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企业集团部各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间进行中间产品部转移价格谈判协商的过程中,引入惩罚性质的负激励机制,可使各中心在该机制下进行理性的协商定价博弈。本文通过模型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负激励机制下,若中间产品存在外部市场(包括完全外部市场和不完全外部市场),只要满足集团利益最大化的限定条件。协商型部转移价格就是最佳定价;通过负激励机制的约束,理性的集团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经理人会更自觉地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出价,进而有效规避次优化决策,达到协商价格的最优化。
关键词:负激励机制;部转移价格;协商价格;博弈;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既影响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又影响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的业绩评价,同时还影响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集团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充分考虑集团集权和分权等内部条件、集团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对转移价格的反映等外部环境的影响,确定本集团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进而确定最优内部转移价格,达到集团利益最大化。根据母、子公司在制定转移价格时授权程度的差异,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通常可分为直接干预型和协商型两种模式。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协商型部转移价格的应用条件
一般理论认为,内部转移的中间产品若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协商价格,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存在某种形式的外部市场,特别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其二,能够共同分享所有的信息资源;其三,最高管理层的必要干预。亦即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中间产品存在非完全竞争市场是采用协商的办法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的前提条件。在“关于转移定价的经济学”一文中,Hirsbleifer分析和研究了制造分部和销售分部的成本与收益、中间产品的市场状况以及技术与需求的***性等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在没有中间产品市场的条件下,如果要确定单个分部的产出水平,则必须使各分部的边际成本之和与最终产品市场的边际收益相等,内部转移价格应与制造分部的边际成本相等;如果存在中间产品的完全竞争市场,内部转移价格应为市场价格;若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则内部转移价格也应为制造分部的边际成本。Kaplan和Atkinson也认为当中间产品的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时,协商定价法更有优势。
(二)协商定价与激励引导的关系
在奖励性质的正激励引导与协商定价的关系方面:Kaplan和Atkinson指出,任何协商定价系统都存在谈判时间约束以及经理人可能会选择次优决策的限制,因此,在该情况下,适当的补偿激励是必要的。国内的一些研究表明,在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过程中,适当的激励补偿合约能够引导分部经理人作出基于企业集团层面的最优决策。而对于协商定价与惩罚性质的负激励引导关系,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很深入。在惩罚性质的负激励引导与协商定价的关系方面:Yoon和了heodore在“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激励补偿和避税”一文中通过模型分析认为,负激励有利于弥补正激励作为激励方式在实践中遇到的激励效用递减和成本上升的问题。Garen则以委托理论为基础建立了一个模型,发现经理人的报酬结构是激励与风险权衡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经理人的激励应该与其经营风险关联。国内的一些学者也提到,负激励作为激励两极之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可以实现更有效、更持久的激励效果,特别是极端的负激励能够对人经理形成一种威慑,相对有效地规避其道德风险。企业集团的利益协调实质上是一种产出分配规则和激励机制,在协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及运用组织权威来完成靠市场机制很难完成的中间产品转移定价时,实行正激励与负激励的选择性激励是必要而可行的。
(三)协商定价的博弈模型研究
在“基于成本的转移价格”一文中,Vaysman提出了一个多分部的协商定价模型,他将各分部管理者的私人信息纳入其中,并把这种管理的内部转移价格谈判作为讨价还价博弈的扩展形式;同时还将总部控制下的谈判时间与讨价还价结构这两大重要因素纳入其中,总部则同时设计分部经理人间的交易规则与补偿计划。由此证实以下结论:总部能指定分部经理人的讨价还价和补偿合同形式,这将是基于转移价格基础的管理谈判的唯一结果;运用协商定价法的补偿激励合同可令企业获得其利润空间的上界。胡素华和张世英在“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策略”一文中,假设了一个简化的、只存在两个企业的、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企业集团,构建了一个完全信息下的转移价格和数量模型。通过模型分析,认为:在该完全信息情况下,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与中间产品内部交易双方的谈判能力密切相关。并深入影响了集团内部的净利润分配。
(四)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上述研究表明:其一,在企业集团内部转移的中间产品存在外部市场,但属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情况下,谈判协商的方式是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最佳选择;其二,如果没有适当的奖励性质的激励补偿合约来引导分部经理人作出基于企业集团层面的最优决策,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有可能导致决策的次优化。这些研究存在的不足是:一是仅仅将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的应用情况局限于转移的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是否完全竞争,对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的应用条件界定范围太窄,有待作进一步拓宽;二是在引导分部经理人作出基于企业集团层面的最优决策的激励机制方面,过分重视奖励性质的正激励补偿合约,却忽略了惩罚性质的负激励机制的作用,没有从激励的两个方面同时分析论证,使研究结论显得论据不够充分;三是目前对负激励机制下的协商定价博弈模型没有作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在中间产品作为转移商品并且存在外部市场(而不仅仅局限于不完全外部市场)的情况下,在负激励机制约束下的企业集团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问题。具体包括:由于采用企业集团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的关键前提条件是集团内部能否充分有效地共享信息,因此,拟进一步拓宽协商型内部转移价格的应用条件;为弥补前述研究对激励补偿只侧重奖励性质的正激励的不足,尝试在企业集团的各个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下文中简称中心)之间进行中间产品的内部交易时引入负激励机制来引导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并进一步通过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博弈分析模型进行论证。
二、模型分析
企业集团内部转移商品有其特殊性。由于在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过程中,存在集团总部的协调与信息沟通,集团内部各个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对彼此的情况是非常清楚的;同时在集团内部谈判双方的协商定价过程中,不论是买方向卖方报价进而卖方应价的交易模式,还是卖方向买方报价进而买方应价的模式,理性的应价方总会以本中心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进行讨价还价。因此,可以将这种企业集团内部的转移中间产品的买卖双方之间的协商定价博弈定义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一)模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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