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已开始废除死刑制度,在日本刑法界,就死刑制度是存续还是废除开始了激烈的论争。理论界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而日本刑法中也仍然保留着死刑制度。通过对日本死刑制度的探析,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仍不能废除死刑,但应该合理限制死刑。
关键词:日本;死刑制度;现状;存废
中***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
1.从立法上看,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有内乱罪、外患罪、外患援助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放火罪、水道放毒致死罪、劫机致死罪等[注释:
[日] 青柳幸一等. 法律用语词典[M] . 日本东京: 自由国民社,1999年第315页]。对于没有致人死亡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含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 则没有死刑的规定。
2.从司法上看,对死刑适用的控制更为严格。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判处死刑的案件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45~1997 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 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 人。[[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 ,成文堂2000 年版,第39、56~59 页。]从最近几年日本判例的动向来看,检察方对死刑是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最高裁判所则是持极为慎重而谦抑的态度,有尽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倾向。[ [日]神山敏雄《死刑选择基准》,载[ 日]《法学教室》第233 号(2000 年) ,第3 页。]
二、日本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及其理由
在日本,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其焦点集中在死刑制度对罪犯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误判的可能性,替代死刑制度的刑罚,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死刑与个人尊严的维护等方面。但本文仅就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死刑制度对罪犯的威慑
1.死刑存续派观点
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为了防止凶恶的罪犯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对其威慑力寄予希望。不能以废止死刑后犯罪未增加、增设死刑后犯罪未减少(反而增加) ,来作为否定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根据。死刑之所以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因为人都有强烈的求生存的本能。国家颁布法律,预告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将被剥夺生命,那么,有可能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在实施之前就会产生犹豫,从而起到抑止犯罪的作用。这就是要保存死刑的最根本的理由。
2.死刑废除派观点
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没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因而无保存的必要。废除派还引用了日本精神科医生小木贞孝对死刑犯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没有一个死刑犯考虑到自己会被判死刑而实施犯罪的。[ [日]小木贞孝. 死犯与无期犯的心理[M] . 日本东京:金刚出版社,1974年版第105页。]
(二)误判的可能性与死刑制度
二战后日本因刑讯逼供造成了四起被判死刑的冤假错案(免田事件、财田川事件、松山事件、岛山事件),80年代通过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均判无罪,给日本社会带来极大震动。因此,死刑制度与误判的可能成为争论的焦点。
1.死刑废除派观点
有人认为,当今对罪犯的搜查,未必完全按着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则而正确履行的,即使是依法而履行,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构造上以及审判官能力限度等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在某些程度上,误判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对死刑犯罪的误判,将致使被判刑者名誉将不可能再恢复,这与其他的刑罚有着本质的不同。团藤重光教授认为“人们所审理的案件,不能说绝对没有误判的可能。”[ [日]香川达夫. 刑法近代法秩序[M] . 日本东京:日本经济新闻社,1997年版第211页。]
2.死刑存续派观点
在日本所发生的死刑误判事件,是由于战后混乱时期,刑事司法手续不健全所致。在今天,司法手续已相当地完善,误判的危险已不复存在。假设万一出现了误判,从为维护社会制度的角度考虑,也是不得已的少数。误判不仅仅是死刑犯罪的问题,在所有的刑罚中都会存在,既然这样重视误判的危险,不允许在其他刑罚中出现误判,那只好否定所有的刑罚了。
综上所述,虽然在日本刑法学界,曾有一段时期,要求立即废止死刑的呼声很高,包括团藤重光在内的一些著名学者也纷纷摇旗呐喊,但奥姆***部分成员实施的大量杀人案件发生后,由于治安形势出现恶化的势头,加上社会舆论反对废止死刑,因而“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成为目前日本刑法学界的多数说。[ [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1991年版,第4-5页。
作者简介:
1.刘琰,女,1982年3月生,长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工作于长春建筑学院。
2.戴进,男,1981年8月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现工作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
三、我国死刑的命运
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会有如下几方面的启示:
1.死刑存废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同时,又都有缺陷,很难说哪一种观点更可取。
2.人类最终将废止死刑,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会带来的必然结果,只是在废止死刑的时间问题上有争议。
3.在现阶段,不废止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我们的基本刑事***策。
为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而能做的是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司法机关应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削减死刑的适用,尤其对不具有致人死亡的经济犯罪(含职务犯罪)、财产犯罪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尽量不判处死刑。先从司法上将死刑的适用量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因此,应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除经济犯罪中极少数罪名保留外,应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死刑罪名。
第三,引导民意,培养人们的宽容意识。复仇是死刑得以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因而死刑的最终废除,有待于复仇心理的淡化乃至最终消除。而要做到这一点,应当在社会上宣扬宽容之心。如果我们的国民普遍学会了宽容和理性,那么死刑这种残酷之刑就自然无立足之地了。
现阶段我国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受我国现阶段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合理限制死刑却是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诉求,也正是本文写作所期喜的。
参考文献:
[1][日]宫崎繁树:解说国际人权规则[M].日本东京:日本评论社,1996
[2][日]日高义搏:《关于死刑适用的基准》,载日本《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
[3][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1991年版
[4]钊作俊,现代死刑问题研究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1)
[5]赵秉志等译《现代死刑概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释:
[日] 青柳幸一等. 法律用语词典[M] . 日本东京: 自由国民社,1999年第315页
[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 ,成文堂2000 年版,第39、56~59 页。
[日]神山敏雄《死刑选择基准》,载[ 日]《法学教室》第233 号(2000 年) ,第3 页。
[日]小木贞孝. 死犯与无期犯的心理[M] . 日本东京:金刚出版社,1974年版第105页。
[日]香川达夫. 刑法近代法秩序[M] . 日本东京:日本经济新闻社,1997年版第211页。
[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1991年版,第4-5页。
作者简介:
1.刘琰,女,1982年3月生,长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工作于长春建筑学院。
2.戴进,男,1981年8月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现工作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