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等活动,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信息化建设应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拟订,报经市***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市年度财***预算,以确保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按计划实施。
各镇、市直各部门也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镇、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信息产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计划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编制,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我市投资信息产业,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生产先进的信息产品。
第十二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开发、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五章信息工程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它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四条凡使用市财***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凡符合国家***印发的《***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工程,统一由市***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要逐步完善信息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六章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电子***务网络。各级***府及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务平台,实现各镇、市直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加强***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打破***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府信息资源,均通过***务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镇、各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信息网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所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信息的提供者和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信息的,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储存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各镇***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必须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信息产业局批准方可向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章信息网络管道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综合性网络管道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市信息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为抓好全市的信息网络管道联合共建工作,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必须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八章无线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策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或不按总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依法实施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处予以没收外,还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其他条款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者营私舞弊、、的,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行***相对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府行***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