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范文精选

提案篇1

我受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向各位代表报告六届一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和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及初步处理情况。

一、六届一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六届一次教代会,共进行了三次提案征集,前两次征集的提案已得到了落实,并在六届一次教代会上做了提案报告,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第三次征集的提案共有154件,其中人事类62件、医院建设类11件、后勤类50件、教学类12件、校产类5件、科研类4件、学工类3件、其它类4件。下面对这些提案的落实情况向本次教代会报告如下:

(一)教学类提案

关于调整招生计划、奖惩制度应与科研教学并重、学生教材发放等方面的提案均已经得到落实。

学校调整了招生人数,由2007年1400人调至2008年1900人,招生的省份由原来的23个省调至22个省;并根据就业情况,扩大了中医学专业的招生人数,由原来每年80人增加至120人,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大了市场营销药学类和护理学专业的招生人数。

2007年,教务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教学奖励有关规定》,明确了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各项奖励制度,并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学校对教师授课教材发放本着“随到随发”的原则,包括假期在内基本能够保证教师在第一时间获得教材。

(二)科研类提案

关于加强院系(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设立校长——青年(博士)科研基金的提案已得了落实。

学校为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成立了研发中心,为广大教师从事科研活动构建了资源的共享平台;2007年启动了校内科研发展基金,在《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管理手册》中,对于优先支持中青年特别是博士申报校内科研发展基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起了激励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

(三)医疗类提案

关于附属医院的发展建设,加快改革进程的提案已经得到了落实。新晨范文网

提案篇2

我受***协汉南区第六届***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协六届三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协六届三次会议以来,***协委员、参加***协的各民主***派、人民团体、工商联,***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共提出提案件,经审查立案件,其中集体提案件。截止月底,全部答复。提案所提意见建议予以采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件,占提案总数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处理或纳入计划解决的件,占提案总数的;由于***策原因或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件,占提案总数的。

六届三次会议以来,各民主***派,人民团体,***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协委员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治责任感,围绕实现“强区富民”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汉南,以经济、三农、城乡建设等为重要课题进行调研,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支持“三农”力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工作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建设美好家园,创建文明社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消除社会矛盾,保证稳定发展环境等方面建言献策,提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提案。这些提案凝聚了提案者的智慧和心血,促进了汉南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⒈关注经济建设,谋发展之策,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经济发展。因此促进汉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夯实构建和谐汉南的物质基础,是委员们关心的头等大事。委员们从完善招商***策、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等方面提出了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真办理。招商引资是我区实施“工业强区、开放强区”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良性发展,***协经济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推行专业招商,实行有效招商、规范招商秩序、树立良好形象,营造宽松投资环境”的建议。这些与区委、区***府工作思路基本一致,区委、区***府非常重视,围绕这一问题,区委***会和区长办公会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调整了招商引资有关***策,有效地规范招商秩序,并将逐步实现专业招商,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日趋规范。

民营经济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是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区工商联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积极反映民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策扶持、金融支持和改善服务环境的建议,承办单位将这些建议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了民营经济***策,加大支持力度,并将工商、财***、科技、法制等职能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考核的必达目标;同时还成立了汉南企业家协会和汉南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的行业组织,为企业开展融资工作,加强沟通提供了服务平台,这些措施改善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⒉情系“三农”工作,言百姓之事,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三农”问题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汉南的重大问题。因此“三农”问题始终都是委员们心系的大事,委员们对涉及“三农”的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轮延包、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基础教育、农民饮水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等建言立论,这些建议既具前瞻性,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区***府及其部门已将其纳入有关规划和决策之中,许多已付诸实施。如涂荣道委员提出的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搞活本地鲜活产品流通,引进外地优势产品,刺激当地农民及时优胜劣汰,调整种植结构带动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建议,被区农业局采纳并实施,目前已征用亩批发市场用地,并结合“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活动,进一步落实市场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小康建设的建设步伐。

切实解决好村队土地二轮延包中的问题,是“三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委员们予以了特别的关注。中央、省、市一系列的惠农***策出台后,农民种田积极性不断高涨,土地承包中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协邓南镇工委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依法完善二轮延包、妥善处理土地延包中存在的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正是省、市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需要迫切解决的,区委、区***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区农业局乘势办理提案,解决了土地延包中的突出矛盾,推动了二轮延包工作,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饮水是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的大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农民奔小康的基础环节。***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心系农民,关注民情,为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建言献策,提出了建水洪中心水厂,让农民吃上卫生水的提案,区水务局奔走呼吁,下到走访提案人倾听意见,上至市直部门呼吁支持,最终促成工程开工,随着水厂工程的完工,邓南镇个行***村和汉南、银莲湖片农民饮用卫生水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⒊心系家园建设,献美城之言,提升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力。城镇的环境美化、功能健全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镇综合竞争力,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条件。***协六届三次全会围绕建设文明城镇,促进汉南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出了《加强文明城镇建设,全面构建和谐汉南》的建议案。建议案是提案的最高形式,坚持发展这个大局,立足区情建诤言,提出了制定科学规划,完善城镇体系建设,加快文体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镇整体功能,强化环境建设,提升城镇品味,实行长效管理等建议,建议问题准、办法实,区***府将建议案办理工作纳入了××年的***府目标管理。目前,建议案中大部分建议已经得到采纳和落实解决,有的正在实施,有的列入了“十一五”规划。

***协六届三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为推动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汉南,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协***会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承办单位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协委员的共同努力,对此,我代表区***协第六届常务委员会,对长期以来给予***协工作高度关心和大力支持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和积极投身履行职责的全体***协委员表示衷心感谢!

六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在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上做了如下工作:

(一)积极引导,严格审查,保证提案质量

全区***协委员以饱满的***治热情和积极认真的态度,发挥主体作用,将提案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围绕构建和谐汉南提出了许多关系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高质量提案,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为提高提案质量,打造精品提案,本会***会率先垂范,深度参与提案工作。全会前,区***协***会就进一步加强文明城镇建设、全面构建和谐汉南的议题,通过走访委员、召集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了建议案,建议案既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及要求,又顾及***府当前的承受能力,选题准确,思路清晰,分析透彻,建议可行,有效地促进了我区规划城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建议案的提出,为提出高质量提案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推动了提案工作的发展。

为提高提案质量,各民主***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纽带和基础作用,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提案质量的关键环节,围绕区委、区***府中心工作和涉及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选题,充分论证,从大处着眼,从实招入手,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意见。如农工***从关注计划生育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国策出发,提出了《关于加快建立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议》,民盟从关注“三农”的角度提出了《关于促进我区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建议》,工商联从贯彻落实国发()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出发,提出了《关于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同时,我们还充分采用***协大会上的发言,***协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调研成果,将其加工、提炼整合后,转化为提案,这些提案既利于带动提案整体质量的提高,又有助于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为提高提案质量,每年全会前区***协办公室会同提案委员会向每位委员印发《征集提案通知》及《提案参考目录》,引导委员撰写提案。对交办的提案,按照《提案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把交办提案质量关。

(二)坚持创新、重点督办、提升运行层次

提案“提得好”和“办得好”是提案工作的互动因果、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提案得到办理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力可以争取各级领导支持,激发委员提出更高质量的提案,实现良性互动,巩固提案的地位、带动提案工作整体上水平。为此,我们不断创新办理方式,提升办理层次,主要做法有:一是重点督办。***协提案要求解决的问题很多,如果平均使用力量,要取得很好的效果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我们突出重点,下大力气办理一批重点提案。今年确定的件重点提案,在区***协***、副***重视下,办理效果明显。二是***会督办。在坚持***督办的同时,今年又采取了以区***协***会的形式督办建议案和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会议邀请区委、区***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分别听取承办单位的报告。***会上委员们在充分肯定办理成绩的同时,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引起了区委、区***府高度重视,区***府主要领导要求会后区长办公会上再次专题听取提案办理通报,确保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这种高层的督办,促进了重点提案的有效办理和落实,带动了一般提案的办理。三是日常督办。提案督办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因此提案委员会加强了与区***府办公室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与此同时,还通过走访、实地踏看办案现场等多种形式,经常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反馈办理工作重要信息,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对办理难度大的重点户与其一道分析提案,商讨解决办法,从而推动了提案的落实。

为办理落实提案,区***府也实行“三高”的规定,即高层次研究、高规格交办、高标准要求。具体体现在***府召开区长专题办公会研究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办理完毕后,召开区长办公会,再次听取办理通报,督促进一步落实。联合区人大、区***府、区***协召开提案集中交办会,分管领导提出办理的具体要求。区***府还要求各承办单位达到见面率,办案率,满意率,由区***府办公室考核督办。

(三)加强服务,表彰先进,凝聚双方合力。

为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既为提案人服务,又为承办方着想,疏导障碍,化解矛盾,形成共识,凝聚合力,努力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一是与***府保持经常联系,随时掌握整个***协提案承办工作。二是积极配合承办部门,加强承办单位与提案人的联系,并将提案人对承办的意见转达承办方。三是对承办先进单位在***协全会上进行表彰、调动承办单位积极性,从而促进办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强化舆论氛围。

一是我们通过表彰优秀提案,调动提案人积极性,促进提案工作。二是通过电视台公开督办过程,让人民群众监督承办单位办理情况;三是选择一些质量较高和社情民意方面的热点难点提案,通过《提案撷英》展版展示提案成果扩大提案影响。

提案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管如此,仍还有些不尽人意。一是委员参与率不高,提案整体质量不平衡;二是极少数部门领导重视不够;三是极少数具体办案人员认识不高,态度不好;四是少数单位程序不规范。这些都有待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在新一年的,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构建和谐汉南,发展汉南服务,继续紧紧围绕区委、区***府中心工作,围绕“十一五”规划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提案工作。在进一步提高提案“三个质量”上下功夫,切实把提案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提案工作新局面。

⒈优化源头、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要从源头上强化质量意识,围绕出精品、上质量抓好提案征集。一是要优化选题,针对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选重点抓难点,向委员推荐选题。二是要让委员知情。通过情况通报会、组织视察、考察、调查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形势,掌握情况。三是要分类引导。根据***派、团体、专委会所处的工作领域和工作职能进行提案选题协商,发挥他们的集体优势和龙头作用。四是要严把入口,坚持立案标准。从提案内容到格式,从观点到建议等,都要力求完整规范准确。

⒉加大力度,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提案办理要坚持以委员满意,社会效果明显为目的。一是要切实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继续推行高层领导领衔督办。二是要追踪提案的办理情况,强化难案办理的手段。三是要重视发挥***派和专委会的作用,请他们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四是要继续加强同承办单位的协作,坚持***协、承办单位和提案人三结合的协调办理。

⒊改进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要把服务工作列入提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一是提案征集,要为提案人提供有关情况和***策法律法规依据,加强撰写提案的指导。二是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和协调,特别是要切实保障那些联系面广、情况复杂提案的顺利办理。

⒋重视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要切实搞好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凡是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提案,承办单位的成功经验和提案工作各项重要活动,都要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提案工作,了解***协职能。

⒌完善机制,进一步增强工作能力。一是要实行提案通报制度、增强委员参与提案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二是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形成多层次的提案工作格局。三是要建立激励机制,营造提办双方良性互动氛围。四是要对环节多、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实行舆论跟踪办理和监督。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历史赋予我们***协委员的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主要的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我们要牢固树立“作为”意识,积极通过提案参***议***,建言献策,努力使提案工作在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我们相信,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区***协提案工作一定能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提案篇3

一个身材微胖的女人喘着粗气,沿清流河一路疾行,朝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方向赶去。

一路上,女人不断用余光扫过河面,打量着道姑桥边的水位标尺。

面对即将到来的雨季,这条河水位是否安全,对她而言格外重要。

这个名叫宋成琼的女人,是燕子坝社区***总支书记,同时也是荣昌区第十三次***代会代表。

正是后一个身份,将她和这条河的水情牢牢系在了一起。

2016年1月12日,荣昌区第十三次***代会第六次会议开幕,在区***代会代表、吴家镇镇长唐传中带领下,第九代表团的宋成琼等12名***代表就上游水库泄洪和灌溉问题,向大会联名提交了《关于切实加强黄桷滩水库下游防洪的提案》。

提案提交后,***代表们一直关注着它。

锁定问题

2015年9月11日21时许,荣昌区黄桷滩水库。

乌云压城,大雨伴着闪电倾泻而下。

第二天凌晨5时,随着汛情持续加重,黄桷滩水库即将加大向下游清流河的泄洪力度。

这时,吴家镇***府工作人员发现险情――河水水位快速上涨,还差半米就要没过部分河堤,淹没公路。

“必须马上解决隐患。”镇长唐传中坐不住了,迅速与相关部门联系。

原来,就在这时,位于清流河上游干流的四川省安岳县磨滩河水库也加大了泄洪力度。

一时间,洪水倾泻进清流河,造成洪峰叠加,水位暴涨……

后来,经过与四川省安岳县防汛部门协调,两座水坝管理部门采取了错时泄洪,终于控制住了水位上涨。

虽是虚惊一场,但这场特大暴雨还是让所有人后怕。

“‘河边看水’不是长久之计,必须建立一套抗洪防汛的长效响应机制。”唐传中说。

但一套机制的建立,并不能一蹴而就。“抗洪防汛需要协调各个层面的力量,统一分工、协同配合,才能形成有效联动。”唐传中说。

2015年9月底,唐传中找到了突破口。

形成提案

2015年9月底的一天,吴家镇***会议室。

12名***代表合围而坐,正为确定荣昌区第十三次***代会第六次会议提案抠脑壳。

早在2012年,荣昌就开始探索***代表提案制,要求各级***代表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研,收集社情民意,形成提案,推动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对***代表们而言,形成提案绝对是个技术活――提案不仅要关切重大问题,还不能空谈,必须实打实地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这时,唐传中眼前一亮:“何不借助提案制,通过***代表提案的执行来整合各方力量、打造防汛联动机制?”

闻言,宋成琼首先表态:“我赞成。”

其余***代表也纷纷响应。

很快,唐传中就领着其他***代表走村入户,收集沿河群众诉求。

三个月后,提案的初步方案出炉。

“提案一共包括四个方面的建议和举措。”唐传中说,“一是科学编制紧急预案,健全防洪调度制度;二是加强信息互通,确保水库错峰泄洪;三是加强黄桷滩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建立完善的灾害预测预警应急系统。”

2016年1月12日,荣昌区第十三次***代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在代表团分组讨论时,唐传中、宋成琼等***代表在这份联名提案上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

随后,唐传中将提案交给联络员。

接下来,他们开始等待。

监督反馈

很快,唐传中等人的联名提案,上交到了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

经过研究,提案审查委员会将其确认立案为“第11号提案”,并转交给区水务局牵头办理。

接到提案正式立案的反消息,唐传中、宋成琼等代表不禁会心一笑。

2016年1月底,黄桷滩水库运营单位接到提案办理通知。

按通知要求,公司管理层很快制订出详细办理计划。

一个月后的一天,运营公司副总经理李江琳与测绘院工作人员扛着测量仪出发了。

这天,他们要对河道淹没水位进行测量,为制订排洪预案收集第一手数据。

这时,宋成琼等***代表早已在现场等候,为测绘队介绍情况。

“这里的最高水位距河岸还差半米。”宋成琼指着一处低洼地说,“上次大雨,道姑桥桥孔堆了不少漂浮物,建议在这里设立水位标尺,加强监测。”

在实地勘察的同时,在唐传中等***代表牵头下,一套由村民、***代表、水库运营单位三方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逐渐酝酿成型。

2016年5月底的一天,宋成琼和其他参与联名提案的***代表同时收到一个来自区水务局的牛皮纸信封。

撕开封签,关于***代表“第11号提案”的正式回复函映入眼帘。

宋成琼一口气读完了回复函。

2016年12月26日,荣昌区第十四次***代会上,因“第11号提案”办理得当,宋成琼和其他***代表对其给出了“优秀”的评议。

提案篇4

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草案)

(20__年2月10日***协__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各位委员:

我代表提案委员会,将***协__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情况向大会报告如下:

市***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协委员和各民主***派、工商联、无***派人士、人民团体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共__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确定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运用提案形式,履行***治协商、民主监督、参***议***职能,就我市***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坦陈己见,建言献策。截止2月9日12时,共收到提案576件,其中各民主***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市***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20件,委员提案556件。

提案委员会按照《***协__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共立案545件,其中经济建设方文秘站网-http://面295件,占54.1;教科文卫体方面150件,占27.5;***法、统战、劳动人事方面80件,占14.7。其他20件,占3.7。另有31件经审查不予立案,作为委员来信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次会议提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落实各项农村***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我市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改善人居环境;搞好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文化产业,创新旅游品牌;加强中小学校的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行******行为,提高行******水平;深化效能***,提高***府工作效率。

市***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将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立案的提案及时交付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本次大会提案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将及时审查立案,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协__市十一届三次会议秘书处20__年2月10日

提案篇5

主张***策松绑的,是全国***协委员、中文搜索引擎企业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他认为,***府应该鼓励中国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借助VIE模式发展,在支付牌照和并购审查上,取消对VIE模式的***策限制。此提案赢得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新浪董事长曹国伟、易凯资本CEO王冉、天使投资人蔡文胜、互联网观察家信海光等业内人士的支持。

而主张加强监管的,则为全国***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在他看来,VIE模式下,电子商务发展十分扭曲,应该尽早出台加强对VIE模式进行监管的规定。

之所以互联网企业对VIE模式的提案如此敏感,是因为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相关法规明确规定,ICP(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谁都知道VIE模式绕了十万八千里路,李彦宏往左边绕,张近东说往右边绕。他们目标都是善意的,只是方法不一样。”全国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长雷***表示。

协议控制使原本资金来源枯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找到了海外融资的源头活水。不过,法律法规监管层面仍不明朗,正如雷***所言,“这条路上还有风险。”

针锋相对

VIE模式是中国自有外商投资互联网业以来就有的“曲线投资”方式,这也是从***府到行业再到企业都心照不宣的事情。

VIE模式,是指通过协议控制所达成的公司结构。所谓“协议控制”,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李彦宏就上述VIE模式在全国***协会议上提交《关于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策限制的建议》的提案,“由于(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民营企业)较难获得国内银行贷款、登陆国内资本市场,此类公司以VIE的方式在海外上市便成为获取融资的重要途径”。

历史上,中国互联网公司新浪于2000年4月首先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的方式得以海外上市,从而满足了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新浪所采用的此类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即是VIE模式。与一般股权投资模式相比,该模式可使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更易于掌控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经营、控制权。

至今,已有250多家中国企业借助VIE模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数千家企业以VIE结构的方式接受风险投资、私募股权融资。

在李彦宏看来,利用VIE模式在海外上市是一种更有效的外资利用方式,有助于推动国家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不过,当前中国的监管层只是默认该模式的存在,并未出台相关规则,VIE模式处于“暧昧监管”的尴尬境地。

李彦宏认为,相关***府部门在涉及VIE模式的问题上多采取“一刀切”的不予批准或长期搁置的做法。“以国内投资并购领域为例,企业投资并购对象年营业额4亿元以上企业时,需按规定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一旦涉及VIE模式均无法被正常受理。”

对此,李彦宏建议,在支付牌照发放、投资并购审查等方面,取消对VIE模式企业的限制,给予VIE模式企业完全的国民待遇。对于敏感领域,尝试对企业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均为中国自然人掌握的VIE企业开放,或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逐步梳理不同类型的VIE模式企业。

在3月7日的工商联组讨论会上,商务部副部长王超在回应李彦宏的呼吁时表示,国内企业开展外资投资,采用VIE模式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情况也比较复杂。但是商务部非常重视,并且开展了多方的调查研究。“商务部鼓励各种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也要保障国家安全。积极鼓励、促进吸引外资多元化,根据国家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支持企业到海外上市。”

尽管互联网搜索服务领域的李彦宏和做家电及电子商务的张近东在生意上并无正面竞争,但同涉VIE的两个提案却把双方都推上了风口浪尖。张近东提案中涉及VIE,是从电子商务角度进行建言。

VIE本质是外资并购行为,经营销售在境内、投资上市在境外,会导致资本的运作游离于国家监督管理之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应当尽快完善外资对电商的准入监管,明确将协议控制定性为企业并购行为,将协议控制模式纳入监管部门的管理范畴进行规范。同时,拓宽境内融资渠道,在***策层面扶持国内优秀电商企业在A股上市,帮助电商企业在境内就可以解决融资需求。”张近东表示。

张近东还认为,境外资本以国内电商产业投资概念为跳板,不以产业盈利而以境外上市溢价套现为目的的VIE模式已经对我国电商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扭曲效应:VIE只关注销售增长,不关注经营盈利,以销售增幅和销售规模界定电商企业的投资价值和资本估值。

不过,他没想到,“VIE要加强监管”的提案会遭到类似“抄对手后路”、“掐互联网的脖子”的争议。

暧昧监管

两则提案引起业界对VIE模式的再次强烈关注。多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互联网企业及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士表示,将VIE模式纳入监管并不能彻底解决“资本运作游离于国家监督管理之外”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如果完全禁止VIE模式将直接导致外资大量撤离,伤害国内高新技术企业。

易凯资本CEO王冉表示,现有VIE模式是中国企业从自身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外汇管理、IPO审批等领域过度监管的一种市场化修正。

多数业内人士较为认同上述观点,即中国监管层在对VIE模式进行监管的同时,应加大配套的企业融资,如放宽外商投资的准入等。例如,在修订后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中,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放宽外商投资后,采用VIE模式的广告企业相应减少。

另外,就VIE模式加强还是放松监管的问题,雷***向记者表示,VIE协议是现有体制下“一大群聪明人想出来的一个妥协方案”,是变通模式,本身也有国家相关***策监管。

为规范中国企业以海外融资为目的的红筹模式,中国监管层陆续出台***策并调整相关的审批管理规则。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75号文”),允许以VIE的方式实现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更多的还是侧重于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来实现控制的目的。

时至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签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号令”),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这促使一些非互联网业的普通企业为了实现境外上市,也开始采用“协议控制”模式,业内普遍认为这使民企境外上市审批难度大增。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VIE模式遭遇拐点。彼时,中国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马云将旗下支付宝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的公司,理由是此前支付宝所采用的VIE模式不安全,不利于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此举被业界认为“捅破了协议控制的天”。

“支付宝股权转移风波”成为中概股海外市场遇冷的重要因素之一。数据显示,2012年共有71家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累计融资645.9亿元,上市数量及融资金额同比分别减少32.4%及49.2%。

上述风波之后,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九条首次提出“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这意味着,互联网领域企业通过VIE模式规避国内法律的行为正式纳入中国法律监管。

金沙江创投合伙人朱啸虎对记者表示,VIE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大的***策改变,依然看好国内的美元投融资环境。

启明创投合伙人童士豪对此也投赞同票,他认为,随着宏观经济的转向,VIE模式相关***策将趋向明朗化,也将消除投资者对中国***策和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的前景向好。

“从本质上说,VIE模式是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与***策监管相博弈的产物”,供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胡俊伟表示,“相信监管部门会站在真正的国际利益的高度,不会让已经生根了10年、涉及数万亿美元资产的VIE模式说打破就打破。”王冉表示。

潜在风险

VIE模式虽然为企业绕开外商投资的法律限制提供了便利,但是契约设计的局限性、法律认可的不确定性、实体经济人的道德风险等多方面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构成了协议控制的一个又一个潜伏的风险点。

目前VIE模式所面临的风险中,法律风险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律师事务所在上市法律意见书上很明确地表示协议控制结构安排完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也会披露该协议控制结构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法律的风险。

协议控制一旦被确认无效、违反或终止,境内目标公司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纽带被切断,境外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将成为各自***的法人,境外投资者买到的只是上市公司的一个空壳,其股价将出现暴跌,损害其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而言,很多IPO项目都是中资和外资基金合投的,而基金的背后是LP(有限合伙人,即出资人),一旦中国概念股面临灭顶之灾,LP的资金也将“打水漂”。

同时,境外上市融资走不通的IPO项目只能尝试转回国内A股,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当前无法消化如此多的项目。

此外,投资界此前对中国企业许多大笔资金的投入都是基于认为VIE模式是一种长期有效的假设,如果***府对VIE模式的态度突变为明令禁止,将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提案篇6

周发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步伐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提案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与保障体系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举措。

尽快建立统一、规范、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便在中央的财***转移支付资金中争取更多的份额。同时,地方财***应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同级财***预算。

科学分类,统一标准。对城乡不同类型的困难人群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整合各项救助与保障资源,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下拨渠道。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救助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差别和不同类型人员补助标准高低参差不齐、补助办法和标准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

将现有的救助资源和职能进行整合,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工作。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社会救助和保障资金,实现救助与保障工作的有机协调。同时加强对救助与保障资金的监管。

提案背后:10年来,我跑过贵州的近50个县份,我省农村贫困面之大,贫困程度之深,让我很有感触。我看到,我省农村的社会救助与保障制度建设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社会救助与保障水平亦落后于城市,农村社会救助与保障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同时,农村社会救助与保障资源分散,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如何照顾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为他们创建较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实为我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快我省农村社会保障步伐,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陈梅琳: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构建和谐贵州

提案摘要: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各级要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相关救助项目列入财***预算,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在财***支出中的比重,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明确各级财***每年增收部分的30%用于城乡困难群众。

以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低保标准,立足现有农村特困救助制度,适当覆盖部分特困群众之外的农村困难群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民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效供给不足问题,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

提案背后:为全面了解全省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我们部分***协委员,于2006年3月13日开始,先后赴六盘水市、铜仁地区、贵阳市和黔东南州,就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期间,听取了当地***府的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与民***、劳动、财***、教育、卫生、农业、扶贫、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广泛座谈,深入部分困难企业、乡镇、办事处、社区实地考察,走访了数十户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及农村特困群众等社会救助对象。

作为***协委员我加深了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了解,贵州是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内陆省份,自然灾害频繁,城乡贫困人口多,特别是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城乡社会救助任务繁重,深感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于构建和谐贵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傅家祥:大力发展信息产业推动实现我省历史性跨越

提案摘要:要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我省未来战略性支柱产业来发展。

营造良好的科研自主创新环境、培养人才环境、经营投资环境。打破公共信息“部门所有”现象,加强共享信息建设,促进信息的社会化共享。把握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方向,抢抓机遇,从加强电子***务建设、农业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数字医学、新型电子信息元器件及智能芯片研发等12个方面入手,制定出我省信息产业的总体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提高我省信息相关产业和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提案背后:2000年实施西电东送工程以来的短短几年,能源电力产业一跃成为我省第一大支柱产业。在调研中我看到,我省尽管在发展,但确实还处于“欠发达、欠开发”的状态,单一的资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实现“历史性跨越”。而且,我省的资源并不是“无限的”。到2010年,包括在建的水电工程在内,我省水力资源已经开发了74.5%,剩下的都是小水电或难度大的项目了。另外,环境的压力,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才资金问题,使我省面临新一轮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转变我省经济增长方式已显得尤为迫切。

我认为,对产业结构作相应的调整,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发展信息产业,把信息产业建设作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是实现我省历史性跨越的一项重要举措。

张景梅: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教育

提案摘要: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提高中小学生入学率,减少民族地区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人数。

采取特殊措施,办好特色教育。在不通汉话的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推行民汉“双语”教学。办好民族预科教育,不断输送少数民族学生进入本科学校学习。发展具有贵州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把民族民间文化教育作为长期的教学任务常抓不懈。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把全省民族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体现我省少数民族享受教育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益。

提案背后:2006年,我与其他20多名专家、学者,深入全省各市、州、地,历时两个多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深入乡镇、村寨对学校建设、教学内容、教学设施配备、师资建设、教学质量、学生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通过调研,我们看到我省民族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的同时,也了解到很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感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当前民族工作的当务之急。要大力开发民族地区人力资源,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抓好民族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是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和保障。

唐文元:个性和特点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提案摘要:尽可能保持乡村村落的布局和周边自然环境原貌不受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传承原生态文化,努力保存和维护现有的民风民俗、生产生活方式。消除目前严重存在的景点之间趋同倾向。在文化、经济交流的平台上,注意做到充分重视和发挥少数民族农民的主体作用,帮助、引导他们保护本民族文化资源和特色。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有的文化事项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防止他人为商业目的抢注这些品牌造成经济损失。

提案背后:我多年从事民族民俗工作,有较多机会深入贵州少数民族村寨。20世纪90年代,随着旅游的升温,贵州几条主要旅游线上出现了少数几个民族村寨的景点,这些村寨也因旅游而迅速脱贫致富。进入21世纪,更多的村寨纷纷仿效,效果不错。只是看了一些不同民族的不同村寨以后,生出了一些想法和担忧:形式单一,内容重复;开发简单,挖掘不够;相互模仿的现象较普遍,传统民族文化深层的元素远远没有开发出来。如此发展下去,终有一天,游客会觉得乏味,这样,不仅不利于贵州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将有相当一部分好不容易开展起来的民族村寨旅游会在竞争中被淘汰,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

刘凤云:以人为本优化医疗环境和谐医患关系

提案摘要:当前医患矛盾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转变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工作,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需要全社会对医学科学内在规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对医疗执业环境的三大难题:即如何合理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怎样有效解决“医闹”问题及如何推行医疗责任险?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此外,还要改革现有的药品支付制度,让***府成为初级医疗卫生的购买者,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对从医者医德医风建设要常抓不懈,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希望尽快出台防控长效机制。

面对当前不理想的执业环境,医务工作者仍应正视并克服自身的不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多与患者进行沟通,给患者多一些人文关爱,尽己所能地减轻患者的痛苦。通过全社会,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者自身的进一步努力,构建起温馨的就医环境,良好的执业环境和新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提案背后:我国近30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老百姓对医院的期望值也随之增高。再者,近年来国民的法制意识、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意识均大大增强。医改后,人们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到现在看病要自己掏一部分医疗费,由于药价虚高,医务人员中确有收受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医疗改革的不如人意,这无形中扩大了医患矛盾。

医务工作者很少得到社会的理解和人文关怀,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一名***协委员、医务工作者,我认为以人为本,优化医疗环境,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已显得尤为重要。

张世俊: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提案摘要:设立专职机构,明确职责。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各级财***预算。明确目标,合理制定发展规划。一是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二是摸清底数,建立完善的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三是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拟定近期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方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提案背后:廉租住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府为解决收入困难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由于不能通过市场解决,而部分地方***府重视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本地经济的推动作用,忽视了住房保障是***府的重要责任,导致住房问题越来越突出。

当前,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最低收入家庭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堪忧,城镇居民住房苦乐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

提案篇7

关键词:修宪权,修宪提案权,修宪程序

abstract: the act of proposition is prior to the act of ratific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ss. the scope of the amending power is more or less subjected to the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which is the basis of the amending power. so the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ss and amending power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further study of the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by analyzing the article 64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article v of u.s.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the proposing body and the ratifying body, and the question of timing of proposition, the time limit of ratification and the rescindment of proposition. this paper also inquires into some other questions about the operation of the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key words: amending power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ss

一、导言

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修改可以大致分为提案与批准两个阶段。在实在法上,各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一个笼统的“修宪权”,也没有把它赋予某个单一的主体。相反,各国宪法大都分别规定了修宪提案和对提案的批准,并为它们确立了不同的主体。[1]从程序上看,先有修宪提案,而后才有对提案的批准。在这个意义上,修宪提案权的行使对于宪法修改而言似乎更为重要:正是修宪提案权决定了宪法修改的大致范围并进而奠定了修宪权的基础。因此,对宪法修改以及修宪权的研究,离不开对于修宪提案权的进一步探讨。这是研究修宪提案权的理论意义之所在。同时,各国宪法实践也就修宪提案权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在未获有效批准之前是否永不消灭?[2]提案机关能否撤回修宪提案?[3]一个提案机关能否对另一提案机关的修宪提案再提出修正?[4]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示了研究修宪提案权之实践意义。

本文认为,解决修宪提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因此,本文将以修宪提案权的性质为主线展开论述。基于此,本文的结构将大致安排如下:首先,从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出发,对修宪提案权的性质作出界定。其次,根据对于修宪提案权性质的界定,讨论修宪提案的“时效”问题以及修宪提案可否撤回问题。再次,对我国宪法中修宪提案权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最后是简单的结论。

二、修宪提案权的性质

通常所谓“修宪提案”的表述,实际上包含了三种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的含义。一是指提案机关向修宪机关提出的物理性质的提案文本;二是指提案机关提出提案的行为;三是指通过提案行为而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就表现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的法律关系之中。

(一)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

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并不是凭空发生的,其产生的主要基础就是法律规则的存在,社会关系正是经过法律的调整才上升成为法律关系。在宪法上,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宪法所确认和认可,因此,对该法律关系特征的归纳不能离开对于相关宪法规范的分析。现以美国宪法第5条和中国宪法第64条为例进行说明。

按照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当国会两院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得到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州宪法会议(各州以何种方式批准宪法修正案,取决于国会的决定)的批准后即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十分明显的是,美国宪法赋予国会以修宪提案权,而将批准权给予了各州,显示了其浓厚的联邦国家色彩。按照宪法的规定,国会具有修宪提案权,以及决定各州采取何种形式批准修正案的权力。不过,在美国宪法实践中,国会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要广泛得多。在实践中,国会可以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时限,也可以判断一项修正案是否得到了四分之三州的批准而生效,还可以裁断各州是否可以有效地撤销其先前的批准行为。[5]在1921年著名的dillon v. gloss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称,由于宪法授权国会可以提出修宪提案、安排全国宪法会议以及决定修宪案的批准方式,因此,宪法实际上赋予了国会安排修宪的广泛权力。[6]在1939年coleman v. mil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四位大法官又宣称,宪法第5条排他性地、完全地(exclusively and completely)赋予了国会对于修宪程序不可分割的控制权(undivided control)。[7]不过,尽管国会的权力是如此广泛,但仍然存在着国会鞭长莫及的事项。具体来讲就是,当国会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后,各州是否启动批准程序是国会无权过问的,[8]更不要说对它进行控制。换言之,各州既可以积极的马上启动批准程序,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对国会的修宪提案不闻不问,国会并不能强制要求各州进行批准。首先,从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看,宪法修正案的生效并不要求50个州都参与其中,而只要求四分之三州(38个州)的批准。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项宪法修正案的生效而言,总有四分之一的州是被排除在修宪程序之外的。它们的批准或不批准,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既然如此,它们的行为当然在国会的控制之外。其次,对于宪法所要求的四分之三的州而言,由于宪法将实质性的修宪权赋予了各州,因此,是否批准乃是各州自主的事,国会只能等待,而不能强迫。[9]在这一点上,或许值得引述1917年美国国会酝酿提出第18条宪法修正案[10]之际参议员borah的发言。他说:

我们已经将修正案提交给各州,它就在各州的支配(possession)之中,我们不可以再对它进行控制。各州拥有完全的权利(perfect right)说:“我们将现在批准它”,或者说“我们将在10年之后批准它”。[11]

我国宪法第64条呈现出相同的情形。按照该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在这里,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生效条件:首先,只有全国人大***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宪提案,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提出修宪提案。其次,一个合法有效的修宪提案,只能由全国人大以其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生效。这两个条件是并存的,缺一不可。因此,即使由全国人大***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之外的主体提出的修宪提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批准,该修宪提案仍然不能成为具有宪法效力的修正案。[12]宪法第64条并没有规定,当全国人大***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宪提案后,全国人大必须启动批准程序。诚然,在我国修宪实践中,每当全国人大***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宪提案后,全国人大都无一例外紧跟着启动对修宪提案的批准程序。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我们不能根据这个事实而认定全国人大负有启动修宪程序的义务。理由十分简单:从实然推不出应然来-这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13]

综上所述,一项修宪提案的提出,就在提案机关和修宪机关就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提案机关有权利提出修宪提案,但修宪机关却并不必然承担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义务。也就是说,提案机关的“权利”并不表现为修宪机关的相应“义务”。事实上,本文即将论证,一项修宪提案的提出,非但没有给修宪机关施加相应的义务,相反却恰恰使修宪机关取得了批准修正案的资格,或者更准确的说,是赋予了修宪机关以修宪的权力。

(二)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二

按照各国宪法的规定,修宪机关享有宪法授予的修宪权。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修宪权只是抽象意义上的修宪权。也就是说,修宪机关并不能单纯根据其享有的修宪权,独自完成对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其必要的前提就是,要将抽象意义的修宪权转化到具体现实的法律关系之中,使之成为具体现实的修宪权。显然,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在这里,提案机关的修宪提案正是这样的法律事实,它的提出,就在提案机关和修宪机关之间形成了具体现实的法律关系,正是它把修宪机关抽象意义上修宪权转化成为现实意义上修宪权。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尽管修宪机关的修宪权为宪法授予,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现实的权力,却来自于因修宪提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提案机关与批准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类似于合同法中要约人与受要约(承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4]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如果受要约人进行承诺,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之际,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合同关系。这里有两点十分明显:其一,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强制受要约人承诺。也就是说,要约的效力,“仅对于相对人予以得为承诺的权利,而非使相对人因此负担必为承诺的义务”。[15]其二,没有要约,也就没有承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然享有“承诺”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要约的出现,当事人承诺的权利就只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正是要约-这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抽象的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因此,正像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所说的那样,要约人发出一个要约,实际上就为受要约人创设了一种法律权力。[16]

综上可以看出,修宪提案权是为宪法所规定的这样的一种法律权力:首先,提案机关提出一项修宪提案,就在提案机关和修宪机关之间创设了一种法律关系;其次,提案机关的修宪提案权并不表现为修宪机关的相应义务,提案机关不能强制要求修宪机关批准或者不批准。最后,修宪提案权的效力在于,它将修宪机关根据宪法而享有的抽象的修宪权转化成为具体现实的修宪权,或者更加准确的说,正是修宪提案权的行使,赋予了修宪机关以现实的修改宪法的权力。

三、修宪提案权的存续期间-所谓修宪提案的时效问题

所谓修宪提案的时效问题,就是指提案机关提出一项修宪提案,在没有得到有效的批准之前,是否因为时间的经过而丧失其效力。这个问题与另外一个问题紧密相关,即,提案机关在提出一项修宪提案之际,可否规定批准该提案的最后期限,超过该期限,即使批准亦为无效?这两个问题都是美国修宪理论和实践中久有争议的问题。下面首先介绍美国有关此问题的争议,然后进行对修宪提案权存续期间问题的分析。

(一)修宪提案权的存续期间

在美国宪法史上,曾经前后发生过三起关于修宪提案时效问题的争论,其中的两起形成了具体的争讼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因而借此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思路。1917年,美国国会在提交各州批准的第18条修宪提案中规定了批准时限,从而引发纷争,是为dillon v.gloss案。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修宪提案,必须充分反映同一时期的民意,如果各州不能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批准一项修宪提案,相反各州彼此批准的时间拖得很长的话,由于不能反映同一时期的民意,所以应当认为批准的时效已经消失。关于修宪提案的时效,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了“同一时期的民意”标准。不过,在此问题上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有点首鼠两端。在1939年的coleman v.miller案中,最高法院又改变了看法。此案由国会提交各州批准的“童工修宪提案”[17]而引发。1924年,国会向各州提交了“童工修宪提案”,但是直到1931年,该提案总共得到了6个州的批准。1934年美国“新***”的实施,使得该提案的前景柳暗花明。从1934年到1937年,又有22个州批准了该提案。在这22个新批准的州之中,堪萨斯州议会曾经在20年代通过决议,拒绝批准该提案。当1937年该州议会又一次进行批准表决时,参议院***了,20名议员赞成,20名反对。之后,由副州长兼任的议长投下了关键性的赞成票,批准了该提案。反对该提案的18名参议员和3名众议员不服,其理由之一就是认为,该项修宪提案从1924年提出到1939年堪萨斯州议会批准,间隔长达13年,早已经过了时效。他们在州最高法院败诉后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引述其对dillon v.gloss案的判决,认为修宪提案存在时效问题,一方面又认为,修宪提案的时效究竟应该有多长,是一个应当由国会进行判断的***治问题,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无权对此作出判断。

不过,与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18]的批准过程相比,前述“童工修宪提案”真是有些小巫见大巫了。第27条修正案被人称为美国宪法上的一件奇事。[19]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由麦迪逊起草的12条修宪提案,提交各州批准。各州批准了该提案中的第3至12条,共10条,是为现行美国宪法第1到第10条宪法修正案,又称为“权利法案”。在“权利法案”生效之际,该修宪提案中的第二条仅仅获得了6州的批准,由于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四分之三州的批准而没有生效。在此之后的将近百年时间内,该条提案似乎处于“冬眠”状态,人们好像忘记了曾经存在过这样的一条修宪提案。1873年,似乎为了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俄亥俄州议会批准了该提案。但不久它又被人们抛之脑后。20世纪以来,许多学者认为该条修宪提案早已没有进行批准的必要。例如,美国杜克大学法学教授dellinger就自信的宣称,该修宪提案早已经“死翘翘了”(simply died)。[20]我国学者荆知仁也认为,由于该项提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早已解决,因此它已成为“不必要的死案”。[21]不过,历史没有按照学者们的意见发展。1982年,德科萨斯州立大学一位名为waston的学生在其学年论文中主张该提案仍旧能够、并且应当被批准,不幸的是他的论文成绩只得到了个“c”。在此之后,waston开始向各州议会的议员们写信,呼吁批准该修宪提案。皇天不负有心人,在20世纪80年代,陆续有多个州批准了该提案。终于到了1992年5月7日,密歇根州成为第38个批准该提案的州,从而达到了宪法要求的四分之三州批准的要求,该提案经历了202年,终于成为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22]

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一经出生,旋即引发了又一次关于修宪提案时效问题的无穷争论。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一项修宪提案,在经过了长达200多年的岁月之后,是否还能够被批准。在第27条修正案之前的所有修正案,从国会提出到各州批准生效的时间最长也不过4年, [23]202年是否有点过长了。而且,在国会提出该修宪提案之际,密歇根州并不存在。[24]

(二)规定批准时限的修宪提案

在1917年以前,美国国会所提交各州批准的修宪提案都没有规定任何批准的时限限制,当时就有一种意见认为,各州可以在任何时候,甚至千年之后,仍然可以作有效的批准。[25]1917年国会提交的第18条修宪提案首次在修宪案文本中规定了7年的批准时限。不过,由于此项举措为前所未有,所以就有相当议员对此举的合宪性表示置疑。参议员brandegee等多人就认为,国会在修宪提案中规定批准时限,是超越了宪法授予的权限,因为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必须在特定的期间内批准修宪提案。[26]当该修宪提案生效,成为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后没有多久,反对禁酒的人即对该修正案的合宪性提出挑战,其理由之一就是,国会没有权力规定修宪提案的批准时限,是为著名的dillon v.gloss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驳斥了原告的挑战理由。法院认为,首先,由于修宪提案必须反映国家同一时期的民意,所以,修宪提案提交各州批准之后,各州务必在尽快的时间内批准。其次,宪法虽然没有授权国会规定修宪提案的批准时限,但宪法第5条授予国会决定各州的批准方式,而规定批准时限乃属于国会指定批准方式的附带权力。因此,国会实有权规定修宪提案的批准时限。

尽管最高法院维护了国会规定批准时限行为的合宪性,但是,这并不是说其中就没有了任何问题。按照有的美国学者的看法,宪法规定国会指定各州批准方式的权力,仅仅意味着国会有权指定由谁(州议会还是州宪法会议)来批准修宪提案,这一权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国会有权指定各州行使批准权的时间。前者是一个主体问题,后者是一个时间问题。[27]或许正是由于考虑到在修宪提案文本之中规定批准时限有所不当,从第23条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开始,国会在第24、25、26条修宪案文本中没有规定批准时限,而是在国会通过的提交各州的决议中规定了批准时限。国会在1978年通过的哥伦比亚特区代表宪法修正案既在提案文本当中,又在国会提交各州批准的决议中规定了批准时限。不过,正像学者们所指出的那样,国会似乎并没有仔细考量包含在修宪提案文本之中的批准时限规定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与国会在决议中规定批准时限的方式有所差异。[28]更有意思的是,1972年3月22日,国会通过了“男女平等宪法修正案”(era),在提交各州批准的决议中,国会规定了7年的批准时限。当7年的最后期限快要到来之际,有35个州议会-比宪法要求的38州仅少3州-批准了该提案。面对这种情况,国会即通过决议,把原先规定的7年的批准时限延长3年零3个月。[29]这又一次引发了人们激烈的争论。

(三)本文的分析

本文认为,修宪提案是否应当有时效的限制以及提案机关可否规定修宪提案的批准时限两个问题,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主张,国会为了所谓的“同一时期的民意”,既可以在事先,也就是在提出修宪提案的时候确定修宪权行使的有效期限;也可以对各州修宪权行使是否有效作出事后的判断。这里人们似乎看到了一个几乎是全权的国会,它可以武断的并且不受限制的对各州修宪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权力总是有界限的,修宪提案权也不例外。作为修宪提案机关,其修宪提案权的界限与修宪提案权的性质问题紧密相关。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决定了,一项修宪提案并不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提案机关也不能规定批准时限。试分述之。

1、修宪提案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前已述及,一项修宪提案,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它的出现,就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修宪机关根据宪法所享有的抽象修宪权转化成为具体现实的修宪权。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当提案机关提出一项修宪提案之后,就并不存在修宪提案的行为了(该行为随着修宪案的提出而结束),存在的-或者说具有法律意义的-是由修宪提案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所谓“修宪提案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的提法并不准确,精确的说法应当是:由修宪提案产生的法律关系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把注意力从物理性质的修宪提案转向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关系,是解决“时效”问题的一个关键。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因为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形成、变化、和消灭。当一个法律关系存在时,除非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否则它既不发生变化,也不会消灭。当然,法律关系也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更或者消灭,但所谓“时间的经过”,恰恰就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因此,对于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除非宪法把“时间的经过”规定为该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否则,该法律关系就不能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2、提案机关何以不能规定修宪提案的批准时限。

应当明确的是,规定修宪提案的批准时限,实际上就是对修宪权设定了行使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批准时限之外行使修宪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观察,这种对修宪权的行使附加额外限制的做法显然没有根据的,不管这种限制规定在修宪提案的文本之内,还是规定在文本之外的决议之中。

第一,对于规定在修宪提案文本之内的批准时限而言,由于整个修宪提案并未生效,尚在批准过程之中,因此,作为修宪提案组成部分的批准时限的规定也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提案未经批准不能生效,作为未生效提案组成部分的批准时限何以构成对各州修宪权的有效限制?[30]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所谓的批准时限规定恰恰扮演了宪法修正案“自我毁灭者”的角色。以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为例,假如该条修宪提案并没有在国会规定的7年以内得到有效批准,不过,由于7年的批准时限并未生效,所以不构成对各州的限制,各州在7年之后依然可以进行批准。再假设该提案在提出的第八年得到了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因而生效,包含于其中的批准时限的规定同时也就生效。不过,由于它规定批准的期间仅仅为7年,因此,该宪法修正案在生效的同时又宣告了自己的失效。[31]

第二,对于国会在修宪提案文本之外规定批准时限的问题而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提案机关的提案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此法律事实的出现,修宪机关抽象的修宪权转化成为具体的修宪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修宪提案机关赋予了修宪机关现实的修宪权。不过,宪法并没有授权提案机关,当其赋予修宪机关修宪权之际可以附加条件。相反,如果认为提案机关在提出修宪提案之际对修宪权的行使可以附加时间的限制,那么就等于承认它也有权附加其他的条件限制。这是因为,时间界限和其他限制一样,都是对修宪权的一种限制。既认为提案机关可以规定时间的限制,又认为它不能规定其他限制,这在逻辑上似乎是不严谨的。[32]那么,提案机关能否规定其他种类的限制呢?例如,国会是否可以在修宪提案中规定:本提案必须得到全国五分之四州议会的批准,否则无效。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宪法只要求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国会不能超越宪法而附加额外条件的限制。[33]当然,这个例子似乎过于直白,说服力好像不强。请以我国宪法为例。按照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修宪提案,全国人大必须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宪法并未规定当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提案之际应当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在我国修宪实践中,全国人大在对修宪提案表决之前都要事先确定表决方式。1988、1993、1999年修宪时全国人大都规定,宪法修正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34]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会是否可以在修宪提案之中或者之外规定:本修宪提案必须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否则无效。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本身是无效的。道理十分简单:虽然修宪提案机关的行为对于修宪机关修宪权的行使极为关键,但是,修宪机关的修宪权毕竟是由宪法所授予,因而也只有宪法才能对它进行限制。如果宪法并没有对修宪权行使的方式作出规定,那么,如何行使修宪权就属于修宪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提案机关自无权对它进行限制。应当说,当提案机关提出一项提案时,其权力随即行使完毕,至于修宪权如何行使,早已不再提案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因而它不能够对修宪权施加额外的限制。在这一点上,美国参议员cummins在1917年第55届国会讨论第18条宪法修正案时的发言颇切中要害,他说:

“我们究竟从宪法中的哪一部分得到了这样的权力,以至于可以在提交各州批准的修正案之中附加如此的规定?当我们宣布该宪法修正案将提交各州之际,我们的权力就已经穷竭(exhausted)了。”[35]

道理就是如此简单。

四、修宪提案的撤回

上文已经论述了,一项修宪提案一经提出,随即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同时,提案机关也不能通过规定批准时限的方式,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存在期间。那么,难道此一法律关系一经产生就持续并且永远存在吗?美国密里苏达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paulsen认为,虽然一项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就持续存在,但国会在四分之三以上各州有效的批准之前可以随时撤回该提案,从而结束其使命。这就涉及到修宪提案的撤回问题。这里本文先介绍paulsen的观点,之后展开评论。

(一)corwin修宪案与国会撤回修宪提案问题

paulsen之所以主张修宪提案可以撤回,与美国修宪史上一条未被批准的修宪提案密切相关。1861年3月2日,在林肯就任美国总统2天之前,国会通过了一项修宪提案。由于该提案由议员corwin提出,因而被称为“corwin修宪案”。该提案规定,不得以修宪案的方式授权或者给予国会以废除或者干预任何各州包括奴隶制度的各种制度。该修宪提案当时只得到了两个州的批准。假如该修宪提案生效,它就成为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内战之后,正式通过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和强迫劳动。虽然美国通过内战修宪的方式,废除了国内的奴隶制度,但corwin修宪案的效力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该提案拥护奴隶制的倾向,因此它似乎也是一个危险的存在。[36]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生效的历史会不会在corwin修宪案上重演呢?

按照paulsen的意见,国会可以,而且应当有权撤回corwin修宪案。首先,国会提出一项修宪提案的行为相当于国会的一种立法行为。依照立法的一般理论,一个立法机关既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其原先通过的立法撤销,也可以将往届立法机关通过的立法撤销,因为先前立法机关的决定并不构成对今后立法机关行为的有效约束。[37]其次,国会提出修宪提案的权力,也就包含了将修宪提案撤回的权力。尽管宪法第5条只规定了国会有权“提出”修宪提案,但其对撤回一项修宪提案的权力实际上暗含于其中。[38]

(二)本文的分析

本文认为,paulsen主张修宪提案在生效之前可以随时撤回的观点之妥当与否,仍然取决于由修宪提案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性。

在这里,首先有必要重温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的一段告诫。他认为,把纯粹的法律关系和物理或者心理事实区分开来十分重要。不幸的是,日常法庭之中的辩论以及相当数量的司法意见都将二者混为一谈。[39]当然,这种混淆在通常情况下无能为害,但是,对于需要精确推理的法律问题而言,二者之间的混淆只能导致问题的复杂化,而不是解决。霍菲尔德批判了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区分,他认为,这种区分的不当之处就在于混淆了法律关系与物理性事实,实际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无形的”。他并以合同法中的“要约”为例进行了说明。他认为,一个要约,在受要约人收到后,就已经“耗尽了它的力量”(spent its force)。之后,持续存在的并不是要约,而是法律关系。[40]

法律关系与物理性事实的区分,是解决修宪提案撤回问题的关键。这里最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做修宪提案的“撤回”?毫无疑问,它的含义决不应当是,提案机关派人把提交修宪机关的提案文本重新索要回来。它也不应当表示,提案机关消灭了自己提出提案的行为,因为提案行为一经提出即结束,对于一个已经不存在的行为又怎能再“撤回”?因此,它的含义只能是:提案机关消灭其与修宪机关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

撤回修宪提案就是消灭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将混淆视听的所谓撤销提案问题归结为法律关系的消灭问题之后,它也就不难解决了。前文已经论证过,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除非有法律事实的出现,否则既不变更,也不消灭。宪法并没有赋予提案机关单方面消灭该法律关系的权力,因此,即使其“撤回”修宪提案,该行为并不构成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特定法律事实。换句话说,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不受任何影响,它依然并将继续存在着。

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提案机关的提案行为是修宪机关抽象修宪权转化为具体修宪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它的作用仅此而已。不能因为提案机关可以决定修宪权的具体运行,就认为它也可以决定修宪权何时不能继续运行。实际上,认为提案机关有权撤回修宪提案的主张将必然导致某种荒谬的后果。“为了说明一种理论的弊端,应允许将其后果推论到所能达到的极限。”[41]由于前一届国会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后届国会的有效约束,更由于每届国会的任期有限,那么可以设想,某一届国会提出一项的修宪议案后,在该议案未生效之前,国会换届,后一届国会考量后认为该修宪提案不再有必要或者可能导致危险的后果(比如说类似于corwin修宪案),它可以将其撤回;但再后一届的国会或许并不认同上届国会的理由,相反认为该修宪提案确有必要,那么它完全可以重新提出,之后又被撤回,又被提出,……。就这样,一项修宪提案可以任由后届国会无数次撤回以及重新提出,修宪机关的修宪权之行使将任由提案机关操纵,这将是一种怎样的景况!

当然,修宪提案可以被撤回,只是一种理论主张,并没有出现于美国的修宪实践中。我国在1987年制定《全国人大***会议事规则》过程中,对于撤回提案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议事规则》草案第17条曾经规定,在议案的审议中,如果提案机关将提案撤回,那么全国人大***会对于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许多委员认为,提案在表决前,全国人大***会已经为审议该提案做了许多工作,因此不能允许提案机关任意撤回提案。[42]最后通过的《议事规则》第19条规定,提案机关撤回提案,必须得到审议机关的同意。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显然也接受了这一主张,该《议事规则》第27条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由于该《议事规则》并没有区分作为宪法修改的提案和一般的法律案,因此,也可以认为其适用于修宪提案的情形。很显然,上述关于提案撤回的讨论并没有使用精确的法律语言,但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全国人大的立场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当修宪提案提出后,对它的讨论就是全国人大的权力范围;除非得到全国人大的同意,提案机关无权任意终止全国人大修宪权的行使。也就是说,修宪权是根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力,因而它只应受到宪法的限制。虽然修宪提案是修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但提案机关无权限制或者终止修宪权的行使。

(三)所谓“时效”、批准时限以及提案撤回问题的实质

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时效”问题、批准时限以及提案撤回等问题,其根源似乎就在于,人们总是不愿意看到一项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其生命则不再受到外在控制,除非得到批准后生效,否则它永恒存在。paulsen就把它比作为“终结者”-一个不达目的永不罢休的怪物。[43]因此,人们设想出了许许多多的办法来终结“终结者”的生命,或者是认为提案机关有权设定修宪提案的时间限制,或者认为修宪提案经过“合理的时间”后自行消灭,就象给“终结者”安装了特殊的“定时炸弹”一样;或者是认为提案机关可以随时撤回修宪提案。本文的分析表明,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一项修宪提案,一经提出,除非得到有效批准,否则,因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既不发生变更,也不会自动消灭,它将持续存在。这可能有点不合乎人们的直觉。但为什么对宪法现象的分析要让位于人们的直觉呢?这里倒是有必要引用paulsen本人的一段话:

对宪法文本、结构、历史的详尽分析,使得我们必须修正关于什么结果是宪法允许的、什么又不是允许的等等前见;我们没有必要修正对宪法的分析,来迎合我们关于什么是可以接受的或者预期结果的前见。[44]

五、我国宪法中的修宪提案权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改的严格程序。作为修宪程序的一部分,宪法将修宪提案权赋予了全国人大***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现行宪法将修宪提案权与修宪权分别规定,这是我国修宪体制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下面首先回顾一下我国1954年制宪以来历部宪法关于修宪提案权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实践,然后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历史沿革

1954年制宪至今,我国大大小小总共进行了9次修宪。虽然全国人大始终保持其唯一的修宪权主体地位,但提出修宪提案的机关却不尽相同。

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是1954年宪法仅有的关于修宪程序的规定。显然,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了修宪权的主体,但并未确立***的修宪提案权。从该条规定的适用看,1975年我国修改宪法之际,中共中央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宪提案。

1975年宪法将54年宪法确立的修宪程序规定删除,因此它并没有规定谁有权提出修宪提案。从实践看,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中共中央提出了修宪提案,全国人大进行了宪法修改。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但它并未象1954年宪法那样规定修宪程序,更未规定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我国1979年和1980年对宪法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正。在这两次修宪过程中,修宪提案由全国人大***会提出。从法律上讲,全国人大***会提出修宪提案的依据是当时仍然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按照该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副***、全国人大代表、***团、常务委员会、***,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但是,正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这个条文并未区分一般议案的提出与修宪提案的提出,亦未规定二者在程序上应有什么不同。[45]不过,即使认为全国人大***会可以根据该条文提出修宪提案,那我国修宪提案权的主体范围也太为广泛了。因为按照该条文的规定,任何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修宪提案。

1980年,我国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结果即为1982年宪法的诞生。在这次修宪过程中,我国并未延续1979和1980年由全国人大***会提出修宪提案的惯例,而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宪提案。宪法修改委员会有权提出修宪提案的法律依据,是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看来,按照当时的理解,修宪权与修宪提案权是合而为一的,有权修改宪法的主体,就有权提出修宪提案,或者把提案权授权其他主体行使。

1982年宪法首次明确分别规定了修宪提案权与修宪权,并为它们确立了不同的主体。之后,1988、1993、1999年以及2004年修宪,就是按照1982年宪法确立的修宪程序进行的。在这三次修宪过程中,1988年、1999年、2004年修宪,都是由全国人大***会提出修宪提案。1993年修宪,全国人大***会以及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行使了修宪提案权。这是一个极为有趣的宪法现象。

(二)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修宪提案权主体

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的规定,享有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会和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显然,宪法确立了修宪提案双主体的体制。这与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极为类似。我国宪法为何要确立修宪提案的双主体,从1982年修宪过程中的讨论看,有多人以美国宪法为例,建议严格限制修宪案的提出。[46]因此,在这里将它与美国宪法第5条相比较,或许可以得到些许有益的启示。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关于修宪程序问题,制宪会议代表起初并没有对它给予过多的考虑。制宪会议最初的意见是将修宪提案权完全给予各州,其草拟的条文规定,只要全国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召集全国宪法会议的申请,国会就应召集宪法会议修改宪法。[47]但代表们马上认为该体制与他们构想中的联邦宪法优于各州宪法的目的不合,因而提出了各种修正。[48]制宪代表sherman建议允许国会向各州提出修宪提案,就像在《邦联条例》规定的一样。麦迪逊则有意要使国会在修宪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他主张国会在三分之二议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时,应提出修宪提案。他的意见构成了美国现行宪法第5条的基础。[49]mason则反对给予国会在宪法修改方面的独断权力。经过妥协,制宪会议通过的方案,一方面给予国会修宪提案权,另一方面规定当三分之二的州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当召集全国宪法会议提出修宪提案。这成为现在的美国宪法第5条。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宪法第5条体现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平衡。[50]

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似乎也可以从这个方面加以理解。在通常情况下,全国人大***会的提案,其代表面相对于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案所具有的代表性要更大一些,也可以说全国人大***会的提案代表了全国的整体利益。相比较而言,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只能说是代表了国家的局部利益。宪法规定它们都享有修宪提案权,实际上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利益兼顾的宪法原则。

(三)关于1993年修宪提案权行使的评价

美国宪法第5条虽然确立了修宪提案权的双主体,但迄今为止所进行的宪法修改,都是由国会向各州提出修宪提案。尽管截至1994年为止,各州共提出了399次请求召集全国修宪会议的申请,但国会并没有召集过修宪会议提出修宪提案。[51]因此,许多美国学者都将国会提出修宪提案的方式称作宪法修改的通常模式,而将全国宪法会议提出修宪提案的方式称作例外。[52]与美国相比,我国自1988年首次按照宪法第64条进行宪法修改以来的3次修宪实践中,就有一次是由全国人大***会和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同时提出了修宪提案。

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会提出了修宪建议,全国人大***会讨论后接受该建议,并形成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在七届人大***会讨论中共中央修宪建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反馈到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认为这些意见有必要写入宪法,于是于1993年3月14日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并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团将该建议引发大会。在此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中共中央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不符合宪法规定,因此,中共中央的上述补充建议由北京市等32个代表团的2383名代表签名,于3月23日以代表提案的方式,向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该修宪提案提交全国人大后,全国人大***团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并将其和全国人大***会的修宪提案合并,形成了一份修宪提案,交付大会表决,是为我国宪法的第3-第11条宪法修正案。

这是我国宪法史上第一次由两个不同的修宪提案机关同时提出了修宪提案。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这次史无前例的修宪实践在形式上存在不少问题。有学者认为,这次修宪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一是在这次修宪过程中,人大***团将代表提出的修正案列入议程,这是多余的,不妥当的。二是当两个修宪提案提出后,全国人大***团无权把它们合并成一个提案。[53]

本文赞同陈文主张的第二点,即认为全国人大***团不能将两个提案合并成为一个提案,不过本文将提出另外一种理由,但本文反对其第一点,同时,本文认为,这次修宪过程还存在一个不当之处,即:2383名代表不能对***会的修宪提案提出修正案。现分述如下:

其一,当两个修宪提案提出后,全国人大***团无权把它们合并成一个提案。陈文认为,对于全国人大***会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只有经过表决才能决定其命运,***团或者其他什么机构都无权决定其命运,包括对它们进行修改,因为修改等于是全国人大***团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案。[54]本文认为,全国人大***团之所以将两份修宪提案合并成为一份,是因为代表提案是对***会提案的一个补充,二者在内容上是和谐一致的。但问题在于,假如代表提案和***会提案在内容上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话[55],***团还能够再对它们进行合并吗?毫无疑问,面对两份内容相互冲突的修宪提案,***团并不能够厚此薄彼,对提案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否则的话,就等于说是全国人大***团具有了对修宪提案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而显然这样的权力只为全国人大专属享有。因此,即使两份提案在内容上一致,***团也没有权力对它们进行改动。

其二,2383名代表提出修正案后,全国人大***团将其列入议程的程序并不多余。陈文之所以认为多余,其理由在于,因为修正案是附属于原案的,它不是单独的议案,只是原议案的一个审议程序,所以修正案一经提出并成立,即自动进入议程。这里涉及到对宪法修正案和作为法律名称的“修正案”的区别问题,陈文在文中对此曾予以特别说明,不料其恰恰在这里犯了错。陈文认为,宪法修正案和作为法律名称的“修正案”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修改宪法的法律名称,后者“则是对正在审议中的议案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一种审议程序和审议方式”。[56]这些当然是对的。陈文的错误在于没有认清2383名代表提案的法律性质。十分显明的是,由于全国人大可以对***会提交的修宪案进行修改,因此,代表们可以在审议过程中提出作为“议案审议方式”的修正案。这样的修正案只要符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是有效的。质言之,它并不需要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1993年代表提案征得2383名代表签名的事实,说明它不是一个“议案审议方式”的修正案,因为没有必要为一个普通的“议案审议方式”的修正案而如此兴师动众,相反它正是按照宪法第64条提出的一个修宪提案。2383名代表提案产生的缘由也说明了这一点:为了使中共中央的补充修宪建议符合宪法,***团决定组织代表联名,把补充建议以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的形式作为修正案提出。

2383名代表提案是按照宪法第64条提出的修宪提案,由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决定,作为修宪提案,它的提出只是表明全国人大取得了审议并批准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承担了必须审议的义务,因此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是否将它列入议程进行审议。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惯例,全国人大在正式会议之前,总是要举行预备会议,其内容之一就是确定本次会议的议程。而1988年以来的历次修宪过程中,***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后,全国人大总是在预备会议上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列入会议议程。[57]作为修宪提案的2383名代表提案当然不能例外。

其三,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并不能对***会的修宪提案提出修正。

在这里有必要分别两种情形,一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修宪提案过程中对提案进行修正,二是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在***会提出修宪提案过程中,对它提出补充案。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同为全国人大代表,其身份却并不相同。在第一种情形中,代表是作为修宪机关-全国人大的一份子进行活动;在第二种情形中,代表并不是作为全国人大的一份子,而是作为修宪提案机关,也就是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的一份子进行活动。作为修宪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当然可以对***会的修宪提案提出修正,经大会表决后生效。但是,作为修宪提案机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却不能如此。这是因为,***会与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是相互***的修宪提案机关,它们都享有***的修宪提案权,它们可以对“宪法”提出修正,而不能对“修宪提案”提出修正。[58]换言之,***会的修宪提案妥当与否,只有修宪机关才有权作出评断。后者如果认为前者的修宪提案不完善,它完全可以提出一个新提案。这个新的提案在内容上可以是对前者提案的补充,但在形式上,它是一份***的、“对宪法的”修宪提案,而不是附属的、对修宪提案的修正案。

六、结论

本文主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修宪提案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法律关系不能离开法律规范而***存在,因此,本文的结论似乎至为简单:由于宪法没有规定修宪提案权可以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也没有规定提案机关可以规定提案的批准时限,亦没有规定提案机关可以任意撤回提案,更没有规定一个提案机关可以对另一提案机关的提案再提出修正,所以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在修宪机关表决之前既不自动消灭,也不能被撤回,它也不接受其他提案机关的“修正”。不过,宪法没有规定提案机关享有这些权力,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一块灰色区域,其中暗含着提案机关的权力,相反,它们却恰恰属于修宪权的范围。也就是说,一项修宪提案提出后,修宪权从抽象转化为具体,修宪权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提案机关也不能对它附加额外的时间条件,或者随意终止它的存在。一句话,正像tribe教授所忠告的那样,我们必须慎待宪法的文本和结构,[59]而不能随意塞进它本没有的东西。

参考文献:

[1] 各国宪法关于修宪提案权和修宪权的规定概况,参见《宪法分解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616-630页

[2] 美国国会曾于1789年提出了12条宪法修正案,当时各州只批准了第3-12条,是为“权利法案”。其第2条当时只获得了6个州的批准。1992年,美国密歇根州成为第38个批准该修正案的州-构成了宪法的四分之三州的要求,因而使该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由于该修正案从提出到生效共经过了202年,因而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修宪提案“时效”问题的思虑。本文将在第二部分讨论这一问题

[3] 为了解决修宪提案的“时效”问题,美国密里苏达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paulsen认为,提案机关应当有权撤回修宪提案。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对此进行探讨

[4] 1993年,在我国全国人大***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后,2383名 全国人大代表又对该修正案提出了修正案。本文将在第四部分对此进行讨论

[5] see walter dellinger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al change: rethinking the amendment process ,97 harv.l.rev.(1983),at386

[6] 256u.s.368,at374(1921)

[7] 307u.s.433,at459(1939)

[8] 关于此点,美国罗得岛联邦地区法院法官marion callister在idaho v.freeman案件中做过清楚的表述。see idaho v.freeman,529 f.supp.1107(1981)

[9] see lester b. orfield the procedure of the federal amending power,25ill.l.rev(1930),at418.也正因为如此,一直有人对美国宪法的三条“内战修宪案”,即第13、14、15条宪法修正案的效力提出挑战(有人认为当时美国南部各州是在国会的强迫之下才进行批准的)。关于该问题的论辩,see john harrison the lawfulness of 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68u.chi.l.rev(2001),at375

[10] 即禁酒修正案,它禁止在美国各州和联邦领地内生产、销售、运输和出口酒类饮料

[11] 55cong.rec.5649(1917),see supra note 5,at407

[12] 美国宪法第5条也是如此。see william a platz article five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3 geo. wash. l. rev(1934),at17-49

[13] 关于此点,请参考颜厥安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以下

[14] 在美国早有学者按照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法理来解释宪法修改中修宪提案权的关问题。see grover rees throwing away the key: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equale rights amendment extension,58tex.l.rev(1980),at875.(本文作者至今尚未查获该文献,这里所参考的是1978年美国参议员garn在参议院辩论男女平等权修正案时印发grover rees的一篇文稿,see 124cong.rec.s16671,daily edition, september 29,1978)由于他将修宪提案比作要约,因而认为提案机关可以规定批准时限,如果提案没有时限的规定,那么,经过合理的期限后,提案即归于消灭。对此,本文认为,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要约与承诺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类似”,但不宜将修宪提案比作是要约

[15] 胡长清著《契约***》,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3页

[16] see hohfeld,funder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at55. 对霍菲尔德该理论的进一步阐发,see corbin,offer and acceptance, and some of the resulting legal relations, 26 yale l.j (1917),at169

[17] 这是美国宪法史上仅有的几条未被有效批准的修宪提案之一。它规定国会有权限制、管理以及禁止18岁以下的童工

[18] 它规定调整国会议员薪水的法律,在众议员改选前不生效力

[19] 参见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定《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4页

[20] see supra note 5,at425

[21] 荆知仁著《美国宪法与宪***》,三民书局印行,1984年初版,第473页

[22] see michael stokes paulsen a general theory of article v: the constitutional lessons of the twenty-seventh amendment,103yale.l.j(1993),at676-789

[23] 美国《纽约时报》1937年2月21日刊载了来自伊利诺斯州的参议员everett m.dirksen所做的一个统计资料,该资料显示,美国宪法第1至第21条修正案的批准时间,最长的是第16条修正案,花了1278天的时间,最短的是第12条修正案,花了229天时间。see edward s.corwin the constitution and what it means today,revised by harold w.chase and craig r.duca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4th edition,1978,at285

[24] see supra note 22,。at679

[25] ohio senate journal,1873,p590,转引自荆知仁前引书,第423页

[26] 55cong.rec.5650(1917), see supra note 5,at407

[27] see supra note 5,at408,note120

[28] id,at406

[29] 该修宪提案并未得到有效批准。see berry, mary frances:why era failed: politics, women‘s rights, and the amending process of the constitution.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6

[30] 55cong.rec.5659(1917), see supra note 5,at409

[31] see supra note 5,at409

[32] id,at410

[33] id,at411

[34] 1988年3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规定宪法修正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全国人大***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342页。1993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议案表决办法》,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会公报》1993年第3期,第100页。1999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团通过了《表决议案办法》,规定对宪法修正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国人大***会公报》1999年第2期,第206页 [35] 55cong.rec5652(1917),see supra note 5,at407

[36] see supra note22,at699

[37] see black,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a letter to a congressman,82yale.l.j.(1972)at189

[38] see,robert hajdu bruce e.rosenblum,the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79colum.l.rev(1979),at125

[39] see supra note16,at27

[40] id,at56

[41] 参见「法西耶斯著《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张芝联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2页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全国人大***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页

[43] see supra note22,at724

[44] see supra note22,at684

[45] 参见许崇德:《现行宪法产生过程的特点》,《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105页

[46] 参见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8页

[47] see supra note12,at19

[48] 参见前引注21,第400页

[49] see supra note12,at20

[50] see supra note38,at114

[51] see kris w. kobach rethinking article v:term limits and the seventeenth and nineteenth amendments,103yale.l.j(1994),at1973,note10

[52] see supra note38,at109

[53] 参见陈斯喜:《议案审议过程中修正案的运用-兼评1993年修宪程序》,《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第25页

[54] 同上,第25页

[55] 这并不是一种理论虚构,在各国宪***实践中,这并非是一种罕见的情形。see supra note22,at700

[56] 参见前引注53,第26页

[57] 相关情况,参见《法制日报》1988年3月25日、1993年3月15日、1999年3月5日、2004年3月5日的报道

[58] 在这一点上,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是十分清楚的。它规定,当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有必要,国会应当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shall propose amendment to this constitution)

提案篇8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府系统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工作规定》(省***府第125号令)、《**市人民***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权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协提案,是指各级***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是各级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定,搞好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市各级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承办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承办工作实行行***领导负责制,市***府和各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人,对上级***府及同级人大、***协负责。

第八条各级***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室是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市***府提案科是市***府承办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各县市区***府和市***府各部门都要确定承办机构和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各级***府在承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建议、提案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落实解决;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府的承办工作,组织承办工作经验交流和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向本级人大、***协报告(反馈)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交办

第十一条省***府办公厅向市***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市区人民***府和市***府部门交办,市及县市区人大、***协向本级***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由***府办公室向本级***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府交办。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交办部门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交办形式可以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也可以发书面通知单独交办,交办时,实行领导批办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卡,明确承办任务、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四条因交办有误或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承办任务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按交办部门意见处理。

第二节承办

第十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府和本级人大、***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梳理分类,根据具体内容由领导班子研究拟订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七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人大、***协两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协提案,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承办期限,要严格按照市***府办公室交办的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审查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向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策;

(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符合市***府规定的统一的规范化答复格式。

第四节答复

第二十一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办结后,报市***府,由市***府审核把关后上报省***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拿出意见后,由市***府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会、省***府、省***协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人民***府所属部门、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分别抄报市及县市区***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及县市区***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五条征询意见表是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质量好坏最直接的凭证。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各承办单位要确保征询意见表送达到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手中(联名提出的只寄送领衔的代表、委员)。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六条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走访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进行走访。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二十八条走访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取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面复征求意见。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面复会,当面向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

第六节复查、总结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

第三十条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当年承办建议和提案件数总计在5件以上的部门,于当年十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同级人大***会、通报同级***协***会。

第四章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制、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办工作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目标值为: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达到42%以上、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走访率达到100%、人大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2%以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的;

2、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3、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4、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处分:

1、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人大议案、市***协***会议建议案市***府实行主要领导阅批制度,其中重要议案、建议案由***府常务会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或向市***协反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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