“妇言是用”的代名词。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中记孔子之言日:“彼妇之口,可以出走;彼妇之谒,可以死败。”在荀卿的眼里,妇谒是乱世的一个表征,见《王霸》、《大略》,妇谒盛与***不节、使民疾、宫室荣同属乱***。《周易・恒卦》有“夫子制义,从妇凶”的说法。看来妇谒在春秋战国之际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韩非子・亡征》将其概括为“听主母之令,女子用国,……可亡也。”女子用国何以可亡?《韩非子・八奸》在“同床之患”中是这样解释的:“何谓同床?日:贵夫人、爱孺子、便僻、好色,此人主之所惑也。托于燕处之虞,承醉饱之时,而求其所欲,此必听之术也。为人臣者内事之以金玉,使惑其主。此之谓同床。”正因为女子用国或行一己之私利,或被利用为夫人路线,所以先秦以后经传史籍多以女色为人君之戒。刘向《列女传》专门从经传中找出十六名祸国女子列为《孽嬖传》,他自述其作《列女传》之旨要:“向以为王教由内及外,自近者始。故采《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汉书・刘向传》)伪托汉伶玄的《飞燕外传》记赵飞燕姊妹人选进宫之时,披香博士淖方成便预言:“此祸水进,灭火必矣。”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承袭此说。“女人祸水”渐演为一种权威性的正统观念。一些朝代的***君主,为其统治传之万世,在总结历史上的成败经验时,禁止后妃干***被认为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大计之一。
二、妻妾易位
褒姒、骊姬祸国的原因在于夺嫡立后,以妾易妻在传统中国社会屡见于书,无论经史还是诸子都反复强调这样做的后果。《国语・郑语》:“弃聘后而立内妾,好穷固也。”《左传》闵公二年:“内宠并后,外宠二***,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哀公二十四年:“以妾为夫人,固无其礼也。”《孟子・告子下》记载齐桓公与诸侯葵丘之盟约:“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韩非子・爱臣》:“主妾无等,必危嫡子。”《韩非子・亡征》:“后妻贱而婢妾贵”,“可亡也”。《礼记・缁衣》:“毋以嬖御人疾庄后。”这些告诫都是针对人君们说的,因为只有他们有能力更改妻妾、嫡庶的顺序,正像春秋齐灵公妾仲子劝导齐侯不要废嫡立庶,齐侯说“在我而已”。虽然他们无一例外都受到妾的蛊惑,但是如果因此而归咎于女人无疑是犯了简单化的错误,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妻妾制以及相应的嫡庶制与权利地位的分配机制,所谓子以母贵,母以子贵。这就不难理解为妻的为什么要嫉妒成性,而为妾的为什么要不择手段觊觎妻位了。《韩非子・内储说下》反复提到人君好内对夫人、太子构成的威胁,“国君好内则太子危”。又举例说:“郑君问郑昭日:‘太子亦何如?’对曰:‘太子未生也。’君曰:‘太子已置而日未生何也?’对曰:‘太子虽置,然而君之好色不已,所爱有子,君必爱之,爱之则必欲以为后,臣故日太子未生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郑君已立太子矣,而有所爱美女欲以其子为后。夫人恐,因用毒药贼君杀之”的事情。为什么“万乘之主,千乘之君,后妃、夫人、嫡子为太子者,或有欲其君之蚤死者”,他的解释切中肯綮:“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妇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而子疑不为后,此后妃、夫人之所以冀其君之死者也。”(《韩非子・备内》)难怪《韩非子・亡征》要把“婢妾之言昕’’视为亡征之一。
三、女乐亡国
女乐是春秋战国之际发展起来的用于娱乐的一种音乐形式,与西周庙堂之雅乐相对立。由于女乐具有娱人的功能,常常被用于国与国之间的交际馈赠,以女乐败人国家,亡其宗社之计也是屡试不爽。《韩诗外传》卷九:“秦缪公问内史王缪曰:‘邻国有圣人,敌国之忧也。由余,圣人也,将奈何?’王缪曰:‘夫戎王僻陋之地,未尝见中国声色也,君送之女乐,以***其志,乱其***,其臣下必疏之。’秦王乃送戎女乐二列,戎王于是张酒听乐,日夜不休,终岁***纵,卒马多死。由余数谏不听,去之秦。秦命公子迎之,拜为上卿,遂并国十二,辟地千里。”《国语・越语》记载勾践被夫差战败后问范蠡计将安出?“范蠡对曰:‘君王其忘之乎:持盈者与天,定倾者与人,节事者与地。’王曰:‘与人奈何?’范蠡对曰:‘卑辞尊礼,玩好女乐,尊之以名。’”定倾即定危,玩好女乐是达到此目的的一种手段。又《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摄鲁相,齐人闻而惧,曰:孔子为***必霸,齐国近鲁必为先并。于是,黎组设计,“选齐国中女子好者八十人,皆 衣文衣而舞康乐。文马三十驷,遗鲁君,陈女乐文马于鲁城南高门外。季桓子微服往观再三,将受,乃语鲁君为周道游,往观终日,怠于***事。”“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孔子见***事不可为,便离开了鲁国出行。其他如《左传》襄公十一年郑赂晋侯以女乐,晋侯以女乐之半赐魏绛,郑遂得保全,以及《韩非子・外储说》晋献公赠虢女乐以荧其心、乱其***,都是其例。所以《韩非子・十过》有“耽于女乐,不顾国***,则亡国之祸也”的说法。
四、美女不祥
春秋之际常有为争夺美女而致国破家亡者,其中影响比较大的美妇人有息妫、孔父妻、夏姬、齐棠姜等。《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美,而“攻孔氏,杀孔父而取其妻。"又齐棠姜夫死,崔杼见其美而娶之,齐庄公又因其美而通之,终为崔杼所杀,后来齐棠姜因族乱与崔杼皆自缢而死。《列女传・孽嬖传》“齐东郭姜”篇引君子之言曰:“东郭姜杀一国君而灭三室,又残其身,可谓不祥矣。”夏姬可谓春秋时期美女祸国的极端,公侯争之,莫不迷惑失意。《列女传》评论说:“夏姬好美,灭国破陈。走二大夫,杀子之身。殆误楚庄,败乱巫臣。子反悔惧,申公族分。”尽管人们对美妇人始终乐此不疲,但她们也正因美貌带来的争端而有“不祥”之名。晋国叔向之母的一番话就很有代表性。《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初,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叔向日:‘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其母日:‘子灵之妻(夏姬)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可无惩乎?吾闻之:甚美必有甚恶。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这是美女为尤物的最早表述。这里我们且不谈夏姬等人的为人如何,就身份归属而言这些没有人身权的女人属于一种美丽的物品而已,要受强权支配,在她们被争来夺去的时候,没有人问过她们的感受。好在《左传》为我们留下了一笔,这就是息妫的故事。《左传》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食人享,遂灭息。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未言。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楚子以蔡侯灭息,遂伐蔡。秋七月,楚入蔡。”息国因息妫貌美而招致亡国之祸确实令人痛心,也正是这个息妫,当楚文王死后,因拒绝了楚文王弟弟与其***通的要求,在青史上又留一笔。《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御人以告子元。子元日:‘妇人不忘袭雠,我反忘之!’”可是这个让人感叹的息妫仍然达不到某些人的要求,杜牧在《题桃花夫人庙》一诗中暗含了对息妫的责备。“细腰宫里露桃新,脉脉无言度几春。至竟息亡缘底事?可怜金谷坠楼人。”“至竟息亡缘底事?”不就因为她长得太漂亮了么!诗人以晋代歌妓绿珠跳楼而死作比,暗示了息妫只有一死,才能赎罪。令人不解的是这位长期沉溺于“楚腰纤细掌中轻”,还赢得过“青楼薄幸名”的浪漫诗人,在律己和责人的态度上,境界竟是如此不同。
五、女子***通
女祸的另一个大宗是,《左传》中因主妻而致灭家祸国者不在少数,初略统计系国君夫人者有鲁国文姜、哀姜、穆姜、宣姜,齐国声孟子,卿大夫嫡妻者有晋国赵庄姬、栾祁,齐国东郭姜,卫国孔姬等。所以《韩非子・亡征》说:“后妻,主母畜秽,外内混通,男女无别,是谓两主,两主者,可亡也。”除了个人因素以外,主妻通***的社会现象是宗法制下禁止嫡寡夫人改嫁的一个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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