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何认定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随着经济论文联盟的发展,由于财产纠纷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及刑事案件越来越多,通过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关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认定研究也不断深入。目前,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等问题已逐渐成为众多经济财产案件中矛盾的重点。而且现实中存在较多的非法侵占财产的犯罪行为,由于法律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证上不甚明确,以至于逍遥法外。出现如此情况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司法部门在非法占有的的有关法律问题认识上存在分歧,以至于出现了***的尴尬,使一些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由于法律的不明和对法律认定的分歧,钻了我国法律的漏洞,逃离了刑法的制裁。所以,当前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的故意等有关问题的明确认定及对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关涵义的划定,已经变得至关重要。

一、有关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涵义及认定的有关问题

有关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不同理解,也是现今关于非法占有有关问题产生争议的起点。国内法律学者对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解释主要有“非法获利说”、“非法占有说”、“故意占有说”。总结了上述三种学说,简单归纳非法占有的目的内涵为,知道个人行为会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产生占有,并且希望这种占有权永久持续以获得占有的一切价值和利益的心态。而非法占有的故意指非法占有的主动性是出于主动者的主观意愿而进行的非法占有行为。

有关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性,从犯罪行为的目的分类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主体出于主观意***直接故意进行非法占有从而造成危害,而且预先是知道行为结果的,行为完全出于主观希望。另一种是在一种特定行为中,行为主体通过行为实现结果后,出于个人意愿追求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进一步的占有行为。从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本质上分类,大致可以分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论”和“动机论”。而无论从哪方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都是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发挥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主动作用。认定为主观目的之后在从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进行探讨,是直接故意的行为还是间接的故意和直接故意共同作用而发生的主观行为。而这一认定问题也正是目前非法占有理论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其实,单从非法占有目的上来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构成主观犯罪的主要要素。而仅仅是再一些从犯罪内容和行为上划定,性质还难以认定为是否犯罪的案件,在其中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认定往往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这种犯罪目的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其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从而区分有罪与无罪,甚至发挥着对一些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的划定及一些犯罪形态的确定的判定作用。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中得直接故意和目的具有不同性质,属于不同层次的犯罪。

最后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任何行为的目的都形成于人的主观态度和意愿。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外如是,同样属于人的思想意愿,所以对目的这种无形东西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行为人的准确心理事实,即使按照一定的逻辑推理进行分析,事件中也会存在一些偶然与假象。因此,在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运用司法推定是有效地法律依据。在此介绍两种主要的推定方法,首先是法律推定方法,即根据法律规定证明事实一存在,就可以推定事实二存在。另一种推定是事实推定,即根据已知的客观事实来证明一个未知的逻辑事实,过程中主要运用逻辑推定,以经验和逻辑推断已知的基础事件是否与所推断的未知事实并存。分析所推定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性质,是否可以构成行为的前提条件,从而构成了非法占有故意行为。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保持主客观的一致性,做到全面判断和综合分析,确保推定的合理性及认定的正确。

二、有关非法占有的故意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村委会于2009年初颁发关于宅基地的规定,规定申请宅基地者需向村委交付保证金三万元,申请通过后,保证金由村委进行处理,若申请没被批准,保证金退还。该村王某以存有三万元的自己户名活期存折交给村委作为申请宅基地的保证金。不久,王某的宅基地申请通过。但第二年初由于王某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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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并获知原保证金村委尚未处理,于是王某以存折丢失到银行进行挂失,后取走三万元保证金。村委会获知此事后找到王某,王某答应尽快还款,并在数日后还款5000元,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于是村委会报警,王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家属三日内将余款还清。

关于上述案例中涉及的非法占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犯罪。因为在王某的宅基地申请获得通过的时候,三万元保证金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该三万元已不属于王某,而其去银行进行挂失又取走属于一个诈骗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观点二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因为交付的三万元为保证金,存折上的户名仍然是王某,也就是说王某仍是三万元的所有者,虽然后来王某以挂失手段取得三万元,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侵占,但时候其在主观上也愿意还与村委,所以只能推定为侵占罪。观点三认为,王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王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因为急用钱,才到银行挂失存折,属于民事纠纷。

从法律的角度看,诈骗和侵占犯罪的主观故意都属于非法占有。经过分析,基本可以将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有罪定性为诈骗、侵占,根据我国法律的性质,诈骗和侵占的定罪共同点就是主观故意的非法占有。但依据前文中提到的法律推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能够通过行为人的事实行为反映出来,但是反之,并不是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就一定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人在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时,是否出于主观故意想据为己有的认定,是评定行为人有罪与否的关键。而对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要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结合来分析。

体现在案例中,在王某的宅基地申请通过时,作为保证金的三万元存折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因为村委的规定很明确,申请通过后,保证金由村委处理。虽然银行存折上的户名仍然是王某。而王某通过挂失存折而取走的三万元属于一种非法占有行为。但认定王某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否出于所有的意愿,是否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占有规定,还要从王某进行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对此,持“非法占有”观点的人可能认为,既然王某家人可以在其被拘留后归还余款,证明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才使得王某交还余款。但是,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还是要以客观行为为依据,既然在村委会要求王某归还钱款时,王某未否认,而且答应归还,说明王某在主观上不构成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在其后数天后,王某还归还钱款5000元,其客观行为也体现归还,同样表现为不属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而且,民事纠纷划定的前提是行为对象的权属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某在交付存折的时候虽然存款的所有发生转移,但是由于村委没有及时取款,从银行的角度讲王某仍然是该款的债权人,因为存折的户名毕竟是王某,也因此王某才可以以挂失手段取得钱款,行为上也许与诈骗行为相似,但是由于王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该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

有关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认定其实是人主观行为和心理的判定,但是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判断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例如从非法占有故意上判断盗窃罪和盗用行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两个行为。因此对非法占有故意的性质和内涵的界定是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的。通过上述有关非法占有的有关涵义探讨和相关案例论文联盟分析。得出有关非法占有故意的基本概念,即知道个人行为会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产生占有,并且出于主观意愿,希望这种占有权永久持续以获得占有的一切价值和利益的心态,而这种心态成为了行为的动机。在我国刑法中一切有目的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说是对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进行直接危害的结果产生进一步的利益追求,而不同于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是目的犯罪从本质上讲是属于行为人的目的,而不是犯罪的动机。因此,对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行具体认定在今天的法制建设上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不仅体现在对非法占有行为的有罪和无罪的判定上,从长远和全局角度看完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对我国刑法有效实行和价值体现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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