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我国的数字出版内容、审核流程、营销渠道及用户反馈等方面带来革新的同时,也造成了版权保护立法、作品授权及作者维权方面的困局。健全出版法制建设、加快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及引入补偿金制度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配合运用,是解决数字保版权保护困局的关键。
关键词:大数据;数字出版;版权保护
一、大数据革新数字出版
大数据,是在数据密集型科学环境下的一套用于超大规模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及知识再发现的信息处理范式的统称。 [1]其具有数量巨大(Volume Big)、实时快速(Velocity Fast)、类型多样(Variable Type)及价值高而密度低(Value High and Low Density)的4V特征。2013年被称作是“大数据元年”,数字出版行业受其影响,在出版内容、审核流程、市场营销、用户信息反馈方面发生了新的转变。
首先是在出版内容方面,承载介质多样化,多媒体出版成为可能。传统数字出版的作品,读者主要是通过电脑终端进行阅览。大数据带来出版介质方面的突破,读者不仅可以通过电脑对作品进行阅览,还可以通过以IOS、Android等为操作系统的移动终端进行阅览,获取信息与知识更为便捷。同时,数字技术的完善,解决了编辑、存储和阅览方面的问题,综合文字、***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形式的出版物成为可能。
其次是审核流程上,审核透明提高领域认可度,实时出版增强编辑流程可控性。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作品进行自动分析,快速生成反映作者行业水平、知名度和研究内容及特性的综合报告,审核人员可以根据报告决定送样出版或进行人工再审核。二是对于作品的审核可以通过手机、PAD等移动终端进行。阶段性审核的结果,还能通过微博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及时告知作者或对外公布,增加审核的透明性,提高行业领域对于出版作品的认可程度。三是部分优先出版。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品,可以直接送样出版,缩短审核通过与出版见刊之间的真空期,阶段性实时出版成为可能。
再次是在市场营销方面,精准策划、精确营销,扩大营销命中率,节约营销成本。精准策划、精准营销很好地解决了出版需求市场中的“长尾效应”,能够恰到好处的针对用户需求进行信息推送,产品营销的成功率大大提高。另外,精准策划和营销避免了出现“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有效的节约了营销的成本。一方面内容提供商可以通过大数据对用户的搜索关键词及频次进行统计,生成反应用户关注领域的个人分析报告,根据报告进行精确的作品信息推送。另一方面也可以同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公司合作,购买其用户搜索习惯分析报告以进行策划与营销。此外,还可以建立行业微博或微信,增进与粉丝的互动并进行微营销。
最后是在读者信息反馈方面,能够及时地接收到读者反馈的信息并进行再分析、再生产,实时调整内容生产及市场营销策略,避免造成内容生产与读者市场脱节的状况。
二、大数据下数字版权保护困局
大数据给数字出版行业带来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作品授权及作者维权三个方面。
(一)立法理念落后
大数据动摇传统立法理念,控制复制与传播成为矛盾。传统出版立法的理念,旨在控制不法分子对出版内容进行免费批量复制,进而进行一系列的发行、传播、租借并在这些过程中获利。然而,大数据视野下,复制已经失去了它在原来时代的侵权表征功能。如果控制复制,也会让合法使用者无法获得想要获得的信息内容,从而根本上违背了出版作品进行文化与精神传播的初衷,侵犯使用者获取信息与知识的权力。版权立法的宗旨应当是保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正当权力,“这种情况下,控制复制就是扼杀传播,这已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版权期待、版权法宗旨南辕北辙”。 [2]
此外,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存储方式已经从固定的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转为不断移动变化的云存储中。这种情况下要进行技术层面的控制复制,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仍然强行通过立法控制复制来保护版权,只能更加降低版权保护的可操作性。所以适时的调整出版立法的理念以及时跟进数字技术的发展,在此显得极为重要。
(二)作品批量授权困难
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及终端迅速普及,使得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海量化更加得以凸显,加之受众“碎片化”阅读习惯逐渐养成,倒逼数字出版行业在作品授权方面做出改变。海量信息的及时传播让著作权的授权量剧增,版权保护的必须性和海量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之间的矛盾在此处达到白热化。“先授权再使用”、“一一授权”的传统作品授权模式不仅严重阻碍了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也极大地降低了著作权交易的效率。固守这些模式的结果,无疑是版权纠纷越来越多,信息传播的及时性有名无实,行业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严重脱节。百度文库侵权案就是现有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下产生的恶果。然而,作者的著作权是必须保护的。于是,作者、服务供应商、受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在授权形式上集中凸显出来。合理的授权形式是解决三者利益矛盾的关键,探索合理的授权形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三)作者维权道路艰难
数字出版运营商与作者之间存在着先天的信息和技术不对称,因此其可以运用这些方面的优越性控制多方市场,进而在实际的运营中用来扩大其版权优势,更好地进行版权寻租。作者相对这些网络运营商而言,弱势地位非常明显,一旦出现版权纠纷,作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首先是作品的认定,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实行作品完成后自动取得,不需要向著作权管理组织登记。这使得作品在网络上发表与网络中传播的时间认定成为一大难题。作者完成作品的时间与作品广泛传播的时间,中间的差距可能较大,这给作品的时间认定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其次是作者身份的认定,作者在网上发表作品,很有可能是通过匿名、网名进行发表,即使使用实名发表,但也难免排除姓名相同的巧合。加之网络信息的快速覆盖与第三方修改等问题,致使作者身份的认定成为一大难点。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之后,在证明作品是自己的这一点上,就十分困难,呈现的证据很难具有说服力。最后,维权成本高。即使作者克服了上述作品认定、身份认定的问题,寻找侵权人、取证等成本较高,使作者难以承受,并也存在最终因证据不足输掉官司的可能。所以,作者进行维权,往往会产生赢了官司也得不偿失的情况,极大的挫伤了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
三、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行业专门立法进程,细化司法***细节。
2010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数字出版法规体系,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保障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同的意思在《数字出版“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也有体现,立法部门和行业应当对此给予高度重视。《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及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看出,各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程度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已经初步具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然而,大数据时代的数字版权保护,单是靠一部《著作权法》进行规范,显然是不够的。针对目前专门法律缺失的情况,立法部门应该及时进行专门数字出版法律规范的制订。社会各界,包括数字出版商、媒体、学界等应该对于数字出版法律的制订给予高度关注,及时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国数字出版方面的专门法律早一日面世。
在制订专门法律规范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执行条例及法律解释予以配合,细化关于数字出版作品认定、作者身份认证、侵权行为及地域认定之中的细节,降低作者维权的难度。同时,要加大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由于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海量性,在立法之中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具体行为。所以,在***的过程之中可以考虑对特殊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专门备案并及时地结合技术的发展适时修改法律规范,减小法制建设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差距。
(二)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保障三方利益的平衡
当前我国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水印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特性,使得其中的一些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因为严重阻碍信息传播的原因,广受大众的诟病之后,越来越少地被运用到版权保护中。当前数字版权保护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数字加密技术,即DRM技术。DRM指的是数字版权保护或管理,是为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而诞生的技术称谓,是基于信息安全技术的综合解决方案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管控技术的综合运用。其通过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或者附加使用规则来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多媒体作品的保护,例如加密音视频文件;另一类是文字作品的保护,例如Word,PDF等。虽然该技术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目前DMR的产业链并未完全形成,行业标准混乱,也存在较多技术漏洞,实际运用中往往会严重阻碍信息的及时传播而造成利大于弊的情况。美国DMCA提供了强化服务商版权意识的DRM经营模式,但是网络用户反应消极,导致诸多大型服务商或者放弃DRM机制,或对其作出有利于使用者的改进。 [3]
但是,作者的知识产权是必须保护的。尽管美国DRM经营模式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思路值得借鉴。首先,版权保护机构应该具备高度的版权意识,其一切行动都应该建立在为著作权人服务的基础之上。其次,内容运营商也应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思维,最大限度的平衡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后,消费者也应该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养成付费阅读的习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需要内容运营商和技术研发商联合起来,在充分考虑作者、读者权利的基础上进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方面的研发,以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促进数字出版行业健康发展。
(三)引入补偿金机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综合运用
版权补偿金制度,在1965年德国的著作权法中首次出现,是通过向复制设备的生产者收取一定费用,以此来补偿版权人的一种制度。 [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而又难以行使和主张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并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著作权制度。 [5]
版权补偿金制度,可以巧妙地规避“合理使用”及“避风港原则”的法律界定难题,同时也为权利人争取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很好了解决了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版权补偿金制度目前主要是在德国等西方国家施行,在减少版权纠纷、促进文化传播等方面取得了重大作用。我国出版行业可以考虑在完善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引入版权补偿金机制,并将二者综合运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其下的所有著作权人获取设备制造者的版权补偿金,并与内容运营商之间协调好作品使用的利润分配,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可以根据具体作者具体作品的影响力进行对应利益分配。加之数据的公开、操作的透明,可以有效地解决版权纠纷及海量授权的问题,使得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更为科学合理。
结语
大数据在数字出版上的运用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的趋势,无论是内容方面,还是在审核营销方面,大数据为数字出版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革新。然而其也在立法、授权、维权等方面增加了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难度。前文从立法、技术、补偿金制度三个方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数字版权保护进行了探究,点到为止,远不够完善。真正做好数字版权的保护,还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峰.“大数据时代”科技期刊的出版***及面临挑战[J].出版发行研究,2013(8)
[2] 刁胜先.我国的版权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建议――以云计算为主要视角[J].中国软科学,2013(01)
[3] 同[2]
[4] 李玲.数字时代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引入[J].中国出版,2013(14)
[5] 杨德兴.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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