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探究古代习惯法的重要依据。文章从古代婚姻中“同姓不婚”的禁忌出发,描述历代国家制定法的规定,探究其与民间习惯法的博弈,从而分析古代习惯法对古代社会法律秩序的维护所起到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古代婚姻;同姓不婚;习惯法
在古代中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在家庭内部便形成了浓厚的等级观念。而婚姻是家族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古代的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讲究“六礼”,“七出三不去”等等。而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延续宗族血脉,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嗣是对祖先的大不敬,但也并不意味结婚是没有任何条件的。什么样的婚姻被禁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对婚姻禁忌的规定在每个朝代都有所差异,其中“同姓不婚”就是古代婚姻禁忌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夏殷两代,我国处在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过渡阶段。子女从母姓,还是从父姓,引发了很长时间的争执,以致出现了子女姓氏混乱的现象。到了周代,随着父权制社会的发展,婚姻从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同姓不婚”的原始习俗便发展成西周重要的礼制之一。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同姓不婚”的禁例更加严格。但只限于平民百姓,若是统治者违反了,只需更改女方的名字即可。其后的朝代,此一原则多有反复,如汉代,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时,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唐律中明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宋元也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宋刑统》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缌麻以上以奸论”,宋律所谓同姓是指“同宗共姓”但若是姓异而宗同,仍禁止为婚。《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清代承袭明代:“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
古代制定法规定“同姓不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男女同姓不利于下一代成长。《国语》《晋语四》中就有记载“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由于古代的中国是熟人社会,有血缘关系的人大多生活在一起,同姓的大多有血缘关系。这样的结合,会使得某些家族遗传病在后代中体现。二、合两姓之好。“娶于异性,所以附近厚别也”古代的婚姻更是家族的联姻,通过婚姻的缔结加强了与外族强权的联合,巩固了家族的势力。三、利于民族的发展。由于统治地域的扩大,加之已发生多次大规模民族融合,使得血缘系不再成为同姓婚姻的桎梏。各族血脉得以融合,后代更加强健。四、主仆有别。古代奴婢往往与主人同姓,奴、主既然同姓,便不能为婚,有效地防止了贵贱不分。
虽然古代法律明文规定了同姓不婚的制度,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同姓相婚又多有出现。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宗族对于此规虽有限制,但无具体措施。如沧州郑氏:“同姓不结婚,以至同宗者亦不宜犯,当从礼例周公所制同姓不婚教规也。”湖南汉寿《盛氏族谱》 卷首《家规十六条》:“同姓苟合为婚,是不比于人数也。个别宗族则对同姓不婚婚姻有所通融。”二是因为,中国的姓氏分布不均。中国的姓氏较多,但在数量上却相差很大。特别是在中国的某些乡村,有时某种姓氏的达到成千上万,而有的则只有几户。如果强行要求“同姓不婚”,就会使得适婚对象的不对称,造成婚配的困难。三是“同姓不婚”扩大了禁止结婚的范围。只要是一个姓的,都是一棒子打死,即使俩人相差了好多代仍不能结婚。这无疑是不合乎情理的,按照遗传学的角度,超过五代,亲属间的结婚,影响就很小了。所以,这一原则在某些地区就失去了效力。家族为了繁衍子嗣,不得不冲破这项制度。
对于涉及同姓的案件,***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极少认真对待。通过查阅明清档案,在涉及同姓的案子中,地方官员大多采取了不干涉主义。而且几乎没有案件只对同姓婚涉诉,即使是命案牵涉到同姓婚的,刑部也不会因同姓而不承认夫妻关系,而是仍按原罪处理。这就说明了在当时,并不以同姓婚而耻。相反,这种现象在民间很普遍。法律只是限于书面的禁止,在实际中则丧失该规则的效力,而对应的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维护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制度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古代,国家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皇权只能触及到县一级,对县以下的地方治理就无能为力了。于是在基层,就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人们的言行举止都要靠家规等习惯法来调整。当地的居民便把这种习惯法当做权威,以它为标准来组织自己的生活起居。
从“同姓不婚”的制定法和习惯法的互动中可以看出,当两者产生分歧时,制定法不会采取强硬手段处置。因为,习惯法以强大的生命力指导者社会生活。在某些时候,习惯法还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其实,无论是国家制定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是为了维护古代的社会秩序的,当前者不能较好的发挥作用时,后者就给予补充。两者此消彼长,相互影响,在相互的博弈中寻找着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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