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今天,我们所做的任何涉及伦理与道德的行为都会被拿出来进行广泛的评判、讨论,甚至发生激烈的思想交锋。在关于公民伦理与道德问题的探讨过程中,必须关注个体的人在处理涉及伦理与道德行为时的选择。通过厘清“伦理”“道德”概念,找到我们应该持有的理性立场;考察今天所处的伦理道德环境,从宏观和微观角度透视行为的先在条件和价值观念;在义务论与功利论之间,寻找他们可能的行为逻辑和心理因素。
关键词:伦理;道德;环境;行为选择;义务论;功利论
中***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098-03
在今天,我们所做的任何涉及伦理与道德的行为都会被拿出来进行广泛的评判、讨论,甚至发生激烈的思想交锋。在关于公民伦理道德问题的探讨过程中,有的人奉行多元文化价值观认为“怎么都行”,有的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一切问题指手画脚,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我们身边的伦理与道德行为?
一、理论基础:概念的厘清与三大问题
尽管我们全部是用伦理与道德并立的方式来阐述观点,但首先应该清楚,“伦理”与“道德”有着不同的含义,它们是不可通约的。厘清“伦理”和“道德”的不同含义对于我们进行伦理价值评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这里要谈的并非是对“伦理”与“道德”两个词语的各种考据和引证,关于这方面,已经有很多老师们做了诸多工作了。他们会从同义论、存异趋同论、联系论、相似论、包含论、异质论等多个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还有从汉语、英语、中西等语言学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的。可是,他们都是各言各家,没有统一的可以被广为接受的观点,而且我不完全同意他们的定义,又不敢枉然提出自己的概念。笔者认为,我们进行的是伦理学探讨,概念并不必然能够说清价值批判问题,但是明确的说明也是不可或缺的,可是并不必须非要运用逻辑学和分析哲学。
在对比较伦理和道德进行比较的时候,可以从两大方面出发。一是主体方面,二是层次方面。从主体看,两者主体不同:道德主体只能是人,伦理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组织――比如企业等。从层次上看,两者的划分方式不同。一个行为,可以把它归为三种: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最高层的,它是符合道义的,其次是非道德行为,它符合正义。而伦理就一个不可分的概念,没有“非伦理”和“不伦理”之说。换言之,伦理是必须的和绝对的,而道德是被鼓励的而不是必需的,是相对的。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伦理和道德的高下之分。道德是上一级的,而伦理是底线。这里的伦理似乎和法律有着某种微妙的相似之处。
从外在因素的伦理道德环境到我们行为选择的两种立场之争,已经思考了很多关于我们身边的伦理与道德行为,早就应该给出一个最后的价值评判标准。但是,一旦要给他们“贴标签”,就必须十分小心谨慎,关于对错的问题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注意以下三大问题:自由、中间地带、公共理性。
首先,为什么要在伦理道德这一话题上讨论自由的问题?因为自由与否,直接关系着是否有资格谈论伦理道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来的:“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1]一个行为我们是否可以按照伦理道德的标准来评判,先要考察行为者是否是自由的,这个行为的产生是否是出于他或她的自由意志,而且应该保证这样的自由意志至少在生理的层面上是健全的。换言之,如果一个人的生理或心理有缺陷,尤其是在智力或精神上有问题的话,那么他所做的行为是否应该以伦理道德眼光来评判就要另当别论了。
更进一步,自由并不仅仅代表个人意志的健全,还在于是否出于自我意识,即是否有他人的控制和压迫。道德是介于绝对自由与绝对必然之间的中间状态的产物,绝对自由与绝对必然产生道德与责任。一方面,如果是绝对必然,那么个人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一切都是注定的和被动的。另一方面,在绝对自由下,也不会存在道德。绝对自由意味着没有任何约束――尽管这样的条件在现实中不存在而只能存在于思想实验中,那么充分自由的状况下,我们不必考虑任何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处在两种极端情况下,无论他做出什么行为都不能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衡量。
其次,如果已经满足了上面所说的资格条件,那么从“道德”与“伦理”不同含义的意义上讲,我们绝大多数的个人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所做的绝大多数行为都处在伦理与道德的中间地带。我们没有践踏底线伦理,也没有达到道德的最高境界。可是,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看待身边的伦理与道德行为和进行价值评判的时候往往就犯了模糊概念的错误。我们会把底线的伦理当作是高标准、严要求,于是一些仅仅是做到了没有僭越伦理底线的人被歌颂为道德楷模,比如只是按照职业伦理要求做了自己本职工作,尽到了本分。而又把真正的道德标准放到下面要求人人做到,如果达不到,便会遭到唾弃和谩骂,比如只是年轻人没有给老人让座,老人就挥手打向年轻人的脸。这个时候,众多的他者只会站在所谓的道德制高点上,那个年轻人成了众矢之的,而恰恰是我们忘了“人非圣贤”的道理。所以,对于处于中间地带的行动者而言,我们应该是宽容的。
但是,只强调伦理与道德的中间地带是不够的,毕竟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就是告诉我们要永远去追求一个叫作“善”的最高理念,这个“善”也许很难达到,但我们每个人都是未完成的个体,必须是有着开放的潜质的,必须是走在向善的道路过程中。抱着“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态度。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满足于我们当前的伦理道德水平,而是要超越。只有个人的善的提高,才能促进整体的善的发展。我们需要培养一种道德意识,这种道德意识绝不是对最高理念的一种头脑简单的吹捧和说教。它必须帮助我们所有的人变得更具批判性:能够更好地意识到价值,更加意识到社会进步的可能性的本性。它是一种关于道德价值的信念和实践指南,是一种引向那种更好生活的意识,是存在于公共生活之中的公民伦理道德诉求。
最后,在现代媒体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等构建起来的强大的体系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的一个行为可以在发生后的几秒内传出,几分钟就能全国皆知,并在未来的几个小时成为热议的话题,在几天当中都是舆论的焦点;甚至更为严重,发生的过程就被微博现场直播――这就是我们身边每天上演的故事。既然现代媒体有如此强大的能力,那么面对伦理道德行为,媒体应该怎样做?众所周知,“现代媒体以其公共责任的承担精神肩负着大众启蒙的作用。”[2]当然,现代媒体应该有自己的观点立场和一定的舆论导向,但是要免于摆出一副某种***意识形态代言人的姿态,应该允许多元的文化观点的阐述和广泛讨论。
二、外在因素:我们所处的伦理道德环境
我们当中鲜有人认识到所谓的道德或伦理环境,它似乎难以捉摸,事实上无处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每一句话、所做的每一个行为也许都与它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被伦理或道德环境控制,成为它的附庸和奴隶。道德或伦理环境是关于应该如何生活的意识氛围,它决定我们的思想――什么可以接受,什么不可接受,什么令人向往,什么令人鄙视。在与人交往时,道德环境让我们知道该得到什么,该付出什么。它成就我们的情感世界,决定什么事令人骄傲或耻辱,什么事令人愤怒或感激,什么事可以原谅或无法饶恕。“它是无形的,但是作用是无比强大而奇特的”[3]。
在日常话语中,我们往往听到有人抱怨现在的伦理道德环境太差了!但是究竟什么是伦理道德环境?从语言学角度上讲,伦理道德环境和它的内涵核心――伦理道德一样,是一个中性词语,本身不带有任何褒贬色彩。所以我们才能说出“伦理道德环境太差了”这种评价性的判断性陈述句。伦理道德环境就是我们身处的那个时代那个地方的那个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环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在因素,直接决定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选择,不管他本身是否是善的。我认为,要想谈论伦理道德环境的影响,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入手。
宏观角度主要是指整个我们所处的那个社会的大的伦理道德环境。众所周知,伦理道德是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共同性与特定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一般情况下,像善、智慧、节制、勇敢等道德规范,无疑都是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普遍道德规范,虽然我们难以把它们确定为是“普世价值”,但实质上它们确实发挥了所谓“普世价值”的功能。这些概念是从柏拉***、亚里士多德开始就被人们广泛流传和接受的。柏拉***在《理想国》的四卷中,对于国家和公民的正义,进行了深刻的阐释:国家的正义,包括三种成分,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国家各类成员,都必须拥有自己所处于的职业所应有的智慧。同时,需要勇敢,国家与城邦,能够有足够的力量抵御侵略。还需要节制,保持社会各个阶层的相对稳定,各尽其责。这一切需要正义的支撑,能够让前三者和谐发展,也就是国家与社会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修辞学》、《***治学》、《欧台谟伦理学》、《大伦理学》多次提到三类善的概念:身体的善、灵魂的善、外在善,其中灵魂的善中就包括节制、勇敢、公正、明智[4]。
但与此同时,这些大的概念其实是有着不能忽视的差异性,所以每个时代、每个地区、每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独有的伦理道德。正如王海明教授指出的那样,例如,初民社会倡导“应该吃老人”;而今日社会则倡导“应该养老送终”。美国人谴责自杀,认可“失败后不应该自杀”的道德规范;日本人却敬重自杀,认可“失败后应该自杀”的道德规范。在大多数国家,妇女都可以露出面孔,而应该遮住和臀部。可是,在非洲的许多地区,妇女却应该和臀部;火地岛的妇女不应该露出后背;菲律宾的塔萨代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则可以是的;而在传统的阿拉伯社会中,妇女应该遮住全身。如此等等[5]。作为每一个个体,我们大部分的伦理道德都是由我们出生和成长的那个社会的习俗决定的,正是这些社会习俗或传统确立了组织行为的方式。我们目前总的来说对这些方式感到满意,也最大限度地愿意保卫它们并将它们发扬光大。如果我们将伦理道德环境上升到***治高度的时候,会发现其实那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当然,这里的意识形态还是一个中性词。不过,如果意识形态被异化了,它就会成为一种统治和控制工具。希特勒的纳粹统治就是最好的例子。我们不要太过于苛责那些残害犹太人的纳粹***官,毕竟他的所作所为符合他所处的伦理道德环境,如果不那样,才是“异端”的表现。因此,当我们在理解一个伦理道德行为的时候,必然要考察行为者所处的环境,而非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者。
微观角度主要是指在宏观上的伦理道德环境已经确立的前提之下,那些被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观念是如何具体操作和运行的。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一方面在伦理道德环境中的作用并不重要。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伦理道德在现实生活中被漠视和抛弃,成为悬挂在高堂之上的一纸空文恰恰是因为我们缺少对那些伦理道德的坚持和对违反伦理道德环境的有效制裁。比如,考试作弊是明文禁止的,诚信应考是积极倡导的,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还是会有很多时候因为作弊而获得好成绩的机会,作弊者没有得到惩罚而遵守规范者吃了亏,而有限舆论谴责的痛苦远远小于它违反道德而获得的快乐。那么在这样的现状之下,伦理道德环境必然是朝着恶的方面发展的。
三、内在诉求:义务论与功利论之间的选择
现在进入个体在具体行为过程中的选择问题的讨论。很多的文学和艺术作品都用他们的方式展示了关于行为选择的标准和结果的观念,但是哲学对关涉伦理道德行为的思考目标明确:“研究动机、理性、情感等激发人类行为的根本动因,其意在研究维持我们生活的一整套法则或‘标准’。”[6]关于伦理学的根基,我们大致回顾就能发现,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康德的普遍性原理、休谟的共同观点、罗尔斯的正义论、哈贝马斯的公共话语等等,甚至还有孔孟儒学的伦理教化、老庄道学的处世原则,都有谈论与行为选择相关的内容。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西方传统伦理思想趋于成熟的时候,形成的两大对立的伦理派别――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和以边沁、穆勒为主要代表的“功利论”之后,他们两派的各自观点和相互斗争,构成了我们今天对伦理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看法。
行为选择其实是关于德行的情感实践,而提到行为选择,就不得不涉及行为的动机和意愿问题。亚里士多德说:“一项行为,如果其始因是外在的,即行为者就如人被飓风裹挟或受他人胁迫那样对这初因完全无助,就是被迫的行为。但是,如果人们所做的行为是由于惧怕某种更大的恶,或出于某种高尚的目的,它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就可能有争论。……所以,这些实践是混合型的,但是,更接近于出于意愿的。因为,在那个特定时刻,它们是被选择的,而行为的目的就取决于做出它的那个时刻。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只能就做出行为的那个时刻而言。”[7]
康德是典型的动机论者,他通过对实践理性进行批判以及为道德进行形而上学奠基,为伦理如何可能找到了“先天”根据,这就是理性指导下的善良意志。康德是那样地坚定不已,认为理性足可以使人发现那个普遍的实践法则,并按照法则行事。他认为在这世界上只有善良意志或动机是好的,因此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要是为义务而实行的,不能把出于个人目的或本能的所谓好的行为称作善行。“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假如不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这些特性就可能变成最大的恶。”“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即反过来说,如果有了善良意志,即使命运不好,行为毫无效果,也并不影响动机的道德价值。
长久以来,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是目的论的、幸福论的伦理学,人们大多也会较为倾向于功利论和结果论。我们不易产生康德那种面对星空与道德律令的敬畏之情,但我们很容易达成以下共识:我们不希望什么和我们讨厌什么,我们希望什么和我们想要什么。功利论或目的论,众所周知,是与义务论相反的学说,它是把功利(而不是道义)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的完善程度)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行为者在面临选择时就会秉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所以,在道德评价上,功利主义持效果论是务实的和实用的。
虽然我们很清楚功利主义有着自身很难修复的漏洞和局限,但我还是更倾向它,因此不认同康德的观点。在我看来,如果不以行为的后果而以行为的动机来确定,产生的问题会更多,得出的结论会更荒谬,甚至根本无法判断行为之善恶。一方面,我们生活在一个现实的社会情境中,而非形而上学的理念世界,任何的后果都会对我们自身、周围甚至全人类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怎么可能只说动机而不说结果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很多不法行为似乎都可以找到动机是好的理由。我去,因为我想赢得更多的钱,改善家庭生活,“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结果是输得家徒四壁,甚至后来因为抢劫偷盗而锒铛入狱。动机是好的,是出于善良意志虽然造成重大损失,但行为仍有价值,应给予嘉奖。这太荒谬了吧!所以,康德的义务论在我看来,只是一种君子的高尚道德追求,而在很多情况下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另一方面,我们用动机来判断行为常常既困难又不准确。动机是私人性的、隐秘性的,而且即便是行为者本身也很难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动机。
不过,有些时候,又会产生疑惑: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进行的善的选择,都能在事后用功利论的观点进行诠释,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如果我们就说在行为选择的那一个瞬间而言,究竟是什么起了作用?似乎真的存在着一个叫作“善良意志”的东西,我们在它的指挥下行善。用孟子的观点来看,就是人生来都有一种最基本的共同天赋本性,这就是“不忍人之心”,或者说对别人的“同情心”。可是又不能被完全接受。那么,在考察行为选择的时候,可以折中地提出一个“与自我关涉度”的原则――这个原则事实上还是从功利论的角度出发的,即现实情况与我的关系的亲疏程度。我认为,有时候从法学的某些罪行的制定上可以反观伦理学的思考。在法律中,如果一个人没有阻止某件事发生的义务而放任它产生严重的损害性后果,那么他依然是无罪的。在这里,没有义务就代表着疏远的关系,这种疏远既可以是时间上的,也可以是空间上的。对于每时每刻都存在的那些危重病人们,我们不去关心或帮助他们,也没有人来指责什么,本身也不应该受到任何谴责。但是,我们在面对着生了重病的同学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会伸出援手,尽管这个时候不这样做仍然是免责的,但可能就在于此时此刻下那种亲密的关系程度和强烈的感同身受,让这样的善举得以实践。其他情况下我们的换位思考,或许抱着的就是“无人愿意作恶,也无人不愿意享得福祉”的复杂心态吧。
四、结语:永恒善的追求
“善”是一种永恒的道德理想,是我们永远的追求,而怎样看待我们身边的伦理道德行为就是我们走向“善”的方式与途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如果我们每人都抱着一颗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博爱的心,向着这些目标而努力,虽不能至,心向往之;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让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风气向着“善”的目标发展。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晏辉.公共生活与公民伦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Simon Blackburn:Ethics――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M].上海:译林出版社,2009.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王海明.道德探本:道德的类型、性质和规律[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03,(20)2.
[6]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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