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后,修订后审计法的若干条款被子以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依法审计,使审计行为规范化,审计机关审计文书的内容应当有如下变化:
一、审计通知书
审计依据的变化:审计依据的条款必须以修订后审计法的规定为准,如以前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修订后为第二十二条:新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必须明确:如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收支情况进行“财***收支”审计,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依据的变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审计法修订以前是“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现在是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征求意见书主体的变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前足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改变为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是审计机关,盖审计机关公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面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不能把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算作书面意见。
三、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中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变化。6月1日后实施审计的项目,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决定书》,不再是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而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书》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渠道内容的变化。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有关财***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曰起**日(一般必须在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中有关财***收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请***(省、市、县、区)人民***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曰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一般必须在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审计(厅、局)或者**(省、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报告
根据目前审计程序的规定,一般审计过程中应当具有四份审计报告:一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是审计报告报“局法制机构复核稿”,三是审计报告报“局业务会议审议稿”,四是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稿。前三份审计报告可以标题为“关于***********的审计报告”,其责任人都是审计组长,落款必须有审计组长的手写签字(不能用计算机打印责任人名字)。印发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不需要标题,审计报告封面的文号按照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如“*审财报[2006]1号”。
(作者单位:铜川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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