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国内对颠覆性创新、破坏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等的概念界定比较混乱,国内许多学者将这这三个概念混为一谈,也有学者认为这三个概念具有本质的差别。鉴于此,本文通过在梳理这三个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三者的关系。
关键词:颠覆性创新;破坏性创新;突破性创新;关系
创新是人自我发展的基本途径,也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持续成长的必要因素。企业实现新的增长业务时,往往有不同选择。现有研究中较多学者将颠覆性创新、破坏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混为一谈,本文通过分析学者们的定义与观点,分析这三者的联系及区别。
1.颠覆性创新
Christensen最早提出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的概念,并将其用于描述为对现有主流市场上在位企业的竞争力起破坏作用的创新。颠覆性创新提出后,许多学者对该概念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并主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界定颠覆性创新。Kotelniko从产品性能的角度出发,认为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是使产品、工艺或服务具有前所未有的性能特征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但是性能有巨大提升;或者创造出新产品的创新。Thomond,Herzberg,Lettice(2003)从市场的角度出发认为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指被成功开发出的过程、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它们能使组织显著改变传统竞争规则,并改变现有市场上的需求。Schmidt,Drueh(2008)指出颠覆性创新首先是后发企业完全替代或者部分替代在位者,而不是对其进行简单的破坏,并且是通过建立新市场来完成,所以又是一种建设性替代。
国内学者王家宝,陈继祥(2010)指出颠覆性创新以顾客需求为核心,低端市场为突破口,针对先进在位企业所忽视的市场,破坏旧市场或者创造新市场,从而构筑自身竞争优势。因此,颠覆性创新是在顾客需求基础上,实现的市场层面的创新。这一方面包含了为实现更多现有顾客需求提供的低价、简单的商品。另一方面也包含了新市场的创新,即改变现有消费习惯或者创造新市场。该含义与Christensen&Raynor(2003)指出的颠覆性创新三维模型相似,低成本颠覆既是现有价值网络最低端、最无利可***且服务要求也最低的市场进行开发,所以低端颠覆并不创造新市场,而是在现有价值网络的基础上,采用低成本的商业模式拓展客户。新市场颠覆则不同,在位企业往往感觉不到进攻者的威胁,以新技术开发潜在新客户。
从方向上来看,张枢盛等(2013)指出颠覆性创新是由下向上入侵的,即通过低端市场的改变,低成本模式的扩展,最后向上入侵。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改进型的创新。且由于颠覆方向由下而上,因此,具有具有顾客导向性、初始阶段低端性、非竞争性和简便性等特点。
综上,可以看出颠覆性创新的理解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顾客、技术和市场。颠覆性创新满足的顾客是通过简化原有产品的功能,或者降低原有产品成本而满足的低端客户。技术上来看,颠覆性创新并没有采用先进的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而是保持在位者创新的立场下,进行改进。市场来看,主要通过满足在位者未开发或忽视的市场,实现颠覆。
2.破坏性创新
破坏性创新最先是与“颠覆性创新”一起进行研究,吴贵生教授根据Christensen的(disruptive innovation)概念阐述,指出破坏性创新是提供差别较大的产品性能组合或者不同性能的实现方式,与竞争力破坏相等同。张枢盛(2013)则指出破坏性创新是采用新技术破坏性的不连续创新,与颠覆性创新的着重点有质的区别,入侵方向也有差异。卢锐,吴云,王***(2012)把破坏性创新视为非连续技术或商业模式的一种创新,是通过低端破坏和新兴市场等创造独特的价值进入非主流市场。李平,臧树伟(2015)指出破坏性创新是企业利用已有成熟技术的集成、简化向非主流市场推出新产品和新服务,然后借助市场优势和成本优势逐渐向主流市场侵蚀,并最终颠覆主流市场的一类创新。季丹,郭***(2009)研究认为破坏性创新是一种非连续的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向顾客提供全新的价值体验,并有可能改变产业的竞争规则,破坏在位企业的竞争优势。孙启贵,邓欣,徐飞(2006)认为破坏性创新是通过推出新型的产品或者服务,从而创造一个全新的市场。陈继祥,王敏(2009)把破坏性创新视为开拓新的技术、产品、服务、过程或商业模式的创新,并能使企业改变其原有的竞争规则,因而也能转变了现有市场的需求。从特征上来看,田红云(2010)指出破坏性创新具有非竞争性(即并不与现有主流市场竞争者争夺用户),初始阶段低端性(即立足于低端市场创新,维持现有市场在位者的创新)和简便性(即简化原有功能,使使用者更加广泛)三个特征。
综上可以看出,国内对于破坏性创新的定义并没有摆脱颠覆性创新定义框架,学者们对破坏性创新的主张也主要是从低成本扩张模式、新市场开辟的角度出发的一种改进型创新。国内学者虽然对颠覆性创新和破坏性创新含义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从主流阐述来看,颠覆性创新与破坏性并无实质差别,创新的入侵方式都是由下而上,技术角度都是维持改进型创新,因此,本文认为两者实质上是等同关系。
3.突破性创新
突破性创新最早来源于熊彼特(1910)谈到的“创造性的破坏”。Henderson&Clark研究发现突破性创新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全新的产品概念;二是产品核心部件之间连接的重大改变。Kotolnimov(2001)则把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创新称之为突破性创新:一是使产品、工艺、服务或者具有前所未有性能特性;二是相似特征但是性能和成本都有巨大提高;三是创造出一种新的产品。Erwin Danneels(2004)从技术的角度界定了破坏性创新,他指出突破性创新是一种技术创新,是通过改变企业竞争所遵循的性能衡量标准,从而改变竞争基础。而Richard Leifer等对突破性创新的定义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判断突破性创新可以通过判断产品是否有全新的产品特色,或者产品现有功能指标是否提高至少5倍以上,或者产品成本显著降低(至少30%)。综合来看,突破性创新应是一项在产品、服务或者工艺上创造了全新的特色,或者在原有产品基础上产品性能成本上有非常大的改进的创新。
陈劲教授(2002)从Richard Leifer的观点中指出突破性创新是基于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可以是那些不是按照公司主流用户的需求轨道上进行改造的创新,也可以是暂时还不能满足公司主流用户需求的创新,并指出突破性创新可以从技术、市场、产品、项目和财务五个方面来阐述。而许庆瑞(2000)把突破性创新定义为导致整个工业的技术变革的一类创新,并指出突破性创新具有随机性,并且很难准确地预料到它的出现时间之上的技术创新,对既有技术能够产生替代、破坏作用,直至技术主导范式出现。黄海霞,张治河(2015)的研究表明突破性创新是基于技术维度,针对现有客户需求,为主流市场提供更多的价值能力;其往往代表了最先进的技术,能够带来产品性能的变化或成本的大幅度削减,从而建立起新的客户价值结构,改变行业的竞争规则。付玉秀,张洪石(2004)的定义收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他们指出突破性创新是导致产品性能主要指标发生巨大跃迁,并且对市场规则、竞争态势、产业版***具有决定性影响,甚至引起产业重新洗牌的一类创新,并指出突破性创新具有高度的市场、技术、组织和资源的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因此,突破性创新风险较高,在技术发展史上往往处于新技术轨道的前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历史数据可以借鉴。
综上可以看出,学者们对突破性创新的看法主要归结为三点:1.技术改善。突破性创新主要是技术上的创新,通过技术的提高,改变产品性能的改变,从而最终有可能颠覆行业版块;并且突破性创新往往是在新技术轨道上发展,技术发展方向很难确定,并且具有高风险性、非线性和不连续性等特征。2.全新特色。全新的特色主要包括功能指标的大幅度提高或成本的大幅度降低,或者工艺的创新。由于突破性创新主要侧重于技术的变化,并且由于技术变化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因此,付玉秀,张洪石(2004)指出突破性创新具有长期性、随机性和偶然性等特征。突破性创新的出现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机性。比方压力锅的出现是法国派朋在研究蒸汽发动机时,通过蒸汽发动机圆桶状,偶然得到的灵感。糖精的发明是法尔贝里学生在研究一种和甲苯有关的煤焦油物质时偶然发现。
4.三者关系研究
Markides(2006)认为一切突破性创新都是颠覆性创新。突破性创新是含很高程度的新知识的创新。颠覆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的区别:颠覆是一个过程,是企业博弈的过程,新人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利用各种技术或技术组合来完成对在位企业的部分或完全替代,这才是所谓的“颠覆性创新”。
张枢盛,陈继祥(2013),并指出颠覆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的区别,认为颠覆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的并不属于一个分支,并指出渐进式创新和突破性创新都属于持续性创新。张洪石、卢显文、司春林、孙启贵等认为破坏性创新(颠覆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突破性创新核心视角和维度是技术,而破坏性创新核心视角在于市场细分和价值体系。
Govindarajan &Kopalle(2006)研究发现破坏性创新、突破型创新是可以通过量化区分开来的。Govindarajan、Kopalle、Danneels(2006,2011①)支持上诉观点,并认为破坏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是两种不同的创新类型。破坏性创新不一定包含前言的知识与技术,但能在功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有重大的改进,且该创新不在主流市场上进行实施,而是倾向于在新市场上寻找价值。Banneer、Tushman、冯******(2003,2013)指出突破性创新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科学技术原理基础上,并会对企业的技术轨迹和组织相关能力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创新,与破坏性创新不同。后者强调避开主流市场,以低端市场和新市场为代表的非主流市场作为破坏起点,而市场机制所引起的公司向上位惯性和边际需求递减法则是破坏性创新发生的原因。
通过上诉梳理本文认为国内研究这三者的关系中,总体上来看,颠覆性创新与破坏性创新概念含义基本等同,突破性创新与颠覆性创新具有较大的区别,应分属于创新的不同分支。从客户价值、创新强度、企业绩效可以把区别解释为:破坏性创新是基于价值创新曲线跃迁的创新。它强调新的、超过客户预期的价值结构,以及技术的高强度;突破性创新则强调技术客服发展障碍,以及技术的突破带来的从理论到实践上的应用。
注解:
① Govindarajan V,KopalleP K,Danneels E.The effectsof mainstream and emerging customer orientations on radical anddisruptive innovations[J].Journal of Product Innovation Management,2011,28(S1):121-132.
参考文献:
[1] Govindarajan V,KopalleP K,Danneels E.The effectsof mainstream and emerging customer orientations on radical anddisruptive innovations[J].Journal of Product Innovation Management,2011,28(S1):121―132.
[2] hristensen C M.Raynor M The Innovator’S Solution:Creating and Sustaining Successful Growth[M].Boston Hal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2003.
[3] Schmidt G.M,Druehl C T.When is a disruptive innovation disruptive[J].2008(25)
[4] 付玉秀,张洪石.突破性创新:概念界定与比较[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3):
[5] 张洪石,卢显文.突破性创新和渐进性创新辨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02):
[6] 张枢盛,陈继祥.颠覆性创新演进、机理及路径选择研究[J]商业经济管理.2013(5):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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