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报收入
年度纳税申报时,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的***人身份证件等)以及各地方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即可办理纳税申报。
除了个人基本信息,需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
为了便利自行申报,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选择不同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比如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依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如果不能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报哪些收入
此次自行申报方式,主要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在税法规定的的期限内,申报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信息。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的累计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怎么算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哪些收入可免税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首先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省级人民***府、***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发放的***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此外,可以免税的还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举例计算申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颁发的***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颁发的***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摘自2006年11月9日《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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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历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以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之后,***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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