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日趋完善,而作为法制体系一部分的婚姻法也毫无例外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个法制国家,婚姻法的不断完善,有助于依法治国的更好实施,更有利于我国和谐稳定的发展。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婚姻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无效;婚姻的撤销;合法婚姻;结婚
一、我国婚姻法发展状况
建国之初,我们年青的共和国正处在百废待兴、全面建设的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当时还未制定宪法,只有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而婚姻法就已经诞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重要法律。社会的兴衰决定婚姻家庭,而婚姻家庭也必然影响社会的兴衰。因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反映社会面貌的一个缩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法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婚姻法的两次修订,表明它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中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婚姻家庭的变革永远不会停息。
二、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只有符合结婚条件,出具合法的申请结婚证明材料的男女双方在民***部登记,经审核符合结婚的有关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概念及婚姻法之规定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具体的无效婚姻类型有: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四、婚姻无效的认定
婚姻无效的认定,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婚姻撤销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六、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抚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义务、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生活困难一方要求给予适当帮助的权利、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等。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是不适用的。
(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四)婚姻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无效婚姻问题,我国《婚姻法》采取所谓的当然无效制而不采宣告制是不合理的。国家既然承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么在依法宣告其无效之前,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主张其无效。至于在立法技术上,则可以规定这种宣告具有溯及的效力,即某项婚姻一经宣告为无效婚姻,该婚姻即为自始地不生效力,以便体现法律对无效婚姻的否定态度。(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亲属法专论》 2007、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 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 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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