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地”应该得到开发利用,这是全世界的趋势。但是,“毒地”的开发利用,不能在不透明的情况下以牺牲施工工人和居民的健康权利为代价。
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北京广渠门15号地块原来就是一家化工厂,入市拍卖成为2009年的北京地王,经修复后建起豪宅。自2004年以来,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陆续被曝光,北京、苏州、武汉等都出现过“毒地”导致施工工人中毒的事件。
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毒地”如不加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花费两三百年,严重的要花上千年。“毒地”被开发之后,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的、渐进的,往往需要十年、数十年才会显现。
“毒地”,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工业发展的必经阶段”。比如英国,也存在“毒地”。位于伦敦东部的2012奥运会场地,就是被上百年的工业严重污染的“毒地”,经过调查显示,这块土地上的工业污染物包括石油、汽油、焦油、氰化物、砷、铅和一些非常低含量的放射性物质,并且已有大量有毒工业溶剂渗入地下水,一些重金属甚至渗入地下40米的地下水和基岩中。
但英国是一个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开发用地的环境质量有严格的技术标准,在被修复之前是不能开发的。过去,一是因为技术水平问题,二是修复成本问题,英国大量“毒地”是被荒废的。但现在,现代科技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足够帮助人类弥补工业发展对环境带来的创伤。英国为了建奥运场馆,伦敦***府采取了前所未有的浩大工程,运用高科技将土壤就地“清洗”一次,修复程度达到“清洗后泥土被小孩吃下都不会有害”。
相比于国外,我国“毒地”修复与开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毒地缺乏历史档案,居民往往在毫不知情之下成为了受害者;二是相对于国外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毒地”的主动修复,我国“毒地”绝大部分还未动工修复;三是即使处理,也只是拆东墙补西墙,或者异位修复,将污染土壤移到他处做处理,修复了这里却污染了别处,或者是封存,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四是***府信息公开不到位,成为“毒地”害民的帮凶,国家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自2006年起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普查,但至今却没有透露“毒地”的丝毫信息;五是相关制度规定缺失,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规定,更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至于“毒地”的修复主体、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等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是空白。
修复和治理“毒地”,是需要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是基本的前提,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制定和完善我国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在借鉴他国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实现起来并不困难。比如美国,早在1980年,就制定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创立“超级基金”,向石油、化工等巨头征收化工税,用于清理泄漏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场。1997年5月,克林顿***府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全国合作行动议程,并在随后的《纳税人减税法》中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清洁和振兴方面的投资。2002年1月,美国又颁布了《小企业责任减免与“棕色地块”复兴法》,将污染责任和现在的开发商分开,再通过折价,让开发商有获利的空间,从而促使社会资本介入棕色地块的修复。
由于我国已经存在“毒地”未经消毒就开发的事情,而且可以预计,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将会有更多的“毒地”被投入开发。更见鬼的是,环保为GDP让路的思维,在各地仍大有市场,新的“毒地”还在源源不断地产生。因此,制定中国的“棕色地块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通过立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历史遗留尚未开发的“毒地”的治理、开发以及法律责任问题,二是已经开发了的“毒地”,可能导致后果的处理问题;三是立法从污染源头控制新“毒地”的出现。
“毒地”应该得到开发利用,这是全世界的趋势。但是,“毒地”的开发利用,不能在不透明的情况下以牺牲施工工人和居民的健康权利为代价。法治社会,正常的逻辑就是法律先行,且严格***。制定中国的“棕色地块法”,要特别学习美国的长处,把资金的来源和额度都写进法律条款中,使得***过程有财力和物力作为支撑。
链接:毒地事件
2004年,北京市也曾发生一起地铁工人施工中毒事件,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探井时,由于地处农药厂污染地段,未处理的土壤中的废气导致工人中毒。
2006年2月,武汉一个地产项目开工,工人在桩基作业时,接触到深土层中毒,出现呕吐、头晕等现象。经调查后的结论是土地被农药化学物质污染,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在此地生产经营长达数十年,曾发生过重大化学品泄漏事故。
2006年7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20亩毒地,导致六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
2007年春节前,武汉赫山地块施工中,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获救。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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