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一、概述
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是指能够针对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实际需要,开发金融产品,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中心、信用卡公司等。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除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我国立法机关、行***主管机构还分别在不同时期,出台或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当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分析,与大家共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期货业务、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等。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所认为的最恰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机构往往有可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实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包括:
1、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金融机构的收费方式密切相关。把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讨论,主要考虑到服务场所本身具有***性,亦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从事金融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之一。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尽管金融机构与其客户约定了提供金融服务所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金融机构往往还与客户约定:由金融机构无偿地向客户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者由金融机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客户办公场所私自设立固定的服务网点。因此,尽管金融机构与客户所约定的这种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表面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当或者有可能还更高,但实际上,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十分低廉的。当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成本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所述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隐蔽性。
2、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实施的经营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1月11日)第23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来源:文秘站 )务的过程中,出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违反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为:
(1)银行机构违反法定存款、贷款利率标准,以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以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贷款。
(2)银行机构为吸收存款之目的,而免收部分费用,馈赠物品。
(3)银行机构降低授信标准,开展授信营销,提供授信承诺,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比例。
(4)银行机构违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5)在我国实行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的背景下,部分省市、地区的证券商以竞争无序为由,结成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同盟。
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容易判断。
3、与优势地位、行***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之外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等新鲜血液注入了金融行业。但是,产生、发展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业,与***府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将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可以发现金融机构体现着更加浓厚的“官商本位”的思想。
上述“官商本位”的思想,进而引发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其原有的优势地位、或者与***府机关相配合以抢占市场,获取收益。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与教委联合行文,强卖保险。
(2)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时,“一校一行”。
(3)保险公司利用其机场公司股东所掌握的资源优势,由机场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公司销售的航空意外保险。
(4)银行机构打着“理财”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业务 创新的旗号,与保险公司联合销售保险。
(5)银行机构与某些公益企业相联合,例如,电力公司,煤气公司,要求消费者只能到某家银行或者该银行设立的机构交纳电费、煤气费,限制竞争。
(6)银行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购房、购车贷款的金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到限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大众对于金融机构与***府联合,或者金融机构互相联合而经营业务,已养成服从、见惯不怪的心理。因此,金融机构与***府联合,或者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合经营业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诉讼。但是,随着民众意识的提高,民营资本、外资成分在金融行业的整体比例进一步加大,与优势地位、行***职权相关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讨论。
4、与广告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融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违反规定进行宣传。例如,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或者片面地扩大保险产品中可能具有的储蓄的功能,混淆视听。
(2)进行恶意的比较广告宣传。例如,将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与本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片面的对比,突出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劣势以衬托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优势。
(3)使用侵权广告进行宣传。例如,不正当地抄袭、模仿其他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产品的名称、宣传***片制作广告,并进行宣传。
(4)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打着保险公司、银行的共同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夸大保险利益,承诺不确定的收益而进行宣传。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对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分析中,金融机构均处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的地位。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一案中,中信旅行社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中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且,中信旅行社还在宣传材料上印制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形。法院最终判定,中信旅行社在侵犯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商标权的同时,还构成了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结束语
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常聊常新的话题。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民营资本、国外资本注入金融行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还将有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已有的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所未能囊括的,本文尚无法穷尽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每一家金融机构而言,除了积极了解已有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好防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外,还应当建立起一套良好的事后应对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长久地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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