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问题颇具争议,国内一些学者按照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而对经济法产生基础及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社会法。
关键词:经济法;法域属性;社会法
中***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113-02
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学术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问题,目前法学界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二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一、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所发挥的作用
宪法上已经承认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的调节机制――无形之手即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不可替代。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不排斥国家有形之手调节经济,不过应注意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两只手并用与并存的经济调节模式,社会主义经济法应运而生。
2.两只手的失灵及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在运用市场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阻碍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因而导致市场调节无形之手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诸如社会公平,权力寻租等问题,也是无形之手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出现了市场失灵。个人认为,市场调节的失灵只能由市场之外的力量来弥补。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国家进行某种程度的规制提供了机会。但***府有形之手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导致***府失灵。市场失灵与***府失灵的出现,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持续发展,经济危机四起,贫富差距加大,严重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由于市场失灵和***府失灵,是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所不能调整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弥补公私法方面调整作用的不足,克服市场调节经济的局限性与盲目性,保证经济权力的有效实施,国家有效地规制经济,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整体的社会经济福利,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功能是协调平衡,经济法的立法和***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树立和谐经济利益观,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二)经济法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义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组织、公民和***府、***府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社会公共性;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盲目性而制定的调整整体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规制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强调国家干预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经济协调;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经济协调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市场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国家调节等等。以上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经济法的部分特性,然而由于经济法本身特性的多样,要给其下定义,必须抓住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整体的社会福利,实现经济平稳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
关于传统法律的部门划分,以公法私法二元制结构为基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由乌尔比安提出。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隶属关系,由此基础而形成的权利称之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主体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代表主要指民法。传统法律体系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其特征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仅包含两个主体,私人主体与国家。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即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二是服从论,即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利隶属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平等互惠关系的法为私法;三是主体论,即规定法律关系中一方或双方主体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三、经济法的法域分析
笔者认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是经济产生的根源,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揭示了经济法的深层本质,完成了对经济法必然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的整套逻辑贯穿,因而是经济法的起始和核心。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价值导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宏观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福利。现代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负责。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关系,来实现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所以,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水平。
其次,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经济法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着眼于构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扫清障碍,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保证自由与公平交易的交易环境。社会法则侧重于规范国家的宏观干预经济的行为,目的在于对***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实施手段以及行为效力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从而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策。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都是国家在行使其经济职能,它必须依靠***府的力量,同时***府进行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出发点。因此,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社会法,其最基本的调整对象都是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下,国家为维护经济的稳定而产生的市场法律关系。
再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了民事责任、行***责任、刑事责任并用的综合调节机制,体现了社会性。经济法既不是对某个具体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是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地位为基点,着眼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侧重通过国家有效地实施公共经济管理职能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进而保证经济法的有效实施。经济法的实施仅依靠当事人自律守法外,***府应进行必要监督和强制,监督市场主体履行经济法的义务,强制违法主体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另外,经济法也应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与规范,防止干预过度。经济法中也包含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责任与民法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完全等同。经济法中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冲破了私法中等价有偿的价值理念,强调教育、安抚惩罚等社会功能,呈现出了强烈的社会性。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经济法施以刑事责任,对经济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经济诉讼制度。经济法作为***的法律部门,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应建立属于自己的诉讼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最后,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经济利益的目标也体现了社会性。经济法保障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并将其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有先进性。经济法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视为自己最根本的目的,符合了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而总体上平衡自然人、法人各种主体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当个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且市场调节失灵时,需要***府干预来纠正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经济法通过对经济运行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与规制,从而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促进社会效益与公正。
(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
私法与公法的实质区别就在于其分别保障个体合法利益的实现与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颇多争议,笔者认为经济法是有别于公法和私法的新法域。
首先,经济法既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法主题即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私人;第二,经济法体现的不是私人意志,也不单纯体现国家的意志;第三,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其本质是普遍的每个人的利益,即不是单纯的私人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第四,经济法是一部兼具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法,是一部弹性刚性兼备的法,有利于自由裁量;第五,私法的调节机制意思自治,公法的调节机制是命令服从,而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平和协调、宏观间接的调节机制。
其次,经济法是公私有机结合的新法域,属于社会法的特别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了经济法“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内涵。即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利益,以牺牲少数的利益赢得整体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
四、结语
经济法作为现代之法,其立足于社会本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经济法弥补公法与私法的不足,一方面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权的滥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经济权利的范围和程序做出规定,防止权力的扩张,侵害社会利益,从而保障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程宝山.经济法基础理论精要[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李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辩――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J].现代法学,2003,(5).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许明月,张新民.现代经济的社会性与经济法[J].现代法学,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