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自营进口业务的会计核算流程。
自营进口业务购进的核算销售的核算其他业务的核算
自营进口业务涉及市场调研、物色客户、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办理货物进关、货物检验、购买外汇等一系列程序。一般分为3个阶段:交易前准备、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对于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经贸企业来讲,进出口贸易一般都是先找好卖家和买家,然后签订买卖合同。另外随着金融和信用市场的发展,进口商为了节约资金成本,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因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然涉及信用证、外汇、汇兑损益以及关税、增值税及收入、成本的核算。下面简要说明自营进口业务的会计核算流程。
一、自营进口商品购进的核算
外贸企业采购国外商品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当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将其与信用证或合同条款核对相符,并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承付款项时,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当支付国外运费和保险费时,应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进口商品运抵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根据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增值税是价外税,暂不作账务处理),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外贸企业收到出口商付来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商品采购”账户。当进口商品采购完毕,验收入库,结转其采购成本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商品采购”账户。外贸企业支付进口商品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由国外进价和进口税金两个部分构成。
(一)国外进价
进口商品的进价一律以CIF价格为基础,如果与出口商以FOB价格或CFR价格成交的,那么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外贸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和保险费或保险费均应作为商品的国外进价入账。外贸企业收到的能够直接认定的进口商品佣金,应冲减商品的国外进价。对于难以按商品直接认定的佣金,如累计佣金则只能冲减“营业费用”账户。
(二)进口税金
它是指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纳的计入进口商品成本的各种税金。它包括海关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范围和税率与出口商品相同,不再重述。商品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不是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构成部分,应将其列入“应交税金”账户,收到国外相关单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口物资采购
贷:应付账款
根据物流部门提供的与港杂费相关单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口物资采购
贷:其他应付款
根据物流部门提供的海关税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口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其他应付款
二、自营进口商品销售的核算
(一)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在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就可以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这样,进口商品采购的核算与销售的核算几乎同时进行。然而,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的归集有一个过程,只有在商品采购成本归集完毕后才能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由于商品没有入库就已经销售了,因此可以将归集的商品采购成本直接从“商品采购”账户转入“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二)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货到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采取货到结算方式。在进口商品运达我国港口时,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归集已经完成。因此与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时,在反映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可以结转其销售成本。具体核算方法与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的核算方法相同,不再重述。
(三)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出库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出库结算方式,进口商品在验收入库以后,已计入“库存商品”账户,具体核算方法在本节自营进口商品购进部分已作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已入库的进口商品,再出库销售给国内客户时,根据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账户,根据销售金额贷记“自营进口销售收入”账户。根据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同时根据其采购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借记“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外贸企业自营的进口商品,应以开出进口结算凭证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的时间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进口商品的结算时间有单到结算、货到结算和出库结算三种。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时间,由外贸企业与国内客户协商确定。
1.单到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不论进口商品是否到达我国港口,只要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经审核符合合同规定,即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货到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收到运输公司进口商品已到达我国港口的通知后,即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出库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先验收入库,俟出库销售时,根据销售发票办理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开具发票后编制收入凭证,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贷:自营进口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采购成本。成本计算采取个别计价法,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自营进口销售成本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
三、自营进口商品其他业务的核算
(一)销货退回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在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在进行商品购进核算的同时,又进行了商品销售的核算。然而,在商品运达我国港口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外贸企业可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按照合同规定与国外出口商联系,将商品退回给出口商,收回货款及进口费用和退货费用,然后向国内客户办理退货手续。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入库结算方式,在进口商品入库以后再销售给国内客户。如果国内客户购进商品以后,因发现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与合同不符等原因提出退货,经外贸企业业务部门同意后,由其填制红字专用发票送各有关部门办理退货手续。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转来的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所列的销售金额,借记“自营进口销售收入”账户;根据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账户;根据价税合计额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如果退回的商品已结转了销售成本,那么同时还应予以转回,届时根据其采购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二)索赔理赔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当进口商品到达时,所有权已属于国内客户,由其检验商品。如果发生商品短缺、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运输单位责任或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由国内客户向运输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属于国外出口商的责任,应由外贸企业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在合同规定的对外索赔期限内向出口商提出索赔,并向国内客户理赔。
“自营进口销售收入”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取得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时,记入贷方;发生自营进口销售商品国外运费、保险费、销货退回、理赔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借方。
“自营进口销售成本”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成本。企业结转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借方;冲减销货退回商品成本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贷方。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外贸公司的进口业务会计核算与国内商品流通业务会计核算的内容相近,主要围绕着商品购进、储存、销售三个环节进行。但由于其业务是跨国境的商品交易,所以与国内商品流通业务的会计核算也有许多不同:(1)要设置记录外汇业务的复币式账户;(2)要核算汇兑损益;(3)既要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又要遵守国际惯例;(4)受***策和贸易方式影响较大;(5)在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时间、标准方面与国内商品流通业务有关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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