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管理或者进度计划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进度、费用和质量被认为是评判工程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通常,工期延误不仅会造成承包商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加,也会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将工程投入使用,并最终受到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延误引起的索赔纠纷和争议也会使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增加额外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投入。
基于关键路线法(Critical Path Method, 简称CPM)的进度分析为项目管理和决策者提供了规划、控制和协调工程进度的有效工具。众多经验表明,CPM分析不仅对工程进度管理十分重要,而且在索赔分析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对评价延误的影响大有裨益。由于因工程进度计划引起的索赔和争议司空见惯,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索赔和争议,许多工程合同中都加入了基于CPM的进度管理条款,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几个重要里程碑、进度计划的更新、基线计划的批准和浮动时间的归属等。本文重点讨论浮动时间的归属以及相关的问题。
关键路线分析中的浮动时间
使用CPM分析可以知道有些任务非常关键,任何一个关键任务的延误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延误。而另外一些任务可以推迟一段时间完成而不会影响整个工程的完工时间。显然,业主或者承包商造成的延误对工期的影响可以通过CPM分析获得。在CPM分析中,在不推迟工程按期完工的情况下,一项任务可以被推迟完成的时间被称为该任务的总体浮动时间;在不影响后续任务按期开工以及整个工程按期完工的情况下,一项任务可以推迟完成的时间被称为自由浮动时间。另外,工程进度的研究者还提出了安全浮动时间和干扰浮动时间的概念,但通常在工程管理实践中很少应用。实际上,在工程管理中浮动时间一般是指总体浮动时间(本文后面将讨论未明确定义浮动时间引起争议的案例),因为这段时间是可以被使用而不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完工;超过这个时间,将直接导致工程延误。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浮动时间是指总体浮动时间。
浮动时间的占用及其影响
浮动时间的存在给工程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在工程建设中,浮动时间因各种原因被占用,这些原因可能来自业主方面,也可能来自承包商方面,还可能同时来自双方。业主方面的原因通常是业主没有及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需求作出反应,例如:
没有及时批准施工***或者其他文件
没有及时提供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
在划分多个标段的工程中,没有及时协调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同样,浮动时间也可能因承包商在某些任务上施工效率低下而消失。浮动时间的存在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时间,即使某些非关键任务因各种原因拖延,只要拖延的时间不超过浮动时间,工程仍能按期完工。
对于业主和承包商来说,拥有浮动时间可以增加工程管理的灵活性。但是在谁拥有浮动时间这个问题上,虽然已经有过许多研究和探讨,不过工程管理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浮动时间所有权的条款还没有被加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中。从理论上来看,如果业主拥有浮动时间,工程造价就会升高。首先,浮动时间可能被业主完全占用。由于其他承包商自身的无法准确预期的原因造成的拖延很可能导致工程最终延误,承包商或者选择让工程推迟完工而赔偿业主缺陷责任赔偿金,或者通过赶工追回拖延的工期,当然赶工需要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种延误的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承包商显然需要增加应急费。其次,对于在多个工程项目之间共用工程设备的承包商来讲,不拥有浮动时间使他在项目间失去了安排设备使用的灵活性。承包商很可能需要额外购买或者租用设备来满足所有工程的要求,从而导致了额外的费用支出,这些支出会间接地转嫁到工程造价上。如果承包商拥有浮动时间,这些潜在的费用不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因为和浮动时间使用相关的风险已由业主承担。
上面的分析是站在承包商角度做出的。但对业主来讲,拥有浮动时间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承包商不能因业主占用浮动时间而提出索赔,这不仅把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而且可以避免与延误索赔相关的争议,甚至是法律诉讼。争议和法律诉讼通常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解决,即使在最后赢得了争议或者诉讼,业主也需要为之付出许多费用和时间。对于因拥有浮动时间而造成潜在的工程造价提高,业主一般倾向于接受它,从而尽量避免在未来卷入与此相关的争议和诉讼。如果承包商拥有浮动时间,业主对浮动时间的占用(无论这种占用多么小)都有可能导致工程最终完工时间的拖延。因此业主通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业主拥有浮动时间,或者间接地指出业主不会对非关键任务的延误提供时间或者其他补偿,除非延误超出该任务所有的浮动时间。
除了业主拥有浮动时间、承包商拥有时间这两种情况之外,有些学者提出了另外一种选择:谁先使用,谁拥有。实际上这种方案无论是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不可取的,它对浮动时间拥有权的划分是模糊的。对于业主来讲,这种方案并不能排除承包商就业主占用浮动时间的共同延误而索赔,只要承包商可以证明业主占用浮动时间是发生在承包商使用浮动时间之后。同样对承包商来讲,这种方案并不能排除因业主首先占用浮动时间而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承包商并不是真正拥有浮动时间。因此,这种方案是缺乏实际意义的。
在承包商不拥有浮动时间的情况下,承包商还是有办法解决业主占用浮动时间而造成的问题的。虽然在合同文件可能规定了几个关键任务的完工日期,但具体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更新都是由承包商来完成。另外,承包商通常有权选择施工方式、方法、技术和人力设备投入。通过灵活安排各项施工任务的先后关系和选择合适的生产率,承包商完全有可能制订出一个所有任务都是接近或者完全符合关键进度的计划,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业主占用浮动时间对承包商施工的影响。
案例分析
一般来讲,业主倾向于在合同文件中直接或者间接增加业主拥有浮动时间所有权的条款。但即使合同文件中包含了浮动时间所有权的条款,对所有权规定模糊或者没有正确定义浮动时间都可能造成索赔和争议。
下面用一个发生在美国华盛顿州的案例来说明在合同文件中合理、正确地增加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的重要性。在承包商A诉业主B的案件中,承包商A提出他应当获赔因部分设计***纸中的问题而造成的70万美元的损失。而业主方的一条重要辩护是合同中的关于浮动时间所有权的条款使承包商无权索赔。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文件中包含了如下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
浮动时间完全由业主拥有;承包商无权因失去或者使用浮动时间,包括承包商预期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全日期之间的时间,而对合同时间、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总价,或者任何附加的支付获得任何调整。
初审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业主方的判决,驳回了承包商所有的索赔。承包商而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在上诉法庭,业主方主张承包商完工提前于合同规定的日期,承包商的损失是依据他预期的进度计划早于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业主方进一步推论,承包商不能获得赔偿,因为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阻止承包商对在其预期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之间的时间要求获得附加的款项。承包商通过把干扰索赔和延误索赔区分开进行反驳,并主张他提出的索赔不是因失去的浮动时间,而是对生产率的干扰。承包商还提出,在承包商预期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之间的时间不是浮动时间。
上诉法庭最终裁定合同文件中的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模棱两可,因此在判决中不应当拒绝承包商的索赔。上诉法庭认定,在合同文件中对浮动时间的涵义存在实质性的争议,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禁止承包商的部分或者全部索赔同样存在实质性的争议。上诉法庭作出上述结论主要依据以下理由:浮动时间这个术语没有在合同文件中定义,而浮动时间并不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术语,并且业主方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浮动时间相关条款的当事人真实意***的证据。因此,业主方用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禁止承包商索赔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应当承认,上面案例中关于浮动时间由业主拥有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但上述裁定却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华盛顿州法庭的法官可能并不认为浮动时间是一个容易理解的概念。从上述案例来看,任何在合同条款中的模糊、模棱两可或者疏漏都可能带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或官司,甚至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上述案例也许会使以后许多工程合同中增加对浮动时间定义的条款。当然,上述案例中的业主方还可以继续通过诉讼最终赢得官司,但因此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也是不能小视的。
浮动时间的存在为工程管理带来了灵活性。浮动时间的所有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风险划分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无论业主还是承包商对于浮动时间的占用或者使用都不确定,由此造成的对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造价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或者说在不拥有浮动时间的情况下,双方都是有风险的。当合同规定业主拥有浮动时间时,上述风险就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反之,则由业主承担。对于一个拥有很强的工程管理队伍的业主来说,他通常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从而使合同价格大大降低。另外,浮动时间所有权条款应避免模棱两可,防止由此而来的争议和索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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