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博客就等于拥有了在网上畅所欲言的平台。就在博客越来越受到网民宠爱的当口,2005年11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站侵犯名誉权一案,于今年8月进行了审判。此案堪称“中国博客第一案”。
2006年8月2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博客网站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
新闻学副教授被人在博客上骂了
现年38岁的陈堂发博士,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著有《授权与限权:新闻事业与法治》等专著,发表了不少新闻学方面的学术文章,对新闻侵权颇有研究。陈堂发为研究生和本科生开设的“新闻伦理与法规”等课程,很受欢迎。
陈堂发也是一位网民,他对网络传播学还有着一定的研究,一直主张网络传播要遵守法律、讲究伦理,不能只顾追求点击率,网民在网上发言同样应遵守这样的准则。
让陈教授感到尴尬的是,忽然有一天,有人在网上对他进行了辱骂和攻击,而这个人恰恰就是他正在教授的学生。
这是去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陈堂发在家上网,想到要查查有没有人引用他的文章,于是他在搜索引擎对话框里输入了“陈堂发”三个字,点击“搜索”,一个叫“长套袜”的网页一下子闪了出来,网页的内容提示中出现了他的名字,在名字后面骂他是流氓、烂人、猥琐人,陈堂发意识到了不对劲。
点开这个“长套袜”,陈堂发发现这原来是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网页,在这个网页的一篇名曰《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对他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
陈教授知道要想马上找到“长套袜”的主人“K007”删帖是不可能的。他只能找中国博客网站。
陈教授要通了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服热线电话,接电话的是客服主管孙峰金。陈教授把自己在网上受到侵害的事实告诉了孙主管,希望他马上把那个《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删掉。原以为删帖不是一件难事,没想到孙主管却要他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侵害的人就是他,否则不能删帖,双方因意见不一,那个帖子没有能马上删除。
“你们监管不力,让人随意发表侮辱我的帖子,我自己发现了通知你履行删帖职责,你居然还要我提供证实自己身份的书面证明,这是哪对哪的道理呀?”陈教授越想越觉得窝火,他又几次打电话找网站交涉,可网站方面态度依旧,《烂人烂教材》那个帖子也就一直挂在网上。
拿起法律武器较真博客网站
由于忙于教学及学术研究工作,陈堂发不可能时时刻刻去盯住那个侮辱他的帖子,他原以为网站方面早晚会删除帖子或通知“k007”删帖,可他想得有些天真了。之后每次只要上网查询,总会发现那个帖子还在,每看一次他的心情都会感觉很糟糕,那个帖子简直成了陈堂发的一个心病。
陈堂发决定要打一场官司,他要告中国博客网站。陈堂发打官司的理由不光是自己被侵权使然,他还考虑到目前博客发展迅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法律来调整这种行为,既然自己被侵权,那就应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告诫网站和网民,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出现。
主意拿定后,陈堂发于10月14日上午走进南京市公证处,要求对中国博客网上的侵权帖子进行公证,该处3名公证员当场登录中国博客网,依照公证要求现场***了侵权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4天后,南京市公证处向陈堂发出具了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证据被保全后,陈教授于11月2日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诉状,状告中国博客网站,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案件。
据陈堂发诉称,被告中国博客网站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原告时,一直登有一幅帖子《烂人烂教材》,该帖以直接指名道姓的方式,将原告斥为“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对原告的人格进行肆意的辱骂和攻击,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原告认为,网络作为社会传播与提供信息服务的一种大众化手段,绝对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便利工具。用户在网上可以对他人进行评说,但法律规定不得对其人格进行辱骂与恶意贬低。被告中国博客网站对侵权帖子未尽到其应尽的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将上述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帖子删除,以致该帖长时间保留在网页上,给原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陈堂发在诉状中提出了3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受理,使陈堂发成了我国状告博客网站侵权的第一人,该案也堪称中国博客第一案。巧合的是,5年前也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网民通过网络BBS侵犯他人名誉权案。
陈堂发博客网站当即引起媒体的关注,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多家媒体便刊发了立案消息,众多网站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转发。在随后的9个月时间里,网络媒体及网民对此案的关注几乎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媒体之所以对这起根本称不上重大的案件如此关注,是因为博客近几年来发展迅猛,有人甚至把博客现象称之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的“话语权”也将因为博客的兴起而变得无所不涉,加之博客不同程度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正是这些现象和因素,才使得媒体及受众如此关注这起案件。
针对原告的,中国博客网客服部主管孙峰金简要发表了个人的观点:早在2004年11月,中国博客网就了《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要求网民自觉遵守发言的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中国博客网网站注册用户有权发表文章,只要不涉及***、***内容,我们就没理由、也没权利删除。而且,陈堂发未按网站要求,提供书面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申请,证明文中的人就是他。
各说各有理
未曾料到的是,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便出现一波三折。先是原告告错了对象,中国博客网站不是被告,原告随后撤诉,并重新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之后,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此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异议后被鼓楼法院裁定驳回。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此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的管辖地一度颇受关注。今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被告的上诉被驳回,案件仍由鼓楼区法院管辖审理。
6月14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次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博客日志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展开了激烈交锋。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主张,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造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网络是个特殊的空间,长期形成的网络文化比现实社会更具有宽容性。《烂人烂教材》中涉及的“流氓”、“烂人”、“猥琐人”词语虽然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不构成侵权。即使该文章内容构成侵权,由于原告未能向被告提出要求删除文章的书面通知,也未向被告提供身份证明证实原告就是文章中的“陈堂发”,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原告未提出警告。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1时40分许,原、被告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争辩。庭审进行到最后阶段,当主审法官沈菁征求原、被告是否愿意接受调解,陈堂发表示:“不接受调解,原告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警示网上更多的网站履行监管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月28日,《人民日报》在国内***治版头条报道了这一案件及首次庭审情况,并以“关注博客侵权”为题,就此案展开讨论,讨论持续7天,反响强烈。一起小小的侵权案引起***中央机关报的如此关注,实属难得。
一审判决陈堂发胜诉
8月2日下午,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就此案件作出宣判。3时整,主审法官沈菁敲响了开庭的法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依据其法定义务确定。《全国人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原告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的传播。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权利人因名誉受侵犯提出通知或者警告时是否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被告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全国人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本文开头已提及的判决。
博客不能“想写就写”
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长时间受到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此案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是因为此案是我国首起博客侵权案,更重要的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载体,近年来发展速度迅猛,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交流与发展中心的《2005-2006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而在中国这一数字则达到了1600万。
清华大学、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的2006年《传媒蓝皮书》预测,今年中国的博客规模将超过6000万,明年将有可能接近1亿。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文互联网领域的博客站点已接近3700万个,博客人数达到1600万,专为此提供存储空间的服务商亦已超过650家。
在6月28日召开的“扎实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深入开展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新闻办公室主任蔡武要求,要把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网络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弘扬网络道德,净化网络环境,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网络新风。要加强对网站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使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清除网络有害信息如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必将对文明办网起到推动作用和法律上的规范作用。
相关链接
博客大事记
■1997年,weblog诞生―1997年12月,美国人Jorn-Barger第一次使用weblog这个名字。
■1999年PeterMerholz首次使用缩略词“blog”,成为今天最常用的术语。
■2002年7月,blog的中文译名博客由方兴东、王俊秀正式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