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一提到“好人”二字,人人都会竖起大拇指,在其典型事迹的感召下追捧其为榜样,以其楷模的力量自我勉励,并且坚定地认为这个好人一定会“一生平安”。但在物质极大丰富的今天,我们却尴尬地发现这种观念早已远去。“好人”不再是一个伟大的褒义词,已成了中性词,甚至带有一点贬义的色彩。街头跪地对乞丐施以人工呼吸救援,被指炒作、别有用心;好心救护摔倒老人,却反被诬为肇事者;路见车祸及时送伤者去医院,却得不到一声“谢谢”……
据《金陵晚报》报道,捡到170多个钱包归还原主并多次为生病孩子捐款的南京“最美环卫工”沈现台,近日给媒体发去短信,希望求得表扬,哪怕是一本荣誉证书。他这么做是因为做好事得不到周围人认可,反遭嘲笑。
我们的社会中还有没有好人,这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真正的问题是,我们的社会是否还适合好人生存?
做好人成本高
5月22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7804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6.1%的人坦言现在社会做好人好事的环境差,其中39.1%的人认为非常差。调查中,77.9%的受访者痛感在当下社会做好人的成本高。
以礼仪之邦著称的中国,现在却出现了做好人成本太高的问题,其原因值得好好反思。一是我们需要反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的问题:本应该成为社会良心示范的群体,部分知识分子在商业炒作中沦落了人文精神,部分***员干部在腐败中消解了理想信念,于是“去道德化”成了社会普遍现象,庸俗、低俗、道德堕落之风蔓延。二是我们需要反思道德教育偏离的问题:学校的道德教育长期奉行意识形态观念先行的知识教育模式,造成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脱节、与人性要求脱节,效果不佳;加上学校、教师不诚实和弄虚作假等无声的行为示范教育,进一步加剧了学生的知行脱节。三是我们需要反思社会管理的问题: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人们的生存成本迅速增加,而社会却拒绝支出道德成本,在发现社会紊乱的危机之后,不少地方却打着“维稳”的旗号试***去约束解构了的社会灵魂。四是我们需要反思大量“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影响问题:在一个秩序社会,无视秩序和破坏秩序者必须付出大于收益的成本,才能确立秩序的权威。但在现实中,有太多的无视秩序和破坏秩序者不仅没有付出与之对应的成本,反而成了“聪明人”,而一些恪守良心的好人甚至是“流血又流泪”,“劣币驱逐了良币”,做好人的心理成本骤然增加。
做好人需健全社会机制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伦理道德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性资源”。如何降低做好人成本,是我们必须要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同志曾经说过:“好的制度使坏人不敢做坏事,坏的制度使好人没法干好事,甚至还会使好人也变坏。”因此,重建社会做好人的良心自觉,必须从社会机制的建立健全着手。
一是社会道德建设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
二是做好人的成本补偿机制。“英雄流血又流泪”,后顾之忧不可小视。要让好人敢于做好事,就必须建立刚性的社会补偿制度,将道德从“贵族血统”和“圣人情结”中***出来,从而保障好人做好事的积极性。
三是保障做好事收益的扬善机制。需要产生动机,动机产生行为。道德行为由需要诱发,而人的第一需求是追求利益以求得生存,对做好事的好人,及时给予他们需要的名誉、机会、财物等,解决好人“利益动因缺失”的问题。
做好人还需立法保障
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协委员、一位人大代表,不谋而合地呼吁加快制定一部法律,这就是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全国***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在他的提案中呼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让法律给“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撑腰”。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建议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走出“好人难做”道德困境。从立法层面对公民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
见到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遇到有人需要救助,伸手还是视若无睹?这些曾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却让好人为难,“天津许云鹤案”等官司,更是让“不敢救”、“救不起”成为多数人袖手旁观的潜台词。做提案前,李立新委员曾经就老人跌倒扶不扶做过一个问卷调查,7成被调查者认为有法律保护才敢扶。李立新委员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家并非冷漠,更深层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怕做了好事反被冤枉。”缺乏法律撑腰,只能助长诬陷好人的歪风邪气。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美国就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必须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包括刑法,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可规定司法行***部门为救助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建议规定对救助人必要的经济援助。见义勇为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及慰问金、抚恤金由***府承担。
我们既要大力弘扬传统道德,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鼓与呼,同时也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强化司法对公民救助行为的保障力度,理直气壮地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救助人撑起保护伞。
正在调研起草的深圳市《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有望从源头上化解救助人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而一些地方“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建立完善,也在替英雄们消除“后顾之忧”,引导和鼓励更多义举善行。这样的举措,给善意的生长带来一缕阳光,给道德勇气的释放打开一个出口。但只有每个人都主动剥开被私利包裹的善心,接受道德阳光的洗礼,义举善行才能不断生发,茁壮成长。■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