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博斯曼法案”是欧洲足坛的变革性事件,欧盟法律自此开始运用到足球领域,长期的足球自治的惯例被打破。博斯曼法案的产生对于欧洲足球的发展有好有坏,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欧盟法律与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冲突明显。在后博斯曼时代,欧盟与足球自治组织相互博弈,在矛盾与妥协中不断促进着欧洲职业足球以及欧洲体育法的发展。欧盟试***加强欧洲一体化的意***在此间有表现明显。
【关键词】博斯曼法案 转会制度 欧盟法律 足球协会自治
1995年12月15日,卢森堡欧洲法院判决当时的欧洲联盟内足球转会费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被宣布为非法,“博斯曼法案”就此产生。博斯曼一案乃欧洲足坛历史上的一大重要事件,欧盟法律开始试***介入足球自治领域。
自1954年6月15日欧洲足球协会联盟(Union of European Football Association,UEFA简称“欧足联”)在瑞士巴塞尔(Basel)成立以来,在长久的职业足球世界中,形成了以在欧足联的联盟管理体制下的行业自治规则,联盟内部有着自行运作的转会制度。欧盟各国遵循“法律不干预职业足球行业自治管理”的惯例,欧盟法律对于欧洲职业足球的规制几乎是空白的。但是,伴随着欧洲五大联赛等职业足球联赛商业化的加速发展,足球运动开始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受到欧盟法律的关注。转会制度作为足球自治规则中的重要部分所产生的问题当然也就难以被忽视。20世纪90年代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更迫使欧盟对于影响其发展的足球产业问题进行规制。博斯曼一案给了欧盟一个变革的机会,欧盟自身发展的大背景也认可了博斯曼案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文就是要借博斯曼一案,阐述在欧洲一体化的环境之中,欧盟法律试***介入欧洲职业足球自治制度,而足球自治体系不断做出回应的过程。探究欧盟法律试***介入欧洲足球自治的原因以及介入后世纪起到的影响。
一、博斯曼案的始末
(一)背景
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88年开始他效力于比利时足球甲级联赛的(Belgian First Division)列日足球俱乐部(RFC Liège)。1990年4月博斯曼的合同即将到期,老东家给出的续约薪资为每月30,000比利时法郎。过低的薪水使得博斯曼决定转会到其他俱乐部。俱乐部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产生了分歧,博斯曼没能成功转会。正是由于当时的俱乐部转会费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博斯曼既没有如愿以偿地转会成功,也没能留在老东家继续效力,他接下来的一个赛季就此报销。
(二)博斯曼之诉过程
1990年8月6日,博斯曼以“俱乐部转会费制度侵害了自己自由转会到欧盟其他成员国的权利”为由将列日足球俱乐部告上法庭,并追加比利时足协和欧足联为共同被告,[1]要求废除转会费制度,同时要求补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比利时在同年法院受理了此案。对于博斯曼的,被告比利时足协和欧足联提出了抗辩。
1995年12月15日卢森堡欧洲法院作出判决:博斯曼胜诉,现行的欧洲联盟内足球转会费制度为非法。博斯曼和所有其他国籍为欧盟成员国的足球运动员都有在合约到期后从一个欧盟成员国的俱乐部自由转会至其它欧盟成员国的俱乐部的权利,而不需要吸纳该球员的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用。
虽然,1995年欧洲法院的判决以博斯曼的胜利告终,但是欧洲法院的这一初步裁决在返回到比利时原审法院后却因为比利时国内的司法程序问题而陷入了僵局,直至1998年末比利时足协同意向博斯曼支付赔偿金1600万比利时法郎(约合46.67万美元),这场诉讼才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是由此产生的影响对于欧洲足球世界一直没有结束。
(三)博斯曼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博斯曼案判决的实质内容就是以上两点:一是欧共体国家的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转会到任何欧共体其他国家,俱乐部不得收取转会费。这一点是涉及《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劳动者拥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的问题。二是取消对欧共体国家俱乐部对于外籍球员的限制。这一点涉及《罗马条约》第85和86条(现在的81条和82条)规定的“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和“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欧洲法院再审理该案的时候就审查了这两方面的问题。
博斯曼之诉的最后,欧洲法院最终适用了《罗马条约》第48条的规定。48条确保了劳动者个体应当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并因此建立了禁止歧视原则。在博斯曼一案中欧洲法院将可能危及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限制行为(哪怕是非歧视性的)也纳入了该条约的范畴之内。这意味着,流动自由被扩张到了一个综合的禁止任何限制行为的原则。[2]
二、后博斯曼时代
(一)博斯曼法案的实施状况
虽然博斯曼规则在最初显示出它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表示它就是受欢迎的。在实施的过程斯曼规则遇到了种种阻碍,不断地有专家学者对博斯曼规则提出质疑,各国足球协会和俱乐部也没有全部立即遵循新的规则,俱乐部官员都纷纷表示了他们对于改变设置后的足球俱乐部的担忧。
(二)博斯曼法案早期的影响以及意义
博斯曼法案的通过是一个由欧洲法院在1995年做出的合法决定。此案挑战了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合法性和所谓的“配额制度”的存在——即只有数量有限的外国球员被允许在俱乐部联赛中踢球。“博斯曼法案”打破了原有的足球行会完全自治的惯例,结束了欧盟法律长期以来不干预职业足球行业自治的传统,也结束了欧洲职业足球长期游离于欧盟法律调控之外的局面。
欧盟的足球运动员是“博斯曼法案”的直接受益者。因为废除了转会费制度,球员在合同结束的时候可以不受转会费的拘束根据自己的意愿转会至自己理想的俱乐部,职业球员自由转会的权利得到了有效地保护。[3]
欧洲各大足球俱乐部是最大的受益群体。欧洲豪门在没有转会费制度的限制以后更容易招募自己想要球员,而没有了国籍限制之后,国际纵队也不断产生。[4]
欧洲弱队也在此后受益,比如东欧一些国家的球员因为可以自由转会而来到体系发达的五大联赛历练,在他国的绿茵场上建功的球星们的出色表现也会激励本国年轻球员,这些都会大大提高国家的足球水平和对足球的重视。
(三)博斯曼规则后期显现的问题
许多在博斯曼规则刚颁布时没有显现的弊端在此后该规则被实施后的许多年里逐渐被认识到。
其一,那些拥有优秀球员但经济实力不够雄厚的球队为了不让自家最好的球员在合同到期后离开都不得不被迫花费更多和他们的球星签订长期合约。一旦俱乐部出现困难,比如遭遇降级或者电视转播协议中断,这些长期合约会成为俱乐部难以应付的重担。
其二,对于球迷而言意味着要花费更多。俱乐部在被迫支付更高的工资给球员之后不得不想办法增加自身的收入,比如提高门票价格,这样就将开销平摊到了球迷的头上。
其三,小俱乐部不能再依赖转会费存活。在他们还没来得及将认识到自家培养的球员有足够的天赋可以以很好的价格卖给大球队之前,他们最优秀的年轻球员就有可能在合同到期时离开。俱乐部之间的差距会因为俱乐部是否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而越来越大,造成强者愈强而弱者却难以翻身的境地。
(四)博斯曼法案作出后欧盟的进一步介入与足球自治机构的回应
随着博斯曼案件的结束,潮水般的诉讼涌到了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的面前,仅欧盟委员会在1999年调查处理的设计不正当竞争的足球案件就有50多起,内容从俱乐部主场的跨国迁移问题到1998年世界杯球票销售问题,不一而足。
足球界人士开始担心体育自治足球自治从此将受到威胁,传统的足球行业管理机制行将崩溃。职业足球内部开始想方设法做出应对。
国际足联(FIFA)开始关注欧盟的相关动向,并且要求足球行业能够取得欧盟竞争法的豁免,保持其自治地位,[5]但是这种希望得到豁免想法很难实现。特别是在1993年以后,欧盟法律对于体育的影响变得更加明显了,就在那一年欧盟委员会了相关的报告,结果是尽管缺乏协调合作,欧盟法还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体育行业,有大约18到24个委员必须处理自己负责的体育领域。[6]欧盟委员会与欧足联、国际足联互不相让、各执一词。
三、再思博斯曼判决的成因
欧洲法院的介入如果只从表象上看就是欧盟对于欧洲职业足球转会制度中违反欧盟法律原则的规定作出的规制,以此来促进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改善足球俱乐部转会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但这显然不是欧盟的最终意***,仅有博斯曼自身提讼是不可能造成如此之大变革的,变革的背后必然还有着其他原因的推动。
共同体内的人员自由流动问题,一直是重大立法关注的对象。《罗马条约》第48条、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8条第1款都确认了人员自由流动就成为共同体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欧盟经济一体化加速的当时,博斯曼以转会费制度限制了其自由流动为由提讼正是涉及了这一重要内容。
此外,足球运动原本只具有体育运动的性质,而商业化的不断显著是欧盟法律开始关注职业足球的重要原因。
欧盟行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欧洲一体化的加速。欧洲一体化要求欧盟对于不利于其发展的问题进行规整,博斯曼案给了欧洲法院一个契机。博斯曼案件使我们窥见了欧洲法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改变欧洲各成员国并把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进程。
四、结语
所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足球管理机构的自治领域以及法院干预范围各自界限的明确,在足球自治与法律干预的博弈中,必须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足球运动有着自身所特有的组织结构、技术规则,并且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依然自觉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自治体系是在不断地实践总结中得到内部人员认可的,一旦外部力量想要涉足其中,不管是否必要都会遭到反抗。应该记住的是,足球永远不可能完全受到欧盟法律的规制,即使在博斯曼法案之后也是一样。[7]所以,即使足球已经不能单纯地视为一种体育竞技,法律意***介入规范的时候还是要充分考虑足球自治的特殊性,才能更有利于足球产业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James G.Irving, Red Card:The Batileover European Football’s Transfer System,56 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 667(April,2002),pp.678-679.
[2][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欧洲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3]荣发,沈建华,浦义俊,唐周雄.《“博斯曼法案”的影响及其对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启示》,载《体育文化导刊》,2007年10期,第1页.
[4]薛寿元.《“外籍***团”在欧洲——博斯曼案件裁决一年后》,载《新体育》,1997年第04期,第1页.
[5]郭树理.《体坛案史——博斯曼转会案》,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03月18日,第2页.
[6]Daniel Schmidt,The effects of the Bosman-case on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s with special regard to the top-five leagues,p.22.
[7]Daniel Schmidt, The effects of the Bosman-case on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s with special regard to the top-five leagues,p.13.
作者简介:张雯倩(1988-),女,江苏常熟人,华东***法大学2011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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