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支付欺诈率高,有损买方利益。与国际贸易相似的淘宝网平台交易欺诈率却很低。借鉴淘宝网支付宝支付模式,在跟单信用证支付中增加验货方,可以降低欺诈率,实现对卖方利益的保护,完善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欺诈率;支付宝支付;验货方
淘宝网是电子商务中做的非常成功的交易网站。有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淘宝日均覆盖人数为1371万人[1],逛淘宝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仅2012年11月11日(双十一)单日淘宝交易额达191亿元。即使对国际贸易来说这也是个不可小视的数字。淘宝网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它的B2C、C2C的简易安全的支付宝支付模式。跟单信用证与直接支付、银行托收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相比也是以简易安全著称,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与跟单信用证相比,支付宝支付有一很大优点。据统计,淘宝网每年有数亿交易量,2009年淘宝网消费者维权部一共介入网购纠纷几十万起,占总交易量不到万分之五[2]。淘宝网纠纷率低,其项下的欺诈率自然也低。而数据分析称,有中国参与的国际贸易中仅信用证欺诈就占万分之三百[3],是淘宝网的六十倍。
跟单信用证欺诈损害的是买方利益,欺诈率越高受损害的买方越多。跟单信用证制度更倾向于保护卖方利益,如不保护买方利益有失公平。所以本文即在于将二者相比较分析,找出淘宝网支付宝低欺诈率的优势。借鉴其优势,以降低欺诈率,保护买方利益,完善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
首先是两种交易的比较。跟单信用证涉及多方当事人,可能出现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议付行、承兑行。支付宝也涉及多方当事人,买家、买方金融机构、卖方、卖方金融机构、金融网络、淘宝网。二者的交易步骤可以简要概括地用下面两幅***展示:
***一[4]为淘宝网支付宝支付模式
***二为跟单信用证支付的国际贸易
将两幅表格相比较,可以发现二者相似度极高。国际贸易的进口方、出口方就相当于淘宝的买家和卖家,都是距离远,缺乏彼此间的信任,基于买卖合同发生法律关系。对于二者涉及多方当事人可以简化为三方当事人即买方(进口方)、卖方(出口方)、第三方(提供协助完成交易方)。存在两个系统,货物流转系统和资金流转系统。
所不同的是,淘宝货物流转系统与资金流转系统是分开的、***的。也就是买方汇款到淘宝网,淘宝网通知卖方,卖方通过物流快递公司发送货物,买方凭自己身份证明领取货物。跟单信用证支付的货物流转系统与资金流转系统是相结合的。卖方凭提单取得货款,买方凭提单取得货物。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可以流通的票据。也就是说交易的起点是运输公司开出提单,交易的终点是运输公司收回提单,其余的环节是资金流动,形成一个封闭的交易链条。可以看出,提单发挥巨大的作用。
以上差别就产生淘宝与国际贸易的欺诈率高低的分别。因为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进口方在交易完成前是不可能与货物发生接触的,不能知道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进口方所参与的仅仅是资金流,只能看到提单。而提单是可以伪造的,这也是大量事实证明的。跟单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就是伪造提单,以次充好,甚至还有出口方给进口方发送垃圾的实例。淘宝中,货物运输与资金流是分开的,买方先验货,其后确认付款。降低买方的风险,欺诈率自然低。
上述比较得出,淘宝网支付宝低欺诈率的第一个优势是分开货物流转系统与资金流转系统,实现买方在付款前检验货物。如果借鉴淘宝网支付宝之一方式,将跟单信用证中货物流转系统与资金流强制分离开,是否可以达到降低欺诈率的目的?如此一来提单作用被极大削弱,国际货物运输作用也被削弱,整个跟单信用证支付体系也会瓦解。既然此路不通,可以尝试第二个优势。
淘宝网支付宝低欺诈率的第二个优势是资金的停留。买方将钱款汇入淘宝网,并没有直接进入卖方金融机构,有时间上的停留。这段停留时间恰好被用于买方的验货。跟单信用证方式下,买方可以开远期信用证,虽然可以造成资金停留,但买方在停留时间内无法完成验货,不能有作为。所以这种方式也不行。
事实上根据跟单信用证原有制度根本无法解决跟单信用证欺诈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以法律作强行性规定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并没有多少道理。
为降低欺诈率,改变跟单信用证原有制度似乎不可能。依然借鉴淘宝网支付宝的第一个优势,在不改变原有制度情况下,适当添加一些条件是有必要的、合适的。在淘宝网交易中,买方可以自己在付款前检验货物。既然进口方不能亲自检验货物质量规格等,可以引入一方作为验货方。
对于验货方可以这样设计:1验货方的法律地位。验货方既可以由进口方出口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共同聘请作为***公正第三方,也可以是进口方独自聘请委托。信用证欺诈往往受害的是进口方,所以进口方聘请最有利于保护自己利益。进口方可以将聘请验货方的权利与信用证一起委托给银行。这样,由通知行在当地聘请比较方便。2验货方的组成。验货方应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专业的验货机构组成。3验货方的权利义务。验货方有公正检验货物为双方或进口方负责的义务,有获得报酬的义务。3验货程序。根据合同约定出具验货通知单,在出口方装运时验货,作出验货单。4验货内容。验货方根据合同对货物质量、数量、规格等进行检验。5验货单法律效力。验货单是进口方确定是否履行合同的根据。进口方接到验货单,确认同意,通知付款行可以付款。在进口方通知确认前,付款行不能付款。进口方发现验货单内容与合同约定货物不符,是民法上预期违约,通知付款行拒绝付款。
借鉴淘宝网支付宝这一优势模式,增加验货方这一环节既不影响跟单信用证原有制度对卖方利益的保护,又降低欺诈率,实现对买方利益的保护,完善跟单信用证制度,对国际贸易大有好处。
【参考文献】
[1] 刘璇,张向前.淘宝网盈利模式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2(1).
[2] 朱俊宏.论网络购物纠纷及其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0(8).
[3] 谈晓颖.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探析[J].理论界,2007(8).
[4] 董仁涛.支付宝:从淘宝网看电子商务支付方式[J].商场现代化,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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