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司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自国际法院创立以来,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中,国际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关系更加紧密,国际争端不断增加,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文章通过寻找目前国际法院管辖权存在的问题,探讨在联合国改革背景下完善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走出困境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21-01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和咨询管辖权(advisory iurisdiction)。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裁决和判决的权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分为对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在对人管辖方面,只有国家才能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有三种,分别是自愿管辖权、协定管辖权和任意强制管辖权。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形式分类
(一)特别协定管辖(special agreement)
“特别协定”,往往是在争端产生之后专门或临时缔结,因此其中主要应述明争端事由及各当事方。
(二)条约和公约(providedforintreatiesandconventions)
国际法院对条约或公约当事国表明同意接受法院管辖的事项拥有管辖权,此种管辖权可被认为即是强制性的,尽管在通常意义上我们仅将《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之所列才称为强制管辖权。
(三)任择性强制管辖条款(compulsoryjufisdiction in legaldisputes)
《国际法院规约》管辖权规定以国家发表接受法院管辖的声明为前提,国家是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此种声明,而一旦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出现了其同意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争端时就必须接受法院的管辖,所以通常称为“任意强制管辖权”。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一)《联合国》和《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限制
国际法院并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唯一机构。国际法院仅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只解决法律争端,并不解决所有冲突;只是主要的并非惟一的司法机关,联合国体系中还有联合国行***法庭等。国际法院诉讼并非唯一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争端各当事国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利用国际法院解决法律争端只是争端当事国可以自由选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并没有特别强调司法解决。
(二)国际法院自身的发展面临困境
诉讼案件程序繁琐,难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法律适用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单一和陈旧,不适应国际争端解决现状。未将联合国大会等的决议、宣言作为法院解决争端时可参照适用的法律渊源之一。
(三)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态度消极
当事国的自愿与同意是国际法院行使其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得相当一部分国家不愿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各国***府宁愿用***治方法而不愿用司法方式来解决其争端,以避免法律方法给其带来的束缚;它们不愿失去对案件的未来的控制――争端一经提交国际法院,它们将不能对争端施加任何***治影响,因为法院只基于法律来解决争端。
三、国际法院如何走出诉讼管辖的困境
(一)扩张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在联合国各个机构中,除联合国安理会之外,取消其他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行***法庭等。将涉及法律的争端全部交由国际法院处理。当然,这样做的前提就是国际法院在选任法官时必须注重资历、经验、人品、办案能力等。使得国际法院处理的争端真正公平、合理。使得成员国都能信服国际法院的裁决并执行,从而树立国际法院的权威。使得各国在发生国际争端时,主动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而不是选择其它方式或机构处理,扩大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二)加强国际法院自身建设
在诉讼程序方面,要适应国际社会追求效率、经济的要求。改革繁琐的程序要求,尽量简化程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避免案件久悬不决局面出现。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要固守陈规,要根据社会发展要求,适时修改处理案件的依据,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纳入办案依据,从而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另外,对于一些不适应当代要求的判例剔除,避免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而作出双方当事国均不认可和接受的裁决。
(三)努力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中处理国际争端最主要的司法机构,不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树立国际法院的权威。首先,要努力增加国际法院的案件数量,吸引更多的国家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其次,注重提高案件裁决的质量。做到真正依法裁决,公正合理,双方当事国认可和满意。再次,虚心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和意见建议。国际法院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国际社会力量是无限的。国际法院在办案、自身运作上能够公开透明,接受国际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并吸收国际社会有益的意见建议,加强国际社会的认同。从而真正树立国际法院在国际争端中绝对权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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