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更好的规范民间现存的彩礼制度,从彩礼的起源出发,对我国对彩礼的规定进行立法上的研究完善,并结合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婚姻;彩礼; 婚约
改革开放打破了传统的乡土社会结构,价值观多元化发展。近年来,彩礼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我国各地风俗不尽相同,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往往困惑重重。
一、彩礼的由来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时,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源于西周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程序中的"纳征"。盛世唐朝曾有"婚礼先以聘财为信"的规定,即当时六礼的核心是聘财,也就是"纳征"礼。[1]我国古代律法对彩礼的态度,有的用法律明文规定,有的由民俗调整。我国现行立法对彩礼的规定过于模糊,实务中操作性不强,应当加以完善。
二、我国对彩礼制度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彩礼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一方面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不便;另一方面,赋予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案件处理标准参差不齐,有损法律的确定性。改变这种局面的关键是抓住不足,对症下药。
(一)诉讼主体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中,返还彩礼的主体是"给付人" [2]。这里的给付人包括哪些人呢?我认为,在彩礼返还纠纷中,给付方不但包括婚姻当事人,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父母。
在中国,儿女的婚姻多数由父母操办,结婚被看做是两个家庭的大事,在中国,儿女的婚姻多数由父母操办,结婚被看做是两个家庭的大事,彩礼大多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3]假设发生纠纷,的大多都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是父母。公民的财产权利为了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应该要防止应诉方用人不合适的理由作为抗辩,对"给付方"应该作出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该要引起重视。在实践中,原告通常是会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也列作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是可取的。现实生活里,彩礼的赠与和接受多由父母代为进行,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有一部分是会交给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的父母列作为共同被告是没有问题的。
(二)证据
彩礼赠送这方面的一些证据是比较难取证的。这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彩礼是赠送的一个形式,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一些收条等书面的证据。[5]因此,彩礼纠纷发生的时候,当事人大多都是拿不出证据来的,一般的情况都是只能够提供证人以及证言。然后证人多数是存在着利益关系的亲朋好友,其中的作用不是很大。所以,对方的当事人也常常是用次来进行抗辩,主张不予以采信。类似问题,如何克服呢?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最能证明事实。[5]因此,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触及法律法规的明文禁止,且能够证明到这是真实的,就应该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证明的标准,也应该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只要是当事人所列出的证据,足够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出高度的信任,并且将其他的合理怀疑排出掉,这样就可以认定为该法律事实达到了客观事实。
(三)妇女权益的保护
按照目前所执行的法律中,规定了只要是属于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的三种情形,女方所收到的彩礼是存在于返还中的,但是这个规定与民间的风速习惯是南辕北辙的。按照民间的一些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出现的一些错误,从而导致了婚约的接触,或者是由男方主动将婚约解除的,女方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返还彩礼,或者就是只返还一部分。如果是女方的原因,导致了婚约解除,那么女方就需要全额返还。[6]这种类型的规定,在民间实际上是得到了许可,但是法律所给出的解释却是打乱了这样的一种习惯。
一方面,在生活中确实是有者很多的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没有出现什么过错,但是南方却理直气壮地要求女方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返还彩礼,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法律的公平相悖的,体现不出法律保护妇女、弱者的基本理念。而另一个方面呢,虽然说男女平等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彩礼返还案件纠纷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大多数都是最后女方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而现在目前所执行的法律中,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还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失的层面,而且在事实上,女方通过其他的途径得到相对应补偿是很困难的。
保护妇女权益,重视男女平等,这个已然为大家所熟知的口号再次在这里提出,显得有些无力。但是,即使在人人平等已经为百姓熟知的今天,实质平等又有多少呢?
三、法律必须服务百姓生活
彩礼制度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应当立足实际纠纷的解决。尽管如今关于彩礼制度的规定与千百年来的民间约定相融合有一定的距离,法律仍然不能因此回避彩礼作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实实在在的影响着百姓的生活。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始终要坚守的原则,即便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依然不能忘记文化传承,不能漠视对民间优秀传统的尊重,完善对彩礼制度的法律规范,让法律切切实实的为百姓服务。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3.
[2]王晋.论彩礼返还中的法律问题[D].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1(2).
[3]于晓青.传统文化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河南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14.
[4]陈益凤.对彩礼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8):5.
[5]鲁婷,陈娟娟.浅析中国"彩礼"婚俗存在的原因[J].文化传统-传承,2009(7):114.
[6]金悠.社会学法学与我国婚约彩礼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J].长治学院报,2012(9):47.
[7]王晋.论彩礼返还中的法律问题[D].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1.10.
作者简介:
何小妍(1989-),女,甘肃陇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