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精选

律师办案小结篇1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局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现将第三阶段情况小结如下:

一是***责任体系建设,抓好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细化***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是我局办案办证的形象窗口,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律师办案公正,严格按照《律师法》、《公证法》进行操作,向社会公开办案、公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啬透明度。我局还按季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每季5卷的办案办证卷宗,进行踊跃复查。严防办“金鱼案”、“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现象。且“五条禁令”和司法厅的“六要六不准”规范律师和公证人员的一言一行。

为进一步细化***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律师、公证机关管理、岗位目标、首问责任制、干警行为规范,能力建设,文明服务标准、案件讨论、财务管理、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30条等规章制度。对被检举、上访、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效能追究,年底取消评先、评优、不进级的处理。

二是***监督体系建设,实行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把律师、公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主要职责向社会公开,先后在县***府大院和局办公楼前设立了***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指南等专栏,并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请社会和群众给予监督。我局还每年发放二次问卷调查表,争取社会和群众对司法行***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工作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运用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在信息化建设中,我局目前正在建设局域网,前期工作包括总机室现已安装完毕,各科室正在安装过程中,总投资20万元,全县12个基层司法所每所配备了一台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摩托车。年底前每科室全部上网,可以达到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制度;强化***监督、提高***质量的效率。

四是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机制。根据我局司法行***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律师、公证人员除参加省、市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律师助理、公证助理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晋升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可晋升为二级。除此之外,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要参加我局开办的每年二次的业务培训,考试及格的发合格证书

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虽然做了一事实上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宣传发动形式还比较单一,内容不够深入。

二是基层司法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还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

三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与实际工作的结合还有差距。

律师办案小结篇2

上半年,县司法局紧紧围绕全县***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认真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充分履行司法行***机关行***监管职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一、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管

上半年,我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当作我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规范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要求,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采取因案制宜、全程跟踪、疑难会诊等措施,提升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二是通过安排律师工作日轮流坐班,实行解答法律咨询、申请受理、审批指派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法援便民服务窗口形象。三是提高了刑事法援案件补贴标准,按不同阶段进行补贴,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力度,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四是严肃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纪律,规范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行为。五是组织对上半年法律援助案卷进行了检查。

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

一是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公开透明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将服务内容上墙公示,做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开,律师基本情况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公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开,投诉渠道公开,诚信等级公开,公示率达100%。二是强化了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提高律师担任***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水平,为***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促进***府依法决策、依法行***。三是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县领导与县直部门(单位)领导联合接访,安排律师到信访局参加接访,及时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四是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县里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当好县委县***府的法律参谋。

三、加强对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上半年,我局建立健全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我局首次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把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投诉处理结果分别诚信档案,并将诚信考核等级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加大了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今年上半年,共查处对律师的投诉1件,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因服务到位,查处及时,当事人较满意。

四、加强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监管

一是规范了公证人员的办证程序,要求公证人员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管公证事项多么简单,都不准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二是强化检查,严格把好公证质量关。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查和检查活动。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由主任审批,主任申办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员审批,疑难的公证事项,由处务会讨论审批.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检查公证质量,及时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存在的公证质量问题,严格规范执业活动。经过不断的自查和检查,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杜绝了错假证的出现。三是强化服务,要求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开设便民服务窗口,为困难群众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上门办理公证事务。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管

去年,我县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在歇业2年多后重新开业。上半年,各项工作已逐步走向正规,鉴定工作已稳步开展。我局通过规范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行为,健全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接受社会投诉等方式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管。

律师办案小结篇3

论文摘要 在2012年,3月24日,我国十一次全国人大会议针对刑诉法做了修改,新的刑诉法会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正式实施。针对新刑诉法的变更与调整,都对相应机关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根据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都会面临新刑诉讼的改变而带来的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本文先介绍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后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并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提出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以便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新刑法 应对措施 新挑战

新刑诉讼法将从明年的一月一号正式实施,但是,随之而来的,检察机关就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检察部门提早做好准备,做好掌握与理解各项法律的前瞻性工作,同时还要在落实上起到模范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起到引导的作用,业务技能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上起到创新的作用等,为新刑诉讼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

新刑诉法针对强制措施,就做了如下的修改:

(一)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里,添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延长了拘传时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现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犯罪形势也自然而然变的更多,同时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适应实际的变化,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重大事件的,就应该使用拘留、逮捕等方法来适当的来延长适用期限,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第二个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拘禁的这条中,增长了规定,并规定:“保证犯罪娣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定了逮捕后的相关审查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因防止错误而被拘押的问题发生,这样,就可以实现羁押与逮捕在本质上的分离,同时,新刑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更加完善对逮捕的条件与审查逮捕的相关程序

第一,在新刑诉讼当中,就对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更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新刑诉讼当中,还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况。第三,在新刑诉讼当中,把逮捕的适用情况分成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逮捕”,另外一种则是“应当逮捕”。第四,在新刑诉讼当中,完善了审查的逮捕程序,主要表现在两个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关于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活动更加规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三、关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三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2)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5)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6)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7)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8)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9)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2)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2)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3)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执照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本身没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2)首先审查案件有无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如有,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也可邀请辩护律师列席案件讨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4)根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需要询问证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5)审慎对待和研判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6)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对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律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情况,应建议律师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

(五)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关于逮捕方面的修改,就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小结

总而言之,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等方法来应对因新刑诉法修改所带来的影响,为今后新刑诉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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