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的《征兵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府的职责,是全社会的责任。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征兵工作的领导。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预算。
第五条全省每年的征兵任务,按照***、中央***的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州、市)的征兵任务,由省人民***府、省***区征兵命令规定;各县(市、区)的征兵任务,由各州(市)人民***府、地区行***公署和***分区的征兵命令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任务,由县(市、区)人民***府和人民武装部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市、区)人民***府和人民武装部下达征兵任务,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命令的规定及当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专业技术兵,由省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储备区建设规划,定向征集,定向储备。
女性公民的征集根据部队建设需要,按上级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在征集新兵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职工时,应当坚持征兵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府的优待。
第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在职职工,原单位应当结清其入伍前应得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其中合同制职工本人要求顺延原合同期限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现役年限顺延。
第九条各级人民***府兵役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规定,公开征集条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兵役机关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府、省***区的主要领导负责;地(州、市)、县(市、区)的征兵工作,由该级人民***府(行***公署)和***分区、人民武装部主要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征集新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劳动、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武装部负责,未设立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三)制定应征公民***治审查、体格检查的具体措施,保证新兵质量;
(四)负责兵员征集、被装发放、制定新兵运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六)征兵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七)征兵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治审查和由于***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落户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检工作。
(三)民***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四)***门应当协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监督征兵经费的使用。
(五)劳动、人事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青年职工报名应征;按规定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
(六)***门应当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教育;准确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九)行******门依照职责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省的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在升学、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出境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证。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卫生行***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的体检计划和要求,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指定体检医院,开展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确保新兵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体检工作实行体检组长、主检医生负责制。
体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由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特种条件兵由州(市)人民***府、地区行***公署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
第五章***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征公民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普通兵征集对象的***治审查按照国家征集公民服现役***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特种条件兵征集对象,按照国家特种条件兵征集条件的规定进行***治审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有重点地进行复审。
第六章审定新兵和批准入伍
第二十四条体检、***审结束后,应当由县级征兵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有***审组长,体检组长,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对体检、***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集体审议,择优确定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应当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应征公民服现役由县级人民***府兵役机关批准,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第七章交接运送新兵
第二十七条交接新兵的事项,由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协商确定。交接地点,应当在县级人民***府所在地或者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的起止地,会同铁路***代处、接兵部队按规定申报新兵运输计划。
第二十九条运输计划确定后,兵役机关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组织新兵起运,不得随意变更运输路线、车次和中转点。确需变更时,应当提前报省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铁路、***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调配车辆,按时起运,并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八章接受退兵
第三十一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在检***和复审期间退回的新兵,经省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复查合格的,由部队带回;复查不合格的,由省人民***府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派人带回。
第三十二条对退回的新兵,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其原地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善后工作。原是非农业户口的,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应当恢复粮户关系;原是农业户口的,应当恢复户籍;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
第三十三条部队在退兵时限内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作退兵处理后,由县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接收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人民***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决定的,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升学,不得办理出国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或者的;输送不合格兵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