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反洗钱行***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反洗钱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解除冻结。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以下三种情形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人和被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据2006年11月1日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