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后,已被多个国际公约和多个国家的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这一原则被看作是确保被控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前提,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刑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思想。但与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相较,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探讨,分析国际上和其它国家在公约和法律中所体现的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及其一些具体规则如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只有在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控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后,一个公民才能被确定有罪。而在判决生效之前整个诉讼过程之中,该公民在法律上不是罪犯,而应被推定为无罪并享有无罪的待遇。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对一个国家权力范围的限制和界定,只有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证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公民处以刑罚。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被告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并由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2、只有法院享有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最终裁判权。
3、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4、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5、疑罪从无。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1、被告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并由法院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2、被告人有罪的确立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3、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
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充分的基础上。包括:控方举证、疑罪从无。
5、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享有对抗国家之追诉权,所必备的各种程序上的保障。
二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对犯罪现任人作出有罪认定的权力,但是对于其有罪的认定,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最终的法律定性。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控告人在被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被控告人的无罪只是对于实体法律来说假定的无罪,而就诉讼程序上来讲,被控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对被告人无罪的原始状态的否定性求证过程”。我国的立法者坚持认为,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其虽然在法律上并不是罪犯,但毕竟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不是无罪的公民。否则侦查机关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侦查,同时也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设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取消了免予制度。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不能在法律上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从而维护了审判权的统一及其完善。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差距及其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人治主***。有罪推定这一传统的法律观念已根深蒂固,以及其他等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和制约,我国在接受无罪推定原则的表现上一直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在很多方面,如我国国民的法律观念,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策、刑事司法等方面与国际意义、国际标准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需在今后的立法、司法等过程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差距与完善
从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总体上看,笔者认为,其同无罪推定存在三大差距:1.第12条规定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国际标准;2.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3.未明确禁止非法证据的排除使用。
1、第12条规定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国际标准。首先,第12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国际标准不符。首先,规定所侧重之主体不符,我国规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国际意义上规定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其次,所体现的内容不符,前者的实质意思是人民法院统一依法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确定权,同时为此取消了原检察机关的免予权,而后者所体现的实质意思是公民在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享有被视为无罪的权利;再次,反映的目标不同,前者仅推定至“不得确定有罪”,后者则明确要求推定为无罪。
2、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确立沉默权能够给被追诉者提供一个权利保障机制。因为当被追诉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已然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同时面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压力,不具有辩护技巧的嫌疑人常常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设计回答”,这却往往会使其在疑罪情况下陷于恶化的处境之中。因此,如果说许霆恶意取款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盗窃罪,那么许霆在重审时的“经典语录”,如“取款是保护银行财产”等自我辩护。最有价值的关注视角,应该是引起人们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关注。只有法律确立沉默权的地位,明确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才能以法律的形式更为有效的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同时也才能以法律为依据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确立沉默权还能够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所以法律应当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
3、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非法证据的禁止使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来从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持有否定的态度。但是同是,我国刑诉法对于在作出各种司法决定时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并没有明确予以禁止。可见禁止非法证据的排除使用,还尚未被我国的刑诉法所明确。
结语
本文通过考察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趋势,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须顺应世界刑诉法的发展,建立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利益相关的各种具体规定。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9页
[2]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66.
[3]戴学正等.中外宪法选编[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96.
[4]刘宋芳等.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52.
[5]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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