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票制”是指销售商销售产品或原材料过程中,把销售额和运费一起开销售发票的做法,对购货单位来说就是在购入原材料或商品过程中和销售方采用货款和运费一票结算的情况。矿产开发销售、煤炭开发销售、钢材加工销售等工业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原材料的购买方也是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而运费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把运费和货物销售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不一样,对购买方和销售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从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探讨“一票制”对各自的影响。
关键词:“一票制” 背景影响
中***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专职审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审计项目,对企业的专业审计,收入和成本都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大中型工业企业,每年的收入和成本都是上亿元的大数目,每单位收入或成本小小的变动对全年经营状况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可称得上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采取“一票制”结算,个别销售企业会在经济活动分析的时候会分析“一票制”结算的损失,而绝大部分购货单位感觉“一票制”简单就不会去分析受到的影响。而实际上,“一票制”结算对双方以及国家都是有影响的,下面我将从“一票制”产生的背景、对双方的影响和合理的方式开展分析,探讨。
“一票制”产生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鉴于追求管理的专业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一般的生产企业都会把产品销售的运输委托外部专业运输公司负责。货物销售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运输公司的运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对购买原材料的企业来说,原材料的购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运费不能开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款,但是对于购买原材料的下游企业来说,有的每单位的运费比原材料价格还高,国家就允许运费按7%抵扣进项税,93%进成本。但是目前对运输企业管理还不很规范,很多运输企业都是一些个体或私营的简单联合体,运输市场可以说是鱼龙混杂。同时由于管理体制、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漏洞,再加上个别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不强,为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经营效益,主观意愿或无意识做违反税法的事项,开具不符合税法的运输发票。对于购货单位来说,由于缺乏识别的有效手段,在接受不合格发票并抵扣后,形成税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货单位为了降低风险,就会要求上游的销售单位使用“一票制”结算。销售单位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开具货物和运费的全额销售专用发票,然后再和运输单位单独结算运费,把销售收取的运费作收入,同时把结算的运费进成本。“一票制”结算就这样产生了。
“一票制”对购入方的影响
采用“一票制”结算的购货方在购买货物的时候,收到的购货发票是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购货金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火电企业在购买煤的时候,购买一吨煤的价款是每吨500元,运费每吨100元,在采用“一票制”结算的时候,付出的价款是600元(500+100)的煤款,102(600*0.17)元的进项税款,合计付款702元。如果分开开票的时候,煤款是500元,进项税是85元,运费是100元,合计是685元。其实不管是“一票制”还是分开开票,对于货物部分的金额是一样的都是价款加增值税进项税,区别在运费部分,如果是运费发票的话,就不需要缴纳按运费计算17%增值税的部分,因为运输企业是营业税纳税单位,缴纳营业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收到的运费发票国家允许抵扣7%的进项税,93%进成本。
每单位运费部分区别如下(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购货方采用“一票制”结算与分开采用二票制结算,每单位运费多支出现金17元,国家少收到税款10元,综合增加现金流出7元,多进成本7元,减少利润7元。也就是说,对任何采用“一票制”结算的购货单位来说,每单位运费现金支出多17%,减少税款10%,综合现金多流出7%,成本多入7%,减少利润7%。而这只是对于销售方把运费原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实际情况时,销售方把运费也开成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通常的直觉是把17%的增值税加进去,这样的话,购货方每单位运费多支出的现金就是(1+17%)*17%=19.89%,多进成本(1+17%)-93%=24%,也减少了利润24%。如果销售方再把和运输公司结算的运费增加一定比例的利润,那现金流出和成本就会成比例的增加。
“一票制”对销售方的影响
采用“一票制”结算的销售方,采用上面采购煤炭的销售煤矿方。在销售煤的时候,煤款每吨500元,运费每吨100元,在采用“一票制”销售的时候,开票金额是货款600元,销项税款102元,合计702元,即购货方收到的结算发票。而矿山企业销售产品,一般是没有自己的运输公司的,运输是委托外部运输单位完成的。即使有的大型企业有自己的运输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也应是单独核算单位,所以销售方开具发票把运费和货物销售一起做收入的同时,还要把和运输单位结算的运费100元,93元进成本,7元作进项税款。如果采用二票制结算的情况下,由运输单位直接把运费发票提供给购货方,对销售单位没有影响。
每单位运费部分区别如下(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销售方来说,采用“一票制”销售的时候,每单位运费现金流入多17元,增加税收10元,合计多流入7元,收入增加7元,从而增加利润7元。也就是说,对任何采用“一票制”结算的销售单位来说,每单位运费现金流入多17%,增加税款10%,合计现金多流入7%,收入多入7%,增加利润7%。作为资源的销售单位,通常国家都有资源销售的一些基金,像煤炭调节基金,水利基金等,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般都低于1%,所以销售方实际增加的收入应该是6%左右,增加的利润也是6%左右。
而这只是基于销售方与运输单位结算的运费和购货单位一样的情况下,实际上大多数销售方把运费开成销售专用发票的时候都会把17%的增值税加上去,这样的话,每单位运费现金流入就会多19.89%,收入也会多24%,也增加利润24%。如果在开票的时候增加一定比例的利润的话,现金流入和收入也会成比例增加。
“一票制”对国家的影响
在采用“一票制”结算的时候,对销售方来说,多缴增值税10%,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少缴增值税10%,这样对国家税收来说,是一样的,所以对国家税收来说总体没有影响。
在采用“一票制”结算的时候,由于销售方把运费作为货物销售一起开票,收费就变成了销售收入,对销售资源企业来说,就增加了各项基金的收取比例,所以对国家来说增加了基金收入。
合理的结算方式
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采用“一票制”结算的时候,对购货方来说增加了现金流出,增加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对于销售方来说,减少了现金流出,增加了收入,增加了利润,同时也增加了基金缴纳的比例,加大了税务风险。其实不只是发电企业和煤炭销售企业之间,大部分的上、下游企业在业务往来的时候采用“一票制”结算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建议大量采购的企业在与销售方结算的时候应采用二票制的合理结算方式,选择信誉好的大型优质运输企业长期合作,在遵守国家的税收***策,规避税务风险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尽可能提高公司经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