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逆之罪”原本为佛教用语,但在敦煌地区出土的世俗汉文收养文书中却出现了这一词语的广泛使用。这一现象反映出佛教在10世纪敦煌地区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这一时期,该词语的使用开始发生衍变,不再仅局限于佛教,适用范围有所延伸,包含有“忤逆”之意,用来泛指各种逆伦之罪;另一方面,也是唐五代以来儒家传统思想文化与佛教思想双重影响下对敦煌地区世人观念冲击的结果。
[关键词]敦煌出土文书;五逆之罪;收养
[中***分类号]K87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2-0027-04
敦煌地区出土的汉文收养文书中广泛使用“五逆之罪”一词,这与其他类文书有着较大的不同之处。为何在这类文书中会经常见到这一词语的使用呢?目前,对于五逆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有子开《略谈五逆》及杨同***《“五逆闻雷”考》两篇文章。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敦煌地区出土的汉文收养文书中所见到的“五逆之罪”予以考析,旨在探讨公元10世纪敦煌地区的思想文化和社会状况。
一、敦煌出土文书中所见“五逆之罪”
在敦煌出土的汉文文书中,我们发现在一些文书用语中常常出现“五逆之罪”这样的词语。这一用语多见于10世纪左右的汉文收养文书之中,它与收养内容有着紧密联系。以下文书中常常见到“五逆之罪”这一词语:《宋干德二年(964)史泛三立嗣文书》中的“泛三将此文书呈告官中,倍加五逆之(罪)”;①《吴再昌养男契(样式)》中的“如若不凭言约,更生翻悔者,便招五逆之罪”;②《某甲养外甥为男契(样式)》中的“两共对面平章为定无改易,如若不凭言约,牙生翻悔者,便招五逆之罪”;③《养男契样文》中的“如若不凭言(约),互生飜便招五逆之罪”;④《后唐清泰二年(935)正月敦煌乡张富深养男契》⑤中的“忽若不尽吾百年,左南直北,便招五逆之罪,空手趂出门外”。⑥
对于上述文书中所提到的“五逆之罪”,陈国灿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指佛教所云五种入地狱的大罪。据《阿阎世王问五逆罪》载:‘有五逆罪……必入地狱无疑。云何为五?为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僧众、起恶意于如来所。’这里是所便招致五逆之罪,空手被赶出门外。”⑦显然,这是对违约情况的一种惩罚措施,违反约定的罪责如同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僧众、起恶意于如来所一样。由此可见,“五逆之罪”与佛教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佛教经典中“五逆之罪”的主要内容
五逆之罪,也称为五无间业,原本是指被佛教称为五种将招致堕无间地狱报应的恶业大罪。“逆”者,“罪大恶极,极逆于常理”之意,即罪恶之大,全然背逆于理,背恩田违福田,所以叫“逆”。五逆之罪也可省作“五逆”,如在《观无量寿经》就有:“或有众生作不善业,五逆十恶,俱诸不善,如此愚人以恶业故,应堕恶道。”五逆罪是佛教所有恶业中最重的,造作五逆罪为堕无间地狱(也称阿鼻地狱)的业因,命终将堕无间地狱,故又称为“五无间罪”或“五不救罪”。
五逆之罪,按经典内容可分为小乘五逆和大乘五逆。
小乘五逆的主要内容是杀母、杀父、杀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父母是生养我们之人,给予我们生命,对我们有着很大的恩泽,因此,杀母、杀父之行为被看作是弃恩田;而杀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关涉到个人的道德修养及行为准则,因此,被视为坏德田。
大乘五逆的主要内容是犯小乘五逆之一;盗毁常住;诽谤大乘;杀害出家人或妨碍出家人修行;不信因果。大乘五逆又分为三种:大乘别途五逆、同类五逆、提婆五逆。《大萨遮尼犍子所说经》卷4提到,大乘别途五逆的内容包括:“破坏塔寺,焚烧经像,或取佛物、法僧物,若教人作见作助喜,是名第一根本重罪;若谤声闻辟支佛法及大乘法、毁呰留难,隐蔽覆灭,是名为第二根本重罪;若有沙门信心出家,剔除须发,身着染衣,或有持戒或不持戒,系闭牢狱枷锁打缚,策役驱使责诸发调,或脱袈裟逼令还俗,或断其命,是为第三根本重罪;于五逆之中若作一业,是为第四根本重罪;谤无一切善恶业报,长夜常行十不善业,不畏后世,自作、教人坚住不舍,是为第五根本重罪。”⑧在《俱舍类》卷18中提到,同类五逆的内容包括:“犯母与无学比丘尼,与杀母罪同类;杀入定的菩萨,与杀父罪同类;杀有学圣者,与杀罗汉罪同类;夺僧众成和合之缘,不使和合之事成就,与破僧罪同类;破佛的窣堵波,与出佛身血罪同类。”⑨《法华文句》卷8下提及提婆五逆的内容主要是“诱拐五百比丘,而破和合僧;掷大石而自佛身出血;教阿阇世王放醉象,使之践佛;以拳杀华色比丘尼;置毒于手之十爪,欲由礼佛足而伤佛。”⑩从上述分析可见,所言“五逆之罪”皆与佛教内容有关,是佛教教义对于信徒行为的规范和告诫。
三、敦煌出土文书所见“五逆之罪”反映的社会问题
“五逆之罪”本是佛教用语,在敦煌出土的10世纪的世俗汉文收养文书中出现这一用语且被广泛使用。这一现象说明在敦煌地区人们对于佛教的信奉和认可已经根深蒂固,并且将其应用到日常生活中,从而使佛教在其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世俗文书中使用这一佛教告诫惩罚用语的现象,使我们对10世纪敦煌地区的社会状况及世人观念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佛教在敦煌地区传播广泛,且日益深入百姓的观念之中,并在其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东汉明帝时期,曾派人前往印度取经,并在洛阳建白马寺进行佛事活动。至此之后,白马寺成为“释源祖庭”,佛教得以大力发展。后又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直至杨坚建立隋朝,结束***,重新统一。这一时期,文化活跃,佛教兴盛,作为佛教东传必经之地的敦煌地区,佛教发展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景象。“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敦煌地区佛教的发展也一度受到影响。在吐蕃统治下,由于其统治者的大力扶持,敦煌地区的佛教得以发展,同时也躲过了“会昌法难”的浩劫,保持了佛教一贯传播的相继性。在归义***时期,地方***府大力发展佛教,这一时期成为敦煌地区佛教最兴盛的时期。10世纪的时候,讲经说法、开窟造像、立寺建塔、抄写佛经等是敦煌地区佛教活动兴盛的主要表现。佛教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在敦煌地区得以广泛传播和流行。在这些佛教活动的影响下,佛学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传播的深度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广泛了。
民间佛教信仰具有极强的功利性特点,这就促使人们在信仰的同时与其日常生活结合在一起。佛教的“功德”思想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实际行动。许多佛教经典都强调,诵经、抄经、转经、造寺、造像、浴佛等活动都是做“功德”,这样可以为自身带来福气或免除灾祸,死后更是可以升极乐世界。这被看作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佛教知识和思想。唐宋时期的敦煌地区,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都深受这种“功德”思想的影响。佛教所宣传的这种“功德”思想,拉近了人们与佛教之间的距离,从而使佛教更贴近人们的生活。因为“这种思想不强调对佛教义理的理解和研究,更注重具体的信仰实践,既简单明了又方便易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践这一思想,因此,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信仰,因而成为唐宋时期敦煌大众基本的佛教知识”。11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一信奉的行列当中,并且用他们的实际行动来履行这一信奉。人们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学习各种佛教知识,小到抄写经文、书写祈愿文,大到开窟造像以及参加各种重大的佛事活动等。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驱动下,佛教知识也得以广泛普及。
所以,人们在书写收养文书时,将表达罪业的佛教用语直接作为对违约人的一种惩罚措施写入文书当中。这一现象说明,这一时期,世人对佛教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使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可对佛教知识加以运用。可见,佛教的传播日益深入人心,已日渐融入当地百姓的生活当中,且在其生活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佛教在敦煌地区具有大众化、世俗化的特征,更贴近于百姓日常生活
佛教在敦煌地区的传播日益广泛,使人们对于佛教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也日渐普及,以至于人们在世俗应用文书中都常使用到“五逆之罪”这一佛教用语。可见,这一时期的佛教已不再单单是人们顶礼膜拜的精神对象,其更加贴近于百姓生活,具有大众化、世俗化的特征。
关于佛教的大众化,杨秀清认为:“是指佛教在传播的过程中,向大众传播一般的佛教知识与佛教思想,这些佛教知识与思想在大众社会生活中普遍流行,并由此支配着社会大众的佛教信仰与佛教实践。”12佛教的世俗化表现为佛教内容并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宣传的口号,更多的是其作为一种公用性的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知识普及和流行。佛教内容不再脱离开百姓的生活,而是作为一种理念和实用性的知识,更加贴近寻常百姓的生活,与之联系也日益密切。当其传播到敦煌地区时,为了获得该地区人们的认可和信奉,也作出一些调整以满足和适应当地人们的精神需求。
这一时期的佛教内容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佛教僧团开展的寺院教育中,他们面向实际的社会生活,在主要学习一些儒家经典的基础之上再辅之以佛教内容,使佛教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逐渐扩大其影响。正如郑炳林先生指出的那样,“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寺学教育基本是唐代学校规定的儒学教育内容,间接进行一些佛教内容教学,而在非寺学的僧尼教育以佛学教育为主,兼学一些儒家经典和其他一些应用性的知识”。13
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在信奉与实践的交叉往复中,佛教的总体发展趋于世俗化。而敦煌地区百姓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应用文书中出现佛教用语就是其世俗化、大众化的典型表现之一。正是由于10世纪时,佛教在敦煌地区更加大众化和世俗化,人们更易于理解和接受它,从而,它的实质也更加贴近于百姓的生活,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用。
四、敦煌出土文书所见“五逆之罪”形成的原因
(一)“五逆之罪”在世人的观念中开始发生衍变,不再局限于佛教,适用范围有所扩展和延伸
“五逆”与“忤逆”虽然音同,但因一字之差而意思截然不同。五逆原本为佛教用语,指五种罪责,而“忤逆在汉地讲法中指不孝顺父母”。14但是,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五逆之罪已经不再单单局限于佛教用语,其本身发生了衍变,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展和延伸,包含有“忤逆”的意思。
在汉文收养文书中,收养人与养子之间虽然结成了“父子”关系,但他们毕竟没有血缘关系。两者之间需要达成一定的协议,以维护其关系。为了使养子能够一直安稳地停留在养父家中,如同亲生子那样对待养父母,养父母赋予养子财产继承的权利。而养子要尽的义务就是在养父母活着的时候,好好孝顺他们,像对待亲生父母一样对待养父母。这与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一致的,希望养子像亲生子那样孝顺自己,继承家产,继立门户。但是,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为了维护此种关系防止意外发生,“五逆之罪”就是作为对养子违约的预防性处罚措施而产生的。在制定这一措施时,所有的情况都是收养人对养子未知行为的一种猜测,是其在假定养子违约的基础上事先考虑好的对养子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措施。这种惩罚措施是预防性的,是对养子的严厉告诫,目的在于防范违约情况的发生,实际上,也许并不会真正发生此类事情。
从收养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养子违约就是犯五逆之罪,最终后果是将其空手逐出养父母之家,即意味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收养关系的解除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上述一些文书中提到的“听人构猒”、“闲人抅扇”、“闲人构闪”、“左南直北”等这些养子女不听话、不尽孝道、不孝顺养父母的行为。至于“贪酒看肉,结般盗贼”等不节俭、偷盗的行为也属于养子不听养父母调教之范围。这些都可看作养子逆伦之罪的具体表现。所以,从解除收养关系这一后果来看,五逆之罪包含的范围更广泛些,已不再局限于佛教的范围,也泛指各种逆伦之罪。也就是说,这里所说的五逆之罪也包含“忤逆”——不孝顺父母在内,《敦煌变文集·父母恩重经讲经文》中的“弃德背恩多忤逆,惟行不孝从痴咍”就是最好的证明。同样,在张传玺先生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也是不孝顺父母的意思:“‘五逆’当作‘忤逆’,不孝顺父母”。15
这点在此后的一些文学资料中也得以证实。如宋代罗烨《醉翁谈录·小说引子》中就提道:“秀者通三纲而识五常,蒙者造五逆而犯十恶。”元代高明《琵琶记·五娘到京知夫行踪》中也说道:“五逆儿男和孝子,报应甚分明。”这些作品中虽仍用“五逆”,但其实质已完全转变为“忤逆”,指不孝顺父母的各种逆伦之罪。
可见,五逆之罪的含义在这一时期已然发生了衍变,不再仅局限于佛教范围,其范围有所扩展和延伸,包含有不孝顺父母的意思,用来指各种逆伦之罪。
(二)儒家传统思想文化与佛教思想双重影响对敦煌地区世人观念冲击的结果
从敦煌文献来看,为何“五逆之罪”这样的佛教用语仅仅只是在收养性质的文书中出现,而其他性质的文书中却未曾出现过?笔者认为,这一现象是儒家传统思想文化与佛教思想双重影响对敦煌地区世人观念冲击的结果。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柱和正统倍受世人的推崇,而其在世人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儒家文化核心之一的“孝”观念,其中蕴含着儒家文化的精华。《说文解字》释“孝”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6它既说明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又指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亲情关系。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孝”即“孝道”,指的是子女要侍奉父母,对父母行孝,进一步延伸为对先祖追孝、祭祀。同时,从“孝”字的含义还可以看出其强调的是后继有人,血脉的延续性。“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17强调的就是后代子孙对祖先血脉的继承和保持宗族血统的纯洁性。这也就是人们非常重视宗祧祭祀的原因之所在。人们将血脉继承看作是对祖先最大的孝道。
古代的中国社会是以小农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劳动力的多少对每个家庭的社会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家庭中人口的增加,意味着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家庭生产的发展。家庭中人丁兴旺被看作是生活幸福美满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子所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18的香火继承问题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每一个家族尤为关心的问题。在以宗法制为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中,传宗接代、延续家族香火成为婚姻的首要意义,因此,传宗接代的观念也成为社会中普遍的价值观念。
养儿防老,这主要是针对每个家庭中的男性继承人而言的。女子长大成人之后,毕竟是要出嫁的,她们不能担负起宗祧祭祀的重任。无男性继承人的家庭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收养他人之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形成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其意义在于以此来告慰自己、告慰祖先,弥补自身人伦上的缺失,满足心理需求。这一行为和心理正是受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所产生的结果。
10世纪的敦煌地区,无子的家庭收养养子以弥补人伦上的缺失,用佛教用语对养子违约情况进行告诫并将其作为处罚措施,体现出在受儒家传统思想文化大环境影响下的佛教在中国日益本土化、社会化和民间化的特征。这一时期,敦煌地区的人们将儒家传统思想文化与佛教思想二者巧妙地结合起来,从而既避免了信仰上的冲突,又达到了实际的效果,这是儒家传统思想文化与佛教思想双重影响对敦煌地区世人观念冲击的结果,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活学活用,对经典教条加以变通的结果。
综上所述,“五逆之罪”本是佛教用语,是指被佛教称为五种招致堕无间地狱报应的恶业大罪。在敦煌地区10世纪的世俗收养文书中出现“五逆之罪”一词的广泛使用,反映了佛教对10世纪敦煌地区的社会生活及世人观念的影响。由此说明,一方面,佛教在敦煌地区得以广泛传播和流行,且日益深入敦煌百姓的观念之中,并在其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佛教在该地区更贴近于百姓日常生活,具有大众化、世俗化的特征。造成世俗应用文书中出现“五逆之罪”这一词语使用的原因,首先,“五逆之罪”在敦煌地区世人的观念中开始发生衍变,不再局限于佛教范围,其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展和延伸,含有“忤逆”的意思,用来泛指各种逆伦之罪。其次,它是唐五代以来儒家传统思想文化与佛教思想双重影响对敦煌地区世人观念冲击的结果。
[注 释]
①②③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56页、第173~174页、第194页。
④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⑤《俄藏敦煌文献》(第16册,第20页)ДX 12012号文书未命名,对此命名参见陈国灿:《俄藏敦煌文献ДX 12012号〈书仪〉疏证》(《敦煌学》第25辑,敦煌学会编印2004年,第408页),乜小红将其命名为《后唐清泰二年(935年)正月敦煌乡百姓张富深收养外甥进成为男契》(《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⑥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敦煌文献》(第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⑦陈国灿:《俄藏敦煌文献ДX 12012号〈书仪〉疏证》,《敦煌学》(第25辑),2004年。
⑧⑨⑩14子开:《略谈五逆》,《佛教文化》,1994年第1期。
1112杨秀清:《再论佛教的大众化与唐宋时期敦煌大众的佛教知识与思想》,见《百年敦煌文献整理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册),第655页、第634页。
13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佛教转向人间化的特点》,见《敦煌归义***史专题研究续编》,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8页。
15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82页。
16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73页。
1718清·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01页、第2723页。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敦煌出土文书所见“五逆之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