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强是否会被顺延刑期至2020年,他的牢狱生涯能否提早结束?法意与人情不仅是天平的两端,其实,更大的平衡来自于法意与人情背后的司法完善与人情通达。毕竟,法律的核心是教人向善,而不是以利剑穿心。
王彦志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牛玉强遭遇中的法意与人情
从1983年因参与滋事斗殴等被“严打”落罪“流氓犯”受判死缓,到2004年因保外就医期满未归,被认定为“在逃未归”而被收监并顺延刑期直至2020年,牛玉强的遭遇为我们反思一个特殊时代变迁中的法意与人情提供了一个重要个案。
从实在法来看,牛玉强的境遇波折自有其法律依据,似乎并无异议。他赶上了那个“严打”的年代,而“严打”又是以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及1983年为“严打”而制定的全国人大***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此,自然要受到当时法律的“从重从快”定罪处罚。尽管1997年《刑法》分解并取消了“流氓罪”,而且对于未决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但是对于已决犯其判决却继续有效,因此,1997年《刑法》对他帮不上什么忙。尽管根据当时以及此后有关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以内,但是这仅包括合法的保外就医期间,因此,如果他的合法保外就医期间只是两年,那么,对他的收监并顺延刑期自然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然而,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明了。即便执行“从重从快”的***策,也必须依据“严打时期”的“法律”,而根据当时的法律,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只适用于“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就此而言,从媒体报道披露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来看,此案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假定犯罪事实清楚,牛玉强的犯罪行为也应该并不属于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牛玉强案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该诉诸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予以纠正。即便按照原判决予以执行,但合法的保外就医期间却不能严格狭隘地限于两年,因为,从牛玉强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期间的具体事实和良好表现来看,牛玉强显然不属于非法骗取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期间等情形,更不属于监狱方面所谓“擅自脱离居住地”、“在逃未归”等情形,而且,1998年11月25日***石河子监狱签发提请北京警方继续对其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认可了保外就医仍然有效。因此,尽管牛玉强本人不无一定过错,但是,根据牛玉强监外执行期间的良好表现,鉴于监狱和公安***部门的明显过错和失职,衡诸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应该计入刑期的原则和规定,借鉴已有类似情形下保外就医计入刑期的***策和实践,监狱方面给出的顺延刑期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因此,应该做出改正,相反,监狱方面如果做出计入刑期的决定,却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这就给法律的实施者留下了必要的运作公允与善良艺术的裁量空间,这也正是司法者和***者可以而且应该一秉良知善念、运用审慎智慧、捍卫人性尊严的裁量空间。南宋府官胡石壁有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诚哉斯言!法律的尊严不在于它的严酷执行,而在于它的明德慎刑。牛玉强的未来何去何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法律框架内融通法意与人情的个案。■
赵雨 吉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对“法不容情”的人性诘问
人们关注法律事件,往往是因为它触及了内心深处隐秘的情感。因“抢帽子”等行为被判以“流氓罪”的牛玉强,近日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从“严打”时期到废除“流氓罪”的二十年司法演进之路,似乎在一个瞬间集中呈现: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犯”,这一称呼承载着多少难以言喻的慨叹与辛酸。在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近12年未归重新收押后,其律师向关押牛玉强的***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发函,建议将逾期时间计入刑期。这一建议也凝聚了公众对司法回归人性和社会平和进步的深切期待。但是,据媒体报道,近日,监狱管理局已回函表示,坚持顺延刑期至2020年。这或许并不是事情最后的结局。但是,人们那深深的失望和困惑已经从报端和网络尽情流露出来。
28年前,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当我们说往事不堪回首,不是在感叹牛玉强的年少荒唐,而是在为司法缓慢进步过程中个人自由与家庭幸福付出的沉痛代价感到无奈。21年前,牛玉强身患重病保外就医,在京***期间娶妻生子。此后他一直坚持定期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重要敏感时期,派出所民警也一直到他家中走访。这样一个老实、规矩、甚至有些窝囊的好人,竟然被定义为逃犯,妻离子散,继续坐牢,而且遭到顺延刑期的惩罚。
既然如众多法学界的专业人士所言,只因“流氓罪”是法律界公认的“口袋罪”,颇有违背法律精神之处,方才导致新《刑法》取消了关于“流氓罪”的规定。那么,对于重归正常人生活的守法良民牛玉强,他的行踪从来都没有处于“失控”和“危险”状态,为何偏要撕裂他的个人生活,撕裂他的家庭幸福,甚至不惜伤害社会和谐,继续那个以“流氓罪”之名进行的可怕惩戒?人们为之而心痛,却无法改变他的命运,这又是谁的耻辱呢?这只是牛玉强和他的妻儿的耻辱吗?顺延刑期至2020年的决定,就像响亮的耳光扇在所有同情者的脸上。
妥善解决牛玉强案,并且认真聆听人们愤怒和困惑的声音,是那些监狱司法官员们该做的事。即便他们躲在“历史”和法律的面具背后,也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人们不会相信继续收押牛玉强是尊重历史。什么是“尊重历史”?公权力有担当,担起为历史转型过程中种种失误所应负的责任,为公众的信任与理解创造条件,而不是回避问题,推托责任,这才是真正的“尊重历史”。反之,让历史失误的受害者成为祭品,成为孤独的时代见证,那只能说明相关责任者患上了那揣着明白装糊涂的选择性失忆,忘记了历史。其心理之扭曲,情感之冷漠,都已直逼人性底线。一个有“人味”的社会才是安全的,稳定的,幸福的。■
李海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最后一个流氓”有两点冤
近期以来,被称为“最后一个流氓”的牛玉强的故事成为了各路媒体报道的热点。对于牛玉强是否应服刑到2020年,可谓热议沸腾。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实体上讲,流氓罪已经被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删除,对牛玉强的判决能否因此而撤销或者减刑?二是从程序上论,牛玉强在1992年至2004年被收监之间的时间可否计入刑期执行时间?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虽然流氓罪的罪名已不复存在且对牛玉强的行为量刑明显过重,但仍然不能因此而撤销判决或者减刑。对此,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得非常明确,即“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判刑的人,即使新的法律已经不再视其为犯罪,或者规定了较轻的刑罚,仍然无法从法律上找到减轻处罚的根据。然而,从法律的精神来看,这样的结果却有悖于公平之嫌。一则,“严打”这种以“从重、从快、从严”的搞运动方式所进行刑事***活动,本身就与法治所追求的人权、正义、理性相互冲突,实践中更难免产生冤假错案。二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身也存在可商榷之处。按照《刑法》该款的规定,对于未决犯,选择适用旧法还是新法,要按照有利于被告的从轻原则来决定。而对于已决犯,则不管轻重,一律适用旧法。这显然不公平。已决犯和未决犯都因同样的行为被追责,咋差别就这么大呢?难怪免费牛玉强案的律师周泽说,假如牛在1983年“严打”时起一直逃避抓捕,新刑法实施后才接受审判,他就不会判这么重的刑。
那么,牛玉强在1992年至2004年被收监之间的时间可否计入刑期执行时间?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因而问题的关键是,牛玉强是否有义务在获准的保外就医期满后主动返回监狱服刑。如果有,顺延执行期间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那就另当别论了。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保外就医罪犯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分别是公安机关和监狱的权力,从另一角度讲也是它们的义务。对于保外就医的罪犯,并没有规定其在保外就医期满有主动返监服刑的义务。从***监狱管理部门的陈述中,能够看出它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是非常清楚的。监狱方称:从1992年开始一直到2004年间,它们一直在用书信或者“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北京警方将牛玉强“协捕”并遣返回监狱,但牛玉强始终未返回。无奈之下,监狱只好在1999年和2001年两次网上通缉牛玉强,并最终派人在2004年将其抓获。
对于牛玉强在1992到2004年期间一直没有返监到底是当地公安机关的责任还是监狱的责任在所不论,至少可以肯定的是,牛玉强没有主动返监的义务,更谈不上由于没有主动返监而承担任何责任。延长一年的保外就医时间到期后监狱方没有收监,牛玉强完全可以理解为监狱方再行延长了保外就医时间或者认可了监外执行的现状。从1992年到2004年被重新收监的12年期间,牛玉强每个月初都要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向管片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而每当北京要举办重大活动或是发生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时,民警也会照例来到牛玉强家,对他进行一番例行的问话和叮嘱。监狱方将牛玉强确定为“逃犯”之说,实在是有些荒谬了。牛玉强何错之有?倒是监狱方该反省一下自己管理的失职和懈怠之处了。已经错了的监狱方却将自己过错推由管理相对方来承担,实在是于情于理于法难以自圆其说。以此观之,牛玉强在1992年至2004年被收监之间的时间应当计入刑期执行时间。
牛玉强案最终如何解决,现在还不得而知。我们期待能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我们也期待牛玉强案能够成为修改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契机,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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